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共同規管旅遊業

規管旅遊業若採用「共同規管」的模式,可參考代理的規管方法。之前也是由於一些經營地產代理業務的公司及地產代理從業員的操守出現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導致政府決定改變規管模式,由「自我規管」改變為「共同規管」,立法設立一個法定機構 ﹣代理監管局,負責「舉辦地產代理的資格考試、審批個人和公司牌照、處理對持牌人的投訴、執行巡工作,以及對違反法例規定的地代理從業員施行紀律處分」。代理監管局亦會為「業界舉辦專業發展活動,並推動消費者教育。」

要規管旅遊業,也可考慮設立相類似的旅行代理商及導遊監管局。「共同規管」主要是體現在監管局的成員由業界代和政府官員,再加上其他社會人士出任。由於有業界的代表,監管局在執行規管的職務時會聽到業界的聲音,可因應業界的關注,調較規管的策略和力度,以使業界在提升專業水平的過程中,受到較少的陣痛和有更順暢的過渡。這可避免了由政府直接規管時因對業界了解不足而導致規管錯位的問題。

由於監管局有政府官員及其他社會人士為成員,那會增強公眾對規管的信心,不會認為監管局會偏幫業界。只要在委任業界代表時能包括業界各種規模的公司和不同利益的代表在內,那也可避免了規管只會偏幫某一些業界成員的利益的指責。再加上監管局有來自社會其他界別的人士為成員,那就可以讓不同的持份者如消費者的權益能在規管中得到照顧。故「共同規管」較「自我規管」及「政府規管」能考慮更廣泛的利益。

提升香港旅遊業的專業水平是香港人的共同願望,希望遊客(包括內地的遊客)來到香港,也能像我們到外地一些國家參加當地的旅遊團時,可不用擔心會否被強迫購物或要給導遊多少小費,在導遊專業的服務下,能專心享受旅遊的樂趣。

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埃及人民革命

經歷十八日的街頭和平抗爭,埃及的人民革命終於成功結朿了獨裁者穆巴拉克三十多年的專制統治。在埃及民眾初走上街頭時,美國總統奧巴馬曾表示他相信埃及人民應得著他們作為一個偉大及古老文明的繼承者所應擁有的未來,而這包括了可享有普世人權,建立民主制度及有更多的經濟發展機會。埃及人民能否真的如奧巴馬所願,得著這樣的一個「美好未來」,現在還是未知之素。一個專制政權的結朿並不表示一個民主的政權必然可順利建立起來;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體及政權亦不能解決所有社會問題,但埃及人民至少在危機中仍有著確切的盼望。

同屬文明古國的中國,和也是偉大及古老文明的繼承者的中國人民,能否也如埃及人民般有著這樣的美好未來呢?或許透過分析今次埃及人民革命成功的各種元素,比較與中國的異同,可得出一點端倪。但無論如何,中國共產專制政權也應從埃及人民今次能成功推翻專制政權吸取教訓。

在回教世界中發生了出人意表的突尼斯茉莉花革命是今次埃及人民革命的觸發點,但主因仍是埃及的內部情況。從人類歷史看,導致一個政權的倒台,人民要擺脫窮困生活的本能渴求,始終是最主要的動力。

雖然在過去幾年埃及的國民生產值都有不太差的增長,但與不少經濟高增長國家一樣,貧富懸殊相當嚴重,不少埃及人民雖未至於陷在飢荒中但都是生活在貧窮中,且看不到任何生活得以改善的機會。若整體社會都是貧窮的,那人民還可容忍自己生活上的困難,尤其是在埃及這樣的回教社會,人民普遍都是習慣了順服權威的。但如果社會經濟是有不錯的增長,但大部份得益卻完全落在少數特權階層的口袋裹,而貧富懸殊到達一個相當嚴重的地步,普羅人民看在眼裹就難以再忍受下去 。

