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9日 星期二

也談刁民與庸官

鄭大班上星期以「刁民與庸官」為題,批評特區政府暫免徵收外傭僱主的僱員再培訓徵款的政策及具體措施。大體上我是同意鄭大班的見解,政府在這事上是有失誤的,及他所建議的解決方法也應是可行的。但我希望以另一角度去看民是否「刁」,官是否「庸」。
先不論那些會解僱外傭以能享徵費豁免的外傭僱主是否刁民,我要問的是,當管治者在構思政策時,應對被管治的人作甚麼樣的假設。誠然這些僱主可能都是自私自利的,但法律並沒有禁止人自私自利,只要他的自私自利行為沒有違反現行法律。假設人會以一切合法的方法去牟取最大利益亦是經濟學對人的基本假設,所以問題是管治者是否應以這假設為起點來設計政策。
我們可以在道德上譴責那些自私自利的人,但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若不假設政策是會施行於一些自私自利的人,而實際那些人又是自私自利的話,那麼即使以良好意願去構思、提出及執行一些政策,結果卻可能是適得其反,甚至令無辜者受害。
今次豁免外傭徵費的問題正好顯露這點。我們可以譴責那些辭退外傭的僱主不道德,但我們卻沒有辦法阻止他們。即使他們只是恫嚇會辭退外傭,而未必真會辭退他們,但那也是自私自利的人牟取最大的利益的合法途徑之一。我們也沒有辦法去禁止他們。
現在問題是特區政府沒有依人是自私自利的假設來設計政策,導致本應是要使中產家庭得益的政策,卻在執行細則上出了那麼多的爭議,結果更可能使最弱勢的外傭因而受害。或者政府並不是沒有依這假設來設計政策,而很大可能是政府低估了僱主們自私自利的程度,或根本沒有細心地考慮到這假設所會產生的各種後果,粗疏地定出政策而產生了現在的爭議。
在外傭徵費出了問題後,特區政府呼籲僱主不要辭退外傭。之前可能是因沒有充份考慮人是自私自利的,現在特區政府就只可以求諸人們無私的情操。但這好像改變了政策背後對人的基本假設。
人是無私的是另一個管治者對被管治者可以有的假設。我並不是說政府不應以人可以是無私的為管治的假設,而在理想的世界也應是如此。但現在是政府在政策出了亂子後才臨時改變其施政假設,那麼會有更多問題產生或根本解決不了之前的問題都是可以預見的了。
但更深層的問題是,特區政府根本不了解他所管治的人民的素質是怎樣。一般香港人是自私自私嗎?他們的自私自利是到了甚麼程度呢?他們可以有多大程度的無私情操呢?因特區政府不了解它所管治的人的實際情況是如何,故政策到施行時就會出現了目的與實施不協調的情況。
其實台灣的馬英九也是犯了相類似的錯誤。在正式出任總統後,馬英九希望實現全民總統的理想,委任多名綠營的人出任政府要職。他的原意是要化解藍營和綠營的長期鬥爭,這是偉大的情操,但現實是馬英九卻得罪了所有人。
民進黨執政八年,藍營幾經辛苦才可以在馬英九當選總統後再次執政,不少藍營中人都期望能從中分享政治果實。因此,馬英九的做法令不少藍營中人失望。綠營與藍營之間的仇恨亦實在太深,故即使馬英九向綠營示好,那也不能消解相互的仇恨,至少不會在短期內做得到。
馬英九是以他無私的情操來定出施政的方向,那是值得尊敬的,但他卻低估了其他人自私自利的程度,要求其他人包括藍營及綠營的,都要如他般無私,導致他陷入現在的困境。
以這兩例子,我不是說管治者不應要求被管治者要學習無私的情操,這亦應是管治者管治的長期目標,但關鍵是在制定政策時卻不可以一廂情願地假設人們是無私的。
長遠的解決之道,首先管治者得先了解其所管治的人的具體素質,先攪清楚相關政策出台時,受這政策影響的人,包括前線執法的政府人員,及會因這政策直接或間接得益或受損的人,是自私還是無私,及自私或無私到甚麼程度。
管治者可根據這認知來釐定政策背後所應有的假設,並調較政策及執行細則以相適應。當然這種調查不會絕對準確,但至少管治者在施政的整個過程中必須敏銳於這一點。在管治者未充份了解人民的情況時,管治者可能要無論事無大小,都假設人們是自私自利的來設計政策。
要提升人民的無私情操,那當然是要透過長期的公民教育去達到,不會在短期可以達到。但實際上無論管治者作甚麼,也難以使全民如雷峰般無私偉大,因此在施政時也都要接受人在一定程度是自私自利的。
請不要誤會我認為管治者可以高傲地說其他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只有他們才是無私為公共利益服務,我只是說他們應以此為設計及執行策的基本假設。
歸根到底人民是否願意暫時放低一點私利,而願意為公共利益作出一些犧牲,是基於他們是否相信管治者是真心的為公共利益而去設計和執行政策。若管治者得不到人民的信任,那無論管治者作甚麼,人們也都只會是自私自利的,因即使他們願意作無私的犧牲,他們卻因不信任管治者而不肯定所作的犧牲是否最終會真的是有益於公共利益,還是只會被管治者利用了。
曾蔭權與馬英九最大的分別就是在這一點上。若曾蔭權仍是以打好一份工的心態來施政,他要得到香港全人民的真正信任將不會容易。馬英九所處境況雖遠較曾蔭權複雜,但以馬英九的個人素養及施政理念,我對他能最終得著台灣全人民的信任還是有信心的。
因此,民是否「刁」不是問題,因官理應假設民為「刁」來施政。官是否「庸」也不是問題,最重要是官要得著人們對他的信任,並能謙卑地集合大眾的智慧去施政。

2008年7月27日 星期日

浮雲與筋斗雲

曾蔭權的民望再創新低。他說民望於他為浮雲,但他不應忘記了民望實是他的筋斗雲。
當年董建華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推行高官問責制,把與陳方安生一樣享有多年公務員經驗的曾蔭權投閒置散,做全城清潔大隊長。只是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後,中央要為特區政府挽回民望,破格起用曾蔭權替代董建華,主要就是因他的民望長期高企。因此,民望對曾蔭權來說,實在如孫悟空的筋斗雲,把他帶到現在的高位。
誠然在最近幾個月,不少國家或地區的最高領導人,如南韓的李明博和台灣的馬英九的民望,都從高位大幅滑落。連美國的布殊長期民望處於低位,但他們都仍可以繼續施政。
不過曾蔭權與他們的分別是,他們都是由公民選出,擔任一定任期的最高行政官員,因而可以透過民主選舉制度,得著最起碼的認受權威。民望只是他們認受權威源頭之一。他們甚至可以用民望來換取推行一些初期不會受民眾歡迎但最終會見果效的政策。因他們有其他的認受權威源頭,故其管治不會因民望下跌而受太大影響。
但更根本的分別是由於這些總統們都是由公民選出,在他們之上再沒有更高的領導人可以因他們民望下跌而把他們推下台。但曾蔭權的境況卻不是這樣,他是民望高而被捧上去,亦可能因民望低而被拉下馬。
因此,曾蔭權絕不可以把民望看為浮雲,而要親手抓,努力抓,使民望再次成為他的筋斗雲。幸好聰明如曾蔭權,必會看到民望是他的生命線。浮雲之說必不是當真的。
不過,不論民望是浮雲還是筋斗雲,曾蔭權也絕不能走出北方如來佛祖的五指山。

2008年7月21日 星期一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基石

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訓示特區管治團隊要「精誠合作,行政立法司法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當中提到司法也要與行政互相支持,不禁令關注香港法治的人額頭冒汗。
最近法院在盧維思司法覆核案判令政府敗訴,那是否就是不給與行政支持呢?
剛在維也納舉行的世界正義論壇,來自世界各地的出席人士都同意司法獨立是法治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世界各地對司法獨立最大的威脅,有法官貪污的問題,及法官在行使司法職權時受干擾。有時候,貪污或干擾的行為是會用相當隱晦的形式進行。
對於能維持司法獨立的法制,各國人士都非常珍惜,因環顧各國現狀,司法能維持獨立實是例外。
香港是少數能維持司法獨立的法制,實在是得來不易。在沒有民主制度去保障香港的法治,司法獨立其實是唯一的憲政制度能使法治精神這香港的核心價值,能繼續在香港彰顯。香港法官應沒有貪污問題,但法官會否受壓卻使人憂慮。
或許法官作出的裁決對社會影響深遠,亦不是每一個判決都會是行政或普羅市民同意的,但司法獨立得以維持就是在於即使行政不同意法官的裁決,但仍願意堅決遵從及執行司法的裁決。
法官手上沒有一兵一卒,只有法律及道德上的權威,任何會損害司法的獨立地位及權威的言行,尤其是來自受司法監督的行政官員,都會動搖司法獨立這法治的基石。
習副主席言之所指是否要香港特區的司法配合行政,我不想去猜度。但所有香港人,應該包括特首及所有行政官員,都會堅決反對任何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的一切言行。

