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副主席習近平訓示特區管治團隊要「精誠合作,行政立法司法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當中提到司法也要與行政互相支持,不禁令關注香港法治的人額頭冒汗。
最近法院在盧維思司法覆核案判令政府敗訴,那是否就是不給與行政支持呢?
剛在維也納舉行的世界正義論壇,來自世界各地的出席人士都同意司法獨立是法治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世界各地對司法獨立最大的威脅,有法官貪污的問題,及法官在行使司法職權時受干擾。有時候,貪污或干擾的行為是會用相當隱晦的形式進行。
對於能維持司法獨立的法制,各國人士都非常珍惜,因環顧各國現狀,司法能維持獨立實是例外。
香港是少數能維持司法獨立的法制,實在是得來不易。在沒有民主制度去保障香港的法治,司法獨立其實是唯一的憲政制度能使法治精神這香港的核心價值,能繼續在香港彰顯。香港法官應沒有貪污問題,但法官會否受壓卻使人憂慮。
或許法官作出的裁決對社會影響深遠,亦不是每一個判決都會是行政或普羅市民同意的,但司法獨立得以維持就是在於即使行政不同意法官的裁決,但仍願意堅決遵從及執行司法的裁決。
法官手上沒有一兵一卒,只有法律及道德上的權威,任何會損害司法的獨立地位及權威的言行,尤其是來自受司法監督的行政官員,都會動搖司法獨立這法治的基石。
習副主席言之所指是否要香港特區的司法配合行政,我不想去猜度。但所有香港人,應該包括特首及所有行政官員,都會堅決反對任何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的一切言行。
2008年7月13日 星期日
2008年7月12日 星期六
具憲政視野的領袖
美國政治學者Margaret Levi提出了一個principled principal的概念。直譯可以是「有原則的領袖」。但她所指的是當一個國家正處由專制政體轉化為現代憲政政體的關鍵時刻,能否有一位principled principal將是成敗的重要因素之一。這位領袖不是有任何的原則都可以,而是堅信要在國家內建立起憲政和法治的制度。故我把這概念譯為「具憲政視野的領袖」。
印度的甘地和南非的曼德拉都可以算是「具憲政視野的領袖」的經典例子。
之前我在本欄多篇文章也曾分析過中國的法治建設已達「有法可依」,正努力達到「有法必依」。但能否實踐得到,那就取決於中國的政治制度能否突破至「以法限權」,然後才可有望做到「以法達義」。
我認為中國正處於法治建設的樽頸位置,若能突破的話,中國政體就可由專制的政體順利過渡至較穩定及較能處理現代多元社會的利益矛盾的現代憲政政體。
中國現政權及政體其實是相當脆弱的,因它們缺乏穩固的認受權威基礎。故若不能取得突破的話,在面對經濟、社會及政治多個層面愈益嚴峻的挑戰,政權及政體也都有可能會崩潰,使中國再次陷於分裂與混亂中。
因此,中國在看來和平及繁盛的表面現象背後,其實是隱藏著巨大危機的。也是這原因,我們必須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來帶領中國突破這發展的樽頸。
「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必須有以下的認知及能力。
他可能很有權力及影響力,但他必須認知到無論他的理想是何等美善,他的動機是何等無私,能力是何等的高效,他的權力仍須受到限制。
不少的領袖在開始時可能都是有著美好的改革社會的理想,但當他的權力達到高峰時,權力卻使他腐化。他不一定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私利,讓自己繼續專權,而是他可能太相信自己的理想及自己對這理想的理解,以至排除其他人的想法。逐漸地認為其他人都是實踐理想的障礙,故他會要求無尚的、不受制約的權力,以使那偉大的理想能按他所訂的方法及時間表去實踐。
因此,「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必須認知到人是有限的,包括他自己。他接受自己的權力是受到限制和制約,即使這會拖慢改革和實踐理想的進度,或他可能要對理想的實施細則甚或他的理想作出妥協以使其他人都可以接受。因他認知自己不可能掌握一切,故他需要與其他人一起去實施管治,共同地去尋索實踐理想之道。
作為領袖,他須要以身作則,甘受制約,以體現現代憲政的根本精神。沒有領袖可以自己一個人去施行管治,故此「具憲政視野的領袖」除了自己願意權力受規限外,他也必須能夠使所有其他參與管治的政治領袖及官僚都同樣願意接受權力得受到規限。
要達到這方面的要求,那當然要設計合適的體制,讓權力不會集中,並能相互制衡。但任何制度都還是由人去操作,故此能掌握怎樣去使管治團隊中的其他人都能接納權力得受制約,是「具憲政視野的領袖」所必須具備的能力。
「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大都是具有很強的個人魅力的。若他能好好運用他的個人魅力,先以自己作為榜樣,讓所有人都明白權力受限的必要性及對建立憲政及法治的重要性,慢慢地讓這種權力得受規限的管治文化在管治團隊中形成,再配合體制上具透明度的監察及賞罰的安排,那就有更大可能使憲政和法治得以建立及延續下去。
問題只是太多的領袖往往是濫用其領袖魅力去鞏固自己的權力而非憲政。這也是為何「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必須有「人是有限」的認知,才能超越自我的視野來帶領憲政的發展。
能知道要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是發展憲政和法治的關鍵其實不難,更難的是怎樣才能產生出這樣的領袖。在甚麼的社環境和文化土壤,才能產生「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呢?
