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驗毒計劃的人權問題

青少年吸毒已是公認的社會問題。針對此,由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率領的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之前已建議政府立法推行強制驗毒,賦權警方在「合理懷疑」下強制青少年驗毒。最近,政府亦已計劃推出多項措施,包括在大埔區中學試行校本自願驗毒計劃。
但這些驗毒計劃是否符合人權法的要求呢?最有關係的人權應是被驗毒的學生或青少年的隱私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的隱私…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兒權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同樣保障兒童的隱私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驗毒計劃是否違反了被驗毒者的隱私權有以下多個考慮點。
一、驗毒計劃是否涉及被驗毒者的隱私?隱私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一些關於於個人身體狀況的資料應是隱私的一部分。驗毒計劃會測試出一個人有否吸毒,那是關於他身體狀況的資料,故應涉及被驗毒者的隱私。
二、驗毒計劃有否干涉了被驗毒者的隱私?若強制某人進行驗毒,那必然干涉了他的隱私。若一個人完全出於自願及在沒有外在壓力下接受驗毒,所得資料亦只會在他的同意下才交給其他人士知道,那應不算是干涉了他的隱私。
至於自願驗毒計劃,是否干涉了被驗毒者的隱私,就視乎自願驗毒計劃的細節。有建議是在各學校抽樣進行驗毒,若被抽選出來的學生沒有權拒絶接受驗毒,那必然是干涉了那學生的隱私。
即使學生是有權拒絶接受驗毒,但若那拒絶驗毒的學生仍會受到特別的對待,如會有老師、社工約見面談了解原因、甚或會被學校處罰,那也是干涉了那學生的隱私,因學生可能受到這些外在壓力而被迫接受驗毒。
還有一問題是學生的父母是否可以代替學生給與同意讓學生進行驗毒。《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五條規定,兒童的權利相對於父母能對其行使權利時所給與指導和指引,會按兒童不同階段的接受能力來決定。因此並沒有一條明確的規定說在某歲數下的學生,在取得父母同意後就可視為那學生也同意了。以現今香港青少年成熟的程度,相信到了中學的階段,只取得父母的同意而沒有學生本人的同意,干涉了那學生的隱私的可能性應是較大的。
三、干涉隱私的措施是否「非法」?換包話說,若驗毒計劃是干涉了被驗毒者的隱私,那計劃就必須立法規定才可實行。因此強制驗毒是必須要有相關法律授權才可進行。現在政府提議在沒有立法規定下,今年九月就在大埔的中學實行校本自願驗毒計劃,若是採用抽樣的方式進行驗毒,而學生又沒有權拒絶的話,那就可能是「非法」干涉隱私的措施。
但即使是合法的措施,也可能是「任意」的。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第十六號一般性意見所述:「使用任意這個概念的用意是確保法律所規定的干涉都符合《公約》的規定、目的和目標,而且無論如何要在個別情況中是合理的。」委員會之後再一步解釋這「合理」的要求,是指任何干涉隱私的措施都要與所要達到的目的合乎比例,及在相關情況下是必須的。由干涉不可是「任意」這規定,引伸出第四及第五個考慮點。
四、驗毒計劃所要達到目的是甚麼?這些目的是否與《公約》的目的相符?
按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的研究報告所述,在香港實行強制驗毒是為了達到以下目的:(1)及早辨識吸毒者以介入,鼓勵和引導他們盡快接受輔導或戒毒治療,避免問題惡化。(2)作為執法和遏止犯罪的工具,用以取得吸毒者吸毒的証據以作檢控,好收阻嚇作用。
禁毒專員黃碧兒解釋校本自願驗毒計劃的目的並不是要懲罰學生,而是讓吸毒學生得到適當的輔導及幫助以戒除毒癮。但亦有校長提出校本自願驗毒計劃的目的是要阻嚇及預防學生吸毒。上述的目的都應是符合《公約》保障基本人權的目的。
五、驗毒計劃是否必須及合乎比例?這有兩方面的要求。首先,驗毒計劃是否與要達到的目的有理性的關連?無論是強制驗毒計劃還是校本自願驗毒計劃,都應是可以達到它們所要達成的目的,故它們之間應是有理性的關連。
第二個要求是驗毒計劃對被驗毒者的隱私權干涉的程度是否多於要達到的目的所需要的?這可能是幾個考慮點中最關鍵的一個。
若驗毒的目的是為了要找出曾吸毒的青少年,以介入讓他們能得到適當的輔導及幫助以戒除毒癮,我們要問有沒有其他的方法也可找出曾吸毒的青少年,但卻不用那樣干涉他們的隱私呢?若給與學校、老師、社工及家長一些協助、培訓或更多資源,是否同樣可以幫助他們有效地找出曾吸毒的青少年呢?
若驗毒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取証以檢控吸毒者,好對吸毒行為產生阻嚇的作用,我們同樣要問有沒有其他的方法也可取得一名青少年曾吸毒的証據,但卻不用那樣干涉他們的隱私呢?或是有沒有其他的方法也可收到相等的阻嚇作用呢?加強警力巡查大小娛樂場所,或也以臥底行動針對吸毒者,是否同樣可以有效地檢控吸毒的青少年以阻嚇青少年吸毒呢?
驗毒計劃是否必須及合乎比例,以至有沒有違反了被驗毒者的隱私權,關鍵在於現行的方法,在加撥人手、資源及培訓予相關人士後,或其他干涉青少年隱私較少的方法,在青少年吸毒日益猖獗的情況下,是否也能相對上提升達至及早辨識吸毒的青少年及成功阻嚇青少年吸毒這兩個目的之機會。
當中涉及不少實証的研究及數據,但舉証的責任卻是在政府一方。政府必須提出有力的証據証明所有現行方法及可以想到的其他方法都不可行,驗毒計劃才有可能通過人權法保障隱私的要求。

