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任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的職權包括「同意」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提出提早退休後,就有討論他的候選繼任人是否應到立法會接受公開的質詢。法律專業組織都反對立法會可盤問首席法官候選人,害怕這會對候選人的私隱造成不必要的尷尬,因而會使一些適當人選卻步。

按《基本法》八十八條及現行法例,行政長官是會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法官的。而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成員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律政司司長是當然成員外,其他七名成員都是由行政長官任命。當中有二名是法官,二名是法律專業團體成員,及三名社會人士。

雖然行政長官在任命兩名法律專業人士時是要諮詢相關法律專業團體,而法律專業團體亦可向行政長官推薦人選,但行政長官沒有責任委任被推薦的人士。

從這安排,我們可看到透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任命權,行政長官對法官的任命權至少是有間接的影響力。

有不少家國的法官都是由行政長官任命,而行政長官對法官的影響可以是更大的,委任完全是行政機關按其本身的行政程序,在諮詢一些人士如法律專業組織代表的意見後作出,並沒有設立法定的組織向行政機關推薦法官人選。因此加入法定的推薦組織至少把行政長官的影響減少或規範化。

至於立法機關在法官任命的角色,亦有不同的程度。立法機關的影響大如德國憲法法院法官是由德國聯邦議院選出。另一程度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的人選要得到國會的眾議院的意見及同意(advice and consent),總統才能作出正式任命。其中引起爭議的正是候選人得到眾議院出席公開的聽証會,接受議員的質詢。

在草擬《基本法》時,加進了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得立法會「同意」,明顯是受到美國最高法院官的任命程序影響,但條文卻沒有明確規定立法會作出「同意」的決定前,是否要如美國眾議院般進行公開質詢的程序。《基本法》第七十三(十)條賦與立法會在行使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因此《基本法》至少不排除立法會可以如此做。

就委任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程序,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員由零三年始已同意採用一套規定程序。按這套程序,立法會的內務委員會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獲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的法官人選的充份資料,由其下的一個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審議,並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滙報討論結果。之後有關任命會以議案的形式在立法會擬動、辯論及議決。若議案獲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就會作出委任。這套程序並沒有要求被推薦的法官人選出席立法會的會議,接受議員的口頭質詢。

到目前為止,立法會曾審議過兩位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兩位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八位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及兩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所有法官人選都未有被要求出席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或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接受議員的口頭質詢。

或許說這可能已產生了立法會在行使《基本法》所賦與的「同意」權時,不會要求被推薦的法官人選出席會議接受質詢的憲法慣例。但因過去立法會未曾處理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故這憲法慣例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也可說是還未完全確立。

雖然《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特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但法官要做好其工作,並不單止要有高超的法律專業技術及良好的專業操守,尤其是高級法庭的法官。高級法庭的法官如一些法制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所處理的爭議往往是社會裏不同群體都會有強烈意見的。因此這種級別的法庭要使其裁決得到各方接受,那不單要是在公平的程序下獨立地進行審判,和有嚴謹的理據支持其觀點,法官本人也必須是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

要求法官任命得立法機關同意,也就是因為立法機關有著不同意見群體的代表,一位法官必須能得到各方的認同,他將來的裁決才會有較高的認受性。有人會認為這會引入黨派之爭進行法官的任命中,令司法政治化。先不論法官在處理一些複雜或艱難的憲法或法律爭議時,可否完全的政治中立(即不對不同的政治原則作取捨),機械地執行法律的條文來作出裁決;若不同的政治黨派都能接受一位法律專才出任高級法庭的法官,那正好能確保其裁決會有較大可能得到各方認同,而不會在他作出裁決後,被人指責他的任命是偏頗於某些政治立場,削弱法院的認受性。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立法會應否要求被推薦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人選出席立法會的公開質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角色相比其他法官都是重要得多,至少在憲制上,他有權任命負責處理特區法官是否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審議庭 (第八十九條);受立法委託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調查行政長官有否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的指控(第七十三());及與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聯合提名基本法委員會的香港委員。這些權力對維護特區的司法獨立、權力制衡及高度自治都是極之重要。

因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應比其他終審法院法官更嚴謹。在此階段,我們不應排除在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推薦了新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人選後,立法會或其下的委員會可邀請他出席會議,接受議員的質詢。我相信這程序應更能確保新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有高的公信力,使他可以得到如上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般那麼高的社會認受性。

2009年9月12日 星期六

「兩制」抬頭?