這些問題當然沒有簡單的答案,而這方面的研究其實還不很成熟。「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在某一國家出現也可能只是基於歷史的偶然因素。故我只能就著一個專制的政權政體,主要是基於內在的因素,而去改變成為憲政政體所需的背景條件,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相信這政權和政體與所管治的環境必須長久地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管治張力。長久是因要讓具遠見的領袖產生是需要時間的。要有張力是因那會迫使管治團隊必須不斷思考如何解決各方面的管治問題,那樣就較有可能刺激出新的思維。
二、管治團隊內必須能容納一定程度的多元思維。這可能是上一代具絕對權威的領袖已逝世,而新一代的政治領袖們還在建立自己的權威中,多種不同的管治想法,得以至少可以在最高的領導層中討論到,新的思維不會被某一種主流的想法壓制下去,連提出來也不可以。這令領袖們培育出超越性的視野的可能性增加。
三、管治官僚及社會民眾(尤其是知識份子)中,有相當數量已孕育出對法治及憲政一定程度的渴求。那使當一位「具憲政視野的領袖」真的出現時,他能夠有足夠的官僚及公民基礎及支持去推動根本性的體制改革。
中國現領導層內有沒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呢?胡錦濤和温嘉寳是不是呢?在四年多後可能接任的習近平和李克強是不是呢? 很不幸地,我相信大部份人的答案和我的答案一樣,都會是「不」。
但中國是否已具備一點兒產生「具憲政視野的領袖」的背景社會條件呢?這方面我卻可以正面一點。我相信這背景已在形成中,再待一段時間,所需要的就可能只是某個歷史契機的臨到。樂觀地看,我或許在有生之年,可以看到一位真正的「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在中國出現,帶領中國走向憲政。
印度的甘地和南非的曼德拉都可以算是「具憲政視野的領袖」的經典例子。
之前我在本欄多篇文章也曾分析過中國的法治建設已達「有法可依」,正努力達到「有法必依」。但能否實踐得到,那就取決於中國的政治制度能否突破至「以法限權」,然後才可有望做到「以法達義」。
我認為中國正處於法治建設的樽頸位置,若能突破的話,中國政體就可由專制的政體順利過渡至較穩定及較能處理現代多元社會的利益矛盾的現代憲政政體。
中國現政權及政體其實是相當脆弱的,因它們缺乏穩固的認受權威基礎。故若不能取得突破的話,在面對經濟、社會及政治多個層面愈益嚴峻的挑戰,政權及政體也都有可能會崩潰,使中國再次陷於分裂與混亂中。
因此,中國在看來和平及繁盛的表面現象背後,其實是隱藏著巨大危機的。也是這原因,我們必須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來帶領中國突破這發展的樽頸。
「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必須有以下的認知及能力。
他可能很有權力及影響力,但他必須認知到無論他的理想是何等美善,他的動機是何等無私,能力是何等的高效,他的權力仍須受到限制。
不少的領袖在開始時可能都是有著美好的改革社會的理想,但當他的權力達到高峰時,權力卻使他腐化。他不一定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私利,讓自己繼續專權,而是他可能太相信自己的理想及自己對這理想的理解,以至排除其他人的想法。逐漸地認為其他人都是實踐理想的障礙,故他會要求無尚的、不受制約的權力,以使那偉大的理想能按他所訂的方法及時間表去實踐。
因此,「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必須認知到人是有限的,包括他自己。他接受自己的權力是受到限制和制約,即使這會拖慢改革和實踐理想的進度,或他可能要對理想的實施細則甚或他的理想作出妥協以使其他人都可以接受。因他認知自己不可能掌握一切,故他需要與其他人一起去實施管治,共同地去尋索實踐理想之道。
作為領袖,他須要以身作則,甘受制約,以體現現代憲政的根本精神。沒有領袖可以自己一個人去施行管治,故此「具憲政視野的領袖」除了自己願意權力受規限外,他也必須能夠使所有其他參與管治的政治領袖及官僚都同樣願意接受權力得受到規限。
要達到這方面的要求,那當然要設計合適的體制,讓權力不會集中,並能相互制衡。但任何制度都還是由人去操作,故此能掌握怎樣去使管治團隊中的其他人都能接納權力得受制約,是「具憲政視野的領袖」所必須具備的能力。
