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特區政府醒覺自己正持續地面對認受權威的危機,那它就得尋索建構認受權威之道。
上星期我提出認受權威可從供與求的角度去理解,是假設了認受權威可以由管治者即政權一方去創製並供應,但那創製出來的能實質產生多大的認受權威,也受被管治一方的需求和期望所影響。
這裏我所引用的認受權威概念,是一種社會性概念,即實質上政治群體的成員對負責管治該政治群體的政權有多大的認同程度。但也有論者是著眼於道德性的認受權威,即以某一道德標準去評核一個政權應否享有認受權威,而該政治群體的成員如何實質看那政權的認受權威並非必然包含在評估準則內。
兩種角度並不必然存在排斥,若管治者能同時以這兩種角度去思考如何去建構認受權威,那可能會更加全面。(參本欄:「特區政府的認受性」,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若要構建認受權威,那就要知道在一個政治群體內,管治者與被管治者之間的關係的那些元素才能產生出認受權威,能令被管治者認同管治者的正統性。這可能是取決於政治群體的成員對這群體的需要及期望。
人對群體最基本的需求及期望就是人身的安全,令他可以不再受無情的自然世界及其他人的威脅。若一個政權能保障政治群體的成員這方面最基本的要求,那就能使他們認同該政權的正統性。確保這需要是基本的,故得著的認受權威亦只是基本的程度。但有時候,政權本身才是對其人民人身自由的最大威脅。若政權是這樣做,其實是自己去把自己的認受權威的基礎削掉。
人另一基本需要是要有物質去維持生存及生活。當人類群體發展至一個階段,人再不能自給自足地得著生活所需,而要從共同的生產關係中以自己的技能換取金錢以購買生活所需,那麼管治者能否確保被管治者可以從這共同的生產關係中得著基本的物質需求,就影響它能否享有認受權威。但人對物質的需求亦會不斷提升,故管治者要去滿足人民的物質要求就會愈益困難。
人還有更高層次的要求,就是要享有人作為人的尊嚴。在現代社會,人的自我意識愈來愈強,對政權得保障其人類尊嚴的需求也愈來愈大,那使一些傳統的權威源頭再難為政權提供足夠的認受權威。故即使政權能滿足上述兩方面的基本要求,但若未能使人感到其尊嚴是受到尊重,那麼這政權所享有的認受權威亦會是有限的。但有時候人這方面的要求往往與政權要滿足上述兩個要求所要作的會有衝突。
人還有更深層的要求,是超越自身的物質需要,是對一些宗教信仰或價值信念的追求。政權若是能遵行或推崇人這些信念,那它得到的認受權威可以是非常強烈的。但吊詭地,政權可以利用人這深層的需要,透過操控思想信念或人的精神價值,嬴取超乎想像的認受權威,甚至反過來使人們在不自知下甚或自願地,犧牲以上三種需求,以使信念能得到實踐。
不過,在現代多元化的社會,由於再沒有單一的信仰或思想可以主導整個群體,政權亦不再那麼容易從滿足人這層次的要求而得著超乎比例的認受權威。反而政權要面對的是如何處理同一群體內持不同信仰或思想的人之間的衝突,使人們其他三方面的需求不會被威脅到。
在了解到人有這四方面的需求,理論上只要政權能找到適當的方法去滿足這些需求,那它應可以製造出足夠的認受權威。但因著社會的發展及人自我意識的提升,所用的方法亦會是不同。構建認受權威的方法可以用三種特性來界分而得出六類方法。
一、構建認受權威的方法可以是由上而下,即從管治者所作的去滿足被管治者的需要而使政權得著認受權威。在人類歷史大部分的時間,政權都是以這種方法來得著認受權威的,無論是古代帝制以血統繼承來維持傳統的認受權威,或是現代官僚管治以規則來得著體制化的認受權威,都是由上而下去創製認受權威。
但這方法逐漸在現代社會被由下而上的方法取替,因由上而下的方法再不能在人自我意識強烈的現代政治群體產生出足夠的認受權威。由於人的尊嚴及價值愈益被重視,若不是經被管治者自己去賦與,政權的認受權威就產生不出來了。
二、構建認受權威的方法可以分為外在的和內在的。外在的方法著眼於人外在的需要,即上述第一種(人生自由)及第二種(物質生活)需要。內在的方法則著眼於人內在的需要,即上述第三種(人類尊嚴)及第四種(精神生活)需要。
很難說外在還是內在的方法較容易達到,或所產生的認受權威會較大,但很清楚的是,每一個人都是整全的一個人,他的需要既有外在的,也同時有內在的。因此,要建構認受權威就不能忽略人任何一方面的需要,不然政權仍是會面對認受權威缺欠的問題甚或認受權威的危機。
三、構建認受權威的方法可以從結果或是從過程去看認受權威是否已產生了。著眼於結果的方法是要政權製造出適當的結果才能使它得著認受權威,如確保社會的經濟發展在某一水平以上,以使人民的物質生有所保障。著眼於過程的方法則是要設計適當的程序來進行管治,尤其是當被管治者要求能更多地參與管治的決策,這也是為何公民參與是現代社會愈益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
建構認受權威之道,就是在於對人在政治群體中有著四個層次的需要有充份的了解,及如何從六類方法中選取適合及相配的方法去建構認受權威。
2008年7月8日 星期二
認受權威的供與求
上星期本欄以認受權威分析政治委任制,引起一些讀者興趣。這裏我把這認受權威的分析框架進一步闡釋。
我採用的認受權威概念,是關乎公民實際上對一個政權及其施行的管治行為所持的某種態度。若說一個政權是享有認受權威,那是指公民認同該政權及其管治是正統的。這分析框架是以供求關係來看認受權威。
一、認受權威是有程度之分,並不只是有或無,而是有多少。
二、認受權威可有多個源頭,政權可從不同及多個源頭取得認受權威,這就是認受權威供應的一面。從不同源頭得著的認受權威可累積成為該政權的總體認受權威。我已提過認受權威的源頭可包括:(1)傳統;(2)政治領袖的個人聲望與魅力;(3)體制化的規則;(4)民主選舉程序;(5)公平決策程序;(6)良好施政效果;(7)得社會普遍認同的管治理念;及(8)公民能參與決策過程。
三、公民對一個政權會有不同的態度,包括:(1)積極支持政權的管治;(2) 理念上認同政權的管治;(3)因政權的政策使自己得益故支持其管治;(4)因大多數人都支持政權故亦支持它; (5)對政權的管治漠不關心;(6)出於慣性支持所有掌權的;(7)害怕會被懲處故支持政權;(8)並不支持政權,但沒有強烈的原因要去反對;(9)理念上不認同政權的管治,但只作消極的反對;(10)以積極行動去反對政權的管治。
只有當政權依靠從上述多個源頭所取得的或依這些源頭所作的,實際上能使公民對政權有上述 (1)或(2)的態度,那才算是產生了認受權威。那是因為認受權威最大的意義是擁有認有權威的政權,能純粹基於其正統性,就能使公民自願受其管治,即使政權所作的是會損害公民自身的利益或限制了他們的自由。
若公民對政權的態度是(3)至(7),導致公民支持政權的,都是一些外在因素,而它們有可能在不同情況下失去,令公民不再支持政權,尤其是當政權所作會損害公民自身的利益或限制了他們的自由。因此,政權在公民心中其實並不享有認受權威。若公民有(8)的態度,那他們根本就是不支持政權,只是不作反對而已,那麼政權更不能享認受權威了。故(3)至(8) 的態度都產生不了任何認受權威。
四、認受權威亦有正與負之分。若公民對政權持 (1)或(2)的態度,那麼政權就享有「正認受權威」。(3)至(8) 的態度因產生不出認受權威,故是「零認受權威」。「負認受權威」是指政權或其所作被公民認為是不正統的。若這令公民產生出(9)或(10)的態度,那公民不單不認同該政權是正統,甚至反對它繼續行使不正統的管治權,結果是會削減了該政權的總體認受權威,成為了負認受權威。
五、上述只是認受權威供應的一面,但認受權威還有需求的一面。一些政權原先是有認受權威的,它的認受權威源頭雖沒轉變,但為何會變得缺乏認受權威甚或負認受權威呢?那問題就不是出在供應一面,而是在需求一面了。這問題在現代社會尤其明顯,因在現代社會,公民對認受權威的需求產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令不少政權都面臨認受權威的危機。
