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不明白為何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兩年或五年有何重要,會引發那麼大的爭議。
兩年、五年,相差只是三年,為何要堅持行政長官的任期必要是五年呢?問題其實並非兩年任期或五年任期是較好或較民主的安排,而是香港的法治和一國兩制能否可以維持下去。
香港和一國兩制的基礎就是法治,一國兩制既是透過基本法落實,那任何涉及一國兩制的問題都應是以基本法為判定的準則。但若明確條文的意思可以基於政治的需要而被任意扭曲,法治和一國兩制都將難以維持。現在由國內法律學者們所提出的意見都是以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去支持任期應是兩年,把本是明確不過的條文意思強行的變得複雜化和政治化。法律文字的確並不會絕對準確而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強行地在明確的條文中鑽出一些空子再注入為現實政治服務的意思,所有法律的條文都會變得沒有意思。這是直接動搖了香港的法治。
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其實在憲政結構的安排上並不涉及甚麼絕對性的原則。有制度採餘下任期,也有制度採全任期的安排。若非基本法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其實兩年或五年都是有其優點和缺點的。既是一些不涉及原則性的問題,為何國內的看法可以主導這問題的決定呢?特區政府本已明確表示任期是五年,但在一些國內法律學者提出任期實是兩年就摒棄香港法律界一致的看法,改變立場,那實在是自行地放棄了香港的高度自治。補選的行政長官最終還是要由中央任命,任期是五年會怎樣損害一國的利益呢?為何連在這一種問題上一國的角度也要凌駕於兩制呢?若連這種問題也要由一國主導,那一國兩制還復何存?
現在中央政府可能會以釋法來清除訴訟的可能性,那無疑是為香港法治和一國兩制「蓋棺」,也是香港法治和一國兩制最黑暗的時代的開始。
2005年3月17日 星期四
2004年9月17日 星期五
講一聲再見
轉眼已經寫了這專欄兩個月,現在已寫到最後一篇。寫這專欄的難度和樂趣都超出原先想像的。開始寫時,題目和內容都是較學術性的。不久就收到編輯這様的一封電郵:「閣下專欄內容比較知識性,讀者可能會稍感沈悶和難以消化。由於專欄本來的性質是傾向消閒為主,若調校一下筆觸,把內容寫得深入淺出一點,例如引述一些有趣的事例作印證,相信能引起閱讀興趣的同時,也能把一些政治、法律的意識帶出來。」
起初可能是基於攪學術的人那種執著,其實不太願意改變風格,但最後抱即管一試的心態,終把文章的題目和內容作出調較。但想不到之後的文章收到很多讀者正面和負面的回應。這不單鼓勵了自己,更刺激我作出更深入的思考。讀者的提問和意見使我明白更多的視野角度,也使我的思考更豐富和立體。相信這也是我寫這專欄的最大得益。當收到讀者電郵的意見時,我都儘可能立刻回應,因我也非常享受這樣與讀者們交流。
在過去的兩個月,差不多時刻都要想有什麼題材去寫這專欄。開始時實在很擔心會不會有一天找不到題材去寫。但很有趣的是這反使自己更對周遭的事物敏銳起來。交通燈和地上的煙頭都可以寫幾篇文章,這實在是起初時想不到的。這兩個月寫專欄的經驗,不單使自己看事物的角度擴闊了,更好像使自己與社會拉近了。到現在寫最後一篇時,竟然好像有一點捨不得。以後我不用每天交稿了,的確是鬆了一口氣,但可能會有一點若有所失。希望有一天能與大家在某時某處再以文字再見。
起初可能是基於攪學術的人那種執著,其實不太願意改變風格,但最後抱即管一試的心態,終把文章的題目和內容作出調較。但想不到之後的文章收到很多讀者正面和負面的回應。這不單鼓勵了自己,更刺激我作出更深入的思考。讀者的提問和意見使我明白更多的視野角度,也使我的思考更豐富和立體。相信這也是我寫這專欄的最大得益。當收到讀者電郵的意見時,我都儘可能立刻回應,因我也非常享受這樣與讀者們交流。
在過去的兩個月,差不多時刻都要想有什麼題材去寫這專欄。開始時實在很擔心會不會有一天找不到題材去寫。但很有趣的是這反使自己更對周遭的事物敏銳起來。交通燈和地上的煙頭都可以寫幾篇文章,這實在是起初時想不到的。這兩個月寫專欄的經驗,不單使自己看事物的角度擴闊了,更好像使自己與社會拉近了。到現在寫最後一篇時,竟然好像有一點捨不得。以後我不用每天交稿了,的確是鬆了一口氣,但可能會有一點若有所失。希望有一天能與大家在某時某處再以文字再見。
2004年9月16日 星期四
民主與人權
人權要靠法治來保障,而法治又要依賴民主才能長久維持,那人權與民主有沒有直接的關係呢?