世界正義論壇

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是一個由多個國家的法律專業組織牽頭及贊助的國際性計劃。宗旨是建立一個包括政府及非政府領袖的國際網絡,在全球各國推動法治建設。
按其定義,法治有四個普及原則:(一) 政府及其官員受法律約朿。
(二) 法律是清楚、公開、穩定及公平的,並保障基本的權利。
(三) 法律制定、執行及確保實施的過程是可及、公平及有效率的。
(四) 具備能力、獨立及有道德操守的官員、律師和法官都會遵從法律及提供得取公義的渠道。法官的數目必須是足夠的,有充足的資源,並能反影其所服務的社群的組成。
世界正義論壇是由世界正義工程舉辦的第一次全球性法治會議。論壇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至五日在維也納舉行。五百多位來自九十五國家的代表,有是政府官員,亦有來自不同行業的業界領袖,在這數天討論如何在各國推展法治的策畧。筆者也被邀參與這次會議。
論壇其中一項重要的討論項目如何在各國進行由世界正義工程制訂的一套法治指數評估。在上述四個原則下,世界正義工程發展了一套結合公眾意見調查、專家評估及客觀數據的法治指數評估方法。這評估方法的作用是要提供客觀數據讓政府及非政府人員能掌握得到其法律制度在法治發展上的強處及弱點,並以此認知發展針對性的改革,以提升法治水平。
當然要用一套評估方法適用於所有國家,挑戰必是巨大,且難臻完美。論壇正好提供寳貴機會讓來自不同文化及社會背景的人,提出他們對法治理想及具體落實策略的不同看法,以使全球的法治建設能向前邁出重要的一步。

2008年7月20日 星期日

奴才文化

回歸十年,香港逐漸出現一種「奴才文化」。當來自北京的領導人訪港,特區政府的高官們一字排開在機場迎接,然後眾高官被罰企般面對領導人站著,聆聽領導人的訓勉,及與領導人座談時在膝上攤開筆記本把領導人的說話詳細記下等等,都是奴才文化下的典型表徵現象。當然奴才文化不單出現在政府高官中,在學術界及時事評論員中也大不乏人。
奴才的共通點是他們都會依從上旨而行。但奴才的特點並不是他必會實際地把主人的每句話都視為金科玉律般去實踐,不過他卻必會讓主人以為他是會這樣做的。
這一種其實是假奴才。假奴才有好壞之分。壞的假奴才是陽奉主人命令,卻陰違地謀取私利。好的假奴才則是為了維護大局,盡力在不義的主人的意旨間遊走,令義所當為的能有所為。因此,假奴才也未必一定是差的,只是我們不知某人是好的還是壞的假奴才。
好的假奴才不用怕,因有時候還是需要一些的。壞的假奴才自有他的主人來對付,故也不用怕。
最怕的其實是真奴才,是真的以主人的話為聖經般遵從。真奴才也有聰明和蠢鈍之分。蠢鈍的真奴才只懂緊隨主人所說而行,不多也不少,所造成的破壞不會大於主人所作。但聰明的真奴才卻會嘗試揣摩主人的意思,當然是寜左勿右,並為主人所作的不義塗脂抺粉,包裝成理直氣壯,結果是所作的不義可能比主人還要多。要分辨某人是蠢鈍的或是聰明的真奴才當然也是不易。
奴才文化如何在香港出現及滲透,我不知道。奴才品性是否中國人的特質,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香港實在是多了很多奴才。

「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必要性

習近平副主席的「三權合作論」,最近在香港引起不少爭議。我本不想作出回應,但實有太多歪論提了出來去支持三權合作之說,最後我還是要寫一篇本不用寫的文章。
Separation of powers這重要的憲政原則常用的翻譯是「三權分立」,故人們也常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來論述三者的關係。因重點是側於「三權」,故不少提出不一定要「三權分立」的,都是引用一些憲政制度如英國的議會制,行政與立法這兩權也不是分立的來支持其說法。
其實按separation of powers的正義,重點不應在於三權,而字面的意思也根本沒有提及三權的存在。Separation of powers實應譯作「權力分立」,因這憲政原則的重點是在於把政府的各項權力分散地由不同的政府機構來行使。
而行政、立法及司法權也並沒有清楚的界分。若立法權是指制定法律的權力,那麼行政機關也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權,如制定行政法規。法院亦可以透過發展案例以另一種方法來立法。
若行政權是指執行法律和政策的權力,立法機關亦可透過監督施政的權力而影響執法。法院亦會透過其司法覆核權影響執法的程序甚至具體的政策內容。
若司法權是指就法律的爭議,按法律及証據作出裁決的權力,那麼行政部門也有行政的裁決權,公務員的紀律聆訊就是最好的例子。立法機關可傳召行政官員出席立法機關負責調查施政失誤的專責委員會作証,亦可彈劾作出了違憲行為的行政官員,這些權力都與司法權很類似。
因此,三權之說不在於三個政府機構各自負責三項政府權力,而是把涉及管治的三種權力,分別都注入三個不同的政府機構,三個機構都會同時行使三種政府權力,只是各個政府機構仍會主力執行某一類政府權力。
故行政機關是主力行使行政權,但也會行使立法權和司法權。立法機關是主力行使立法權,不過也會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司法機關主力行使司法權,亦會行使行政權和立法權。一般來說,負責主力行使某項政府權力的政府機構,在那一項權力上就會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因此,權力分立並不是要把各個政府機構和各項政府權力分割開,實是扣扣相連。究其重點是在於權力的分立。不同國家的憲政制度處理分權的方式會有不同,但憲政的精神仍是要分權。
但為何權力要分立呢?那就要回到更根本的問題,就是關乎權力分立這憲政原則背後對人性的基本假設。這可能更突顯出東西方政治文化的分別。這也是為何在權力分立後,不會用合作而要用制衡來描述政府機構之間的關係。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這是憲政對人性的最基本假設。要把權力分立,就是要防止絕對的權力出現。若人沒有腐化的傾向,權力集中或絕對的權力也沒有問題,但從中外幾千年的人類歷史,卻有多不勝數的例子佐証了人性是軟弱的。即使那政治領袖在開始時的政治理想是如何遠大、品格是如何高尚,但一旦他擁有了絕對的權力,鮮有不會墮落的。
這不是說人性沒有善的一面,而只是這憲政原則接受了人也必會有陰暗的一面,尤其當人處於權力中心時,那陰暗的一面就有更大可能性暴露出來,甚至把善良的一面也吞食掉。
這對人性的假設也是老生常談了,問題只是人們是否能從中吸取教訓。西方社會基於這假設,經歷幾百年的演變而發展出現代的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當然即使是遵行了權力分立的原則,權力也不是不會被濫用,而這只是人類基於其本身的局限,對人性問題所可能做到的最大程度的預防措施而己。
若說中國社會不需要權力分立,那提出者就必須舉出實証推翻上述對人性的假設,去証明中國人可以超越人性的陰暗面,中國的賢人在掌握絕對權力後,仍可以超然地只為人民服務,不會為己牟私利。
能提出這樣証據的人,才可以說「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在中國和香港是不必要的。很不幸地,遠的不說,只說近代中國,我就難以找到任何強而有力的例子去証明有一個中國人能有這樣的優越性,反而有太多的例子証明中國人也是脫離不了這假設的豫定結局。
因此,依權力分立的原則而設計的憲政制度就是要讓不同的政府機構,透過行使各項扣扣相連的政府權力,以使權力不會絕對化和腐化。也是這原因,權力分立的結果必是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制」是制約,確保沒有一個政府機構的權力不受規範;「衡」是平衡,是要使權力分布處於一平衡點,而不會側重於任何一個政府機構。
三權合作之說其實是要改變這種權力分立及制衡的憲政安排。尤其是提出者往往是以香港的政制是行政主導,那麼說要三權合作,其實就是立法和司法機關放棄制衡的憲政功能去配合行政機關。這是非常危險的說法,那是會把香港這麼多年來累積起的憲政經驗蕩送掉了的。
任何憲法及憲制都要隨時代的需要而演變。即使《基本法》真的是要行政機關主導,但在非政黨化下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在立法會中連一票也沒有,執政聯盟隨時都有可能倒戈,行政機關根本是要主導也主導不來。
其實《基本法》亦有不少條文是關乎權力分立和制衡的(如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的條文)。權力分立及制衡亦可以說是《基本法》的設計原則之一。
在香港逐步走向民主化的時候,香港的憲制是更應走向「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憲政方向,而不是反其道而走向所謂三權合作,卻其實是要放棄權力分立和制衡,使人的陰暗面不受制約,而最終會使社會及公民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2008年7月13日 星期日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基石

