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6日 星期六

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法律精神


之前我引述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說法律條文不單是法律條文的內容,還有法律條文的精神,而法律精神包括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基本理念。最近社運人士古思堯因在遊行中焚燒國旗,被裁判官裁定侮辱國旗區旗罪成立,判囚九個月。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這條文已經終審法院裁定為合憲,而古思堯實在是觸犯了這罪行,但在引用這條文的內容時,裁判官實應考慮馬道立法官所說的法律精神。
裁判官認為古思堯在二萬多人參與的公眾集會燃燒塑膠製造的國旗,對周遭市民、警員及記者均造成危險。但古思堯沒有律師代表,對他的行為是否實質造成對其他人危險,若法庭未有就是否有充份証據証明這一點進行爭辯,就以此作為判刑的基礎,那有可能違背公平程序的法律精神。
古思堯所犯的罪行是侮辱國旗,現在判刑竟是九個月,一項罪行所應得到的懲罰必須與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合乎比例才合乎公義。單純侮辱國旗的行為對其他人及財產沒有甚麼實質的傷害,所影響的只是一個抽象的國家概念。且一個國家的尊嚴不在於強制別人去尊重,而是在於她本身能否得到人的尊重。這一類罪行的懲處實不應太重。從過去相類似案件法庭對犯事者的判刑,現在九個月的判刑也明顯是過重,有可能違背公義的法律精神。
古思堯的行為雖是違法,但也涉及他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而人能享有言論自由,是人類尊嚴的重要體現,是不應受過嚴苛的限制,限制應止於必須的程度。即使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是合憲,古思堯也的確是違法,但因一人在行使其言論自由而做了一些違法行為,他也不應被施加過重的懲罰。因此,現在那麼重的判刑,也可能違背了要維護尊嚴的法律精神。

2013年2月9日 星期六

天真與現實、盼望與絕望


在現今香港的政治及社會環境下,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充滿猜疑。這並不必然是因為社會的多元性所做成,因差異不必然會引起衝突,而只是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沒有好好處理,令它演變成矛盾,更因沒有努力去化解它,令它再惡化成為紛爭甚至衝突。
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家都感到非常鬱悶,但又沒有任何辦法從那麼惡劣的境況突破出來。因此,怪不得大家都會變得非常現實,不再對能改變這麼差劣的現實世界存在任何盼望,只能絕望地如活死人般「生存」下去。
但我們是否只可以這樣呢?要跳出這死胡同,就要有著一顆像孩子一樣天真純潔的心,再願意去信任別人,不怕被傷害,而願意伸出關愛之手。或許你怕別人會把你的心撥開拒絕你,也或許你更怕他們會趁機傷害你。但或許他們其實也是如你一樣,因著這些恐惧,而遲遲不敢向別人伸出關愛之手。當你把手伸出,他們可能立時熱情地與你的手握在一起。
要突破絕望,就要冒風險,冒被人拒絕、傷害甚至出賣的風險。但不去冒險,就只能繼續陷於絕望中。冒險去一試,機會成本其實不算高,因現實的境況已夠差的了。若能成功,就可以突破困境;若是失敗了,那時候再沉溺於那鬱悶中也不遲。
現在趁還未到真正的絕境,完全絕望的時候,讓我們再到心裏去搜尋那或許已收藏了很久的一份真摯,懷著那一絲盼望邁步向前。或許你會驚訝在這條走出絕望的小徑上,雖多有棘,會有很多你意想不到的同路人,與你一起迎向那盼望所指向的美善。

