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7日 星期六

由趙連海案看中國法治的前景

不少人已對中國政府及司法機關處理趙連海案的各種不公平問題提出批評,但我希望以另一角度看這案件。誠然,這案件反映了中國法制在法治上各種缺欠,但它也可能標誌著中國法治已發展到一個關鍵時刻。

首先,能有趙連海案出現証明了中國老百姓已有了一套權利意識,當自己權利受官商侵害,敢於向權貴挑戰。在趙連海被判有罪後,仍有毒奶粉受害家長堅持繼續向有關方面追討,証明中國民眾已不再對不公義之事噤若寒蟬。而中國民間也有了如趙連海及一眾維權律師這類人,在中共強權下仍勇於按法律力爭。

另外,中國官方處理趙連海時,仍要借用法律去阻嚇他,由法院裁決「尋釁滋事」罪成,而不會不按法律地拘押他,甚至讓他無故地在人間消失。那証明中國官方也得依靠法律去賦與其行動正當性。即使中國官方能操弄法制,但法制已變了一個他不敢不用的管治工具。

再者,在趙連海案的判決出來後,連一些一直親中共的人也對裁決及法院的理據提出批評,那証明即使在執政團隊裏面,也不再只是由高層一槌定音,在內部也會出現不同看法,亦對法律公義有了一套凌駕於黨政策的超越性標準,並願把這不同意見公開。當然這有多廣泛仍很難說,但至少它是存在。

還有,在出現了這些批評後,中國政府高層並沒有開動機器把它們完全壓下去,並可能也自覺理虧而對趙連海從寬處理。雖然所用方法仍是不按法治,但那也証明他們也明白到法治的要求是必須面對而不能漠視。

從趙連海案所引發的一些發展,我們可看到中國法治已非常臨近一個突破點。老百姓及部份執政團隊內的人都已一定程度上孕育出一套法治文化,若再累積下去,那會對中國政府構成進一步轉變的壓力或動力,或能突破樽頸,讓中國法治邁向更高層次。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好官與壞官的博弈

趙連海的寃案引來海外對中國共產政權嚴厲的批評,甚至連一些過往一直是親共產政權的人也看不過眼。當中對趙連海的控罪、入罪及判刑,不容置疑都是極不公平對待,也明顯是對中國法治的一大反証。但我希望從另一個角度看為何中國到了現在還可以有如此的寃案出現。

可能是基於對中國儒家文化中士大夫的君子人格或對人性中仍有善的一面的信念,我還是相信在共產政權中仍有好官與壞官的分別。壞官其實不用多說,不算壞盡的就是的那些貪贓枉法、以權謀私的個別官員,壞透的就是那些勾結匪類、結黨營私、爭權奪位的官員集團。他們會為了掩飾自已的罪行而不惜犧牲別人。好官是那些真心為國為民、清廉無私的官員。在中國的大環境下,他們須顧存大局,願為維護整體社會的穩定、和諧與發展,及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而躹躬盡瘁。在中國裏面是好官多還是壞官多,不用多說,可能有人甚至認為在中國連一名好官也沒有。但我相信即使不多,中國還是有好官的,可能還是在政府中坐在高位上。

還有一類是不好不壞的官,他們並不會像好官般有甚麼崇高的理想,但又不至於如壞官般主動地以手上的權力去謀私利。他們只是一群官僚,重視的只是要做好工作養家活兒。他們可能佔官員的大多數,但他們也可能是最受環境所影響。若由好官主政,他們應可安份守己,按規則做好管治的工作。但若是壞官當道,他們就未必能力抗潮流,而會被迫同流合污收贜受賄,成為了壞官中不太壞的一群。但若泥足深陷,他們也會變成大壞官。

