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9日 星期六

歧視

法院裁定一名智障學生司法覆核申請敗訴,認為教育局有關政策並不構成歧視。裁決因只涉及申請的個別情況,故還未完全釐清現行政府資助智障學生特殊教育的安排是否有歧視。
其中關鍵一點是政府資助智障學生的年期。在零二/零三學年,政府資助智障學生共十二年的免費教育。當其時,主流學校學生免費教育得政府資助的年期是九年。在零八/零九學年,政府把資助主流學校學生的年期增加至十一年。在零九/一零學年,因推行新高中學制,資助主流學校學生的年期會再增加一年,但智障學生得資助的年期卻都沒有轉變。
結果是智障學生與主流學校學生都同樣得到十二年的政府資助。原先智障學生是比主流學校學生多得三年資助,但他們並沒有在主流學校學生受資助年期增加的同時,也按比例地遞增。若智障學生受資助的年期可按比例增加,他們得資助的年期就會是十六年。
先不論法律的規定,只是從平等和歧視的概念去看,對不同的給與相同的對待,那也可能構成歧視。法官在判詞中已確認了智障學生所受的特殊教育與主流的教育制度是不同的,它們的教學目的、收生、課程結構及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資源、評核方法等都是不一樣。
雖然資助年期並不是教育體制的唯一部分,但過去智障學生比主流學校學生受資助年期都要長,以更能達到智障學生特殊教育的教育目的,就是讓學生的潛能可得完全的發展。
故此。政府在改變資助主流學校學生的年期及改革高中課程時,是有責任証明為何不相應地增加給與智障學生資助的年期而不構成歧視。

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混合選舉制度的過渡選舉模式

上星期我建議用混合選舉制度作為立法會終極的普選方案,這混合選舉制度包括兩部份:一半議席是把香港分成多個地區選區,由單議席單票選舉產生;另一部分是由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產生,用以替代功能組別選舉。在混合選舉制度下,每名選民都有兩票。一票投給地區單議席單票選舉的候選人,在每選區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另一票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投給政黨,政黨會按得票比例分配議席,但條件是該政黨的總得票率得超過百分之三。
假設二零二零年就可全面實行普選推行混合選舉制度,那麼過渡的安排涉及兩屆的選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六年。因每一名選民在將來都會有兩票,而不只是功能組別的選民才有兩票,故過渡的選舉模式應使所有選民都習慣在同一選舉中投兩票。另外,因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是以政黨為投票對象,這種安排從未在香港出現過,故過渡的安排亦應已引入投票給政黨的安排,以使選民能習慣這種形式的投票,亦令香港的政黨能盡早作好以政黨為單位來參選的準備。當然在設計過渡安排時,二零一二年的選舉仍要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地區普選產生的議席與功能組別產生的議席的比例得保持不變。
還有一點在設計過渡安排要考慮的是如何處理功能組別議席的安排。有一些建議是把它們分階段取消,但那無可避免會出現那一些功能組別應先被取消的爭議。為了避免這些爭議,故我建議所有功能組別都會在同一時間取消,而不會分先後。
不過若不取消一些功能組別議席但又要有議席空間加進上述的過渡安排,那就只有增加立法會的議席了。之前我已寫過文章比較香港與很多先進國家的立法議會議席的數目,按人口比例來說,香港是相較偏低的。以香港那麼現代化及複雜的社會,我們亦需要更多議員去分擔處理立法會繁重的事務。再且,增加議席數目可給與政黨更大的發展空間,讓他們能吸納更多的人材加入政黨,亦會為香港培養更多政治人材。因此,我建議立法會在二零一二年開始,議席數目增加至九十席。
圖一列出了我建議的立法會的過渡選舉安排,包括了各選舉方法產生議席的數目及分配,目標是在二零二零年以混合選舉制度作為終極的普選模式。在二零一二年的立法會選舉,功能組別選舉大體上維持不變,議席數目仍是三十席,但可考慮擴大一些功能組別的選民基數,如由公司票轉為董事票。原先的三十個地區普選議席,會由五個選區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變為三十個單議席單票選舉。
新加進去的是三十個以政黨為參選單位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其中十五個議席,選民是所有在地區普選有投票權的選民;另外十五個議席,選民是所有在功能組別選舉有權投票的選民。之前我建議增加一些功能組別的選民基數,這應更有利於工商界,因現在工商界功能組別的選民都是以公司或社團為單位,故選民基數都是較少的。增加這些功能組別選民的基數,會提升他們在這部分選舉的影響力。
在這安排下,政黨在二零一二年就可以開始以自己為單位而不是它的黨員作參選人,來參與選舉競逐議席。工商界及專業界籌組的政黨已可透過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在立法會爭取更多議席。
把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分為兩部份,一部份由所有選民投票選出,另一部份只由功能組別的選民選出,是要滿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要求。這新增的十五席可以視為一個大功能組別,是把所有功能組別合併起來構成的。因只有功能組别的選民才有權投票,那應是功能組別議席而不可以算是普選議席。功能組別的選民因而會有四票,除了原先可在分區普選和功能組別投票,他們也可參與比例代表名單的兩個類別的投票。
至於其他的選民就只有兩票,但因他們在投地區選區候選人的一票外,還有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投給政黨的一票,那麼所有選民從二零一二年開始都可熟習在選舉中投兩票。
到了二零一六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再適用,故可以把兩個類別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合併,三十個席位都是由所有選民投票給政黨,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這些議席,其餘的不作改變,包括功能組別的議席。功能組別的選民會由四票減至三票,但仍會比其他只得兩票的選民多一票。
到了二零二零年實行全面普選時,所有功能組別議席會同時取消,這些議席一半會分到地區單議席單票選舉,另一半分到比例代表名單選舉。雖然這安排需要重劃地區分區選舉的選區,使地區分區選舉的選區由三十個增加至四十五個,但所造成的變動程度應仍是可以接受的,因所有擁有兩票的選民,在之前已進行了的兩屆都已參與過同類型的選舉,故他們應不會因感到陌生而造成混亂。選民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的投票方式,會與之前完全一樣,分別只是可供政黨分配的議席增加了而已。
在混合選舉制度及上述的過渡選舉安排下,工商界及專業界可以逐步把他們取得議席的途徑,由功能組別選舉轉到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令他們在香港進到全面普選的過程中,仍能在立法會內繼續扮演其一直以來的政治角色,就著影響界別利益的政策及法律發言,以至影響政府施政。
不過混合選舉制席一個相當關鍵的要求是香港的利益群體必須籌組及發展政黨,好讓他們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中能分配得到議席。


