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9日 星期一

再談推動中國法治建設的五種力量

上星期本欄引述了我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錢弘道教授關於法治的對談。錢教授提出了推動法治的四種力量。第一種是經濟力量。第二種是制度力量。今星期續談其餘三種力量。
「第三種力量是公權力量。法治的過程裏面有兩個基本因素,公權力與私權利。二者相互博弈,相互制衡,共同形成一種均衡狀態,這就是法治狀態。法治其實就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相互博弈後形成的均衡狀態。公權力量和私權力量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因素。只有公權力量,沒有私權力量,或者只有私權力量,沒有公權力量,法治的均衡狀態都無法實現。
公權力量,又稱政府指導。這裏的政府包括黨委、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等。中國的法治模式迄今為止是一種政府主導模式,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事實情況,但是是否能夠將這種實然模式上升為一種應然模式呢?一般所理解的政府主導模式往往導致一種觀點,就是政府主導既是一種實然模式,也是一種應然模式。但我認為,從現實情況來看,政府主導模式其實不過是一定時期內法治實踐需要的產物,政府主導絕不是所謂的應然模式,不具有左右中國法治發展的排他性地位。不過,政府主導仍然不失為中國法治改革樣式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事實上,在今天的中國,離開了政府對法治建設提供的支援與指導,幾乎沒有辦法展開任何實質性的法治實踐。在今後的一個時期內,政府主導模式將依然是中國佔據主要地位的法治模式。政府主導能夠在中國法治實踐中發揮重要的影響,與中國處在社會轉型期的特殊國情有著密切聯繫。例如,中國具有建設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雙重目標;轉型期的社會矛盾大量湧現亟需有效解決;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有待提高;中國的市民社會發育不完善,民間缺乏自我引導能力;社會規則的遵循需要一個權威力量去加以貫徹和監督等。所以,國情呼喚公權力的主導作用。但是公權力在法治建設中的權威地位,必須是以在制度上和程式上受到嚴格限制作為前提條件的。
首先,政府的管治目標應當從管理走向服務。其次,政府的管治職能應當從無限權力走向有限權力。使得服務政府和有限政府的重塑成為可能的因素主要是建立起一個社會機制,督促和引導政府採取一系列實質性的改革措施,防止政府的改革流於表面形式,變成一種形式文章。
如果把法治評估作為一種政府主導法治建設的制度來看待,就可以看到它在政府主導模式中發揮著非常獨特的作用。法治評估使開放性的社會主體都能夠加入到監督政府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來,從而更好地督促政府承擔起主導推進法治建設的任務。目前中國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制度基礎,只要有從事制度創新的熱情和法治的責任感,政府今後可以在中國法治建設中動員和發揮更強的主導能力。
第四種力量是私權力量。私權力量是與公權力量緊密聯繫的一種力量,兩方面是相互制衡,缺一不可的。私權力量或者公權力量無論那一方的力量太大,都會引起法治狀態的失衡,導致產生專制社會或者無序社會。
在發展私權這一點上,我們正在形成越來越廣泛的共識。私權力量所享有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對政府公權力的直接限制。對私權力量行使權利的保障也就意味著政府的公權力在程式或者實體方面受到嚴格的制約。因此,在制度上和程式上嚴格限制公權力,離不開承認和尊重私權力量的權利和利益。在今天,私權的變大變強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而且,強化和培育私權,促進私權的進一步擴展和壯大,實現私權力量與公權力量之間真正的博弈和均衡,成為構築未來法治社會的關鍵。
不過,從形成與公權力量相互博弈的私權力量這方面來看,我們的社會結構向這個方向發展仍是相當有難度的。首先,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對國民的權利主體意識一直比較缺失,這就使很多中國人很難真正理解「權利」、「選舉」等觀念,很難塑造出公正的選舉意識、選舉主體的責任等。例如,在基層的村官選舉中,出現了用金錢賄選,神聖的投票權竟抵不上幾百元的現實利益。因此,如何培養公民的主體意識,讓老百姓真正理解並且正確運用自身的權利,就成為一個法治建設中的核心任務。
其次,與法治的功能緊密相關的,是法律對代表公權力的政府與代表私權利的市民社會的平衡。但是目前中國的市民社會還不具備這樣的性質和規模,法治改革的目標一定要與大力培育市民社會的政策相聯繫。例如,加強政治決定中的公民參與程度;重視非政府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功能發揮;培育公共知識份子在社會中的獨立力量等。」
在錢教授提出了四種推動法治的力量後,我補充了第五種力量:訊息的力量。無論是對經濟力量、制度力量、公權力量或私權力量,訊息的力量都是一個關鍵性的影響因素。資訊流通是經濟力量發展的關鍵。在公權力量發展中,負責主導法治發展的官員意識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官員需要有一個獲取資訊,理解吸納資訊,使之成為自身意識,做出決定的過程。與此相應的是,在發展公民及市民社會的私權力量時也應如是。
但是,在現實情況,訊息的力量遠還未得充分發展。例如,政府對互聯網的仍管制過嚴。舉辦奧運使中國有史以來第一次成為全世界資訊的中心和焦點。這可以成為發展訊息的力量的一個良好契機。經歷過奧運期間的資訊中心地位之後,相信中國社會有可能對目前的社會資訊管制狀況,進行重新考慮並加以改變。