導致這轉變有幾個原因。公民可能再不認為某一認受權威源頭能產生出具正統性的政權。最好的例子是過去封建帝制是主要的認受權威源頭,透過傳統的力量,令公民認同按帝制而產生的政權是正統的。但在現代社會,人對自然世界及人的價值的認知與前現代再不一樣,封建帝制再不能使現代社會的公民接受按其產生的政權是正統的。
第二個原因是現代社會的人對權威愈來愈抱懷疑的態度,質疑任何政權的正統性,那使每一個政權都愈來愈難得著公民的認同。
第三個原因是公民對政權的期望出現了變化。過去政權與公民的關係較疏離,大部分公民可能都是持態度(3)至(8)。那即使政權未能產生出很多認受權威,管治仍可免強維持下去。但在現代社會,人們與政權關係密切,對政權有更高的期望,若政權未能滿足這些期望,那他們不單不會對政權有 (1)或(2)的態度,甚至會產生(9)或(10)的態度,令政權變成負認受權威。
第四個原因是現代社會愈來愈複雜,要解決面對的問題變得愈來愈因難。政權為了維持其管治的認受權威,所需要作的也就愈來愈多。要使這些政策能成功實行,可能要公民自願接受一些損及他們利益深遠或限制他們自由度較大的方案,管治對公民的影響亦因而變得來愈來愈大。那政權就需要提供更多認受權威才能使公民願意作出這些犧牲。這就產了一種認受權威供應與需求的循環,令政權總是處於認受權威危機的陰影。
六、要量度一個政權的實際認受權威,可以設定一個認受權威系數單位(LA),並對政權所管治的整體成年人口作出調查,看有多少百分比是持(1)或(2)的態度(A%),多少是持(3)至(8)的態度(B%),及多少是(9)或(10)的態度(C%)。每一個持(1)或(2)的態度的人都記錄為使該政權得著了一個認受權威系數單位(1 LA),持(3)至(8)態度的人使政權得著0 LA,持(9)或(10)態度的人令政權得著-1 LA。政權的總體認受權威就是 (A x 1) + (B x 0) + (C x -1)LA。若結果是一個正數,那政權是享有正認受權威。若那是一個負數,那政權就是負認受權威。
七、一個政權的施政,若它享有正認受權威及認受權威系數愈高,它的施政應會較順暢。若它的認受權威系數愈近於零,施政會愈困難。如認受權威是負數,那施政更會愈益艱難,甚至到一地步,政權會崩潰。
因此對一個政權來說,包括特區政府,要維持其管治,必須了解公民普遍對認受權威的需求的具體情況,按這認知並因應實際的認受權威水平高低正負,開拓新的認受權威源頭,以補缺欠。
我採用的認受權威概念,是關乎公民實際上對一個政權及其施行的管治行為所持的某種態度。若說一個政權是享有認受權威,那是指公民認同該政權及其管治是正統的。這分析框架是以供求關係來看認受權威。
一、認受權威是有程度之分,並不只是有或無,而是有多少。
二、認受權威可有多個源頭,政權可從不同及多個源頭取得認受權威,這就是認受權威供應的一面。從不同源頭得著的認受權威可累積成為該政權的總體認受權威。我已提過認受權威的源頭可包括:(1)傳統;(2)政治領袖的個人聲望與魅力;(3)體制化的規則;(4)民主選舉程序;(5)公平決策程序;(6)良好施政效果;(7)得社會普遍認同的管治理念;及(8)公民能參與決策過程。
三、公民對一個政權會有不同的態度,包括:(1)積極支持政權的管治;(2) 理念上認同政權的管治;(3)因政權的政策使自己得益故支持其管治;(4)因大多數人都支持政權故亦支持它; (5)對政權的管治漠不關心;(6)出於慣性支持所有掌權的;(7)害怕會被懲處故支持政權;(8)並不支持政權,但沒有強烈的原因要去反對;(9)理念上不認同政權的管治,但只作消極的反對;(10)以積極行動去反對政權的管治。
只有當政權依靠從上述多個源頭所取得的或依這些源頭所作的,實際上能使公民對政權有上述 (1)或(2)的態度,那才算是產生了認受權威。那是因為認受權威最大的意義是擁有認有權威的政權,能純粹基於其正統性,就能使公民自願受其管治,即使政權所作的是會損害公民自身的利益或限制了他們的自由。
若公民對政權的態度是(3)至(7),導致公民支持政權的,都是一些外在因素,而它們有可能在不同情況下失去,令公民不再支持政權,尤其是當政權所作會損害公民自身的利益或限制了他們的自由。因此,政權在公民心中其實並不享有認受權威。若公民有(8)的態度,那他們根本就是不支持政權,只是不作反對而已,那麼政權更不能享認受權威了。故(3)至(8) 的態度都產生不了任何認受權威。
四、認受權威亦有正與負之分。若公民對政權持 (1)或(2)的態度,那麼政權就享有「正認受權威」。(3)至(8) 的態度因產生不出認受權威,故是「零認受權威」。「負認受權威」是指政權或其所作被公民認為是不正統的。若這令公民產生出(9)或(10)的態度,那公民不單不認同該政權是正統,甚至反對它繼續行使不正統的管治權,結果是會削減了該政權的總體認受權威,成為了負認受權威。
五、上述只是認受權威供應的一面,但認受權威還有需求的一面。一些政權原先是有認受權威的,它的認受權威源頭雖沒轉變,但為何會變得缺乏認受權威甚或負認受權威呢?那問題就不是出在供應一面,而是在需求一面了。這問題在現代社會尤其明顯,因在現代社會,公民對認受權威的需求產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令不少政權都面臨認受權威的危機。
導致這轉變有幾個原因。公民可能再不認為某一認受權威源頭能產生出具正統性的政權。最好的例子是過去封建帝制是主要的認受權威源頭,透過傳統的力量,令公民認同按帝制而產生的政權是正統的。但在現代社會,人對自然世界及人的價值的認知與前現代再不一樣,封建帝制再不能使現代社會的公民接受按其產生的政權是正統的。
第二個原因是現代社會的人對權威愈來愈抱懷疑的態度,質疑任何政權的正統性,那使每一個政權都愈來愈難得著公民的認同。
第三個原因是公民對政權的期望出現了變化。過去政權與公民的關係較疏離,大部分公民可能都是持態度(3)至(8)。那即使政權未能產生出很多認受權威,管治仍可免強維持下去。但在現代社會,人們與政權關係密切,對政權有更高的期望,若政權未能滿足這些期望,那他們不單不會對政權有 (1)或(2)的態度,甚至會產生(9)或(10)的態度,令政權變成負認受權威。
第四個原因是現代社會愈來愈複雜,要解決面對的問題變得愈來愈因難。政權為了維持其管治的認受權威,所需要作的也就愈來愈多。要使這些政策能成功實行,可能要公民自願接受一些損及他們利益深遠或限制他們自由度較大的方案,管治對公民的影響亦因而變得來愈來愈大。那政權就需要提供更多認受權威才能使公民願意作出這些犧牲。這就產了一種認受權威供應與需求的循環,令政權總是處於認受權威危機的陰影。
六、要量度一個政權的實際認受權威,可以設定一個認受權威系數單位(LA),並對政權所管治的整體成年人口作出調查,看有多少百分比是持(1)或(2)的態度(A%),多少是持(3)至(8)的態度(B%),及多少是(9)或(10)的態度(C%)。每一個持(1)或(2)的態度的人都記錄為使該政權得著了一個認受權威系數單位(1 LA),持(3)至(8)態度的人使政權得著0 LA,持(9)或(10)態度的人令政權得著-1 LA。政權的總體認受權威就是 (A x 1) + (B x 0) + (C x -1)LA。若結果是一個正數,那政權是享有正認受權威。若那是一個負數,那政權就是負認受權威。
七、一個政權的施政,若它享有正認受權威及認受權威系數愈高,它的施政應會較順暢。若它的認受權威系數愈近於零,施政會愈困難。如認受權威是負數,那施政更會愈益艱難,甚至到一地步,政權會崩潰。
因此對一個政權來說,包括特區政府,要維持其管治,必須了解公民普遍對認受權威的需求的具體情況,按這認知並因應實際的認受權威水平高低正負,開拓新的認受權威源頭,以補缺欠。
政治委任制度的認受權威危機
在任何成熟的民主政體都必會有政治委任制度,政治委任的官員被賦與權力制定政策,但亦要為政策失誤承擔政治責任。雖然在成熟的民主政體,獲政治委任的多是執政黨內的精英,但也有從黨外委任專材加入管治班子的。
政治委任制度就是要體現問責,是現代憲政所必須具備的制衡體制。既然政治委任制度在外國政體也有實施,那為何香港的政治委任制度會引發那麼多的爭議呢?
