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出過政制發展綠皮書是可以整理出三個主要方案,再細分為總共六個方案。
方案一:在二零一二年就實行全面普選的模式,選民在提名及投票的程序上的權利大體都是平等的。
方案二A:在二零一二年的那一屆採用半普選模式,即選民的投票權是平等,但在提名程序上卻設置高的提名門檻或有預選或篩選的程序。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才會實行全面普選。
方案二B:在二零一二年的那一屆採用非普選模式,即現行大部份選民都沒有提名權及投票權的選舉模式,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實行全面普選。
方案三A:在二零一二年那一屆採用非普選模式,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實行半普選模式,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才實行全面普選。
方案三B:在二零一二年那一屆採用非普選模式及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實行半普選的模式,但卻不會對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及之後作出具體的規定。
方案三C:在二零一二年那一屆採用非普選模式,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及之後都會實行半普選模式。
若以這六個方案的普選成份程度來區分,我們可得出以下的一個圖表。這些方案可分別適用於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
香港經歷過多次的政制發展的博弈,八四年的代議政制、八七年的八八直選、八九年的《基本法》起草、九二年的彭定康方案、至零五年的五號報告書,博弈的雙方其實分別不大。到了今次零七年的綠皮書,博弈的雙方仍是希望儘快落實全面普選的民主派,及對全面普選有保留的保守派。
在博弈中,雙方都要先了解自己及對方的目標的優先次序,及各自所能擁有的資源。民主派的目標按優先序應是:一、香港能實行全面普選;二、香港能儘快實行全面普選。因此按上述方案的普選成份及實行全面普選的時間,民主派對方案的優先次序應是:一、方案一;二、方案二A;三、方案二B;四、方案三A。方案三B 及方案三C應是他們所不能接受的方案,他們會運用所有資源阻止或反對這兩個方案被採納,但對方案三C反對的程度應較方案三B為大,因在方案三B下,實踐全面普選的可能性至少仍存在。
保守派的目標的優先序應是:一、普選的結果的預知性要高,儘量確保不會選出中央政府不能接受的人;二、要有更多時間去準備參與普選,故實行全面普選的時間要愈遲愈好。按上述方案的普選成份及實行全面普選的時間,保守派對方案的優先次應是:一、方案三C;二、方案三B;三、方案三A;四、方案二B;五、方案二A;六、方案一。
民主派在博弈中的資源其實很有限,主要是有近六成的香港市民支持方案一、在立法會有超過三分一的席位可否決任何方案,及政府長久不是由全面普選產生所會對政府管治產生的認受性壓力。但民主派應不會如五號報告書時動用否決權,因那會使他們實現全面普選的目標更難及更遲達到。
保守派在博弈中的資源遠較民主派為強大,而最關鍵的就是具有憲制上的權力,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把《基本法》規定的普選模式鎖定在半普選的模式。但動用這權力所會產生的政治反彈卻是難以估計,故保守派應不會隨便動用此終極權力的。
按以往多場博弈的經驗看,民主派的策略必然是會採取主動去凝聚最強大的社會力量,如透過民意調查及大型的遊行來量化社會對方案一的支持度。若支持度能超過六成,那民主派在博弈中的籌碼就可以增加。支持度愈大(如近七成),那民主派在以後的談判會愈有力。但民主派卻必須小心不要因為方案一得到超過六成的支持就過於堅持方案一,因這有可能迫使保守派運用釋法權,而最終會是得出其最不想見到的方案三C。
即使民主派策動大型的民眾運動反撲,但這種直接的政治對決,對香港社會所造成的震盪甚至破壞是雙方都不想見到,也未必是香港社會所可能承受得到的。因此方案一及方案三C都會是雙方不會動用的方案,就好像冷戰時期美蘇都不會動用核武一樣。
因此在展現了實力後,民主派可能要接受一定程度的妥協,問題是妥協方案會是方案二A、方案二B、還是方案三A。那就要看保守派如何回應民主派的行動了。若民主派不能使方案一得到六成或只是取得近六成的的支持,那麼保守派很大可能會推出方案三B。即使經過一輪討價還價後,結果的妥協方案就會是方案三A。若方案一能得到超過六成,甚至近七成的支持,那保守派有可能拋出方案三A,那麼在一輪討價還價後,妥協的方案可能是方案二A或方案二B。
更大可能應是方案二B,因保守派仍可透過二零一二年的非普選模式下產生的一位與他們更相近的行政長官及功能界別的議員。那麼,在到了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要實行全面普選時,爭取連任的尤其是行政長官可以有更大的優勢。另一可能性是行政長官的選舉會採用方案二A,但立法會的選舉就會採用方案三A,這是因為保守派中的工商界可能會寧願在立法會保留長一點的影響力。
特區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亦會很關鍵。如唐英年司長說,他希望能在諮詢期後糅合出一個主流方案爭取社會共識。若他所糅合出的方案是方案三B,那妥協方案很難超越方案三A。但若政府的主流方案是方案三A,那妥協方案就有可能是方案二B。假若特區政府有勇氣推出方案二B為主流方案,那妥協方案就有可能是現階段最理想的方案二A了。
對一些香港人來說,方案二A仍是不理想的。但從香港過去二十多年政制發展的博弈歷史去看,方案二A可能已是我們可能得到的最好的了。若過於堅持方案一,我們有可能連方案二A也沒有了,或是香港要承受難以想像的政治衝擊,這又是否大部份香港人所願見的呢?
