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 星期六

否決的得與失

立法會議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在即,但到現在為止,泛民主派否決方案的機會仍是很大。否決對泛民主派有甚麼得失呢?

泛民主派的第一得是可以實實在在地向香港市民宣示其對民主的確切立場,是絶不會為了爭取與北京對話而妥協的。這換來甚麼呢?就是一些香港市民對他們的尊重,尊敬他們是一群為民主不折腰的人。

第二得是對曾蔭權政權作出了一次沉重的打擊。政改再次失敗,特區政府威信及認受性大失,在以後的兩年其管治會受到更嚴峻的挑戰。這或可能對北京政府做成壓力,迫令北京政府在以後討論一六、一七及二零年進一步政改時作出更大的讓步。(當然,另一可能性是北京政府會變得更強硬。)曾蔭權更有可能面對董建華同樣的命運,或會黯然腳痛下台。(但替代他的新特首會否比他更不濟呢?)

有得亦有失。第一失是給了人口實,指是因泛民主派否決方案導致香港政制發展又再停滯不前。更有可能給北京政府借口,以循序漸進為由,因一二年沒變,故一七年及二零年也不能實行普選了。普選實現的日子可能要推到更後。

第二失是會令泛民主派與北京政府已打開了的對話之門再次關上。泛民主派只能繼續用抗爭一途去爭取民主。抗爭升級是否就能迫使北京政府讓步達致民主普選,當中是充滿了變素的。第三失是因沒有增加地區普選的議席,令泛民主派的新生代少了政治歷練的機會,以致以後有可能出現青黃不接的危機。

還有一失是香港整體社會兩極化會更嚴重。這不單令特區政府管治更困難,也會令香港社會陷進不斷內爭內耗的惡性循環。

得與失,孰大孰小,見仁見智。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政改方案還有空間改進嗎?

政改爭議發展到了這地步,温和泛民主派終於見到了中方官員,曾特首就帶領一眾高官落區宣傳政府方案爭取市民支持。之後的就是開先例的特首與反對黨領袖就政改作電視辯論。但到現在為止,各界對立法會能通過政府方案仍是不太樂觀。

「普選聯」提出了接受政府方案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區議會改良方案」,即把立法會六個新增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由區議員提名,全港市民選出。但中聯辦副主任李剛已提出了至少是有一定法律理據的說法,指這方案不符《基本法》原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零七年的決定(《零七決定》)

北京政府在《零七決定》已劃出了一條特區政府不敢逾越的界線。《零七決定》只是關於一二年的選舉方法,和只為一七年及二零年定出了一個很粗略的普選方向。要在政府方案中尋找更進一步民主發展的空間而又是北京政府在現階段所能接受的,看來任何修改都不能超越這無形的界線,也不能說得更具體。

那麼特區政府還有沒有空間可突破這政治困局呢?一方面特區政府不可超越《零七決定》的界線,但泛民主派又期望一二年的香港政制得比現在政府方案向民主邁進更多一些,那還有沒有空間可以同時滿足兩方面的要求呢?出路可能是在特區政府權力範圍內的本地立法上。

首先、「普選聯」的「區議會改良方案」目的是要讓香港市民可以有機會更直接參與選舉這六個立法會議席。讓市民直接投票,雖是由區議員提名,但那會改變了功能界別的性質,超越了《零七決定》的界線。要達到讓市民有機會參與選舉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的目的,其實也可以從本地立法入手。

如我之前曾建議,特區政府可明確承諾:(1)取消所有區議會委任議席。(2)把現有各區議會二至三個小選區合併一個較大的選區,採單議席單票制。這類議席佔各區議會議席約一半。(3)把另一半議席改由各區選民以名單式的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類似現在立法會的地區直選的選舉方法。(4)只由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區議員去投票產生區議會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或可考慮所有區議員都有權投票。)(5)區議會功能界別在選舉立法會議員時,採比例代表制。

這做法既不會抵觸《零七決定》,所產生的民主效果,甚至比「區議會改良方案」更佳。選民在選比例代表制那一半區議員時,已可清楚知道候選名單的政治聯繫(屬那一個政黨或政治聯盟),故他所投的一票其實也是投給那一個政黨或政治聯盟。各政黨和政治聯盟在各區會按比例分配到區議會的議席,再由這些由比例代表制產生的區議員去選立法會議員,按道理他們的投票意向應是支持自己或友好的政黨或政治聯盟的立法會候選人。故此透過這種雙重的比例代表制,其實差不多是由選民直接選出這六個立法會議席。這方法更連提名的篩選機制也不用要,但又仍是維持以區議會功能界別來選出這六席,不會被指為違背了《基本法》的原意。一切的工作只是在於改變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及選舉的方法,全是單純的本地立法問題