而導致這種社會資源分配不公平的狀況,也如不少第三世界國家一樣,是由於埃及官僚由最高領導層至一般政府官員的貪污,官商勾結,讓利益分配儘有利於特權階層,及專制政權運用體制的暴力去鎮壓所有反對聲音,引致人民對現政權的領導人失去信任再惡化為憎恨,並更進一步對政體也失去信心。由於獨裁者穆巴拉克計劃把權力傳給自已的兒子,令民眾對由體制內進行變革的希望完全幻滅。到了這階段,人民的要求就不只是撤換領導人,更要把整個體制改變。埃及人民的訴求亦加進了要求建立民主制度,能確保所有人都可以享有自由、基本人權及人類尊嚴的制度,並能實踐社會公義的制度,去代替專制的政體。

但有別於之前的人民運動,新媒體在今次發揮了非常大的效用。人民透過互聯網及手提電話緊密聯繫起來,產生了極大的動員力。即使埃及政府關閉了互聯網及無線電話網絡,但人民已被鼓動起來,尤其是熟識運用新媒體的年輕一代,政府已再難阻止人民走上街頭。由於這一次人民革命並非由有組織的反對黨派所發動,而是各階層的埃及人民透過新媒體的連繫而自覺地積極參與抗爭,故可說是一次沒有政治領袖的 人民革命。穆斯林兄弟會這在埃及長期遭禁制的宗教政治組織,只是到了後期才走出來加入抗爭。這可能標示著在廿一世紀的人民運動中,年輕人及新媒體會扮演更吃重的角色。一方面年輕人往往在經濟增長中是最不能得益的一群,故對現制度不滿是最大的;另一方面他們更懂得運用新媒體從外界取得更多的資訊,敢於挑戰傳統價值。

各階層的埃及人民廣泛參與抗爭,並無懼於鎮壓和持久堅持抗爭,是今次埃及人民革命成功的另一原因。對一個頑強的專制政權來說,若人民不能長久堅持的話,即使社會存在很強烈的反對聲音,它也不會是那麼容易倒下去,必然會作垂死掙扎的。

人民運動只要有一定數量的人參與,政府的治安單位就未必能應付得來。但一旦軍隊介入,手無寸鐵的人民是沒有任何勝算的。當然運用軍隊去鎮壓一個人民運動,對所有人來說,所要付出的代價都會是極之大的。今次埃及軍隊在結朿穆巴拉克專制統治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從一開始,埃及軍方就採取中立的態度,亦表明不會使用武力對待示威群眾。但即使民眾持續地在街頭進行抗爭,更發動多次百萬人遊行,但也難以迫使穆巴拉克辭職。最後穆巴拉克是在軍方施壓下在才被迫落台。在過渡民主政體前,埃及仍會是由軍方管治。這可看到單純的人民運動,即使是很大規模,若缺乏軍隊的支持,也是難以動搖一個專制政權。

雖然內部因素是主要的動力,但國外的因素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如上所述,普羅埃及民眾尤其是年輕一代,透過新媒體接觸到更多外界的訊息如民主、人權、平等、公義等普世價值,潛移物化地改變了埃及的社會文化,至少是一部份的埃及人,令他們再不盲目地順服權威,敢於走上街頭為自己的權益參與抗爭。有報導指不少埃及軍隊的高級軍官曾到美國的軍事大學接受培訓,那可能影響了新一代軍官對軍隊的角色的看法,解釋了軍隊在今次人民革命中為何作如此的取態。這也是說埃及文化在全球化的影響在不經不覺中已作了轉變,成為之後發展的醖床。

埃及人民革命是由突尼斯茉莉花革命所觸發,在看到其他人也能成功推翻專制政權,那對埃及人民無異是很大的鼓勵。美國在事件中也扮演一定的角色,因美國與埃及的關係密切,無論美國是基於甚麼原因,及在過程中立場出現過搖擺,但美國還是站在民眾的一方,並向專制政權施壓要作出改革。這些國外的發展也對人民革命產生了一定的助力。

下星期會比較埃及與中國在內外因素上的異同,看埃及人民革命的成功模式在中國出現的機會有多大。

2011年2月12日 星期六

如何規管旅遊業

因再次出現香港導遊與內地遊客因強迫購物而產生衝突的事件,社會又再討論是否要改變現行旅行社(旅行代理商及導遊的規管模式。就行業的規管模式,大體有三種。第一種是「自我規管」,由業界自行規管。第二種是「政府規管」,由政府機構直接負責規管。第三種是「共同規管」,由業界與政府共同規管。