經歷幾星期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政治風波,由他們的國藉到薪酬,從選拔至委任,都被香港傳媒窮追猛打。直至多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自行放棄外國居留權及政府代為公布薪酬後,風波才初步平息。
究其原因,當然不會是國籍或薪酬過高那麼簡單。亦不會是如某些人士的陰謀想法,是泛民要為七一大遊行加温或為九月立法會選舉製造議題。
我認為這是由於新一批政治委任官員以至整個政治委任制度及管治班子缺乏認受權威(legitimate authority)所致。
一個政權的認受權威可以有多種及多個源頭,包括:一、傳統;二、政治領袖的個人聲望與魅力;三、體制化的規則;四、民主選舉程序;五、公平決策程序;六;良好施政效果;七、得社會普遍認同的管治理念;八、公民能參與決策過程。各源頭在不同的政權,亦有量與序的分別。
政治委任制度的特點是任命者本身有多少的認受權威,就有多少可轉移給他所任命的人。被委任者所犯的錯誤亦會損害任命者的認受權威。
由港英殖民統治開始至特區成立初期,香港的管治模式一直是由公務員負起雙重職責,既負責政策制定,亦負責政策執行,但政治責任卻受行政職權保護,個別政府官員長期以來都不用為政策失誤而擔上個人政治責任。
長久以來,公務員管治因其體制化的安排及相對成功的施政效果,在香港是得到普遍市民認同的。雖然主政官員未必享高民望,決策過程亦有很多不足之處,但仍是享有一定程度的認受權威的。公務員亦成為了港英及特區政府初期的主要認受權威源頭。
但公務員管治團隊有著本身的傳統,與由商界進身特首的董建華始終存在隔膜,令董建華無法全面駕馭特區的管治團隊。為此,董建華在連任時引進了高官問責制,所有主要官員都是政治委任。特區政府的管治班子再不是以公務員為核心,而是一群由特首所揀選的各界專材。
原先負責該政策範疇的高級公務員轉為主力負責執行。那無疑是把公務員在管治體制中過去佔主導轉為輔助的角色。因此在引入高官問責制後,特區政府就不能再借用多少公務員團隊的認受權威來支撐管治班子了。
沒有了公務員認受權威這源頭,而特首亦非由民主選舉產生,那麼管治班子的認受權威就只可以倚靠特首及眾政治委任官員的個人認受權威了。但連番的政策失誤令董建華在特區成立初期確立的高個人認受權威被消耗殆盡,而其他主要官員也不能為管治班子補充多少認受權威。
這最終導致了零三年的七一大遊行、三位主要官員先後辭職及董建華自己也要下台。雖然高官問責制下的政治委任制度的確是導致了幾位主要官員下台,但卻不能為實施這制度的特區管治班子提供得到任何認受權威。
其實曾蔭權之可以上台接替董建華,很大程度上是因中央看中他公務員的背景及個人的高民望,能從這兩個源頭為特區管治班子注入極缺乏的認受權威。某程度上,曾蔭權的確是不負中央所托的。在曾蔭權連任時,他所委出的新班子有不少都是來自公務員隊伍,使特區管治班子可借用更多公務員團隊的認受權威,更令曾班子的認受權威處歷史高峰。
不過這種認受權威卻潛藏危機。一方面今次擴大政治委任,實質上是在主要官員與公務員之間再加進兩層,那無可避免地把公務員的角色再向下及外推。曾蔭權可能會重蹈董建華的覆轍,自己把自己最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削去。
另一方面是曾蔭權的個人聲望會有升跌,而特區政府施政的實質效果亦會影響他及整個管治班子的民望。今次擴大政治委任制度把曾蔭權個人可以提供給政治委任官員的認受權威攤得更薄,後果是整個管治班子面對認受權威危機的機會大大增加。這次的風波正好引証這點。
因此,除非政治委任官員能夠及願意為管治班子傾注任何個人認受權威或管治班子能從其他源頭得著額外的認受權威,不然這新的管治班子在未來四年,將要繼續在認受權威危機的陰影下操作。
但曾班子能有新的認受權威注入的機會卻不太大。由於新委任的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大部分都是公務員團隊以外,亦都屬政壇新人,故他們應沒有甚麼認受權威可貢獻。
整個曾班子,尤其是在委出新一批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後,其管治理念變得更加模糊,那當然更加難以得到市民的認知及認同了。由這源頭而來的認受權威亦會是遙不可及。
若這政治委任制度能提供具體証明可以為引進民主選舉程序鋪路,雖本身不是民主選舉的制度,那或許可以增補一點點的認受權威,但以曾班子到現在為止所能提供的論述,這種跡象卻是欠奉。
當然若這批新人或曾班子能在未來四年在施政上有突破性的果效,那當然可以補充不少認受權威,但這只可以靠他們以實力去証明了。
相信在曾班子能力範圍內,在未來的日子,最可能做到的,是更多向公眾顯明在制定及施行政策時都是經過公平決策程序的,及讓公民能有更多機會參與決策過程。若能做到,那或許可以為曾班子補欠一些認受威權。但今次風波卻反映曾班子正正是輕視或忽視這兩方面的重要性。因此,若曾班子不改變處事的態度,那他們在未來四年的日子必不會好過。
政治委任制度就是要體現問責,是現代憲政所必須具備的制衡體制。既然政治委任制度在外國政體也有實施,那為何香港的政治委任制度會引發那麼多的爭議呢?
經歷幾星期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政治風波,由他們的國藉到薪酬,從選拔至委任,都被香港傳媒窮追猛打。直至多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自行放棄外國居留權及政府代為公布薪酬後,風波才初步平息。
究其原因,當然不會是國籍或薪酬過高那麼簡單。亦不會是如某些人士的陰謀想法,是泛民要為七一大遊行加温或為九月立法會選舉製造議題。
我認為這是由於新一批政治委任官員以至整個政治委任制度及管治班子缺乏認受權威(legitimate authority)所致。
一個政權的認受權威可以有多種及多個源頭,包括:一、傳統;二、政治領袖的個人聲望與魅力;三、體制化的規則;四、民主選舉程序;五、公平決策程序;六;良好施政效果;七、得社會普遍認同的管治理念;八、公民能參與決策過程。各源頭在不同的政權,亦有量與序的分別。
政治委任制度的特點是任命者本身有多少的認受權威,就有多少可轉移給他所任命的人。被委任者所犯的錯誤亦會損害任命者的認受權威。
由港英殖民統治開始至特區成立初期,香港的管治模式一直是由公務員負起雙重職責,既負責政策制定,亦負責政策執行,但政治責任卻受行政職權保護,個別政府官員長期以來都不用為政策失誤而擔上個人政治責任。
長久以來,公務員管治因其體制化的安排及相對成功的施政效果,在香港是得到普遍市民認同的。雖然主政官員未必享高民望,決策過程亦有很多不足之處,但仍是享有一定程度的認受權威的。公務員亦成為了港英及特區政府初期的主要認受權威源頭。
但公務員管治團隊有著本身的傳統,與由商界進身特首的董建華始終存在隔膜,令董建華無法全面駕馭特區的管治團隊。為此,董建華在連任時引進了高官問責制,所有主要官員都是政治委任。特區政府的管治班子再不是以公務員為核心,而是一群由特首所揀選的各界專材。
原先負責該政策範疇的高級公務員轉為主力負責執行。那無疑是把公務員在管治體制中過去佔主導轉為輔助的角色。因此在引入高官問責制後,特區政府就不能再借用多少公務員團隊的認受權威來支撐管治班子了。
沒有了公務員認受權威這源頭,而特首亦非由民主選舉產生,那麼管治班子的認受權威就只可以倚靠特首及眾政治委任官員的個人認受權威了。但連番的政策失誤令董建華在特區成立初期確立的高個人認受權威被消耗殆盡,而其他主要官員也不能為管治班子補充多少認受權威。