另外,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方面,各方的爭議雖較少,但特區政府還有空間可以向泛民主派清楚表明他們對民主的立場,是真的要「起錨」向民主邁進。同樣在不抵觸《零七決定》的條件下,在本地立法關於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及選舉方法這些方面,如我之前的建議,特區政府至少可以明確承諾:(1)改變民議區議員選出選舉委員會代表的方法為以比例代表制的方式。(2)其他三個界別各新增的一百個選舉委員會議席的選民基礎會是更廣闊及更有代表性的。這些改變會為一七年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奠下更民主的基礎,這可間接地及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到泛民主派期望一七年行政長官是真普選的要求。

政改這爭議正反映了面對公共紛爭時,社會尋索解決方案時的方法。在公共紛爭,大家所爭持的往往不單純在於利,更是在於理(reasons)及義(justice)。即使你懷疑對方擺出來的只是包裝為義理的論述,實質卻是關乎利益,你也要先去假設對方的而且確是基於義理提出他的訴求,而這些訴求是涉及對方所信守的一些根本原則。既是根本原則,那要求對方改變就會是極之困難雖非絶不可能。

因此當面對公共紛爭時,若知道有一些原則是對方必會堅持的,直接碰擊這些原則要求對方改動,那對在短時間內達成共識以解決紛爭不會有大幫助。當然我們也有自己所堅持的原則,故我們就要確認自己的根本原則是甚麼,是否還有退讓空間。跟著就是要憑創意去尋找一些不會抵觸對方的根本原則,也不違背自己的大原則,但又可以達到自己的目標的方法。若能找到這樣的方法,就嘗試說服對方這方法如何能在不損大家的根本原則下,但又可以達到各自的目標,爭取對方採納。

政改爭議發展到了這階段,對各自的原則,其實各方都是心中有數的了。北京政府的原則是在此階段不決定是否取消功能界別及不為普選下明確定義,一切留待以後再商議;泛民主派的原則是要在一二年政制有更多民主成分,及一七年和二零是實行真普選。我上述的建議雖也未必能滿足全部的要求,但若特區政府能作出那些承諾,那是在它的權限內,也不超越《零七決定》的界線,但又可以使一二年的政制有更多民主成分,及為一七年行政長官的選舉會是真普選加了一些催化劑。我相信這應至少可以把雙方的分歧拉近很多,令達成共識的機會增加。

2010年6月5日 星期六

公眾娛樂

支聯會在時代廣場擺放民主女神像被食環署指有關擺放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屬「展覽」,故須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因支聯會並沒有按條例申請牌照,故是違法。最後神像被警方強行搬走,但警方是否有權這樣做取決於有關擺放是否屬《條例》所規管的「展覽」

《條例》規管「公眾娛樂場所」。按《條例》,「公眾娛樂」定義為:「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娛樂」在《條例的定義包括「展覽」。表面看來,在時代廣場擺放民主女神像因在公眾地方擺放是一種「展覽」,而公眾可以「入場」看到,故有關擺放應受《條例規管

但在解釋法例條文時我們還得問有關法例的「立法目的」是甚麼,這可從法例的詳題(long title)及上文下理看到

《條例》的詳題是:「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與公眾娛樂場所有關的法律。」從整條《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公眾娛樂場所規例》看,這條例要規管的是「公眾娛樂」故其立法目的應只是規管有娛樂性質的展覽而非任形式的展覽

《條例》沒有再定義甚麼是「娛樂」(entertainment),但牛津字典對entertainment的解釋是:”to provide with amusement (樂趣) or enjoyment (享受)”。從《條例》所規管的其他例子看,它們也都是能對觀眾產生一些樂趣或享受的娛樂形式如:音樂會、歌劇、芭蕾舞、舞台表演、電影放映或激光投影放映、馬戲表演、演講或故事講說、運動展覽或比賽、賣物會、機動遊戲機、跳舞派對等。

因此《條例》所規管的展覽」應只屬那些能對觀眾產生一些樂趣或享受的展覽但今次支聯會擺放民主女神像其主要目的是要表達一些政治訊息就是要求平反六四並非向公眾提供「樂趣」或「享受」的「娛樂」。故有關擺放是否受《條例》規管實屬疑問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公共紛爭與區議會改良方案

本星期原想續談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法,但這星期香港出現了另一公共紛爭,引起不少討論,我就先談這問題。