現行旅行社是由旅遊事務署轄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按《旅行代理商條例》透過發牌的制度來規管。但同時間,由業界組成的香港旅遊業議會亦自行規管旅行社。由於法例規定旅行代理商牌照持有者得一直保持為香港旅遊業議會成員,故實際上旅行社的規管模式是「自我規管」。香港旅遊業議會亦負責規管導遊,導遊的規管模式亦是「自我規管」。

「自我規管」的好處是因由業界負責規管,故對行業所面對的問題及情況會更了解,規管可更到位。但由於業界規管往往是從業界利益出發,即使會涉及保障公眾利益,維持業界利益仍會是最終考慮點,故在平衡業界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時,自然會傾向於業界,令公眾覺得「自我規管」會有偏幫業界之嫌。且業界利益未必一致,故亦有一些業界的成員會認為肩負「自我規管」職責的機構會偏幫某一些成員而犧牲另一些成員的利益。

「政府規管」的好處是能避免偏幫業界或業界某些成員的指責,因政府會以公眾利益為規管的最重要考慮點。但由於政府官員未必對業界的實際操作情況有充份了解,規管過鬆則未達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的規管目標,但規管過嚴,卻可能導致業界中一些實力較弱的成員經營出現困難,甚至會產生一些不想見的後果如行業遭大機構壟斷的情況。

「共同規管」嘗試取這兩種模式之長,補它們之短,亦是現在較流行的規管模式。下星期續談若旅遊業採用「共同規管」模式的一些考慮點。

2011年2月5日 星期六

再談王丹被拒入境

上星期談到若中央政府是基於國防、外交或其他合理而不涉及特區自治的原因指令特區政府拒絕讓王丹入境,那應不損特區的高度自治。但中央政府沒有公開解說,惹來干預特區高度自治的猜疑。

假若中央政府未有發出指令,而特區政府亦多次公開表示它是按香港現行法律及政策處理王丹的入境問題,那就變成特區政府有否捍衛特區的高度自治了。按現行法律,入境問題屬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酌情權,處長有全權決定是否批准王丹入境, 而入境事務處一貫政策是不評論個別案件。入境政策一直以來如在黑箱中,不為外界所知。

但法律賦與處長的酌情權並不是指他可任意地行使。要符合現代法治社會及良好管治原則的要求,處長行使法律的酌情權時應符合「合乎比例」的原則。

一、處長必須是基於合理的原因來行使酌情權拒絕某人入境。與高度自治不違背的合理原因可包括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治安、公共道德、公共衛生等原因。但今次拒絕王丹入境是基於甚麼合理原因呢?若只是為了不得失中央政府,那會否違背了特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呢?

二、拒絕某人入境與依據的合理原因須有關連,也即是說拒絕某人入境要有足夠証據顯示能達成這原因。若拒絕某人入境是基於治安的理由,那還得要有合理的証據顯示那人入境會對香港的治安構成威脅,故拒絕那人入境是與維持治安相關。

三、所採用的方法應對某人的權益損害最少。若是基於治安的考慮要限制某人入境,處長還得要考慮能否加入一些逗留的條作而讓那人可入境但又可防止治安遭破壞。

這不是說王丹或非香港居民有權進入香港,而是說處長在行使法律所賦與的酌情權時,若要讓公眾相信特區政府的決定是符合法治、良好管治、高度自治等原則,那就應對相關決定作更詳盡解說,以釋疑慮。

2011年2月3日 星期四

堅持與妥協 ﹣信念之爭?

利益之爭是指不同的利益集團為了爭取本身最大的利益而相互競爭。利益主要是指物質利益如土地使用權、業務經營權等可用金錢數額來量度的即時或潛在利益。利益之爭應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前的香港,政治矛盾的主要狀況。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見証了香港本土成長的一代,而他們的訴求主要並不是關乎利益,而是以信念為先,追求實踐一些超越物質的價值如民主、平等、尊嚴、公平等。雖然實踐這些信念會促使利益再分配,但著眼點並非個別人士或群體的利益,而是要按這些信念去重整社會的利益分配制度。由七十年代開始到現在,香港的主要矛盾變成了利益與信念之爭,就是那些要維持現有利益分配制度的利益集團,與那些爭取改變現有偏幫利益集團及未能符合一些超越物質的信念的現行制度之間的長期爭持。那不是說利益之爭不再存在,但利益與信念之爭變得更尖銳,並主導了香港社會發展的方向。相信利益與信念之爭仍會繼續是香港深層次矛盾之最主要源頭。