2008年6月5日 星期四

活在有序與無常之間

上星期到新加坡出席學術會議。在上機前,我致電媽媽,但家裏沒人接聽,我想媽媽與爸爸應是去飲茶了。甫下機就收到太太的電話,告知媽媽在公園突然暈倒,當時爸爸在她身旁,送院搶救一小時後,就離世歸主了。
收到這突然的消息,我茫然不知應做甚麼。定下神來,我即搭乘下一班機回港。到香港時已是晚上十時。我即去看望爸爸,見到他那悲傷的眼神,我們相擁痛哭。
媽媽的離開是突然的,但卻又像是在預見之中。媽媽過去半年的身體轉差,說每天都要背著一身痛楚;連本來健康的爸爸也在上月出現問題。就在媽媽離世前兩天,我陪伴爸爸看醫生後,一起回到家裏,與兩老好好的談了一次。因兩老心臟都有問題,都有可能突然發病而離世。我對他們說,子女都成長了,他們當負的責任已完成,他們不用再為子女掛心。生命多過一天就是賺回來,不若快快樂樂的去過每一天。這就成了我對媽媽話別的說話。只是沒有想過那一天會來得那麼快。
聖經有一句經文:「生有時,死有時…哭有時,笑有時…」生命是依從著一個秩序,是超越人的能力,是人所不能改變的。人必有生與死,生活必有哭與笑。但那時生,那時死;何瞬哭,何瞬笑,卻又好像是無常的。我深感到我就是活在這有序與無常之間。
既有必會發生的事,但何時會來臨卻不能完全預見。那麼我們只能在對那大秩序的有限認知下,儘可能去過好每一天,那無論喜與哀是何時來臨,也都會準備好。
我深信媽媽已在天上那永恆的國度,超脫了人生的有序與無常,為我們在父神面前獻上禱告。

2008年6月1日 星期日

與大學生談思考與批判:作一個有社會視野的知識份子

香港在2020年後是否可以全面進行普選?人大常委釋法對香港的自治有沒有損害?維港是否應再進行填挴?香港的醫療制度應如何改革以應付香港人口的不斷老化?綜援是否真的養懶人?美國進攻伊拉克是否一場不公義的戰爭?歐洲報章應否刊登侮辱回教先知的漫畫?
這些問題對你來說有沒有任何義意呢?可能這些問題對你現在要完成的term paper沒有甚麼關係,也未必會與你將要面試的工作有任何關連,但你是否應關注這些問題呢?作為一個在香港接受大學教育或快要完成大學教育的新一代知識份子,我可有兩個理由說你應當關注這些問題。
第一、這是你作為知識份子的責任。大學教育的目的不單是要培育一群技術專才,更是要培育出一群高質素的公民。社會投放了大量資源給大學教育,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提升社會的公民素質。大學教育所給與的訓練是讓接受大學教育的人擁有高度的思考和批判能力,能對社會事務提出具質素的意見及建議。沒有知識份子的積極參與,社會的發展必有所缺欠。關注各方面的社會事務是覆行此公民及知識份子的責任的第一步。
第二、這對你個人的發展將有極大的幫助。在現今的社會,再沒有人能單單只活在自己的專業。每一個學科、專業和行業都是與社會的其他各個環節緊扣在一起的。只是熟知自己的專科是不足以讓你在未來的事業上有很大的發展。在從大學所得著的思考和批判能力的基礎上,透過關注和積極參與社會事務,你就可以慢慢建立起這種跨學科的知識及社會現在常講求的解難能力。這些都會對你在個人層面以至事業層面的發展有莫大的幫助。因此,作一個有社會視野的知識份子,不單利他,也是利己。
要去作一個有社會視野的知識份子,我的建議是可以從幾個方面去做。最基本的就是關注,而關注可從收集各方面社會發展的資訊開始。接著的是把這些資訊整理及分析,參考不同人的看法後,以批判的思考發展出自己的觀點。由思想你更可再進到行動,而行動可包括向公眾及政府發表自己的想法;組織起與自己相類似想法的人成為公民社會的一部份;並透過非建制性或建制性的渠道(如選舉)影響社會事務的決策。
當然這並不是一天就可達到,但第一步的是要由培養意識開始。或許你讀這一篇文章就已開始了這第一步。