中聯辦副主任李剛在與「普選聯」代表會面後,評論民主黨和「普選聯」的建議,要把立法會六個新增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改由區議員提名,全港市民選出(「區議會改良方案」)。李剛認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功能界別立法會議員應由屬於「特定的專業、行業和組織」的選民選舉產生,如果選民基礎擴大到全社會,就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容易引起質疑,是否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零七年的決定(《零七決定》),不利於香港社會形成共識。

「區議會改良方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和《零七決定》這公共紛爭,我們可從法律及政治兩個層面去處理。李剛以《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零七決定》為他的觀點的基礎,若我們接受了《基本法》和《零七決定》在香港是具有正當的憲法及法律地位的話,在它們未修改前,《基本法》及《零七決定》的正確理解就會成為處理這公共紛爭的重要標準。

李剛引用了「立法原意」來理解《基本法》,這是要回到起草《基本法》時,問草擬及制定《基本法》的人及機構會如何理解《基本法》中「功能界別」的意思。這方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三次釋法時傾向用的《基本法》解釋方法。香港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時,卻會採用「立法目的」的原則,所著重的是相關條文的上文下理,包括了制定《基本法》時香港的法律語境(context)。因《基本法》沒有為「功能界別」下法律定義,而無論是以「立法原意」或「立法目的」的原則去解釋「功能界別」,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在制定《基本法》時,香港法律所理解的「功能界別」是否只局限於由「特定的專業、行業和組織」的選民選舉產生。

區議會功能界別(還有鄉議局)與其他的功能界別最大的不同,是它並非「特定的專業或行業」,而只能算是「特定的組織」。有人質議功能界別一向都只是「特定的專業或行業」,故現在讓區議會成為功能界別已是違反了《基本法》的了。那麼「區議會改良方案」只是在本已超出了《基本法》界線的憲制安排,加進一項進一步的民主發展,故它本身不涉及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究竟「區議會改良方案」是否有違《基本法》,很在於制定《基本法》時功能界別的性質是否只局限於「特定的專業或行業」,還是否也包括了「特定的組織」。功能界別是在八五年在香港首次出現,當時有十一個功能界別,都是特定的專業或行業。區議會這種區域性組織(包括了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當時也可選出立法局代表,不過不是透過功能界別這途徑,而是透過選舉團這另一途徑。到了九一年,區議會就再不可選出立法局的代表,但在九五年彭定康的政改方案又再讓區議會議員互選立法局代表,不過是以選舉委員會的形式,而非功能界別的形式。區議會納入為功能界別始於零零年的立法會議舉,那是在特區成立之後,這主要是為了要替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在「殺局」後空置出來它們原先的功能界別議席。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與區議會近似,都並非特定專業或行業的功能界別,應是李剛所指的特定組織功能界別。若這種功能界別在制定《基本法》時已存在,那麼李剛對「功能界別」的理解或許是對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還有鄉議區)功能界別,是在九一年設立,相關的法例是在九零七月由立法局通過,而《基本法》是在九零四月通過。雖然設立這種特定組織功能界別的法定時間是在《基本法》通過之後,但港英政府在八八年發表的《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已表明在九一年會取消選舉委員會,但仍會保留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在立法局的議席。雖然《白皮書》沒有明言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在立法局的議席屬功能界別,但之後立法時把它們都界定為功能界別。《基本法》起草及制定時必有注意到這一點,故功能界別可以是特定的組織有很大可能是《基本法》制定時的法律語境。

有說法是即使功能界別在《基本法》制定時可以包括特定組織,但不代表《基本法》不容許一二年時不可改變功能界別的性質至成為如「區議會改良方案」中的區議會功能界別由區議員提名再全港市民一人一票產生立法會代表。《基本法》本身就規定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循序漸進發展為普選。一二年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是否可改變性質,就視乎如何理解《零七決定》了。按《零七決定》,「一二年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占半數的比例。」

誠然如「普選聯」的一些成員所說,「區議會改良方案」並非普選,因提名的安排仍未達普選的要求,故應沒有違反《零七決定》。但《零七決定》也沒有明確表明功能界別的性質可改變。若以《零七決定》要保持功能界別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占半數的比例的規定,其原意或目的是要不改變《基本法》原有功能界別的意思這說法應是有說服力的。

我在這裏並不是說我不認同一二年立法會應實行「區議會改良方案」,而是說若我們的前提是接受了《基本法》及《零七決定》所定下的法律界限,而反對「區議會改良方案」者能提出相當有力的法律依據,那麼要去抗衡的話,就要能提出更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去推翻他們的說法。從以上的方析,不說反對「區議會改良方案」的法律依據是否更強,但也至少是相當有力的說法。因此,除非全國人大常委會願意作出新的決定,不然「區議會改良方案」即使具備法律依據,也不足以排除爭議達成共識。