趙連海入獄是因為他要為三鹿奶粉受三聚染的事向有關方面追討。雖然三鹿集團的主要負責人已被判刑,企業亦被頒令破產,也有一些官員下了台,但三鹿能如此明目張膽地行事,背後撐腰的官員當比現在下台的更多和更高級。正如譚作人要去揭露四川地震豆腐渣工程一樣,若容譚作人、趙連海這等人行動繼續下去,那他們可能會挖出更多涉案的更高級官員。

對直接涉案的壞官來說,選擇很簡單,必須要儘快把趙連海打壓下去,以防止他把更多人牽涉進去,也去阻嚇其他人不要去作同樣的事,威協到他們的權位和財利。但為何連好官(若有的話)也參與去打壓趙連海呢?他們不是說要依法施政、關懷人民福祉、實踐公義公平嗎?但為何他們也會容讓這種寃案出現,甚至可能是他們下命令要嚴懲趙連海呢?

難道他們看不見寃情嗎?我相信他們不是看不見的。他們這樣做可能就是為了要顧全所謂的「大局」。當然好官可以借機追查下去,把背後整個壞官集團連根拔起,去實踐他們心目中的善治。但若這集團是盤根錯節,那拉出來的可能是整個共產政權的大部分,那麼還要追下去嗎?再追下去,亦會令人民對共產政權的正當性存更大質疑,那麼容讓趙連海追討下去,就可能動搖整個共產政權。到現在為止,中國還沒有一個另外的管治團隊存在可以替代共產政權,結朿共產政權的後果可能是國家陷入四分五裂的慘況,大部份心民所受的損害可能更大更長更深。那麼為了防止共產權垮台和中國陷入長期的混亂,也不得不痛心地犧牲趙連海這等維權人士的短期利益了。

但這樣做卻發出了很不好的訊息。對那些大壞官來說,那即是說他們只要貪得夠狠,並把更多官員拉進貪腐集團內,那他們的權勢反可更穩固。對那些只是個別地謀私的官員,他們有更大原因要把貪腐進一步集團化。對那些大多數不好不壞的官員,訊息更是他們要夠壞才會得到保護,那他們可能會索性豁出去進入真正的「入魔」之路。

因此好官這樣的決定實是飲鴆止渴,愈是為了要顧全大局,結果愈是縱容了壞官們,那離他們的管治理想只會是更遠。他們沒可能看不到這一點,只是從他們的角度看是別無選擇,只能從都是錯的選擇中,選中一個他們認為短期的破壞效果相對上較少的一個。他們應也不是不知道這樣下去長遠來說對共產政權也是沒有好處的,但也只能用這種非常手段來換取時間去改變局面。

若我們願意相信共產政權中還是有好官,也無論你是否認同好官們那顧全大局的判斷及選擇,關鍵點並不是好官是否坐在政府高位,雖然這是一個重要起點,不然也不用談甚麼改革了。但這是不足夠的,真正的關鍵是整個管治團隊中好官與壞官的比例是怎樣,因若壞官仍是佔著大多數的話,那麼好官無論怎樣做都只是孤掌難嗚,更要繼續為了顧全大局而為這些壞官掩飾罪行,背上不義之名。

好官與壞官之間的博弈就是如何把大家相對的比例改變,而爭奪的對象就是那些佔大多數不好不壞的官員。在現在的環境下,沒有一個官員可以是完美無瑕未曾不情願地沾染過一點兒貪腐的污水的,連好官們自己也不能避免。那麼若每個官員都要追究的話,連他們自己都逃避不了罪責。因此,在一個適當時候,即好官大體能培育出一個相對大的管治團隊能擔起沉重的管治工作並願意秉行公義的,那就要推行一次大特赦,承諾不對所有曾在一個特定日子前犯事的官員追究,但在這特定日子之後所犯的事,就必會嚴格執行法規,對所有貪腐行為一律追究到底。那可以讓那些站在邊沿,在不情願及跟大隊下犯事的不好不壞官員一個重生和重新起步的機會。或許這對那些曾受到這些官員錯誤決定而受害的老百姓是不公平的,那只可用其他方法去補償他們。

這能否成功,一方面要看好官能否善用他們手上的權威去影響其他官員尤其是新的一代,另一方面要看好官能否策略地運用權力保持著管治地位但又不會為了「顧全大局」而令人民對共產政權徹底失去信心,故他們有的時間其實不是太多。但歸根到底,可能還是得寄望於人性中的善有多大的可能性。在這一點,基於不同的信念及判斷,我相信有不少人不會如我那麼樂觀的。

2010年11月20日 星期六

法律與道德:那種道德?誰的法律?