「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大都是具有很強的個人魅力的。若他能好好運用他的個人魅力,先以自己作為榜樣,讓所有人都明白權力受限的必要性及對建立憲政及法治的重要性,慢慢地讓這種權力得受規限的管治文化在管治團隊中形成,再配合體制上具透明度的監察及賞罰的安排,那就有更大可能使憲政和法治得以建立及延續下去。
問題只是太多的領袖往往是濫用其領袖魅力去鞏固自己的權力而非憲政。這也是為何「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必須有「人是有限」的認知,才能超越自我的視野來帶領憲政的發展。
能知道要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是發展憲政和法治的關鍵其實不難,更難的是怎樣才能產生出這樣的領袖。在甚麼的社環境和文化土壤,才能產生「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呢?
這些問題當然沒有簡單的答案,而這方面的研究其實還不很成熟。「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在某一國家出現也可能只是基於歷史的偶然因素。故我只能就著一個專制的政權政體,主要是基於內在的因素,而去改變成為憲政政體所需的背景條件,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相信這政權和政體與所管治的環境必須長久地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管治張力。長久是因要讓具遠見的領袖產生是需要時間的。要有張力是因那會迫使管治團隊必須不斷思考如何解決各方面的管治問題,那樣就較有可能刺激出新的思維。
二、管治團隊內必須能容納一定程度的多元思維。這可能是上一代具絕對權威的領袖已逝世,而新一代的政治領袖們還在建立自己的權威中,多種不同的管治想法,得以至少可以在最高的領導層中討論到,新的思維不會被某一種主流的想法壓制下去,連提出來也不可以。這令領袖們培育出超越性的視野的可能性增加。
三、管治官僚及社會民眾(尤其是知識份子)中,有相當數量已孕育出對法治及憲政一定程度的渴求。那使當一位「具憲政視野的領袖」真的出現時,他能夠有足夠的官僚及公民基礎及支持去推動根本性的體制改革。
中國現領導層內有沒有「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呢?胡錦濤和温嘉寳是不是呢?在四年多後可能接任的習近平和李克強是不是呢? 很不幸地,我相信大部份人的答案和我的答案一樣,都會是「不」。
但中國是否已具備一點兒產生「具憲政視野的領袖」的背景社會條件呢?這方面我卻可以正面一點。我相信這背景已在形成中,再待一段時間,所需要的就可能只是某個歷史契機的臨到。樂觀地看,我或許在有生之年,可以看到一位真正的「具憲政視野的領袖」在中國出現,帶領中國走向憲政。
2008年7月10日 星期四
認受權威與公民參與
在現代的多元社會,政權愈來愈依靠擴大公民參與的程度來增強認受權威。本文擬分析公民參與如何產生認受權威及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表現。
公民參與是指政府在制定或執行法律或政策的前後及過程中,讓受該法律或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公民及群體以不同程度參與。在相關法律或政策出台前後,公民參與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深度:一、被知會;二、被諮詢;三、參與討論;四、參與決定;五、參與制定執行的細則;六、參與監督執行;七、參與執行。公民參與的程度愈深,所能為政府產生的認受權威應愈大。
要知道公民參與如何能產生認受權威,就取決於政權能否满足其所管治的人的需要及期望。人們對政權是有四方面的需要,包括了人身安全、物質生活、人的尊嚴和信仰或價值信念的追求。
前兩者屬外在的需要,後兩者屬內在的需要。滿足外在的需要是基本的,達到了能產生的認受權威未必很大,但不能滿足的話,所造成的負認受權威卻可以很大。
在內在需要方面,或可再加上一種,那就是社群的需要。人是群體的動物,是需要與其他人相交往的。人的傾向是會與自己相近的人結聚,但由於人各有特質,故所建立的群體亦會不同。基於種族、語言、宗教、信念、或文化等,人們會結聚成不同的群體。亦因為此,管治者必須能使社會內的不同群體維持和諧的關係,尤其是群體間的利益是有矛盾存在。不然,其認受權威就會因不能滿足一些群體的需要而有虧欠。