推動中國法治建設的五種力量

連續幾星期我都是談到中國的法治問題,但基於本身的訓練,我的思考進路始終是帶有極重的西方色彩。這一次訪杭,得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錢弘道教授對談法治。他提出了推動法治的四種力量,或許從錢教授的意見中,我們可得見中國法學界對中國法治的思路。
錢教授是一位帶有古風的現代學者。他提出推動法治的五種力量是:經濟力量、制度力量、公權力量、私權力量、信息力量。
「第一種力量是經濟力量。如果把法治發展放在更長的歷史過程、更廣闊的社會背景裏面來看的話,那麼可以看到法治與經濟發展有著內在的聯繫。改革開放以來的市場化變革給社會帶來的變化,是與經濟有關的社會糾紛大量發生,而且糾紛性質越來越偏重於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法律作為一種維護社會秩序,排解社會爭議的手段,在社會上的位置越來越高,社會重要性越來越大。我們可以說,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法治佔有一種關鍵性的位置。從這個角度來看,法治建設的開展也可以理解為法治權威提高的一個標誌,例如《物權法》、《勞動合同法》等立法的出臺。
與此同時,我們看到,由於經濟發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高度不平衡,不同地區能夠採取的法律治理模式或者對待法治的策略也大不相同。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越是重視將法治優先作為社會治理的手段。反過來,法治作為社會治理工具越是得到實際使用,其本身的操作性也越發完善,就越能夠發揮妥善地解決社會爭議的功能,這樣就形成了一個良性的迴圈。所以有人說,經濟發達程度與法治發展程度之間呈現正比關係。
我們在新聞裏面可以看到,深圳的三陪女群體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去市政府請願,河南籍的深圳民眾為了抗議公安機關使用侮辱河南人的告示而提起訴訟,還有浙江臨安縣被錯抓的公民在被無罪釋放之後還要起訴縣政府等等。
有些人或許認為,這些案件反映了法治更加完善的發達地區的治理效果不好,社會秩序不夠穩定,而法治不夠完善的中西部地區就絕對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恰恰相反,這些案件正好說明在經濟發達地區的社會結構中,法律獲得了負責解決社會糾紛的較高地位和主體權威。同時也證明經濟發達地區的法律手段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周到的服務,達到糾紛的妥善解決。而這些特點都是中西部地區所不具備的。
這樣,我們可以得出經濟發展可以促進法治發展的結論。同時,由於我國的法治改革在空間上和時間上的高度不平衡,使得不同層次的法治狀況在不同地區呈現交錯並存的局面,這就構成了我國法治化改革中非常複雜的背景事實。鑒於這種狀況,與法治改革相關的重要課題就是促進中國經濟的全方位發展。只有在經濟的全方位發展的基礎上,法治才可能得到發展。所謂全方位發展,是指一種均衡的發展,包括不同貧富階層之間的均衡發展,不同區域之間的均衡發展,環境與經濟之間不同層次的均衡發展等等。例如在不同區域之間的均衡發展問題上,就是要求通過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促進中西部地區從傳統性社會向現代性社會的轉型,為法治培養出必備的整體社會環境。
接下來談一下法治環境中最重要的利益主體因素。經濟發展給法治發展帶來的最重要影響,主要是形成了各種獨立的市場和社會主體。在計劃經濟的條件下,國家是唯一的利益主體,法治作為解決不同利益之間糾紛的工具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可以期待具有利益動機和權利意識的不同市場和社會主體根據自己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的成本來做出合理的選擇和行動,相互制約和影響。而法治從本質上說,就是針對這些主體的活動以及彼此之間的糾紛而設計的一種普遍的、明確的、合理的根本規則。這些市場和社會主體的存在、發展和壯大就為法治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基礎。這個方面的問題,在下面的公權力量和私權力量中間還會詳細談論。
第二種力量是制度力量。這裏的制度是廣泛意義上的,是制度經濟學意義上的概念。具體是指對人類行為的一種約束,既包括政治制度、社會制度、法律制度,也包括企業管理制度等等。制度因素是一種影響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可以說制度就是生產力。制度因素和法治之間的關係,可以總結為一句話:只有不斷創新的制度才能保證法治的發展。法治發展的過程就是制度創新的過程。
從黨的十七大報告來看,在提出政治體制改革的基礎上才談到了法治這一治國方略。因此,只有在政治體制改革取得了實效的基礎上,法治才會有效果。
更進一步說,政治體制改革與法治取得的成果也會推進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例如這次的「余杭法治指數」關注法治建設中的實際問題,是對區域法治建設的一種全新闡述理論,屬於法治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制度創新。
余杭是將其作為正式檔發佈,要求各部門按照法治評估體系設定的量化標準去做的。我們把法治的一些理想化的要求轉化為一條條標準,並且在實踐中將標準變成行動,這就是在實實在在地推進法治。我們不能要求法治指數和法治評估體系萬能,我們希望的是從上到下、從左到右的種種推進法治的努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要呵護各種制度和實踐的創新。法治指數為什麼會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是因為我們每個人每天都對法治有新的期待。」
下星期再談互外三種推動中國法治建設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