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歷史或許正在重覆


最近不少評論都在估計梁振英能否完成他的任期。他去到立法會解說僭建事件並不能為他把僭建事件帶來的政治衝擊消除,反更因他所用言詞及所採態度,甚至進一步削弱他的政治認受性,連建制派內部都把對他的不滿宣之於口,只是基於大局而不願支持對他投不信任案。對建制派內說,關鍵是北京政府仍繼續公開表示支持由梁振英出任特首。在元旦倒梁大遊行後,對梁振英的不滿及不信任,在未來的日子仍會在香港社會內繼續發酵。政治形勢會如何發展,相信沒有人在此階段能有甚麼肯定的說法。
不是基於甚麼內幕消息,也沒有水晶球,我嘗試建基於一些合理的假設,在這裏推算北京政府對梁振英的支持還能有多久及和有多穩固,進而去估算香港在未來的幾年可能有的政治發展。我的假設如下:
一、北京政府接受了二零一七年的第五屆特首會是由港人普選產生。
二、對北京政府來說, 出任特首的人包括了由普選產生的特首,必須是他所能信任的。
三、但北京政府亦明白由普選產生的特首,也必須是一位能在港人心中具公信力的人。
四、北京政府會認為由第四任特首參選第五屆特首的普選選舉並當選是最好的安排,因那是最有利於香港平穩過渡至普選時代安排。
五、因談判及立法所需的時間,有關一七年特首普選的政改討論最遲要在一四年年頭就要開展。
六、負責主持這政改討論的特首與那位會參與一七年特首普選的特首應是同一人,因那會令他當選的機會增加。
七、按基本法的規定,若特首出缺,那大概要用半年時間去進行補選去選出新的特首。
按著這些假設去推論,北京政府對梁振英的支持有多久及多大,就要看北京政府是否接受由梁振英為現任的特首去在一七年的普選特首選舉中參選。這又視乎他是否適合的人選去主持一四年年頭的政改討論。若北京政府認為需要撤換特首人選,由另一位合適的人去主持一四年年頭的政改討論,把改選所需的半年時間計算在內,那麼北京政府必須在一三年約六月份的時候,就要作出最後的決定是否是由梁振英去主持政改討論,以至由他在一七年特首普選選舉中參選。
換句話說,梁振英只有約六個月時間向北京政府証明他繼續是那位合適人選去主持政改討論和在一七年的特首普選選舉中參選。以現在民間對梁振英的普遍不信任,梁振英要扭轉局面會是極之困難雖並非沒有機會。梁振英的最後兩個機會就是他將會公布的施政報告及之後的財政預算。若他提出的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未能在極短期內,即在少於半年的時間內,令普羅的香港市民重復對他的信任及信心,那麼他的任期就會止於一三年六月。到時,他可能要如第二任特首董建華般,突因病而要請辭。
基本法的規定,到時就會由政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職務。說到這裏,讀者應也察覺到歷史或許正滑向重覆的路徑。當年董建華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前後,民望插水,北京政府最後要董建華腳痛下台,由當時出任政務司司長民望高企的曾蔭權替上。曾蔭權出任那一屆特首的餘下任期,然後再挾高民望參選特首選舉並得以連任。若梁振英未能在未來六個月以實際工作成果向北京政府証明他是有能力完成政改那麼艱難的任務,那麼他就會步董建華後塵,或是腳痛或是頭痛,也得黯然下台,由管治班子中民望最高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替上,在餘下的任期擔任特首,由她在一四件主持政改的討論,並在一七年出選普選的特首。
歷史是很吊詭的,你越是不想它重覆,它卻是在你意想不到的情況下,把你推向那避不開的重覆路徑。