法律與道德是法理學的老問題。在上世紀六十年代,英國就曾出現一次關於法律與道德的大辯論,觸發點是肛交應否非刑事化。大法官Lord Delvin及法律教授H. L. A. Hart 進行了一場關於法律應否用以執行道德規範的爭辯。Delvin認為道德是維繫社會的重要元素,故法律理應可執行道德規範。Hart則認為法律應是中立的,不應用以執行道德規範。但細閱他們的觀點,其實真正的分歧並不是法律應否用以執行道德規範,而是執行那一套道德規範。Hart支持的是一套尊重個人選擇的道德規範,Delvin則支持一套來自傳統和宗教的道德規範。

香港也先後出現多項涉及法律與道德的爭議。遠一點有是否立法規管性傾向歧視、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應擴展至保障同性同居關係和安樂死的爭議。近一點就是變性人的婚姻權利及代母產子的爭議。和DelvinHart的辯論一樣,同樣涉及法律應執行那一套道德規範,是較尊重個人選擇的後現代、後物質主義的一套,還是較強調傳統的一套。

即使說香港憲制上已有了人權法,故在法律制度上理應是選擇一套與人權標準相符的道德規範,但在這些爭議,一些較尊重個人選擇的訴求是否必然屬人權保障範圍,或較強調傳統的道德規範就是否必然不符合人權的要求,也並非絶對。

但在DelvinHart的辯論中並未直接提及的,就是即使法律應去執行一套較尊重個人選擇的道德規範,但應由誰來決定或制定這法律呢?由法官代表著整個法制去決定、或由立法會內的市民代表去決定、還是由全港市民透過全民投票方式去決定呢?還有沒有方法可讓持不同意見的人能透過公平及開放的平台去商討如何處理這些具爭議性的議題呢?這方面的討論可能還是不太多。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一次過立法」的政治考慮

上星期談了「一次過立法」即透過一次的立法程序一併處理一六年立法會、一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實行普選並不是法律問題。《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都沒有禁止這樣做。因此,是否進行「一次過立法」,主要還是要看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北京政府、及香港各界包括了各政黨和公民社會,是否有政治上的原因反對或支持「一次過立法」。

一般的估計都是北京政府必不會支持「一次過立法」。主要的原因可從北京政府對香港政改一直以來都是依從步步為營的策略,走每一步都是極之小心,不願出任何亂子的。按這思維,若在一七年行政長官是由普選產生,即使所有候選人都要經篩選後才能參與普選,故選出的行政長官也必是北京政府所能接受的人,但在引入普選後的新政治環境下,各派的政治形勢會如何變化實在不容易估計,因此得在一七年實行了行政長官普選後觀察一段時間,才能決定立法會是否和如何在二零年實行普選。基於這估計,北京政府不支持「一次過立法」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但從每次政改的經驗看,港人耗在政改爭議的時間與精神都是極多的。由於每次政改的討論都得在下一次選舉前約三年就得啟動政改程序,那麼若不採用「一次過立法」的方式,那就要在一三年(即第四任行政長官上任後不久)啟動政改程序討論一六、一七年的選舉辦法,接著到了一七年(即新的由普選產生的第五任行政長官上任的同時)又要再次啟動政改程序去討論二零年的選舉辦法。可以想像在未來的七至八年時間,如不在一三年一併處理一六、一七及二零年的選舉辦法,香港仍要不斷在政改的問題上糾纏,那對香港的政經發展及民生保障都不會是有利的。這應也不是北京政府所希望見到的。