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訓示特區管治團隊要「精誠合作,行政立法司法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當中提到司法也要與行政互相支持,不禁令關注香港法治的人額頭冒汗。
最近法院在盧維思司法覆核案判令政府敗訴,那是否就是不給與行政支持呢?
剛在維也納舉行的世界正義論壇,來自世界各地的出席人士都同意司法獨立是法治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世界各地對司法獨立最大的威脅,有法官貪污的問題,及法官在行使司法職權時受干擾。有時候,貪污或干擾的行為是會用相當隱晦的形式進行。
對於能維持司法獨立的法制,各國人士都非常珍惜,因環顧各國現狀,司法能維持獨立實是例外。
香港是少數能維持司法獨立的法制,實在是得來不易。在沒有民主制度去保障香港的法治,司法獨立其實是唯一的憲政制度能使法治精神這香港的核心價值,能繼續在香港彰顯。香港法官應沒有貪污問題,但法官會否受壓卻使人憂慮。
或許法官作出的裁決對社會影響深遠,亦不是每一個判決都會是行政或普羅市民同意的,但司法獨立得以維持就是在於即使行政不同意法官的裁決,但仍願意堅決遵從及執行司法的裁決。
法官手上沒有一兵一卒,只有法律及道德上的權威,任何會損害司法的獨立地位及權威的言行,尤其是來自受司法監督的行政官員,都會動搖司法獨立這法治的基石。
習副主席言之所指是否要香港特區的司法配合行政,我不想去猜度。但所有香港人,應該包括特首及所有行政官員,都會堅決反對任何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的一切言行。

2008年7月12日 星期六

具憲政視野的領袖

美國政治學者Margaret Levi提出了一個principled principal的概念。直譯可以是「有原則的領袖」。但她所指的是當一個國家正處由專制政體轉化為現代憲政政體的關鍵時刻,能否有一位principled principal將是成敗的重要因素之一。這位領袖不是有任何的原則都可以,而是堅信要在國家內建立起憲政和法治的制度。故我把這概念譯為「具憲政視野的領袖」。
印度的甘地和南非的曼德拉都可以算是「具憲政視野的領袖」的經典例子。
之前我在本欄多篇文章也曾分析過中國的法治建設已達「有法可依」,正努力達到「有法必依」。但能否實踐得到,那就取決於中國的政治制度能否突破至「以法限權」,然後才可有望做到「以法達義」。
我認為中國正處於法治建設的樽頸位置,若能突破的話,中國政體就可由專制的政體順利過渡至較穩定及較能處理現代多元社會的利益矛盾的現代憲政政體。
中國現政權及政體其實是相當脆弱的,因它們缺乏穩固的認受權威基礎。故若不能取得突破的話,在面對經濟、社會及政治多個層面愈益嚴峻的挑戰,政權及政體也都有可能會崩潰,使中國再次陷於分裂與混亂中。
因此,中國在看來和平及繁盛的表面現象背後,其實是隱藏著巨大危機的。也是這原因,我們必須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來帶領中國突破這發展的樽頸。
「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必須有以下的認知及能力。
他可能很有權力及影響力,但他必須認知到無論他的理想是何等美善,他的動機是何等無私,能力是何等的高效,他的權力仍須受到限制。
不少的領袖在開始時可能都是有著美好的改革社會的理想,但當他的權力達到高峰時,權力卻使他腐化。他不一定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私利,讓自己繼續專權,而是他可能太相信自己的理想及自己對這理想的理解,以至排除其他人的想法。逐漸地認為其他人都是實踐理想的障礙,故他會要求無尚的、不受制約的權力,以使那偉大的理想能按他所訂的方法及時間表去實踐。
因此,「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必須認知到人是有限的,包括他自己。他接受自己的權力是受到限制和制約,即使這會拖慢改革和實踐理想的進度,或他可能要對理想的實施細則甚或他的理想作出妥協以使其他人都可以接受。因他認知自己不可能掌握一切,故他需要與其他人一起去實施管治,共同地去尋索實踐理想之道。
作為領袖,他須要以身作則,甘受制約,以體現現代憲政的根本精神。沒有領袖可以自己一個人去施行管治,故此「具憲政視野的領袖」除了自己願意權力受規限外,他也必須能夠使所有其他參與管治的政治領袖及官僚都同樣願意接受權力得受到規限。
要達到這方面的要求,那當然要設計合適的體制,讓權力不會集中,並能相互制衡。但任何制度都還是由人去操作,故此能掌握怎樣去使管治團隊中的其他人都能接納權力得受制約,是「具憲政視野的領袖」所必須具備的能力。
「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大都是具有很強的個人魅力的。若他能好好運用他的個人魅力,先以自己作為榜樣,讓所有人都明白權力受限的必要性及對建立憲政及法治的重要性,慢慢地讓這種權力得受規限的管治文化在管治團隊中形成,再配合體制上具透明度的監察及賞罰的安排,那就有更大可能使憲政和法治得以建立及延續下去。
問題只是太多的領袖往往是濫用其領袖魅力去鞏固自己的權力而非憲政。這也是為何「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必須有「人是有限」的認知,才能超越自我的視野來帶領憲政的發展。
能知道要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是發展憲政和法治的關鍵其實不難,更難的是怎樣才能產生出這樣的領袖。在甚麼的社環境和文化土壤,才能產生「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呢?
這些問題當然沒有簡單的答案,而這方面的研究其實還不很成熟。「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在某一國家出現也可能只是基於歷史的偶然因素。故我只能就著一個專制的政權政體,主要是基於內在的因素,而去改變成為憲政政體所需的背景條件,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相信這政權和政體與所管治的環境必須長久地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管治張力。長久是因要讓具遠見的領袖產生是需要時間的。要有張力是因那會迫使管治團隊必須不斷思考如何解決各方面的管治問題,那樣就較有可能刺激出新的思維。
二、管治團隊內必須能容納一定程度的多元思維。這可能是上一代具絕對權威的領袖已逝世,而新一代的政治領袖們還在建立自己的權威中,多種不同的管治想法,得以至少可以在最高的領導層中討論到,新的思維不會被某一種主流的想法壓制下去,連提出來也不可以。這令領袖們培育出超越性的視野的可能性增加。
三、管治官僚及社會民眾(尤其是知識份子)中,有相當數量已孕育出對法治及憲政一定程度的渴求。那使當一位「具憲政視野的領袖」真的出現時,他能夠有足夠的官僚及公民基礎及支持去推動根本性的體制改革。
中國現領導層內有沒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呢?胡錦濤和温嘉寳是不是呢?在四年多後可能接任的習近平和李克強是不是呢? 很不幸地,我相信大部份人的答案和我的答案一樣,都會是「不」。
但中國是否已具備一點兒產生「具憲政視野的領袖」的背景社會條件呢?這方面我卻可以正面一點。我相信這背景已在形成中,再待一段時間,所需要的就可能只是某個歷史契機的臨到。樂觀地看,我或許在有生之年,可以看到一位真正的「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在中國出現,帶領中國走向憲政。

