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3日 星期六

《零八憲章》與中國憲政前景

上星期我比較了捷克的《七七憲章》與《零八憲章》的異同,而《零八憲章》的一些情況或令它不能如《七七憲章》般,對中國憲政發揮等同的推動作用。但相同及其他的情況卻也可能使《零八憲章》對中國憲政的作用不容忽視。

的確《零八憲章》所面對的政府是遠為強大,且所處的社會經濟遠為豐裕,令推動憲政要面對更強大的阻攔。但現在中國政府能維持強大,主要是依靠來自表現的認受性(performace legitimacy),因此中國政府必須維持高經濟增長,使人民可以在生活條件上不斷提升,而不會對專制政權提出質疑。

但問題是中國是否可以無了期地維持高經濟增長?一旦經濟發展放緩甚或倒退,人們對這已喪失任何道德感召力的政權將不會有太大留戀。但要維持高經濟增長,中國必須轉型走向知識型經濟,那無可避免會促使社會文化更走向所謂後物質的時代,人們對專制政權的質疑只會愈積愈大。換句話說,中國現政權以高經濟增長去維持其政權的同時,是為專制政體自掘墳墓。

與《七七憲章》所處的時代還有一個很不同之處,《零八憲章》是在互聯網時代產生。以互聯網滲透力之強,這使現政權要去堵截《零八憲章》的傳播更困難。那也是說《零八憲章》所包含的價值,可在互聯網中繼續發酵,並透過人們在互聯網中的互動,深化中國人民對《零八憲章》的認識及認同。裏面的建議亦可透過在互聯網的討論,進一步發展成為更成熟的方案以供各方考慮。

中國憲政的前景取決於中國社會文化在未來的日子會否有根本轉變,而《零八憲章》是建構新憲政文化的重要功具。

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新功能界別

一直以來,香港政制發展最困難的問題就是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與大部分支持香港儘早實行真普選的人一樣,我過去也認為功能界別選舉是難以符合國際標準對普及和平等選舉的要求,故應儘早決定廢除功能界別。

國際標準對普及和平等選舉的要求有三方面且要是同時達到才可以:一、每一選民所擁有的選票數目應是一樣,若是一人兩票,那所有人都應是一人兩票。二、選民所擁有的每一選票的票值也應是大體一樣。那是說各選區或選舉單位所包含的選民數目應不能相差太遠,那每一選民在不同選區或選舉單位用手上一票去產生代表時所發揮的作用就不會有不同的份量。三、公民的參選權不受不合理的限制或不平等的對待。

已有不同人提出過所謂功能界別普選化的方案,但這些建議都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普及和平等選舉三方面的要求。如有人建議設定一些新的功能界別如彭定康的新九組方案,使所有選民都屬一個功能界別,讓所有人都能擁有兩票。但因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不會有太大改變,故不符合票值相等的要求。另一建議是由現有功能界別選民提名,再由所有選民投票產生。這建議雖可達到第一及第二項要求,但因公民參選要先得到現有功能界別選民提名,這可能使公民的參選權受到不合理或不平等的對待。

最近我嘗試跳到箱子的外面去想,重新去探索功能界別是否真的不可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要求。我反思現有大部份人都認為能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地區直選模式背後的假設是甚麼。地區直選是假設了公民與他所居住或工作的地方有一定的有意義關連(meaningful connection),故把公民按地域去劃分到不同的選區或選舉單位,由選民透過相配合的選舉制度來選出他們的代議士。當然這些代議士不會只代表他們關注與那選區所屬地域有關連的事宜,而是處理整個社會的事務。

但公民在現今的後現代多元社會,除了與他所處的地域有關連外,他是有著多元的身份(multiple identities)。一個人除了是一個地區的居民外,他還會以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領域參與有報酬或無償的工作,亦對社會的不同事務有著不同程度的關注,也同時參與公民社會中的多個團體,並在市場中進行多種的經濟活動。這些都會使他與這些不同的社會層面,有著他與其居住地區相等甚或更強烈的有意義關連。

若地域這有意義的關連可作為公民選取代議士的基礎,那為何不可以用公民其他身份的有意義關連作為選取代議士的基礎呢?公民若能同時以他自己認為是有意義的其他身份而關連上的社會層面(功能)為基礎去選舉代表他的另外一位代議士,那是否能讓公民享有更大的政治權利呢?公民與由此而產生的代議士的關係是否會因而更緊密呢?社會透過多元的渠道去選出代議士,所能代表的利益是否會更廣泛呢?