香港記者在烏魯木齊遭武警毆打,反被新疆新聞辦指控為「煽動鬧事」,這在香港引起各界的強烈批評。
泛民及新聞界的強烈反應是可預見,但連與共產黨關係密切和親建制的政黨及政治人物,都紛紛發表差不多強烈的批評言論,卻有點出人意外。過去在涉及國內發生的事件,這些親共及親建制人士,大都不會主動發言,或是儘量避重就輕,鮮有那麼旗幟鮮明地表達批評立場。為何會如此呢?
他們身處香港,雖完全認同「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但一些價值如新聞自由,是「兩制」的核心價值,若他們連出聲去捍衛一下也做不到,那他們就難以再取信於香港人了,尤其是他們都可能要參與香港終有一天要實行的全面普選。
這一次出現問題的只是偏處一方的新疆地方政府,香港與新疆的政經關係並不密切,新疆政府在國內的權力架構中亦不算高,故只要中央政府最高層還未明確表態,作這種反對言論的政治代價並不會是太高,故也樂得讓港人看到他們不是「逢中必撐」。
還有一個可能是他們接觸的中國官員多是掌管全國事務的,層級較高,與外界接觸也較多,故相對上都是較開明的。因此,他們有信心中央要員看新疆所發生的事,最終會站在香港記者一方,而不會偏袒新疆政府。因此,提出這些強烈的言詞,風險應不會太高。
當然我不排除他們不是如此計算政治風險利益,而是真心認同新聞自由是「兩制」的核心價值。但他們是否真是這樣,或許要等到共產黨最高層明確表態是站在新疆政府一方,穩定要壓倒一切時,他們到時的取態如何才能知道了。