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認受權威與公民參與

在現代的多元社會,政權愈來愈依靠擴大公民參與的程度來增強認受權威。本文擬分析公民參與如何產生認受權威及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表現。
公民參與是指政府在制定或執行法律或政策的前後及過程中,讓受該法律或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公民及群體以不同程度參與。在相關法律或政策出台前後,公民參與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深度:一、被知會;二、被諮詢;三、參與討論;四、參與決定;五、參與制定執行的細則;六、參與監督執行;七、參與執行。公民參與的程度愈深,所能為政府產生的認受權威應愈大。
要知道公民參與如何能產生認受權威,就取決於政權能否满足其所管治的人的需要及期望。人們對政權是有四方面的需要,包括了人身安全、物質生活、人的尊嚴和信仰或價值信念的追求。
前兩者屬外在的需要,後兩者屬內在的需要。滿足外在的需要是基本的,達到了能產生的認受權威未必很大,但不能滿足的話,所造成的負認受權威卻可以很大。
在內在需要方面,或可再加上一種,那就是社群的需要。人是群體的動物,是需要與其他人相交往的。人的傾向是會與自己相近的人結聚,但由於人各有特質,故所建立的群體亦會不同。基於種族、語言、宗教、信念、或文化等,人們會結聚成不同的群體。亦因為此,管治者必須能使社會內的不同群體維持和諧的關係,尤其是群體間的利益是有矛盾存在。不然,其認受權威就會因不能滿足一些群體的需要而有虧欠。
由於內在需要是更加深層,滿足它們所能產的潛在認受權威亦會更大。雖然未能滿足時,由於不會直接威脅到人們即時的生存機會,故所產生的負認受權威未必會來得那麼猛烈及即時,但長遠來說,卻有可能令政權所依據的政權模式也動搖了。這現象在現代社會尤其明顯,因人自我意識的提升,令他對自己及政府的要求也相應提升了。
公民參與涉及的具體法律或政策可能是有關人身安全或物質生活這些外在需要,但公民參與本身卻是滿足人內在需要。
第一方面是關乎人要其尊嚴得尊重的需要。若一項法律或政策是會影響到一個人的利益,但他卻不可以參與決定或執行,那就會讓他感到自己好像被管治者或管治階層看為屬次一等的人,要由那些高高在上的管治者去代為思量甚麼是對這一眾愚民最為有益的,甚至比他們自已更清楚其最佳利益是甚麼。
如公民能參與法律或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而他們又感到自己的意見是得到真正的重視,那就能消除他們這種次等公民的感覺,使他們感到是得到尊重的。
另一方面是關乎人對群體的需要。透過讓所有不同的群體一起參與法律或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而不只是讓某一些群體參與,而在參與過程中又能使不同群體消除誤解、增進相互認知及信任、並達到最大程度的共識,所定出的方案將更能消弭社會分歧,達至社會和諧,令人與人及群體和群體間可以和平共存。
公民參與所採用旳建構認受權威方法,除了是針對內在需要外,也是一種由下而上的方法。如上所述,在人自我意識愈益強烈的現代社會,只有由下而上的方法,即由被管治者自己去賦與,才能產生足夠認受權威來承托有效的管治。
公民參與亦是一種著眼於過程而非結果的方法。這也是公民參與和民主選舉程序最大的分別。雖然民主選舉程序亦是一種由下而上的認受權威建構方法,但公民只可以在投票選出代議士時參與。而選出的代議士會否依從參選時的政綱在法律和政策制定時作出相關決定,公民是無從參與的。公民要等到下一次選舉時才能同樣作這種參與程度相當有限的方式參與。
因此,公民只能從所選出的代議士所作的決定而產生的實質後果來決定是否給與認受權威,故所產生的認受權威亦會視乎結果好壞而有變化。但由於在多元社會有不同的群體共存,它們的訴求都有不同甚或衝突。單靠民主選舉程序,未必可以消弭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最終往往會是由大多數群體主導結果。在這種安排下,結果是常常都要由少數群體去作出犧牲,那就會在社會內產生負認受權威,某程度上會抵銷了由民主選舉程序所產生的認受權威。
透過公民參與,雖然得出的結果未必是各個群體最希望得到的,但由於各個群體能平等地參與法律或政策的決定或執行,即使結果對他們來説只是次好的,但他們亦會較大可能給與認受權威,或至少不會產生負認受權威。
公民參與對現代社會的政權去建構認受權威既是那麼關鍵,但特區政府卻好像只是對這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做門面功夫,缺乏實質誠意及行動去從這源頭導引出更多的認受權威,有時候更是反其道而行。
要說的例子實在太多。到現在為止,政治委任制仍是由特首或特首辦主導一切的一項安排,公民連知情那麼低程度的參與也欠奉。政府處理活雞問題時,雞農及雞販基本上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接受賠償後全面結朿活雞飼養及販賣,或是接受日日清。整個過程並沒有容讓雞農及雞販作有意義的參與,且政府並沒有讓其他受這政策影響的人,如普羅的消費者參與決定,或至少給與意見。
特區政府正正缺乏了馬時亨局長所說「政通人和」中的「通」。這包含了真誠的「溝通」、全面地讓不同群體都可與決策的「通達」、及深入政策的各個層面的「通透」,「通」實是能真正產生認受權威的公民參與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特區政府若想要補足認受權威的虧欠,要的不是「親疏有別」,而是真正的公民參與。

2008年7月8日 星期二

歷史的有序與無常

人生是有序,也是無常;物質世界亦然。那麼歷史是否也是有序與無常共存呢?
若具有自主能力的人類能為世界帶來無常,那麼歷史既是人類行為的記錄,那就應是無常。
但為何人又會常說甚麼「歷史的巨輪」呢?好像說人類歷史必會走向某一個終點;好像是指即使人類是自主,但他們仍會按某一規律去作出「自主」的決定,故難以超越和預定要依從某種歷史規律而行。但這樣人是否還算是自主呢?
我認為人因是物質世界的一部分,那也必會依循物質世界一般的秩序而行。人有生老病死;人有生存的本能傾向。按著從自然而來的規律,人會作出相應的行動,故人類歷史應還是有序的。
但人同樣是自主。在他雙重的本性中,人既可以是自私,但也會有側忍之心。他如何在自私與利他中選擇,就影響了歷史的演進。
歷史就是記錄了一代代的人的抉擇。在漫長的歷史中,似乎人自私的一面彰顯得遠較善良的一面為多。但吊詭地,自私的人看到無盡的自私只會把人本身摧毀,故人必須為了生存而把自私規限在某一範圍內。
更吊詭的是,一些以善或利他為出發點的人類行為,卻可能生出摧毁性更嚴重的行為,不少宗教戰爭就是這樣發生。
而現代憲政及國際法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中產生。為了讓人可自由地作自私行為或偶爾作出利他行為,那政府必須受到制約。但為了同時防止這些自私或利他行為會摧毀人本身,那政府又得擁有一定的強制權力。
這就是歷史的序。但人在那一刻才看到自私或利他的本性的危險,卻是無常的。故歷史是有序,亦是無常。

自由筆法

每年這段時間都是面試的熱門時間,報讀法律的海外學生都會在這段時間被安排面試。面試時,少不免會問的是他為何報讀法律。各人的理由當然會不同,但一個常聽到的答案是他從小就希望當律師。
追問下去為何當律師會是他兒時夢想,不少會說是受電視或電影裏律師的形象影響,也有不少說是為了維護公義。當然這些學生在開始修讀法律後,很快就知道律師的工作絕不會常在庭上大嗌objection,而很多時候律師的工作與公義也是很難沾上邊。
當他們開始法律的學習至法律專業的工作,可以看到法律學生會漸漸形成兩個類別。
一類法律學生會視法律為一種技術。不是說他們把法律看為一種謀生的技術(當然不排除有不少會有這種想法),而是他們看重法律技術的一面,對法律知識的追求是如何能純熟地操控法律去達至某種目的。這目的可以是完成一宗商業交易或在法庭訴訟中成功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其客戶的裁決,目的是甚麼不太重要,重點是在於掌握法律的技術以使那目的能得以實現。
另一類在技術以外更會重視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他們會追問法律的內容所尊崇的價值是甚麼。受西方法學思想的影響,他們會相信法律的價值應是去保障人的自由及尊嚴。現行的法律若未能做到,那麼法律工作者的責任就是要去爭取法律能達致這理想。
我不是說這兩類法律學生是可以清楚界分,每一個學生都必會有法律技術的一面,也必會有法律價值的一面,只是他的重點會較傾向於那一面而已。
讀者當然不會太難察覺得到本欄的七位主筆是屬於那一類法律學生。

法政隨筆

寫了「法政隨筆」這專欄不長不短的時間,感覺是不算太易,但也可以很易;不算太難,但也有時會很難。
法與政兩者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在香港獨特的法律及政治生態下,法律既不主導一切,使法律成為了教條;但政治也不主宰一切,令法律變成了口號。法中有政,政中有法,法政交纏,故要寫法與政之間的互動關係並不算是太難,因此這不是寫這專欄最大的挑戰。
最大的挑戰其實是在於「法政隨筆」的「隨」字。這不是「隨隨便便」的「隨」。我理解這「隨」是「心隨所至」的「隨」;是「隨意而動」的「隨」。「隨」的意境不在於苦心經營,精工細雕,而是要以自己最自然的心情,順著自己一貫的思路,淡淡地寫出所思所感。
若以生活中情感為主的物事為題,那在人生有了一點兒歷練後,也不應是太難的,但這專欄的主題卻是法與政。法與政看來都是硬磞磞的,和心與意好像是格格不入的。
要把「法政」以筆「隨心隨意」道出,就一點也不易了。我發覺自己的文章太多的時候都只是寫了「法政」,卻寫不出「隨筆」來。
或許是我的法政修養還未夠火候罷!法與政都是關乎人的,有人又怎會沒有心與意呢?只是我對法政的領會可能還不夠深夠透。
也或許是我的人還是太緊了、太規範了。思想每一件事時都要依足邏輯理據,意就因過於謹慎而失了流暢。
若要能夠在一個學術領域中「隨心隨意」,既要有學科上深厚的修養,也要在人生有豁達的胸懷。在我還未達這兩種境界前,只能繼續在這專欄寫一些不大對題的文章。請讀者們多多包涵。

