2001年12月10日 星期一

香港家書 2001

晧昕:

妳聽到這份家書時,爸爸已經到了北京參加一個關於法律教育的會議了。
之前曾與妳討論為甚麼要讀書,也希望妳珍惜受教育的機會,認真地學習。香港大部份的孩子都很幸福,因為他們都有接受教育的機會。但在很多地方,有些兒童是連上學的機會也沒有。
為了保障兒童的權利,聯合國草擬了兒童權利國際公約讓世界各國簽訂。公約其中的第28條規定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兒童權利國際公約也適用於香港。但公約並不是香港的法律。
但即使在香港這一個一直宣講是講人權的地方,竟然有一些兒童也不能在香港接受教育。日前有報道指一些在香港沒有居留權的內地兒童,在等候法院或入境處處長決定他們是否能留港的過程時,香港特區政府不容許他們在香港上學。這過程有些時候可能長達一年甚至更長。
兒童權利國際公約並不是香港的法律,所以即使香港特區政府沒有覆行兒童權利國際公約上的責任,那也不算是違反了香港的法律。但由於這公約是適用於香港,香港特區政府仍是要覆行公約的責任。香港特區政府主要是以香港特區已根據公約保留了權利,實施出入境的法例,而不受公約的規限。
但現在的爭議嚴格上並不算是出入境的事宜。雖然這些兒童在香港都是沒有居留權的,但我們現在要處理的其實是兒童的基本權利。根據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在關於兒童的一切的事宜,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一個理由指容許這些兒童在香港上學,那會誘使更多父母把他們的子女由內地偷運入港,或者讓他們逾期逗留在港。若真是有任何錯誤的話,那也只是他們父母的錯誤,而不應由兒童來承受。同樣我們不能以香港特區政府防止非法入境的政策來凌駕兒童的基本權利。香港特區政府的憂慮雖然可以理解,但實際上這種情況理應不會太嚴重。即使這些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的兒童真能在留港期間上學,但他們始終在香港是沒有居留權,最終還是要離開的。這種誘因並算很大。
若我們真是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的考慮時,這些兒童在留港的期間,理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而不應因一些不太明確其實際效果的入境政策而受到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