這最終導致了零三年的七一大遊行、三位主要官員先後辭職及董建華自己也要下台。雖然高官問責制下的政治委任制度的確是導致了幾位主要官員下台,但卻不能為實施這制度的特區管治班子提供得到任何認受權威。
其實曾蔭權之可以上台接替董建華,很大程度上是因中央看中他公務員的背景及個人的高民望,能從這兩個源頭為特區管治班子注入極缺乏的認受權威。某程度上,曾蔭權的確是不負中央所托的。在曾蔭權連任時,他所委出的新班子有不少都是來自公務員隊伍,使特區管治班子可借用更多公務員團隊的認受權威,更令曾班子的認受權威處歷史高峰。
不過這種認受權威卻潛藏危機。一方面今次擴大政治委任,實質上是在主要官員與公務員之間再加進兩層,那無可避免地把公務員的角色再向下及外推。曾蔭權可能會重蹈董建華的覆轍,自己把自己最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削去。
另一方面是曾蔭權的個人聲望會有升跌,而特區政府施政的實質效果亦會影響他及整個管治班子的民望。今次擴大政治委任制度把曾蔭權個人可以提供給政治委任官員的認受權威攤得更薄,後果是整個管治班子面對認受權威危機的機會大大增加。這次的風波正好引証這點。
因此,除非政治委任官員能夠及願意為管治班子傾注任何個人認受權威或管治班子能從其他源頭得著額外的認受權威,不然這新的管治班子在未來四年,將要繼續在認受權威危機的陰影下操作。
但曾班子能有新的認受權威注入的機會卻不太大。由於新委任的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大部分都是公務員團隊以外,亦都屬政壇新人,故他們應沒有甚麼認受權威可貢獻。
整個曾班子,尤其是在委出新一批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後,其管治理念變得更加模糊,那當然更加難以得到市民的認知及認同了。由這源頭而來的認受權威亦會是遙不可及。
若這政治委任制度能提供具體証明可以為引進民主選舉程序鋪路,雖本身不是民主選舉的制度,那或許可以增補一點點的認受權威,但以曾班子到現在為止所能提供的論述,這種跡象卻是欠奉。
當然若這批新人或曾班子能在未來四年在施政上有突破性的果效,那當然可以補充不少認受權威,但這只可以靠他們以實力去証明了。
相信在曾班子能力範圍內,在未來的日子,最可能做到的,是更多向公眾顯明在制定及施行政策時都是經過公平決策程序的,及讓公民能有更多機會參與決策過程。若能做到,那或許可以為曾班子補欠一些認受威權。但今次風波卻反映曾班子正正是輕視或忽視這兩方面的重要性。因此,若曾班子不改變處事的態度,那他們在未來四年的日子必不會好過。
宗教信仰與人類未來
六月九日時代周刊的封面人物是英國前任首相貝理雅,但談的不是他的政治,卻是他的宗教信仰。貝理雅是一位敬虔的天主教徒,但當在位時,他卻盡力不把他的宗教信仰與他的公共政策立場連繫在一起。
在缷任後,他開展了一個新使命,成立了「貝理雅信仰基金」,致力推動各宗教信仰的合作,以助解決世界所共同面對的社會問題。
在訪問中,貝理雅提出宗教信仰是建構人類未來不可或缺的力量。本文擬進一步闡釋:一、宗教信仰的本質;二、宗教信仰如何帶動人類建構共同的未來;三、要如此做,對持宗教信仰者及沒有宗教信仰的人的挑戰。
宗教信仰的本質
信仰 (faith) 與信念 (belief)是不同的。信念是關乎人所相信的一些理念。信仰是進一步去尋索為何這理念是當相信的。信仰是信念之為信念的基礎。
但很多時候,我們以為是信仰的卻其實並不真是信仰,因若進一步去問為何那「信仰」是可以作為其所承載的信念的基礎時,可能還會再找到一個更深一層基礎的「信仰」。直至不能把一個信念再推深一層,那才達到終極基礎的信仰地步。
信念與信仰的另一分別是,很多信念是人類可透過其理性思考被証偽的,而被証偽了的信念就不再成立。但信仰卻難被証偽的。
信仰可分為宗教性及非宗教性的,但信仰往往是與宗教緊緊連繫一起。宗教信仰為信念所提供的終極基礎,是超越了人的可知範疇的,故宗教性的信仰更難被証偽,對持有者來說是更加根本的。
舉個例子,如我相信人類是生而平等,這是我的一個信念。若我再進一步去尋找為何要相信人類是生而平等,而我是基於這信念是「不言而喻」的,我亦再沒有其他更深一層的信念去解釋為何那是「不言而喻」,那「真理是可以不言而喻」就成為了我的信仰。
同樣,如我以「人類是享有尊嚴的」、「人類是由進化而來的」、「所有事物皆可以用科學解釋的」等作為我的一切信念的終極基礎,這些都成了我的信仰。
不過,現實上很少人會把這些信念視為一個信仰。這可能是因為信仰之為信仰,對很多人來說,信念的終極基礎得是超越人的認知範疇的。雖是非常艱難的問題,但人還是可以繼續問上述這些「信仰」為何可以作為信念的終極基礎,因它們仍是在人的認知範圍內。
超越人認知的終極基礎就只有宗教才能提供。有人會相信「人類是生而平等的」,是因所有人都是由一位創天造地的神所創造的。人一是相信有一位創天造地的神,或是不相信祂的存在。但一旦相信了,就成為了他的所有其他信念的終極基礎,成為了他的信仰,再難以在人的層次推問下去。
但宗教性的信仰與非宗教性的信仰最大的分別,可能是宗教信仰在信仰的理念上還有一重「信任」的關係。我相信一個理念,因我信任那提出這理念的。信任的關係必須是人與另一具有「位格」的之間才可以建立起來。我不會與一個抽象的信念產生信任的關係,也不會說信任一個自然的規律。我們會信任另一個人,但那一個人卻不可以是終極的信念的基礎,而各宗教中的神聖者就能與人產生信任的關係及成為終極的信念基礎。
宗教信仰的力量
當明白了宗教信仰的本質,就能了解為何宗教信仰對建構人類的共同未來是重要的了。
人類所面對的共同問題,已到了一個地步是個別人類群體(國家)所不能自行解決。要讓所有人共同合作去面對這些問題,那就要先接受宗教信仰對人類群體的重要性。而事實上,世界上有大部分的人類,(即使數量可能在某一些國家是減少了),都是受著所信仰的宗教的影響。因此任何解決方案都必須顧及宗教信仰對人類群體的意義。假設宗教信仰不存在或輕忽其重要性,都會使人類更難共同解決問題。
如貝理雅所說,宗教信仰模塑人所相信的及他的行為。而因宗教信仰是終極的及不可被証偽的,故以宗教信仰指引的信念及行為就能讓人超越人的局限及個人的私利。不少人類的共同問題正是由於人的私念而造成。亦有不少問題是要人與人在互信下合作才能得以解決。正由於人類所面對的共同問題是如此巨大及充滿利益矛盾,故必須依靠宗教信仰讓人類群體得著更大的動力去超越自己及私念。
在這裏我不是說沒有宗教信仰的人會較持宗教信仰的人有較少的委身或較少的能力去突破私念。實際上我們見到一些沒有宗教信仰的人,比不少持宗教性信仰的人為這世界所作還要多。我只想在愈益世俗化的世代指出宗教信仰的力量。有宗教信仰與沒有宗教信仰的人都可以為建構人類更美好未來獻上自己。
宗教信仰的挑戰
但宗教信仰卻不是沒有潛在危機的。從人類歷史及現世代的「文明衝突」,我們已可見到若人類對宗教信仰缺乏適當的認知,那宗教信仰可能為人類帶來更多的無知、恐懼、紛爭及割裂。
對有宗教信仰的人,他的確是單以其宗教信仰為其一切信念及行為的基礎。但現實是有不少人都會是以宗教信仰來指引其生命,但他們所信奉的宗教卻不是相同,甚或有衝突。有一些宗教信仰所包括的信念是要信徒努力去讓其他人接受這宗教信仰,但同樣是事實的是,在可見的將來,沒有一個宗教信仰可以全然地讓所有人都信奉。以刀劍或現代化傳道方法都不可能做得到。在現今世俗化的世代,亦會有很多人拒絕去接受宗教信仰的。