有序與無常的世界

四川大地震發生後,有人問為何政府沒有預報地震以減少死傷?科學家指出因人類對地殼以下的了解還很不足夠,故到現在為止仍是難以準確預報地震。亦因此有人在地震後為人類身處這無常的世界感到無奈,或說這是天讉。
正如人生是在有序與無常之間,這世界也同樣是處於有序與無常之間。不少人生無常更是源自物質世界的無常。但我認為無常卻非物質世界的本質。
所有科學的研究都是建基於物質世界是有著一個秩序的假設上。這秩序是由多方面的元素互動影響下而產生。雖這秩序並不是持久不變,但仍是會按著某種規律來轉變。
只是基於人類的有限認知能力,和物質世界各種元素之間非常複雜的互動關係,使我們無法掌握表面無常現象背後的自然規律。但物質世界的秩序還是存在的。
沒有這假設,人類根本難以在這世界作出任何規劃。人有這假設是出於我們對周遭世界觀察而得的直覺想法。
造成無常現象的真正源頭,並不是這物質世界,而是具有自知自主能力的人類。人類亦是這世界的構成部分。當人類自主地為生存而作出影響物質世界的行為時,那就把難以預知的元素注入了這互動的物質世界,使它的複雜度達到一個無從掌握的地步。
這認知或假設有甚麼具體意義呢?以地震為例,地震是出於一種自然規律,地震中有人傷亡,錯就不在這有情或是無情的規律。能掌握這規律當然是好,但人類更要小心運用我們的自主能力,因那會影響自然規律,以至所有活在這規律下的人。故此,在地震區中規劃房屋建設與預報地震是同樣重要。

建構認受權威

若特區政府醒覺自己正持續地面對認受權威的危機,那它就得尋索建構認受權威之道。
上星期我提出認受權威可從供與求的角度去理解,是假設了認受權威可以由管治者即政權一方去創製並供應,但那創製出來的能實質產生多大的認受權威,也受被管治一方的需求和期望所影響。
這裏我所引用的認受權威概念,是一種社會性概念,即實質上政治群體的成員對負責管治該政治群體的政權有多大的認同程度。但也有論者是著眼於道德性的認受權威,即以某一道德標準去評核一個政權應否享有認受權威,而該政治群體的成員如何實質看那政權的認受權威並非必然包含在評估準則內。
兩種角度並不必然存在排斥,若管治者能同時以這兩種角度去思考如何去建構認受權威,那可能會更加全面。(參本欄:「特區政府的認受性」,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若要構建認受權威,那就要知道在一個政治群體內,管治者與被管治者之間的關係的那些元素才能產生出認受權威,能令被管治者認同管治者的正統性。這可能是取決於政治群體的成員對這群體的需要及期望。
人對群體最基本的需求及期望就是人身的安全,令他可以不再受無情的自然世界及其他人的威脅。若一個政權能保障政治群體的成員這方面最基本的要求,那就能使他們認同該政權的正統性。確保這需要是基本的,故得著的認受權威亦只是基本的程度。但有時候,政權本身才是對其人民人身自由的最大威脅。若政權是這樣做,其實是自己去把自己的認受權威的基礎削掉。
人另一基本需要是要有物質去維持生存及生活。當人類群體發展至一個階段,人再不能自給自足地得著生活所需,而要從共同的生產關係中以自己的技能換取金錢以購買生活所需,那麼管治者能否確保被管治者可以從這共同的生產關係中得著基本的物質需求,就影響它能否享有認受權威。但人對物質的需求亦會不斷提升,故管治者要去滿足人民的物質要求就會愈益困難。
人還有更高層次的要求,就是要享有人作為人的尊嚴。在現代社會,人的自我意識愈來愈強,對政權得保障其人類尊嚴的需求也愈來愈大,那使一些傳統的權威源頭再難為政權提供足夠的認受權威。故即使政權能滿足上述兩方面的基本要求,但若未能使人感到其尊嚴是受到尊重,那麼這政權所享有的認受權威亦會是有限的。但有時候人這方面的要求往往與政權要滿足上述兩個要求所要作的會有衝突。
人還有更深層的要求,是超越自身的物質需要,是對一些宗教信仰或價值信念的追求。政權若是能遵行或推崇人這些信念,那它得到的認受權威可以是非常強烈的。但吊詭地,政權可以利用人這深層的需要,透過操控思想信念或人的精神價值,嬴取超乎想像的認受權威,甚至反過來使人們在不自知下甚或自願地,犧牲以上三種需求,以使信念能得到實踐。
不過,在現代多元化的社會,由於再沒有單一的信仰或思想可以主導整個群體,政權亦不再那麼容易從滿足人這層次的要求而得著超乎比例的認受權威。反而政權要面對的是如何處理同一群體內持不同信仰或思想的人之間的衝突,使人們其他三方面的需求不會被威脅到。
在了解到人有這四方面的需求,理論上只要政權能找到適當的方法去滿足這些需求,那它應可以製造出足夠的認受權威。但因著社會的發展及人自我意識的提升,所用的方法亦會是不同。構建認受權威的方法可以用三種特性來界分而得出六類方法。
一、構建認受權威的方法可以是由上而下,即從管治者所作的去滿足被管治者的需要而使政權得著認受權威。在人類歷史大部分的時間,政權都是以這種方法來得著認受權威的,無論是古代帝制以血統繼承來維持傳統的認受權威,或是現代官僚管治以規則來得著體制化的認受權威,都是由上而下去創製認受權威。
但這方法逐漸在現代社會被由下而上的方法取替,因由上而下的方法再不能在人自我意識強烈的現代政治群體產生出足夠的認受權威。由於人的尊嚴及價值愈益被重視,若不是經被管治者自己去賦與,政權的認受權威就產生不出來了。
二、構建認受權威的方法可以分為外在的和內在的。外在的方法著眼於人外在的需要,即上述第一種(人生自由)及第二種(物質生活)需要。內在的方法則著眼於人內在的需要,即上述第三種(人類尊嚴)及第四種(精神生活)需要。
很難說外在還是內在的方法較容易達到,或所產生的認受權威會較大,但很清楚的是,每一個人都是整全的一個人,他的需要既有外在的,也同時有內在的。因此,要建構認受權威就不能忽略人任何一方面的需要,不然政權仍是會面對認受權威缺欠的問題甚或認受權威的危機。
三、構建認受權威的方法可以從結果或是從過程去看認受權威是否已產生了。著眼於結果的方法是要政權製造出適當的結果才能使它得著認受權威,如確保社會的經濟發展在某一水平以上,以使人民的物質生有所保障。著眼於過程的方法則是要設計適當的程序來進行管治,尤其是當被管治者要求能更多地參與管治的決策,這也是為何公民參與是現代社會愈益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
建構認受權威之道,就是在於對人在政治群體中有著四個層次的需要有充份的了解,及如何從六類方法中選取適合及相配的方法去建構認受權威。