2009年9月9日 星期三

一國兩制下終審法院的挑戰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宣佈提早退休,各界都認同特區法院在李國能過去十二年的領導下,確是能維持高水平的司法自治、司法獨立及司法權威。但特區法院,尤其是終審法院,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新的憲制秩序中,究竟應扮演甚麼樣的角色,卻不是一帆風順的,而是要在風雨中破浪而行,才能達至現在大家所認同的境界。
終審權在九七年前不屬香港,故終審法院是香港憲制秩序的新產物。這是因應在「一國兩制」的安排下,香港能維持其本身的法律及司法制度而設立的。特區法院包括終審法院不屬中國法院體制一部分,但香港特區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政府,那麼擁有終審權的特區法院在這種獨特的憲制安排下,它權力的界線是如何,在《基本法》本身以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卻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九九年涉及內地子女居留權的《吳嘉玲案》,終審法院第一次有機會表述《基本法》的性質及目的,和終審法院在新憲制秩序下的角色。終審法院認為《基本法》是「香港的憲法」。如其他憲法一樣,《基本法》分配和規範權力,而任何違反憲法的法律都是無效的。因特區法院在高度自治下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故應是由它來決定那一些法律是否違反了《基本法》,包括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
這裁決引來了中國四位法律專家的嚴厲批評,認為終審法院這裁決是挑戰中央政府的主權地位,違反了「一國兩制」是「一國」為先的原則。特區政府罕有地要求終審法院作出澄清,而終審法院雖沒有實質改變其原先的裁決,亦作出了相應的澄清。
接著,終審法院在此案件確認內地子女擁有居留權的裁決及對相關《基本法》條文的解釋,亦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行政長官的提請推翻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並認為終審法院沒有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是錯誤的。
這是對終審法院最大的衝擊,亦是最大的提醒,讓終審法院明白到在以「一國」為前提的「一國兩制」下,特區終審法院並不是如一些法域的最高法院般,擁有最高及最終對憲法的解釋權的。香港的高度自治亦是要在這種憲制局限下來理解的。《基本法》雖是香港的憲法,但卻也只能規限香港管轄範圍內的事,而中央政府是超越香港的管轄範圍的。法院的裁決也必須取得各方的認同,它的裁決才會執行得到,讓司法的權威得以建立。
在《吳嘉玲案》,終審法院的裁決是基於它定位自己同為香港高度自治的捍衛者、香港法治的捍衛者和香港人權的捍衛者。但在面對這些衝擊後,不是終審法院放棄了這些角色的任何一個,而是終審法院必須在這些角色間定出一個優先序。終審法院最後選擇了法治的捍衛者為最優先的角色,而當中最重要的就是維持特區法院的司法自治、獨立及權威。只有維持了特區法院的司法自治、獨立及權威,那特區法院才能進一步去保護香港的高度自治及香港居民的人權。
要做到這樣,那終審法院就得避免直接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及法律解釋權出現衝突。在「一國兩制」的現實政治下,終審法院的所有權力都是源自《基本法》,而有著修改及解釋《基本法》的最終權力的「一國」,是完全可以把終審法院的權力重新界定甚或收回的,故終審法院並不能再如在《吳嘉玲案》般與「一國」的權力及權威硬碰的。若不想對「一國」叩頭,那就只可以用迴避的策略,避過任何會引起與「一國」衝突的可能。
在《吳嘉玲案》後,終審法院就是採取了這樣的迴避策略,在涉及內地子女居留權的其他案件如《劉港榕案》、《莊豐源案》、《談雅然案》、《吳小彤案》,及涉及國旗法的《吳恭劭案》等,都是避過了有可能引起另一次釋法的論點,以其他的法律依據就案件的爭議作出了裁決。
有時候,終審法院可能為了避過與「一國」的衝突,香港的高度自治與香港人的人權或許要作出一點兒犧牲。也有些時候,因對與「一國」產生衝突的顧慮太大,導致終審法院作了過多的妥協。故採迴避策略,雖可避免了與「一國」的衝突,但卻會惹來終審法院未能充份保衛香港的高度自治及香港人的人權和捍衛「兩制」的批評。這也是終審法院在後吳嘉玲時代初期所面對的問題。
但如上所說,終審法院並沒有放棄作為香港高度自治及香港人權的捍衛者的角色,故在沒有涉及與「一國」衝突的情況,終審法院是義無反顧地堅決守衛「兩制」的。終審法院亦從挫折中學習,慢慢掌握得到更高的法律及政治技巧,即使在處理一些較敏感的案件,如涉及公安條例是否合乎人權法的《梁國雄案》,仍能作出各方都能認同的裁決。
法院只是無兵司令,要讓自己的裁決得到執行,那就不單要勝方接受裁決,負方也得接受裁決是公正的,還有是社會各界亦都認為法院的裁決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在香港這樣獨特的政治環境,要能使「一國」和「兩制」都認同裁決,終審法院不單要有高超的法律知識、透切的洞悉力及清晰的法律分析,更要有政治智慧在「一國」與「兩制」之間尋找到一個多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
這才是終審法院在首席法官李國能的領導下真正最大的成就。對首席法官的接班人最大的挑戰,就是他能否帶領終審法院及特區各級法院,同樣可以有著大智慧,在涉及「一國」與「兩制」矛盾衝突的敏感訴訟爭議中,尋索到能為各方認同的解決方案。

2009年9月5日 星期六

李國能法官退休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提早退休,的確是有一點出人意外,故也自然引起人猜測他會否是在受到政治壓力下才會提早退休。引起這猜疑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李國能法官主持下的終審法院曾作出一些令中央政府不悅的裁決,是公開的秘密。
但中央政府也深明白司法機關是特區管治體制內最不能動的一個機構,在港人心中享有極高的認受性。任何對司法機關的動作都會嚴重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及中國政府在國際的形像。自從內地子女居留權訴訟引起人大釋法的爭議後,終審法院亦慢慢學懂如何避重就輕,在維護特區法院的司法自治、獨立及權威的同時,迴避與中央政府出現直接的衝突。
故我相信李國能法官提早提休的理由就是他所說的,是為了司法機構的利益及個人的選擇,而不是受政治壓力下作出。
接著最重要的問題是繼任人的問題了。其實不單李國能法官會退休,其他三位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也會在跟著的幾年陸續退休,故他們應不會接任為首席法官。換句話說,繼任人會是從高等法院的法官中選任,甚或是執業的資深大律師中選任。李國能法官本身就未曾出任常任的法官就直接出任首席法官。
李國能法官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定出了典範,既要有高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公正無私的專業司法人員操守,亦要有能在多元複雜的政治環境中作出各方都會認同的裁決的智慧。公眾對他的繼任人都會有相同的期望,尤其是將來若終審法院要處理涉及中央政府的政治敏感案件時,能帶領終審法院不亢不卑地依法作出裁決。這是香港法治與高度自治的挑戰。

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一國」與「兩制」能商談嗎?