故此,有宗教信仰的人必須接受,他們得與持其他宗教信仰者及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一起去面對人類共同的問題。唯有透過深層次的對話,來消除誤解,拉近分歧及增加相互之間的了解,以至互信,宗教信仰才能發揮出正面的力量。
在缷任後,他開展了一個新使命,成立了「貝理雅信仰基金」,致力推動各宗教信仰的合作,以助解決世界所共同面對的社會問題。
在訪問中,貝理雅提出宗教信仰是建構人類未來不可或缺的力量。本文擬進一步闡釋:一、宗教信仰的本質;二、宗教信仰如何帶動人類建構共同的未來;三、要如此做,對持宗教信仰者及沒有宗教信仰的人的挑戰。
宗教信仰的本質
信仰 (faith) 與信念 (belief)是不同的。信念是關乎人所相信的一些理念。信仰是進一步去尋索為何這理念是當相信的。信仰是信念之為信念的基礎。
但很多時候,我們以為是信仰的卻其實並不真是信仰,因若進一步去問為何那「信仰」是可以作為其所承載的信念的基礎時,可能還會再找到一個更深一層基礎的「信仰」。直至不能把一個信念再推深一層,那才達到終極基礎的信仰地步。
信念與信仰的另一分別是,很多信念是人類可透過其理性思考被証偽的,而被証偽了的信念就不再成立。但信仰卻難被証偽的。
信仰可分為宗教性及非宗教性的,但信仰往往是與宗教緊緊連繫一起。宗教信仰為信念所提供的終極基礎,是超越了人的可知範疇的,故宗教性的信仰更難被証偽,對持有者來說是更加根本的。
舉個例子,如我相信人類是生而平等,這是我的一個信念。若我再進一步去尋找為何要相信人類是生而平等,而我是基於這信念是「不言而喻」的,我亦再沒有其他更深一層的信念去解釋為何那是「不言而喻」,那「真理是可以不言而喻」就成為了我的信仰。
同樣,如我以「人類是享有尊嚴的」、「人類是由進化而來的」、「所有事物皆可以用科學解釋的」等作為我的一切信念的終極基礎,這些都成了我的信仰。
不過,現實上很少人會把這些信念視為一個信仰。這可能是因為信仰之為信仰,對很多人來說,信念的終極基礎得是超越人的認知範疇的。雖是非常艱難的問題,但人還是可以繼續問上述這些「信仰」為何可以作為信念的終極基礎,因它們仍是在人的認知範圍內。
超越人認知的終極基礎就只有宗教才能提供。有人會相信「人類是生而平等的」,是因所有人都是由一位創天造地的神所創造的。人一是相信有一位創天造地的神,或是不相信祂的存在。但一旦相信了,就成為了他的所有其他信念的終極基礎,成為了他的信仰,再難以在人的層次推問下去。
但宗教性的信仰與非宗教性的信仰最大的分別,可能是宗教信仰在信仰的理念上還有一重「信任」的關係。我相信一個理念,因我信任那提出這理念的。信任的關係必須是人與另一具有「位格」的之間才可以建立起來。我不會與一個抽象的信念產生信任的關係,也不會說信任一個自然的規律。我們會信任另一個人,但那一個人卻不可以是終極的信念的基礎,而各宗教中的神聖者就能與人產生信任的關係及成為終極的信念基礎。
宗教信仰的力量
當明白了宗教信仰的本質,就能了解為何宗教信仰對建構人類的共同未來是重要的了。
人類所面對的共同問題,已到了一個地步是個別人類群體(國家)所不能自行解決。要讓所有人共同合作去面對這些問題,那就要先接受宗教信仰對人類群體的重要性。而事實上,世界上有大部分的人類,(即使數量可能在某一些國家是減少了),都是受著所信仰的宗教的影響。因此任何解決方案都必須顧及宗教信仰對人類群體的意義。假設宗教信仰不存在或輕忽其重要性,都會使人類更難共同解決問題。
如貝理雅所說,宗教信仰模塑人所相信的及他的行為。而因宗教信仰是終極的及不可被証偽的,故以宗教信仰指引的信念及行為就能讓人超越人的局限及個人的私利。不少人類的共同問題正是由於人的私念而造成。亦有不少問題是要人與人在互信下合作才能得以解決。正由於人類所面對的共同問題是如此巨大及充滿利益矛盾,故必須依靠宗教信仰讓人類群體得著更大的動力去超越自己及私念。
在這裏我不是說沒有宗教信仰的人會較持宗教信仰的人有較少的委身或較少的能力去突破私念。實際上我們見到一些沒有宗教信仰的人,比不少持宗教性信仰的人為這世界所作還要多。我只想在愈益世俗化的世代指出宗教信仰的力量。有宗教信仰與沒有宗教信仰的人都可以為建構人類更美好未來獻上自己。
宗教信仰的挑戰
但宗教信仰卻不是沒有潛在危機的。從人類歷史及現世代的「文明衝突」,我們已可見到若人類對宗教信仰缺乏適當的認知,那宗教信仰可能為人類帶來更多的無知、恐懼、紛爭及割裂。
對有宗教信仰的人,他的確是單以其宗教信仰為其一切信念及行為的基礎。但現實是有不少人都會是以宗教信仰來指引其生命,但他們所信奉的宗教卻不是相同,甚或有衝突。有一些宗教信仰所包括的信念是要信徒努力去讓其他人接受這宗教信仰,但同樣是事實的是,在可見的將來,沒有一個宗教信仰可以全然地讓所有人都信奉。以刀劍或現代化傳道方法都不可能做得到。在現今世俗化的世代,亦會有很多人拒絕去接受宗教信仰的。
故此,有宗教信仰的人必須接受,他們得與持其他宗教信仰者及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一起去面對人類共同的問題。唯有透過深層次的對話,來消除誤解,拉近分歧及增加相互之間的了解,以至互信,宗教信仰才能發揮出正面的力量。
翻開舊剪報
最近為了準備自己的網綕,整理了過去那麼多年來我在報紙上曾發表過關於香港政治及法律發展的文章。
翻開這些舊剪報,最早的一篇文章是在一九八六年寫的,那時候我還在港大讀法律。之後在城市大學(當時還是城市理工)法律系任助理講師,在八七至八八年間也寫了一些文章,有幾篇是在信報刊出的。看到這幾張剪報及其他那時期寫的文章,我有一些有趣的發現。
八十年代在信報發表的文章的題目有:「為體現主權犧牲高度自治」、「香港未來司法制度的危機」和「政制改革前途未卜」。寫的時候正值《基本法》起草的階段。
經過二十多年,香港已由殖民地變成特別行政區,新的憲制在「一國兩制」下亦已實行了十年。但我驚訝地發現我最近在信報「法治人」專欄所寫的文章的題目,竟與八十年代所寫的何奇相近。最近所寫文章的題目有:「以一國為前提的兩制」、「司法與政治」和「真正普選、漫漫長路、遙遙無期」。
看著這些剪報,不禁產生了充滿矛盾的想法。
一方面,我當然知道自己及香港社會在這二十多年來有了很大的轉變,包括好和不好的。時間的巨輪必然是向前不能逆向地轉著。但與時間所交錯的香港政治環境卻又好像沒有很多的轉變,困擾著香港的政治問題卻還是那些。我們還是在爭議著「一國」的主權是否對「兩制」的高度自治限制太多?香港的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及權威是否受到威脅?香港的政制改革還要多久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
時間或是甚麼才能帶領香港走出這政治的困局呢?感到有一些沮喪,因問題還是一樣,但解決方法還是未找得到。但也好像還是可以能夠感到有一點兒希望的。自己「成熟」了,香港也「成熟」了,那我們理應可以在這困局中找到出路的。但…應該可以的!但…真的可以嗎?但….
還有另一件有趣的發現,我是為了攪網誌才把這些剪報從櫃頂的陳舊文件堆中挖出來。我是想使用現今最流行的網絡媒體來為自己過去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至現在所思所想及所寫的作一個記錄。我也希望可以透過互聯網這無遠弗屆的媒界,使自己的文章可以有多一個及廣闊的發表渠道。
網絡媒體在八十年代還未流行,但現在已是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極之重要的部分。不過我大部分的文章都是曾在傳統的媒體如報紙或其他印刷刊物發表過的,那麼新興的網絡媒體如網誌會否有一天代替傳統媒體如報紙呢?
