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從《零八憲章》、劉曉波被囚、到中國憲政

《零八憲章》是由一群中國知識份子發起及聯署,表達他們對中國的一份願景。他們所期盼的是有一天能在中國建立起一個尊重人的尊嚴及基本權利的國家憲制。在這國度,再沒有專權統治,人民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政治領袖,而執掌公權的只有在法律的規限下才可行使權力去為大眾謀福祉。權力再不是集中,而是分立且相互制衡,並由獨立的司法機關施行監察。簡而言知,就是要建立憲政的中國。

憲政雖非理想的國度,卻是人類社會發展至令,在深受人性黑暗一面為人類社群自己帶來沉重傷害,累積千百年慘痛教訓後,至今為止尋得最能尊重人類尊嚴的國家體制。在人性未臻完美或人類還未尋索得到符合人性本質的更好選擇之前,憲政所包含的普世價值如法治、平等、民主及人權,是人類社群包括了中國人民所共同追求的。

發起及聯署《零八憲章》的知識份子,並不是要發動一場政治革命,除了提出中國可以從現有的憲法基礎上尋找發展成憲政體制的路徑外,他們並沒有提出甚麼具體的方法或策略去實現憲政。所以,這只是他們的一份願景,當中看不到任何政治謀略要去奪取政權。但即使如止,對現在中國專制的掌權者來說,這樣的一份只是由一群沒有個人政治野心的知識份子為中國人民所繪畫的一張願景圖,也還是容不下。

劉曉波作為《零八憲章》主要的發起人被扣押、被起訴、被定罪、被囚,反映了現在中國專制執政者的自私及短視。但也反映他們內心其實是極之恐懼,連一紙書生之言也能使他們寢食難安,得除之而後快,因他們也明白到現政權其實只是一座建在沙上的堡壘。

自文化大革命後,共產主義已徹底破產,現在的共產政權,已喪失了任何道德的權威,再不能依靠意識型態來為其專政提供任何理據。故現政權只是徹頭徹尾的一個為了延續特權的官僚管治集團。在上一代領導人退去後,新一代領導人都缺乏個人的魅力權威,因此它能得以維持專政地位,只是依靠由經濟發展帶來人民生活改善而產生的「表現權威」(performance legitimacy)。一旦中國的經濟發展出現停滯,或是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貧富極度不均,令大多數人對其政權產生懷疑,現政權會如東歐共產政權般一夜倒台的可能性也不會是小的。

中國共產政權一手推動的經濟改革,雖為自己建起一個風光體面的外殼,卻可能正是自挖墳墓,因經濟改革帶來的人民生活改善,也同時提升著中國人民的政治期望,人民會一步一步地要求管治者在發展經濟時也必須能保障每一個人的尊嚴及權利。一旦到了一個臨界點,他們就會要求憲制必須作出根本的改變,結朿一黨專政,建立憲政。

任何專制的政權也不能阻擋歷史巨輪向前邁進,包括了坐擁萬億外匯儲備及在京奧展示強大國力的中國共產政權也不可以。現政權正是深明這一點,故在任何小的事故出現之際,就要以雷霆的手段去打壓下來,希望把爆發出憲政的時刻推得愈遲愈好,或是天真地以為這一刻永不會臨到。劉曉波被囚正是最好的例證。

面對這樣的一個自私、短視、及無知的專制政權,所有良心還未泯滅的中國知識份子及中國人民,不需要以眼還眼,以暴易暴。他們只用一方面祝願劉曉波及他的妻子和家人在以後的日子,不會被那無理的壓制而喪失意志,一方面繼續無懼地大聲宣告我們的期盼願景,用真話去壓倒謊言,以《零八憲章》所包含的普世價值去喚醒更多的中國人。只要堅持這樣做,我深信我們離憲政中國的一天並不會太遙遠。

注:有關中國憲政發展及前景的問題,作者曾撰寫兩個系列的文章,分別探討「中國政治制度發展的歷史路徑」(共十篇文章,約二萬字,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三月在信報發表),及「現代化、文化轉變及中國憲政前景」(共六篇文章,約一萬二千字,在二零零九年九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在信報發表)。有興趣讀者可參閱作者對中國憲政問題更詳細的論據。

零九政改博弈系列之二:泛民對政改的假設、目的與策略

在這分析,「真普選」是指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方法,在提名、參選權及投票的票數與票值的安排,都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半真的普選」就是設立有篩選提名機制的行政長官選舉方法,及以某種形式延續功能界別選舉。

