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8日 星期一

中國法治建設的四個階段系列(四之一):中國法治已達「有法可依」

之前我已提出過法治的四個層次,今次參與余杭區的法治評估,深化了我對法治理論的認知。我仍是用十六個字來總結法治的理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要達義」。但除了用層次來理解法治外,也可用階段來理解。
用層次來表述法治,重點是在於以四個層次來分辨法治實踐水平上的高低。但以階段來理解法治,重點則在於在法治的發展過程上,四個階段是有前後承繼的關係,必須有了前一階段,才會有下一階段。下一階段的法治發展亦可為現階段發展的一個導向指標。
在表述這四個階段前,我要先談建構這「法治發展四個階段論」的一些理論背景。西方對法治主要有兩種理解,一是“thin version”,涉及到的是法治在法律上制度的要求;另一是“thick version”,涉及的則是法治對法律所應包含的內容及價值的要求。
關於這兩種法治概念之間的關係,在西方一直存在著爭議。有一些人認為法治應僅僅是一種制度上的要求就可以了,不應把法律內容裏的價值與法治相混淆。另一些人則認為法治光有制度保障是不夠的,還得要確保法治能保障一些基本價值。
西方這些關於法治的爭論,主要是由於對法治概念的狹義或廣義的理解不同而造成,僅是一種對法治定義的不同語言表達。法治在本質上包括制度層面和價值層面,西方法學家們是有共識的。
但無論是兩種法治理論的那一個,卻同樣存在著缺陷。這個缺陷就是強調以西方法律實踐為依據。西方法治理論的發展是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長期實踐積累的結果,法治理論常常只關注於高度成熟的發達西方法治化社會形態。以這種法治概念去看非西方地區的法律制度時,往往導致一種觀點或盲點,就是非西方地區的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都是未能算是達到法治的標準的。
這種理論因而不能讓非西方地區準確認識到自己的法治發展狀況,也不能對非西方地區的法治發展發揮實質上的導向作用,無法真正地幫助非西方地區提出具體的法治改善措施,因此導致法治的概念很難得到非西方地區社會的接納。
因此,我思考的問題是,在非西方國家,如何建構法治的理論使它能更切實有效地推進當地向法治化社會的轉型。就是在這思想背景下,我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由法治的四個層次轉化為一個社會的法治發展的四個階段。
在國內,談到法治的問題時,也用十六個字來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中八個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與我的理論的說法是完全相同,但兩者在意義上卻是很不同。國內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公民,含義主要是指公民具有服從法律的義務。但我的理論並不重在治民,而是在治權。因此,在我的理論,「有法必依、有法可依」針對的主要是權力的行使者。
第一個階段「有法可依」,是一個最基本的法治要求。要判斷是否達到「有法可依」的要求,並不是單從立法的數量上去,也應當看所立的法律的質量。引用Fuller 在 The Morality of Law (1969) 所提出的 inner morality of law的八個指標,就可判斷法律的質量是否達到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的一般性。法律是適用於所有人而不是個別人士。這要求可大大規限執法者的裁量權,因他必須引用相關的法規和原則來解釋為何不同人會得到不同的對待。
二、法律的公開性。法律是公開並向人民公布的,因受法律規管的人,必須能知道法律的內容是甚麼。法律亦可被公眾討論。若法律不能讓人知道,他就不能依法律來規劃自己的行為,也難以對不守法者作出監察。
三、法律的穩定性。法律不應修改太頻密,不然人將難以肯定此刻所適用的法律是如何,並會常在法律已被修改了的恐懼中。
四、法律的確定性。法律不應含糊不清,誤導人們或造成混亂。
五、法律的非追溯性。若刑事法律可以有追溯力的話,那人們今天合法的行為就有可能有一天成為非法。
六、法律的可行性。法律不能要求人們作出一些不可能的作為。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當是人們在合理的情況可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
七、法律的限制性。法律不應賦與政府任意的權力,以防止法律權力被用以謀私利、作偏頗或復私仇。
八、法律與一般社會價值的相符性。法律應與公眾的意願大體相符。不然,若公眾對法律產生廣泛的不滿,那會導致人們以暴力行為來改變法律或以非法的行為來表達他們的不滿。
從中國的情況來看,自1978年進入改革開放,中國的法治發展就已開始進入了「有法可依」的階段。根據國務院在今年二月發表的《法治發展白皮書》,到目前共有二百二十九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涵蓋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法律範疇。從立法的數量及範圍看,中國的確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但如上所述,判斷一個社會是否達到了「有法可依」的要求,不僅僅根據法律的數量,還需要看法律的質量,也就是需要觀察法律本身的結構是否達到了上述八項法律質量指標的要求。雖然中國法律的內容無可避免地仍有缺乏(尤其是上述指標的第七及八項),但總的來說,「有法可依」這個階段,中國基本上應是達到了。
我在下星期會再談法治發展的另外三個階段;中國現在所能達到的階段;及如何推展中國的法治至更臻完善的階段。