由於內在需要是更加深層,滿足它們所能產的潛在認受權威亦會更大。雖然未能滿足時,由於不會直接威脅到人們即時的生存機會,故所產生的負認受權威未必會來得那麼猛烈及即時,但長遠來說,卻有可能令政權所依據的政權模式也動搖了。這現象在現代社會尤其明顯,因人自我意識的提升,令他對自己及政府的要求也相應提升了。
公民參與涉及的具體法律或政策可能是有關人身安全或物質生活這些外在需要,但公民參與本身卻是滿足人內在需要。
第一方面是關乎人要其尊嚴得尊重的需要。若一項法律或政策是會影響到一個人的利益,但他卻不可以參與決定或執行,那就會讓他感到自己好像被管治者或管治階層看為屬次一等的人,要由那些高高在上的管治者去代為思量甚麼是對這一眾愚民最為有益的,甚至比他們自已更清楚其最佳利益是甚麼。
如公民能參與法律或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而他們又感到自己的意見是得到真正的重視,那就能消除他們這種次等公民的感覺,使他們感到是得到尊重的。
另一方面是關乎人對群體的需要。透過讓所有不同的群體一起參與法律或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而不只是讓某一些群體參與,而在參與過程中又能使不同群體消除誤解、增進相互認知及信任、並達到最大程度的共識,所定出的方案將更能消弭社會分歧,達至社會和諧,令人與人及群體和群體間可以和平共存。
公民參與所採用旳建構認受權威方法,除了是針對內在需要外,也是一種由下而上的方法。如上所述,在人自我意識愈益強烈的現代社會,只有由下而上的方法,即由被管治者自己去賦與,才能產生足夠認受權威來承托有效的管治。
公民參與亦是一種著眼於過程而非結果的方法。這也是公民參與和民主選舉程序最大的分別。雖然民主選舉程序亦是一種由下而上的認受權威建構方法,但公民只可以在投票選出代議士時參與。而選出的代議士會否依從參選時的政綱在法律和政策制定時作出相關決定,公民是無從參與的。公民要等到下一次選舉時才能同樣作這種參與程度相當有限的方式參與。
因此,公民只能從所選出的代議士所作的決定而產生的實質後果來決定是否給與認受權威,故所產生的認受權威亦會視乎結果好壞而有變化。但由於在多元社會有不同的群體共存,它們的訴求都有不同甚或衝突。單靠民主選舉程序,未必可以消弭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最終往往會是由大多數群體主導結果。在這種安排下,結果是常常都要由少數群體去作出犧牲,那就會在社會內產生負認受權威,某程度上會抵銷了由民主選舉程序所產生的認受權威。
透過公民參與,雖然得出的結果未必是各個群體最希望得到的,但由於各個群體能平等地參與法律或政策的決定或執行,即使結果對他們來説只是次好的,但他們亦會較大可能給與認受權威,或至少不會產生負認受權威。
公民參與對現代社會的政權去建構認受權威既是那麼關鍵,但特區政府卻好像只是對這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做門面功夫,缺乏實質誠意及行動去從這源頭導引出更多的認受權威,有時候更是反其道而行。
要說的例子實在太多。到現在為止,政治委任制仍是由特首或特首辦主導一切的一項安排,公民連知情那麼低程度的參與也欠奉。政府處理活雞問題時,雞農及雞販基本上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接受賠償後全面結朿活雞飼養及販賣,或是接受日日清。整個過程並沒有容讓雞農及雞販作有意義的參與,且政府並沒有讓其他受這政策影響的人,如普羅的消費者參與決定,或至少給與意見。
特區政府正正缺乏了馬時亨局長所說「政通人和」中的「通」。這包含了真誠的「溝通」、全面地讓不同群體都可與決策的「通達」、及深入政策的各個層面的「通透」,「通」實是能真正產生認受權威的公民參與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特區政府若想要補足認受權威的虧欠,要的不是「親疏有別」,而是真正的公民參與。
公民參與是指政府在制定或執行法律或政策的前後及過程中,讓受該法律或政策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公民及群體以不同程度參與。在相關法律或政策出台前後,公民參與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深度:一、被知會;二、被諮詢;三、參與討論;四、參與決定;五、參與制定執行的細則;六、參與監督執行;七、參與執行。公民參與的程度愈深,所能為政府產生的認受權威應愈大。