2009年8月22日 星期六

小費

香港的服務性行業如酒樓餐廳和旅遊業都有收小費的做法,但有些國家(如日本)卻沒有收小費的習慣,所有費用都已包括在正式收費內。
一般來說,小費並不計算入服務提供者與顧客的服務合約收費內。這是說顧客若不給小費,那並不會構成違約,只會換來服務員的奇異目光或顧客自己心裏面的掙扎。
雖然小費並不是服務合約的一部分,但卻仍可能對它有一些影響。小費涉及三方面的關係:服務提供者與作其僱員的服務員、顧客與服務員、顧客與服務提供者。
在服務提供者與服務員之間的僱傭合約裏面,可能包括小費的分配方法,小費可能在法律上被視為薪酬的一部分,小費亦可能影響了僱主給與僱員的固定薪酬的數額。
即使小費是看為薪酬的一部分,但因那是浮動的,這意味著僱主給僱員的薪酬並不是要他向顧客提供最好的服務,而是要僱員用最好的服務去爭取更多的報酬。但有時候,有一些僱員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會影響了小費的總額,故小費的安排可讓僱主把這些風險轉嫁給僱員。
顧客與服務員之間的關係應是決定小費數額最關鍵的因素,顧客會按服務員所提供服務的質素而給與他認為相合乎數額的小費。
雖小費一般不包括在服務費,但在一些服務關係,服務提供者或會強烈建議顧客給服務員最低的小費數額是多少。那可能把小費也變為了服務費的一部分,這也是為何小費會被視為服務提供者給服務員的薪酬的一部分。
給小費的做法或是由文化習俗影響而成,但作為顧客,我寧願貨真價實地得到最好的服務,而不用每次消費都要想得給多少小費。