認受權威的供與求

上星期本欄以認受權威分析政治委任制,引起一些讀者興趣。這裏我把這認受權威的分析框架進一步闡釋。
我採用的認受權威概念,是關乎公民實際上對一個政權及其施行的管治行為所持的某種態度。若說一個政權是享有認受權威,那是指公民認同該政權及其管治是正統的。這分析框架是以供求關係來看認受權威。
一、認受權威是有程度之分,並不只是有或無,而是有多少。
二、認受權威可有多個源頭,政權可從不同及多個源頭取得認受權威,這就是認受權威供應的一面。從不同源頭得著的認受權威可累積成為該政權的總體認受權威。我已提過認受權威的源頭可包括:(1)傳統;(2)政治領袖的個人聲望與魅力;(3)體制化的規則;(4)民主選舉程序;(5)公平決策程序;(6)良好施政效果;(7)得社會普遍認同的管治理念;及(8)公民能參與決策過程。
三、公民對一個政權會有不同的態度,包括:(1)積極支持政權的管治;(2) 理念上認同政權的管治;(3)因政權的政策使自己得益故支持其管治;(4)因大多數人都支持政權故亦支持它; (5)對政權的管治漠不關心;(6)出於慣性支持所有掌權的;(7)害怕會被懲處故支持政權;(8)並不支持政權,但沒有強烈的原因要去反對;(9)理念上不認同政權的管治,但只作消極的反對;(10)以積極行動去反對政權的管治。
只有當政權依靠從上述多個源頭所取得的或依這些源頭所作的,實際上能使公民對政權有上述 (1)或(2)的態度,那才算是產生了認受權威。那是因為認受權威最大的意義是擁有認有權威的政權,能純粹基於其正統性,就能使公民自願受其管治,即使政權所作的是會損害公民自身的利益或限制了他們的自由。
若公民對政權的態度是(3)至(7),導致公民支持政權的,都是一些外在因素,而它們有可能在不同情況下失去,令公民不再支持政權,尤其是當政權所作會損害公民自身的利益或限制了他們的自由。因此,政權在公民心中其實並不享有認受權威。若公民有(8)的態度,那他們根本就是不支持政權,只是不作反對而已,那麼政權更不能享認受權威了。故(3)至(8) 的態度都產生不了任何認受權威。
四、認受權威亦有正與負之分。若公民對政權持 (1)或(2)的態度,那麼政權就享有「正認受權威」。(3)至(8) 的態度因產生不出認受權威,故是「零認受權威」。「負認受權威」是指政權或其所作被公民認為是不正統的。若這令公民產生出(9)或(10)的態度,那公民不單不認同該政權是正統,甚至反對它繼續行使不正統的管治權,結果是會削減了該政權的總體認受權威,成為了負認受權威。
五、上述只是認受權威供應的一面,但認受權威還有需求的一面。一些政權原先是有認受權威的,它的認受權威源頭雖沒轉變,但為何會變得缺乏認受權威甚或負認受權威呢?那問題就不是出在供應一面,而是在需求一面了。這問題在現代社會尤其明顯,因在現代社會,公民對認受權威的需求產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令不少政權都面臨認受權威的危機。
導致這轉變有幾個原因。公民可能再不認為某一認受權威源頭能產生出具正統性的政權。最好的例子是過去封建帝制是主要的認受權威源頭,透過傳統的力量,令公民認同按帝制而產生的政權是正統的。但在現代社會,人對自然世界及人的價值的認知與前現代再不一樣,封建帝制再不能使現代社會的公民接受按其產生的政權是正統的。
第二個原因是現代社會的人對權威愈來愈抱懷疑的態度,質疑任何政權的正統性,那使每一個政權都愈來愈難得著公民的認同。
第三個原因是公民對政權的期望出現了變化。過去政權與公民的關係較疏離,大部分公民可能都是持態度(3)至(8)。那即使政權未能產生出很多認受權威,管治仍可免強維持下去。但在現代社會,人們與政權關係密切,對政權有更高的期望,若政權未能滿足這些期望,那他們不單不會對政權有 (1)或(2)的態度,甚至會產生(9)或(10)的態度,令政權變成負認受權威。
第四個原因是現代社會愈來愈複雜,要解決面對的問題變得愈來愈因難。政權為了維持其管治的認受權威,所需要作的也就愈來愈多。要使這些政策能成功實行,可能要公民自願接受一些損及他們利益深遠或限制他們自由度較大的方案,管治對公民的影響亦因而變得來愈來愈大。那政權就需要提供更多認受權威才能使公民願意作出這些犧牲。這就產了一種認受權威供應與需求的循環,令政權總是處於認受權威危機的陰影。
六、要量度一個政權的實際認受權威,可以設定一個認受權威系數單位(LA),並對政權所管治的整體成年人口作出調查,看有多少百分比是持(1)或(2)的態度(A%),多少是持(3)至(8)的態度(B%),及多少是(9)或(10)的態度(C%)。每一個持(1)或(2)的態度的人都記錄為使該政權得著了一個認受權威系數單位(1 LA),持(3)至(8)態度的人使政權得著0 LA,持(9)或(10)態度的人令政權得著-1 LA。政權的總體認受權威就是 (A x 1) + (B x 0) + (C x -1)LA。若結果是一個正數,那政權是享有正認受權威。若那是一個負數,那政權就是負認受權威。
七、一個政權的施政,若它享有正認受權威及認受權威系數愈高,它的施政應會較順暢。若它的認受權威系數愈近於零,施政會愈困難。如認受權威是負數,那施政更會愈益艱難,甚至到一地步,政權會崩潰。
因此對一個政權來說,包括特區政府,要維持其管治,必須了解公民普遍對認受權威的需求的具體情況,按這認知並因應實際的認受權威水平高低正負,開拓新的認受權威源頭,以補缺欠。

政治委任制度的認受權威危機

在任何成熟的民主政體都必會有政治委任制度,政治委任的官員被賦與權力制定政策,但亦要為政策失誤承擔政治責任。雖然在成熟的民主政體,獲政治委任的多是執政黨內的精英,但也有從黨外委任專材加入管治班子的。
政治委任制度就是要體現問責,是現代憲政所必須具備的制衡體制。既然政治委任制度在外國政體也有實施,那為何香港的政治委任制度會引發那麼多的爭議呢?
經歷幾星期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政治風波,由他們的國藉到薪酬,從選拔至委任,都被香港傳媒窮追猛打。直至多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自行放棄外國居留權及政府代為公布薪酬後,風波才初步平息。
究其原因,當然不會是國籍或薪酬過高那麼簡單。亦不會是如某些人士的陰謀想法,是泛民要為七一大遊行加温或為九月立法會選舉製造議題。
我認為這是由於新一批政治委任官員以至整個政治委任制度及管治班子缺乏認受權威(legitimate authority)所致。
一個政權的認受權威可以有多種及多個源頭,包括:一、傳統;二、政治領袖的個人聲望與魅力;三、體制化的規則;四、民主選舉程序;五、公平決策程序;六;良好施政效果;七、得社會普遍認同的管治理念;八、公民能參與決策過程。各源頭在不同的政權,亦有量與序的分別。
政治委任制度的特點是任命者本身有多少的認受權威,就有多少可轉移給他所任命的人。被委任者所犯的錯誤亦會損害任命者的認受權威。
由港英殖民統治開始至特區成立初期,香港的管治模式一直是由公務員負起雙重職責,既負責政策制定,亦負責政策執行,但政治責任卻受行政職權保護,個別政府官員長期以來都不用為政策失誤而擔上個人政治責任。
長久以來,公務員管治因其體制化的安排及相對成功的施政效果,在香港是得到普遍市民認同的。雖然主政官員未必享高民望,決策過程亦有很多不足之處,但仍是享有一定程度的認受權威的。公務員亦成為了港英及特區政府初期的主要認受權威源頭。
但公務員管治團隊有著本身的傳統,與由商界進身特首的董建華始終存在隔膜,令董建華無法全面駕馭特區的管治團隊。為此,董建華在連任時引進了高官問責制,所有主要官員都是政治委任。特區政府的管治班子再不是以公務員為核心,而是一群由特首所揀選的各界專材。
原先負責該政策範疇的高級公務員轉為主力負責執行。那無疑是把公務員在管治體制中過去佔主導轉為輔助的角色。因此在引入高官問責制後,特區政府就不能再借用多少公務員團隊的認受權威來支撐管治班子了。
沒有了公務員認受權威這源頭,而特首亦非由民主選舉產生,那麼管治班子的認受權威就只可以倚靠特首及眾政治委任官員的個人認受權威了。但連番的政策失誤令董建華在特區成立初期確立的高個人認受權威被消耗殆盡,而其他主要官員也不能為管治班子補充多少認受權威。
這最終導致了零三年的七一大遊行、三位主要官員先後辭職及董建華自己也要下台。雖然高官問責制下的政治委任制度的確是導致了幾位主要官員下台,但卻不能為實施這制度的特區管治班子提供得到任何認受權威。
其實曾蔭權之可以上台接替董建華,很大程度上是因中央看中他公務員的背景及個人的高民望,能從這兩個源頭為特區管治班子注入極缺乏的認受權威。某程度上,曾蔭權的確是不負中央所托的。在曾蔭權連任時,他所委出的新班子有不少都是來自公務員隊伍,使特區管治班子可借用更多公務員團隊的認受權威,更令曾班子的認受權威處歷史高峰。
不過這種認受權威卻潛藏危機。一方面今次擴大政治委任,實質上是在主要官員與公務員之間再加進兩層,那無可避免地把公務員的角色再向下及外推。曾蔭權可能會重蹈董建華的覆轍,自己把自己最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削去。
另一方面是曾蔭權的個人聲望會有升跌,而特區政府施政的實質效果亦會影響他及整個管治班子的民望。今次擴大政治委任制度把曾蔭權個人可以提供給政治委任官員的認受權威攤得更薄,後果是整個管治班子面對認受權威危機的機會大大增加。這次的風波正好引証這點。
因此,除非政治委任官員能夠及願意為管治班子傾注任何個人認受權威或管治班子能從其他源頭得著額外的認受權威,不然這新的管治班子在未來四年,將要繼續在認受權威危機的陰影下操作。
但曾班子能有新的認受權威注入的機會卻不太大。由於新委任的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大部分都是公務員團隊以外,亦都屬政壇新人,故他們應沒有甚麼認受權威可貢獻。
整個曾班子,尤其是在委出新一批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後,其管治理念變得更加模糊,那當然更加難以得到市民的認知及認同了。由這源頭而來的認受權威亦會是遙不可及。
若這政治委任制度能提供具體証明可以為引進民主選舉程序鋪路,雖本身不是民主選舉的制度,那或許可以增補一點點的認受權威,但以曾班子到現在為止所能提供的論述,這種跡象卻是欠奉。
當然若這批新人或曾班子能在未來四年在施政上有突破性的果效,那當然可以補充不少認受權威,但這只可以靠他們以實力去証明了。
相信在曾班子能力範圍內,在未來的日子,最可能做到的,是更多向公眾顯明在制定及施行政策時都是經過公平決策程序的,及讓公民能有更多機會參與決策過程。若能做到,那或許可以為曾班子補欠一些認受威權。但今次風波卻反映曾班子正正是輕視或忽視這兩方面的重要性。因此,若曾班子不改變處事的態度,那他們在未來四年的日子必不會好過。

