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0日 星期日

李旺陽事件與共產黨的窘境


李旺陽之死令人疑惑也使人悲憤。但從這事件,也不止於這事件,至少近期還包括烏坎和陳光誠事件,我們可看到共產黨管治愈益窘難,尤見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及落差。
無論李旺陽是死於自殺或他殺,他的死必然不是中央政府所希望見到的,因由這事件所產生的政治後果,都會損害共產政權在中國社會之內及在國際社會的管治正當性。剛發生的陳光誠出走,正突顯了地方政府以維穩之名,所做的若是到了迫人太甚的地步,人的自然反應就只能反抗而不會甘於受屈。一旦失控,尤其是引起了國際關注,中央政府也不能不有所妥協。不是說現在中國政府害怕外國說三道四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而是中央政府不願制造口實讓外國政府攻擊中國政府,使在國際政治的大博弈中無端增加對方的籌碼,為自己添加不必要的麻煩。
對中央政府來說,當前最優先考慮就是維持共產政權的執政地位。對一個專制的政權來說,要維持執政的地位,不外透過強制力量去壓制反對聲音和改善人民生活以換取管治的正當性。要防止反對力量成形威脅到共產政權,就要在全國實行維穩。要改善人民生活就要發展經濟,在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策略,推動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主要是靠投資於基礎建設。中央政府定下的管治目標,地方政府就得配合在地方具體實施。
但這樣的發展模式雖然讓一小部人尤其是與地方官員關係密切的人能快速富起來,也有不少中產人士能從中得益,但代價卻是不少基層的老百姓的基本權益被剝奪了,制造出愈益尖銳的社會矛盾。這導致官民之間爆發衝突愈來愈多、愈頻密及愈激烈。因此,地方政府就要注入更多力量去把民間的反對聲音拑制。地方政府自然是採取防範於未然的策略,寜緊莫鬆,結果是地方經濟愈發展,所可能引起的官民衝突就愈多,維穩的力度就會愈高,要注入的維穩資源也會愈多。但當地方政府把維穩的力度調高,又會刺激出民間更大的反彈。
這對地方政府並不一定是大問題,更可以是財政來源。地方政府可以把在地方存在不穩的程度向中央政府誇大,地方政府就可要求中央政府注入更多維穩資源,維穩成為地方政府的收入之一。條件是反對力量所挑起的衝突不能凝聚成勢或引起外間太大的關注,那麼地方政府的官員就可以「穩照維」、「錢照賺」、「權照揸」。
但發生了愈來愈多官民衝突事件是超越了地方的界線,那中央政府就不得不為地方政府「發展」及「維穩」所帶來問題付出相當大的政治代價。地方政府要考慮的只是其在地方的執政地位,地方政府大可以說一切所作的都是按中央政府所定的綱領去作。維穩是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做的。發展經濟來改善人民生活也是中央政府給地方政府的任務。但中央政府要考慮的遠比地方政府為多。中央政府還要顧及共產政權在全國的執政地位、在國際社會的形象及與外國在國際政治博弈中的部署。最近的事件令中央政府面對不少來自國內及國外的壓力
因此,中央政府絕對不希望地方政府做得太過份,令「發展」及「維穩」反變成不穩的源頭。不過,中央政府未必敢對地方政府有太大的批評,因「發展」及「維穩」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所發的指令,中央政府也要考慮地方政府官員的士氣問題。當然,再加上官、金勾結的網絡不止於地方之內,更由地方政府伸展至中央政府甚或是源自中央,與中央政府的官員組成一個個橫跨全國盤根錯節的黑金網絡。這也是中央政府雖要為地方政府「過火」的「發展」及「維穩」付出代價,但卻沒有太多的中央大員敢於或願意去把地方政府的貪腐連根拔起,除非問題爆發出來時實在太過震撼。薄熙來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
地方政府以「發展」及「維穩」為名所作的,才是不穩的真正根源。結果是中央政府為了維持政權去改善人民的生活就得發展,但愈發展卻愈會產生不穩,那就要加強力度維穩,但愈維穩反會愈不穩,那又要再發展以平民怨,但那又會產生更多不穩,結果就要再加大力度維穩。共產政權就是這樣陷進「發展」及「維穩」的惡性循環,這也就是共產政權的窘境。