上星期我提出北京政府對今回政改可能持的五個立場。C1–北京政府不準備讓香港可有「真普選」,在適當時候會以「半真的普選」來滿足《基本法》的規定。在這之前拒談一七/二零年的選舉方法。C2–北京政府對在一七/二零年實行「真普選」是有條件的,要觀察香港的政治生態,只有肯定親北京政府的候選人,在行政長官的選舉必會得勝,及能取得立法會的大多數議席,才會讓「真普選」在香港出現。C3–北京政府還未決定一七/二零年的選舉方法是否會是「真普選」,仍要觀察各方勢力的意向及發展才能決定,故現階段不願給與明確承諾。C4–北京政府立意讓「真普選」在一七/二零年在香港實現,但基於政治的彈性,以防在過渡至「真普選」的歷程中,出現一些突發事件威脅到北京政府在港的主權體現或共產政權在全國的執政地位,故只用「可」的表述方法。C5–北京政府公開明確表明支持在一七/二零年實行「真普選」。這並非北京政府現階段採納的立場,而是一些人士希望北京政府能採用的立場。

泛民在今回政改所採的策略,因著多個因素而有不同,而其中包括了對北京政府所可能採的立場的不同判斷,而這更是泛民在今回政改出現了明顯不同策略的主因。另外的因素是實現「真普選」的時間是否必須是一二年,及在今回政改行動的主要目的是否在於建構社會的民主文化或是要直接推動政制發展向前邁進。

泛民中不同力量在今回政改雖有不同取態,但仍有幾個共通點:一、支持「真普選」儘早在香港實現;二、不接受「半真的普選」;三、不相信北京政府現階段是持上述C4立場,即不相信北京政府在現階段是真心誠意讓「真普選」在一七/二零年在香港實現。

泛民第一個取態是堅持在一二年實行「真普選」。這可稱為泛民的D1立場。有多少泛民仍是完全地堅持這點實在是疑問。在北京政府強大的政治實力下,要實現這立場的要求,除非採用暴力革命而又能成功推翻現政權,不然這幾近不可能。但相信在香港現有的政治文化下,即使是最激進的泛民都不會真的這樣做。故他們可能在口號上仍是如此要求,但實際上這D1立場應不是大多數泛民的真實看法。

以下的兩個泛民立場的共通點是他們其實都願意妥協,接受不在一二年實現「真普選」,並願意接受在一七/二零年才實現;北京政府再現階段所持的立場是C1C2還是C3還未有定論;同是要求北京政府改變立場為C5,即要求北京政府公開明確表明支持在一七/二零年實行「真普選」。他們不同之處只是採用甚麼策略去促使北京政府去這樣做。

第一種策略是以「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的方法製造強大的民意去迫使北京政府改變立場。這可稱為泛民的D2立場。第二種策略是繼續以傳統的遊行、示威、發表公開的立場書、及在議會內抗爭的方法,同樣是要製造強大的民意去迫使北京政府改變立場。這可稱為泛民的D3立場。

D2 D3立場面對同樣的基本問題是所採的策略如何在實際上能促使北京政府改變立場至C5。若北京政府現持的立場是C1C2,她是根本不願意給香港「真普選」或定下一些泛民難以接受的條件(如投誠),故要求北京政府由C1C2改變為C5,那是要求北京政府在香港實行普選的問題作立場上根本的改變。公投比遊行是否能產生更多的政治壓力迫使北京政府完全的改變立場呢?還是兩樣都不可能達到這目的呢?

若北京政府的立場是C3,即北京政府仍要觀察各方勢力的意向及發展才能決定一七/二零年的選舉方法是否會是「真普選」,要使C3 C5或許相對上會容易一些,因不用要求北京政府改變根本立場,但同樣的問題是公投或遊行如何能產生足夠政治能量使北京政府下定決心讓香港可以有「真普選」。D2D3會否產生反後果令北京政府更不放心讓香港有「真普選」呢?這些都是持D2D3的泛民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有一些泛民可能在現階段不要求北京政府就要採C5立場,也認為北京政府不是持C1C2 立場,因若北京政府真是持這些立場,那麼現在那麼「文明」的方法是根本不可能改變北京政府的。在還未到決裂的時刻,他們寧可相信北京政府現在是持C3立場,希望透過正面回應今回政改,提出修改政府提案的具體建議,以能產生最大可能性在一七/二零年實現「真普選」,使北京政府的立場由C3 改為C4。這可稱為泛民的D4立場。但因主動權仍是在北京政府,故D4D2D3一樣,都是一種沒有把握的策略。