2009年7月25日 星期六

吸毒者也有人權

有港人在深圳的士高吸毒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原先是五天,但後來加至十五天。有一位被拘留的港人在獲釋後大吐苦水,投訴拘留的條件極差。她承認自己吸毒雖是不對,但說自己仍是有人權的。這可能反映了中港兩地對人權保障的不同敏感度。
深圳當局至少有兩方面在人權保障方面可以有改善的地方。
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三)條規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補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行判決」。
大陸公安機關這種未經法院審理就可把一些涉嫌違反行政規則的人拘留多天的做法,一直都被詬病為是違反了人的人身自由及安全的。
二、《公約》第十條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如按報道所說,六十人共住一房、三十人共同使用十個水龍頭沖涼、十人共用毛巾及牙刷等安排,就很大可能是不人道及損害人格尊嚴的對待了。再且,在現在新流感肆虐的時候,這些做法對公共衛生亦構成極大的潛在危險。
中國已簽訂了《公約》,但卻還未把《公約》的內容及要求落實至具體的法律及行政措施中。我同意即使是涉嫌違法的人,除了在法律所定下的合理限制外,他們也應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基本權利。上述深圳政府的做法肯定不會在香港出現,但我也希望這種情況能快一點在中國的大地上消失。

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

民主選舉、有效管治與認受權威

最近讀到兩篇分析,都認為在非西方世界,尤其是亞洲地區,由民主選舉產生的多黨政體並不能保證有效管治。這觀點可以分為兩方面:一、現代公共管治最重要是管治者能改善人民生活,這就是管治的有效性。因此重要的不是要透過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讓執政政黨更替,更重要是以法治、分權及問責的制度來使執政者的權力受制衡來防止官員濫權,以達有效管治。
二、即使在一些地方實行了民主選舉及政黨更替的憲制,但管治水平反而下降,因政黨所作皆只為了繼續執政或保障某些政治集團的利益,而沒有真正地提升管治效能,為人民謀福祉。
我並不完全反對這觀點,因我同意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並不是現代公共管治的唯一目的,而它亦是達至有效管治的手段。而提出這觀點的人也不是完全反對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而只是若要作出取捨,他們寧可見到有效管治,而不一定要有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這觀點即使不至於認為兩者是相衝突,但至少它們的關係不會是緊密。但我認為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與有效管治實是有著緊密的關係,在沒有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下,有效管治能否達成會是疑問。
我的推論有幾點,但在提出任何推論前,我先要假設了管治者是有善意希望以其管治權力去為人民謀福祉。這是一個很大的假設,因從人類歷史看,並不有太多擁有絕對權力的管治者會以權力為人民謀福社,大部份都是殘民自肥。另一大的假設是那些真誠願意為人民謀福祉的管治者會自願地讓其權力受制衡,即使他深信所作的是為了人民福祉。實際上大部份自信是為人民無私付上的管治者,都會孤高自賞,認為其他人不能如他般高瞻遠矚,故可能更難接受自己的權力受那些無知短視的人所制衡。