2007年7月25日 星期三
2007年7月18日 星期三
評政制發展綠皮書系列之一:綠皮書還是可整理出三個方案
特區政府推出政制發展綠皮書,引來第一個批評是選擇太多,聚焦不足,使市民眼花撩亂,難以作出具體的選擇。有意見認為政府這樣作是因為政府希望在此諮詢過程中,儘量製造出香港社會意見分歧的現象,好讓政府在諮詢期後揉合一個主流方案時,可以有更大空間遊走。
先不論政府動機如何,但若能撇下一些細節,綠皮書其實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都是提出了三種選舉模式的。把這三種選舉模式與路線圖及與時間表整合起來,其實我們還是可以整理出三個方案的。
綠皮書的三種選舉模式分別是:一、全面普選;二、半普選;及三、非普選。全面普選的選舉模式是所有選民在提名及投票的程序上,大體上的權利都是平等的。他們的意願都可以在提名及投票的結果中大體反映出來。在具體的提名程序上,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的提名門檻不可以過高,亦不會設置任何預選或篩選的程序。至於立法會,所有選民都可作出提名,而不會有某些選民(如功能界別的成員)有較大或較多的提名權。
在半普選的模式下,選民的投票權是平等的,如在全面普選的模式下,但在提名程序上卻設置高的提名門檻或有預選或篩選的程序,使大多數選民的意願有可能不可以在提名的結果中反映出來。在具體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上,胡漢清提出獲提名委員會內最多委員支持的兩至四名參選人可成為候選人;譚惠珠提出候選人必須取得最少四分之一全體立法會議員及四分之一全體人大代表的提名;及自由黨提出候選人須在每個界別取得一定數目的提名的建議,都屬半普選的方案。立法會選舉替代現功能團體議席的安排,由功能界別來提名候選人也屬半普選的模式。
有意見認為這不屬普選的模式,是「偽普選」。但也有意見認為這就是《基本法》所說的普選模式。它雖與一些西方國家的普選模式不一樣,但卻是《基本法》所容許及規定的模式。這一方面的爭論可能會是以後政制發展的焦點,但在現階段我且接受它有一定的普選成份,故稱之為半普選模式。
非普選模式就是指現行大部份選民都沒有提名權及投票權的選舉模式。但綠皮書至少包括了即使是要以非普選的模式進行選舉,選舉委員會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都會有可能擴大。
把這三種選舉模式與路線圖及時間表整合起來,我們就可看到三個主要的方案。路線圖是會否及如何由現在的非普選模式轉為全面普選的模式。時間表是在二零一二年 的那一屆,或是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還是第二屆及之後去作出轉變。
方案一是最簡單的方案,也是泛民主派一直爭取的方案,是在二零一二年就實行全面普選的模式。
方案二是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才實行全面普選,在二零一二年那一屆會先有一個過渡安排。方案二可分為二A及二B,兩者的分別是在於過渡安排上。方案二A是採用半普選的模式,方案二B是採用非普選的模式。
方案三較複雜,亦會再細分為方案三A、三B、及三C,但共通點都是在二零一二年那一屆會保留採用非普選的模式,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會實行半普選的模式。它們的分別是在於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及以後的安排是如何。
方案三A是會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就實行全面普選。方案三B則不會對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及之後作出具體的規定,要留待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實行了非普選的模式,看具體情況才作進一步決定是否會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或之後實行全面普選。方案三C把半普選模式定為《基本法》所規定的終極普選模式,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及之後都會實行半普選的模式,而不會再作改變。
把這三個主要的方案及其細分的方案總結起來,我們可以得出六個方案,雖然仍是複雜,但市民大體可看到它們之間原則上的分別。
方案一是要儘快實行雙普選,過去支持零七零八年實行雙普選的市民應會支持這一方案。
對方案一的支持者來說,方案二是一個妥協方案,選擇此方案就是接受了用更長時間來換取明確的時間表實現全面普選。對實行全面普選有疑慮的人來說,方案二是一個過渡方案。這方案可容許香港社會及各政治團體有更多時間準備面對全面普選的來臨。選此方案者都是接受了在未來的十年就得實行全面普選,方案二A及二B的分別是在於由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的轉變會有多大,方案二B會較二A為大;但在由零七零八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轉變,方案二B則會較二A為小。選取方案二A還是二B就要看你是希望大的轉變在近一點時間還是遠一點的時間出現。
其實方案三的三個細分的方案在原則上是很不同的。方案三A與方案二A及B在性質上應更相近,都是過渡性的方案,只是過渡期由十年加至超過十年,但終點是全面普選還是有清楚規定的。
方案三B並不能在現階段徹底解決普選的問題,因它會留下一個尾巴,要在將來才作最終的決定看香港是否及那時實行全面普選。方案三C會是爭議性最大的方案,因對很多香港人來說,這可能並不算是普選的方案。一旦採納了,香港出現大紛爭的機會將可能很大。
市民在選擇了上述的六個原則性的方案後,其他的細節如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人數、具體的提名程序、普選是以一輪還是多輪投票進行、一次過還是分階段取消功能界別等問題就都不難解決了。
先不論政府動機如何,但若能撇下一些細節,綠皮書其實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都是提出了三種選舉模式的。把這三種選舉模式與路線圖及與時間表整合起來,其實我們還是可以整理出三個方案的。
綠皮書的三種選舉模式分別是:一、全面普選;二、半普選;及三、非普選。全面普選的選舉模式是所有選民在提名及投票的程序上,大體上的權利都是平等的。他們的意願都可以在提名及投票的結果中大體反映出來。在具體的提名程序上,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的提名門檻不可以過高,亦不會設置任何預選或篩選的程序。至於立法會,所有選民都可作出提名,而不會有某些選民(如功能界別的成員)有較大或較多的提名權。
在半普選的模式下,選民的投票權是平等的,如在全面普選的模式下,但在提名程序上卻設置高的提名門檻或有預選或篩選的程序,使大多數選民的意願有可能不可以在提名的結果中反映出來。在具體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上,胡漢清提出獲提名委員會內最多委員支持的兩至四名參選人可成為候選人;譚惠珠提出候選人必須取得最少四分之一全體立法會議員及四分之一全體人大代表的提名;及自由黨提出候選人須在每個界別取得一定數目的提名的建議,都屬半普選的方案。立法會選舉替代現功能團體議席的安排,由功能界別來提名候選人也屬半普選的模式。
有意見認為這不屬普選的模式,是「偽普選」。但也有意見認為這就是《基本法》所說的普選模式。它雖與一些西方國家的普選模式不一樣,但卻是《基本法》所容許及規定的模式。這一方面的爭論可能會是以後政制發展的焦點,但在現階段我且接受它有一定的普選成份,故稱之為半普選模式。
非普選模式就是指現行大部份選民都沒有提名權及投票權的選舉模式。但綠皮書至少包括了即使是要以非普選的模式進行選舉,選舉委員會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都會有可能擴大。
把這三種選舉模式與路線圖及時間表整合起來,我們就可看到三個主要的方案。路線圖是會否及如何由現在的非普選模式轉為全面普選的模式。時間表是在二零一二年 的那一屆,或是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還是第二屆及之後去作出轉變。
方案一是最簡單的方案,也是泛民主派一直爭取的方案,是在二零一二年就實行全面普選的模式。
方案二是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才實行全面普選,在二零一二年那一屆會先有一個過渡安排。方案二可分為二A及二B,兩者的分別是在於過渡安排上。方案二A是採用半普選的模式,方案二B是採用非普選的模式。
方案三較複雜,亦會再細分為方案三A、三B、及三C,但共通點都是在二零一二年那一屆會保留採用非普選的模式,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會實行半普選的模式。它們的分別是在於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及以後的安排是如何。
方案三A是會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就實行全面普選。方案三B則不會對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及之後作出具體的規定,要留待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實行了非普選的模式,看具體情況才作進一步決定是否會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或之後實行全面普選。方案三C把半普選模式定為《基本法》所規定的終極普選模式,在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二屆及之後都會實行半普選的模式,而不會再作改變。
把這三個主要的方案及其細分的方案總結起來,我們可以得出六個方案,雖然仍是複雜,但市民大體可看到它們之間原則上的分別。
方案一是要儘快實行雙普選,過去支持零七零八年實行雙普選的市民應會支持這一方案。
對方案一的支持者來說,方案二是一個妥協方案,選擇此方案就是接受了用更長時間來換取明確的時間表實現全面普選。對實行全面普選有疑慮的人來說,方案二是一個過渡方案。這方案可容許香港社會及各政治團體有更多時間準備面對全面普選的來臨。選此方案者都是接受了在未來的十年就得實行全面普選,方案二A及二B的分別是在於由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二年後的第一屆的轉變會有多大,方案二B會較二A為大;但在由零七零八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轉變,方案二B則會較二A為小。選取方案二A還是二B就要看你是希望大的轉變在近一點時間還是遠一點的時間出現。