2009年8月19日 星期三

混合選舉制度為普選的終極模式

上星期我提出工商界和專業界若要在香港憲制走向全面普選的發展歷程中,繼續扮演關鍵的政治角色,至少可在立法機關內就著影響界別的政策及法律發言,以至影響施政,那工商界和專業界走向政黨化是無可迴避之路。
要扮演這些角色,工商界和專業界就要在立法機關取得相當數量的席位。工商界和專業界過去主要是依靠制度預留的功能組別席位來取得議席,但功能組別選舉始終會被取消,而無論把功能組別選舉如何改頭換面去保留,也不能再為工商界及專業界發揮相同的政治功能。
因此,要取得立法機關的議席,工商界及專業界必須跳出狹隘的界別框框,進入到公民社會,爭取其他界別及普羅市民認同其觀點,是不單有利於工商界及專業界的界別利益,也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這只有透過發展能代表工商界或專業界利益的政黨才有機會達到。
問題是過去工商界及專業界不看重甚或厭惡群眾性的政治活動,那令他們在地區普選中勝出的機會不大。因此,從工商界及專業界的長遠利益出發,終極的立法會普選模式若是能讓工商界及專業界增加勝選,那將令工商界及專業界有更大機會在以後繼續發揮發言及影響施政的政治角色。
若我們接受要確保工商界及專業界能繼續在香港的憲制發揮一定的政治角色的前設,比例代表名單的選舉方法或許可以用來取代功能組別選舉。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其實與現在地區分區直選採用的選舉方法一樣,選民可以投票支持參選的其中一個名單,而各名單內的候選人會有多少名當選,就按那名單在總得票的百份比來計算。但有兩個關鍵性的轉變可令工商界及專業界比現在有更大機會取得席位。
一、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不會如現在分成多個地區選區,而是把整個香港定為一個選區。這安排令過去不重視地區工作的工商界及專業界,會在普選中減低其相對的弱勢。
二、只有按政黨法成立的政黨才可參與。(這假設了會制定政黨法以配合,我會在以後撰文再解釋這一點。)這也是為何工商界及專業界必須建立政黨,以工商界或專業界的界別利益為出發點,發展一套管治方略,成為政黨的政綱,爭取其他人也認同這政綱也是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在選舉中支持他們。
過去香港的政治光譜大體是以泛民主派和建制派來界分,但當香港實行全面普選後,是否支持普選不再是選民決定支持一個政團的主要依據,一切都得回歸到各政團能提供甚麼管治方略。到那時候工商界和專業界應不用依靠政治的免費午餐,也可憑著他們所提出的政綱,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中取得相當數量的議席,令他們可繼續發揮其在香港憲制的政治角色。
不過,上述建議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亦存在問題。因選民只可投票支持某一政黨的名單,他們並不能選擇支持名單中那一名候選人,更加上整個香港成為一個大選區,令選民與議員之間缺乏了現在見於地區普選的緊密聯繫。
為了彌補這一缺陷,香港可以跟從近年不少國家或地區(如新西蘭、意大利、俄羅斯、台灣)進行選舉制度改革時一樣,採用混合選舉的制度。德國是混合選舉制度的最早推行者。
混合選舉制度是指議會的組成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議席是由上述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產生,另一部分是由地區分區進行的單議席單票選舉產生。單議席單票選舉是現在區議會採用的選舉方法,立法局在九五年的選舉亦是採用這方法,故香港選民應對這方法不陌生。這制度是把全港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每一選區有一議席,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那能令議員與地區的選民保持緊密的聯繫。
在混合選舉制度下,每名選民都有兩票,一票是投地區的單議席單票選舉,另一票是投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正因選民有兩票,即使工商界及專業界可能在地區的單議席單票選舉沒有優勢,但他們可以自己的政綱爭取選民把另一票給他們的政黨。選民亦可能會策略性地投票,把兩票分給不同的政黨。若是這樣,那亦會增加工商界及專業界的政黨取得議席的機會。
在設計混合選舉制度的具體細節,還有幾點要注意。一、由兩種選舉方法產生的議席之間的比例是如何。香港可延續現在兩種選舉方法產生的議席五五之分的安排,單議席單票制度選舉和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產生的議席都佔總議席的一半。
二、兩種選舉方法的結果之間是否有關連。在一些混合選舉制席,一個政黨在單議席單票選舉中取得的議席,在計算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的議席時會被扣減,目的是要令最後議席的分佈更合乎比例。這是說一個政黨在單議席單票選舉中取得議席愈多,它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能取得的議席相對地會愈減少。香港可選擇這安排,因這可令在單議席單票選舉中處於不利的工商界及專業界政黨,能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相對上取得更多議席。
三、政黨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中取得的選票佔總票數的最低百分比是多少,才可以參與分配議席的計算。為了防止大量的小政黨在立法機關內出現,不少混合選舉制度都設有一個最低的得票百份比如百份之五。但因香港的立法機關並不直接涉及執政誰屬的憲制安排,故立法會內有很多小政黨亦不會影響政府的穩定性。要確保工商界及專業界政黨能在立法會取得議席,最低的百分比不宜定得太高,香港可考慮只定在百分之三。
若混合選舉制度是香港實行普選的終極模式,那麼我們就得設計過渡的選舉模式,以使在二零二零年立法會實行全面普選時,立法會的組成能從現在功能組別及地區分區比例名單選舉制席順利過渡至混合選舉制度。下星期我會續談過渡的選舉制度的設計。