但我且接受了這些前設,因若這兩個前設不成立,上述的觀點是完全沒有基礎的。若管治者是真誠願意為人民謀福祉,且願意權力受制衡,但在沒有民主選舉及多黨政治下,那有效管治是否能在當代的亞洲社會(包括了中國人的社會)真正實行得到呢?
我的推論主要是提出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與有效管治之間是有著一個關鍵的關連困素,那就是認受權威,是這觀點所忽略了的。
管治者若要達到有效管治,並不是他單方面計劃,然後依著執行就可以達到的。要達到有效管治,管治者必須有被管治者的配合,即被管治者願意接受管治者的權威,依管治者所定下的計劃行,管治才能有機會產生實效,改善人民的生活。能讓被管治者接受管治者的權威,就涉及管治者權威的認受性,或說是管治者有沒有認受權威 (legitimate authority) 了。
在現今多元的社會,認受權威尤其重要,因要讓社會中不同利益共同接受管治者定下的管治計劃並配合行動,那是需要被管治者們都認同管治者是有認受權威的。有人可能以為在亞洲地區的社會,社會的多元性會是少一點,但實際上在亞洲社會,因著種族、宗教、文化、經濟、地域等的差異,多元的程度並不比西方為低。因此,亞洲社會的管治者同樣需要尋索在多元社會得著認受權威的有效方法,而不能只依靠武力或偏頗地分配資源以取得支持,因這都不是長久維持政權之道,更遑論達到有效管治了。
有人可能認為只要達到了有效管治,那自然就可產生認受權威。這是不錯的,問題是在愈益複雜的社會狀況,在沒有足夠認受權威的支持下,管治者能在滿足人民基本生活水平後,進一步提升有效管治的程度及可能性都不會太大。
因此問題是甚麼才能令被管治者接受管治者的認受權威。這點確實是會有文化差異。過去在亞洲社會能讓管治者得著認受權威的一些因素如傳統王權、宗教、官僚系統、甚至是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也曾在西方社會有效,但現在都難再在西方社會產生很大的認受權威。而在西方社會,現在一個能產生認受權威的基本源頭就是民主選舉,管治者必須透過定期及普及的選舉,取得人民的授權,才能有認受權威去進行管治。亦因著社會內的多元性,有了民主選舉,多黨政治必然出現,政黨透過選舉競逐執政的地位,以使施政能符合他們的利益。
認受權威的產生並不是不變的,故問題是亞洲地區的管治者,他們是否能夠繼續依靠過去那些能提供認受權威的源頭。關鍵在於亞洲地區的被管治者是否仍接受舊的源頭能有效地產生認受權威。在全球化的影響下,亞洲社會不單在經濟方面受到影響,文化上同樣受到衝擊。無可否認,包含了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這些元素的憲政理念已成了全球文化的一部分,逐漸地改變著亞洲地區人們的想法。
即使現在亞洲地區的管治者仍可勉強維持著政權的認受權威,但在全球化的巨輪下,他們即使操控著管治地區內的傳播媒體,但長遠去看,其治下的人對管治者認受權威的期望,是無可避免會有轉移,而民主選舉很大可能會同樣成為認受權威的基本源頭。
誠然,即使實行了民主選舉,那也不能保証產生有效管治。但民主選舉是當代社會能產生認受權威的基礎;沒有民主選舉,管治者更難取得達至有效管治所需的認受權威。但有了民主選舉,管治者仍要努力去讓社會中多元的利益群體,實質地參與管治的決策及執行過程,亦要運用其由民主選舉得著的認受權威去調解社會內不同利益之間的矛盾。正是由於在一些實行了民主選舉的地區的管治者,未能做到上述的要求,令管治水平反而下降了。但問題不是出在民主選舉,而是管治者未有繼續發揮民主選舉所產生的作用,浪揮了提升管治的機會。
當我們把有效管治與認受權威關連起來,再把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與認受權威連繋在一起,我們就可看到有效管治與民主選舉及多黨政體之間不可或缺的關係。