但我也同意一些評論所說,現在的紛爭不只在於法律爭議,更深層的是政治爭議,下星期續談如何從政治的思量處理「區議會改良方案」這公共紛爭。

2010年5月29日 星期六

從反歧視到敏感於差異

尼泊爾裔男子林寳遭警員開槍致死,死因研究庭經陪審團裁定為「合法被殺」。裁決公布後引來不少意見認為裁決不公。我不是要評論死因研究庭的裁決是否正確,而是希望從這事件引發我們思考香港作為一個多元社會,對待少數族裔或差異的問題。

香港已制定《種族歧視條例》,在這事件也很難說有違反種族歧視的規定,但反歧視只是多元社會的最低標準。反歧視法所禁止的是人們不能基於一些歧視性因素如性別、種族等,讓一些人受到較其他人差的對待,所要做到的是讓所有人都可在大部分情況下得到同等的對待,除非有足夠的理據支持有不同的對待外。

但要真正尊重人,尤其是對社會內屬少數的人,有時候同樣的對待反會產生不公平,因同樣的對待未能充份考慮他們與其他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因為社會內大多數人在意識上未能承認他們與自己之間存在的差異是值得尊重的,從而以一樣的對待去把這些差異剷平了。但這些差異卻可能是少數人士因先天或文化的原因,看為其個人自我認同的基礎。當感覺自己這些自我認同的特徵被其他人所漠視,他們也會如在受歧視時,同樣感受到自己是不被尊重。這種意識可稱為「漠視差異」。「漠視差異」意識更會滲進到體制的設計,以同樣的對待去看待應受到不同對待的人,做成更大及更廣泛的傷害。

今次事件可能正反影出香港社會文化及制度仍是受著這種「漠視差異」意識所主導。要真正地讓少數族裔得到平等的對待,在一些情況下,他們是應得到不同的對待的。這就是從單純的反歧視進到敏銳於差異。

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公共紛爭

政府應否復建居屋?最低工資應定在三十二圓還是二十四圓?應在那一區興建骨灰龕場以應付公眾的需求?應否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應否取消功能界別選舉?

這些都是近年在香港出現的公共紛爭(public dispute)。與其他多元社會一樣,香港社會近年來不斷出現公共紛爭,有一些是源自現代多元社會的特性,但也有一些是源自香港本身的社會情況。但要分析公共紛爭出現的原因,從而了解怎樣去處理這些公共紛爭前,我們先要明白公共紛爭與私人紛爭的分別。

一、私人紛爭很多都是一方與另一方爭持,即使有超過兩方涉及一項私人爭議,數量也不會是太多的。但公共紛爭卻很多時候涉及多方的爭議,而各方的利益的衝突更會是多面多重的。就以是否復建居屋為例,爭議就起碼涉及想置業的人、私樓業主、公屋居民、房屋委員會、特區政府、大小地產商、各政黨、及各準備參與特首選舉的人那麼多方了。很多涉及公共爭議的群體設立的目的主要並非是為了追求金錢或物質利益,而是為了追求實踐一些信念或價值,包括了宗教團體或一些非政府組織。這些群體可稱為信念群體。

二、私人紛爭主要是個人(或法人)之間就著他們相互的利益關係而出現的衝突。大部分涉及的私人紛爭的利益都是可以用金錢或物質去量度的。雖然公共紛爭也會涉及金錢及物質的利益,但卻很多時候都會同時關乎抽象的價值信念如公平公義,就如禁止性傾向歧視立法及功能界別選舉存廢的問題。

三、大部分私人紛爭所涉及的爭議都是較單純的,爭議的影響只是關乎捲入爭議的各方之間當前的利益。但公共紛爭卻多是複雜的,受爭議影響的人並不局限於直接捲入爭議的各方,而爭議往往會對整體社會有廣泛和長遠的影響。

因此,公共爭議可以定義為:「涉及社會內多個不同利益或信念群體,因著這些群體在物質利益及更深層的信念或價值上的分歧,而出現對社會整體有廣泛及長遠影響的紛爭。」

香港近年出現不少公共爭議,原因可以有多方面:第一個原因是社會的改變。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變得愈益多元。社會再不是由單一的社會階層所掌控,也由於社會整體的教育水平提升了,市民對自我權益的醒覺更多,即使屬弱勢的群體,也能有足夠的力量至少去挑戰既得利益的群體。亦因著經濟發展到了一個地步,人們所追求的就不再只是物質的利益,更會渴求實踐一些非物質的信念理想,若現行的法律政策未能充份反影這些信念理想,就有更多信念群體組成,積極地以各種行動去挑戰現行的制度和既得利益者,造成公共紛爭。

