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9日 星期四

普選選委會 政改起點

《基本法》已規定了行政長官及立法會07及08年產生辦法不單必然要變,且也已定下最起碼的進展。
 產生辦法要按循序漸進和特區實際情的原則來規定,「漸進」的「漸」是相對的,可以快一點可以慢一點,但這個「漸」的發展速度也要符合《基本法》其他條文的理解。附件一和二提供了最直接的參照。
 根據附件二,立會普選議席由20人(三分一)進到24人(五分二)再進到30人(二分一)。不單每屆都有進展,且每次進展幅度都遞升。第2進到第3屆的幅度較第1進到第2屆的幅度為大。因此第3進到第4屆的幅度又當比第2進到第3屆的幅度為大,方向都是朝向全面普選。以此推算,第4屆立會至少要有40席(三分二)普選。這是循序漸進原則為08年立會定下了最起碼的進程。08年能否在這最起碼的進展再向前走至全面普選,就視乎另一個原則,即特區的實際情。
 同樣根據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400人推委會進到800人的選委會,也是每屆皆有進展。我們也看到這進展是朝向最終由普選產生。細看這進程,不單是人數有遞升,而更是在產生辦法上有質的轉變。
 推委會成員都是由全國人大設立的香港特區籌委會挑選的,香港市民並沒有直接的參與權,但選委會部分成員是由港人普選產生,如普選的立法會議員。部分港人也可直接選舉其界別的代表進入選委會。
 要繼續產生辦法需質變和變化幅度較之前轉變更大這進程,只擴大選委會人數必然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即使把選委會4個界別的組成比例改變,也不符合這原則。要符合最起碼進展的要求,選委會成員得全部由普選產生。這由普選產生的選委會應如何組成或可否更進一步讓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則視乎另一個原則,即特區的實際情。
 依此理解,政制諮詢當以三分二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和選委會成員全部由港人普選產生為起點,再根據香港的實際情來決定可否在07/08年就全面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

2004年1月17日 星期六

循序漸進 即必須前進

港府現在把政制發展的原則和程序定性為法律問題。原則上這並無不對。雖然任何法律的理解必然涉及政治的取態,但法律問題之為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是在於法律理解仍需依據一定的法律原則,而不是單靠權力或人數。一方面法律條文為法律解釋定下一個範圍,任何解釋都不能超越法律文字所可以承載的。另一方面,法律的解釋原則是建於理性的基礎,須符合一定的合理性和邏輯性。這也就是說要講道理。要講道理就不是單單把要求講出來,而更要清楚解釋這要求的理據所在,讓公眾去評論。 每屆也前進 本文擬指出《基本法》其實已很清楚規定行政長官07年和立法會 08年的產生辦法必然要與之前的產生辦法不同。而由於《基本法》對這些產生辦法並沒有規定,故特區必須對行政長官07年和立法會08年的產生辦法進行政制諮詢,以釐定實質的辦法。 《基本法》第45條和68條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定下兩個原則﹕循序漸進和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循序漸進這原則包含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循序」假設了一個「序」,這「序」也可以說是發展的次序或時間表。附件1和附件2正為特區首10年定下了發展的時間表。不過這時間表所規定的時期到07/08年就完結。正如當一個學期結束,學校就得制訂新時間表而不能用上一學期的時間表上課,所以我們必須為07/08年後的產生辦法再定一個新的時間表。 第二、「漸進」的「漸」是相對的,可以快一點可以慢一點。但「進」卻是有絕對性的意思,進必是向前而不能後退和停頓。這「進」也必然是朝向普選發展的。 可快可慢但「進」是絕對的 第三、雖然「漸進」的「漸」是可以快一點也可以慢一點,但這個「漸」的發展速度也要符合《基本法》其他條文的理解。最直接的就是附件1和附件2本身。從附件2我們可以看到立法會中由普選產生的議員由20人(三分一)進到24人(五分二)再進到30人(二分一)。每一屆都是有進展的。依此理解「漸進」是每屆都要有進展的,而不會是進一屆停一屆的。同樣,從附件1我們看到由400人的推選委員會進到800人的選舉委員會,也是每屆皆有進展的。 因此行政長官07年和立法會08年的產生辦法必然要較之前的產生辦法更為與普選貼近。簡單來說,循序漸進這原則告訴我們07/08年的產生辦法必然要與之前的產生辦法不同,而另一原則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則是涉及這漸進的發展速度而言。 既然如此,政制諮詢是必要在07年前盡早進行,以使特區有充足時間為07/08年新產生辦法立法和讓各方部署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