這些思考促使我去設計一個能配應公民在後現代多元社會多元身份的選舉制度,而功能界別選舉或許能達到這目的,但當然條件是這選舉制度得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的要求。與現行不能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要求的功能界別區分,我稱這以現有制度為基礎而發展出的制度為:「新功能界別」。

新功能界別選舉有以下的安排:一、各選民在地區普選及功能界別選舉都有一票。那即是說每一選民都是一人兩票,故能符合選民票數相等的要求。二、在現有功能界別及各政策局的政策範圍的基礎上,設定二十至三十個新功能界別。

三、選民可在選民登記時自行選擇所屬的功能界別,選民可選擇多於一個功能界別,但得顯示選擇的優先序(1, 2, 3, 4…)。選民可在下一屆選舉前改變登記的功能界別及優先序。四、若一個功能界別登記的選民達一個基數,在立法會就可以有一個席位。以現在香港有大概三百萬名選民,若有約三十個功能界別,那麼約十萬名選民就可以有一個立法會議席,基數可以定在約十萬名選民。若登記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未達此基數,那麼這功能界別在這一屆就未能產生立法會的代表。

五、若選民選取作為第一選擇的功能界別因登記選民不達基數而未能產生立法會代表,該選民的功能界別登記就會轉至他的第二、三選擇,直至他選擇的功能界別有足夠選民登記以產生代表,那他就會成為那一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六、若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達基數的倍數,該功能界別的議席就會倍增。上述第三至六項的安排雖比較複雜,但目的是要達至選民的選票票值大體是一樣。這雖不可做到完全一樣,但相差的程度應是可以接受。*

七、任何一名功能界別的選民在取得該功能界別一定數目的選民提名,都可在該功能界別參選。這安排就可確保公民參選的權利不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不平等的對待。

提出這新功能界別選舉模式,是希望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及建制派可以跳出單純的界別利益,接受香港政制得朝向能真正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的發展;但也希望泛民主派及支持香港實行真普選的人可接受在香港此獨特的憲政環境下,一些不違背原則的妥協,是有助香港政制發展走出困局。

當然我也預見這新建議會有同時來自建制派及泛民主派兩方面的質疑,下星期我會回應這建議一些可能有的疑問。

注:按這計算法,最極端的情況是甲功能界別有十萬名登記選民有一席,乙功能界別有二十萬減一名選民,也是一席,甲功能界別的選民的選票票值比乙功能界別的選民為大,但絶不會超過兩倍。以零八年立法會地區普選,九龍西選區是大概九萬名選民選一席,新界西選區是約十二萬名選民選一席,九龍西選區的選民的選票票值比新界西的選民為大,也達一點三倍。

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七七憲章》與 《零八憲章》

同是由一羣知識份子發起,並不是一個政治組織,有社會各階層的參與響應;也同是引用國際人權保障的標準,要求在現有憲制下進行憲政的改革,不少人期望《零八憲章》,也能如捷克《七七憲章》般最終成功推動捷克建立起憲政制度,亦可以成為中國建立憲政的推動力。

但《零八憲章》與《七七憲章》卻存在不少差異,令《零八憲章》推動憲政所能發揮的作用未必能如《七七憲章》般大。一、相對於《七七憲章》,《零八憲章》所要面對的是一個更強大的政府,是一個能成功舉辦京奧,並能長期維持經濟高增長的政府。換句話說,這政府有更大能力去拑制社會的各階層,或提供各種的經濟利益去換取他們的支持。

二、《零八憲章》所處的社會經濟狀況遠為豐裕,這會減少社會內部對政府的不滿,故即使人民的一些權利 (尤其是政治權利方面)受到很多的限制,但因他們的生活還能過得不錯,故他們沒有動機去改變現制度,令政治出現動盪,使他們自己的經濟生活受到損害。

三、《零八憲章》所處的國際環境,支持憲政的西方國家的影響力正在減弱中。中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扮演愈益重要的角色,那令國際社會對中國政府施加政治及外交壓力所能產生的作用,去促使他更尊重中國人民的權利及推動政治改革也在減弱中。

四、《零八憲章》是在非西方的文化出現,中國傳統文化對政治權威的牢固觀念仍影響著很多代的中國人。《零八憲章》所推動的憲政制度多被理解為是源自西方文化的觀念,故能在中國社會中植根的機會亦相對上困難。