2012年6月7日 星期四

性騷擾不受重視


最近多宗事件都讓我們看到香港人普遍對性騷擾認知不足。第一件是有關中大秘書處一名女職員疑因受男上司性騷擾導致情緒受困而自殺。第二宗是有一酒樓僱主,被法院裁定要為其女僱員被另一男僱員性騷擾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宗是一名教會女信徒聲稱被其同教男上司強姦,但該男士所屬教會的牧者在收到女信徒投訴後,被指誘導她不報警,讓事件由教會自行處理。
這些事件事實是怎樣,還未能有定論,但至少可看到在機構內出現性騷擾的情況相當普遍,而機構基於不同原因輕視甚或縱容了性騷擾。不少性騷擾都是出現在一些認識的人之間,而往往是發生在機構之內,因人們在機構之內經常接觸,令發生性騷擾的機會增加。而機構的主管往往未能妥善處理機構的環境,沒有採取足夠措施去制止性騷擾出現,結果是縱容了性騷擾。
即使機構已預設了處理性騷擾的投訴機制,但問題始終是要由人來處理。若機構內負責處理投訴的人,無論是僱主本人、高級職員甚或神職人員,若把性騷擾看為一些雞毛蒜皮的事,不予重視,投訴機制就不能發揮作用。如他們認為受性騷擾的人過於敏感,或把她看為小題大做破壞了機構內的和諧或影響了機構的運作,甚至指被性騷擾的人其衣著或行為引誘了別人對她性騷擾而自己要為此負責任,投訴的人更可能因而被懲罰。那就會在機構環境內產生一種寒蟬效應,結果是縱容了性騷擾。
因此,關鍵是香港人必須認知性騷擾對人的影響的嚴重程度。當然甚麼才構成性騷擾,有時候並不是那麼容易界定,但不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到的現象卻有共識是性騷擾的,只是我們不予以重視而已。(按《性別歧視條例》的定義,涉及性騷擾的行徑包括就一名女性,作出了她(主觀感到)不受歡迎涉及性的行徑(包括了向她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並一名合理的人(即客觀地看)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2012年6月4日 星期一

