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 星期五

民意的質與量


有高官在訪問中說他相信那些沒有在烈日當空之下走上街反對國民教育的學生及家長,是並不反對推行國民教育的。從而推論反對者只佔少數。若我們的官員理解民意只達這種水平,那麼政策不出現偏差才怪了。
首先,沒有上街抗議的可包括以下幾種態度的市民:一、積極反對但當天因預先有約不能改動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參與上街抗議;二、反對但激烈程度未達要在烈日下上街;三、對政策持中立態度;四、對相關政策沒有興趣或認為與自己無關故沒有意見;五、不認知政策始末故不持任何意見;六、支持推行相關的政策。因此,那麼簡單地說沒有上街抗議的就是沒有意見或支持,那實在惹人懷疑他們是在用最拙劣的手法去扭曲民意,或是用最反智的理解去判斷民意。
但更重要一點是要成功推行政策,所要看的並不只是民意的量,更要看民意的質。在烈日當空下帶著小朋友走到街頭幾個小時,顯示出反對者願意為反對推行國民教育而付出的努力,必然是遠超那些坐在冷氣間只是口說他們是支持的人會實質為支持政策而付出的代價。這意味著當政府要強行推行一些政策,若有相當數量市民是願意付出相當大的精力去反對那政策,政府在計算政策阻力時,不能只是單數人頭就可以,而是必須要把量與質同時計算,那才能清楚知道會踫上的反對力量實質有多大。
再且,要使一個政策不能推行成功,也不是看反對者是否在量上多於支持者,而是反對者是否到達一個關鍵的數目。一旦超過了這關鍵數目,即使多數人是支持,反對者亦足以把政策拖跨。而反對者反對的激烈程度愈高,那麼這關鍵的數目就會愈低,因反對者所做出的行為會產生更大的阻礙力量。
我不是鼓吹激進,而是政府官員必須明白有一定數量的香港市民,因過去多年的制度不公及政策失誤,已累積了相當程度的負面情緒,更快已到達臨界點。若政府官員無知或無恥地去詮釋民意,更多港人會投入更激進的行列是可預見的。

2012年8月30日 星期四

包容「不包容」的


在公共討論,不同的意見不一定是批評,而可能只是把事物的多面性表明出來。批評也可分為正面和負面的。正面批評是要透過指出言論的不足之處,去幫助提出言論的人可更好地發展其觀點。負面批評則只是要指出其不足,批評者並無意要幫助人去改善觀點。負面批評亦可分為對事和對人的。對事負面批評是針對觀點的內容,但對人負面批評則是針對提出言論者的動機、個人質素甚或人格。
不同意見、正面批評、甚至對事負面批評,都可以說是具包容度的言論,是多元社會下所理應存在的。而對人負面批評,包括了用尖酸刻薄的言詞,因帶有某程度的排斥性,可說是不包容的言論。誠然,這種對人負面批評在香港是愈來愈多。現在問題是對這種言論是否也要包容。
假設包容是公共討論的政治道德標準,人若要貫徹包容的原則,那麼對這種對人負面批評,應仍只可提出不同意見、正面的批評、和對事負面批評。若對那些作出對人負面批評的人,也來一回對人負面批評,那就違背了自己所持守的包容原則了。當然包容那不包容的也會有底線,那就是對人負面批評到了鼓吹別人去仇恨或傷害其他人的地步,尤其是針對一些弱勢社群,那就是超越了包容的底線。這些言論就應該被嚴厲譴責甚至被制止。
按這理解,包容的原則不單是要求人們只提出不同意見、正面的批評、或對事負面批評,和自己不作對人負面批評,但也要求人要包容那些對人負面批評的不包容言論。提出不包容言論的人即使不能完全遵重包容的原則,但至少也要包容那些不願意包容他們的人,即使別人也對他們作了對人負面批評,他們頂多只能對他們回以對人負面批評,而不要去鼓吹仇情或傷害。
不過,如那些高舉包容原則的人竟然以行動禁止未越底線的不包容言論,或那些提出不包容言論的人進一步以行動去促使其他人不敢去提出不同意見、正面的批評、對事負面批評,以至未越底線的對人負面批評,那都會是違反了公共討論的政治道德,是應受嚴厲譴責的。