另外一些泛民支持在今回政改也是要用公投或遊行的方法,但最終目的與D2D3不同,不是為了要改變北京政府的立場,因他們深明這是很渺茫,故行動的主要目是要建構香港社會的民主文化,讓香港市民能「透過身體力行,清晰表達對民主的熱愛與追求」。政制是否在今回政改能向前邁進並不是最重要,故如在零五年政改般把政府的建議否決掉也不用可惜。這可稱為泛民的D5立場。

D5不用考慮北京政府的取態,故它成功的機會反是最大,但卻不會對政制發展產生即時的作用。

綜觀泛民的五個立場,泛民在今回政改其實是沒有具體方法可以有把握地把香港政制推進更近「真普選」的。這是泛民在現今香港政治現實下的困局。

2009年12月26日 星期六

政制改革與政黨發展

一直以來,由《基本法》草擬至最近政改的諮詢,政黨都是香港的政治禁忌。《基本法》的政制設計並沒有為政黨明確賦與一個體制上的位置,好像認為政制不需政黨也可順暢運作,制憲的原意也可能是希望特區的政制可沒有政黨也能依原設計的原則達到行政主導。

律規定行政長官不可屬任何政黨,而政府在政改諮詢中建議這安排維持不變。那甚至是給了政黨一個政治貶意,令人以為行政長官屬政黨就會不利有效管治。

這做成的結果是政黨在香港過去二十年的發展都是停滯不前。一方面,一些既得利益可繼續透過體制上的保障(即功能界別選舉),就能維護自己的利益或達成管治理念,因而沒有積極參與籌組和發展政黨去爭取及整合政治資源。另一方面,現有政黨因缺乏可直接調配的政治資源,並不能吸引到很多政治人材或普羅市民參與政黨。

綜觀成熟的民主政體,在政制順暢運作、行政與立法機關相互協調、培養政治人材、整合不同階層的利益,讓各階層都可均衡參與、及有序與和諧地處理政治紛爭,政黨都扮演著關鍵的角色。

但因香港由一開始談政制發展時就只說選舉方法,忽略甚或低貶政黨的功能,結果做成一個支離破碎的政治版圖,令施政時要取得共識出現極大困難。若還是這樣看待政黨,那將難以令現在割裂的政治生態順暢過渡至普選,而即使實現了普選,民主制度也不容易順暢運作。

故此,在這規劃未來政制發展的關鍵時刻,必須透過賦與政黨更多可直接調配的政治資源,讓政黨在政制發展扮演更正面及積極的角色。

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零九政改博弈系列之一:北京政府對政改的取態

雖然我希望各方能捨棄以博弈的思維看政改,但到現在為止,仍看不到機會各方不會繼續以博弈的策略來看待今回政改。在今回政改,雖決議的是一二年的選舉方法,但各方的著眼點卻都是一七/二零年的選舉方法。

在政改的問題上,大家也明白最關鍵的是北京政府的取態,因她擁有最大及最終的權力去決定政改的方向、步伐、過渡及終點的內容。但北京政府的取態卻是不明確,而其他各方包括了泛民中較温和及較激進的、特首、及建制派內的不同利益集團,對政改的取態及策略,都因他們對北京政府的取態有不同的判斷,亦有所不同。

北京政府對一七/二零年選舉方法的真正立場有多個可能性:一、北京政府根本不準備讓香港可以有「真普選」,在適當時候會以「半真的普選」來滿足《基本法》的規定。在這時候未到之前,會拒談一七/二零年的選舉方法。

「真普選」是指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方法,在提名、參選權及投票的票數與票值的安排,都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半真的普選」就是設立有篩選提名機制的行政長官選舉方法,及以某種形式延續功能界別選舉,令親北京政府人士繼續同時操控香港特區的行政及立法機關,以防香港的管治失控。這可稱為北京政府的C1立場。

北京政府不會索性連一點兒的普選也不容許,因要考慮到國際社會及香港社會內部的反彈,故還是要為香港的政治制度添一些「普選」的包裝,以堵悠悠之口。

二、北京政府對在一七/二零年實行「真普選」是有條件。她要觀察香港的政治生態,只有肯定親北京政府的候選人,在行政長官的選舉必會得勝,及他們能取得立法會的大多數議席,才會讓「真普選」在香港出現。另一條件是泛民真心投誠,徹底放棄過去反北京政府的立場。在這些情況出現之前,北京政府不會願意進一步開放選舉,或只以「半真的普選」來應付香港人對普選的渴求。這可稱為北京政府的C2立場。