其實方案三的三個細分的方案在原則上是很不同的。方案三A與方案二A及B在性質上應更相近,都是過渡性的方案,只是過渡期由十年加至超過十年,但終點是全面普選還是有清楚規定的。
方案三B並不能在現階段徹底解決普選的問題,因它會留下一個尾巴,要在將來才作最終的決定看香港是否及那時實行全面普選。方案三C會是爭議性最大的方案,因對很多香港人來說,這可能並不算是普選的方案。一旦採納了,香港出現大紛爭的機會將可能很大。
市民在選擇了上述的六個原則性的方案後,其他的細節如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人數、具體的提名程序、普選是以一輪還是多輪投票進行、一次過還是分階段取消功能界別等問題就都不難解決了。

2007年7月11日 星期三
以「一國」為前提的「一國兩制」下的「兩制」
國家主席胡錦濤在特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提出「一國」是「兩制」的前提的說法。其實從很早期當八十年代中期《基本法》還在起草時,這種說法已存在,但只是中央一直不去把這觀點以那麼明確的語言表述出來。相對於「一國」是「兩制」的前提的說法,就是「兩制」是「一國」的前提的說法。
前者我曾稱之為「一國兩制」的「一國論」,其中心思想是「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一國」就是要維護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安全。後者則稱為「兩制論」,其中心思想是接受「一國」只是為了使香港能維護及保存「兩制」,即香港有別於內地的特點,及使香港能自行去決定要走一條甚麼的路。這與「一國論」下對「兩制」的看法很不同,「兩制」只是要保障 香港特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要那麼明確地去宣示「一國」是「兩制」的前提這種「一國兩制」的官方詮釋,其實是始於在二零零四年初當香港還是在為零七零八普選的問題爭論不休時。當時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夏勇教授發表了一篇題為《「一國」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礎》的文章,把相類似的觀點提了出來。
今次是由半官方的渠道,提升至國家最高的層次,由國家主席把「一國兩制」的官方版本向各方表述清楚。之前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委員長吳邦國發表香港沒有剩餘權力之說都是同出一源。
但為何中央要在現在以那麼高調地宣示這「一國兩制」的官方版本呢?我相信這是與中央對港的政策有所調整之故。當然這調整不是今天之事,而是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之後不久已部署及開始進行了。現在所作的只是為了迎接將在香港出現有關政制發展的大討論,在事前先去定下界線。
過去中央是知道「兩制論」的存在的,但一直中央都不會那麼直接去宣示「一國論」,那其實是與「一國兩制」本身就是一套相當務實的政策有關。「一國兩制」並不是建基於甚麼複雜或高層次的理論,它完全是出於務實的考慮。要使台灣、香港及澳門的人民接受回歸,「一國一制」不可行,「兩國兩制」不可接受,「一國兩制」差不多是唯一的選擇。
在那種務實的策略下,中央不願爭持於一些原則性的說法,故一直容忍「兩制論」與「一國論」的說法並存,而不去特別把官方的理解表明出來。只要在具體問題上能取得共識,且特區在董建華治下大體能照顧中央在港的利益,那麼無謂的原則性之論爭變得沒甚意義。
但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後,董建華的管治認受性陷入極度危機,中央再難依靠董建華作其在港的代理人,因他也是自身難保。換上了曾蔭權,靠著他個人的高民望,的確能拯救了特區政府的管治認受性危機,但中央卻不能如對董建華般完全信任曾蔭權,故中央必須調整其對港的策略。把這「一國論」的觀點清楚表明,不單是要給香港市民知道,也是要讓曾蔭權知所進退。
很多親北京人士常說香港有些人還未正確認識「一國兩制」或《基本法》,導致《基本法》落實時出現問題,他們應就是指那些持「兩制論」觀點的香港人了。但無論「一國兩制」的官方版本是怎樣,或是香港有多少人對「一國兩制」有錯誤的認識,「一國兩制」出現了兩種不同甚至有衝突的理解,卻是一個無論是持「一國論」或是「兩制論」的人都不能不承認的事實。這也不是由中央大員發表幾次講話就可以把這些香港人的想法改變過來的。他們會有這種對「一國兩制」的期望亦是有著複雜的歷史背景因素及意識形態的差別的。
因此現在對「一國論」或是「兩制論」的兩方面來說,問題都不是如何去使對方接受己方對「一國兩制」的理解,而是在明白了對方對「一國兩制」是持有原則性差別的觀點時,大家是否還能共同解決香港在實踐「一國兩制」時將會面對的具體問題。
其實即使是在以「一國」為前提的「一國兩制」下,「兩制」也不是完全沒有自主空間的。香港多年以來發展出的法治制度,雖未足以規限中央對港的權力,但若中央繼續以純政治的考慮來處理《基本法》的條文的解釋爭議,尤其是在接著有關政制發展的討論,如對「按民主程序名」的理解,中央所要付出的認受性代價將會是相當大的,因人們對《基本法》所可能提供的法律保護,及中央是否尊重《基本法》作為一份憲法性文件將信心大減。
香港人自零三年七一大遊行之後,已深切體會到香港的前路是可以掌握在他們手(腳)上的。以大遊行的方式來量化他們的訴告已成為了香港政治文化的一個重要部分。假設中央不接受港人普遍對普選的訴求,那中央與特區政府的認受性都必須面對嚴峻的挑戰。
歸根到底,香港和中國都是處於現今全球化的影響下,在現今世界講求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的政治大潮流之下,中央純然以「一國論」來處理中央與香港之間的關係,是難以取得香港人信服的。且若著眼從中國全局的發展去看,「一國論」背後那種政治單元的思維,在中國本身又還能夠維持多久呢?中央是否也應早日為中國本身的政治發展做好準備嗎?香港不正好是上天已為中國預備好的一個上好試驗場嗎?
因此,我冀盼中央政府中的有識之士可以看到這點,把對港的政策回復至以前的務實策略,著眼於解決香港與及中國的具體問題,而不要在原則性的問題上那麼執著。同樣地,在香港持不同觀點的人,我們是否可以從中國全局的發展去考慮問題,而不只是在香港的年日問題上去爭拗呢?
前者我曾稱之為「一國兩制」的「一國論」,其中心思想是「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一國」就是要維護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安全。後者則稱為「兩制論」,其中心思想是接受「一國」只是為了使香港能維護及保存「兩制」,即香港有別於內地的特點,及使香港能自行去決定要走一條甚麼的路。這與「一國論」下對「兩制」的看法很不同,「兩制」只是要保障 香港特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要那麼明確地去宣示「一國」是「兩制」的前提這種「一國兩制」的官方詮釋,其實是始於在二零零四年初當香港還是在為零七零八普選的問題爭論不休時。當時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夏勇教授發表了一篇題為《「一國」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礎》的文章,把相類似的觀點提了出來。
今次是由半官方的渠道,提升至國家最高的層次,由國家主席把「一國兩制」的官方版本向各方表述清楚。之前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委員長吳邦國發表香港沒有剩餘權力之說都是同出一源。
但為何中央要在現在以那麼高調地宣示這「一國兩制」的官方版本呢?我相信這是與中央對港的政策有所調整之故。當然這調整不是今天之事,而是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之後不久已部署及開始進行了。現在所作的只是為了迎接將在香港出現有關政制發展的大討論,在事前先去定下界線。
過去中央是知道「兩制論」的存在的,但一直中央都不會那麼直接去宣示「一國論」,那其實是與「一國兩制」本身就是一套相當務實的政策有關。「一國兩制」並不是建基於甚麼複雜或高層次的理論,它完全是出於務實的考慮。要使台灣、香港及澳門的人民接受回歸,「一國一制」不可行,「兩國兩制」不可接受,「一國兩制」差不多是唯一的選擇。
在那種務實的策略下,中央不願爭持於一些原則性的說法,故一直容忍「兩制論」與「一國論」的說法並存,而不去特別把官方的理解表明出來。只要在具體問題上能取得共識,且特區在董建華治下大體能照顧中央在港的利益,那麼無謂的原則性之論爭變得沒甚意義。
但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後,董建華的管治認受性陷入極度危機,中央再難依靠董建華作其在港的代理人,因他也是自身難保。換上了曾蔭權,靠著他個人的高民望,的確能拯救了特區政府的管治認受性危機,但中央卻不能如對董建華般完全信任曾蔭權,故中央必須調整其對港的策略。把這「一國論」的觀點清楚表明,不單是要給香港市民知道,也是要讓曾蔭權知所進退。
很多親北京人士常說香港有些人還未正確認識「一國兩制」或《基本法》,導致《基本法》落實時出現問題,他們應就是指那些持「兩制論」觀點的香港人了。但無論「一國兩制」的官方版本是怎樣,或是香港有多少人對「一國兩制」有錯誤的認識,「一國兩制」出現了兩種不同甚至有衝突的理解,卻是一個無論是持「一國論」或是「兩制論」的人都不能不承認的事實。這也不是由中央大員發表幾次講話就可以把這些香港人的想法改變過來的。他們會有這種對「一國兩制」的期望亦是有著複雜的歷史背景因素及意識形態的差別的。
因此現在對「一國論」或是「兩制論」的兩方面來說,問題都不是如何去使對方接受己方對「一國兩制」的理解,而是在明白了對方對「一國兩制」是持有原則性差別的觀點時,大家是否還能共同解決香港在實踐「一國兩制」時將會面對的具體問題。
其實即使是在以「一國」為前提的「一國兩制」下,「兩制」也不是完全沒有自主空間的。香港多年以來發展出的法治制度,雖未足以規限中央對港的權力,但若中央繼續以純政治的考慮來處理《基本法》的條文的解釋爭議,尤其是在接著有關政制發展的討論,如對「按民主程序名」的理解,中央所要付出的認受性代價將會是相當大的,因人們對《基本法》所可能提供的法律保護,及中央是否尊重《基本法》作為一份憲法性文件將信心大減。
香港人自零三年七一大遊行之後,已深切體會到香港的前路是可以掌握在他們手(腳)上的。以大遊行的方式來量化他們的訴告已成為了香港政治文化的一個重要部分。假設中央不接受港人普遍對普選的訴求,那中央與特區政府的認受性都必須面對嚴峻的挑戰。
歸根到底,香港和中國都是處於現今全球化的影響下,在現今世界講求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的政治大潮流之下,中央純然以「一國論」來處理中央與香港之間的關係,是難以取得香港人信服的。且若著眼從中國全局的發展去看,「一國論」背後那種政治單元的思維,在中國本身又還能夠維持多久呢?中央是否也應早日為中國本身的政治發展做好準備嗎?香港不正好是上天已為中國預備好的一個上好試驗場嗎?