若我還是屬於上一世代的話,那我的說話應不可以說得準,但我認為還是不可以的。
即使網絡世界是那麼容易接觸得到了,只要打開電腦、電子手帳或手機,經無線上網就可進入網絡世界,但始終要把眼睛集中去看小小的螢光幕,那感覺與攤開手上報紙是很不同的。網絡媒體雖然機動快速,但卻少了傳統媒體的那份優閒自在。
在互聯網上,人們可以搜尋自己所要的資訊,也可以互動地建構資訊,及與其他人聯繫起來,那的確是可以把傳播的主權交回到每一個人手上。但人還是有惰性,或是有想偷懶的時候,想由別人去供給資訊給我們,而不是要自己主動去找。人也有時候想獨處一角看看報讀讀書,而不是常想處「在線」的狀態的。
所以傳統媒那較靜態的傳播方式,還是能滿足人們一些方面的需要的。只是有了網絡媒體,人有能力去實現傳統體所不能給與他們的其他需要而已。
因此,至少對我來說,到現為止,報紙仍是我發表文章的第一個媒體,之後我才會以網絡媒體去使我的文章流傳更廣,亦可以與讀者有更多的互動交流。
當然,我這想法只是根據網絡媒體發展至今及在可見將來的情況而說的,若有一天網絡媒體能給與人們如傳統媒體那種優遊感覺,我若許會改變我的看法。但在那之前,我還是會每天早上吃早餐時,攤開我手上的信報的。
翻開這些舊剪報,最早的一篇文章是在一九八六年寫的,那時候我還在港大讀法律。之後在城市大學(當時還是城市理工)法律系任助理講師,在八七至八八年間也寫了一些文章,有幾篇是在信報刊出的。看到這幾張剪報及其他那時期寫的文章,我有一些有趣的發現。
八十年代在信報發表的文章的題目有:「為體現主權犧牲高度自治」、「香港未來司法制度的危機」和「政制改革前途未卜」。寫的時候正值《基本法》起草的階段。
經過二十多年,香港已由殖民地變成特別行政區,新的憲制在「一國兩制」下亦已實行了十年。但我驚訝地發現我最近在信報「法治人」專欄所寫的文章的題目,竟與八十年代所寫的何奇相近。最近所寫文章的題目有:「以一國為前提的兩制」、「司法與政治」和「真正普選、漫漫長路、遙遙無期」。
看著這些剪報,不禁產生了充滿矛盾的想法。
一方面,我當然知道自己及香港社會在這二十多年來有了很大的轉變,包括好和不好的。時間的巨輪必然是向前不能逆向地轉著。但與時間所交錯的香港政治環境卻又好像沒有很多的轉變,困擾著香港的政治問題卻還是那些。我們還是在爭議著「一國」的主權是否對「兩制」的高度自治限制太多?香港的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及權威是否受到威脅?香港的政制改革還要多久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
時間或是甚麼才能帶領香港走出這政治的困局呢?感到有一些沮喪,因問題還是一樣,但解決方法還是未找得到。但也好像還是可以能夠感到有一點兒希望的。自己「成熟」了,香港也「成熟」了,那我們理應可以在這困局中找到出路的。但…應該可以的!但…真的可以嗎?但….
還有另一件有趣的發現,我是為了攪網誌才把這些剪報從櫃頂的陳舊文件堆中挖出來。我是想使用現今最流行的網絡媒體來為自己過去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至現在所思所想及所寫的作一個記錄。我也希望可以透過互聯網這無遠弗屆的媒界,使自己的文章可以有多一個及廣闊的發表渠道。
網絡媒體在八十年代還未流行,但現在已是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極之重要的部分。不過我大部分的文章都是曾在傳統的媒體如報紙或其他印刷刊物發表過的,那麼新興的網絡媒體如網誌會否有一天代替傳統媒體如報紙呢?
若我還是屬於上一世代的話,那我的說話應不可以說得準,但我認為還是不可以的。
即使網絡世界是那麼容易接觸得到了,只要打開電腦、電子手帳或手機,經無線上網就可進入網絡世界,但始終要把眼睛集中去看小小的螢光幕,那感覺與攤開手上報紙是很不同的。網絡媒體雖然機動快速,但卻少了傳統媒體的那份優閒自在。
在互聯網上,人們可以搜尋自己所要的資訊,也可以互動地建構資訊,及與其他人聯繫起來,那的確是可以把傳播的主權交回到每一個人手上。但人還是有惰性,或是有想偷懶的時候,想由別人去供給資訊給我們,而不是要自己主動去找。人也有時候想獨處一角看看報讀讀書,而不是常想處「在線」的狀態的。
所以傳統媒那較靜態的傳播方式,還是能滿足人們一些方面的需要的。只是有了網絡媒體,人有能力去實現傳統體所不能給與他們的其他需要而已。
因此,至少對我來說,到現為止,報紙仍是我發表文章的第一個媒體,之後我才會以網絡媒體去使我的文章流傳更廣,亦可以與讀者有更多的互動交流。
當然,我這想法只是根據網絡媒體發展至今及在可見將來的情況而說的,若有一天網絡媒體能給與人們如傳統媒體那種優遊感覺,我若許會改變我的看法。但在那之前,我還是會每天早上吃早餐時,攤開我手上的信報的。
資訊自由、公民社會與政權模式變革
過去兩星期本欄都是關於我與光華法學院錢弘道教授在今年四月對談法治時的記錄。那時四川大地震還未發生,但我們談到兩點卻在最近的日子,在國內產生了極之重大轉變。
第一點是我們提到推動法治的其中一種力量:訊息的力量。在今次北京政府處理四川大地震時,與以往出現天然大災害時最大不同之處,就是再沒有限制傳播媒體進入災區採訪及發放有關災情的報導。這一點在國內外,透過傳播媒體的深入報導,都是有目共睹。各方亦對北京政府的開放態度表示非常欣賞。
由於沒有限制資訊自由,那使訊息的力量得以完全發揮出來。一、國內外因能確實知道災區內的嚴峻情況,各方都因而能作出相應支援,籌集了大量的捐款及物資送到災區及作以後重建之用。二、亦因能知道確實的災情,人們就不會對治災當局產生不信任,懷疑虛報災情。三、北京政府能一改以前黑箱作業的做法,增強了其管治認受性。四、政府高層親赴災區監督救災及慰問災民,嬴得民眾的認同。五、不少中國人民因知道災區同胞的苦況,喚起了廣泛的的愛國及相互關顧的情懷,為社會帶來和諧氣氛。
這些都是資訊自由為執政當局帶來短期和即時的良好後果。但對專制的政權來說,資訊自由是兩刃的劍,一旦開放了,那必會對專制的政權模式產生深遠影響。
一、因在災區裏有採訪自由,傳播媒體不必然會按官方所定的主旋律來報導災情,而所採的報導角度未必會全然同情官方的。報導從救災轉到多所學校倒塌是否由豆腐渣工程所致就是一個例子。
二、一旦在今次四川大地震容許了資訊自由,公民就會期望將來在處理其他同樣程度的天然災害時也會一樣。更進一步,在以後其他規模小一點的天然災害、由人為所造成的災難、甚至所有由施政失誤產生人命、財產及社會利益損失的事件,公民都會期望,傳播媒體都能對事件同樣自由地採訪及發放相關的資訊。
三、資訊自由會把政府在施政上各方面的貪腐及失誤暴露出來,令民眾更清楚現政權的管治的優劣情況,對執政者構成嚴重的壓力。
四、中國現時政權體制的專制性質更可能因而會被突顯,令人民質疑這種政權模式能否處理中國愈益多元化的社會,減弱其管治的認受性。要求政治體制改革的聲音有可能逐步擴大。
五、公民透過資訊自由,不單對其所處社會的管治實況有更充份的了解,從而對現政權產生更多的要求及期望,他們本身對政府及社會的想法亦可能會有所轉變。長遠這會孕育出人民主義意識更重的政治文化,使整個管治政權模式不得不作出相應改變。
長遠來說,這些轉變都會迫使共產黨政權作出比現在的體制改革更深層的變革,以圖維持其政權管治。
另一點就是公民社會的逐漸形成。這與資訊自由相關,亦會對共產政權的專制政權模式產生相同的長遠影響。
今次四川大地震,由於民眾首次可取得關於災區的可信資訊,不少人出於憐憫之情,自發地組織支援的活動,由籌款到悼念集會,這都是八九民運至今,中國人民少有那麼自發及激情地走在一起。這一種現象在網絡上更為熱熾。
到現在為止,這些自發的群眾活動仍是符合官方期望社會和諧的主旋律,亦只是短暫及層面局限的。故在現階段,一個獨立於政府及官方組織,由民眾自行組合起來,有著其本身的組織目標,具有一定程度的組識及動員能力的常設公民組織群及網絡的公民社會,是否已在中國社會初步形成了仍是未知之素。
但至少我們看見當某種時機出現時,中國民眾是具備足夠的連繫能力(尤其是透過互聯網),能在全國各地快速地組織起聯合的行動以達到相同的目標的。另外,不同的利益群體亦在逐漸形成當中,如一些在地震中遇難學童的父母就自行組織起來對執政當局提出問責。因此,無可疑問,今次災後的事件,的確是加速了公民社會在中國形成,說公民社會正在中國形成當中,應沒有太多人會不同意。
這種發展對專制的政權所產生的壓力是深層及長遠的。過去所有民間組織活動,因由官方主導,都要在官方所定的主調下進行,或至少不會偏離太遠。但當公民社會慢慢形成,民眾會自行組織起來,而活動雖不必然會與官方主調違背或反對執政者,但卻會由其自行來制定,具有自治的能力。一旦民間組織發展至這階段,執政當局要重行主導,就會變得非常困難。自治的公民社會對一個專制政權是存有潛在危機的。
結合資訊自由,一旦社會發生重大事件,形成了的公民社會,會自行組織符合其自身所定目標的回應行動,其取向就不是執政當局所能操控。可能是支持政府的,但也可能是反對政府的。