宗教信仰與人類未來

六月九日時代周刊的封面人物是英國前任首相貝理雅,但談的不是他的政治,卻是他的宗教信仰。貝理雅是一位敬虔的天主教徒,但當在位時,他卻盡力不把他的宗教信仰與他的公共政策立場連繫在一起。
在缷任後,他開展了一個新使命,成立了「貝理雅信仰基金」,致力推動各宗教信仰的合作,以助解決世界所共同面對的社會問題。
在訪問中,貝理雅提出宗教信仰是建構人類未來不可或缺的力量。本文擬進一步闡釋:一、宗教信仰的本質;二、宗教信仰如何帶動人類建構共同的未來;三、要如此做,對持宗教信仰者及沒有宗教信仰的人的挑戰。

宗教信仰的本質

信仰 (faith) 與信念 (belief)是不同的。信念是關乎人所相信的一些理念。信仰是進一步去尋索為何這理念是當相信的。信仰是信念之為信念的基礎。
但很多時候,我們以為是信仰的卻其實並不真是信仰,因若進一步去問為何那「信仰」是可以作為其所承載的信念的基礎時,可能還會再找到一個更深一層基礎的「信仰」。直至不能把一個信念再推深一層,那才達到終極基礎的信仰地步。
信念與信仰的另一分別是,很多信念是人類可透過其理性思考被証偽的,而被証偽了的信念就不再成立。但信仰卻難被証偽的。
信仰可分為宗教性及非宗教性的,但信仰往往是與宗教緊緊連繫一起。宗教信仰為信念所提供的終極基礎,是超越了人的可知範疇的,故宗教性的信仰更難被証偽,對持有者來說是更加根本的。
舉個例子,如我相信人類是生而平等,這是我的一個信念。若我再進一步去尋找為何要相信人類是生而平等,而我是基於這信念是「不言而喻」的,我亦再沒有其他更深一層的信念去解釋為何那是「不言而喻」,那「真理是可以不言而喻」就成為了我的信仰。
同樣,如我以「人類是享有尊嚴的」、「人類是由進化而來的」、「所有事物皆可以用科學解釋的」等作為我的一切信念的終極基礎,這些都成了我的信仰。
不過,現實上很少人會把這些信念視為一個信仰。這可能是因為信仰之為信仰,對很多人來說,信念的終極基礎得是超越人的認知範疇的。雖是非常艱難的問題,但人還是可以繼續問上述這些「信仰」為何可以作為信念的終極基礎,因它們仍是在人的認知範圍內。
超越人認知的終極基礎就只有宗教才能提供。有人會相信「人類是生而平等的」,是因所有人都是由一位創天造地的神所創造的。人一是相信有一位創天造地的神,或是不相信祂的存在。但一旦相信了,就成為了他的所有其他信念的終極基礎,成為了他的信仰,再難以在人的層次推問下去。
但宗教性的信仰與非宗教性的信仰最大的分別,可能是宗教信仰在信仰的理念上還有一重「信任」的關係。我相信一個理念,因我信任那提出這理念的。信任的關係必須是人與另一具有「位格」的之間才可以建立起來。我不會與一個抽象的信念產生信任的關係,也不會說信任一個自然的規律。我們會信任另一個人,但那一個人卻不可以是終極的信念的基礎,而各宗教中的神聖者就能與人產生信任的關係及成為終極的信念基礎。

宗教信仰的力量

當明白了宗教信仰的本質,就能了解為何宗教信仰對建構人類的共同未來是重要的了。
人類所面對的共同問題,已到了一個地步是個別人類群體(國家)所不能自行解決。要讓所有人共同合作去面對這些問題,那就要先接受宗教信仰對人類群體的重要性。而事實上,世界上有大部分的人類,(即使數量可能在某一些國家是減少了),都是受著所信仰的宗教的影響。因此任何解決方案都必須顧及宗教信仰對人類群體的意義。假設宗教信仰不存在或輕忽其重要性,都會使人類更難共同解決問題。
如貝理雅所說,宗教信仰模塑人所相信的及他的行為。而因宗教信仰是終極的及不可被証偽的,故以宗教信仰指引的信念及行為就能讓人超越人的局限及個人的私利。不少人類的共同問題正是由於人的私念而造成。亦有不少問題是要人與人在互信下合作才能得以解決。正由於人類所面對的共同問題是如此巨大及充滿利益矛盾,故必須依靠宗教信仰讓人類群體得著更大的動力去超越自己及私念。
在這裏我不是說沒有宗教信仰的人會較持宗教信仰的人有較少的委身或較少的能力去突破私念。實際上我們見到一些沒有宗教信仰的人,比不少持宗教性信仰的人為這世界所作還要多。我只想在愈益世俗化的世代指出宗教信仰的力量。有宗教信仰與沒有宗教信仰的人都可以為建構人類更美好未來獻上自己。

宗教信仰的挑戰

但宗教信仰卻不是沒有潛在危機的。從人類歷史及現世代的「文明衝突」,我們已可見到若人類對宗教信仰缺乏適當的認知,那宗教信仰可能為人類帶來更多的無知、恐懼、紛爭及割裂。
對有宗教信仰的人,他的確是單以其宗教信仰為其一切信念及行為的基礎。但現實是有不少人都會是以宗教信仰來指引其生命,但他們所信奉的宗教卻不是相同,甚或有衝突。有一些宗教信仰所包括的信念是要信徒努力去讓其他人接受這宗教信仰,但同樣是事實的是,在可見的將來,沒有一個宗教信仰可以全然地讓所有人都信奉。以刀劍或現代化傳道方法都不可能做得到。在現今世俗化的世代,亦會有很多人拒絕去接受宗教信仰的。
故此,有宗教信仰的人必須接受,他們得與持其他宗教信仰者及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一起去面對人類共同的問題。唯有透過深層次的對話,來消除誤解,拉近分歧及增加相互之間的了解,以至互信,宗教信仰才能發揮出正面的力量。