2008年4月26日 星期六

教科書的管治

最近有報導指書商以永久借出教學器材吸引學校選取其書本,引起廣泛關注。其實,本地中小學教科書一直以來存在著不少問題:一、太昂貴導致家長負擔沈重;二、轉版太頻繁造成浪費;三、素質不高影響學生學習。
教科書的問題涉及政府、學校及教師、家長及學生及書商的利益。要解決這些問題可考慮以下措施:由政府出資 (如透過水浸的優質教育基金) 購買教科書借給學校,再由學校以四分一價錢轉租給學生使用。政府可把學校分成三批,逐年實行資助計劃。學校在決定使用一本教科書後,要在三年後才可檢討是否繼續使用或轉用其他課本。學生在學期終結時有責任交回沒有損壞的課本,不然就得賠償。
以每年一百萬學生,每人每年平均用二千圓購買教科書,政府每年的資助是約五億。
這計劃的好處包括:一、減輕家長(尤其是中產)的負擔。對一個兩孩家庭來說,那實際是政府給予了每年三千圓資助,那可能比減免差餉更實惠,亦讓更多市民得益。
二、減少浪費,鼓勵環保。若大學的教科書也不用每年轉版,實在想不到有甚麼原因中小學教科書不能用至少三年,以附頁來更新內容。這亦可教導學生珍惜課本。
三、這計劃可能影響書商最大,但每年還會有三分一學校可能轉用課本,那書商仍可爭奪這市場。因有政府資助,書商可投入更多資源提升質素,以比現在高的書價出售課本。故市場雖然小了,若其教科書質素是好的,收入未必會少了。除教科書外,香港家長及學生仍習慣做大量的補充練習,故應仍有龐大的市場養活書商。

2008年4月19日 星期六

讓座的道德及法律問題

一次坐港鐵,見有一座位沒人,我就坐下。車到下一站,一位拄著拐杖的婆婆上車,見沒有座位就倚著扶手站著。我抬頭看見,因婆婆背對著我,我就起來走到幾步外,拍拍婆婆然後讓座給她。
我想到若在婆婆坐到座位前,有人就坐了下去,我是否有權要求那人離開把座位給回婆婆呢?
要回答這問題,就要先攪清楚我對那座位有甚麼權益。當我坐著那座位上時,我的權益是可以繼續坐在其上。在一般情況下,別人不可以叫我離開座位。我對坐位的權益或可說成是一種權利,因別人都有責任去尊重我的權利。若我對我所坐的坐位沒有任何權利的話,那麼其他人是可以把我的座位搶去的,因他沒有責任要尊重我坐那坐位的權益。當然實際上其他人在不損害我人身權利的情況下,要我離座是很難的。
但若我離了座位去讓座給別人時,我對那座位還是否擁有權利(至少是暫時的)呢?若是有的話,我就可以叫那坐了下去的人離開好給我要讓座的人來坐,而那人是有責任去這樣做的。若我在離座後就已喪失了對那座位的一切權利,那我就沒有權提出此要求,他也沒有責任遵從。
但我是否對那座位仍擁有權利,就視乎社會普遍是否接受或在某種社會道德標準下,我對那座位的權益仍達權利的地步。條件可能是我是為了要讓座給別人。
不過,即使我對那座位是有權利的,我不能引用任何法律向法院提出訴訟來保障這權利。我所擁有的就只是道德上的權利,而非法律上的權利。但即使沒有法律來確立我這權利,在道德上我應仍對這座位擁有權利的。