要知道公民參與如何能產生認受權威,就取決於政權能否满足其所管治的人的需要及期望。人們對政權是有四方面的需要,包括了人身安全、物質生活、人的尊嚴和信仰或價值信念的追求。
前兩者屬外在的需要,後兩者屬內在的需要。滿足外在的需要是基本的,達到了能產生的認受權威未必很大,但不能滿足的話,所造成的負認受權威卻可以很大。
在內在需要方面,或可再加上一種,那就是社群的需要。人是群體的動物,是需要與其他人相交往的。人的傾向是會與自己相近的人結聚,但由於人各有特質,故所建立的群體亦會不同。基於種族、語言、宗教、信念、或文化等,人們會結聚成不同的群體。亦因為此,管治者必須能使社會內的不同群體維持和諧的關係,尤其是群體間的利益是有矛盾存在。不然,其認受權威就會因不能滿足一些群體的需要而有虧欠。
由於內在需要是更加深層,滿足它們所能產的潛在認受權威亦會更大。雖然未能滿足時,由於不會直接威脅到人們即時的生存機會,故所產生的負認受權威未必會來得那麼猛烈及即時,但長遠來說,卻有可能令政權所依據的政權模式也動搖了。這現象在現代社會尤其明顯,因人自我意識的提升,令他對自己及政府的要求也相應提升了。
公民參與涉及的具體法律或政策可能是有關人身安全或物質生活這些外在需要,但公民參與本身卻是滿足人內在需要。
第一方面是關乎人要其尊嚴得尊重的需要。若一項法律或政策是會影響到一個人的利益,但他卻不可以參與決定或執行,那就會讓他感到自己好像被管治者或管治階層看為屬次一等的人,要由那些高高在上的管治者去代為思量甚麼是對這一眾愚民最為有益的,甚至比他們自已更清楚其最佳利益是甚麼。
如公民能參與法律或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而他們又感到自己的意見是得到真正的重視,那就能消除他們這種次等公民的感覺,使他們感到是得到尊重的。
另一方面是關乎人對群體的需要。透過讓所有不同的群體一起參與法律或政策的制定或執行,而不只是讓某一些群體參與,而在參與過程中又能使不同群體消除誤解、增進相互認知及信任、並達到最大程度的共識,所定出的方案將更能消弭社會分歧,達至社會和諧,令人與人及群體和群體間可以和平共存。
公民參與所採用旳建構認受權威方法,除了是針對內在需要外,也是一種由下而上的方法。如上所述,在人自我意識愈益強烈的現代社會,只有由下而上的方法,即由被管治者自己去賦與,才能產生足夠認受權威來承托有效的管治。
公民參與亦是一種著眼於過程而非結果的方法。這也是公民參與和民主選舉程序最大的分別。雖然民主選舉程序亦是一種由下而上的認受權威建構方法,但公民只可以在投票選出代議士時參與。而選出的代議士會否依從參選時的政綱在法律和政策制定時作出相關決定,公民是無從參與的。公民要等到下一次選舉時才能同樣作這種參與程度相當有限的方式參與。
因此,公民只能從所選出的代議士所作的決定而產生的實質後果來決定是否給與認受權威,故所產生的認受權威亦會視乎結果好壞而有變化。但由於在多元社會有不同的群體共存,它們的訴求都有不同甚或衝突。單靠民主選舉程序,未必可以消弭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矛盾。最終往往會是由大多數群體主導結果。在這種安排下,結果是常常都要由少數群體去作出犧牲,那就會在社會內產生負認受權威,某程度上會抵銷了由民主選舉程序所產生的認受權威。
透過公民參與,雖然得出的結果未必是各個群體最希望得到的,但由於各個群體能平等地參與法律或政策的決定或執行,即使結果對他們來説只是次好的,但他們亦會較大可能給與認受權威,或至少不會產生負認受權威。
公民參與對現代社會的政權去建構認受權威既是那麼關鍵,但特區政府卻好像只是對這重要的認受權威源頭做門面功夫,缺乏實質誠意及行動去從這源頭導引出更多的認受權威,有時候更是反其道而行。
要說的例子實在太多。到現在為止,政治委任制仍是由特首或特首辦主導一切的一項安排,公民連知情那麼低程度的參與也欠奉。政府處理活雞問題時,雞農及雞販基本上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接受賠償後全面結朿活雞飼養及販賣,或是接受日日清。整個過程並沒有容讓雞農及雞販作有意義的參與,且政府並沒有讓其他受這政策影響的人,如普羅的消費者參與決定,或至少給與意見。
特區政府正正缺乏了馬時亨局長所說「政通人和」中的「通」。這包含了真誠的「溝通」、全面地讓不同群體都可與決策的「通達」、及深入政策的各個層面的「通透」,「通」實是能真正產生認受權威的公民參與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特區政府若想要補足認受權威的虧欠,要的不是「親疏有別」,而是真正的公民參與。
2008年7月8日 星期二
歷史的有序與無常
人生是有序,也是無常;物質世界亦然。那麼歷史是否也是有序與無常共存呢?