程序公義與公平


過去兩星期都在談程序公義,但好像還未清楚解釋甚麼是程序和程序公義。程序 (procedures) 很簡單去說就是「預先編排好做事的步驟」。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做任何事都必會按步驟 (steps) 一步步去做,但程序是指做事要按事前已設定的步驟,不能任意改動,而且各步驟都是為了要達到特定的目的而預先設計編排好。因此,因應要做不同的事,和要達到不同的目的,程序也會不同。
程序公義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實現公平,故程序公義就是在管治過程中,為了要實踐公平這目的而設計的步驟編排。當然管治涉及不同的過程 (processes),有司法過程、立法過程、及行政過程。即使是行政過程要處理的事亦會很不同,由審批某類型牌照、規管某行業的業務標準、決定某建築物是否歷史文物、在哪裏興建焚化爐等等。當中所涉及的問題及利益(公共及個人的),和要達到的管治結果都會是很不同。要在管治實踐程序公義,因應著不同的管治過程,所需的程序也必然會是不同。用於司法過程中以實踐程序公義的程序,就未必適用於某些行政程序在其中實踐程序公義了。
程序公義要達到公平這目的,本身也沒有一些必然的具體內容,而往往視乎受相關管治決定影響的人是否感到自己被公平地對待。因此,程序公義所要達到的公平,其實一定程度上是一個觀感的問題,重點是要令那些受某一項管治決定影響的人,感到自己在那特定的管治過程中是受到公平的對待。
要在不同的管治過程中實踐程序公義,也就是令受影響的人感到自己受到公平的對待。設計相關的程序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考慮(consideration):相關的管治過程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不同的人及群體,而他們受影響的程度會有不同,而他們所涉及的利益會不同,其關注點亦有異。要達到公平,那麼管治過程必須讓那些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人,感到他們的權益及關注在決策過程中是有被考慮到的。
二、份量 (weight):再進一步,公平還要確保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人,他們的權益及關注,在被考慮和決策過程中,是被賦與了恰當的份量。當然,愈重大的權益如涉及基本的人權,其所得到重視的程度,理應合乎比例地有愈重的份量。
三、參與(participation):程序要能達到上述兩點的要求,就要在整個管治過程,從為問題定性、構思解決方案,制定不同可選擇的方案,選擇最終的解決方案,及執行方案去處理問題,都能讓那些受管治過程影響的人參與,並讓他們感到他們的參與是有意義的,即他們的參與對管治過程能發揮實質的作用。
有意義的參與對程序公義是相當重要的,若他們雖被容許參與,但卻感到他們的角色只屬門面性質,那他們可能會感到比不讓他們參與更沮喪。這是因為他們會覺得自己只是被利用來為管治過程添上一層正當性的外衣,而實質他們的權益是得不到真正的公平對待。
四、公正(impartiality):能讓人覺得決策是公正的,沒有偏向於任何一方的利益,或受到一些不恰當的影響,可以說是公平的核心要求,也是人們對程序公義最基本的期望。包含在這要求之下,就是人們感到他們是受到平等的對待,沒有人享有特權。決策亦要讓人覺得是一致的,不會在相近似的情況卻會有不同的決定或結果。要確保這一點,由誰去作出最終的決定及如何作出決定,都必須小心設計。
五、公開 (openness):在管治過程的不同階段,都應該儘可能保持高的透明度,這能讓那些受管治過程的人,清楚知道自己在決策的進程中所處的位置,而不會覺得自己所提出的觀點像石沉大海般。若最終的決定是不利於他們的權益,或與他們的意願相違,他們應可以知道詳細的原因,好讓他們能因應而作部署。 
六、準確 (accuracy):管治過程的決策者在作出最終的決定前,必會考慮不同的因素及資料,但這些資料是否準確會直接影響最終決定是否公平。因此,公平的程序必須能確保決策者所採用來協助其作出最終決定的一切資料,是經過一些嚴格的審核程序,以確它們的準確性。
過去兩星期都在談程序公義,但好像還未清楚解釋甚麼是程序和程序公義。程序 (procedures) 很簡單去說就是「預先編排好做事的步驟」。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做任何事都必會按步驟 (steps) 一步步去做,但程序是指做事要按事前已設定的步驟,不能任意改動,而且各步驟都是為了要達到特定的目的而預先設計編排好。因此,因應要做不同的事,和要達到不同的目的,程序也會不同。
程序公義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實現公平,故程序公義就是在管治過程中,為了要實踐公平這目的而設計的步驟編排。當然管治涉及不同的過程 (processes),有司法過程、立法過程、及行政過程。即使是行政過程要處理的事亦會很不同,由審批某類型牌照、規管某行業的業務標準、決定某建築物是否歷史文物、在哪裏興建焚化爐等等。當中所涉及的問題及利益(公共及個人的),和要達到的管治結果都會是很不同。要在管治實踐程序公義,因應著不同的管治過程,所需的程序也必然會是不同。用於司法過程中以實踐程序公義的程序,就未必適用於某些行政程序在其中實踐程序公義了。
程序公義要達到公平這目的,本身也沒有一些必然的具體內容,而往往視乎受相關管治決定影響的人是否感到自己被公平地對待。因此,程序公義所要達到的公平,其實一定程度上是一個觀感的問題,重點是要令那些受某一項管治決定影響的人,感到自己在那特定的管治過程中是受到公平的對待。
要在不同的管治過程中實踐程序公義,也就是令受影響的人感到自己受到公平的對待。設計相關的程序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考慮(consideration):相關的管治過程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不同的人及群體,而他們受影響的程度會有不同,而他們所涉及的利益會不同,其關注點亦有異。要達到公平,那麼管治過程必須讓那些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人,感到他們的權益及關注在決策過程中是有被考慮到的。
二、份量 (weight):再進一步,公平還要確保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人,他們的權益及關注,在被考慮和決策過程中,是被賦與了恰當的份量。當然,愈重大的權益如涉及基本的人權,其所得到重視的程度,理應合乎比例地有愈重的份量。
三、參與(participation):程序要能達到上述兩點的要求,就要在整個管治過程,從為問題定性、構思解決方案,制定不同可選擇的方案,選擇最終的解決方案,及執行方案去處理問題,都能讓那些受管治過程影響的人參與,並讓他們感到他們的參與是有意義的,即他們的參與對管治過程能發揮實質的作用。
有意義的參與對程序公義是相當重要的,若他們雖被容許參與,但卻感到他們的角色只屬門面性質,那他們可能會感到比不讓他們參與更沮喪。這是因為他們會覺得自己只是被利用來為管治過程添上一層正當性的外衣,而實質他們的權益是得不到真正的公平對待。
四、公正(impartiality):能讓人覺得決策是公正的,沒有偏向於任何一方的利益,或受到一些不恰當的影響,可以說是公平的核心要求,也是人們對程序公義最基本的期望。包含在這要求之下,就是人們感到他們是受到平等的對待,沒有人享有特權。決策亦要讓人覺得是一致的,不會在相近似的情況卻會有不同的決定或結果。要確保這一點,由誰去作出最終的決定及如何作出決定,都必須小心設計。
五、公開 (openness):在管治過程的不同階段,都應該儘可能保持高的透明度,這能讓那些受管治過程的人,清楚知道自己在決策的進程中所處的位置,而不會覺得自己所提出的觀點像石沉大海般。若最終的決定是不利於他們的權益,或與他們的意願相違,他們應可以知道詳細的原因,好讓他們能因應而作部署。 
六、準確 (accuracy):管治過程的決策者在作出最終的決定前,必會考慮不同的因素及資料,但這些資料是否準確會直接影響最終決定是否公平。因此,公平的程序必須能確保決策者所採用來協助其作出最終決定的一切資料,是經過一些嚴格的審核程序,以確它們的準確性。