2008年4月16日 星期三

法治評估推動法治建設

我曾談及杭州市余杭區現正進行全國首次的法治評估。研究團隊是以香港的經驗為基礎,而開發了一個法治的評估系統,為余杭區定出一個法治指數。這在國內引起了不少的討論。很多評論都是關注到這法治指數的性質及意義。
香港的法治評估及所定出的法治指數是由非政府機構及學者來作的。余杭今次的法治評估與此最大的分別,就是這評估是在余杭區政府主導下出台的。雖然在過程中會由學術機構及學者擔當顧問及相當關鍵的最終評定角色,但在政府主導下進行,仍少不免給人「運動員」也是「裁判員」的感覺。
不少國內的論者都擔心這樣去訂出一個法治指數,因可能缺乏獨立性或會被行政干擾,而不能具有公信力。亦憂慮這種「官方指數」會變成「自說自話」、「法制政績」、「政府為自己發奬狀」或「一場秀」。也有論者提出要先思考制定法治指數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甚麼。
這些顧慮及問題是實在的,也是必須給與充份關注及處理的。當然以國內現在的情況,我們不期望法治評估能如西方或香港那樣,完全由民間機構主導下去進行,因國內仍缺乏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評估的準則及方法也可能要作出調整,甚至會有原則性的衝突。但在此時開始建立一個法治指數仍是對中國的法治建設有長遠意義的。
一、在法治發展的初階段,如現在中國所處的情況,由政府主導下去作法治評估也不是沒有好處的。首先,要政府願意去作法治評估甚或把法治定為施政的綱領,那它必須先接受以法治的語言作表述。因此,當政府願意主導法治指數的出台,那至少反映了它是推崇法治的,即使只是口頭上。
且語言是反映價值的,即使起先可能只是基於策略或功利的原因去採納法治的論述,但當官員長期地在法治的語言環境下工作,那深植於法治語言背後的價值就會在不知不覺間滲入官員的管治思維裏面。而作法治評估就更把法治語言及價值放於管治架構更顯明及常規的位置,其影響就可以更大。
法治建設其實最關鍵的並不是法治制度的建設,而是要培養人的法治意識,尤其是擁有公權力的政府官員。要培養法治的意識,那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至少是參與法治評估的官員和那些無可避免地會被法治評估系統評核的官員,他們都要長時間地接觸及面對法治的論述。這本身就是一個培養法治意識的過程。不論法治評估的結果是如何,經歷這評估的過程,也必然會為建立擁有法治意識的管治團隊產生積極的作用。
因此即使在這階段由政府所主導的法治指數,在對法治標準的表述、選取指標、評估的方法及最終的評定都有可能出現偏差,但一旦把法治的理念透過評估系統正式引入管治的體制內,長遠來說,其所導入的法治價值,是有可能令管治體制逐步作自我調節,而最終能把政府管治以至法治的評估系統,帶向更接近法治的真義的。
二、在作法治評估時,只要負責的官員不至厚顏到評定其治下的法治是完美的,那麼總可以在現行的施政上,仍可以發現一些在法治實踐上有缺欠的地方。若法治評估的結果是包括在個別官員的評核當中,那麼官員無論多不情願,也得針對上次法治評估所發現不足的地方,努力去改善,以使他的個人施政評核不受負面影響。因此一旦把法治評估體制化後,那是會產生上述的那種管治體制自我調節的作用。
參與法治評估的專家們亦可對現行法治不完善的地方,以超越現行狀況的視野,提出實質的建議,讓管治者參考以作改善,那使法治建設能更有計劃及更宏觀地開展下去。
三、當法治評估不只是在一個市的一個區進行,而是逐步擴展到每一個市的每一個區,以至每一個市、縣、直轄市、及省,甚至全國,都會進行法治評估,那麼至少是同級的政府機構之間,就可以作出相互比較。
由於法治指數是公開的,那麼公民就可看到那一個政府機構在法治上表現更佳或更差。這一種比較亦會產生另一種管治體制自我調節的作用,因沒有官員願意自己給比下去的,故他們必然會努力提升自己所管轄地區的法治水平。一旦這種意識形成了一種氣候,法治建設就會進入更成熟的階段。
四、要有一成熟的法治社會,不單要培養官員具備法治意識,公民也必須廣泛地具備法治意識。法治意識不只是指公民懂得守法,這只是法治意識最基本的認知。要有成熟的法治社會,公民必須具備以超越自身利益的視野去反思現行法律是否符合公義的能力。
當社會進行了法治評估,即使這種法治評估是在政府操控下進行,而得出的法治指數是有偏差的,但公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從日常生活所見的其實對法治的真實狀況是心裏有數的。他們所欠缺的只是有系統的指標去把他們心裏面的要求表述出來。
法治評估系統的評核架構,即使是加進了一些不適當的指標,相關數據也可能扭曲了,但公民已擁有了論述法治的功具。法治語言、價值及意識就可透過公開的法治評估,進入市民的日常生活境中。只要法治意識經過長時間的滲透融入入,成為了一個社會的文化成分,那麼法治就有更穩固的基礎推展向更高階的體現了。
可能這仍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才可以達到,但從過去三十年中國在經濟上的奇跡性突破及發展,我是樂觀地看中國可能在法治及政治民主化上,也可能會出現相同的奇跡性突破及發展。重要是必須由現在開始就去進行法治的建設。法治評估就是其中一項法治建設的重要工程。