2009年7月18日 星期六

議會運作

綜觀世界各國的議會,即使是幅員較小、人口較少的國家的議會,但因要讓不同利益都可有代表在議會,議會成員數目必不會太少,起碼有數十至幾百名議員。
在人數眾多的議會,要讓議會有效地運作,議會必然要透過設立小組的方式來處理不同的議會事務。這些小組可能是由憲制文件(如憲法、相關憲法性法律或議會的議事規則)規定設立的常設委員會,職權及組成都已有預設的規定。另一些小組可能是議會基於需要而特別設立的,並設定及賦與能達成所交托任務的組成方法及職權。
當然有一些議會的職權是必須由議會全體成員參與的會議才可以決策行使,最好的例子是彈劾主要官員或對執政政府投不信任案的權力。這些權力因其重要性,故不可以由議會的小組行使,即使是由全體會議議決授權由以下某一小組代為行使。
但另外一些權力,是很難不是由議會的小組來行使,這亦是因這些權力的性質,若由人數眾多的全體會議來行使,那會造成操作上的困難,令議會難以有效地發揮其功能。這不是說全體會議不能行使這些權力,而是若全體會議議決授權由以下的小組代為行使,並小組向全體會議有絴細的匯報的話,這樣的安排是合理甚至是必須的。
不少議會都有傳召人出席議會的會議作證和提供証據的權力,而這權力應屬那類可由議會小組行使的權力。可以想像若由全體會議來行使這權力,議會的所有成員都可向出席作証的人士提出問題,那是會極之混亂及耗時的。
以上的分析並不是針對個別議會的運作,而是從議會的普遍性質提出的看法。