2012年8月27日 星期一

一二年立法會選舉的焦點


今年立法會選舉增加了十個議席,各地區選區及不少功能界別的選舉,競爭都相當激烈,但選舉氣氛至今還未算熾熱。不少舊人退下火線,故新一屆立法會必會有很多新面孔出現。亦因今年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同時換屆,故立法會選舉的選情會直接影響梁振英政權在未來五年施政的順暢度。
今年選舉會有幾個焦點。一、延續過去多次選舉的情況,那就是泛民主派與建制派的選票分佈,會否繼續維持在六四的比例。最能反映這一點應會是五個新增的超級議席。由於這五席是以全港為單一選區並採用比例代表制,故能取得百分之二十選票的就可穩得一席。泛民主派有三張名單,而建制派也有三張名單。最後就要看泛民主派還是建制派能有三張名單勝出。當然結果也未必能絕對論証六四規律是否能維持或被打破,因勝負也很大程度看泛民主派與建制派各名單之間配票是否成功。
二、五個地區直選的三十五個議席,在同區建制派及泛民主派都有多個名單參選,但選情複雜很多,這也與近年香港政治版圖出現了微妙變化有關。泛民主派一直以來都不是鐵板一塊,當中包含了不同的政黨和政治理念,但整體還是維持某程度的團結。但自一零年政改之後,因民主黨接受了妥協的政改方案,也沒有積極參與五區公投,令泛民主派的路線分歧變得非常尖銳。泛民主派可以再細分為温和路線民主派(如民主黨)、激進路線民主派(如人民力量)、及中間路線民主派(如公民黨)。
雖然泛民主派在今次選舉從地區直選所能取得的議席的整體比例分別可能不會太大,但三條路線的泛民主派在今次選舉的勝負,也就是三條路線各自取得的議席數目,卻會直接影響泛民主派在下一輪政改所可能會採用的立場。以民主黨在上一輪政改後在泛民主派內所受到的攻擊,在今屆選舉中亦被激進路線狙擊,若在今次立法會選舉中失利,那麼在下一輪政改,民主黨所支持的温和路線會在泛民主派中被邊沿化的機會就會很大。當然下一輪政改已是到了要落實最終的普選方案,故能有妥協的空間也不會太大。因此,激進路線將會佔優的機會是很大,這也可從選舉結果預見得到。
同樣的分裂情況,現在也出現在建制派之內。自三月特首選舉後,建制派內已正式分裂為親梁陣營(如民建聯)、反梁陣營(如自由黨)、和中間陣營(如新民黨),這不是說要大和解就能那麼容易從新整合起來。其中反梁陣營和中間陣營在選舉中的勝負,將實質影響梁班子的施政。如上所說,泛民主派在立法會內的議席應可大體維持,即可保著關鍵的三份之一界線,但怎樣也不會議席過半。不過,若反梁陣營能取得較多議席,那麼加上泛民主派的議席就接近一半。若中間陣營因應形勢而站到反對派的一面,那麼立法會的反對力量就會過半,梁班子施政勢必會面對極大阻力。這在曾蔭權時代後期出現的現象,將會在梁振英時代一開始就會出現。
即使建制派的各個陣營在中央政府施壓下最後還是要在一些重大問題上歸隊,但卻肯定令反梁陣營和中間陣營會有更大的討價還價能力,令梁班子必須把權力開放更多給建制派內的各個陣營。特區整個政治版圖都會因而產生微妙的變化,但因建制派分裂而令權力平衡出現改變會如何影響未來政改的商討,現在還難以預見,因能把建制派統合起來的還是要防止泛民主派透過開放選舉而取得絕大多數的優勢,和中央政府在背後的細密統戰工作,而中央政府仍是極不信任泛民主派。
三、在餘下的三十席功能組別的選舉,既有泛民主派與建制派之爭,也有反梁陣營的親梁陣營之爭。在一些界別,泛民主派要力保議席,但在一些界別,泛民主派候選人會挑戰建制派。但泛民主派能在功能界別有機會取得的議席仍是少數,故即使議席能有增加,在分組投票下的作用應不會太大。更關鍵的是反梁陣營與親梁陣營之爭,但在已自動當選的十六個議席中,反梁陣營已率先取得優勢。故此, 功能界別的爭持對大局的影響相對上是較少。