幾個月前當曹二寳「兩支管治隊伍論」的文章在港引起爭議時,我寫了兩篇文章分析看「一國」與「兩制」之間關係的不同角度。
第一種是「泛法律化」的角度,重點是一切只單以法律來處理兩者之間的關係。第二種是「泛權力化」的角度,兩者的關係如何,完全取決於誰的權力較大。
最近再有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撰文,指出北京政府在特區成立初期,對港是採用不干預的政策;但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後,因應香港政治環境的轉變,已改變了對港政策,變成為了直接參與及介入,主導香港的政制發展,以防止香港由一些與中央對抗的人管治。
程潔在文章中表達的價值判斷不多,她主要是要點出一個現實的情況。我大體上是同意她所指出,北京政府在零三七一前後對港政策是改變了這事實。她的文章亦引來一些批評,與曹二寳的文章一樣,批評的論點主要也是來自上述兩種觀點,或以「泛法律化」的角度,認為北京政府對港的新政策是違反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或是以「泛權力化」的角度,看一切為權力鬥爭,故要抗衡北京政府對港的新政策,就得凝聚政治力量作鬥爭。
但我之前已提出過「泛法律化」和「泛權力化」的角度都是過於簡單,不能完滿解釋或處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第三種是「博弈」的角度,以此觀「一國」與「兩制」,它們之間的關係是複雜、動態及互動的。
現在泛民主派討論以五區總辭或是逼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的方案,正是以「博弈」的角度處理「一國」與「兩制」可能在二零一二政制檢討出現的紛爭。這些策略的目標就是要增加對方的政治成本,以爭取到最大的政治回報,但卻又必然要冒上政治風險及付出政治代價。
我相信「博弈」這角度是更能把真實的情況描述出來。但按此角度,「一國」與「兩制」卻無可避免地是要處於爭競及對立的位置。我們還有沒有更理想的角度去看「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呢?
我一直希望談第四種角度,那就是「商談」的角度,但香港整個政治氣氛都使這角度看來太不合乎現實及太天真了,故我一直把這篇文章拖住,沒有寫出來。到程潔的文章在香港的傳媒受到廣泛報導後,不是因香港的政治氣氛改變了,甚至因泛民主派提出上述的兩種策略,令「一國」與「兩制」處於更是劍拔弩張的境況,但我覺得即使看來是太天真的看法,在雙方關係變得愈來愈僵的發展下,還是得要把它提出來。
「一國兩制」其實已陷進了死局。「一國」在政治上及憲制上都擁有無尚權力,若是要介入香港的事務,那是港人無論怎樣也阻擋不了的,但北京政府卻必要賠上極大的政治代價。最大的問題是行政長官不是由港人普選產生,無論是幹部治港、商人治港、或是政務官治港,也無論行政長官得到北京政府多大的祝福,他及他的管治團隊,認受權威必只會每況愈下,實難以領導香港處理複雜的內外管治問題。
那也是為何北京政府會以「博弈」的思維、策略及手段去處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她當然不可以輸,但也不能贏得太盡。若北京政府只是要一個不會反中央的香港特區,「博弈」之術可能還是有用的,但若北京政府希望香港能在以後,為國家的建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那就要拿出大國的量度及自信,跳出「博弈」之術,進到「商談」之道。
我看不出泛民主派繼續堅持二零一二年雙普選可以把香港的民主發展推前多少。我當然尊重堅持原則、擇善固執的人,但二零一二年必要有普選卻不是絕對的標準,是須要付出任何代價去堅守的。若堅持二零一二年雙普選只是為了得到一個普選時間表的策略,這樣的「博弈」策略能有多大的勝算呢?會否在一些市民心中反惹來反感而要賠上很大的政治代價呢?會否使與北京政府之間的嫌隙變得更深呢?會否反令香港實踐到真正的民主的日子變得更遠呢?若泛民主派最重要是要見到香港有實行普選的一天,那就可能也要表現出極大的勇氣,同樣要跳出「博弈」之術,進到「商談」之道。。
要捨棄了「博弈」這種敵贏我輸、我贏敵輸的思維,雙方才有機會進入「商談」之道,去處理「一國」與「兩制」的差異及矛盾。以「商談」的角度去看「一國」與「兩制」的關係,就是透過公平的程序進行坦誠的對話,以包容的態度去看待各自不同的期望及局限,為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儘可能作出不會損及本身根本原則的妥協。
要使「一國」與「兩制」能進入真正的「商談」之道,那雙方都要達到一些基本要求:一、不要把對方視為敵人。敵人走到一張桌來是要談判,而不是商談。唯有把一切敵意放下,商談才能開始。二、也要把過去的恩恩怨怨都放下,即使因過去對方所作而曾受到傷害,也要把怨恨放低,讓大家能從新開始,為建立以後的和諧關係重新出發。
三、接納對方與自己的不同,不會強求他要變得與自己一樣。四、體諒對方承受的壓力及局限,不會要求對方必須去改變一些他們視為根本的原則。五、試從對方的角度思考問題,再從新審視自己的立場是否真的不可動搖。六、用沒有攻擊性的語言進行對話。七、信任對方也會儘能力做到上述的各點。
或許這些要求都是太理想化了,要求長期處於對立的雙方,要達到上述的要求,或許真的是椽木求魚。上述所說的,亦可能是痴人說夢,沒有人會認真理會。但我只望能在現在的死局中,嘗試找到一個出路,即使這出路是如何的遙不可及。