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民族區域自治與聯邦

最近新彊維吾爾族與漢族的嚴重衝突,與及上年西藏的暴亂,都暴露了中共現在處理少數民族的方法及制度是明顯不足的。暴亂可以用強大的武力鎮壓下來,但種族之間的和諧卻不是武力所可以促成,或是單靠領導人及媒體呼籲一下就可以達到的。
從一九四九年建國開始,中共已確立了以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來處理少數民族的問題。一九八二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條文是特別關乎民族自治。在一九八四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在二零零五年,亦通過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在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為不同級別的自治區、自治州及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及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
但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安排及自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及國際普遍認同的自治概念及內容,有明顯的不足。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一定名額必須是由少數民族公民出任;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行政長官必須是由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政府幹部亦有相當數量是少數民族公民。但這些擔任官職的少數民族公民並非由少數民族公民直接選出的代表,他們是否能真正代表少數民族的利益是一個疑問。且自治地區的自治機關仍是在共產黨的專政領導之下,而共產黨是由漢族人所主持,故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並沒有機制確保少數民族能真正地自行去管治。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雖也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自治權,在法律、語言、宗教、文化風俗、經濟、教育、人口政策、社會治安等範疇,有特別的安排或得到特別的照顧,但因自治機關仍然是在以漢人為中心的共產黨的專政領導下,故實際上民族區域自治並不能讓少數民族享有很多實質的自治權。因而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並不能消解漢族與一些少數民族之間的矛盾,甚至可能把雙方的分歧以至仇恨加深。
當然要消除民族間的分歧,因著大家在歷史、文化、語言、宗教信仰、生活習慣等的差異,那必然是複雜及困難的。但一個起點我相信是要容讓少數民族在政治上取得平等的權利,那才能使不同的種族都可在這平等的基礎上,協調出一套憲制,令各民族都可以在保存本身的民族身分的同時,亦可以與其他種族在一個國家的制度內共存。
《零八憲章》的倡議者提出了在憲政及民主的基礎上,以聯邦的方式來促使各民族能以共同繁榮。我在這裏嘗試進一步闡釋以聯邦的制度來處理中國少數民族問題的可行性。
憲政的精神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在幅員遼闊的國家如中國,國土內不同地方的人民的利益必然存在差異,故憲政所包含的制度也都必然包括下放權力給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權的制度。聯邦制度並不是唯一一套符合憲政的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制度,但卻至少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模式參考。
民主的精神就是負責行使管治權(立法及行政)的政府官員,他們都必須有受他們管治的公民透過定期的選舉給與的授權才可行使管治權。民主結合了上述憲政下的中央及地方分權制度,那就是指不單中央政府的政府官員得有來自全國公民(包括了各地的公民)的民主授權,地方政府的官員也應取得他們所屬地方的公民的民主授權。
聯邦制度與其他中央與地方分權制度(如單一制度或區域自治的制度)最大的分別,是在於聯邦制度下的地方政府,它們是被承認為享有一定主權的政治實體。它們對地方的管治權並不是由中央政府所授與,而是它們本身所擁有的,是連中央政府亦不能收回的。在聯邦制度下,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把涉及全國事務的管治權透過憲法授與中央政府,並地方的公民代表亦可參與中央政府行使全國事務管治權的決策過程。另一方面,在憲法層面上亦明確地及完整地保留一些地方事務的管治權,是中央政府也不能干預及改變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並沒有上下之分,而是伙伴的關係。
當然我明白到聯邦制度也未必可解決現在已存在於漢族與一些少數民族之間的矛盾。如新彊的情況,因過去六十年漢人大量的遷入,新彊人口組成已有了根本的變化,由以前是維吾爾族人佔絶大多數的,到現在維吾爾族人與漢人的比例差不多是一比一,甚至是漢人還要多一點點。因此即使在憲政及民主的基礎下在中國全國實行聯邦制度這樣的中央與方地方分權制度,維吾爾族人也可能仍未可以在新彊即時取得真正的民族自治。
這主要是由於過去長久以來,漢人在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等各方面上都佔有優勢,令少數民族的公民即使在政治權利上取得平等,但亦會在一段很長的時間,在實際的生活上也不可能真正在各方面與漢族達至平等,故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紛爭必仍可能持續一段不短時間。
只有在漢族能真誠地尊重多元文化,並在經濟及文化、教育等具體的社會制度及政策上使少數民族能真正享有自主、自治的地位,令其民族身分得到真正及實質的尊重,各民族的和諧才有望能最終達至。
這可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但若不實行憲政、民主及聯邦,而只繼續以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以強大的武力去製造表面的和平,漢族與一些少數民族之間的衝突,只會繼續在中國的土地上發生,而衝突的程度亦只會愈加慘烈。

2009年7月11日 星期六

人民不會忘記零八憲章

枱頭上擺了兩本書,都是近期出版並結集了多位作者文章的書。第一本是由六十四名香港記者編著的《人民不會忘記:八九民運實錄》的二十年再版。此書由香港記者協會出版,內載多位香港記者在八九六四前後在北京親身所見所感的人及事,亦抒發了他們對國家的情懷。另一本是由中國信息中心編的《08憲章與中國變革》,由勞改基金會出版,內載《零八憲章》、多位簽署者及外界對《零八憲章》和中國憲政發展的看法及期盼。
兩本書的共通點除了都是結集多位作者的書外,內載文章的作者都是對中國有著一份深厚的感情,都是愛之深,痛之切。分別可能只是兩書出版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剖析一件在中國大地已發生了的事,看的是過去;後者卻是為中國的憲政發展勾劃出一幅圖畫,看的是中國的未來。
另外,前者是由香港的作者所寫,但記述了不少在國內參與民運的學生及人民的血與淚。後者的文章大部分都是由國內的知識分子所寫,但所追尋的憲政制度,卻是不少香港人也都認同的。
看著兩本書,我看到一個脈絡,是連繋著二十多年來中國人(包括了香港及內地的)要建立一個更理想的中國的夢。六四八九是近代中國人爭取自由民主的最重要的一次群眾運動,有著熱烈的情感,但當年參與的人對所要建立的「新新中國」,還未有很具體的想法。《零八憲章》可以說是承繼了六四的精神及熱情,但更進一步把我們所尊崇的普世價值及期盼的憲制安排,更具體地羅列出來,可以成為建構「新新中國」的藍圖。二者是相互扣連的。