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全體議員

因有五位議員辭職,引發了立法會的法定人數應如何計算的問題。《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對「全體議員」有兩種理解,第一種是指立法會法定的議席數目,無論有否議員出缺,即六十席;另一理解是不計算出缺的議席,只計算有議員在任的議席,即五十五席。

解釋《基本法》現有兩個主流原則。第一個可稱為「立法原意」的原則,在解釋不明確的憲法條文時,會依靠制定憲法的機構當年是如何理解這條文。方法是從當年草擬憲法的文件來找出憲法條文的原意。另一個可稱為「立法目的」的原則,會依靠條文本身及其上文下理的文本意思,來推算憲法條文所要達到的目是甚麼,從以解釋一些不明確的憲法條文。

在解釋《基本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傾向用「立法原意」的原則,香港法院則傾向用「立法目的」的原則。

若採用「立法原意」的原則來處理「全體議員」的問題,我雖沒有去搜尋《基本法》的所有起草文件,但我相信不能找到任何相關資料的機會應很大,因當年應沒有人會預見到會出現「五區總辭」的情況。故「立法原意」應不能解決這問題。

那麼按「立法目的」原則去解釋,「全體議員」應是六十還是五十五呢?從七十五條本身,設定議會的法定人數,明顯的目的是要確保立法會舉行的任何會議,必須有足夠數量的議員出席,那會議的決定才能是有效的。若議席出缺的數目是很少的,「全體議員」無論是上述第一種還是第二種理解,實質的分別都不會太大。但假設現在並非五名議員辭職,而是二十三名議員辭職,那麼若採用第二種理解,「全體議員」是三十七人,法定人數就是十九人。一個只有十九人出席的立法會會議,若能通過法律及作出一系列影響全香港的決定,那是難以想像的。

有人可能說,那麼多議員辭職的機會應不會很大,但從解釋法律的角度看,我們需要的解釋應是能處理得到所有可能的情況的。

另外,在《基本法》裏,除第七十五條外,還有多處條文出現「全體議員」的。這包括了第四十九條(再通過行政長官拒絶簽署的法案)、第五十二條(重選的立法會再通過行政長官拒絶簽署的法案)、第七十三()(彈劾行政長官)、第一百五十九條(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附件一第七段(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附件二第三段(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這些條文的共通點都是一些由立法會作出的重大決定,規定要得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支持才可通過,即是要由全體議員中的絶對大多數同意才能通過。那明顯是因為這些都是重大的決定,故必須採用非常嚴格的規定才可以讓這些決定作出。

但假設也是有二十三名議員辭職,若採用第二種理解,那麼這些重大決定只要取得餘下三十七名議員中的二十五名議員支持就可通過。少於三十名立法會議員竟可通過這些決定實在不可能符合《基本法》的立法的目。

因第七十五條所用的字眼是與這些條文都是一樣,故若在這些條文「全體議員」是指立法會的法定議席數目,那麼在理解法定人數時,按「立法目的」的原則,「全體議員」也應同樣是法定議席數目,出缺的議席也應要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這理解應不會影響法案的通過,因按附件二第二段規定,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的程序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當中所用的字眼是「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有別於上述條文只用「全體議員」的字眼。因在「全體議員」前有「出席會議的」這組字眼,那明顯表明了其字義是不同的。故只要立法會會議達法定人數,即三十位,那麼即使有多個議席出缺,議會通過的法例應仍是有效的。

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零九政改博弈系列之六:政改的前景

之前幾星期,我先後分析了北京政府(表一)、泛民(表二)、建制派(表三)、特首(表四)及公民社會(表五)在政改中所可能有的多種期望、立場和策略(見下表)依據這些資料,本文會整理出可能出現最好及最壞的局面,並推算當中能使轉機出現最關鍵的博弈者是誰。

相信最壞的局面就是北京政府(C1)、建制派(F1)及特首(E3)都不準備讓香港有「真普選」或不是真心支持香港實行「真普選」,而泛民的主流是堅持要在一二年就實行雙普選(D1),而公民社會出現了一定數量的人或團體會採用不合法及暴力的方式爭取「真普選」(S6)。這可稱為局面()