2013年1月5日 星期六

反梁的陣勢與策略


一三年第一天發生的事或許已預視了這一年將會發生甚麼事。民陣號召的反梁大遊行有幾萬人參與,而人民力量自行組織隊伍遊行,然後到禮賓府示威時被阻,最後出現了堵塞中環多條街道的場面,與警方對峙。亦有團體在民陣組織的遊行結朿後,在政府總部外紥營佔據。
反梁的陣勢已大體形成,無論梁振英在今年推出甚麼政策,反梁陣營必然不會「收貨」。一方面是因著梁振英是由小圈子選舉產生的「原罪」,另一方面是因他在僭建事件上缺乏誠信,騙取了特首之位,反梁陣營在未來一年必會繼續尋找機會發動更大規模的社會行動去促使梁振英下台。即使撐梁陣營也已成形,搬出要以大局為重、給梁振英將功抵過的機會、和建構和諧社會等旗號,那也必不能化解反梁陣營倒梁的決心。
在未來一年,必會再次出現兩陣對決的情況。最近的會是梁振英推出的施政報告能否給人足夠的信心他能解決香港的深層次問題。接著的就是如果終院在外傭案拒絕提請人大常委釋法,而梁振英作為特首提請人大常委釋法以解決雙非的問題。一年一度的七一大遊行必然會是反梁陣營進行全民大動員的重要時刻。或許不在一三年,但在一四年必會進行的政改討論,可能是兩陣對決的最後時刻。但在這些可預見的事件外,在未來一年,或許還會有其他突發事件會引發更多的兩陣對決的情況。
一旦出現對決的情況,反梁陣營除了一如既往號召港人上街,以人數眾多的大遊行去反映港人倒梁的決心,也必然會出現的是佔領政府總部的集會,正如反國教時那樣,每個晚上在公民廣場集結,製造持續的聲勢倒梁。較激進的亦會繼續採用堵塞交通的策略。過去這策略不太成功,只是人數不夠,警方可以較容易把人群驅散。但若堵塞交通要道的人數達數千甚至過萬,那麼警方只可能出動防暴隊和催淚彈才能化解這「癱瘓中環」的行動。這可能實現了多年前梁振英自己的預言。
       悲觀地看,香港正無可挽回地滑向這種局面。有誰能力挽狂瀾呢