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

在公義的制度下包容才有意義


香港兩極分化的現象愈益激烈,支持及反對意見壁壘分明。在公共空間包括了在電子及文字傳播媒體,持反對意見者的言詞變得愈來愈激烈和尖銳,有時候更可能是尖酸刻薄,甚或是人身攻擊,尤其是針對特首和眾高官。
這種現象引出另一種觀點,指這種「刻薄煽情和凌辱別人的語句和文字」壟斷了媒體,令那些「誠實地持有不同意見的人變得噤若寒蟬以明哲保身」。
我也同意理想的公共討論,是持不同意見者能抱開放的態度,真誠地把自己的觀點提出,也誠心地聆聽不同意見者的觀點,並願意因應其他人合理的意見而修正自己的觀點以能達到共識。但這種真誠的對話與商討,是必須建基在一個已是公義的體制之上,香港的問題正是在於現在的體制並不公義。
特首是由小圈子選舉產生,故人們先入為主地對新管治班子有著各樣質疑,也是可理解。尖銳言論的作用是在於集結社會的輿論和公民社會,對那些透過不公義的制度取得管治權的官員施壓,迫使他們改變現行不公義的制度。在不公義制度下的官員,不能單說市民要給他們機會和時間和要信任他們不會以權謀私,而是要用實質的行動去修正現行制度不公義之處,並有具體計劃去建立起真正公義的制度,那才有望取信於民。
在不公義的制度下,政府官員手上有著建制和法律所賦予的龐大力量包括了合法的武力、大量的公帑和寬闊的行政酌情權。而在弱勢一方的市民所擁有的力量只有他們一張嘴(提出批評)和一雙腿(上街)。力量不對等而掌權者又寸步不讓,除了提升言論的刻薄度外,市民手上還有甚麼呢?
雖然我自己很少會用這種表達方法,但我們也得明白人們變得激進的原因。若說刻薄言論不能正確「引導年輕人的思想方向」,那麼促使這種言論出現,仍是支持維持不公義制度的人不也是有責任嗎?
如果抽離地說要包容不同意見,那必然是正確的。但若身處不公義的制度下,無條件地去包容不同意見,有可能是也包容了不公義。