也從今次政改得以通過的經驗看,北京政府應也明白到過去那過於小心及漠視港人對普選的強烈訴求的策略是行不通的。港人對普選的渴求只會是愈來愈強烈,若還不容讓香港在普選的發展上正式啟航,那積壓下來的怨氣一旦爆發起來,會對香港社會造成難以想像的破壞力。門白到這點,因此北京政府在今回政改時,到了關鍵時刻也大膽地走出一步,接受了普選化的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舉方案。

現在朝向普選的發展已正式啟航了,港人對普選的期望亦必會隨著一二年選舉辦法的落實而會進一步提升,因普選之路是不可逆轉的。一旦開始了,人們對普選的要求必會更高,那北京政府當明白現在更不可以嘗試以拖延討論的方法來拖慢香港的普選發展。

若北京政府不接受在下一回政改程序時採用「一次過立法」,港人的失望及失落會比這一回政改可能更大,而所做成的衝擊亦會更激烈,因港人對等候落實真普選的耐性已是愈來愈少了。今回政改通過而營造起的和諧氣氛亦可能因而會全喪掉。但北京政府應看到也有不少港人是願意以理性包容的態度,在最終是實行真普選的條件下,是願意就過渡安排作妥協的。故若北京政府能接受「一次過立法」,那應更容易爭取到港人認同一些北京政府較能接受的普選方案。

歸根到底,香港只是一個城市,即使香港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都是由普選產生,他們所能決定的也只是一個城市面對各方面的城市管理問題,這與國家整體的管治,及共產黨在全國的權威都不會構成任何威脅的。而由普選產生的特區政府卻能補回現在極之欠缺的管治權威,而具權威的政是有效管治的必要條件。此北京政府應看到在香港實踐真正的普選,那只會對香港及北京政府有利無害的。這時候,既然已走上普選之路,而形勢的發展是普選之勢必會愈來愈強大,理性的抉擇是在更有利的時間,放膽地去確切落實普選的安排,那可能為自已爭取到更有利的位置及結果

先不去談具體的普選細節是如何,那仍要在未來日子的政改討論中在港人間凝聚共識,但其實同樣重要的是要向所有黨派發出清悉的訊息,就是普選必會實行,而不會再如以前般瞻前顧後地去推行普選。那麼各黨派(尤其是親建制的工商界政治團體)才不會仍抱觀望或心存僥倖的態度,而不去全面發展自已在香港普羅市民間的影響力及認受性。若他們仍是以這種態度看待普選的發展,到了真普選在形勢發展下不得不真正落實時,他們就會更欠缺實力與泛民主派在全面普選的新政治環境下爭一日之長短。因此,同樣是基於理性的考慮,北京政府更應採納「一次過立法」。

在香港的政黨及政治組織,泛民主派當然會支持「一次過立法」,但如上述適用於北京政府的分析,其實也適用於建制派中的工商界政治團體,故在理性的考慮下,他們也應積極考慮支持「一次過立法」。其實只要有明確的訊息讓工商界知道普選必會來臨,那他們必會更積極地動員及部署,去參與那即將來臨的真普選。以工商界擁有的龐大資源、人材庫及人脈網絡,在普選下他們是享有很大優勢的,只是過去因還抱著能保留政治特權的幻想,故遲遲未積極投入政治,致在地區選舉中節節敗退。

況且,若能採納「一次過立法」,未來普選的細則將能儘早釐定清楚,那麼各黨派就可以儘快進行部署,以爭取在普選下取得最大的成果,這也會使到了落實真普選時,一些黨派不會因準備不足而對制度提出質疑或出現不公平的政治競爭,削減因實行普選所應帶來的好處,或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損害香港的整體利益。