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民主運動的理性與激情


香港的泛民主派,由一零年的政改開始,因著不同的推動普選策略及對當前政治形勢的不同判斷,出現了兩翼。一翼傾向透過談判方式去推進普選,願接受妥協的方案去增加在現有框架下香港可最終實現得到普選的機會。他們可稱為温和民主派,另一翼傾向以較激烈的抗爭手段去爭取儘早落實普選,可稱為激進民主派。
兩翼的差異並不在於理念,都同是堅決支持香港要落實普選。他們的分別其實只是在於策略和政治判斷,但不幸地這些本不是根本性的差異,卻可能因著一些人與人之間的誤會、性格不合或針對某些個別人士的不滿,終令泛民主派的兩翼分裂,甚至去到差不多勢成水火的地步。           
很多人可能以為温和民主派是較理性的,而激進民主派應是充滿激情的。但我相信不少温和民主派在心裏仍是有著一把要在香港實現普選的火,還是有著民主的激情,不然他們也不可能堅持那麼多年。激進行動可能很容易讓人看到人們的激情,但激情並不等同於非理性。激進民主派是經過理性思考去判斷形勢和制定策略,才決定要以激進的手段來推進民主。所以泛民主派的兩翼其實都是理性與激情相結合的,只是比重及表達的方式不同而已。
香港的民主發展經過二、三十年的艱辛路途,已到了最關鍵的時刻,也就是到了要落實真普選的最後時刻。泛民主派所面對的對手(不是敵人)都非常強大,特區政府、建制派及北京政府對實行普選的具體模式,都有很強烈的意見,都是傾向支持一些不算是真普選的方案。泛民主派在下一次政改,要實現真普選,必須面對一個非常艱難的局面。泛民主派已沒有本錢去分裂的了。
為了能令泛民主派跳出現在的內部困境,我提議温和派和激進派可重新整合成為民主理性激進派。我不是說泛民主派各政黨要合併作為一個大政黨,我只是說我們要在理念和情感上再次統合起來,再在此基礎上共同訂立實現真普選的策略。形勢發展至今,較平和的手段已明顯失效,激進之路是無可避免,至少必須有進行更激進的行動的準備,這也是我提出「佔領中環」的原因。
激進不只是有激情,也有理性。讓人看到要進行的激進行動是有著清晰的理念、詳細的計劃及可進可退的策略部署,那就可顯明激進的行動背後的理性。事先的計劃並不只是理性,也有激情。懷著會進行更激進行動去爭取落實真普選的激情的泛民主派人士,能清楚向自己、向泛民主派整體及向社會大眾表明,他們是有著要得到那終極的真普選的巨大決心和承擔。這是可以對己對人產生非常大的推動力的。
理性和激情是爭取民主的人所同有的,只是過去泛民主派的人或許對理性及激情有不同的比重。但現在我們得整合起來,既要有理性,也要有激情,不要讓理性令我們怯縮,也不要讓激情令我們妄進。要令在香港落實真普選的機會增加,我們必須更好地結合民主的理性與激情,讓理性和激情有機地結合起來。由理性去引導激情,由激情去推動理性。
因此我深切盼望真心追求民主憲政的泛民主派朋友,請把過去的恩恩怨怨放下,一笑泯恩仇,重新一起携手共同起步。我們所要爭取的,並不是由哪一位去做泛民主派的共主, 而是建立一個民主及保障人權的公義制度。爭取民主的運動,並沒有「大佬」,也沒有「教主」,只有兄弟姊妹和伙伴。
不少人都笑我天真,政治如在商界,甚至更甚,只有利益交換,政治怎會有真情真義? 或許我真的是天真。二十多年前,我太太在我們的婚禮中也是如此說,我實在是一個天真的人。經過這麼多年,我可能沒有太大進步,還是那麼天真。但我寧願作一個天真但還是懷著盼望的人,而不願作一個現實卻是陷於絕望的人。
            

2013年2月2日 星期六

政改還有時間嗎?


梁振英回應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提問何時才開展政改的討論時,他只是簡短地回應說現在還有時間。但我們是否真的還有時間呢?若不是的話,梁振英說還有時間,那表示甚麼呢?
從過去多次政改的經驗,政改討論要在選舉年之前的三年就要開始。普選行政長官會在一七年進行,但下一次的立法會選舉即使不會是全面的普選,是會在一六年就要進行,兩者應要一併討論。那麼由一六年起回算三年,那其實一三年就應該開始政改的討論,但梁振英卻說還有時間,那明顯是不重視下一階段政改所涉及的複雜度有多大。
以一七年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來説,因已是終極的模式,所涉及的複雜度比之前的政改討論應更複雜。按基本法的規定,普選的行政長官是會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這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會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現在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法是否會被完全照搬過去呢?提名委員會會否一樣分成四個界別,而各界別會否保留團體票呢?但這明顯是不會符合普選的要求,那麼要落實真普選就要具體商討提名委員會包含多少界別,各界別所佔的比例,並如何令各界別選舉代表的方法也符合普選的要求。由於包含的界別會很多,不說談判所需的時間,就是設計及落實各界別中各團體的選舉辦法以符合普選的要求,就已經需要很長時間。只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已可能需要那麼長的時間,更不要說要去決定及設計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和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存廢。
政改涉及的複雜度及爭議度會是那麼大,理應是可輕易預見得到的,但梁振英仍說還有時間,那不能不令人懷疑他根本對落實真普選沒有誠意,現在只是用拖字訣令將來真的開始討論時,到時就可以用事情複雜、時間不夠為借口,以一些半真半假的普選模式來迫港人接受。