若具有自主能力的人類能為世界帶來無常,那麼歷史既是人類行為的記錄,那就應是無常。
但為何人又會常說甚麼「歷史的巨輪」呢?好像說人類歷史必會走向某一個終點;好像是指即使人類是自主,但他們仍會按某一規律去作出「自主」的決定,故難以超越和預定要依從某種歷史規律而行。但這樣人是否還算是自主呢?
我認為人因是物質世界的一部分,那也必會依循物質世界一般的秩序而行。人有生老病死;人有生存的本能傾向。按著從自然而來的規律,人會作出相應的行動,故人類歷史應還是有序的。
但人同樣是自主。在他雙重的本性中,人既可以是自私,但也會有側忍之心。他如何在自私與利他中選擇,就影響了歷史的演進。
歷史就是記錄了一代代的人的抉擇。在漫長的歷史中,似乎人自私的一面彰顯得遠較善良的一面為多。但吊詭地,自私的人看到無盡的自私只會把人本身摧毀,故人必須為了生存而把自私規限在某一範圍內。
更吊詭的是,一些以善或利他為出發點的人類行為,卻可能生出摧毁性更嚴重的行為,不少宗教戰爭就是這樣發生。
而現代憲政及國際法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中產生。為了讓人可自由地作自私行為或偶爾作出利他行為,那政府必須受到制約。但為了同時防止這些自私或利他行為會摧毀人本身,那政府又得擁有一定的強制權力。
這就是歷史的序。但人在那一刻才看到自私或利他的本性的危險,卻是無常的。故歷史是有序,亦是無常。
若具有自主能力的人類能為世界帶來無常,那麼歷史既是人類行為的記錄,那就應是無常。
但為何人又會常說甚麼「歷史的巨輪」呢?好像說人類歷史必會走向某一個終點;好像是指即使人類是自主,但他們仍會按某一規律去作出「自主」的決定,故難以超越和預定要依從某種歷史規律而行。但這樣人是否還算是自主呢?
我認為人因是物質世界的一部分,那也必會依循物質世界一般的秩序而行。人有生老病死;人有生存的本能傾向。按著從自然而來的規律,人會作出相應的行動,故人類歷史應還是有序的。
但人同樣是自主。在他雙重的本性中,人既可以是自私,但也會有側忍之心。他如何在自私與利他中選擇,就影響了歷史的演進。
歷史就是記錄了一代代的人的抉擇。在漫長的歷史中,似乎人自私的一面彰顯得遠較善良的一面為多。但吊詭地,自私的人看到無盡的自私只會把人本身摧毀,故人必須為了生存而把自私規限在某一範圍內。
更吊詭的是,一些以善或利他為出發點的人類行為,卻可能生出摧毁性更嚴重的行為,不少宗教戰爭就是這樣發生。
而現代憲政及國際法就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中產生。為了讓人可自由地作自私行為或偶爾作出利他行為,那政府必須受到制約。但為了同時防止這些自私或利他行為會摧毀人本身,那政府又得擁有一定的強制權力。
這就是歷史的序。但人在那一刻才看到自私或利他的本性的危險,卻是無常的。故歷史是有序,亦是無常。
自由筆法
每年這段時間都是面試的熱門時間,報讀法律的海外學生都會在這段時間被安排面試。面試時,少不免會問的是他為何報讀法律。各人的理由當然會不同,但一個常聽到的答案是他從小就希望當律師。
追問下去為何當律師會是他兒時夢想,不少會說是受電視或電影裏律師的形象影響,也有不少說是為了維護公義。當然這些學生在開始修讀法律後,很快就知道律師的工作絕不會常在庭上大嗌objection,而很多時候律師的工作與公義也是很難沾上邊。
當他們開始法律的學習至法律專業的工作,可以看到法律學生會漸漸形成兩個類別。
一類法律學生會視法律為一種技術。不是說他們把法律看為一種謀生的技術(當然不排除有不少會有這種想法),而是他們看重法律技術的一面,對法律知識的追求是如何能純熟地操控法律去達至某種目的。這目的可以是完成一宗商業交易或在法庭訴訟中成功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其客戶的裁決,目的是甚麼不太重要,重點是在於掌握法律的技術以使那目的能得以實現。