綜觀上述的分析,只要各方是按理性的考慮,實在是沒有理由不支持「一次過立法」。

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再談隧道費回贈

上星期談了若要處理三條過海隧道流量不均的問題, 還是要透過調節各隧道收費來達到。回購是透過擁有各隧道控制權來掌控隧道收費,這方法雖能達到目的,但與兩間隧道公司談判賣價將涉及大量資源及時間。回贈雖也要與兩間公司商討安排,但難度必不會較回購大,故是較可行及更具彈性。

有說法指回贈是以公帑補貼隧道使用者及隧道公司,但回購其實也一樣會有補貼,且補貼可能要較回贈更多。但若我們明白所付出的公帑的根本目的是要達致改善各隧道的流量這公共利益,令整體社會耗在交通的時間大幅減少,那麼回贈即使會讓隧道使用者及隧道公司得益,那也不是不公平。

亦有人擔心若不回購而只以回贈來調節隧道費,因政府沒有兩間隧道公司的控制權,那東、西隧可能在引入回贈後再加價。由於有了政府的回贈,它們就不用擔心流量會因隧道加價而減少。以香港企業一向那種賺到盡的心態,這憂慮也不無道理。因此政府必須事前與東、西隧公司達成協議,一旦引入回贈,在一定的條件下它們是不可加價。

由於回贈措施必會令東、西隧流量增加,也即是它們的收入必會增加,若在協議中規定若隧道流量在回贈安排下相較未引入回贈措施前,能維持一個特定百份比的增加,它們就不可加價。當然兩間公司不一定要接受這條件,但這安排不影響它們對隧道經營權的年期,但又保証收入會增加,那其實是百利而無一害。的確它們是要放棄加價權,但加價最終目標不外是營利,而在香港現在這樣的政治氣氛下,公共事業加價必會引來市民強烈反應甚至杯葛如大家樂事件般,若有政府透過回贈協議可保証每年營利有提升,而又不用承擔政治風險,我看不到一個理性的企業有甚麼理由會拒絕這建議。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一次過立法」的法律問題

「一次過立法」是指透過一次的立法程序一併處理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實行普選。「一次過立法」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一、這安排有否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零四解釋》所規定的「五步曲」及《零七決定》;二、進行「一次過立法」的法律程序的具體安排。

在處理二零一二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時,有說法曾指按《零七決定》,不能以「一次過立法」一併處理二零一二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以後屆別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零七決定》只確定了二零一二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並沒有明確規定之後屆別的選舉方法是可以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規定二零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零七決定》並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零四解釋》,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確定。那的確是意味著《零七決定》只是授權處理二零一二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故在處理二零一二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時,不能以「一次過立法」一併處理二零一二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以後屆別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說法應是成立的。但《零七決定》主要是關乎二零一二年屆別的選舉辦法的修改程序,本身並沒有明確規定二零一二年以後屆別的選舉辦法的修改程序。因此,關於以後屆別的選舉辦法的修改程序,還是得回到《零四解釋》。

《零四解釋》訂出了政改的五步曲,規定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要符合下列程序: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三、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行政長官同意;五、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但《零四解釋》卻沒有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提交報告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時只可就著一屆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修改。雖然行政長官在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七年提交的報告都只是就著一屆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但《零四解釋》本身並不排除處理超過一屆的產生辦法的可能性。因此,以「一次過立法」來處理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應是《零四解釋》所容許或沒有禁止的。

若要以「一次過立法」來處理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正確的法律程序應是行政長官在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報告裏得明確表明這一次報告是要一併處理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在確定相關報告時只確定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進行修改但不處理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若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都可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可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法案,一併過處理二零一六年立法會、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在立法會審議修改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序中仍存在著一個技術問題。因《零七決定》規定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才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如立法會不通過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七年由普選產生的法案,那麼按《零七決定》,立法會是不可以通過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由普選產生的法案的。

要處理這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按次序向立法會提出相關法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先提出關於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之後再提出關於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以實行普選的法案。若這法案不獲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不用再提出關於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實行普選的法案。若上述的一至三項法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後就可生效。