2008年4月12日 星期六

弘道書院

最近到杭州參與法治評估的研討,接待是主持這研究項目的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錢弘道教授。錢教授是一位深具法理學、經濟學及國學學養的學者。
在研討結朿後,錢教授邀請我們探訪他離杭州市近兩小時車程的老家。一行人包括錢教授、我和太太及錢教授的幾位研究生。在離開公路後,車子進入盤延的山路,終到達山裏一座古色古香的大樓。實難想像在山裏會有這樣的一個好地方。錢教授把我引到大樓,介紹這就是他所建的「弘道書院」。要形容這地方,我只可以說它有亭台樓閣、梅蘭松竹、山風雲月、詩書字茶。
起始我也不知這弘道書院有甚麼意義,但當我們在吃過一頓豐富的農家菜大家坐下時,我才明白弘道院的特別含義。幾位遠道同行的研究生,原來是來拜師的。
錢教授道明設立這書院的意義。在大學的教學中,老師與學生的關係可能只在於學科的知識,也只局限於在學的那幾年。但成為弘道書院的學生,錢教授教他們的卻不單是學科知識,更是人生。他與學生們的關係也不止於在大學的幾年,而是一生。我得幸參與其中,與錢教授一起與學生們談法、論史、說人情、評時局。
有一位學生已是法官,但希望能從書中更深地明白真理。有一位是博士生,正努力平衡作研究時主觀與客觀間的張力。有一位先是學中醫後再修法律,將會到一所中醫大學教授法律,致力要把兩個學科整合起來。
這實在是不一樣的老師與學生關係,但回想這其實是中國師生的傳統。從錢教授這位帶有古風的現代學者身上,我實有不少要學習的地方。