因此,在這階段,執政當局是陷於兩難當中。因民眾自發的活動都不違背官方主調,官方沒理由去把它們壓下去,而頂多是把它們整合到官方組織的活動中。但若容讓民間自行組織這種群眾活動下去,卻有可能使公民社會加速形成。但即使執政當局真要這樣做,中國社會已發展至一個階段,公民社會形成的趨勢是不可逆轉的了,問題是公民社會要多久才形成及成熟至足以對專制政權構成威脅。
因此,共產政權必須在未來的日子思考如何把政權模式作出更深層的變革,以求容納這樣的公民社會的來臨。不能在一定程度容納具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會組織的訴求的政權模式必會是不穩定的。
四川大地震可能只是中國出現更大的震動的前奏。問題是如何去為這震動做好準備,以減少所可能造成的災害。
第一點是我們提到推動法治的其中一種力量:訊息的力量。在今次北京政府處理四川大地震時,與以往出現天然大災害時最大不同之處,就是再沒有限制傳播媒體進入災區採訪及發放有關災情的報導。這一點在國內外,透過傳播媒體的深入報導,都是有目共睹。各方亦對北京政府的開放態度表示非常欣賞。
由於沒有限制資訊自由,那使訊息的力量得以完全發揮出來。一、國內外因能確實知道災區內的嚴峻情況,各方都因而能作出相應支援,籌集了大量的捐款及物資送到災區及作以後重建之用。二、亦因能知道確實的災情,人們就不會對治災當局產生不信任,懷疑虛報災情。三、北京政府能一改以前黑箱作業的做法,增強了其管治認受性。四、政府高層親赴災區監督救災及慰問災民,嬴得民眾的認同。五、不少中國人民因知道災區同胞的苦況,喚起了廣泛的的愛國及相互關顧的情懷,為社會帶來和諧氣氛。
這些都是資訊自由為執政當局帶來短期和即時的良好後果。但對專制的政權來說,資訊自由是兩刃的劍,一旦開放了,那必會對專制的政權模式產生深遠影響。
一、因在災區裏有採訪自由,傳播媒體不必然會按官方所定的主旋律來報導災情,而所採的報導角度未必會全然同情官方的。報導從救災轉到多所學校倒塌是否由豆腐渣工程所致就是一個例子。
二、一旦在今次四川大地震容許了資訊自由,公民就會期望將來在處理其他同樣程度的天然災害時也會一樣。更進一步,在以後其他規模小一點的天然災害、由人為所造成的災難、甚至所有由施政失誤產生人命、財產及社會利益損失的事件,公民都會期望,傳播媒體都能對事件同樣自由地採訪及發放相關的資訊。
三、資訊自由會把政府在施政上各方面的貪腐及失誤暴露出來,令民眾更清楚現政權的管治的優劣情況,對執政者構成嚴重的壓力。
四、中國現時政權體制的專制性質更可能因而會被突顯,令人民質疑這種政權模式能否處理中國愈益多元化的社會,減弱其管治的認受性。要求政治體制改革的聲音有可能逐步擴大。
五、公民透過資訊自由,不單對其所處社會的管治實況有更充份的了解,從而對現政權產生更多的要求及期望,他們本身對政府及社會的想法亦可能會有所轉變。長遠這會孕育出人民主義意識更重的政治文化,使整個管治政權模式不得不作出相應改變。
長遠來說,這些轉變都會迫使共產黨政權作出比現在的體制改革更深層的變革,以圖維持其政權管治。
另一點就是公民社會的逐漸形成。這與資訊自由相關,亦會對共產政權的專制政權模式產生相同的長遠影響。
今次四川大地震,由於民眾首次可取得關於災區的可信資訊,不少人出於憐憫之情,自發地組織支援的活動,由籌款到悼念集會,這都是八九民運至今,中國人民少有那麼自發及激情地走在一起。這一種現象在網絡上更為熱熾。
到現在為止,這些自發的群眾活動仍是符合官方期望社會和諧的主旋律,亦只是短暫及層面局限的。故在現階段,一個獨立於政府及官方組織,由民眾自行組合起來,有著其本身的組織目標,具有一定程度的組識及動員能力的常設公民組織群及網絡的公民社會,是否已在中國社會初步形成了仍是未知之素。
但至少我們看見當某種時機出現時,中國民眾是具備足夠的連繫能力(尤其是透過互聯網),能在全國各地快速地組織起聯合的行動以達到相同的目標的。另外,不同的利益群體亦在逐漸形成當中,如一些在地震中遇難學童的父母就自行組織起來對執政當局提出問責。因此,無可疑問,今次災後的事件,的確是加速了公民社會在中國形成,說公民社會正在中國形成當中,應沒有太多人會不同意。
這種發展對專制的政權所產生的壓力是深層及長遠的。過去所有民間組織活動,因由官方主導,都要在官方所定的主調下進行,或至少不會偏離太遠。但當公民社會慢慢形成,民眾會自行組織起來,而活動雖不必然會與官方主調違背或反對執政者,但卻會由其自行來制定,具有自治的能力。一旦民間組織發展至這階段,執政當局要重行主導,就會變得非常困難。自治的公民社會對一個專制政權是存有潛在危機的。
結合資訊自由,一旦社會發生重大事件,形成了的公民社會,會自行組織符合其自身所定目標的回應行動,其取向就不是執政當局所能操控。可能是支持政府的,但也可能是反對政府的。
因此,在這階段,執政當局是陷於兩難當中。因民眾自發的活動都不違背官方主調,官方沒理由去把它們壓下去,而頂多是把它們整合到官方組織的活動中。但若容讓民間自行組織這種群眾活動下去,卻有可能使公民社會加速形成。但即使執政當局真要這樣做,中國社會已發展至一個階段,公民社會形成的趨勢是不可逆轉的了,問題是公民社會要多久才形成及成熟至足以對專制政權構成威脅。
因此,共產政權必須在未來的日子思考如何把政權模式作出更深層的變革,以求容納這樣的公民社會的來臨。不能在一定程度容納具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會組織的訴求的政權模式必會是不穩定的。
四川大地震可能只是中國出現更大的震動的前奏。問題是如何去為這震動做好準備,以減少所可能造成的災害。
2008年6月9日 星期一
再談推動中國法治建設的五種力量
上星期本欄引述了我與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錢弘道教授關於法治的對談。錢教授提出了推動法治的四種力量。第一種是經濟力量。第二種是制度力量。今星期續談其餘三種力量。
「第三種力量是公權力量。法治的過程裏面有兩個基本因素,公權力與私權利。二者相互博弈,相互制衡,共同形成一種均衡狀態,這就是法治狀態。法治其實就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相互博弈後形成的均衡狀態。公權力量和私權力量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因素。只有公權力量,沒有私權力量,或者只有私權力量,沒有公權力量,法治的均衡狀態都無法實現。
公權力量,又稱政府指導。這裏的政府包括黨委、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等。中國的法治模式迄今為止是一種政府主導模式,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事實情況,但是是否能夠將這種實然模式上升為一種應然模式呢?一般所理解的政府主導模式往往導致一種觀點,就是政府主導既是一種實然模式,也是一種應然模式。但我認為,從現實情況來看,政府主導模式其實不過是一定時期內法治實踐需要的產物,政府主導絕不是所謂的應然模式,不具有左右中國法治發展的排他性地位。不過,政府主導仍然不失為中國法治改革樣式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事實上,在今天的中國,離開了政府對法治建設提供的支援與指導,幾乎沒有辦法展開任何實質性的法治實踐。在今後的一個時期內,政府主導模式將依然是中國佔據主要地位的法治模式。政府主導能夠在中國法治實踐中發揮重要的影響,與中國處在社會轉型期的特殊國情有著密切聯繫。例如,中國具有建設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雙重目標;轉型期的社會矛盾大量湧現亟需有效解決;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有待提高;中國的市民社會發育不完善,民間缺乏自我引導能力;社會規則的遵循需要一個權威力量去加以貫徹和監督等。所以,國情呼喚公權力的主導作用。但是公權力在法治建設中的權威地位,必須是以在制度上和程式上受到嚴格限制作為前提條件的。
首先,政府的管治目標應當從管理走向服務。其次,政府的管治職能應當從無限權力走向有限權力。使得服務政府和有限政府的重塑成為可能的因素主要是建立起一個社會機制,督促和引導政府採取一系列實質性的改革措施,防止政府的改革流於表面形式,變成一種形式文章。
如果把法治評估作為一種政府主導法治建設的制度來看待,就可以看到它在政府主導模式中發揮著非常獨特的作用。法治評估使開放性的社會主體都能夠加入到監督政府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來,從而更好地督促政府承擔起主導推進法治建設的任務。目前中國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制度基礎,只要有從事制度創新的熱情和法治的責任感,政府今後可以在中國法治建設中動員和發揮更強的主導能力。