綜觀上述的分析,《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的解釋及決定都沒有禁止「一次過立法」,因此「一次過立法」能否進行並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這要視乎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中央政府、及香港各界包括了各政黨和公民社會,是否有政治上的動機以「一次過立法」的方式一併處理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二零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下星期續談「一次過立法」的政治考慮。

2010年11月6日 星期六

回贈與回購

為解決三條過海隧道流量失衡政府委託的顧問公司建議以對隧道使用者提供隧道費回贈的方法去調節隧道的流量,而非很多人建議的回購東、西隧。要比較那種方法較好,可能要先弄清楚為何要回購或回贈。

若政府的最終目標是要透過某種方法去調節隧道費去平衡流量,那麼那種方法較好,就應看那一個方法在這時候能達致目標的可行性是較高,而不應與過去政府的一些錯誤決定混為一談。回購能達致目標是因政府若能擁有三條隧道,那政府自然可以全權決定三條隧道的收費。但由於東、西隧隧道公司的專營權年期還有六及十三年,若現在向兩間公司商談回購,可以想像兩間公司尤其是西隧公司必會要求龐大的溢價,談判過程必然艱巨且漫長。故回購雖能達目標但卻會耗用大量資源及時間。

回贈同樣是要達致調節隧道費去平衡流量目標,但相對上實行的難度會較低。政府可以直接與兩間隧道公司商討,道公司只向隧道使用者收取一個由政府定出的隧道費,再按每天實質汽車流量,向政府取回正式隧道費與政府所定隧道費的差額。雖然政府仍要與隧道公司商討安排細節,但涉及的只是一些行政措施,故能達成協議的機會相對上會較大及較快。且結果是隧道的流量會增加,亦即收入會增加,隧道公司沒有太大的理由去拒絶。

若使用回贈這方法,有人或會質疑為何要用公帑去補貼隧道使用者。的確隧道使用者會因回贈的安排而得益,但若能成功平衡三條隧道的流量,所有人耗在交通上的時間就會大幅減少,那亦會令整體社會的生產力有所提升,故回贈主要並不是要補貼隧道使用者,而是用公帑來改善隧道交通這公共利益。

下星期續談關於回贈建議其他方面的問題。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派錢」的管治問題

特首在施政報告中提出由政府與商界各出資五十億元設立「關愛基金」,如過去政府的一些派錢措施一樣,「關愛基金」這派錢行動也同樣引來各界不少批評。可能有人會奇怪,現在政府不是要加徵重稅,而是派錢給市民,但為何仍會惹來那麼多批評呢?要解釋這奇怪現象,那就要明白香港現在所處的管治環境及管治體制存在著一些獨特及惡劣的問題,令政府派錢給市民也難以得人認同。

這些管治問題可從派錢涉及的一系列問題中看到。一、為甚麼要派?二、用甚麼來派?三、由誰來派?四、如何派?五、派多少?六、派給誰?七、派要達到甚麼?八、派後有甚麼結果?

人們首先質疑政府為何要派錢。政府設立「關愛基金」公開的目的是要為基層市民提供綜援計劃不能提供的多方面支援。但各界對為何要設立「關愛基金」卻有不同的揣測由為了幫助富商平復社會中仇商仇富的情緒,至為了讓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累積政治籌碼去競逐下任特首。為何會產生這些揣測,一方面是由於政府並不能得到市民信任,故任何表面看來是好的措施,都會惹來各種陰謀的猜度。另一方面是政府在推出政策建議時傾向由上而下,而未能透過公平及開放的程序,容讓公民一起參與去醞釀出政策。

另一點受質疑是政府拿甚麼來派。若政府沒錢,當然叫商界捐獻是合理,但政府坐擁龐大儲備,根本不是沒錢,那為何要商界捐錢呢?商界要扶貧,大可由商界自己做,現在政府這樣呼籲商界捐獻,商界很難拒絕,令商界或是認為這是額外徵稅,或是強化了上述提到的一些陰謀觀點。