2009年8月15日 星期六

中國文化與法治

在思索中國能否發展出現代的法治制度,我過去只著重看現代法治制度的內容及要求是甚麼、甚麼因素影響著這制度會否在中國出現,及怎樣才能使這制度在中國出現。
在我發現文化是一個關鍵因素後,問題加多了,也得考慮現代法治制度需要甚麼文化元素去產生及承托,甚麼因素影響著中國人會否培養出這樣的法治文化,及怎樣才能使中國人培育出這些法治文化元素。
最近再細想這些問題時,醒覺到文化並非是割裂而是延續的。那麼現代的中國人是否能培養出承托法治文化元素,就不能只著眼於現在要作些甚麼,我們必須先了解現代中國人從我們的祖先所承繼的中國文化裏面,有多少是與現代法治制度及文化相容或共通的,有多少是有衝突或矛盾的,又有多少雖未必符合,但卻有潛質孕育出現代法治所需的文化元素。
最近讀到夏勇教授的「不能遺忘的文明-中國文化與法治」(載於中國法律史學會編:《中國文化與法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北京,二零零七年),對其中一些問題提出了深入及獨到的看法。
夏勇教授在文章中剖析了中國歷代的哲學思想,包括了儒家和法家思想的法治思維。他指出在中國人的主要哲學思想裏面,都是已經有著了一些現代法治制度的元素,雖然裏面亦有些是與法治相悖的。
看來我們對中國能實踐現代法治是可以樂觀一點的,因法治並非完全是西方文化的產物,在中國文化裏面是已經醖含了一些現代法治的元素,只是這些元素還未能讓中國發展出現代的法治制度。但我相信至少法治在中國人社會還是有可能的。