但由一零年政改的爭議之後,或可說是從五區公投的紛爭開始,我們逐漸看到那些以信念為先的群體,好像是出現了信念之爭,就是信念與信念之間的分歧愈來愈大,導致多個以信念為先的政治團體出現分裂。香港是否又進入了一個新時代,由主要是利益與信念之爭,因混雜了信念之爭而變得更複雜呢?

在後物質及多元的世代,信念之爭當然會出現,甚至會取代利益與信念之爭成為社會矛盾之最主要源頭。(不過有時候實質上是利益之爭可能會被包裝成為信念之爭以爭取更多人支持來增加勝算。) 但若細心分析最近在香港信念群體中出現的紛爭,撇除當中人與人之間在性格或處事手法上的衝突並由此而引發的相互不信任甚至質疑對方人格,應還未至於是信念之爭,而頂多是實踐信念的策略之間的分歧。但如果爭議雙方把策略問題提升至更高的價值層次,或認為支持另一策略的同一信念的同道人已修正甚至背離了原先的共同信念,那麼策略之爭有可能變質為信念之爭。

為何要特別強調矛盾的性質呢?利益之爭主要是關乎利益分配,若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分配方案,就可解決紛爭。若是利益與信念之爭,那其實是政治力量的較量,看以信念群體能否集合足夠的政治力量去迫使利益集團接受新的利益分配制度,或是信念群體繼續被利益集團以建制的力量壓制。這爭持可以是很血腥暴力,但若利益集團看到在新的利益分配制度下他們的利益仍可得到相當程度保障,或要維持現有制度所要付出的代價較新制度下會失去的為多,按利益計算的理性考慮,利益集團接受改變的機會仍是有的。

策略之爭應是最大機會透過分析、討論及議決來解決紛爭的分歧。但一旦紛爭變質成信念之爭,由於信念很多時候都帶有較重的絕對性及排他性,要化解就困難得多了。從人類歴史就可見到太多這種的例子 。

現在香港的信念群體間出現的矛盾是甚麼呢?我看是衝突與共識這兩種實踐信念的模式之間的分歧,也可以說是堅持原則與接受妥協兩種策略之間的差異。用很簡單的說法,衝突策略是運用自己手上所能動用的一切權力及資源去迫使紛爭的其他各方接納自己一方認為是最好的解決方案,而所用的方法就是與其他各方在權力及資源上的較量與衝突。共識策略是讓爭議各方透過妥協來達成各方接納並能化解分歧的協議。

衝突模式是處強勢的利益集團最喜採用的方法。他們運用建制的強制力量去壓制弱勢群體。更可恥的是他們會把一切包裝成為一種「偽共識」,讓人們以為共識是各方透過協議來達成共識,但共識的結果卻實際上永遠讓當權的利益集團可繼續不公平地掌控大部份社會資源、或永遠由一些弱勢群體為社會整體利益犧牲、或根本不能令社會整體及大部份人的福祉有任何改善。

但若衝突策略由社會屬弱勢的社群去使用,而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或是由信念群體為了去保護社會中那些被壓迫的弱小去採用,那就能幫助把社會的不公義和政府的不正當性(illegitimacy)顯露出來讓人們明白,從而產生出力量去迫使掌權的利益集團願意進行改革以改變社會的不公,甚或有力推翻整個不公平的體制。

但衝突策略若用得不當,因這策略強調敵負我勝,在一些情況下會令社會錯失可使社會矛盾得以解決的機會。長久的衝突亦可能在社會中製造出太多的相互不信任,令社會陷於停滯、或令長久及和諧管治難以建立或維持、甚或會導致社會解體。