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中國的法治評估系統

最近獲邀到杭州市余杭區司法局作研討。余杭區在零六年推出「法治余杭」的政策方針,並為了能準確掌握法治的狀況,委託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錢弘道教授領導的研究小組發展一套法治的評估系統。
因我在零五年曾發展一套法治指數的評估方法為香港的法治作了評分,故錢教授在參考我的方法後,再因應國內及余杭本身的情況,開發了一個余杭的法治評估系統。今次的研討就是要討論一些實際操作問題。
我所發展的一套法治評估方法,主要是參考了世界各地不同機構所用的方法,針對各方法的缺欠而整合成一個結合量化及質化的評估系統。而余杭今次採用的方法大體也是以這為基礎。
這法治評估系統共分九個步驟。一、為法治定下指標。香港的研究共有七個指標:(1) 法律的基本要求;(2)依法的政府;(3)不許有任意權力;(4)法律前人人平等;(5) 公正地施行法律;(6)司法公義人人可及;(7)程序公義。
余杭的評估則有九個指標:(1)黨委依法執政;(2)政府依法執政;(3)司法公平正義;(4)權利依法保障;(5)市場規範有序;(6)監督體制健全;(7)民主政治完善;(8)全民素質提升;(9)社會平安和諧。
雖然余杭所採取的指標從西方法治的角度看,嚴格來說並不都屬法治的要求,但因應現在國內的情況,把它們包括在內是可以理解。
二、收集與這些指標有關的法律數據。這是這評估系統的特點,以客觀的數據作評估基礎,但卻不是單純以一些客觀數據去推算法治的狀況,因為任何一項或一組法律數據都不能準確地掌握法治這麼複雜的社會狀態。
三、透過民意調查,收集市民對各項指標的主觀評價。不少機構所做的法治評估都是依據這種數據來評定法治。但因這種數據只能提供市民的主觀評價,但卻未必與現實的狀況相符,故我的方法只是用這些主觀數據作為評估的背景資料。
余杭司法局已完成收集上述兩項與法治各項指標有關的背景資料。
四、組成評估小組。這步驟是這評估方法最關鍵的一部分。其他機構評估法治的方法也有採用評估小組,但評估小組的組成方法卻反映不同的理念。按我提出的方法,這評估小組主要是由實際參與法律制度的操作的人組成,因他們對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應是最熟知的,故評估也應是最準確。
過程是首先要定出參與法律制度操作的不同組別。香港那次評估選取的組别是:(1)行政機關中負責制定政策的官員;(2)執法機關裏的高級官員;(3)律政司的高級官員;(4)立法會議員;(5)各級法庭的法官;(6)私人執業律師。
各組別隨機抽出的成員會被邀請參與評估,而他們的身分及一切意見都會保密。今次余杭的研討,其中一項討論最多的是按國內的情況如何選取評估小組的成員,及在操作上如何能確保評估小組成員的身分及意見能得以保密。保密這一點對這評估方法的公正性是極之重要,因若不能保証評估小組成員的身分和意見是保密,他們所作的評估出現偏差的可能性就會很大。
五、成立比較小組。為了確保評估小組的評估不會出現很大偏差,會由一個比較小組也對法治作出評估以作比對。其成員是一些對法律制度運作熟悉的獨立人士如法律教授、記者、非政府組織負責人等。
六、由評估小組及比較小組進行評估。每一位評估小組及比較小組的成員都會有上述兩項的數據資料及一張評估表。各成員在參考了這些背景資料後,按他們自己在法律制度運作的經驗及認知,獨立地對每一個指標定出其在評估法治時的比重 (1為最不重要,10 為最重要 );及為各指標能達到的程度作評分(50分為合格,100分為最高分)。每項指標的加權平均分數和加權平均重要性,是從各成員所給予的分數計算出來。
各成員並須以一頁紙的篇幅解釋他為何作出這樣的評分。
七、由專家小組作出總體的評定。在收集了評估小組及比較小組各成員的評分,將評估小組和比較小組成員的所有指標的加權平均數組合起來就分別成為了評估小組和比較小組的法治評分。這兩個評分及各成員所提供的解釋會交由一個專家小組作最後的評定。這專家小組由法律專家、統計學專家、社會學專家等組成。他們的角色不是直接參與法治評估,而是要確保評估不會出現偏差,並為最終所定出的法治指數指供解釋,及提出進一步改善法治的建議。
理論上評估小組的評分在一般情況下應會採納為法治的最終評分,但若這分數與比較小組的評分出現很大差異,那專家小組就得判定那一個分數才會被採納為最終的分數,或如何定出一個最終的分數並給予解釋。在香港的研究,因兩個小組的分數分別不大,故專家小組不須要擔起這麼艱難的工作。但在今次余杭的法治評估,我估計專家小組的角色可能會相對上更為重要。
八、成立聚焦小組對評分提供初步意見。在專家小組正式公布評分、解釋及建議前,專家小組會與來自公民社會不同界別的市民作聚焦的討論,以確保所提出的意見與社會現實狀況相符。
九、專家小組會在參考聚焦小組的意見並作出調整後,正式定出法治的評分,並附上對評分的解釋,及提出改善法治的具體建議。這會以公開的報告方式發表。
余杭今次為評估法治而設計的一套法治評估系統,大體是以香港的經驗為基礎,但因內地與香港的法制、政治及社會狀況分別很大,香港的方法能有多少可適用於國內,仍需要大量的工作及探討。
雖然今次的法治評估只涉及一個市的一個區,但無論如何這是中國進行這種法治評估的第一次。