因此,我冀盼中央政府中的有識之士可以看到這點,把對港的政策回復至以前的務實策略,著眼於解決香港與及中國的具體問題,而不要在原則性的問題上那麼執著。同樣地,在香港持不同觀點的人,我們是否可以從中國全局的發展去考慮問題,而不只是在香港的年日問題上去爭拗呢?
2007年7月10日 星期二
「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謬誤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提出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關鍵是在提名的程序。建議重點是:一、所有提名都要由提名委員會本身去作出,而非由個別的委員作出,這是因有「提名委員會並非虛設」的前提。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是指委員以「一人一票」選出二至三位候選人,再由提名委員會整體去提名,這是因「泛民主派和港人普遍都會同意「一人一票」是最符合有關「民主」的定義」。
胡漢清的法律辯論技巧,不容置疑是非常高超。他以泛民之矛攻泛民之盾,若泛民要求民主普選時要「一人一票」,那麼在通過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那泛民就不能不也得接受要以「一人一票」來進行了。
當然胡漢清的建議是符合《基本法》的明確規定,是有關法律條文所採用的文字字面所可能承載的意思。但憲法的條文在很多情況下,只會定下一個合法性的範圍,不過在這範圍下卻可以有超過一個都是合乎法律的解釋。但為何只有胡漢清的理解才是唯一正確或是必要選取的理解呢?按法律文字去理解,胡漢清的建議存在至少幾個問題。
第一、從法律字詞的概念定義的角度去看,胡漢清理解「民主」就是「一人一票」,但他的理據卻有問題。因《基本法》對「民主」沒有下定義,故我們只能如胡漢清那樣以一般人對「民主」的理解來解釋。但學過政治學ABC 的也知道,「一人一票」是「民主」的基本,但不是全部;是「民主」的開始,卻不是「民主」的終結。在「一人一票」之上,要建構「民主」還得要確保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都得到同樣的保障。
胡漢清對「民主」的理解就並不能保障委員會中少數人的意見得到充份的反映,因他的方法理論上是可以讓委員會的一半委員加一名就可把其餘所有委員的提名權剝奪了。
第二、法律的字詞必須放在它的上文下理去理解。胡漢清不斷說「民主程序」要「一人一票」,但卻忽略了「民主程序」是關乎「提名」的。甚麼是提名呢?提名肯定不是預選或選舉,提名只是在選舉前產生候選人的一個程序。胡漢清建議的「民主程序」其實不是要「提名」,而實質是要「預選」。他以「民主」的理解去把「提名」二字隱藏或是扭曲了,這種解釋的方法可能正是前終審法院法官列顯倫曾批評過的一種過於狹窄及咬文嚼字的解釋方法。
一個合法但更合理、更全面對「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解釋,就是由委員會的每一名委員去直接提名參選人,若一名參選人能取得一定數目的的提名後,他就應可以成功被提名。要符合胡漢清提出要有公開及公平的程序,及給與提名委員會實質功能來進行提名,那也不太難。我們同樣可以規定委員會的委員在作出提名前,必須先參與一個參選人的公開推介會議,讓所有參選人向委員會全體委員提出政綱以爭取獲得委員的個別提名。但在這法定的參選人與全體委員面見程序後,不一定要經過胡漢清所說的那種實質是預選的民主程序去提名,而仍可採用公開的定額提名程序來進行提名。
第三、如胡漢清引述的法學權威 Ronald Dworkin所言,在詮釋憲法條文時,當找一個能與該憲法的背景價值相契合的解釋。但他提出對「民主程序」的理解又如何能與《基本法》及香港尊崇的背景價值契合呢?《基本法》關於民主及普選的條文,都是處於《基本法》所包括的國際人權公約及過去法院對政治權利的解釋的詮釋環境價值內的。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 條保障香港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和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依胡漢清建議的程序來提名,一位得到大多數香港公民支持的參選人,有可能在提名的程序就被篩選出去,因他得不到委員會全體委員中的大多數提名為候選人。那我們怎能說公民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得到尊重呢?那樣的選舉又怎能說是普遍的和平等的的選舉呢?結果就是以一個所謂民主的程序來提名,卻產生出一個不民主的選舉,那一套提名程序還可以說是民主的程序嗎?
因此胡漢清的解釋並不必然是要採用的法律解釋,亦有其他的法律解釋都是同樣能符合《基本法》條文的字面意思的。最終選取那一個法律解釋就不能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政治抉擇了。
但我的憂慮是香港愈多人能提出法律理據去指出胡漢清的建議不當,但因他的說法至少是《基本法》所可能包括的眾多法律解釋的一個,那人大常委會就有更大可能性會以釋法來平息香港各界對《基本法》中「按民主程序提名」的條文的法律爭議了。過去三次的釋法,其實都是把政治爭議以法律觀點重新包裝,把原是政治的爭議定性為法律爭議,讓法律為政治開路。當然這可能並非胡漢清的原意,但我不知道他是否希望見到另一次釋法呢?