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落區與公民參與


候任特首梁振英在選前選後,不斷強調他自已和他的問責團隊都會落區, 「拿着一張凳、一本簿、一枝筆,走入群眾,聽取意見。」連一些傳聞會在新一屆政府會出任問責官員的,也會說他習慣及享受落區。每一次聽到官員說要落區,我都有疑問,他們落區究竟是做甚麼和為了甚麼?
官員落區當然是要去體察民情,直接會見市民。過去,常聽到「洗太平地」之說,就是高官落區所見到的只是下級官員早已整理好的地區情況,高官是根本見不到地區的真象。高官會見的市民也都是經過小心篩選的,因此他們也不能透過落區聽得見真正的民意。 
按梁振英的說法,那他應至少不會這樣做。他會走到社區中去,讓市民可以直接接觸得到官員,那至少是可以讓官員見到民情較真實的一面,但那仍是不足的。我們可以想像當官員如候任特首所說在地區擺開了的一個會見市民的攤檔時,能有空去接觸官員的會是那些市民。官員未必可透過落區見得到那些最有需要和最弱勢的市民。
即使官員再進一步,主動走到社會內最弱勢的人當中,真的去聆聽他們的訴求,但跟著會怎樣呢?這就是關於為何要落區了。若落區的目的只是為了聽取民間的聲音,那當然比不去聽或偏聽民間的聲音為好,但聽了之後又如何呢?公民如何確保他們的意見會被官員們在設計相關政策時給予真正和充份的考慮呢?若公民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意見會如何有意義地影響管治,當官員落區時向他們表達意見,那就只好像「倒水入海」一樣,一瞬間就無影無踪了。
因此,落區去聽取民意,仍只是很低度的公民參與的方式,而我們所需要的是更高階的公民參與,那才能有機會化解社會中的深層次矛盾。這就需要讓公民社會中的不同聲音能真正參與政策的構思、制定、執行及檢討的過程。官員若單單只是落區,公民參與只會是不足、有限、片面和無力的。