在北京政府本身的政治體制未有根本轉變前,若在香港進行「真普選」,以現在香港的政治生態,即使泛民與建制派的六四規律會有所改變,泛民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的可能性仍是相當高,泛民候選人贏得行政長官選舉的風險亦會是相當大,故C2實質上很大可能會變成C1,因此可把C2C1一同看待。

這兩種立場的共通點都是北京政府不願見到由泛民來主導香港管治,因泛民過去一直持反北京政府的立場,若由泛民主導香港管治,那很大可能會威脅到北京政府在港的主權體現甚或共產政權在全國的執政地位。

三、北京政府還未決定一七/二零年的選舉方法是否會是「真普選」,仍要觀察各方勢力的意向及發展才能決定,故在現階段不願給與明確的承諾。這可稱為北京政府的C3立場。要考慮甚麼因素才能作出決定,可能連北京政府也還未有一個很明確的說法。與C2不同,北京政府並非對「真普選」完全決絶,也不是要完全地操控香港的管治,但還是對實施「真普選」後若由泛民主導香港管治有一些不放心。香港內部的建制派,尤其是大商家們的取態亦是必須考慮,因若不在制度上為他們預留位置,那可能會對香港的經濟穩定和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四、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說一七年行政長官「可」由普選產生,也沒有明確說明二零年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但北京政府是立意讓「真普選」在一七/二零年就在香港實現。但可能是政治上慣性要保留一點彈性,以防在過渡至「真普選」的歷程中,出現一些突發事件威脅到北京政府在港的主權體現或共產政權在全國的執政地位,故只用「可」的表述方法。這可稱為北京政府的C4立場。

五、這立場並非北京政府現階段會採納的立場,而是一些泛民或其他人士希望北京政府能採用的立場,那就是北京政府公開明確表明支持在一七/二零年實行「真普選」。這可稱為北京政府的C5立場。

C1 C5的立場,反映了北京政府對「真普選」的支持程度。由於資訊的缺欠,香港各方其實對北京政府在此刻對政改的取態是那一個立場,和北京政府持某一立場的具體原因、條件和內容都不太肯定。各方只能依靠過去與北京政府交手的經驗,及現在透過各種渠道所能取得的資訊,加上一些個人主觀的臆測,去推斷北京政府的立場,並以此來調較自己對今回政改的期望及策略。這種判斷出現錯誤的機會很大,不單因為資訊缺乏,更因北京政府亦可能會因應著各方的取態而變動其本身的立場。

各方對今回政改的策略,其中一個重點是尋找方法去改變北京政府對政改已有的立場。若其推測北京政府現持的立場與他希望北京政府改變而持的立場的距離愈遠,那麼難度亦會愈大。如某方推斷現在北京政府是根本不準備讓香港有「真普選」(C1立場),而他是希望北京政府能最終改為公開表明支持實行「真普選」(C5立場),那難度會是極大,甚至近乎不可能。但要把北京政府的立場由C3改變為C5,或由C4改為C5,那相對上難度會少一些。

再且,因不能掌握北京政府對所持立場的具體原因、條件和內容,如在C3立場下,北京政府要觀察及掌握的是甚麼情況才能作出決定,那令究竟應以甚麼策略和方法才能使北京政府放心,願意改變立場為C4 甚或C5,亦存在很大的困難。

下星期續談泛民中較温和及較激進的、特首、及建制派內的不同利益集團,因應他們推斷北京政府對政改所可能持的立場,及他們本身對「真普選」的看法,分析他們在今回政改的取態及策略。

2009年12月19日 星期六

求同存異與和而不同

民主黨議決不參與「五區總辭」,社民連及公民黨決定繼續推動「五區總辭,變相公投」。有人理解這為泛民分裂,是香港民主運動的一個挫敗,有人或是為此而悲哀,或是幸災落禍。但我卻認為這反是深化香港民主運動的一個契機。

民主不單是在於建立民主的制度,更重要是要建構民主的文化。我不是說要有了成熟的民主文化,才可有民主制度,因民主的權利是屬於人的基本權利。但有了成熟的民主文化才能承托民主制度的順暢運作。

歸根到底,為何要建立起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那是因我們相信人即使有各種的差異,但生來都是平等,不因各人對問題有不同看法,享有的基本權利會有所不同。