翻開舊剪報

最近為了準備自己的網綕,整理了過去那麼多年來我在報紙上曾發表過關於香港政治及法律發展的文章。
翻開這些舊剪報,最早的一篇文章是在一九八六年寫的,那時候我還在港大讀法律。之後在城市大學(當時還是城市理工)法律系任助理講師,在八七至八八年間也寫了一些文章,有幾篇是在信報刊出的。看到這幾張剪報及其他那時期寫的文章,我有一些有趣的發現。
八十年代在信報發表的文章的題目有:「為體現主權犧牲高度自治」、「香港未來司法制度的危機」和「政制改革前途未卜」。寫的時候正值《基本法》起草的階段。
經過二十多年,香港已由殖民地變成特別行政區,新的憲制在「一國兩制」下亦已實行了十年。但我驚訝地發現我最近在信報「法治人」專欄所寫的文章的題目,竟與八十年代所寫的何奇相近。最近所寫文章的題目有:「以一國為前提的兩制」、「司法與政治」和「真正普選、漫漫長路、遙遙無期」。
看著這些剪報,不禁產生了充滿矛盾的想法。
一方面,我當然知道自己及香港社會在這二十多年來有了很大的轉變,包括好和不好的。時間的巨輪必然是向前不能逆向地轉著。但與時間所交錯的香港政治環境卻又好像沒有很多的轉變,困擾著香港的政治問題卻還是那些。我們還是在爭議著「一國」的主權是否對「兩制」的高度自治限制太多?香港的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及權威是否受到威脅?香港的政制改革還要多久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
時間或是甚麼才能帶領香港走出這政治的困局呢?感到有一些沮喪,因問題還是一樣,但解決方法還是未找得到。但也好像還是可以能夠感到有一點兒希望的。自己「成熟」了,香港也「成熟」了,那我們理應可以在這困局中找到出路的。但…應該可以的!但…真的可以嗎?但….
還有另一件有趣的發現,我是為了攪網誌才把這些剪報從櫃頂的陳舊文件堆中挖出來。我是想使用現今最流行的網絡媒體來為自己過去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至現在所思所想及所寫的作一個記錄。我也希望可以透過互聯網這無遠弗屆的媒界,使自己的文章可以有多一個及廣闊的發表渠道。
網絡媒體在八十年代還未流行,但現在已是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極之重要的部分。不過我大部分的文章都是曾在傳統的媒體如報紙或其他印刷刊物發表過的,那麼新興的網絡媒體如網誌會否有一天代替傳統媒體如報紙呢?
若我還是屬於上一世代的話,那我的說話應不可以說得準,但我認為還是不可以的。
即使網絡世界是那麼容易接觸得到了,只要打開電腦、電子手帳或手機,經無線上網就可進入網絡世界,但始終要把眼睛集中去看小小的螢光幕,那感覺與攤開手上報紙是很不同的。網絡媒體雖然機動快速,但卻少了傳統媒體的那份優閒自在。
在互聯網上,人們可以搜尋自己所要的資訊,也可以互動地建構資訊,及與其他人聯繫起來,那的確是可以把傳播的主權交回到每一個人手上。但人還是有惰性,或是有想偷懶的時候,想由別人去供給資訊給我們,而不是要自己主動去找。人也有時候想獨處一角看看報讀讀書,而不是常想處「在線」的狀態的。
所以傳統媒那較靜態的傳播方式,還是能滿足人們一些方面的需要的。只是有了網絡媒體,人有能力去實現傳統體所不能給與他們的其他需要而已。
因此,至少對我來說,到現為止,報紙仍是我發表文章的第一個媒體,之後我才會以網絡媒體去使我的文章流傳更廣,亦可以與讀者有更多的互動交流。
當然,我這想法只是根據網絡媒體發展至今及在可見將來的情況而說的,若有一天網絡媒體能給與人們如傳統媒體那種優遊感覺,我若許會改變我的看法。但在那之前,我還是會每天早上吃早餐時,攤開我手上的信報的。

資訊自由、公民社會與政權模式變革

過去兩星期本欄都是關於我與光華法學院錢弘道教授在今年四月對談法治時的記錄。那時四川大地震還未發生,但我們談到兩點卻在最近的日子,在國內產生了極之重大轉變。
第一點是我們提到推動法治的其中一種力量:訊息的力量。在今次北京政府處理四川大地震時,與以往出現天然大災害時最大不同之處,就是再沒有限制傳播媒體進入災區採訪及發放有關災情的報導。這一點在國內外,透過傳播媒體的深入報導,都是有目共睹。各方亦對北京政府的開放態度表示非常欣賞。
由於沒有限制資訊自由,那使訊息的力量得以完全發揮出來。一、國內外因能確實知道災區內的嚴峻情況,各方都因而能作出相應支援,籌集了大量的捐款及物資送到災區及作以後重建之用。二、亦因能知道確實的災情,人們就不會對治災當局產生不信任,懷疑虛報災情。三、北京政府能一改以前黑箱作業的做法,增強了其管治認受性。四、政府高層親赴災區監督救災及慰問災民,嬴得民眾的認同。五、不少中國人民因知道災區同胞的苦況,喚起了廣泛的的愛國及相互關顧的情懷,為社會帶來和諧氣氛。
這些都是資訊自由為執政當局帶來短期和即時的良好後果。但對專制的政權來說,資訊自由是兩刃的劍,一旦開放了,那必會對專制的政權模式產生深遠影響。
一、因在災區裏有採訪自由,傳播媒體不必然會按官方所定的主旋律來報導災情,而所採的報導角度未必會全然同情官方的。報導從救災轉到多所學校倒塌是否由豆腐渣工程所致就是一個例子。
二、一旦在今次四川大地震容許了資訊自由,公民就會期望將來在處理其他同樣程度的天然災害時也會一樣。更進一步,在以後其他規模小一點的天然災害、由人為所造成的災難、甚至所有由施政失誤產生人命、財產及社會利益損失的事件,公民都會期望,傳播媒體都能對事件同樣自由地採訪及發放相關的資訊。
三、資訊自由會把政府在施政上各方面的貪腐及失誤暴露出來,令民眾更清楚現政權的管治的優劣情況,對執政者構成嚴重的壓力。
四、中國現時政權體制的專制性質更可能因而會被突顯,令人民質疑這種政權模式能否處理中國愈益多元化的社會,減弱其管治的認受性。要求政治體制改革的聲音有可能逐步擴大。
五、公民透過資訊自由,不單對其所處社會的管治實況有更充份的了解,從而對現政權產生更多的要求及期望,他們本身對政府及社會的想法亦可能會有所轉變。長遠這會孕育出人民主義意識更重的政治文化,使整個管治政權模式不得不作出相應改變。
長遠來說,這些轉變都會迫使共產黨政權作出比現在的體制改革更深層的變革,以圖維持其政權管治。
另一點就是公民社會的逐漸形成。這與資訊自由相關,亦會對共產政權的專制政權模式產生相同的長遠影響。
今次四川大地震,由於民眾首次可取得關於災區的可信資訊,不少人出於憐憫之情,自發地組織支援的活動,由籌款到悼念集會,這都是八九民運至今,中國人民少有那麼自發及激情地走在一起。這一種現象在網絡上更為熱熾。
到現在為止,這些自發的群眾活動仍是符合官方期望社會和諧的主旋律,亦只是短暫及層面局限的。故在現階段,一個獨立於政府及官方組織,由民眾自行組合起來,有著其本身的組織目標,具有一定程度的組識及動員能力的常設公民組織群及網絡的公民社會,是否已在中國社會初步形成了仍是未知之素。
但至少我們看見當某種時機出現時,中國民眾是具備足夠的連繫能力(尤其是透過互聯網),能在全國各地快速地組織起聯合的行動以達到相同的目標的。另外,不同的利益群體亦在逐漸形成當中,如一些在地震中遇難學童的父母就自行組織起來對執政當局提出問責。因此,無可疑問,今次災後的事件,的確是加速了公民社會在中國形成,說公民社會正在中國形成當中,應沒有太多人會不同意。
這種發展對專制的政權所產生的壓力是深層及長遠的。過去所有民間組織活動,因由官方主導,都要在官方所定的主調下進行,或至少不會偏離太遠。但當公民社會慢慢形成,民眾會自行組織起來,而活動雖不必然會與官方主調違背或反對執政者,但卻會由其自行來制定,具有自治的能力。一旦民間組織發展至這階段,執政當局要重行主導,就會變得非常困難。自治的公民社會對一個專制政權是存有潛在危機的。
結合資訊自由,一旦社會發生重大事件,形成了的公民社會,會自行組織符合其自身所定目標的回應行動,其取向就不是執政當局所能操控。可能是支持政府的,但也可能是反對政府的。
因此,在這階段,執政當局是陷於兩難當中。因民眾自發的活動都不違背官方主調,官方沒理由去把它們壓下去,而頂多是把它們整合到官方組織的活動中。但若容讓民間自行組織這種群眾活動下去,卻有可能使公民社會加速形成。但即使執政當局真要這樣做,中國社會已發展至一個階段,公民社會形成的趨勢是不可逆轉的了,問題是公民社會要多久才形成及成熟至足以對專制政權構成威脅。
因此,共產政權必須在未來的日子思考如何把政權模式作出更深層的變革,以求容納這樣的公民社會的來臨。不能在一定程度容納具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會組織的訴求的政權模式必會是不穩定的。
四川大地震可能只是中國出現更大的震動的前奏。問題是如何去為這震動做好準備,以減少所可能造成的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