若出現了這局面,香港社會將陷入極嚴重的對抗,結果是對博弈各方都是極為不利。不單今回政改建議不能通過或現有政制不能有進一步民主化的改變,這更有可能促使北京政府收窄香港的政治及自治空間,但這必會觸發更大規模的民間抗爭,結果是整個香港都有可能被癱瘓。若各博弈者能理性地選擇,他們都應會儘力避免這局面出現。不過很不幸地在現實政治,博弈者卻不一定是理性的。

好一點但其實仍是非常惡劣的局面,就是北京政府還未決定是否會讓香港有「真普選」(C3),建制派(F2F3)及特首(E3)都是不支持「真普選」,而泛民中是以支持「五區總辭、變相公投」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為主流(D2),而公民社會出現了一定數量的人或團體會採用不合法但非暴力的方式爭取「真普選」(S5)。這可稱為局面()。由於建制派及特首對北京政府的影響力較泛民及香港公民社會為直接,故北京政府最終轉為不支持「真普選」的機會遠較他會接受為高,那麼由局面()變為局面()的可能性就很大。

最好的局面是北京政府(C4)、建制派(F4F5)及特首(E5)都是真心支持「真普面」,而泛民中是以願意提出修改政府提案的具體建議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D4)的為主流,公民社會支持「真普選」的也只會以現有的合法途徑去表達自己立場(S4)。這可稱為局面()。那麼在今回的政改,只要政府願意進一步修改其建議,北京政府又能公開表明支持「真普選」,那麼香港的政制就有機會進一步民主化,並在一七/二零年達至「真普選」。不過從種種跡象看,局面()還未出現,且從事態發展看,局面()愈來愈難有機會出現。

一個離現實近一點的局面,就是北京政府還未決定是否會讓香港有「真普選」 (C3),建制派的主流是不支持「真普選」(F2F3),泛民中是那些以傳統的遊行、示威、發表公開的立場書、及在議會內抗爭的方法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的(D3)為主流,公民社會支持「真普選」的會以現有的合法途徑去表達自己立場(S4)。這可稱為局面()

這局面仍有一個關鍵的博弈者的立場未明,那就是特首的取態。若特首是不支持「真普選」的(E3),那情況就很大可能會由局面()轉為局面(),甚或再轉為局面()。若特首是支持「真普選」的(E5),那局面()是有機會轉為局面()的,不過特首所要做的就一定要比現在積極得多,那才有機會使泛民由持D3立場的為主流的轉為以D4為主流,及使建制派的主流由(F2F3)變為(F4F5)。若能促使泛民與建制派達成共識,那北京政府下定決心讓港有「真普選」的機會會增加,亦會使公民社會中走向激進抗爭的機會減少。

但怎樣才能產生這後果呢?那特首就必須用盡現在所能有的一切政治空間,不去迴避爭議的核心問題,提出一個政改的新建議,讓泛民、建制派及公民社會都明確知道「真普選」是必要來臨的。故此,今回政改的成敗,關鍵實是在於特首自己本人,在於他有沒有真正的決心,及高超的政治智慧及技技巧去落實「真普選」。

表一:北京政府

C1

不準備讓香港有「真普選」,在適當時候會以「半真的普選」來滿足《基本法》的規定。

C2

對在一七/二零年實行「真普選」是有條件的,要觀察香港的政治生態,只有肯定親北京政府的候選人能在選舉中得勝,才會讓「真普選」出現。

C3

還未決定一七/二零年的選舉方法是否會是「真普選」,仍要觀察各方勢力的意向及發展才能決定。

C4

立意讓「真普選」在一七/二零年在香港實現,但基於政治的彈性,故只用「可」的表述方法。

C5

明確表明支持在一七/二零年實行「真普選」。

表二:泛民

D1

堅持在一二年實行「真普選」。

D2

支持「五區總辭、變相公投」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

D3

以傳統的遊行、示威、發表公開的立場書、及在議會內抗爭的方法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

D4

提出修改政府提案的具體建議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

D5

用公投、遊行或其他方法去建構香港社會的民主文化

表三:建制派

F1

相信北京政府不會容許香港有「真普選」,提供各種理據來合理化「半真的普選」為香港政制發展的終點。

F2

不能完全肯定北京政府是絶對不會容許香港有「真普選」,盡能力讓北京政府相信「真普選」是不利於香港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F3

不能完全肯定北京政府是絶對不會容許香港有「真普選」,發揮影響力令更多香港市民也會認同「真普選」是不利於香港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F4