民主制度並非終極價值,而是現今人類社會發現能讓每一個人都能享有基本權利的最有效功具。只有當我們學懂尊重不同的意見,民主制度才不會淪為大多數人暴政的功具。

在爭取民主的歷程中,對民主制度應如何設計、推動民主的策略、如何回應專制當權者、如何讓普羅市民參與民主的建構,人們會有不同的看法。沒有人可以肯定其看法必然是對的,或許也根本沒有絶對「對」的看法存在。

故此,這一次「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的爭議,正好讓泛民及香港市民一起去學習民主的精神。現在是關鍵的時刻,不是在於「五區總辭」後進行的補選泛民會贏回多少議席、投票率有多高等,而是泛民的各黨派,支持或反對「五區總辭」的泛民支持者及所有香港市民,能否學懂以真誠的態度去尊重持不同意見的人,真的做到求同存異與和而不同。

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功能界別與普選的憲法解釋

關於「普選」在《基本法》的意思,現在至少有三種理解。一、「普選」是指「普及的選舉」。二、「普選」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但平等只要求選民在行使選舉權時在可投的票數上是平等。三、「普選」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平等要求選民在行使選舉權時在可投的票數及票值和被選舉權上都是平等。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所採用的就是「普選」的第三種理解。

功能界別可能存在的模式亦起碼有六種。一、現有的功能界別,部分主要以界別內的公司及團體為選民,部分以界別內個人成員為選民的「傳統模式」。二、擴大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把「公司/團體票」改變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的「擴大選民基礎模式」。三、保留現有功能界別,但新加一些功能界別,把所有其他合資格選民包括在其中一個新的功能界別內的「新功能界別模式」。

四、由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為其功能界別提名,再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該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的「提名模式」。五、以現在由區議員互選的區議會功能界別逐步擴大至取代所有其他功能界別的「區議會模式」。六、合併上述的「擴大選民基礎模式」及「新功能界別模式」,令所有選民屬於一個功能界別,每一功能界別所包含的選民人數大體是差不多的「平均功能界別模式」。

採用不同對「普選」的理解,就會有不同的功能界別模式可以合符《基本法》的要求,讓功能界別或許能以那種模式繼續存留下去。

人權委員會多次表明現行「傳統模式」的功能界別不符合《公約》的規定。但即使不直接採用人權委員會的意見,以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原則去看,也會得出同樣結論。「立法目的」原則要求在解釋《基本法》個別的條文時,須考慮它的語境。因《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都屬《基本法》語境的一部份,而《公約》透過它們繼續在香港有效,故《公約》對選舉的要求,即既要普及也要平等,都會用以來解釋《基本法》中「普選」一詞,令「傳統模式」不可能符合「普選」的憲法意思。

就算是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時所偏愛的「立法原意」原則(originalist approach),當年草委在起草《基本法》時,應也不會認為「普選」的意思可以讓功能界別的「傳統模式」在政制發展的終點時仍保留下來。

故此,功能界別的「傳統模式」只能符合上述第一種「普選」的理解,因這理解並不要求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那麼只要讓所有選民都可在地區直選中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即使只有少數人可在功能界別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那都還是符合「普選」的要求。

但這會產生很奇怪的結果。《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若「傳統模式」的功能界別選舉可以算是「普選」,立法會現在就已達到最終的目標,那就根本不需要再規定最終的目標是要達到「普選」了。

同樣地,「擴大選民基礎模式」相比於「傳統模式」,其實並沒有在本質上對功能界別有甚麼大的改變,故這模式也只能符合「普選」的第一種理解。「傳統模式」及「擴大選民基礎模式」因不能讓所有選民在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上得到平等的對待,故都不符合「普選」的第二種及第三種理解。

「新功能界別模式」讓所有選民除地區直選外都有了功能界別的一票,故能符合「普選」的第二種理解,因這理解只要求選民行使選舉權時在所投的票數上是平等,但卻不能符合「普選」的第三種理解,因選民各自所擁有的功能界別票的票值並不是平等的。

「提名模式」沒錯讓選民都可以直接投票選各功能界別的議會代表,行使選舉權時所投的票的票值應是平等的,但在被選舉權上卻不是平等。只有功能界別的成員才能提名候選人,但非屬功能界別的選民卻不能提名參選人,這無異是為某些選民,尤其是非屬功能界別的選民的被選舉權加了一種額外的障礙,而這障礙亦沒有一個合理的理據。因此,這也只能符合第二種「普選」的理解,卻仍是不符合第三種理解。