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浴場與厠所


最近讀到一名日本女漫畫家畫的關於羅馬浴場的漫畫。故事主角是一名古羅馬時代的浴場設計師,每當他思考設計一個浴場時,就會因跌進水裏而不知如何地去到日本現代的浴場中。他就從日本現代浴場得到啟發,當回到自己的時空時,設計出創新意念的浴場。
其中一個故事說在古羅馬的時空,主角在浴場中踫到一群不熟悉羅馬文化的外地人。他們不懂羅馬人沐浴的規距,在浴場中大聲喧嘩和在水池中吃喝,與主角產生衝突,把主角推跌在水池。主角因而去到現代的日本浴場,看到日本浴場會用文字及圖象把沐浴的規距清楚說明讓使用者遵守。當主角回到自己的時空,就參照這做法,也在浴場張貼起沐浴的規距。之後那些外地人按著規則規距地享受沐浴樂趣,再沒有出現衝突。
從這故事讓我想到一些事情。很多時候,人們其實都是願意守規則的,只是他們根本不知道有這些規則,如一些外地人不了解當地人的一些社會文化規則(也就是社會的潛規則),因而做出一些當地人不能接受的行為。只要他們能知道規距是甚麼,大部份人都應會按著規距做的。
我太太還告訴我一個關於厠所的觀察,或可論証這一點。大家都知道香港商場的女厠常要排隊輪候,太太告訴我香港女士們都已養成一項潛規則,就是會以單行輪候,而不會在每厠格外分成多行來輪候。因輪候的人不會知道正輪候的一個厠格內的人會使用多長時間,故用單行輪候的方法會比較公平。
但太太告訴我當我們到澳門旅行時,在一個很多內地遊客的商場的女厠內,人們都不是單行而是多行輪候的。她排在一條隊的隊尾,當其他厠格的使用者出來後而各厠格各行的輪候者都先後進入了厠格後,我太太就成為了站在隊頭。她用行動把規距改變,不再分厠格輪候,而是改為單行輪候。一些剛進入厠所的內地遊客看到輪候的規距是單行,也自動自覺地按單行的方式來輪候。
因此,有時候處理不同的做法,其實只要把規距說明,紛爭與誤會就可減少。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再思法治與經濟


上星期談到吳敬璉教授和斯蒂格利茨教授(Joseph Stiglitz)對經濟與法治看法。用四個層次的法治理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或可把法治與經濟的關係進一步表述清楚。
我們可以假設經濟發展是建基在人與人之間在市場進行各種經濟活動時能自由地訂立合作的協議,而這些協議是得到廣泛遵從。但要能這樣做,就必須有法律去確定訂立一個具規範力的合約所要符合的條件,及提供有效的法律平台讓合約雙方處理有關合約的紛爭。這不是說人們一定都清楚了解這些法律才會訂立協議,或協議一旦出現紛爭就必然使用法律的途徑來處理,而是法律提供了一個背景的制度,令人們對訂立及遵從協議更有信心。這就是法律對經濟發展的主要作用,也是政府(無論是在行使立法、執法或仲裁的管治功能),對經濟發展有不可或缼的角色的原因。因此經濟發展是建基在「有法可依」這法治最基本的層次之上。
但政府的角色往往不會只是那麼有限,雖然對自由市場經濟的支持者來說,政府的角色應止於此。現實上,在不同經濟體系,即使是推行法治的社會,政府都會透過立法和執法,享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權力去管制市場的經濟活動,如設立進入市場進行某一種經濟活動的審批制度、管制產品的價格、或規定產品的數量或質量。如有關法規的條文讓政府官員可享有任意的權力,那些法律就不能達到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因相關的「法」並不符合法治下「有法可依」對「法」的質量要求。雖有「法」,但卻非法治。
不過,即使這些規管市場的法律是公開及清晰的,但若負責的官員沒有嚴格依從法律的規定去規管市場,而是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去為自己謀私利,那也不能達到「有法必依」這再上一層次的法治的要求。這正是吳敬璉教授對中國現在的經濟問題最嚴厲的批評。由於不能做到「有法必依」,造就了官商勾結和腐敗氾濫,而這種「權貴資本主義」使經濟資源高度集中在享有公權力的貪腐官員及與他們有著緊密關係的財閥手上。因此,即使經濟整體有不錯的增長,但得益卻不會公平地讓所有人都分享得到,造成社會貧富分化加劇,令普羅人民對政府及大企業都產生極大的不滿。在官商勾結下,人們沒有信心可透過在市場訂立協議去建立合作關係,結果是長遠的經濟發展會被抑壓 。
要突破這困境,那就要建立「以法限權」這更高階的法治,令公權力受法律所規限,那才能確保「有法必依」,令經濟活動能按法律的規定而進行。如著名法律與經濟學者 Robert Cooter 所說,經濟要能進一步發展,就要由rule-of-state-law 轉變為 rule-of-law-state。(參 Robert Cooter, “The Rule of State Law and the Rule-of-Law State: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Legal Foundations of Development,” Annual World Bank Conference on Development Economics 1996, pp. 191-217)。Rule-of-state-law 就很像中國憲法所說的「依法治國」,法律只是被視為一種管治工具,而不能制衡行使公權的人。即使這也可說是法治的某一個層次,但那仍只是低階的法治,因公權仍不受有效的法律限制,令法律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那麼經濟發展亦會因而到了一些瓶頸就進不了下去。
但即使達到了「以法限權」這層次的法治,這還是未足夠的。或許經濟會得以取得突破性的進展,但政治力量亦會隨著經濟力量的再分佈而重新安排。一些具實力的商人和企業會使用新的「合法」權力和影響力,去使法律保障他們的經濟利益,因他們已擁有的資源令他們能更有力去影響立法和執法的情況。最後普羅市民還是不能公平地分享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更有可能要承受商人魯莽的投資行為而對整體社會所做成的傷害。結果是法律仍是會對經濟發展產生非常不好的影響。人們還是不能信任按法律去訂立的協議就得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正是美國的斯蒂格利茨教授對美國的經濟問題最嚴厲的批評。因此法治必須進一步發展至「以法達義」,使法律不只是會被嚴格執行,法律的內容更要符合公平、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實踐社會公義等。不然法律仍是得不到人們的真正尊重和認同。這就是斯蒂格利茨教授所說要有好的法治。
上面提到政府往往會對市場的經濟活動進行規管,在較低層次的法治,這造就了政府官員以權謀私,傷害法治和經濟發展。但到了高階的法治,我們不是要政府不再規管市場活動,而是要確立規管的目的是為了實踐公義,並具備有效的機制去確保法律只是用於實踐公義。不過更關鍵的還是人們是否有相配應的法治文化,對法律或法治,有著能限權與達義的知識、信念及期望。