另一類在技術以外更會重視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他們會追問法律的內容所尊崇的價值是甚麼。受西方法學思想的影響,他們會相信法律的價值應是去保障人的自由及尊嚴。現行的法律若未能做到,那麼法律工作者的責任就是要去爭取法律能達致這理想。
我不是說這兩類法律學生是可以清楚界分,每一個學生都必會有法律技術的一面,也必會有法律價值的一面,只是他的重點會較傾向於那一面而已。
讀者當然不會太難察覺得到本欄的七位主筆是屬於那一類法律學生。
追問下去為何當律師會是他兒時夢想,不少會說是受電視或電影裏律師的形象影響,也有不少說是為了維護公義。當然這些學生在開始修讀法律後,很快就知道律師的工作絕不會常在庭上大嗌objection,而很多時候律師的工作與公義也是很難沾上邊。
當他們開始法律的學習至法律專業的工作,可以看到法律學生會漸漸形成兩個類別。
一類法律學生會視法律為一種技術。不是說他們把法律看為一種謀生的技術(當然不排除有不少會有這種想法),而是他們看重法律技術的一面,對法律知識的追求是如何能純熟地操控法律去達至某種目的。這目的可以是完成一宗商業交易或在法庭訴訟中成功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其客戶的裁決,目的是甚麼不太重要,重點是在於掌握法律的技術以使那目的能得以實現。
另一類在技術以外更會重視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他們會追問法律的內容所尊崇的價值是甚麼。受西方法學思想的影響,他們會相信法律的價值應是去保障人的自由及尊嚴。現行的法律若未能做到,那麼法律工作者的責任就是要去爭取法律能達致這理想。
我不是說這兩類法律學生是可以清楚界分,每一個學生都必會有法律技術的一面,也必會有法律價值的一面,只是他的重點會較傾向於那一面而已。
讀者當然不會太難察覺得到本欄的七位主筆是屬於那一類法律學生。
法政隨筆
寫了「法政隨筆」這專欄不長不短的時間,感覺是不算太易,但也可以很易;不算太難,但也有時會很難。
法與政兩者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在香港獨特的法律及政治生態下,法律既不主導一切,使法律成為了教條;但政治也不主宰一切,令法律變成了口號。法中有政,政中有法,法政交纏,故要寫法與政之間的互動關係並不算是太難,因此這不是寫這專欄最大的挑戰。
最大的挑戰其實是在於「法政隨筆」的「隨」字。這不是「隨隨便便」的「隨」。我理解這「隨」是「心隨所至」的「隨」;是「隨意而動」的「隨」。「隨」的意境不在於苦心經營,精工細雕,而是要以自己最自然的心情,順著自己一貫的思路,淡淡地寫出所思所感。
若以生活中情感為主的物事為題,那在人生有了一點兒歷練後,也不應是太難的,但這專欄的主題卻是法與政。法與政看來都是硬磞磞的,和心與意好像是格格不入的。
要把「法政」以筆「隨心隨意」道出,就一點也不易了。我發覺自己的文章太多的時候都只是寫了「法政」,卻寫不出「隨筆」來。
或許是我的法政修養還未夠火候罷!法與政都是關乎人的,有人又怎會沒有心與意呢?只是我對法政的領會可能還不夠深夠透。
也或許是我的人還是太緊了、太規範了。思想每一件事時都要依足邏輯理據,意就因過於謹慎而失了流暢。
若要能夠在一個學術領域中「隨心隨意」,既要有學科上深厚的修養,也要在人生有豁達的胸懷。在我還未達這兩種境界前,只能繼續在這專欄寫一些不大對題的文章。請讀者們多多包涵。
法與政兩者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在香港獨特的法律及政治生態下,法律既不主導一切,使法律成為了教條;但政治也不主宰一切,令法律變成了口號。法中有政,政中有法,法政交纏,故要寫法與政之間的互動關係並不算是太難,因此這不是寫這專欄最大的挑戰。