2013年2月1日 星期五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與人權 ﹣ 兩種法治觀與兩種人權觀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與人權大體是依據國際標準,也達致不錯的水平,但在實踐中仍存在張力。張力主要是源自香港內部對法治與人權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兩種法治觀

法治可分為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每一層次的法治都是緊緊相扣、相互關連。不然,法治只會變成「教條化」的代名詞。沒有法律「可依」,就沒有法律「必依」。但「必依」的法律得是為了「限權」、「達義」,那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不是「限權」、「達義」的「法律」,就不算真正是法治下的「法律」,那也就沒有法律「可依」、「必依」了。
第一種法治觀是認為法治的重點應是「有法必依」。若是法律禁止了的,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觸犯法律的人就得受懲罰,不能因這些人的權力地位而可被豁免。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的功具性,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重要功具。只要能一切按法律有序地行事,法律的內容是甚麼並不是那麼重要。
另一種法治觀的重點是 「以法達義」。按這法治觀,設立法律的目的是要維護公義,而這包括對人權的保障。若法律違反了人權法對人權的保障,這些法律本身,及與執法相關的決定都是無效的。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所包含的價值,法律的內容得是保障人的基本權利。

兩種人權觀

第一種人權觀可稱為「平衡觀」。在這套人權觀下,公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雖然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但政府也必須考慮其他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社會秩序等。政府的角色就是按政府官員的專業判斷在基本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間取一個平衡,故這套人權觀是稱為「平衡觀」。
不深入地看,可能不少人都會以為這套人權觀就是人權的真義,不少支持人權的人可能也是用 「平衡」這種表述方法來理解人權。「平衡觀」看來是挺合理的。大部人都會認同個人的人權不是絕對的,政府把人權看為一個重要考慮點,已是尊重人權的表現。在考慮保障個人的人權時,政府也需要考慮一些可能會影響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要顧及國家領導人的感受及香港未來經濟的機遇等),在兩者之間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人權觀可稱為「必須觀」。在「必須觀」下,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相較於「平衡觀」,並不只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而是擁有優先受保障的憲法地位的。人權這種優先的地位並不令它變成絕對,人權同樣是可受到限制的,但政府只有在「必須」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基本人權,故這人權觀是稱為「必須觀」。
一些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可以作為限制人權的原因,但因要符合「必須」的條件才可限制人權,「必須觀」還要求任何限制人權的措施得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對甚麼才是足夠的社會整體利益、這社會整體利益是否真實地受到威脅而需要限制人權去保障它、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真的可實質地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 是否有其他能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而又可以對人權限制較少的方法,「必須觀」都會有很嚴格的要求。這樣細看之下,我們就可以看到與在「平衡觀」下,很籠統地說要平衡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必須觀」對人權保障的程度是遠為嚴謹的。
            「平衡觀」與「必須觀」另一個關鍵性的分別就是在作出限制人權的措施時政府所應負的責任。在「平衡觀」下,對怎樣才是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最恰當的平衡點,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只要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那已經符合要求了。但在「必須觀」下,政府官員即使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也不能只是憑藉他們的主觀判斷或所謂的「專業判斷」,而是需要提出客觀的証據去支持他們對限制人權所採取的措施能符合上述提到「必須」的各個要求。

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法治及人權,因有著兩種法治觀及兩種人權觀的不同看法,令很多人也難以攪清哪一方是對,哪一方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