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更新公民參與的方法


國民教育引起的爭議,不單在於其內容,也在於政府如何設計、執行和檢討公民參與的方法及結果。其實也不止於國民教育的爭議,在近年出現不少的政策爭議,政府都是按已有的規則,在一定程度上捲入了各持份者參與設計及制訂相關政策甚至執行措施。但很多時候,到了政策即將執行的最後階段,突然出現一些新的公民組織,對已經過現行程序確立的政策提出強烈的反對意見。
政府已在政策醖釀階段開展了公民參與的程序,但那時候這些公民組織卻不走出來參與,而到了最後一刻才突然「爆」出來,政府官員是難免感到無奈的。但為何這些公民組織不在早一階段就站出來,可以是有很多原因,而也都是合理的。
一般市民都會在事情已相當緊迫時才會醒覺問題的嚴重程度。媒體的相關報導可能到了最後階段才能引起公眾的關注。有一些政策的細節可能到了最後階段才公布,而公眾過去可能是原則上支持或不反對這政策,但見到細節時才驚覺政策並不符合他們的意願,故到了那時候才走出來反對。有時候則可能是單純因為政治的氣氛改變了,以前能為人接受的政策卻一下子變為一個不受歡迎的政策。
故關鍵並不是如何在設計任何政策的公民參與的方法時能儘可能預見這些情況,減少政策到了要推出前的最後階段才出亂子,因那可能是任何細密的策劃也避免不到的,而應是當出現了這情況,政府應如何回應。
政府必須明白及接受大部份人都不會是故意去令政府難做的,而這些公民在他們本已相當䌓忙的生活中,仍願意付出時間去關注公共政策,那他們必然對政策是有著相當強烈的看法才會這樣做。他們其實是應該得到認同及尊重的。因此,當一個政策即使已經過很詳盡的公民參與程序,但到了最後階段仍是出現一些之前未有捲入的公民組織出來反對,且是有著有力理據的,政府應暫緩推行,再進行新一輪公民參與程序,讓這些之前未有參與的公民組織可再有機會提出他們的意見。
還是那一句,慢慢來,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