明白香港社會對民主有著強烈訴求,因不能排除北京政府會最終接受「真普選」,故為了保障自己的長遠利益,接受香港政制發展逐步開放到最終達至「真普選」,但希望這過程能長一些。

F5

真心認同香港應要實現「真普選」,但若在一二年甚至在一七/二零年就實現「真普選」,他們還未必能準備得好。會接受香港政制發展逐步開放到最終達至「真普選」,但希望這過程能長一些,以使他們能有更多時間準備。

表四:特首

E1

相信北京政府是真心讓香港進行「真普選」,自己也是真心支持「真普選」

E2

相信北京政府是真心讓香港進行「真普選」,自己是不支持「真普選」

E3

認為北京政府實際上是不支持「真普選」,或認為北京政府對「真普選」還未有定論,自己也是不支持「真普選」。

E4

認為北京政府實際上是不支持「真普選」,但他自己是支持「真普選」。

E5

認為北京政府對「真普選」還未有定論,但他自己是支持「真普選」的。

表五:公民社會

S1

對「真普選」沒有意見。

S2

反對「真普選」。

S3

不反對也不支持「真普選」的,但會接受「半真的普選」就能符合《基本法》對「普選」的憲制要求。

S4

支持「真普選」,但只會以現有的合法途徑去表達自己立場。

S5

強烈要求「真普選」,甚至會採用超出法律所容許的方法,但仍是非暴力的方式。

S6

要求「真普選」的程度強烈達至他們會採用暴力的方法。

2010年1月30日 星期六

後現代的「起義」與「普選」

後現代社會的其中一個特性就是字詞已失卻了絶對的意思,字詞必須從發表者自我的定義去理解其意思,更甚者是發表者本身也沒有具體的意思要表達,要由閱讀者各自去解讀並賦與這些字詞他們自己的意思。最終字詞如何理解既是各自表述,亦是由擁有最終話語權者來決定。

在最近有關「公投」、「起義」的爭議,我發現香港陷進了前現代、現代及後現代的混亂中。公社連提出「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的口號,因用了「起義」一詞,引起了很多人的強烈抨擊。

這些抨擊者說「起義」使人聯想到秦末陳勝吳廣的揭竿起義及清末的武昌起義,都涉及以武力推翻政權,故難以接受。那是還用著現代甚或前現代的思維起理解甚麼是「起義」。至少從提出者論述的上文下理,我們清楚知道「起義」並不涉及武力,而是以投票去表明自己對爭取真普選的立場。這種斷章取義的解讀方法,與前現代專制皇朝下的文字獄沒有太大分別。

但差不多是同一群人,他們在解讀《基本法》中的「普選」一詞時,卻深諳後現代的精神,捨棄一般人對「普選」的理解是指「普及和平等的選舉」,而提出不公平的功能界別選舉也可以符合「普選」的意思。有一些是更赤裸裸的後現代,「普選」一詞的理解只可以是由話語權的終極擁有者,即全國人大常委會來決定。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無論如何解釋「普選」,即使是理解為「普通的選舉」,那也就是「普選」的意思。

這些人的思想分裂如此,既能用前現代的思維,但又是那麼的後現代,實在不能不令人奇怪及佩服。

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從公投爭議看一國兩制的深層次矛盾

如温總理所說,香港的確存在一些深層次矛盾,但這深層次矛盾卻不只是由貧富懸殊所造成經濟層面的深層次矛盾,也不單是因對發展與保育之間敦為優先所造成價值層面的深層次矛盾,亦不是由普選定義而產生政治層面的深層次矛盾;實是更深層的,是由「一國」與「兩制」之間的差異與衝突而產生的最深層次的矛盾。「變相公投」的爭論,就正好展示「一國」與「兩制」之間的深層次矛盾的張力所在。

公民黨及社民連提出「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由現任議員辭職後再舉行選舉,按香港法律規定,那是立法會議席補選。倡議者把這說成一場「變相公投」,那是他們行使其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而有多少香港選民會認同,會否只看這為一場補選,或會如倡議者所願,就他們提出的議題以選票去表明他們的立場,達到一種全民公決的公投效果,那也是香港選民行使政治權利的一種表現。因香港沒有公投法,故這選舉結果無論是怎樣,都不會對政府產生法律上的規範作用,而只會構成政治及道德上的規範作用。因此「變相公投」運動,無論被稱為是甚麼,在香港的「兩制」下,雖未必是人人都認同,但這行為卻不會違反任何香港的法律及超出香港所認同的價值的任何界線。