2008年4月5日 星期六

奧運與法治

北京現正積極籌備還有百多天就要舉行的奧運會。要把奧運攪得好,不單是興建宏偉的體育館、攪一場熱鬧壯觀的開幕及閉幕典禮、也不是走最遠的運送聖火路徑、有最多運動員參與比賽、破最多的世界記錄、甚或賺取最大的金錢回報。
奧運的成功歸根到底就是在於有公平的競賽。但要有公平的競賽,就得要有清楚的競賽規則及公正的裁決。有一些運動項目是賽快(如一百米賽跑)、賽高(如跳高)、賽遠(如跳遠)、賽準(如射擊)、賽強(如拳擊)、賽重(如舉重)、賽分(如足球),勝負相對上是可以有客觀準則的。但即使是這些項目,裁判仍有一定程度的酌情權,而他們的決定是會影響比賽的結果及比賽的公平性的。
但一些運動項目是賽美的(如體操、跳水),裁判是依據一些預先制定的評審標準,再依其本身的專業判斷對運動員的表現作出評分。那就更要依靠來自各國的裁判們能獨立地、不受干預地、不偏不倚地、公正地作出評分,才能達到公平競賽的要求。
清楚的規則及公正的裁決其實也都是法治的要求。從這我們可以看到,奧運的公平競賽其實就是要建基於法治的精神上。北京今次申辦奧運,我們可以不只是把它看為國家向世界展現國力的機會,更可以是國家向世界展現現代中國對當代的普世價值的真誠認同及體現。
我所盼望的是在奧運會期間,中國人民都能夠從奧運中看到及領受到公平競賽的重要性及其背後所倚靠的法治精神。我更希望是看到在奧運會結朿後,這奧運精神及法治精神能透過今次舉辦奧運,長遠地影響著中國人的思想面貌。