胡漢清的法律辯論技巧,不容置疑是非常高超。他以泛民之矛攻泛民之盾,若泛民要求民主普選時要「一人一票」,那麼在通過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那泛民就不能不也得接受要以「一人一票」來進行了。
當然胡漢清的建議是符合《基本法》的明確規定,是有關法律條文所採用的文字字面所可能承載的意思。但憲法的條文在很多情況下,只會定下一個合法性的範圍,不過在這範圍下卻可以有超過一個都是合乎法律的解釋。但為何只有胡漢清的理解才是唯一正確或是必要選取的理解呢?按法律文字去理解,胡漢清的建議存在至少幾個問題。
第一、從法律字詞的概念定義的角度去看,胡漢清理解「民主」就是「一人一票」,但他的理據卻有問題。因《基本法》對「民主」沒有下定義,故我們只能如胡漢清那樣以一般人對「民主」的理解來解釋。但學過政治學ABC 的也知道,「一人一票」是「民主」的基本,但不是全部;是「民主」的開始,卻不是「民主」的終結。在「一人一票」之上,要建構「民主」還得要確保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都得到同樣的保障。
胡漢清對「民主」的理解就並不能保障委員會中少數人的意見得到充份的反映,因他的方法理論上是可以讓委員會的一半委員加一名就可把其餘所有委員的提名權剝奪了。
第二、法律的字詞必須放在它的上文下理去理解。胡漢清不斷說「民主程序」要「一人一票」,但卻忽略了「民主程序」是關乎「提名」的。甚麼是提名呢?提名肯定不是預選或選舉,提名只是在選舉前產生候選人的一個程序。胡漢清建議的「民主程序」其實不是要「提名」,而實質是要「預選」。他以「民主」的理解去把「提名」二字隱藏或是扭曲了,這種解釋的方法可能正是前終審法院法官列顯倫曾批評過的一種過於狹窄及咬文嚼字的解釋方法。
一個合法但更合理、更全面對「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解釋,就是由委員會的每一名委員去直接提名參選人,若一名參選人能取得一定數目的的提名後,他就應可以成功被提名。要符合胡漢清提出要有公開及公平的程序,及給與提名委員會實質功能來進行提名,那也不太難。我們同樣可以規定委員會的委員在作出提名前,必須先參與一個參選人的公開推介會議,讓所有參選人向委員會全體委員提出政綱以爭取獲得委員的個別提名。但在這法定的參選人與全體委員面見程序後,不一定要經過胡漢清所說的那種實質是預選的民主程序去提名,而仍可採用公開的定額提名程序來進行提名。
第三、如胡漢清引述的法學權威 Ronald Dworkin所言,在詮釋憲法條文時,當找一個能與該憲法的背景價值相契合的解釋。但他提出對「民主程序」的理解又如何能與《基本法》及香港尊崇的背景價值契合呢?《基本法》關於民主及普選的條文,都是處於《基本法》所包括的國際人權公約及過去法院對政治權利的解釋的詮釋環境價值內的。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 條保障香港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和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依胡漢清建議的程序來提名,一位得到大多數香港公民支持的參選人,有可能在提名的程序就被篩選出去,因他得不到委員會全體委員中的大多數提名為候選人。那我們怎能說公民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得到尊重呢?那樣的選舉又怎能說是普遍的和平等的的選舉呢?結果就是以一個所謂民主的程序來提名,卻產生出一個不民主的選舉,那一套提名程序還可以說是民主的程序嗎?
因此胡漢清的解釋並不必然是要採用的法律解釋,亦有其他的法律解釋都是同樣能符合《基本法》條文的字面意思的。最終選取那一個法律解釋就不能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政治抉擇了。
但我的憂慮是香港愈多人能提出法律理據去指出胡漢清的建議不當,但因他的說法至少是《基本法》所可能包括的眾多法律解釋的一個,那人大常委會就有更大可能性會以釋法來平息香港各界對《基本法》中「按民主程序提名」的條文的法律爭議了。過去三次的釋法,其實都是把政治爭議以法律觀點重新包裝,把原是政治的爭議定性為法律爭議,讓法律為政治開路。當然這可能並非胡漢清的原意,但我不知道他是否希望見到另一次釋法呢?
2007年7月4日 星期三
香港發展憲政的目的及意義
憲政就是透過憲法,以法治、民主選舉和程序、權力分立及人權法來規限政府的權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從世界其他國家發展憲政的經驗,憲政較其他管治模式有以下的好處:一、政府權力能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交替。二、政府權力不會被某種力量長期把持,使本是良好的管治者因長期地擁有權力而出現腐化,致出現濫用公權來謀私利或保存自己的權位。
三、憲政能有較好的自我調節機制,使不良或不善的管治被約朿,或使其終結及替換。四、憲政使管治者與被管治者之間的分界拉近,使管治較能合符整體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五、活在憲政下的人能在多元的環境下,有更大的空間去自我發揮和自我體現,更符合人類的價值及尊嚴。
當然憲政並不完美,但卻是人類社會發展至令較理想的管治模式。而實踐憲政的具體安排亦會有很大的差異,要讓憲政成功亦要有一定的社會土壤。不過,任何憲政模式的精神,其終極關注都必還是人而非體制本身。若我們同意憲政對現代管治的重要性,那麼我們接著要問的是如何在香港和中國發展憲政。
上星期我檢討了特區在第一個十年十項重大的憲政事年,從當中其實我們已可看到在過去十年主導香港憲政發展的一些關鍵因素。在總結了這些經驗後,我們才可以為特區在第二個十年,繼續發展憲政作出規劃。
第一個關鍵因素是在香港建設憲政其實是為了甚麼。是為了香港?為了一國兩制?還是為了中國?我相信攪不清香港憲政的根本目的就不能令香港的憲政發展有甚可觀之處。
憲政若是最終為了香港,那不單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得受規限,那連中央政府對港的權力也應受到規限。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中裁決香港法院有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的立法行為進行覆檢看是否符合《基本法》,就是反映出這一種憲政為香港的想法。雖然規限的形式不一定要以終審法院所提的那種司法違憲審查模式,但憲政為香港的想法就不能接受現在只靠中央政府自我約制的模式來達到。
當然,這一種想法相信現在連終審法院應也知道是不可行及在現階段不可能的了。從吳邦國委員長最近的發言,我們已可清楚看到香港能否有憲政、甚麼樣的憲政、和多大程度的憲政都是必須在中央所授權的範圍內的。中央亦可隨時收回或收緊這個範圍。這其實就是香港憲政為一國兩制的想法。香港憲政只能在一國兩制的前設及限線下來發展。有些人可能覺得這與真正的憲政是存在矛盾的,因中央對港的管治權力並不受到制約,甚至認為這樣的憲政根本不是憲政。