2009年8月29日 星期六

歧視

法院裁定一名智障學生司法覆核申請敗訴,認為教育局有關政策並不構成歧視。裁決因只涉及申請的個別情況,故還未完全釐清現行政府資助智障學生特殊教育的安排是否有歧視。
其中關鍵一點是政府資助智障學生的年期。在零二/零三學年,政府資助智障學生共十二年的免費教育。當其時,主流學校學生免費教育得政府資助的年期是九年。在零八/零九學年,政府把資助主流學校學生的年期增加至十一年。在零九/一零學年,因推行新高中學制,資助主流學校學生的年期會再增加一年,但智障學生得資助的年期卻都沒有轉變。
結果是智障學生與主流學校學生都同樣得到十二年的政府資助。原先智障學生是比主流學校學生多得三年資助,但他們並沒有在主流學校學生受資助年期增加的同時,也按比例地遞增。若智障學生受資助的年期可按比例增加,他們得資助的年期就會是十六年。
先不論法律的規定,只是從平等和歧視的概念去看,對不同的給與相同的對待,那也可能構成歧視。法官在判詞中已確認了智障學生所受的特殊教育與主流的教育制度是不同的,它們的教學目的、收生、課程結構及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資源、評核方法等都是不一樣。
雖然資助年期並不是教育體制的唯一部分,但過去智障學生比主流學校學生受資助年期都要長,以更能達到智障學生特殊教育的教育目的,就是讓學生的潛能可得完全的發展。
故此。政府在改變資助主流學校學生的年期及改革高中課程時,是有責任証明為何不相應地增加給與智障學生資助的年期而不構成歧視。

