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7日 星期四

兩年?五年?為何爭議?

很多人可能不明白為何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兩年或五年有何重要,會引發那麼大的爭議。
兩年、五年,相差只是三年,為何要堅持行政長官的任期必要是五年呢?問題其實並非兩年任期或五年任期是較好或較民主的安排,而是香港的法治和一國兩制能否可以維持下去。
香港和一國兩制的基礎就是法治,一國兩制既是透過基本法落實,那任何涉及一國兩制的問題都應是以基本法為判定的準則。但若明確條文的意思可以基於政治的需要而被任意扭曲,法治和一國兩制都將難以維持。現在由國內法律學者們所提出的意見都是以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去支持任期應是兩年,把本是明確不過的條文意思強行的變得複雜化和政治化。法律文字的確並不會絕對準確而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強行地在明確的條文中鑽出一些空子再注入為現實政治服務的意思,所有法律的條文都會變得沒有意思。這是直接動搖了香港的法治。
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其實在憲政結構的安排上並不涉及甚麼絕對性的原則。有制度採餘下任期,也有制度採全任期的安排。若非基本法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其實兩年或五年都是有其優點和缺點的。既是一些不涉及原則性的問題,為何國內的看法可以主導這問題的決定呢?特區政府本已明確表示任期是五年,但在一些國內法律學者提出任期實是兩年就摒棄香港法律界一致的看法,改變立場,那實在是自行地放棄了香港的高度自治。補選的行政長官最終還是要由中央任命,任期是五年會怎樣損害一國的利益呢?為何連在這一種問題上一國的角度也要凌駕於兩制呢?若連這種問題也要由一國主導,那一國兩制還復何存?
現在中央政府可能會以釋法來清除訴訟的可能性,那無疑是為香港法治和一國兩制「蓋棺」,也是香港法治和一國兩制最黑暗的時代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