但我們可以換另一個角度去看。在香港發展憲政與在一個獨立國家實踐憲政不同,亦因中國作為香港的主權國在憲政發展上仍屬初階,故香港的憲政無可避免地是不完美的。但香港發展憲政卻可以視作為中國發展憲政的一個試點。那麼即使香港憲政要在中央授權的局限下來實踐,雖並未達完整的憲政理想,但我們也是可以看到其中具有積極意義的一面。換句話說,我們可以用較正面的角度去看這些局限。
不過,要使這目標能達成,那麼要在香港發展憲政就必須取得中央的信任,讓中央明白香港的憲政發展不會威脅中央的主權,亦不會損害特區政府的有效施政,反過來是能為中國未來的政治改革和憲政發展提供重要的第一手參考。
當然這亦需要中央調較其對香港憲政以至中國發展憲政的看法,能讓香港在不超越中央主權的前題下,可以有更大的自主空間去發展憲政。而在這過程中所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具體管治問題,也可以看為是實踐憲政所必須經過的陣痛,是香港憲政作為中國經驗的一部份。故此,中央亦同樣可以用較正面的角度去看香港在實踐憲政時所出現的問題,甚至包括一些對中央政府的挑戰及不敬。
第二個關鍵因素是香港的各個憲政機構如行政長官、行政部門、立法會及司法機關,與香港內部各利益集團及公民社會是否都認同要建設香港的憲政。過去十年,多個例子都是一些本應在香港可透過香港的憲政制度解決的問題,卻不必要地把中央也捲了進去,使原先只是香港內部的分歧變成了中港之間的矛盾,令問題更加複雜。
因此要進一步發展香港的憲政,香港內部必須在此取得共識,各方不應只著眼於自己的利益及權力,而要用更宏觀的角度去看全局,看到實踐憲政對香港及中國的長遠意義。其實這也是回到第一個關鍵因素,憲政不是要使某些政治利益得以抬頭,也不是要威脅或奪去某一些政治利益的既有地位。在香港實踐憲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香港實踐憲政的經驗為國家未來發展憲政作一參考。
若大家能看到這一點,我們就可以明白政黨之間有分歧是憲政社會所會有的必然現象,行政與立法之間有衝突亦是憲政制度的健康現象,司法監察行政及立法亦是憲政內置的自我調節矛盾的機制。只要分歧的各方,不會以破壞憲政制度及不尊重人類尊嚴的方式來實踐其政治理想,那都是憲政所可以容許的。當然分歧各方若能放下成見或一些既有的看法,以更多的對話、包容、妥協、信任、及寬恕來處理大家的分歧,那麼香港憲政所能達致的程度就可以更加理想,所累積起的憲政經驗對中國未來的憲政發展的作用就可以更加大了。
三、憲政能有較好的自我調節機制,使不良或不善的管治被約朿,或使其終結及替換。四、憲政使管治者與被管治者之間的分界拉近,使管治較能合符整體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五、活在憲政下的人能在多元的環境下,有更大的空間去自我發揮和自我體現,更符合人類的價值及尊嚴。
當然憲政並不完美,但卻是人類社會發展至令較理想的管治模式。而實踐憲政的具體安排亦會有很大的差異,要讓憲政成功亦要有一定的社會土壤。不過,任何憲政模式的精神,其終極關注都必還是人而非體制本身。若我們同意憲政對現代管治的重要性,那麼我們接著要問的是如何在香港和中國發展憲政。
上星期我檢討了特區在第一個十年十項重大的憲政事年,從當中其實我們已可看到在過去十年主導香港憲政發展的一些關鍵因素。在總結了這些經驗後,我們才可以為特區在第二個十年,繼續發展憲政作出規劃。
第一個關鍵因素是在香港建設憲政其實是為了甚麼。是為了香港?為了一國兩制?還是為了中國?我相信攪不清香港憲政的根本目的就不能令香港的憲政發展有甚可觀之處。
憲政若是最終為了香港,那不單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得受規限,那連中央政府對港的權力也應受到規限。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中裁決香港法院有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的立法行為進行覆檢看是否符合《基本法》,就是反映出這一種憲政為香港的想法。雖然規限的形式不一定要以終審法院所提的那種司法違憲審查模式,但憲政為香港的想法就不能接受現在只靠中央政府自我約制的模式來達到。
當然,這一種想法相信現在連終審法院應也知道是不可行及在現階段不可能的了。從吳邦國委員長最近的發言,我們已可清楚看到香港能否有憲政、甚麼樣的憲政、和多大程度的憲政都是必須在中央所授權的範圍內的。中央亦可隨時收回或收緊這個範圍。這其實就是香港憲政為一國兩制的想法。香港憲政只能在一國兩制的前設及限線下來發展。有些人可能覺得這與真正的憲政是存在矛盾的,因中央對港的管治權力並不受到制約,甚至認為這樣的憲政根本不是憲政。
但我們可以換另一個角度去看。在香港發展憲政與在一個獨立國家實踐憲政不同,亦因中國作為香港的主權國在憲政發展上仍屬初階,故香港的憲政無可避免地是不完美的。但香港發展憲政卻可以視作為中國發展憲政的一個試點。那麼即使香港憲政要在中央授權的局限下來實踐,雖並未達完整的憲政理想,但我們也是可以看到其中具有積極意義的一面。換句話說,我們可以用較正面的角度去看這些局限。
不過,要使這目標能達成,那麼要在香港發展憲政就必須取得中央的信任,讓中央明白香港的憲政發展不會威脅中央的主權,亦不會損害特區政府的有效施政,反過來是能為中國未來的政治改革和憲政發展提供重要的第一手參考。
當然這亦需要中央調較其對香港憲政以至中國發展憲政的看法,能讓香港在不超越中央主權的前題下,可以有更大的自主空間去發展憲政。而在這過程中所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具體管治問題,也可以看為是實踐憲政所必須經過的陣痛,是香港憲政作為中國經驗的一部份。故此,中央亦同樣可以用較正面的角度去看香港在實踐憲政時所出現的問題,甚至包括一些對中央政府的挑戰及不敬。
第二個關鍵因素是香港的各個憲政機構如行政長官、行政部門、立法會及司法機關,與香港內部各利益集團及公民社會是否都認同要建設香港的憲政。過去十年,多個例子都是一些本應在香港可透過香港的憲政制度解決的問題,卻不必要地把中央也捲了進去,使原先只是香港內部的分歧變成了中港之間的矛盾,令問題更加複雜。
因此要進一步發展香港的憲政,香港內部必須在此取得共識,各方不應只著眼於自己的利益及權力,而要用更宏觀的角度去看全局,看到實踐憲政對香港及中國的長遠意義。其實這也是回到第一個關鍵因素,憲政不是要使某些政治利益得以抬頭,也不是要威脅或奪去某一些政治利益的既有地位。在香港實踐憲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香港實踐憲政的經驗為國家未來發展憲政作一參考。
若大家能看到這一點,我們就可以明白政黨之間有分歧是憲政社會所會有的必然現象,行政與立法之間有衝突亦是憲政制度的健康現象,司法監察行政及立法亦是憲政內置的自我調節矛盾的機制。只要分歧的各方,不會以破壞憲政制度及不尊重人類尊嚴的方式來實踐其政治理想,那都是憲政所可以容許的。當然分歧各方若能放下成見或一些既有的看法,以更多的對話、包容、妥協、信任、及寬恕來處理大家的分歧,那麼香港憲政所能達致的程度就可以更加理想,所累積起的憲政經驗對中國未來的憲政發展的作用就可以更加大了。
2007年6月30日 星期六
基督徒在多元社會的的公共角色
基督徒