2009年7月9日 星期四

互聯網與憲政發展

近期伊朗因總統選舉的紛爭而引發的示威及鎮壓,雖然主流傳播媒體都是受伊朗政府操控,令外界難以知道真實的情況,但有不少伊朗人仍透過互聯網把示威片段發放至世界,使外間可繼續知道伊朗內的情況。另外,中國政府最近強制所有新裝配的電腦都要安裝由官方提供的過濾軟件,即時引起各方強烈的反對,就可看到大家都明白互聯網在當今管治的戰略性地位。隨著互聯網在上世紀最後的幾年開始興起,世界變得不再一樣,包括了憲政發展在一些國家所可能會取的路徑。
從互聯網的本質及應用,互聯網與一個國家的憲政發展可以有幾方面的關係。第一方面是互聯網本質上是一個自主的世界,它讓人可以自主地在網上瀏覽網頁、搜尋資料、上載及下載各類檔案、與其他互聯網的使用者進行溝通等。這與憲政所強調保障的個人自由,在精神上是很近似,甚至是重疊的。
憲政保障了人的自由,讓人可以自由地亦自主地在網上進行他所希望作的活動。即使在沒有憲政的國家,當人民可以進入互聯網上的虛擬世界,並在其中享有了相當程度的自主及自由後,他們自然地進一步期望在現實世界也能享有大致是相等的自主及自由。當現實世界不能讓他們行使在互聯網上相近的自由,甚至要干預或剝奪他們在網上世界的自由,不少網民就會要求現實世界也得尊重他們在網內外的自主及自由。
換句話說,一旦人們在網上先嚐過了自由的味道,那是會促使他們也在現實世界去推動憲政,因憲政最能為他們所享受過的自主與自由提供保障。即使是最專制的政府現在也不能完全禁制人民使用互聯網及操控他們如何使用它,這使得每個專制政府都得面對由互聯網對它所管治的人民在政治意識上所產生的思想及價值轉變。
第二方面是互聯網提供了一樣相當有力的功具,讓即使是在現實世界中沒有任何政治權力的人,也可以使用互聯網所提供的各種功能去影響現實的世界。
互聯網提供了主要是兩種力量。第一種是資訊的力量。在互聯網上人們可以取得各方面的資訊,這是抵擋官方的思想控制手段的最有力武器。人們不會被官方媒體及教育壟斷了一切的資訊,亦因透過互聯網有機會接觸到官方論述以外的其他資訊,令他們有資源去批判地思考官方的論述,從而有機會孕育出獨立的思考。因著互聯網會在使用的人裏面生出了自主、自由、自強的自覺性,都是與憲政精神更相符的,故憲政就有機會成為人們在網上以至擴展到網外對政府的期望。
第二種力量是話語權。即使所有主要媒體都被官方所操控,但在互聯網上每一個人都可以把自己的想法發表出來,且身分仍可保持一定的隱密性,他們可以敢於提出與官方論述不同以至是相反的觀點。在網上所產生的輿論甚至可反過來影響主流媒體,成為了專制政府也不可忽略的輿論源頭。政府的認受性因而也會受到互聯網的考驗。
同樣地,若人們透過互聯網提出愈來愈多關於建構憲政的訴求,任何專制政府也不能不採取適當行動去回應。若網上言論是鎮壓不來的話,那麼它們就得在一定程度上順應這些要求,以維持其管治地位及認受性。因一般民眾都可享有這麼有力的武器,若他們對現政權產生了不滿,他們再不會甘作順民,而有可能運用互聯網的力量去作長久的憲政抗爭。
第三方面是互聯網把一個國家的國民與他本國的同胞及外界的其他人連繫了起來。互聯網另一特性是它的網絡結構,它可以使人透過互聯網的網絡把相隔遙遠或是在現實世界少有機會接觸的人都可即時地連結起來。
當有自主的人自覺地要運用互聯網的力量去在本國推動憲政,他並不會只是一個人孤立地行動,因他可與身處在同一國有著相同心智的其他網民,一起去運用上述提到互聯網所賦與他們的資訊力量及話語權去推動憲政。他們的連結行動更有可能由網上擴展至現實世界,令網絡由虛擬變為真實。公民社會的發展對憲政是極之重要的,而互聯網對建立公民社會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這樣的網絡不單能把同一國的人連繫起來,更可把在一個國家內爭取憲政的人與國際社會也都連結起來。鐡幕在互聯網的時代已難以存在,因任何封鎖都可以被無遠弗屆的互聯網所滲透。任何專制政權都是難以完全阻截本國公民與外國的人在互聯網上進行訊息交流。一旦在一個國家出現爭取憲政的運動,國際社會仍可從互聯網繼續取得關於這國家實際情況的資訊,從而向該國施以壓力,使憲政運動長遠有更大機會成功。
即使在憲政已經確立的國家,若能善用互聯網,那是可以更有效地去實踐憲政的。憲政並不只是公民在定期的選舉中所投的一票,也不是由一些專業政治家、公務人員、法官或論政者所壟斷;每一位公民都應在憲政管治各方面的具體實踐上有機會參與。互聯網可以提供一個讓公民參與憲政管治的平台,使公民的自主、自由、及自強在憲政管治上變得更加具體及有力。
當然互聯網並非沒有它的問題,它始終只是一個載體,一切仍取決使用他的人。它可以被運用為散播仇恨的媒體,亦可以用來侵害人們的私隱。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只是互聯網發展至今,我相信仍是利多於弊,且它的潛力仍有很大的發揮空間,尤其是在未來關乎建立及維持憲政方面。
爭取憲政的人會在未來繼續發揮他們的想像力,運用互聯網並結合現實世界的行動去爭取建立憲政。那些仍想抗拒憲政的專制政權,亦會想盡辦法去操控互聯網,正如他們在現實世界所作的一樣。憲政之路或許在未來是會在互聯網上走出來。