真正的共識是透過真誠的對話去達成協議,而協議定出紛爭的解決方案是各方都認為是正當及長久的,並能保障爭議各方的正當利益。相對於衝突模式,共識模式強調妥協,那是在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下,在社會中產生出更多的互信,達到共贏,較有利於在社會內建立起和諧的關係,及令社會有較大機會建立起可長久執行既有效率也公平的管治體制。當然真正的共識模式,妥協是要在不違背信念原則下而作的。

在爭取公義和實踐信念的歴程中,衝突和共識模式有可能要同時採用,而不同的信念群體可採用不同策略,相互配合、互有分工,而不一定要有對錯的判斷。究竟那一個策略是最好的,因各人基於個人經歴、性格、訓練的差異,並對現實世界所掌握的資料有不同‘及對一些現實世界的現象有不同的判斷,故是難有一個絕對的答案。

觀乎現在香港信念群體之間的分歧,在社會內仍有很多不公義之事,相信沒有証據顯示衝突策略已不合事宜,但也沒有証據顯示那些選擇採用共識策略的信念群體所作的妥協已違背了他們的信念原則。故此,實在沒有必要把本只是策略之爭去無限上綱地轉變為信念之爭。

2011年1月29日 星期六

從王丹被拒入境說起

特區政府拒絕王丹入境出席司徒華的追悼會,被人質疑損害了特區在「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第十四條),並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人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第一百五十四條)。這不是說在「一國兩制」的高度自治下,所有人士的出入境都完全在特區政府手上,因中央政府負責特區的國防及外交事務,若入境問題涉及國防或外交事務,中央政府在「一國兩制」下是有權決定某人的入境問題。

舉個例子,若一個不被北京政府承認的國家的元首要進入香港,基於外交的考慮,中央政府指令特區政府不可讓他入境應不損高度自治。同樣,若一名與內地分裂組織有連繫的人要求入境,中央政府指令特區政府不可讓他入境也應不損高度自治,因這可算屬國防的事務。問題是今次王丹來港是否能劃入國防或外交的範圍,使中央政府可在不違「一國兩制」原則下對特區政府發出拒入境的指令。有人或會問除了國防或外交事務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可讓中央政府在合乎「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下,向特區政府發出拒絕入境的指令。但那就要由中央政府來解說了。

當然不是很籠統地說涉及國防或外交事務就可以,中央政府還須有充份証據顯示某人進入香港如何會實質影響國家在國防或外交的利益。

港澳辦主任王光亞曾表示「相信特區政府會很好地處理事件」,那是否意味著中央政府已向特區政府發出指令,或是讓特區政府可自行決定卻不明確。若中央政府真的是基於國防、外交或其他正當理由的考慮已對特區政府發出指令,那中央政府就得對事件進一步解說,才能免去人們對高度自治的疑慮,因至少從表面去看,實在看不到王丹來港出席司徒華的追悼會會如何威脅到國家在國防或外交上的利益。

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在多元社會中實踐信念的挑戰

踏入廿一世紀的第二個十年,香港亦早已進入了社會學家稱作的「後物質時代」(post-materialistic age)。在所謂的後物質的時代,不是說人們認為物質上的需要不再重要,只是在社會內有一定數量的人在物質的需要以外,更去追求一些非物質的價值,如人權、民主、平等、環境保護、保育、身份認同等。這些非物質的價值構成他們對法律與政策的要求,亦改變他們對政府及憲制的期望。

香港已進入了這樣的一個時代,可以從五十萬港人參與零三年的七一大遊行顯示出他們對民主的渴求;在保護維港和之後天星及皇后碼頭的爭議顯示出一些港人對環保及保育的執著;在反高鐵的抗爭中一群年青人顯示出他們的另一套社會發展的信念等事件中看到。

這些追求後物質時代的不同非物質價值的人,為了實踐他們的共同信念,很多時候都會組織在一起以加強力量去推動社會去實踐他們所相信的後物質信念。這些組織的架構可以是很有系統的,但也有不少只是臨時性組合在一起的。因這些組織都是以追求及實踐共同的信念來維繫,我且稱這種團體為「信念群體」。不少香港公民社會中的非政府組織及一些政治組織都屬這種信念群體。