首先,民主本身就是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公約》第25條規定:「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1)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2)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3)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因此,實踐民主就是保障人權。香港要保障人權就得實踐民主。
另外,人權雖可受限制但這些限制本身也是受到限制的。其中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有關的限制得合符一個「民主社會」的標準。一個例子是《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而這項權利只有是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才可加以限制。
對很多人來說,民主就是一人一票;大多數人的決定,少數人就得依從。的確,民主包含了投票選舉,但每人都有權投票選舉更深層的意義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意見,而每一個人的意見都是平等的,並透過投票選舉表達出來。「民主社會」的意思就是社會要包容社會內不同的人的多元取向。一個人的人權不會單單因是多數人的意願就可以被限制。大多數人不能剝奪少數人的基本人權。要限制人權,有關的限制必須符合一個「民主社會」的這種多元的包容性。
首先,民主本身就是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公約》第25條規定:「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1)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2)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3)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因此,實踐民主就是保障人權。香港要保障人權就得實踐民主。
另外,人權雖可受限制但這些限制本身也是受到限制的。其中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有關的限制得合符一個「民主社會」的標準。一個例子是《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而這項權利只有是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才可加以限制。
對很多人來說,民主就是一人一票;大多數人的決定,少數人就得依從。的確,民主包含了投票選舉,但每人都有權投票選舉更深層的意義是每一個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意見,而每一個人的意見都是平等的,並透過投票選舉表達出來。「民主社會」的意思就是社會要包容社會內不同的人的多元取向。一個人的人權不會單單因是多數人的意願就可以被限制。大多數人不能剝奪少數人的基本人權。要限制人權,有關的限制必須符合一個「民主社會」的這種多元的包容性。
2004年9月15日 星期三
立法會新形勢
立法會選舉終塵埃落定。今次可說是泛民主派、外圍保皇黨(自由黨及一些獨立人士)和正統保皇黨(民建聯和工聯會)位置之爭。事前最多人關心的是泛民主派能否爭佔立法會超過一半議席。結果是投票率雖創新高但卻非事前預計的那麼高。泛民主派最終只能取得大概24至25席,連接近一半之數也達不到。