2009年8月26日 星期三

混合選舉制度的過渡選舉模式

上星期我建議用混合選舉制度作為立法會終極的普選方案,這混合選舉制度包括兩部份:一半議席是把香港分成多個地區選區,由單議席單票選舉產生;另一部分是由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產生,用以替代功能組別選舉。在混合選舉制度下,每名選民都有兩票。一票投給地區單議席單票選舉的候選人,在每選區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另一票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投給政黨,政黨會按得票比例分配議席,但條件是該政黨的總得票率得超過百分之三。
假設二零二零年就可全面實行普選推行混合選舉制度,那麼過渡的安排涉及兩屆的選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六年。因每一名選民在將來都會有兩票,而不只是功能組別的選民才有兩票,故過渡的選舉模式應使所有選民都習慣在同一選舉中投兩票。另外,因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是以政黨為投票對象,這種安排從未在香港出現過,故過渡的安排亦應已引入投票給政黨的安排,以使選民能習慣這種形式的投票,亦令香港的政黨能盡早作好以政黨為單位來參選的準備。當然在設計過渡安排時,二零一二年的選舉仍要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地區普選產生的議席與功能組別產生的議席的比例得保持不變。
還有一點在設計過渡安排要考慮的是如何處理功能組別議席的安排。有一些建議是把它們分階段取消,但那無可避免會出現那一些功能組別應先被取消的爭議。為了避免這些爭議,故我建議所有功能組別都會在同一時間取消,而不會分先後。
不過若不取消一些功能組別議席但又要有議席空間加進上述的過渡安排,那就只有增加立法會的議席了。之前我已寫過文章比較香港與很多先進國家的立法議會議席的數目,按人口比例來說,香港是相較偏低的。以香港那麼現代化及複雜的社會,我們亦需要更多議員去分擔處理立法會繁重的事務。再且,增加議席數目可給與政黨更大的發展空間,讓他們能吸納更多的人材加入政黨,亦會為香港培養更多政治人材。因此,我建議立法會在二零一二年開始,議席數目增加至九十席。
圖一列出了我建議的立法會的過渡選舉安排,包括了各選舉方法產生議席的數目及分配,目標是在二零二零年以混合選舉制度作為終極的普選模式。在二零一二年的立法會選舉,功能組別選舉大體上維持不變,議席數目仍是三十席,但可考慮擴大一些功能組別的選民基數,如由公司票轉為董事票。原先的三十個地區普選議席,會由五個選區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變為三十個單議席單票選舉。
新加進去的是三十個以政黨為參選單位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其中十五個議席,選民是所有在地區普選有投票權的選民;另外十五個議席,選民是所有在功能組別選舉有權投票的選民。之前我建議增加一些功能組別的選民基數,這應更有利於工商界,因現在工商界功能組別的選民都是以公司或社團為單位,故選民基數都是較少的。增加這些功能組別選民的基數,會提升他們在這部分選舉的影響力。
在這安排下,政黨在二零一二年就可以開始以自己為單位而不是它的黨員作參選人,來參與選舉競逐議席。工商界及專業界籌組的政黨已可透過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在立法會爭取更多議席。
把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分為兩部份,一部份由所有選民投票選出,另一部份只由功能組別的選民選出,是要滿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要求。這新增的十五席可以視為一個大功能組別,是把所有功能組別合併起來構成的。因只有功能組别的選民才有權投票,那應是功能組別議席而不可以算是普選議席。功能組別的選民因而會有四票,除了原先可在分區普選和功能組別投票,他們也可參與比例代表名單的兩個類別的投票。
至於其他的選民就只有兩票,但因他們在投地區選區候選人的一票外,還有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投給政黨的一票,那麼所有選民從二零一二年開始都可熟習在選舉中投兩票。
到了二零一六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再適用,故可以把兩個類別的比例代表名單選舉合併,三十個席位都是由所有選民投票給政黨,按政黨得票比例分配這些議席,其餘的不作改變,包括功能組別的議席。功能組別的選民會由四票減至三票,但仍會比其他只得兩票的選民多一票。
到了二零二零年實行全面普選時,所有功能組別議席會同時取消,這些議席一半會分到地區單議席單票選舉,另一半分到比例代表名單選舉。雖然這安排需要重劃地區分區選舉的選區,使地區分區選舉的選區由三十個增加至四十五個,但所造成的變動程度應仍是可以接受的,因所有擁有兩票的選民,在之前已進行了的兩屆都已參與過同類型的選舉,故他們應不會因感到陌生而造成混亂。選民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的投票方式,會與之前完全一樣,分別只是可供政黨分配的議席增加了而已。
在混合選舉制度及上述的過渡選舉安排下,工商界及專業界可以逐步把他們取得議席的途徑,由功能組別選舉轉到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令他們在香港進到全面普選的過程中,仍能在立法會內繼續扮演其一直以來的政治角色,就著影響界別利益的政策及法律發言,以至影響政府施政。
不過混合選舉制席一個相當關鍵的要求是香港的利益群體必須籌組及發展政黨,好讓他們在比例代表名單選舉中能分配得到議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