社會也再沒有一套單一的價值觀來主導整個社會的信念價值,而是各種信念價值共存於社會內。社會有不同的價值觀念不一定會產生紛爭,不過若不同的信念群體未能以包容接納的態度對待其他信念群體,那就會很容易產生公共紛爭。現實是在不少社會包括了香港社會,社會內的群體之間相互猜疑卻變得愈來愈深,令公共紛爭變得愈來愈尖銳。

第二個原因是政府的改變。隨著社會發展變得愈益複雜,須要由政府統籌才能處理的社會問題也變得就愈來愈多,故政府要管理的事務也就同時變得愈來愈多。政府因而不斷澎漲,透過法律或單純的行政權力,在愈來愈多的層面碰觸到市民的生活,因而與市民產生衝突的機會也增加了,其中一些衝突更會轉化為公共紛爭。

政府權力在擴展之餘但亦分散到不同的政府架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獨立的監察機構如申訴專員、平等機會委員會等相繼成立,一些原先由政府直接行使的權力也轉到一些公營機構如醫院管理局,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之間亦有著不同的權責。社會內的利益或信念群體會利用這些不同政府架構之間的相互制衡,去保障他們的利益或實踐其信念。一些獨立於行政部門的政府架構如法院,若是採取更積極的態度去監察行政部間的工作,就更容易挑引出公共紛爭。

第三個原因是管治的改變。政府在管治時受到愈來愈多法律上的制肘,如憲法、人權法或各種關乎環境保護或保障民生的法律。這些法律可能為了解決之前的公共紛爭而制定,社會內的群體以這些法律的規定去挑戰政府的現行措施,或是以這現行法律為基礎斷續要求政府進一步改善其管治水平。若政府未能滿足,公共紛爭就產生了出來。

也是隨著社會愈益複雜,政府在管治時所要面對的問題也變得愈來愈困難。但同時間市民對政府的期望也愈來愈高,他們期望政府能及時地預見社會問題出現和有效地制訂適當的措施去處理這些社會問題。但實際是不少社會問題,或是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或是本身有太多的不可預知性,或是因全球化而令解決問題的方法必須是跨越國界的,都可能是政府根本解決不了的問題。當期望與現實出現落差,公共紛爭就產生了。

也有些時候當政府要設計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時,政府必須要犧牲社會內某些群體的利益或不同的群體要承擔不同程度的代價,才能找到一些較合適的方案,但應由那些群體去承擔代價或要承擔多少的代價,政府卻欠缺一套公平的制度作出決定。不同的群體之間和群體與政府之間就很容易出現公共紛爭。即使在有民主普選的社會,市民都欠缺有效及有意義的參與途徑參與管治,那更增加了市民對政府的不信任,懷疑政府只是保障既得利益的群體。缺乏互信令公共紛爭產生的機會就大大增加。

下星期續談解決公共紛爭的方法。

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公投之後

這幾天已有不少評論談到「變相公投」的成敗,我不必再加甚麼了。五十萬人明確表示了他們是支持盡早落實真普選及廢除功能界別,如何解讀,公道自在人心。

但在「公投」之後,政改的政治空間是大了還是小了呢?政府立時推出新一輪的民意攻勢,又是軟銷的電視廣告,又是各高官粉墨登場四出推銷政改方案。也傳出消息北京高層會與温和民主派即將開展對話,看來立法會通過政改方案的機會是增加了。

我提出過以商談來解決政改紛爭,也提出過泛民主派可妥協接受部分的政改方案,那麼我應算是温和民主派罷!但我不得不承認我是矛盾的。對於堅持理想原則的所謂「激進民主派」,我對他們是有一份敬意的,他們在現今政治氣氛下仍能堅持理念,那是絶不容易的。對於那些希望與北京政府開展對話的温和民主派,我也是尊敬的,因他們面前的路絶不易走,更有可能前後受敵。

對於建制派中真誠為香港的,我也是同樣尊重的。再想深一層,其實這樣把人用派別來標籤真的沒有甚麼意義,故我也不用感到矛盾。我們都是香港之子,雖然我們對香港應如何走向普選民主或有不同看法,但我相信大家都是深愛香港的,實在不必要把意見不同的人都看為敵人,要與他們鬥個你死我活。

我天真地想,我可否見到有一天,香港不同的派別可以在普選的制度下作君子之爭,勝不驕、敗不餒,甚至可以像英國的保守黨與自民黨訂立君子的協定共同執政。民主不單在於建立起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制度,更是要建立起信任、包容、願意妥協、及務實的政治文化,那樣民主的制度才能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