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閹割司法自治


律政司藉外傭居留權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機會,向終院提議把一些法律問題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對這些法律問題的性質及影響,各界普遍不能理解,連對基本法有多年研究的人,也未必能輕易看清。表面看來這是關乎居留權的問題,但更深層的應是關乎香港司法自治。
要了解整件事,就得先把有關基本法解釋權和居留權的爭議的發展歷史重新展示。
一、中英聯合聲明》在附件一羅列出幾類永久性居民定義。
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差不多是搬字過紙般把中英聯合聲明》的定義寫進基本法,成為現在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條第一至第六段的六類永久性居民。
三、籌委會在九六年的意見中,對基本法六類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提出補充建議,增加了一些須符合的條件。這包括了第二十四(二)條第三段關於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第一段關於內地人在港生的子女的居留權(也就是關乎雙非子女),及第四段關於非中國藉人的居留權(也就是關乎外傭)。
四、臨時立法會在特區成立沒多久修改了入境條例,納入了大部分籌委會的意見。
五、終院在九九年的嘉玲》案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可享居留權前,先定出基本法的解釋原則應是以條文的上文下理去推斷出「立法目的」,而不是採用「立法原意」為解釋條文的依據;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作出了一系列的解釋,定出了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所需的法律要求,包括了條款的解釋要對判決是必須的;並界定特區法院司法管轄權包括了審議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
六、內地法律專家在終院頒布嘉玲》案的判詞後沒多久,嚴厲批評終院關於特區法院司法管轄權所定下的原則。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要求終院浧清裁決的有關部分,而終院在浧清中重申特區法院必會依從人大常委會符合基本法的立法行為。這也是近期梁愛詩所說關於香港法官對中央與特區關係缺乏認識意之所指。
七、同年特首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把終院在《嘉玲》案關於港人在內定所生子女可享居留權的裁定推翻。在九九年的釋法中,人大常委會指終院在嘉玲》案沒有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人大常委解釋是錯誤的,而終院對涉及的基本法條文的解釋不符合立法原意雖然那解釋只涉及第二十二(四)條及第二十四(二)條第三段,但人大常委會在解釋中提到第二十四(二)條整條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籌委會九六年的意見中。
八、終院在之後的另一宗案件中承認需要重訂有關特區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法律規定。但到現在為止,終院還未有這樣做。
九、在零一年的莊豐源案中,涉及的是雙非子女的居留權,相關的條文是第二十四(二)第一段,終院重申解釋基本法的原則是普通法的原則,是依據條文的文本意思而非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並指人大常委會九九年的釋法只是關乎第二十四(二)條第三段,故即使人大常委會在解釋中說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條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籌委會九六年的報告中,終院認為人大常委會及籌委會關於第二十四(二)條第一段的意見對法院不具有規範性。終院最後按第二十四(二)條第一段文本的意思裁定雙非子女享居留權。
十、在外傭居留權的案件中,涉及的是第二十四(二)條第四段,上訴庭推翻了原訟法庭的裁決,按普通法的解釋,外傭居港的期間不計算入「通常居住」內,故因而不具資格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
按律政司司長的解說,現在要求終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並不是涉及外傭居留權的基本法第二十四(二)條第四段,而是人大常委會九九年解釋的效力,並在解釋中提到的籌委會九六年的意見在香港法律制度下的法律地位和約束力。
律政司這行動明顯是「項莊舞劍,志在沛公」,或許有人以為這「沛公」是雙非子女,因外傭及雙非子女的居留權都有在籌委會九六年的意見中論及,故一旦終院在外傭案中提請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又必然會解釋籌委會九六年意見的相關部份對香港法院有規範性,那麼同樣的規範性也會適用於雙非子女,外傭及雙非子女都因而不享居留權。但回看內地法律專家、人大常委會及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多年來的立場及近期的言論,現任律政司司長現在「志在」的「沛公」,或許是另有其「人」。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三)條為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定下了一些條件,終院並已按普通法的精神對這些條件提供了一系列的解釋。第一個條件是終院只需提請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給人大常委會解釋。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定義的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理應不涉這兩個範圍的條文,律政司也並不是要求終院提請這條文給人大常委會解釋。現在律政司要求終院提請給人大常委會解釋的並不直接是基本法的條文,而是提請人大常委會再解釋其之前已作出了的解釋。按基本法》,法院應是沒有權力也沒有法律責任進行這種提請,但律政司解說這是關乎第一百五十八條,因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解釋是包含在一百五十八條內,而這條應屬中央管理事務的條款。
若終院接受提請的請求,那會開一個缺口,令需要釋法的範圍突然增大,因要解釋任何基本法條文,即使是自治範圍內的條文,也必須先引用第一百五十八條這條關於基本法解釋權條文。換言之,要解釋基本法的所有條文,都無可避免觸及第一百五十八條,那就可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條所定下提請人大常委會的第一個條件。
另一個條件是該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按終院已定下的規定,條款的解釋須對判決是必須的才需要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原訟法庭及上訴庭在外傭案都沒有引用人大常委會九九年解釋及籌委會九六年意見,就已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裁決,那足証這對案件的判決並不是必須的。如要符合提請的要求,那麼終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法律門檻就必須要降低才可以,不一定要對判決是必須的,而只要是有關連就可以。
要透過終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去解決雙非子女的問題,那就必須先把終院過去以普通法對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解釋推翻,換上內地法律的一套原則,涉及的法律爭議包括:怎樣才算是「需要對《基本法》的條款進行解釋」,是否也包括對人大常委會之前的解釋因那涉及了第一百五十八條?「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是否須符合「必須」的要求?香港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條文時,是否應採用「立法原意」的原則而不是普通法的「立法目的」原則?
終院對基本法的解釋原則及為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所定下的法律規定才可能是律政司真正「志在」的「沛公」。雖然這些問題在外傭案中仍會是由終院作出最終的裁決,但這已展示出現任政府接受了內地法制的一套看法,不再捍衛終院所尊崇的普通法原則。一旦終院拒絕了這請求,特首更可能直接向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以甚麼原則去解釋基本法及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法律門檻,都是香港特區司法自治不可或缺的部份,若終院在這方面的權力被人大常委會收回,那無異是「閹割」了香港的司法自治。沒有了司法自治的司法獨立,對任何侵害香港高度自治及港人基本人權的行動,法院所能給的援助都只能是軟弱無力的。
            若特首只是想透過成功處理雙非子女問題令他個人的民望能止跌回升,而不惜「閹割」香港的司法自治,敢問他如何面對七百萬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