2009年7月4日 星期六

一個世界:全球的文明在湧現中?

「一個世界:全球的文明在湧現中?」是我剛在奧地利參與的一個會議的題目。大會所要討論的是在全球化下,是否有一個全球的文明(global civilization)在湧現中。
按已故政治學者亨廷頓的理解,文明是由達到高文化水平的人類群體組成,而各人類文明是以他們的宗教、歷史、語言及傳統來界分。
當談到是否有一個全球的人類文明在湧現中,那是否說各國各民族本身的文化會慢慢地消失,融入這樣的一個全球文明中呢?
誠然在全球化下,不少價值如人權、法治、民主等,都被愈來愈多國家及民族吸納為他們的文化價值,但卻不表示文化多元會消失。
在眾多主要的人類文明中,都包含多個文化群體;而在同一文化群體內,也不是單一的,其成員可信納不同的價值,甚至相互間是有衝突的。因此文化多元是人類群體的本質。且各國各民族的文化群體都有內在的渴求,要維持本身獨特的「身分認同」,故即使在全球化下,他們仍會繼續努力保留本身的文化特質。
雖然在全球化下,上述的那一些普世性價值會可能被不同的文化所吸納,但卻會因應著與原有的文化元素互動的影響,在各文化中會以不同的形式展現。
就以中華文明為例,她所包含的文化體系,除了儒家文化(結合了道佛)外,其實也包含不少其他文化體系,如少數民族及增長極快的基督教群體都有其本身的文化元素。
假若中國在未來有機會把這些普世價值落實在具體的憲制安排內,它們也未必會完全以西方文化的方式體現出來。我們或可見到中華式[的民主體制、人權保障制度出現。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反思零八憲章