從新一屆立法會各方勢力分佈看,泛民主派雖能多取2至3席,但其實與上一屆分別不大。但這是不是說特區政府將仍能主導一切呢?這相信是不可能的了。
即使在自由黨未參與直選前,如在23 條立法關鍵時刻的表現,自由黨已不是特區政府的忠實夥伴。那時自由黨在強大民意壓力下也得反戈一擊把特區政府的部署完全打亂。現在自由黨能在直選中取得兩席也某程度上拜他們能不完全站在政府的一方所賜。經歷直選洗禮並取得佳績的自由黨在新一屆立法會的十席,實是在未來四年很多重大的議題的關鍵所在。香港始終會全面實行普選,自由黨的直選不歸路已開始。自由黨及相近票源在今次選舉中只是取得約10%總選票,自由黨的前途在於他們在未來數年能否繼續開拓直選票源。這使自由黨一定要從保皇的陰影下走出來。今次選舉也証明了他們不用害怕走出來。
民建聯在今次的成功反使他們的定位清悉了。在之前他們在是否繼續保皇顯得有一些猶豫不決。現在他們可以義無反顧地保皇了。不過,若比較總票數,民建聨只能取得約25%的總選票,但泛民主派卻能得近60% 總選票。若民建聯要在將來執政而非單是保皇,那他們的路仍是很遙遠的。這也會影響他們保皇的程度。
立法會在這新的組成會如何變化仍有待觀察,但肯定行政主導的日子已不復再了。
從新一屆立法會各方勢力分佈看,泛民主派雖能多取2至3席,但其實與上一屆分別不大。但這是不是說特區政府將仍能主導一切呢?這相信是不可能的了。
即使在自由黨未參與直選前,如在23 條立法關鍵時刻的表現,自由黨已不是特區政府的忠實夥伴。那時自由黨在強大民意壓力下也得反戈一擊把特區政府的部署完全打亂。現在自由黨能在直選中取得兩席也某程度上拜他們能不完全站在政府的一方所賜。經歷直選洗禮並取得佳績的自由黨在新一屆立法會的十席,實是在未來四年很多重大的議題的關鍵所在。香港始終會全面實行普選,自由黨的直選不歸路已開始。自由黨及相近票源在今次選舉中只是取得約10%總選票,自由黨的前途在於他們在未來數年能否繼續開拓直選票源。這使自由黨一定要從保皇的陰影下走出來。今次選舉也証明了他們不用害怕走出來。
民建聯在今次的成功反使他們的定位清悉了。在之前他們在是否繼續保皇顯得有一些猶豫不決。現在他們可以義無反顧地保皇了。不過,若比較總票數,民建聨只能取得約25%的總選票,但泛民主派卻能得近60% 總選票。若民建聯要在將來執政而非單是保皇,那他們的路仍是很遙遠的。這也會影響他們保皇的程度。
立法會在這新的組成會如何變化仍有待觀察,但肯定行政主導的日子已不復再了。
2004年9月14日 星期二
法治與人權
人權無疑已很廣泛地被認同為人類社會所應追求的重要價值。要保障人權,法治是相當重要的。
要實踐人權保障,政府的權力範圍及應用的準則就必須受到規限。雖然一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並不會必然侵犯人權,但同樣也不能保證它會尊重人權。從歷史的經驗去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往往會把權力用以維護一個階層、一個政黨或者是一個個人的利益,而無可避免地犧牲了其他人的利益。當然一個權力有限的政府也並不必然會保障所有人的人權,但要實踐人權的話,這是一個起碼的條件。在一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之下,人們能倚靠的就是權力擁有者的善良與仁慈。
有關保障人權或確定人權範圍的規定及限制政府權力的規定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定出,置於一個國家最高的法律即其憲法內。我們這就可看到人權與法治的緊密關係。
此外,要確保憲法全然被執行而不只是紙上的文字,一套違憲審查的制度是很重要的。簡單來說,這即是指一套能確保政府(無論是行政或是立法機構)不會違反憲法(超出了權力範圍或違反行使權力的準則)的制度。如政府侵犯了憲法內所列的基本人權,這一套違憲審查的制度可對此作出判決並糾正政府的行為。雖然違憲審查的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主要仍是透過司法制度對政府進行監察及審查。人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處理他們與政府之間的衝突。