但從北京政府的「一國」視野看,這卻是超越了他所能接受的底線。因主權回歸不是還政於民,高度自治只是由中央政府授與香港行使。到現在為止,香港人連代議民主也還未被認可能全面行使,「公投」這種直接民主,體現主權在民的民主模式,更不可能是北京政府所能接受。雖然《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但這違反了所謂《基本法》精神的做法,無異是對「一國」主權的挑戰。

「一國」與「兩制」的深層次矛盾就是反映在對「一國」主權可以被冒犯的程度或應受尊重的程度,「一國」與「兩制」有不同理解。甚麼行為才算是侵犯了「一國」的主權,雙方亦有不同理解。因著這些不同理解,對在香港所能容許的言論及行為,「一國」與「兩制」所定下的界線亦因而不同。進而「一國」與「兩制」對法律的功能及法律的理解方法,亦有著本身的一套。故當公民黨和社民連在宣傳廣告用上了「全民起義」一詞,雖在香港現有法律沒有任何限制,但北京政府就看這為大逆不道。

這種由「一國」與「兩制」就著主權的理解而產生的深層次矛盾,在特區短短的十二年歷史,並不是第一次發生。九九年終審法院在內地子女居留權的案件中,基於認為《基本法》是憲法而特區法院可就憲法的合憲性作出裁決,說終審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條文,而引起北京政府強烈反應,所引爆出「一國」與「兩制」之間的衝突,與「變相公投」所引起的衝突,可說是同出一源。香港人在零三年二十三條立法時所表現的強烈反感以至恐懼,就是害怕一旦進行了二十三條立法,「一國」對主權的執著及對言論自由較低度的包容,就會被引入香港的法制,令香港的「兩制」受到破壞。

這「一國」與「兩制」之間的深層次矛盾是真實地存在,不是任何一方所能漠視,故問題不是深層次矛盾是否存在,而是如何才能化解它。在擁有絶對權力優勢的「一國」一方,要化解這矛盾,是可以運用武力把所有在「兩制」內與「一國」不協調的成份清除,正如在國內把異見的聲音拘禁起來一樣。幸好北京政府未有這樣做,因這會把「一國兩制」徹底破壞,亦缺乏正當性;就算真是這樣做,也只能把矛盾的表面切除,深層次的矛盾仍會頑固地存在甚至更為惡化。這種做法即使在國內也不會成功,更遑論香港這高度自由多元的社會。

另一做法是以法律的方法解決,把「一國」與「兩制」的深層次矛盾「法律化」,如立法禁止議員無理辭職然後再立即參與之後的補選、或是拒絶撥款進行補選。這當然比第一種解決矛盾的方法文明得多,但卻只是把「一國」與「兩制」的深層次矛盾由政治層面轉到司法層面。這些「法律化」的做法必會引發司法覆核,那時特區法院就得引用《基本法》、《人權法》和香港法律去處理。無論法院最終裁決那一方得勝,甚或觸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而左右了法院的裁決,那都會使「一國」與「兩制」的深層次矛盾所產生的破壞落到香港的法治制度。雙方應都不願見到香港法治這基石受到損害。

要化解這深層次矛盾絶對不容易,也不可能在短時間達到,尤其是現在因「公投」引起的爭議正如火如荼,故我們只能寄望破壞能減至最低。雙方從自己的角度都會有其理據,因矛盾之為矛盾,最主要是因兩者有差異而不是在於誰對誰錯。

一方面是雙方都不要繼續發出具挑釁性的言詞,另一方面就是把已說了的,只看為從某一種觀點而發出的一種言論,而不是也不會有具體的行動去改變「一國」的主權地位和「兩制」的高度自治地位。如上述提到終審法院作出內地子女的裁決而引起的矛盾衝突,也是各方在表述或浧清了自己的立場後,就讓爭議慢慢沉靜下來就算了。這雖並不能真的消解「一國」與「兩制」之間的深層次的矛盾,因那是需要更長時間、更大包容、更多互信、和更高智慧才能達到,但至少不會使問題進一步惡化。

注:這星期原是要根據不同的博弈者在這回政改所可能取的不同立場的分析,整理出政改可能出現最好及最差的局面。但公投的爭議會促使各博弈者,無論是北京政府、建制派、特首、泛民及公民社會,都會因應而改變所取的立場和策略,故政改的分析只可留至下星期作最後的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