基督徒相信神創造了這世界和人類,但因人犯罪而與神隔絕了。神道成肉身;為所有人的罪死在十架上,讓人得著救贖,得以與神重新建立關係。世界將會有一終結,而神會審判世界。基督徒相信這些都是真理,不因人是否接受而改變它們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些真理還包括了一套判別人類行為善惡的標準。
多元社會
但基督徒在現世代是身處一個多元的社會,而多元社會的意思是指社會內其他的人不一定認同基督徒所信受的真理;或相信與基督徒所信受的真理有衝突的另一套真理;或根本不認為這世界可以有客觀存在的真理。多元社會中的其他人也會對基督徒所推崇的善惡標準有不同的看法。
在這樣的多元社會,由於人與人之間對真理的詮釋會很不同,故在處理整個社會的問題時,出現了以那一些人的真理信念為依據的問題。為了使涉及整體社會的決定能為多元社會中所有人或大部份人接受,那就必須以所有人都接受的準則去作出這些決定。這種涉及整體社會制度或規則的決定就是通常被說為屬於公共領域的問題。要說基督徒的公共角色,那就是說基督徒在這公共領域中可以有甚麼角色。
不過這只是以一種較狹義的方法去理解基督徒的公共角色,若我們以廣義去理解基督徒的公共角色,所有在基督徒群體以外,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之間能產生關係的領域都屬公共領域(如基督徒在所擔當的工作崗位或基督徒進行的學術研究),基督徒都可以有相應的公共角色的。
並不公共
在此多元的社會,對應廣或狹的公共領域,基督徒可以有不同的方式看待他的公共角色。一、基督徒可以選擇把自己與這多元社會儘量隔離,只活在與自己信念相同的群體中。那其實是基督徒放棄了他的公共角色。二、基督徒另一個選擇是把自己分割成兩個「我」,一個「我」活在基督徒群體中,以基督徒信念為其生活依據;另一個「我」活在這群體以外的世界,但純然以多元社會的準則為其生活的依據。作為一個個人,這人在這社會仍可以有其公共的角色,但他所扮演的只是作為一個公民的公共角色,而不可以稱為基督徒的公共角式。
三、基督徒不是以其「公民的我」,而是以那「信徒的我」(可能從表面去看他並非是「信徒的我」) 去與其他人交往,目的是為了把其他人改變成為基督徒。雖然這行為是在基督徒群體以外進行,但這不可以說是基督徒的公共角色,因基督徒的著眼點還是他所屬的基督徒群體,與其他人交往的目的只是要把其他人帶進它所屬的群體。
並不多元
四、基督徒要把社會的制度和規則改變成為一個是以基督徒信念為主導的社會,並且是適用於所有其他人包括了不是基督徒的人。這樣基督徒的確是進入了公民領域,但這並不算是基督徒在多元社會中的公共角色,因這社會可能會不再是多元的社會。
很多現今是多元的社會,其社會的制度和規則卻有著很多基督徒信念特點。這是因為它們這些制度和規則都是在那社會還是由基督徒主導的時代已建立起來的,只是現今的多元社會還未把它改變而已。基督徒在這些多元社會的角色就是阻止多元社會把這些深受基督徒信念影響的制度和規則改變,把這些反映出基督信念的特念排除出去。嚴格來說,這也不算是基督徒在多元社會中的公共角色,因基督徒在公共領域所作的並非是為了那多元社會,而是為了維持基督徒信念仍殘留在這多元社會的主導地位。
分析至此,我們是還未找到真正算是基督徒在多元社會的公共角色。若基督徒所思量的只是上述的幾點,那基督徒就還未能找到他在多元社會中可以有的公共角色。
多元及公共(廣義)
五、基督徒以其宗教信念來與社會裏的其他人交往,以基督的愛去服待他們如關懷貧窮的人。但與之前的方式不同的是他主要並不是為了要改變被服待的人要使他們也成為基督徒,他只是在多元社會中實踐其宗教信念。這才可以說是真正的進入了基督徒的公共角色,而這是發生廣義層面上的公共領域,故是基督徒在廣義層面的公共角色,因這交往並不直接涉及制定或改變社會的制度及規則。
其他人可能因著基督徒所作的,不是接受了那指引基督徒如此作的宗教信念,而是因著基督徒的無私付出行為,而學效或至少欣賞接納基督徒所作的。這在廣義層面的公共領域是會產生一種改變,並不必然會直接反映在社會制度或規則上,但在那承托社會制度和規則的社會文化裏,卻會產生一種深遠的影響。這一種公共角色可稱為文化塑造者的角色。
多元及公共(狹義)
六、但這不是說基督徒不可以依據其宗教信念去影響多元社會中的其他人,讓他們接受由他提出來的方法和原則來設計社會制度和制定的規則。不過,他卻不會依仗基督徒過去在這社會因著政治或武裝力量而曾經擁有過的主導地位,去脅迫其他人去接受他的建議。
基督徒在多元社會的公共角色就是以其他人能明白的語言,不用其他人先接受他信仰的前設,向其他人建議一個與他的宗教信念相符的社會制度和規則。雖然這建議可能是源自他的宗教信念,但透過相互尊重的討論和交流,儘能力使其他人都可以欣賞及接受這建議是能解決多元社會中所有人碰到的共同問題的最好解決方法。我們可稱基督徒在多元社會這樣的公共角色為解難者的角色。
七、要達成這解難者的角色,我們可能還要進一步深化基督徒在廣義層面及狹義的公共角色。要使基督徒所提出的建議能既符合其宗教信念,亦能解決多元社會共同面對的問題,那麼這解決方法就必須透過整合基督信仰與學術研究才能發展出來。這可稱基督徒的學術探索者的角色,是在廣義層面的公共領域中發生的。
八、但要把學術研究轉化為實質的政策建議,那基督徒還要進一步進入狹義層面的公共領域,提出實際能解決多元社會共同面對問題的解決方案,這可稱為基督徒的政策建議者的角色。
若這建議為多元社會所接納,雖然其執行不必然要由基督徒來負責,但亦不排除基督徒可擔起此職責,但即使是由基督徒來作,他在施政時所執行的必然是那由多元社會所共同接受了的方案,也不可以透過他的權位去實踐他自己認為是對的方案。因此在此層面,即使政府官員是基督徒,他反而沒有任何獨特的基督徒公共角色。
接受多元
九、有時候,提出解決方案的並不一定是基督徒,基督徒也不必然比非基督徒更能提出解決多元社會共同面對的問題的解決方案。由其他人所提出的方案,基督徒亦可以積極參與討論,在相互尊重的前題下,以其宗教信念為依據提出反建議或改良的建議。這也可以是基督徒實踐學術探索者和政策建議者的公共角色的方法。即使基督沒有更好的建議,至少基督徒還可以在狹義層面的公共領域裏作一個參與者的角色。
十、由其他人提出並最終被多元社會接納的方案,卻有可能與基督徒的宗教念不相符,甚或有明確衝突的。若這決策過程及結果並不損害社會的多元性,即基督徒不會失卻了在公共領域繼續自由信奉及實踐其宗教信念的話,那基督徒仍是要接受這解決方案並儘能力遵守它的要求。這是基督徒守法者的角色。
捍衛多元
十一、但若由其他人所提出的解決方法是會損害到社會的多元性,除了提出這方法的人外,在多元社會的所有其他人(包括基督徒),都有可能因這制度和規則而會失去他們在公共領域甚或私人領域繼續自由信奉及實踐其信念包括了宗教的信念,那基督徒就不能繼續作守法者了。
提出這種要消除多元社會的方法的人可能是依仗他們的政治或武裝力量來脅迫所有其他人接受這方法。在這時候基督徒的公共角色就是要站出來向所有人發出警號,提醒所有其他人必須要一齊起來阻止有人要把多元社會單一化的行動。這是基督徒守望者的角色。
十二、但若社會的多元性已受到嚴重威脅及壓制,甚或已經在消亡中,基督徒當本著其宗教信念,挑戰那要把社會單一化的霸權,甚至付上生命。基督徒這樣作的最終目標是要使社會回復多元性,而不是要把基督信仰取代那要把社會單一化的霸權的專制地位。這就是基督徒抗爭者的角色。
結論
上述提出基督徒在多元社會的公共領域中,在廣義及狹義的理解下,及在不同的環境下,是可以有多種的公共角色的,包括了:文化塑造者、解難者、學術探索者、政策建議者、參與者、守法者、守望者和抗爭者。