因此要保障人權就需要一套違憲審查制度。但要一套違憲審查制度能發揮保障人權的作用,使政府遵從憲法所定下的規限尊重人權,那這制度就得符合法治的一些基本要求。這包括了司法獨立及法院享有監察行政與立法機構的權力。
法治實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支柱。
要實踐人權保障,政府的權力範圍及應用的準則就必須受到規限。雖然一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並不會必然侵犯人權,但同樣也不能保證它會尊重人權。從歷史的經驗去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往往會把權力用以維護一個階層、一個政黨或者是一個個人的利益,而無可避免地犧牲了其他人的利益。當然一個權力有限的政府也並不必然會保障所有人的人權,但要實踐人權的話,這是一個起碼的條件。在一個權力不受限制的政府之下,人們能倚靠的就是權力擁有者的善良與仁慈。
有關保障人權或確定人權範圍的規定及限制政府權力的規定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定出,置於一個國家最高的法律即其憲法內。我們這就可看到人權與法治的緊密關係。
此外,要確保憲法全然被執行而不只是紙上的文字,一套違憲審查的制度是很重要的。簡單來說,這即是指一套能確保政府(無論是行政或是立法機構)不會違反憲法(超出了權力範圍或違反行使權力的準則)的制度。如政府侵犯了憲法內所列的基本人權,這一套違憲審查的制度可對此作出判決並糾正政府的行為。雖然違憲審查的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但主要仍是透過司法制度對政府進行監察及審查。人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處理他們與政府之間的衝突。
因此要保障人權就需要一套違憲審查制度。但要一套違憲審查制度能發揮保障人權的作用,使政府遵從憲法所定下的規限尊重人權,那這制度就得符合法治的一些基本要求。這包括了司法獨立及法院享有監察行政與立法機構的權力。
法治實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支柱。
2004年9月13日 星期一
法治與民主
沒有人會質疑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但香港還未全然實行民主。那我們是否可以只要法治不要民主呢?法治與民主的關係是怎樣的呢?在法治之下,為何唯一能動用有組織的武力(警權和軍權)的政府會自願受制於一紙法律呢?法官的判決沒有甚麼法力,但為何法官判政府敗訴時政府亦會接受呢?
法律其實本身沒有任何力量,只是法律在政府官員心中發揮了某種作用使他們甘於受法律所規限。官員這種對法律的正面反應正是基於他們視法律為一種權威。這權威可能是源自法律的形式。規則是以特定的制定程序來訂立,法庭是依據特定的程序來審理和裁決案件。這可以說是形式上的權威。但形式上的權威是不足以長久維持法治的。若立法者和法庭是為政府所操控的,政府可反過來利用形式來合理化它的管治。
另一種權威則是來自法律的源頭,這也是法治與民主的關係。因立法者是民選產生的,法律因而擁有人民的授權。法律的權威就是人民的權威,這可稱為源頭上的權威。政府因也是由人民所選出來的,所以政府官員們不會違背法律。
97年前香港有法治,一部份是因移植了英式的法律制度而產生出形式上的權威。雖然那時香港沒有民主,但因港英政府是由英國政府所任命的,而英國政府本身的法治是有源頭上的權威的成份,所以香港的法治也能間接地依賴此源頭上的權威。法治因而能得到鞏固。
但在特區成立後,香港法治就失去了此間接的源頭上的權威,而只能單單依靠形式上的權威來維持香港的法治。在過去七年,香港法治受到各種衝擊正由於此。沒有了間接的源頭上的權威,我們只有發展直接的源頭上的權威,也是香港必須全面發展民主,香港的法治才能得以維持。