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程序、中國文化與公義


上星期的文章我提出了程序公義的不同標準,認為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終止辯論的決定,是有違程序公義的要求。有一些人可能覺得程序公義這價值既是太理想化,也是太不切實際。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很多時候不可能有那麼多空間去考慮程序公義的要求,而最重要的是結果是公義的,程序是否公義並不是那麼重要。即使程序是公義的,若結果是不公義的話,程序公義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安排,對相關的人及事又有甚麼意義呢?
在不同的場合,我問過不少香港人在以下兩個選擇中他們會選哪一個:一、程序不公義但結果是公義的;二、程序是公義但結果是不公義的。大部份人的選擇都是寧要公義的結果而不要公義的程序。
這或許也是反映了中國文化所看重的價值。若叫中國人舉出中國歷史中最公正的法官,他們肯定會說是包青天。從民間傳說及戲劇創作人所描繪包青天審案的情景,他是並不重視程序公義的。包青天得到中國人的尊敬是在於他能不畏強權,儆惡懲奸,而不在於他是否遵從程序公義。因此可以說在中國文化中的包青天(未必是歷史上的包青天)所反映的中國文化,是重結果輕程序的。香港人雖也受西方文化的影響,但大體上在這方面是承繼了中國文化,自然會同樣覺得結果公義比程序公義更重要。
我不是說結果公義不重要,而人們最想得到的當然是公義的結果,但為何程序公義應是同樣重要,甚至可能比結果公義更重要呢?
這主要是因為怎樣的結果才算是公義,在現今多元的社會,尤其是一些具爭議的問題上,必然出現分歧。某人覺得公義的結果,對另一些人來說卻未必認為是公義,甚至認為那是不公義的。因此單說要達成結果公義,其實是空談,因根本不可能確保結果真的會是所有人都認同是公義的。但程序公義未必與結果公義是不相關的,程序公義對在個別爭議中的公義結果,和社會整體及長遠的公義都可能會發揮積極作用的。
一、從不同的研究顯示,一個愈是能夠遵從程序公義的政府,這政府就愈是一個享有正當性的政府。就以香港的場景去看,特區政府由於體制上的缺陷,長久以來都是缺乏認受性,這也是新特首所面對的根本問題。因此,遵從程序公義即使從現實的政治考慮,其實也是新一屆政府所應追求的。
二、在過別政策的執行過程中,程序公義的安排能讓決策者可以公正地及公開地,按準確的資料去作決定,並在過程中考慮到受決定影響的人的關注及權益,及讓他們能有意義地參與決策過程。因此,遵從程序公義能提升達成那政策的目的之機會。特區政府若能遵重程序公義,達成更有效的管治的機會應會增加。
三、政府在行使其管治權時,遵從程序公義是尊重那些受行政決定影響的人的人權及人類尊嚴。無論在個別爭議的結果是否公義,受決定影響的人在過程中能感到自己被尊重為享有基本人權及尊嚴的人,也是另一種公義的結果。
四、遵從程序公義能更有機會使大部份人認同的公義結果出現。從上面三點看到,一個政府能有效管治及享有正當性,並能尊重基本人權及人類尊嚴,本身可能已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公義的結果,亦會對建立一個公義的社會有貢獻。
我觀察到新一屆政府似乎有著一種重結果輕程序的傾向,但我給新一屆政府的忠告是,看重程序公義的要求對新一屆政府是極之重要的。若新一屆政府只是希望儘快見到公義的政策成果出現,妄顧程序公義的要求,匆匆推出一些政策建議,結果反而可能是相反的,更多人可能不會接受這政策建議。但若能在構思、制定、及執行政策的過程中,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能為大部份人接受的公義結果出現的機會應可大增,這對新一屆政府更是有利的。

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

慢慢來,比較快


梁振英施政會是怎樣,不少人都說應留待他上任後才好評論。但從他最近處理政府架構改組的手法,或許已看到端倪。他不斷強調要「急市民所急」,「不要磋砣歲月」。梁振英的施政精粹或可用一個字就可講出來,那就是「急」。當事情緊迫,急急去做是有其道理,但急也會有其問題。
讓我說個故事,有一個書生佳人有約,因他對這位淑女非常愛慕,急急出門到相約之地去。但因為書生太心急了,出門時卻忘了帶要送給佳人的禮物,在跑了一段路後才發現忘記帶禮物,只得跑回家去拿回禮物再上路。
當書生非常心急跑著要去相約之地時,他覺得路上的人走得特別慢,好像有心要阻著他。他心裏非常煩燥,把在他前面行著的人們推開,好讓自己能跑快一點。有一個被他推開的人感到非常不滿,自己只是按著常速在路上走著,但卻被那人無禮推撞,就拉著書生理論,引來不少路人圍觀議論。書生最後幾經辛苦才掙脫人群的糾纏再行上路。
書生見已遲了不少,就選了一條捷徑走,但捷徑的路修得不好,他一不小心就扭傷了腿,只得一拐一拐的繼續走去相約之地。快要到相約之地時,他卻因太心急,忽忙間看不見一個重要路標,錯過了要到的地方,在走到很遠之後才發現自己離開相約之地已是很遠了。他急忙回頭走回去,這一次他終於找到那路標,最後比原定時間晚了很久才到達相約之地。但在那裏約了他的佳人,因等得太久早已走了。書生只得落寞地隻身走回家去。
施政者「急市民所急」當然沒有錯,但太「急」卻可能會忘記了一些重要事情,也會把其他人都看為阻著自己,更有可能不走正路走捷徑,亦會有眼卻看不見一些重要的事。最後施政者原想快快把事情處理好,結果卻要用上更多時間,事情可能反而弄不好。
因此,借別人的一句說話忠告梁先生:「慢慢來,比較快。」