在「區議會模式」下,選民對有關立法會議員的選舉權不是直接的,而是要透過由他們選出的區議員來間接行使。故得要有機制讓選民在行使選舉權去選區議員時,已大體知道那位區議員會如何代表他行使進一步的選舉權去選出立法會議員,不然「區議會模式」因不能確保選民行使選舉權的真正意願能表達出來,也未必符合第三種「普選」的理解。

嚴格來說「平均功能界別模式」在選舉權的票數及票值、被選舉權及選舉其他方面的安排,都可符合「普選」的第三種理解,但卻會把香港人很勉強地劃分為不同的功能,並把他們分配到一個意義不大的功能界別裏面。

綜觀「普選」的三種理解和功能界別的六種模式,差不多沒有一種功能界別可以符合國際社會對「普選」的理解,即上述「普選」的第三種理解。若要在政制發展的終點強行保留上述的某種功能界別模式,那就要以人大釋法的方式去解釋「普選」的憲法意思,去使這種功能界別模式合乎《基本法》的要求。

但那樣做,不單會偏離國際社會對「普選」的理解,亦會違反現行普遍接受解釋《基本法》條文的憲法原則。這無異是把解釋法律的行為變為赤裸裸的政治暴力。這不獨會損害香港的民主,更會破壞香港法治的基石。到時候等待見到真正民主多年的香港人,反彈甚至可能比二十三條立法時更要大。

2009年12月12日 星期六

不能回頭與必須向前

香港的民主之路,「行行重行行」,現在還未知能否繼續向前走下去。本來《基本法》讓港人以為到了零七零八年就可實現普選的終極目標,但因建制派頑固地不容自己的利益受損害,和北京政府仍對港人缺乏信心,零七零八及一二年雙普選都被叫停。亦因泛民策略上錯誤,令零七零八年失去了在民主之路上寸進的機會。現在又討論一二年的選舉辦法,我實在不希望再次停滯不前。

若能把目光放長放遠一點,即使不能現在就實行雙普選,只要由現在開始點滴地積聚動力,即使在將來要過五關斬六將,在一七年及二零年能實現雙普選仍是有機會。

但「路遙需馬力」,故行的每一步都要產生使政制不能走回頭及必須走下去的動力。要不走回頭路可能不太難,因《基本法》已規定最終目標是雙普選,難是在於如何使政制發展在民主之路必須走下去。

要達到這目標,設計政制的重點不一定要在最關鍵的議席分配,而可以在一些配套安排,只要能產生相應效果,令所有政治利益集團都看到,實踐雙普選可令其本身利益及香港整體利益得到更大保障,或若不繼續在民主之路上推進,讓雙普選儘早實行,反較不向前會受到更大損害。

制度設計也可能產生雪球效應。一些看來微小或不涉及制度核心安排的改變,在短時間內可能見不到對民主發展有甚麼顯著助效,但不同的微小改變累積及互動起來,卻可能產生遠超想像的能量。因此不要輕看這些改變,因經一段時間,它們所帶來的效果可能會令人大吃一驚。

故此,民主之路不爭朝夕,而是要把握每一個機會。

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不變與小變

在關於政制發展的博弈或商談,不斷有意見認為因政府提出的建議不能達到一二年雙普選的要求,寧可否決掉也不接受。

這涉及兩個判斷。政府提出的方案是否一個民主倒退?若是的話,否決當然是理智及符合民主的選擇。但若政府的建議所包含的民主成份即使並不多,但至少是有一點兒進步的話,那麼是否應為它並不能達到理想的民主方案而把它否決掉?

設想某人不能決定應去甲地或是乙地,兩地分別處他的正東方及正西方,同是離他一百公里。若他向處正東方的甲地走一小段路,就會同時離乙地遠一點。他愈是向甲地的方向走,離乙地就會愈遠。他若改變主意要走向乙地,之前走過的路就會浪費掉,故走回頭路的代價會隨著走向甲地的路愈遠就愈大,令他走向乙地的機會就愈少,但繼續朝向甲地走下去的機會及動力就愈大。

按這理解,若政府的方案是朝向建立真正民主政制的終點走的一小步,把它否決掉,就只會留在原地不動。若通過了,那至少是向民主的終極目標走了一小步,也即是離非民主的制度遠一點。

當然通過這方案不保証會繼續走下去,而有可能在中途停下來,但那至少是比現狀更民主一點,也離民主的終點近一點。再且,當已起動了走向民主的步伐,也會產生向著民主的終點繼續走下去的動力,要刹停下來就得費一番力量。那也是為何一旦向民主的方向起步,停下來或回頭的代價都會比繼續走下去的代價為大,機會相對會減少。