法律其實本身沒有任何力量,只是法律在政府官員心中發揮了某種作用使他們甘於受法律所規限。官員這種對法律的正面反應正是基於他們視法律為一種權威。這權威可能是源自法律的形式。規則是以特定的制定程序來訂立,法庭是依據特定的程序來審理和裁決案件。這可以說是形式上的權威。但形式上的權威是不足以長久維持法治的。若立法者和法庭是為政府所操控的,政府可反過來利用形式來合理化它的管治。
另一種權威則是來自法律的源頭,這也是法治與民主的關係。因立法者是民選產生的,法律因而擁有人民的授權。法律的權威就是人民的權威,這可稱為源頭上的權威。政府因也是由人民所選出來的,所以政府官員們不會違背法律。
97年前香港有法治,一部份是因移植了英式的法律制度而產生出形式上的權威。雖然那時香港沒有民主,但因港英政府是由英國政府所任命的,而英國政府本身的法治是有源頭上的權威的成份,所以香港的法治也能間接地依賴此源頭上的權威。法治因而能得到鞏固。
但在特區成立後,香港法治就失去了此間接的源頭上的權威,而只能單單依靠形式上的權威來維持香港的法治。在過去七年,香港法治受到各種衝擊正由於此。沒有了間接的源頭上的權威,我們只有發展直接的源頭上的權威,也是香港必須全面發展民主,香港的法治才能得以維持。
2004年9月10日 星期五
法律罅
人常說要走法律罅。但甚麼是法律罅呢?法律罅可以有兩種。第一種法律罅可稱為實質的法律罅。立法者立法時是希望管制某類行為,但在以法律文字寫出來時,卻只是把部份要包括的行為寫了出來。那遺留了的部份就是實質的法律罅。舉一個例子,立法者原是要禁止在公園內讓任何交通工具行駛,但在制訂法規時,只是定出:「不准所有汽車和電單車在公園內行駛。」那麼自行車就不包括在禁止之列了。在公園內駕駛自行車就不算是犯法了。
第二種法律罅可稱為解釋上的法律罅。若法律採用了一些較空泛的字眼,某一行為是否包括在法律所禁制的範圍並不明確,完全得看執法者如何解釋有關的法律條文。用之前的例子,法律定出:「不准任何交通工具在公園內行駛。」那在公園內是否可讓由摩打輔助推動的單車或滑板行駛呢?這就要視乎執法者如何解釋「交通工具」一詞了。
第一種法律罅可以說是真實的法律罅。雖然立法者原意是要連單車也要禁制的,但因法律條文有所遺留,那只有修改法條把罅隙填補,才能完全體現原先的立法原意。走這樣的法律罅是法律所容許的。
但走第二種法律罅的風險卻較大。若執法者以較寬鬆的方法來解釋法律條文,走這種法律罅的人可能以為自己的行為不包括在法律的禁制範圍內,但最後會突然發覺自己已墮法網了。
另一種不守法的心態就是這種走法律罅的心態。而且這類不守法的人尤其會是那些對法律有一定認識的人。一般人根本察覺不到有這種法律罅,只有對法律有一定認識的人才可以看到這種法律罅,並可評估走這法律罅的風險有多大。但問題是上得山多終遇虎,善泳者溺。也只有是這種人才會在這種情況下不守法。
第二種法律罅可稱為解釋上的法律罅。若法律採用了一些較空泛的字眼,某一行為是否包括在法律所禁制的範圍並不明確,完全得看執法者如何解釋有關的法律條文。用之前的例子,法律定出:「不准任何交通工具在公園內行駛。」那在公園內是否可讓由摩打輔助推動的單車或滑板行駛呢?這就要視乎執法者如何解釋「交通工具」一詞了。
第一種法律罅可以說是真實的法律罅。雖然立法者原意是要連單車也要禁制的,但因法律條文有所遺留,那只有修改法條把罅隙填補,才能完全體現原先的立法原意。走這樣的法律罅是法律所容許的。
但走第二種法律罅的風險卻較大。若執法者以較寬鬆的方法來解釋法律條文,走這種法律罅的人可能以為自己的行為不包括在法律的禁制範圍內,但最後會突然發覺自己已墮法網了。
另一種不守法的心態就是這種走法律罅的心態。而且這類不守法的人尤其會是那些對法律有一定認識的人。一般人根本察覺不到有這種法律罅,只有對法律有一定認識的人才可以看到這種法律罅,並可評估走這法律罅的風險有多大。但問題是上得山多終遇虎,善泳者溺。也只有是這種人才會在這種情況下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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