2009年8月12日 星期三

工商界及專業界政治角色的前景

從殖民地時代到特區時代,工商界及專業界在香港的政治環境,透過特有的途徑,在香港的政治體制內外,扮演著獨特的政治角色。但因政治制度的發展,尤其是引入全面普選,及港人在政治文化上的轉變,工商界及專業界在香港憲制所可扮演的政治角色及體現的方式也必然要作出改變。
在分析這些轉變前,要先有兩點前設。一、工商界或專業界不是指著個別界別現在於建制內的代表,而是指整個界別的利益而言。二、工商界或專業界包括不同的利益,是否有一個所謂工商界或專業界的整體利益實屬疑問,但為便於分析,且先假設這是存在的。
工商界或專業界所可以有的政治角色及他們實質扮演過的政治角色包括:(一)執政;(二)影響施政;(三)否決不利於界別的法律;及(四)就著影響界別的政策及法律發言。而要扮演這些角色,主要可透過三種渠道:(甲)行政機關;(乙)立法機關;(丙)公民社會。
執政這政治角色是指有權訂出施政的大方向,並制定施行的具體政策及法律。在香港的憲制,立法機關一直只是一種被動、從屬或頂多是監察性的機制,故要執政就必須在行政機關取得主導權。
在殖民地時代,擁有管治權的英國人是依靠由英國遣派到港及在本土培訓的公務員來施政,本地的工商界及專業界在施政上只扮演協助性的角色。即使工商界及專業界有代表在行政局,或個別財閥能透過本身的政治關係直達殖民地政府的最高領導層甚或倫敦政府,但那仍非執政。當然在這過程中,他們可對施政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力,至少有比其他人為大的影響力。
在特區時代,由商人出身的董建華出任行政長官,那或許算是工商界執政。但他始終只是孤身一人,仍要依靠龐大的公務員系統來執政。即使高官問責制引入了多位工商界及專業界人士出任主要官員,但各人都是各自為政,那還不是由工商界或專業界整合成一股政治力量,依其本身的利益而發展出的一套施政方略去執政。
到了曾蔭權時代,回到單純由公務員執政就更明顯了。即使公務員執政的施政方針是傾斜向工商界或專業界,但因他們仍須兼顧普羅市民的期望以維持管治權威,故工商界或專業界的利益在一些政策範疇仍未必得到全面照顧。
若行政長官在將來是由普選產生,工商界或專業界雖可能在提名委員會有很大的影響力去決定候選人的人選,但最終仍要由普羅選民選出,那麼工商界或專業界以現有在行政機關的渠道,就更不能執政了。因此,可以說工商界及專業界從來未曾在香港真正扮演過執政的角色,這也可能不是他們所希望扮演的角色。
如上所述,工商界或專業界一直以來都能在行政機關的體制內,或是透過與政府高層的非正式接觸、或是作為行政局議員、或是散佈於政府幾百個諮詢委員會,都可以對政策及法律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力。
為工商界及專業界預留影響政策及法律的機制,亦見於立法機關的組成上。在殖民地時代,先是委任議席,至八十年代中開始出現的功能組別議席,都是為了讓工商界及專業界在立法議會,可直接影響政策及法律的制定而設的憲制安排。功能組別議席的安排更延續至特區時代。
但若立法會議席在將來是全面由普選產生,功能組別議席會被取消,那麼工商界及專業界就會失去預設給他們的議席。要保留在立法機關影響施政的渠道,那他們就得有方法在普選也能取得議席,並要佔總議席過半才可以。但過去工商界及專業界在立法機關體現其政治角色的方式,只著重反映界別意見和著重向界別成員交待,並不看重甚或厭惡群眾性的政治活動,那令他們在普選中可以勝出的機會減少,更遑論過半了。
這也是為何工商界及專業界爭取以某種形式保留功能組別議席,使他們可不用改變現有的體現方式,仍可對施政繼續享有制度性的影響力。但無論怎樣,那也要重新定義功能組別。若是加進更多的普選成份(如由功能組別提名,市民普選產生),那工商界及專業界就不能再只看界別利益和必須進行群眾性的政治活動才有機會取得議席。若是儘量保留現有小圈子選舉的特性(如把功能組別擴大至所有人都屬一功能組別),但那又會使工商界及專業界在立法會的代表只享有低度的認受性。且兩者都是難以符合普選的要求。
否決不利於界別的法律,只存在於特區憲制內。按《基本法》的規定,非政府的議案要經分組投票的程序才得通過,那令工商界及專業界對法律享有了制度性的否決權。但在將來引入全面普選後,分組投票這安排也會隨著取消。
就影響其利益的政策及法律發言,這是工商界及專業界一直都能做到的。但過去可能是慣於吃政治的免費午餐,故只偏重於在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內發言,而忽略了在公民社會內爭取發言機會的重要性,故工商界及專業界在公民社會的影響力是不合乎比例的低。
在引入普選後,工商界及專業界應可繼續在建制內發言,但若繼續忽略在公民社會發言的重要性,那他們在立法機關甚至行政機關內發言的機會及份量就有可能被削弱。這是因為工商界及專業界若要在普選中勝出以取得更多發言的席位,就必須跳出狹隘的界別框框,進入到公民社會,爭取其他界別及普羅市民認同其觀點,是不單有利於工商界及專業界的界別利益,也符合香港的整體利益。
總的來看,工商界及專業界若要在特區的政治體制繼續發揮影響力,扮演發言、影響施政 、甚或執政的政治角色,那就不能不改變其體現方式,尤其是要把界別利益轉化成符合香港整體利益的施政方略,並積極向公民社會及普羅市民推廣。要這樣做,政黨化看來是不可不走的路。

