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9日 星期四

「二零零七年以後」的解釋

《基本法》附件一中「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是否包括二○○七年那一任行政長官是憲法解釋的問題。這條文的句式是以一個時間單位來指定一個時間以後的安排。時間單位可以是年、月、日,時間單位不同不會改變解釋的原則。  憲法解釋主要有三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是看文字表面的意思,要了解文字表面的意思,我們可以日常用法為例,女兒說謊,但因她肯認錯故爸爸原諒她對她說:「爸爸原諒妳,但今日以後不要再說謊了。」假若女兒以「二○○七年以後」不包括○七年來理解這話,她就只需由明天開始不說謊,在今日她仍可以繼續說謊。這種理解完全違反日常的用法,是文字表面意思不能接納的。  第二個原則是看文字的上文下理,《基本法》在其他條文也有相類似的句式。《基本法》第24條第3(1)款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包括:「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全國人大會通過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中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設立香港特區,那也是說香港特區成立是指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或以後並不包括九七年七月一日,那麼那一日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將不享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這種解釋會製造一個法律上的真空。應立即展開諮詢   與附件一更有關連的上文下理就是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條文。附件二也有相類似規定:「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同樣的問題是二○○七年後立法會是否包括○七年那一屆立法會。若非設立臨時立法會,第三屆立法會的任期會與第二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同時在二○○七年屆滿。若立法時希望「二○○七年以後」立法會不包括○七年那一屆,附件二應包括第四屆立法會的產生和組成方法,但附件二卻只包括了第二及第三屆的產生和組成方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都是有關香港特區政制重要部份的產生辦法,理解上應一致。  第三個原則是看立法的目的,我們可從立法的背景文件看到立法的目的。《基本法》的立法背景文件必然包括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向由全國人大提交關於《基本法》的說明。在說明中,姬鵬飛主任說:「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在一九九七年至二○○七年的十年內由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此後如要改變選舉辦法,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姬鵬飛主任明確指出附件一只是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在一九九七至二○○七年的十年作了具體規定,關鍵的是他明顯有「十年」的概念,若「二○○七年以後」不包括○七年,那他應說十五年。  從幾個憲法解釋的原則來看,我們都可得出同樣的結論:「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是包括二○○七年那一任的行政長官,所以檢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諮詢應立即展開,不宜再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