最大的挑戰其實是在於「法政隨筆」的「隨」字。這不是「隨隨便便」的「隨」。我理解這「隨」是「心隨所至」的「隨」;是「隨意而動」的「隨」。「隨」的意境不在於苦心經營,精工細雕,而是要以自己最自然的心情,順著自己一貫的思路,淡淡地寫出所思所感。
若以生活中情感為主的物事為題,那在人生有了一點兒歷練後,也不應是太難的,但這專欄的主題卻是法與政。法與政看來都是硬磞磞的,和心與意好像是格格不入的。
要把「法政」以筆「隨心隨意」道出,就一點也不易了。我發覺自己的文章太多的時候都只是寫了「法政」,卻寫不出「隨筆」來。
或許是我的法政修養還未夠火候罷!法與政都是關乎人的,有人又怎會沒有心與意呢?只是我對法政的領會可能還不夠深夠透。
也或許是我的人還是太緊了、太規範了。思想每一件事時都要依足邏輯理據,意就因過於謹慎而失了流暢。
若要能夠在一個學術領域中「隨心隨意」,既要有學科上深厚的修養,也要在人生有豁達的胸懷。在我還未達這兩種境界前,只能繼續在這專欄寫一些不大對題的文章。請讀者們多多包涵。
有序與無常的世界
四川大地震發生後,有人問為何政府沒有預報地震以減少死傷?科學家指出因人類對地殼以下的了解還很不足夠,故到現在為止仍是難以準確預報地震。亦因此有人在地震後為人類身處這無常的世界感到無奈,或說這是天讉。
正如人生是在有序與無常之間,這世界也同樣是處於有序與無常之間。不少人生無常更是源自物質世界的無常。但我認為無常卻非物質世界的本質。
所有科學的研究都是建基於物質世界是有著一個秩序的假設上。這秩序是由多方面的元素互動影響下而產生。雖這秩序並不是持久不變,但仍是會按著某種規律來轉變。
只是基於人類的有限認知能力,和物質世界各種元素之間非常複雜的互動關係,使我們無法掌握表面無常現象背後的自然規律。但物質世界的秩序還是存在的。
沒有這假設,人類根本難以在這世界作出任何規劃。人有這假設是出於我們對周遭世界觀察而得的直覺想法。
造成無常現象的真正源頭,並不是這物質世界,而是具有自知自主能力的人類。人類亦是這世界的構成部分。當人類自主地為生存而作出影響物質世界的行為時,那就把難以預知的元素注入了這互動的物質世界,使它的複雜度達到一個無從掌握的地步。
這認知或假設有甚麼具體意義呢?以地震為例,地震是出於一種自然規律,地震中有人傷亡,錯就不在這有情或是無情的規律。能掌握這規律當然是好,但人類更要小心運用我們的自主能力,因那會影響自然規律,以至所有活在這規律下的人。故此,在地震區中規劃房屋建設與預報地震是同樣重要。
正如人生是在有序與無常之間,這世界也同樣是處於有序與無常之間。不少人生無常更是源自物質世界的無常。但我認為無常卻非物質世界的本質。
所有科學的研究都是建基於物質世界是有著一個秩序的假設上。這秩序是由多方面的元素互動影響下而產生。雖這秩序並不是持久不變,但仍是會按著某種規律來轉變。
只是基於人類的有限認知能力,和物質世界各種元素之間非常複雜的互動關係,使我們無法掌握表面無常現象背後的自然規律。但物質世界的秩序還是存在的。
沒有這假設,人類根本難以在這世界作出任何規劃。人有這假設是出於我們對周遭世界觀察而得的直覺想法。
造成無常現象的真正源頭,並不是這物質世界,而是具有自知自主能力的人類。人類亦是這世界的構成部分。當人類自主地為生存而作出影響物質世界的行為時,那就把難以預知的元素注入了這互動的物質世界,使它的複雜度達到一個無從掌握的地步。
這認知或假設有甚麼具體意義呢?以地震為例,地震是出於一種自然規律,地震中有人傷亡,錯就不在這有情或是無情的規律。能掌握這規律當然是好,但人類更要小心運用我們的自主能力,因那會影響自然規律,以至所有活在這規律下的人。故此,在地震區中規劃房屋建設與預報地震是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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