2009年8月8日 星期六

考試成績

會考剛公佈結果,如往年一樣,有人成績優異,亦有人只得零分。可能有四個因素影響著一個人考試成績的好壞。
一、天資:每個人生來都會不同的資質。聰穎的人學習自然會快一些及通一些,天資較差的在學習上會遇到較大的困難。但這應不是最關鍵的因素。誠然,這世界是有天才,但大部分人資質的分別其實不是很大。
二、基礎:知識是一點一滴累積起來,是不容易一促即蹴的。因此學習是要由小開始,慢慢地建立起穩固的知識基礎。這亦是家庭及學校所可以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大部分人之間的差別就是因為各人是否從小已建立好的基礎。
三、努力:學生個人的努力與成果是成正比的,尤其是在一些公開考試的表現。我看到很多人有很好的天資,但因沒有付上努力,結果天資相對沒有那麼好的,反而會有更好的成績。但穩固的知識基礎能使學生的努力產生事半功陪的效果。
或許考試技巧亦可包括在努力這因素裏面。好的考試技巧不代表高的知識水平,但因考試始終是要學生在很短的時間把所認識的,按題目的要求表達出來,故缺乏考試技巧的學生,表現是會打折扣的。在水平愈高的學習,考試技巧相對的重要性亦會減少。
四、運氣:考試評估無可避免會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成分。有時即使是同一評估員去評核同一試巻,結果也可能有出入。這就是看運氣了。當然沒有天資、基礎、及努力,運氣是不能發揮大作用的,故學生不能單靠運氣去得好的成績。但有好的天資,穩固的基礎及個人的努力付出,是否會達到出人意表的佳績,不能不靠一點兒運氣。

2009年8月5日 星期三

香港「有法治、沒民主」是典範?

《零八憲章》的倡議者提出中國將來要實行的憲政,既要有民主選舉,也要有法治。但在中國的知識份子中,亦有不少是認為中國可以實行「有法治、沒民主」的政治體制。當中的表表者首推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潘維所建議的「諮詢性法治」。不少都是以香港法治的成功經驗來引証中國人社會是可以「有法治、沒民主」的。
這種觀點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中國官方接納,「法治」正在全國各地大力推行。雖然現在推行的「法治」仍屬初階,甚至有人會認為這根本算不上法治,因它還只是停留在「以法治國」這種rule by law的法治理解,執政者的權力還未受到真正的法律制約,但至少法治的論述在國內已是相當普及。
作為一個法治的研究者,我當然不會否定法治的重要性,我也會認同在中國現在的國情下,可實行「先法治、後民主」的策略,但我卻難以認同「有法治、沒民主」的說法,更不認為香港「有法治、沒民主」可以成為中國發展政治體制的典範。其實正是香港「有法治、沒民主」,令香港的管治在過去的二十多年停滯不前。從香港的經驗,我們可看到「有法治、沒民主」三方面的問題。
一、只有法治的體制但卻沒有民主的體制相配合,法治本身亦會受到威脅或損害。法治與民主一樣其實都是要制約執政者的權力。法治是透過預先制定的法律去規限政府可以擁有的權力,並通過獨立的司法機關去監察政府行使權力是否合乎法律。民主是要透過定期和普及的選舉,讓執政者必須取得公民的授權才可施政,包括制定及執行法律。
關鍵點是在於執政者如何醒覺到自己的權力應受到制約,並願意接納權力受制約。法律只是一紙條文,法官亦是無兵司令,沒能力執行自己的裁決。要令法治可以達到限權的作用,就要在那些權力需要受規限的官員以外,有一個權力機構可以實質地限制他們的權力,並官員們能從內裏產生出法治的意識。法治建立是需要內外配合的。
香港的經歷並不是源自內在,而是由本身的法律文化已具備法治意識的英國人,為了整治香港吏治以推動香港的經濟發展,從外引進香港的。有著來自英國的終極權力制約,經過近四分一世紀的栽種,在香港政府官員及港人內裏才逐漸建立起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識。
本來英國人可以引入民主選舉,在香港內部加添另一個權力的制約機制,使政府官員必須接受限權的。但可惜的是自八十年代至現在,民主選舉的進程都是緩慢甚至曾出現倒退的,一直都未能在香港建立起全面的民主選舉制度。
在九七過渡後,港人的宗主國換上了是還未具備法治意識的共產政府,並因民主選舉還未在香港全面實行,那使香港缺乏了一個實質及有效的外在限權機制,而只能「吃老本」,靠著香港官員們內在化了的法治意識去維繫香港的法治。
但從過去的十多年看,單靠官員們的內在法治意識,在沒有能實質限權的外在權力制約機制下,那是不足的。官員無論已如何把法治內在化,但人始終會因著一些利益的考慮,而選擇跳過法律規定較便利的做法。居港權釋法及不檢控胡仙的爭議,都令人產生香港的法治是倒退了的憂慮。
二、「有法治、沒民主」的政治體制並不能提供足夠的認受權威與政府,以管理現今複雜、多元、多變的社會。在當代的社會,尤其是經濟發展到了一定水平的社會,社會內的多元性會到達一個程度,沒有充份認受權威的政府是難以有效管治的。誠然,法治與民主選舉都能為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認受權威,讓其管治為普羅市民所接受。但若一個政府只有法治或只有民主=一項作為認受權威源頭,那所產生出的認受權威都會是不足的。
香港的情況正可驗証這點。香港無可疑問是有法治,但我們的民主發展卻還是很不足,因而香港特區政府自回歸以來,一直都面對認受權威缺欠的問題,在管治上舉步為艱,難以推行對社會發展整體有利的長期計劃。
三、「有法治、沒民主」只能令法治停留在中級的階段。法治不只是單純的以法律管治那麼簡單,所執行的法律亦必須能保障人的基本權利。沒有民主選舉,執政者大可制定一些只有利於其本身利或剝削普羅市民權利的法律,但那些法律仍會是合符法律的要求,而法院亦不可以不確認和不執行的。
嚴格來說,香港的法治水平只達中階。若非在九十年代初制定了人權法,及香港法院在主權過渡後仍堅持人權保障的重要性,為人權法賦與憲法的地位,不然我們那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特首及立法會,大有可能通過不少侵犯或過度限制人權的法律。二十三條立法的爭議也可論証這一點。
「有法治、沒民主」的法治是脆弱的。「沒法治、有民主」的民主是混亂的。「有法治、有民主」的法治才是穩固的,「有法治、有民主」的民主才是有序的。
香港其實離良好管治的理想還遠。法治只達中階、民主甚至只是初階。再且,民主選舉只是民主最基本的含義,要使法治能進到更高階,香港還需要孕育出尊重多元差異的文化素養,能坦誠地與自己不同的人協商尋求解決共同面對問題的方案。
要把香港這種「有法治、沒民主」或是「中階法治、初階民主」的體制看為一種典範,或以此來引証中國政治發展可以走的路向,那是對香港的法治了解太少,或是對中國政治發展期望太低了。