但香港在進入後物質時代,也同時間進入一個多元的時代。當多元與後物質主義結合,社會不單存在著不同的利益,亦沒有一套單一的信念價值主導著香港社會。多元的形態也出現在信念群體中,因此在這些信念群體中,成員之間可能對所共同追求的信念有不同的理解和演譯;對實踐信念的方法及策略亦有不同的選擇或優先。導致這些分別與是導致社會多元的原因相近,可能是由於相關的信念本身是複雜和有著不同向度的,而信納這些信念的人,基於個人經歴、性格、訓練的差異,並對現實世界所掌握的資料有不同及對一些現實世界的現象有不同的判斷,故他們對同一信念會有不同的取態。

因此,在一個既多元亦是後物質的世代,社會矛盾變得更複雜。我們要面對的,會是不同群體之間就著物質資源的分配有紛爭;強調物質需要的群體又會與強調非物質價值的信念群體之間有紛爭;強調不同的非物質價值的信念群體之間也會有紛爭。甚至在追求同一非物質價值的群體內部,亦會有成員因對同一信念在理念上的理解、實踐的方法或策略有不同的取態,也會出現紛爭。

出現紛爭是正常的,問題只是有沒有方法或程序能化解這些紛爭。對於純物質利益之間的紛爭,要化解矛盾雖然不容易,但問題歸根到底只是利益分配的問題。由於物質利益大都能以金錢數額去表達出來,那是是較容易有一套客觀的準則去讓各方決定最終利益分配的方法是否可以接受。但若紛爭涉及到非物質的價值,尤其是對同一非物質價值的紛爭,由於缺乏一套客觀準則去判斷是否能接受一些解決方案,故這種紛爭可能更難去化解。

還有一種現象,這些以信念為推動力的人及群體,因他們都不是基於自己個人的物質需要而相信這些信念,而這些非物質的價值因是超越個人利益的,而信納者又自覺是出於真誠去追求實踐這些信念,故他們往往感覺自己是站在道德高地上,難對他們所相信的非物質價值作任何妥協。基於此,對於那些同是信納這信念的同道人,若他們對同一信念的理解是與自己的是不同的,或採用去實踐信念的方法或策略是不同,他們會自然地產生出一個較強烈的排斥傾向。

有時候,同一信念的人甚至會把那些與自己不同的同道人看為仇敵更甚於那些可能對這信念有直接衝突的其他利益或信念群體。與那些和自己所持信念有直接衝突的其他利益或信念群體,相互之間是預見得到的,故爭議本身不會對他們對自已繼續去相信這些信念構成實質威脅;但那些同是信納同一信念的人對信念的不同理解,若他們的演譯是對的話,那就有可能否定他們自己所相信的,故以信念為先的人,同一信念的異見所構成的威脅和矛盾會是更深層和更根本的。基於自衛的本能,他們更難去接受同一信念的另類理解,對同一信念的異見者敵意可能更重,甚至變成勢不兩立的地步。我稱這種現象為「後物質時代的原教旨現象」。

這是很吊詭的。「原教旨」本是出現在前現代由宗教主導的時代對異教者的排斥和壓迫,但到了當代的後物質時代,相近的現象竟會出現,有人會同樣把一些非物質的價值如宗教信念般絕對化。即使宗教發展到了當代,不少宗教也已放棄了唯我獨尊的模式,但「原教旨現象」竟又借屍還魂地以另一種形態出現。

最近我參與了一個屬信念群體的香港非政府組織的總幹事的鄰選工作,我對申請人問了個問題:「在這類型的非政府組織的管理所面對最大的問題是甚麼?」一位申請者的回答很精警地把上述的問題講出來。他認為最大的問題是一些非政府組織的成員 「太相信」他們的信念了,導致他們根本聽不進其他成員的意見,造成不少內部的紛爭。

當然信念群體內部的紛爭不會單純源自信念之爭,很多時候也同時涉及個人與個人之間在性格或處事手法上的分歧,也可能同時涉及物質利益分配的紛爭。各種紛爭之源與信念之爭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就令相互的紛爭矛盾變得極難化解了。更甚的是,本是同路人的同志,更成為了要陌路人甚或是要鬥至你死我活的死敵,雙方關係變到絕無妥協餘地的決絕境地。

用這角度去看,大家或能更明白最近社民連分裂的遠因近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