因此,與其否決政府的方案,不如建議政府在這階段如何能在現實的局限下,向民主的終點多走一步。

香港家書

詡謙:

特區政府剛公布了一份諮詢文件,收集香港市民對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不知道學校的老師有沒有與你們在通識課中討論?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中,你爸爸我在讀大學時,就已經開始參與了多次香港政制發展的討論。與很多追求民主的香港人一樣,爸爸一直以來都是爭取香港能夠儘早建立起民主的制度。相較很多比香港在經濟及法律制度上更落後的地方,他們都已有了民主的制度,但香港經過超過四分一個世紀的爭論,我們到現在仍未可以肯定甚麼時候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民主制度。

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立法會的選舉是否能符合普選的要求。你在課本上應該學過香港立法會是由六十位議員組成,一半是經過地區直接選舉,由每一名滿十八歲並登記為選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投票選出;另一半是由二十八個功能界別如金融界、漁農界、工業界等選出。但與地區直選不同,各個功能界別的選民加起來只有二十多萬人或單位,而當中不少還是一些公司和團體。

換句話說,一般香港市民只有地區直選的一票,但有些也是功能界別選民的人,他們就擁有兩票了。有一些人因他們擁有或領導一些是功能界別選民的公司或團體,甚至可以有超過兩票。

一直以來,爸爸都是與爭取民主的其他香港人一樣,希望能儘早取消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席,因為這種讓一些人有兩票,而大部分人只有一票的制度是不公平的。

有一些人認為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只是規定立法會最終要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而「普選」的意思只是要求選舉是普及就可以了,即所有香港合資格的選民都有投票權,就已算是符合普選的要求了。

但「普選」並不能只解作「普及的選舉」那麼簡單,因《基本法》亦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而《公約》要求所有選舉是要普及的,但也要是平等的。因此在理解《基本法》中「普選」時,應解作「普及和平等的選舉」。

有一些人又認為那麼只要透過擴大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或設立一些新的功能界別,把所有香港人都分到一個功能界別裏面,讓所有人都可以有地區直選的一票及功能界別的一票,那麼所有人手上都有兩票,就應符合平等的要求了。但國際社會對平等選舉權的理解,卻不單是選民手上選票的數目是相等,每一位選民的每一票亦應等同於另一選民的一票的。

以現在一些功能界別的選舉安排看,有一些功能界別只有百多位選民,就可選出一位立法會議員,但一些功能界別有八萬多名選民,也同樣只能選出一位立法會議員。這樣,你就可看到每一名功能界別選民手上的一票的票值並不是一樣的,有一些人的一票是遠比其他人是大得多的。

除非功能界別能改變成為所有合符選民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是屬於一個功能界別,而每一個功能界別所包含的選民人數大體是差不多的,不然功能界別是難以符合普及和平等的要求的。但樣做就可能要把香港人很勉強地劃分為不同的功能,並把他們分配到一個意義不大的功能界別裏面。

其實普選或民主都不是終極的價值,而最重要的是我們要尊重社會內每一個人,無論男女、種族、出身、貧富、學歷和政治立場,都同樣是享有人作為人的尊嚴的。讓一些人可以在選舉時有多於其他人的投票權,或是手上有多一些選票,或是手上的一票比其他人的選票更有價值,那都是歧視人,不尊重每一個人都是生來平等的基本權利的。

翊謙,爸爸真的希望在你五年後到十八歲擁有選民資格時,香港就已經有了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建立起真正的民主制度。不過,這個希望可能還是要靠你和我,和所有渴望香港民主及尊重人的尊嚴的香港人繼續的努力,才可以在未來的日子見得到。

爸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五日

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以「路徑依賴」去清除功能界別

上星期我談到可如張炳良教授建議,採用「路徑依賴」的理論去設計未來政制的發展,而關鍵是建立既不能回頭,也會導引向建立完整的民主制度的發展路徑。一個關鍵的發展方向就是讓政黨能取得更多政治資源的分配權,令政黨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以配合民主政制的發展及運作。

我提出兩個意見:一、在一二年增加立法會議席至八十席;二、優化區議會選舉辦法,引入包含了比例代表制的混合選舉方法,並由民選區議員也是以比例代表制選出立法會區議會功能界別的十一位立法會議員。這裏再作補充。