這又與特首建議由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出任基金的主席有關,涉及了由誰來派錢的問題。這安排進一步強化了這是要為唐英年累積政治籌碼的說法。但事情發展至今,「關愛基金」可能已變成了他要拆的政治炸彈了。這同時涉及了另一問題就是錢應如何派。香港市民的政治醒覺早已超越了「有錢收」就必然開心的水平,人們更會問派錢的具體安排是否有效益和是否公平。

政府若要設立另外的機制去處理「關愛基金」的申請,那就要在現有政府部門及社福機構以外再加設一重架構,結果會有相當部份的資源耗在行政費用上,那麼把錢直接注入現有的機制可能更合乎效益,而不用費事去設立「關愛基金」了。但更令人疑慮的是負責審批的機構是否會公平地處理申請。政府在這方面到現在還未有提出具體的建議,在陰謀論當道下,不難解釋為何會惹來多方批評。

政府現在建議要派一百億,但有些人會認為對解決香港的貧富懸殊問題,無異只是杯水車薪。但另一些人卻會認為為何要動用公帑去幫富商「洗底」。故無論政府要派多少,因著社會內存在不同利益,又因著這些不同利益未能透過適當的渠道溝通對話,在缺乏互信及陰謀亂飛的情況下,無論政府提出要派多少錢,都不能令所有人滿意,甚至引起各種猜疑。

同樣的問題出在錢要派給誰。特首建議是要支援未受綜援計劃涵蓋的基層市民,但具體會是那些人在甚麼條件下得到幫助,細節卻還未有。政府的說法是要多聽各界的意見才確定細則。這本是好事,不是由政府單方面決定,但政府卻沒有同時間設立一套公開透明的制度讓各界去共商分配的細則,那就給人政府根本只是急就章,在沒有深思熟慮下就把建議提出來,又惹來一些批評。

即使人們都同意政府推出「關愛基金」的理由就是他的真正目的,但人們可能仍會怪責政府為何容許甚至是導致社會上出現嚴重的貧富懸殊,現在的派錢行動只是「補鑊」,因此也不會得到很大的認同。在缺乏細節的情況下,有人會質疑政府派錢,根本不是針對問題的核心,並不能解決社會的貧窮問題。人們在一輪派錢後,並不能脫貧,只會繼續活在貧窮的境況中。更有人怕政府在派了錢後就推說已經盡了扶貧的責任,而不願意再做甚麼去幫助貧窮人。這些都是關乎到派錢這措施可以實質達到甚麼有意義的管治目標。

最後人們擔憂派錢後會否產生一些負面結果。可能很多人都會認為無論派錢的動機如何,至少有些人會得益,那會有甚麼負面後果呢?因現在政府要商界負起一半「關愛基金」的數目,而商界又是在半被迫的情況下作出捐獻(至少有部份商界是如此的想),那麼在捐了給「關愛基金」後,若他們把原先會捐給慈善機構的款項扣除,那將會令不少慈善機構收到的捐款減少,影響他們的服務,令社會整體得不償失。甚至有商業機構可能削減基層員工的福利去補償所失,那麼「關愛基金」就可能好心做壞事了。這不是說真的會有商業機構這樣做,而是過去一些商業機構那種「賺到盡」的營商手法,令市民對大企業都缺乏信任,而政府又沒有提出具體措施去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導致了人們對這派錢措施心存疑懼。

綜觀上述的分析,因著過去政府一直讓商界可無止境地去「賺到盡」,制度上給與商界優待,又沒有好好處理資源再分配的問題令貧富懸殊惡化,導致香港的管治環境存在著對政府及商界嚴重的不信任,程度遠超過政府的評估。到政府嘗試去扭轉這情況,即使是願意多聽各界的意見,但還是未能改變過去那一套主要是由上而下的思維方法,未能引入實質可讓公民社會直接參與管治決策及執行的程序和制度,結果就是我們現在見到的政府連派錢都要給人駡的畸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