2009年8月1日 星期六

第四屆香港特首

在沒有競爭下,崔世安當選為澳門第三任特首。相比起來,香港第三屆特首選舉就熱鬧得多。接著要看的就是第四屆的香港特首選舉了。雖然還有兩年多才會進行選舉,但各方有意競逐的,都可能已在明裏暗裏發功,為選舉進行部署。
即使在年底進行的政制改革諮詢後,特首的選舉委員會可能有一定程度的民主化,如擴大選舉委員成員數目及選民的基數,但要當選第四屆特首仍必須得到北京政府的祝福,正如董建華及曾蔭權一樣。
北京政府可能仍對祝福建制派內那一人,究竟應是來自公務員系統、商界系統、還是香港左派系統,還未有定論。但一個很關鍵的考慮點是北京政府不應忽略的,就是這人是否為香港市民所普遍接納。
曾蔭權就是因他的高民望而被揀選,但即使是曾蔭權,也會因在現行憲制下,行政機關缺乏體制性的認受性而造成的管治困難,受拖累致民望下跌,更進一步影響政府整體的認受性,造成了一個惡性循環。
可以想像一個不得香港市民普遍接納的第四屆特首,在接著的五年,管治所面對的困難會比現在更大。
還有一個考慮點是這位第四屆特首很大可能要參與第五屆特首選舉爭取連任。二零一七年的特首選舉會與第四屆選舉很不同,因第五屆特首是會由普選產生,所有香港選民都可以參與投票的。一個不得香港市民普遍接納的第四屆特首,或一個會在管治的五年,因政府認受性差而民望下跌的第四屆特首,都難以在第五屆特首選舉有高的勝望。
不幸地,北京政府在此揀蟀的關鍵時候,可以有的選擇並不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