第四種力量是私權力量。私權力量是與公權力量緊密聯繫的一種力量,兩方面是相互制衡,缺一不可的。私權力量或者公權力量無論那一方的力量太大,都會引起法治狀態的失衡,導致產生專制社會或者無序社會。
在發展私權這一點上,我們正在形成越來越廣泛的共識。私權力量所享有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對政府公權力的直接限制。對私權力量行使權利的保障也就意味著政府的公權力在程式或者實體方面受到嚴格的制約。因此,在制度上和程式上嚴格限制公權力,離不開承認和尊重私權力量的權利和利益。在今天,私權的變大變強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而且,強化和培育私權,促進私權的進一步擴展和壯大,實現私權力量與公權力量之間真正的博弈和均衡,成為構築未來法治社會的關鍵。
不過,從形成與公權力量相互博弈的私權力量這方面來看,我們的社會結構向這個方向發展仍是相當有難度的。首先,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對國民的權利主體意識一直比較缺失,這就使很多中國人很難真正理解「權利」、「選舉」等觀念,很難塑造出公正的選舉意識、選舉主體的責任等。例如,在基層的村官選舉中,出現了用金錢賄選,神聖的投票權竟抵不上幾百元的現實利益。因此,如何培養公民的主體意識,讓老百姓真正理解並且正確運用自身的權利,就成為一個法治建設中的核心任務。
其次,與法治的功能緊密相關的,是法律對代表公權力的政府與代表私權利的市民社會的平衡。但是目前中國的市民社會還不具備這樣的性質和規模,法治改革的目標一定要與大力培育市民社會的政策相聯繫。例如,加強政治決定中的公民參與程度;重視非政府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功能發揮;培育公共知識份子在社會中的獨立力量等。」
在錢教授提出了四種推動法治的力量後,我補充了第五種力量:訊息的力量。無論是對經濟力量、制度力量、公權力量或私權力量,訊息的力量都是一個關鍵性的影響因素。資訊流通是經濟力量發展的關鍵。在公權力量發展中,負責主導法治發展的官員意識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官員需要有一個獲取資訊,理解吸納資訊,使之成為自身意識,做出決定的過程。與此相應的是,在發展公民及市民社會的私權力量時也應如是。
但是,在現實情況,訊息的力量遠還未得充分發展。例如,政府對互聯網的仍管制過嚴。舉辦奧運使中國有史以來第一次成為全世界資訊的中心和焦點。這可以成為發展訊息的力量的一個良好契機。經歷過奧運期間的資訊中心地位之後,相信中國社會有可能對目前的社會資訊管制狀況,進行重新考慮並加以改變。
「第三種力量是公權力量。法治的過程裏面有兩個基本因素,公權力與私權利。二者相互博弈,相互制衡,共同形成一種均衡狀態,這就是法治狀態。法治其實就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相互博弈後形成的均衡狀態。公權力量和私權力量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因素。只有公權力量,沒有私權力量,或者只有私權力量,沒有公權力量,法治的均衡狀態都無法實現。
公權力量,又稱政府指導。這裏的政府包括黨委、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等。中國的法治模式迄今為止是一種政府主導模式,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事實情況,但是是否能夠將這種實然模式上升為一種應然模式呢?一般所理解的政府主導模式往往導致一種觀點,就是政府主導既是一種實然模式,也是一種應然模式。但我認為,從現實情況來看,政府主導模式其實不過是一定時期內法治實踐需要的產物,政府主導絕不是所謂的應然模式,不具有左右中國法治發展的排他性地位。不過,政府主導仍然不失為中國法治改革樣式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事實上,在今天的中國,離開了政府對法治建設提供的支援與指導,幾乎沒有辦法展開任何實質性的法治實踐。在今後的一個時期內,政府主導模式將依然是中國佔據主要地位的法治模式。政府主導能夠在中國法治實踐中發揮重要的影響,與中國處在社會轉型期的特殊國情有著密切聯繫。例如,中國具有建設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雙重目標;轉型期的社會矛盾大量湧現亟需有效解決;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有待提高;中國的市民社會發育不完善,民間缺乏自我引導能力;社會規則的遵循需要一個權威力量去加以貫徹和監督等。所以,國情呼喚公權力的主導作用。但是公權力在法治建設中的權威地位,必須是以在制度上和程式上受到嚴格限制作為前提條件的。
首先,政府的管治目標應當從管理走向服務。其次,政府的管治職能應當從無限權力走向有限權力。使得服務政府和有限政府的重塑成為可能的因素主要是建立起一個社會機制,督促和引導政府採取一系列實質性的改革措施,防止政府的改革流於表面形式,變成一種形式文章。
如果把法治評估作為一種政府主導法治建設的制度來看待,就可以看到它在政府主導模式中發揮著非常獨特的作用。法治評估使開放性的社會主體都能夠加入到監督政府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來,從而更好地督促政府承擔起主導推進法治建設的任務。目前中國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制度基礎,只要有從事制度創新的熱情和法治的責任感,政府今後可以在中國法治建設中動員和發揮更強的主導能力。
第四種力量是私權力量。私權力量是與公權力量緊密聯繫的一種力量,兩方面是相互制衡,缺一不可的。私權力量或者公權力量無論那一方的力量太大,都會引起法治狀態的失衡,導致產生專制社會或者無序社會。
在發展私權這一點上,我們正在形成越來越廣泛的共識。私權力量所享有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對政府公權力的直接限制。對私權力量行使權利的保障也就意味著政府的公權力在程式或者實體方面受到嚴格的制約。因此,在制度上和程式上嚴格限制公權力,離不開承認和尊重私權力量的權利和利益。在今天,私權的變大變強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而且,強化和培育私權,促進私權的進一步擴展和壯大,實現私權力量與公權力量之間真正的博弈和均衡,成為構築未來法治社會的關鍵。
不過,從形成與公權力量相互博弈的私權力量這方面來看,我們的社會結構向這個方向發展仍是相當有難度的。首先,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對國民的權利主體意識一直比較缺失,這就使很多中國人很難真正理解「權利」、「選舉」等觀念,很難塑造出公正的選舉意識、選舉主體的責任等。例如,在基層的村官選舉中,出現了用金錢賄選,神聖的投票權竟抵不上幾百元的現實利益。因此,如何培養公民的主體意識,讓老百姓真正理解並且正確運用自身的權利,就成為一個法治建設中的核心任務。
其次,與法治的功能緊密相關的,是法律對代表公權力的政府與代表私權利的市民社會的平衡。但是目前中國的市民社會還不具備這樣的性質和規模,法治改革的目標一定要與大力培育市民社會的政策相聯繫。例如,加強政治決定中的公民參與程度;重視非政府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功能發揮;培育公共知識份子在社會中的獨立力量等。」
在錢教授提出了四種推動法治的力量後,我補充了第五種力量:訊息的力量。無論是對經濟力量、制度力量、公權力量或私權力量,訊息的力量都是一個關鍵性的影響因素。資訊流通是經濟力量發展的關鍵。在公權力量發展中,負責主導法治發展的官員意識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官員需要有一個獲取資訊,理解吸納資訊,使之成為自身意識,做出決定的過程。與此相應的是,在發展公民及市民社會的私權力量時也應如是。
但是,在現實情況,訊息的力量遠還未得充分發展。例如,政府對互聯網的仍管制過嚴。舉辦奧運使中國有史以來第一次成為全世界資訊的中心和焦點。這可以成為發展訊息的力量的一個良好契機。經歷過奧運期間的資訊中心地位之後,相信中國社會有可能對目前的社會資訊管制狀況,進行重新考慮並加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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