2008年4月2日 星期三

馬英九當選對中國憲政的意義

自馬英九當選總統後,已有不少評論談到對台灣政局的影響,亦有評論提及經歷過二次政黨輪替,台灣的民主發展得以鞏固。本文擬以整個中國的民主憲政發展來看馬英九今次的當選。
要談馬英九當選的意義,那就要從他當選所會替代的陳水扁說起。台灣可以說是最先以民主選舉方式來產生政府最高領導人的中國人社群。在陳水扁二零零零年當選及二零零四年連任,我們看到民主政體的確是得以立起來,但看到的卻只是民主政制最醜陋的一面。
究其原因,是民進黨因受國民黨黑金及強權政治長期的打壓,只是幾經辛苦在國民黨本身分裂的情況下才得以取得政權。改善全台灣人民生活及修補過去多年的裂痕並不是陳水扁的民進黨政權施政的最終目標。其施政的終極心態反而是要拿回過去所失去的及要保住已得到手的。
以這種心態來執政,不難想像本是批判貪腐的民進黨人很快就墮進同樣的貪腐黑洞中。原是強調公平選舉的卻成為了「奧步」的專家。更由於民進黨政權是經由民主選舉產生,它更可以用此來合理化它的作為。這正是民主選舉的局限及可能會產生最醜陋的一面。
民主選舉只是一套產生政府領導人的程序。這套程序本身雖是假設了人人平等這普世價值,但卻不能保証所產生的領袖必然會構建社會和諧及有效施政。這程序能否彰顯較美好一面,關键在於候選人及選民的質素。
馬英九今次的當選正反映了台灣這政治社群,從過去八年的痛苦經驗所學習到的而變得成熟了。馬英九那清廉、謙厚品性為中國政治人物在現代民主世代應具有的素養定下了一個高的指標。國民黨再次執政有可能犯上民進黨的錯誤,要拿回失去的及保住得回的,但馬英九已表明他會致力消彌藍綠陣營之間的仇恨,推動對話及合作。
同樣謝長廷的表現亦是具有民主風範的。雖在選舉過程中仍有不少抺黑的行為,但大體而言,今次民進黨在選舉中及選敗後,表現都是得體的,可說是雖敗尤榮的。
台灣選民,無論是支持國民黨還是民進黨,尤其中間的選民,亦作出了理性的選擇,讓台灣所有政治人物都可以看到,要在未來維持及取得執政權,不能單單以一些感性的情緒或挑撥人與人之間仇恨的手段就可達到的。
這都說明了甚麼呢?一、建立一個民主的選舉的制度只是構建民主憲政的第一步,因民主不單是關乎選舉,更是一種人的素養。台灣的經驗說明了要確保人們在民主選舉中能作出正確的選擇,那他們必須明白民主程序不能單是以數量(選票及議席)去決定一切,而更於人們在投手上一票前,願意接受人人平等,但人們都存有差異的基本理念,且不會因這差異而視意見與自己不同的為敵人,不給與他們作為人當具有的尊嚴的尊重。
我不是說只有當人有了這種覺醒才能開展民主選舉,而是說在構建民主選舉的同時及之後,同等重要的是要努力去構建人民的民主人格與素養。
二、中國人社會還是可以實行民主的。過去人們常用台灣的經驗去說中國人不適合實行民主,但今次馬英九當選,正好說明中國人是可以裁培出像馬英九這樣的政治領袖,而中國人也可以像台灣選民般逐漸變得成熟的。以香港人過去比台灣人「多一些理性,少一點激情」的表現,我們應更有信心香港在實行全面普選時,所會經歷的民主陣痛必會比台灣為少。
三、連不丹小國在百多年帝皇專制統治後,即使國王仍保有極高的政治認受性時,亦會自覺自發地推行民主改革,引証了民主發展是一個不可逆轉的世界大潮流,因只有民主政體才能為現代管治提供足夠的認受性。問題是怎樣去啟動這民主發展程序,才能使民主政體在最健康的環境下成長。
若中國領導人能有不丹國王相同的視野及胸襟,那他們就當看得見若要等到好像台灣那樣,反對派要經歴多年打壓後才可得回其民主權利,那一旦到了不能不開放民主選舉及反對派執掌政權的時候,仇恨就會成為了昔日的反對派即今天的當權派施政的主導情緒。以中國大陸人民素養還落後於台灣的情況下,中國大陸所要承受的民主陣痛就可能比台灣更慘更長了。
因此,對中國民主憲政的長遠發展最有利的做法,就是中國大陸政權由現在開始,逐步地施行以下建構民主憲政的策略:(一) 容讓民間有更大的言論空間及更多的結社及集會自由,使黨外的政治團體能逐步發展起來。這些政治組織的政見可能與共產黨不同,但卻仍可以與共產黨維持一定程度的合作關係。
(二) 到時機成熟時開放黨禁及逐步引進民主選舉,容讓反對黨正式在憲制內出現,但共產黨與反對黨的關係並不能是單純的敵對,而是要在不同中維持協商溝通的渠道。要這樣做,那共產黨必須明白在民主憲政下,執政黨與反對黨的共存,就好像是錢幣的兩面,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能的。
(三) 到了關鍵時刻,全面實行民主選舉,讓共產黨及反對黨透過民主的選舉制度公平競逐政權。在此階段,共產黨以其豐富施政的經驗,它能順利勝出選舉繼續執政的機會應非常大。
(四) 在以後的選舉,共產黨即使敗選而反對派能取得執政權,若共產黨在此民主化的歷程中能維持上述與反對派的關係,那麼兩者的關係仍會保持為健康的競爭關係,而不會變為你死我亡的鬥爭關係。若敗選的共產黨能反思過錯,經重新部署而能再次執政的話,中國民主憲政的構建就可以說是正式達到了,如台灣所經歷的一樣,不過過程會順暢和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