中國著名異見人士,亦是《零八憲章》其中一位起草人劉曉波最近被逮捕,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零五條,「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最高可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報導指劉曉波近年在海外發表的多篇文章,包括《零八憲章》是起訴他的證據。《零八憲章》的內容主要是在反思中國百多年的現代化歷程後,重申一些基本理念,包括自由、人權、平等、共和、民主及憲政,然後提出十九項實踐這些理念的具體主張。
《零八憲章》內文針對共產政權的,有提到在新中國建立後,共產黨壟斷了所有政治、經濟及社會資源,制造了一系列的人權災難,令千萬 人失去生命,國民及國家都付出了極為慘重的代價。改革開放後,因共產黨堅持威權統治,排拒政治變革,導致各種社會矛盾不斷累積,顯示著災難性的失控趨勢,現行政體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在提出的具體主張中,有多項特別會威脅到現行共產政權的專權地位,因而可能被視為是要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一、修改憲法,刪除憲法中不符合主權在民原則的條文。二、分權制衡,保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地方實行充分自治。三、立法民主,各級立法機關由直選產生。四、軍隊國家化,消除公務員錄用的黨派歧視。
五、各級行政首長由直接選舉產生。六、開放黨禁,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七、落實言論自由,廢除現行《刑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八、取消服務於一黨統治的政治教育及政治考試。九、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十、為歷次政治運動中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士及其家屬恢復名譽和給與賠償;釋放政治犯及良心犯;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查清歷史事件的真相。
憲政體制是現代國家政體發展的滙聚點,不同的國家在發展其政體時,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憲政的元素。雖然具體的形式或有不同,但政府權力源自人民、權力受到規限,確保人民基本人權得到保障,都是一些被普遍接受的普世性價值。憲政被視為最具政治認受性、最穩定及最能尊重人類尊嚴的政治體制,至少是人類歷史發展至今為止是如此。
但從劉曉波被逮捕,看到共產政權還未準備好接受這些能長遠在中國建立起憲政體制的主張。
《零八憲章》其實已把一個相當完整的中國未來憲政發展的政治體制框架勾劃了出來。中國要實行憲政,當中的細節未必會完全照搬西方其他憲政國家的模式,而實際上其他國家在落實憲政時也是有很不同的憲制安排,必須考慮其本身的歷史、文化、政治、經濟及社會情況。
因此對中國的憲政之路,我們已有了明確的目標,問題是怎樣才能使《零八憲章》能真正在中國落實出來。
從其他國家建立憲政的經驗,主要是有三條路徑:一、由上而下;二、由下而上;三、由外而內。由外而內是指一個國家已不能管治自己,而要由外國或國際組織去代為管治並建立起憲政。這情況應不會在當代中國出現。
由下而上出現在很多國家,是透過人民的行動去把專制的體制推翻從而建立起憲政。這情況會否在中國出現仍很難說,但肯定所造成的動盪會是很大的。相對來說,由上而下的路徑,那是由執政政團透過憲制改革來達到。那就能把憲政發展的時間及內容以更規劃及更包容的方式來進行,那麼由專制走向憲政的路徑會相對上穩定得多。南非就是近代最好的例子。
中國的憲政之路,我也認為最理想是由上而下。在中國實行憲政,其實不意味共產政權必然會結朿其執政地位,只是它的專權地位會完結,而必須經過民主選舉,才可以在憲政的體制下繼續執政。以中國現在政治的發展,即使實行憲政,也難以在短期內出現能取代共產政權的執政群體。
問題是如何才能說服共產黨去接受這轉變。這必然不會是短時間可以達到。我認為有三方面的發展或會促使憲政能在中國以由上而下的路徑來實踐。
一、領袖視野:從來改變都會是由一群已啓發了的少數幾位(enlightened few)來開始及帶動的。《零八憲章》的起草人們可以說是在民間中已出現了那樣「幾位」。在共產政權內是否也有那樣的「幾位」能有憲政的視野呢?或是問現在已在共產政權擔當要職的,你們有沒有遠見及信心,能帶領共產政權及中國走向更美好的憲政未來呢?
二、文化塑造:要讓這樣的「幾位」在政權內及在公民社會出現,適當的文化土壤必須存在。要使憲政的體制能在中國生根開花,是需要把《零八憲章》所包含的不同憲政理念及價值,慢慢地滲進中國社會的文化裏面,或是在中國文化中發掘出能與憲政相符的元素。即使政府內的官僚也不能脫離他們所屬的文化。只要中國社會的文化內有更多這些憲政元素,能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出現的機會將會更大,將來亦會有更大可能有適當的文化去承托建立起的憲政體制。
在現在互聯網的時代,互聯網成為塑造文化的一個重要媒體,下星期我會再談互聯網與憲政的關係。
三、要讓憲政的文化發展起來,也不能只停在空談的階段。憲政有一些元素如法治及良好管治,相對上對執政政權威脅是較少的,或是執政政權也需要這些元素來維持其管治體制及權威。但一旦開始在管治及社會中推行這些元素,因其與憲政理念及其他的憲政元素有著緊密的關連,在管治體制及社會文化內會慢慢產生對憲政更強列及更全面的訴求。
對中國能有一天實現憲政,我仍是樂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