2012年5月20日 星期日

終止辯論有違程序公義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作出終止辯論的決定,依據是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本文重點不在討論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作出終止辯論的決定,而是要探討曾主席作出此決定是否合乎程序公義的要求。
程序公義在不同情況下要求是不一樣的,其中一個關鍵考慮點是決定對其他人的權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影響程度愈大,要求就愈高。這決定是要在一項法律草案立法程序的過程中終止議員辯論,所涉及的就是立法會議員按《基本法》議事的權力及權利。立法會議員是由香港選民選舉產生代表他們議事,故終止辯論的決定也影響香港選民透過其代表議事的政治權利。因此,這決定必然涉及一些重大的憲政權利,尤其是少數派議員的權利,故必須符合高度公平性的程序要求。
從程序公義及法治的要求看,任何人的權益不可在沒有事先明文和明確規定下就被規限,即使作出規限是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如終止辯論這項會影響那麼重大憲政權利的權力,應事先有明文的規定授予主席或議會作此決定的權力,並不能單單以一條好像《議事規則》第92條那樣的雜項條款,從剩餘權力的廣泛性條款中引伸出來。一般人按文本的意思去解讀第92條,很難合理地會得出主席可行使此權力的解釋。第92條或許可容許主席處理立法會內一些影響較小的情況,但如限制議員的憲政權利,第92條肯定不足夠。故如果要賦予主席和議會此權力,符合程序公義的要求就是要先修改《議事規則》。
另外,這麼重大的憲制權利,若要作出限制,相關權力的法律規定亦要有相當的準確度,即一般人在事前是大概可預見在甚麼條件下他的權利會受到規限。但現在曾主席說他是因應提出修正案的議員發言的累積時間及發言離題和重複的次數,在辯論到了某一階段才提出終止辯論。曾主席作此定的指標在事前沒有明確規定,是相當任意或至少是不準確的。
即使主席和議會有權以終止辯論去限制議員的憲制權利,程序公義要求受一項決定影響的人應在合理的時間被知會,好讓他能有充份時間準備提出質疑這決定的論據,並有機會向決定機構作正式陳述。但從曾主席處理今次事件的手法,卻明顯沒有按合理時間知會所有議員他將會作出此決定。曾主席也沒有讓議員在有充份時間的準備後,對此決定提出正式的陳述,而只是讓各黨派的代表在閉門會議中進行了一次非正式的討論,就堅決執行此終止辯論的決定。
應由那機構去作此決定,亦得考慮程序公義的要求。程序公義要求作決定者必須是公正及沒有偏頗的。立法會主席本應可符合這要求,但曾主席在作上述決定的過程中,一直是由立法會秘書處包括了立法會法律顧問給予意見和法律分析的。由於不終止辯論會令立法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壓力繼續累積增大,故立法會秘書處在這事件中是有利益衝突的。我在這裏不是說立法會秘書處在這事件中實際上存在了偏頗,但按程序公義的要求,「公義不單是要實踐,但也須讓人看到公義是已實踐。」曾主席理應看到因立法會秘書處存在著的潛在利益衝突,故其提供的意見,尤其是關於主席作終止辯論的法律意見是存在偏頗的可能性。曾主席至少就著終止辯論的法律問題,應在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後才作出。
此外,我們還得考慮按這權力的性質是否適合由主席個人來行使。如上所說,終止辯論的決定既是影響那麼大,就不應由主席按個人的判斷來作出,尤其是現有《議事規則》並沒有明文明確授權主席可作此決定。更合適的程序安排,就是由立法會全體會議議決,而「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終止辯論的決定也多是由議會全體議員議決,並要得到絕大多數(而不是簡單多數)的議員同意才能作出。
從以上我們看到曾主席在作終止辯論的決定中,有多處是違反了程序公義的要求,但在這裏我並不是要質疑曾主席的政治立場或他的公正性,而是要指出作為一個立法會主席,他的職責是要專業地主持立法會會議,而按程序公義的要求去主持會議,是對立法會主席的專業性的基本要求。但若曾先生在履行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時卻連最基本的程序公義的要求也未能掌握,即使他的決定是合憲、合法甚至是合理,也是法院不願干預的,但那仍是令人對他擔任主席的專業性存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