現在政制發展討論中最大的爭議是如何去清除功能界別的議席。要功能界別的議員自行消滅是困難的,故用「路徑依賴」的理論去看,要使功能界別議席能有更大可能盡快消失,那就得把功能界別議席數目由現在佔總議席二分一的比例減至少於三分一,那才可能取得立法會三分二議員同意取消功能界別議席。

若是在一二年就去減少功能界別議席,在現有局限下,就也要減少地區直選議席,這當然是難以接受。把議席維持不變,只會延續功能界別佔總議席一半的情況,亦令在下階段進一步把功能界別議席推低至三分一以下更困難,故唯一的選擇就是增加議席。二零年立法會的組成方法,會是由一六年的立法會決定,要產生路徑引力的效果,功能界別議席在一六年立法會所佔議席比例必須是三分一以下。因此,在一二年把立法會議席增至八十,再在一六年增至九十,以增加議席去「溝淡」功能界別議席,才能促使功能界別議席在二零年的立法會消失。

就著功能界別議席的去留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在增加地區直選議席時,也可增加新的功能界別。從「路徑依賴」理論看,若長遠是要消滅功能界別,這意見是完全與這路徑相反的。一旦增加了新的功能界別,那必會同時增加了既得利益者,令消除功能界別更加困難。

這雖非政府在諮詢文件的建議,但最近出現了不少言論,卻似是朝向這方向走。「普選」被一些人理解為只是「普及」的選舉,而非「普及和平等」的選舉,那麼只要讓所有選民都被一個功能界別包含在內,那就算是符合了《基本法》內關於「普選」的要求。雖然唐英年司長明言現行的功能界別選舉未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但他又說只要所有人都有兩票,便屬平等的了。如以這種論點繼續推進,甚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立,那有可能令現有傳統的功能界別,在不作改變下就可以保留下去,條件只是增加新的功能界別如彭定康時代的新九組式功能界別(或改變現有其中一些功能界別),去把所有選民納入其中一個功能界別之內。

但這對「平等」的選舉權的理解,只是著眼於票數上的平等,而忽略了選民每一票的票值也要是平等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對平等選舉權的理解是每一位選民的一票應等同於另一選民的一票。故即使所有選民都被納入一個功能界別,以現有的功能界別的選民選票分配方法,各功能界別的選民之間,他們每一票的票值是不平等的。能把現在被排除於現有功能界別的幾百萬選民也可納入於功能界別,這些新設立的功能界別的選民,他們每一票的票值也必然比現有功能界別選民手上一票的票值為低,故亦是不平等的。因此我是堅決各對這種對「普選」的理解的。

另一種意見是關於擴大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在諮詢文件中,政府是建議維持現有一些功能界別中「公司/團體票」的安排,不會改變成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但不少人(包括了泛民中人)認為要提升立法會的民主成份,可擴大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把現有一些功能界別的「公司/團體票」改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

但把「公司票」改為「董事/行政人員票」,實不能把功能界別小圈子的性質改變多少。現在一些財團大老板可透過持有不同公司的控股權,在一些功能界別中取得多票,但這些由財團大老板任命的公司董事及行政人員,不也是得聽命於大老板嗎?把「公司票」改為「董事/行政人員票」反令大老板手上的票更多。就算把「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現有功能界別之間選民的票值仍不會是平等的。這只會令一些想保留功能界別的人說,功能界別已有所改善,令它的認受性增加,反為功能界別製造了保留下去的借口,故不符合要清除功能界別的路徑要求。

因此,我不贊成在一二年及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擴大現有傳統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好讓人們不會忘記功能界別的本質是違反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以防止它們可有任何理由在二零年留下來。

至於政府現在提出的區議會方案,在現有區議會的選舉辦法下,亦一些人同樣是顧慮它有可能讓功能界別借屍還魂,令功能界別可永續下去,因政府可基於區議會已有三百多萬的選民基礎,故能符及普選的要求,最終令它變成一種國內人民代表大會式的選舉制度。

正是要防止這種發展,我提出以區議會方案去配合增加地區直選議席的條件,必須是改變現有的區議會選舉及組成方法,透過引入雙重的比例代表制,令選民的選擇最終能真正反映在區議會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選舉中。

這種選舉模式可能是複雜也是曲折的,但它與地區直選的性質類近,亦只差一線。當然在制度設計上,並沒有任何方案可以有百分百保証,但這種過渡的選舉模式能最終轉化為符合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方法,能導引香港走到建立起完整的民主制度的終點,至少機會上應是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