但這不是說所有基督徒都會進入公共領域(不過難以想像在現世代基督徒能不進入公共領域);也不是說所有基督徒在公共領域都一定要有公共角色;亦不是那一個基督徒的公共角色必然比其他的公共角色更優越或正確;及不是說要基督徒都要同時擔當所有的公共角色。
對基督徒來說,最重要還是我們當看神所對我們個別的呼召。不過,我還是相信,在現今這多元的世代,在我們所處的多元社會的公共的領域(廣義或狹義),神還是希望每一個基督徒能或多或少扮演一些角色的,只是我們過去可能看不見神這心意而已。
基督徒相信神創造了這世界和人類,但因人犯罪而與神隔絕了。神道成肉身;為所有人的罪死在十架上,讓人得著救贖,得以與神重新建立關係。世界將會有一終結,而神會審判世界。基督徒相信這些都是真理,不因人是否接受而改變它們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些真理還包括了一套判別人類行為善惡的標準。
多元社會
但基督徒在現世代是身處一個多元的社會,而多元社會的意思是指社會內其他的人不一定認同基督徒所信受的真理;或相信與基督徒所信受的真理有衝突的另一套真理;或根本不認為這世界可以有客觀存在的真理。多元社會中的其他人也會對基督徒所推崇的善惡標準有不同的看法。
在這樣的多元社會,由於人與人之間對真理的詮釋會很不同,故在處理整個社會的問題時,出現了以那一些人的真理信念為依據的問題。為了使涉及整體社會的決定能為多元社會中所有人或大部份人接受,那就必須以所有人都接受的準則去作出這些決定。這種涉及整體社會制度或規則的決定就是通常被說為屬於公共領域的問題。要說基督徒的公共角色,那就是說基督徒在這公共領域中可以有甚麼角色。
不過這只是以一種較狹義的方法去理解基督徒的公共角色,若我們以廣義去理解基督徒的公共角色,所有在基督徒群體以外,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之間能產生關係的領域都屬公共領域(如基督徒在所擔當的工作崗位或基督徒進行的學術研究),基督徒都可以有相應的公共角色的。
並不公共
在此多元的社會,對應廣或狹的公共領域,基督徒可以有不同的方式看待他的公共角色。一、基督徒可以選擇把自己與這多元社會儘量隔離,只活在與自己信念相同的群體中。那其實是基督徒放棄了他的公共角色。二、基督徒另一個選擇是把自己分割成兩個「我」,一個「我」活在基督徒群體中,以基督徒信念為其生活依據;另一個「我」活在這群體以外的世界,但純然以多元社會的準則為其生活的依據。作為一個個人,這人在這社會仍可以有其公共的角色,但他所扮演的只是作為一個公民的公共角色,而不可以稱為基督徒的公共角式。
三、基督徒不是以其「公民的我」,而是以那「信徒的我」(可能從表面去看他並非是「信徒的我」) 去與其他人交往,目的是為了把其他人改變成為基督徒。雖然這行為是在基督徒群體以外進行,但這不可以說是基督徒的公共角色,因基督徒的著眼點還是他所屬的基督徒群體,與其他人交往的目的只是要把其他人帶進它所屬的群體。
並不多元
四、基督徒要把社會的制度和規則改變成為一個是以基督徒信念為主導的社會,並且是適用於所有其他人包括了不是基督徒的人。這樣基督徒的確是進入了公民領域,但這並不算是基督徒在多元社會中的公共角色,因這社會可能會不再是多元的社會。
很多現今是多元的社會,其社會的制度和規則卻有著很多基督徒信念特點。這是因為它們這些制度和規則都是在那社會還是由基督徒主導的時代已建立起來的,只是現今的多元社會還未把它改變而已。基督徒在這些多元社會的角色就是阻止多元社會把這些深受基督徒信念影響的制度和規則改變,把這些反映出基督信念的特念排除出去。嚴格來說,這也不算是基督徒在多元社會中的公共角色,因基督徒在公共領域所作的並非是為了那多元社會,而是為了維持基督徒信念仍殘留在這多元社會的主導地位。
分析至此,我們是還未找到真正算是基督徒在多元社會的公共角色。若基督徒所思量的只是上述的幾點,那基督徒就還未能找到他在多元社會中可以有的公共角色。
多元及公共(廣義)
五、基督徒以其宗教信念來與社會裏的其他人交往,以基督的愛去服待他們如關懷貧窮的人。但與之前的方式不同的是他主要並不是為了要改變被服待的人要使他們也成為基督徒,他只是在多元社會中實踐其宗教信念。這才可以說是真正的進入了基督徒的公共角色,而這是發生廣義層面上的公共領域,故是基督徒在廣義層面的公共角色,因這交往並不直接涉及制定或改變社會的制度及規則。
其他人可能因著基督徒所作的,不是接受了那指引基督徒如此作的宗教信念,而是因著基督徒的無私付出行為,而學效或至少欣賞接納基督徒所作的。這在廣義層面的公共領域是會產生一種改變,並不必然會直接反映在社會制度或規則上,但在那承托社會制度和規則的社會文化裏,卻會產生一種深遠的影響。這一種公共角色可稱為文化塑造者的角色。
多元及公共(狹義)
六、但這不是說基督徒不可以依據其宗教信念去影響多元社會中的其他人,讓他們接受由他提出來的方法和原則來設計社會制度和制定的規則。不過,他卻不會依仗基督徒過去在這社會因著政治或武裝力量而曾經擁有過的主導地位,去脅迫其他人去接受他的建議。
基督徒在多元社會的公共角色就是以其他人能明白的語言,不用其他人先接受他信仰的前設,向其他人建議一個與他的宗教信念相符的社會制度和規則。雖然這建議可能是源自他的宗教信念,但透過相互尊重的討論和交流,儘能力使其他人都可以欣賞及接受這建議是能解決多元社會中所有人碰到的共同問題的最好解決方法。我們可稱基督徒在多元社會這樣的公共角色為解難者的角色。
七、要達成這解難者的角色,我們可能還要進一步深化基督徒在廣義層面及狹義的公共角色。要使基督徒所提出的建議能既符合其宗教信念,亦能解決多元社會共同面對的問題,那麼這解決方法就必須透過整合基督信仰與學術研究才能發展出來。這可稱基督徒的學術探索者的角色,是在廣義層面的公共領域中發生的。
八、但要把學術研究轉化為實質的政策建議,那基督徒還要進一步進入狹義層面的公共領域,提出實際能解決多元社會共同面對問題的解決方案,這可稱為基督徒的政策建議者的角色。
若這建議為多元社會所接納,雖然其執行不必然要由基督徒來負責,但亦不排除基督徒可擔起此職責,但即使是由基督徒來作,他在施政時所執行的必然是那由多元社會所共同接受了的方案,也不可以透過他的權位去實踐他自己認為是對的方案。因此在此層面,即使政府官員是基督徒,他反而沒有任何獨特的基督徒公共角色。
接受多元
九、有時候,提出解決方案的並不一定是基督徒,基督徒也不必然比非基督徒更能提出解決多元社會共同面對的問題的解決方案。由其他人所提出的方案,基督徒亦可以積極參與討論,在相互尊重的前題下,以其宗教信念為依據提出反建議或改良的建議。這也可以是基督徒實踐學術探索者和政策建議者的公共角色的方法。即使基督沒有更好的建議,至少基督徒還可以在狹義層面的公共領域裏作一個參與者的角色。
十、由其他人提出並最終被多元社會接納的方案,卻有可能與基督徒的宗教念不相符,甚或有明確衝突的。若這決策過程及結果並不損害社會的多元性,即基督徒不會失卻了在公共領域繼續自由信奉及實踐其宗教信念的話,那基督徒仍是要接受這解決方案並儘能力遵守它的要求。這是基督徒守法者的角色。
捍衛多元
十一、但若由其他人所提出的解決方法是會損害到社會的多元性,除了提出這方法的人外,在多元社會的所有其他人(包括基督徒),都有可能因這制度和規則而會失去他們在公共領域甚或私人領域繼續自由信奉及實踐其信念包括了宗教的信念,那基督徒就不能繼續作守法者了。
提出這種要消除多元社會的方法的人可能是依仗他們的政治或武裝力量來脅迫所有其他人接受這方法。在這時候基督徒的公共角色就是要站出來向所有人發出警號,提醒所有其他人必須要一齊起來阻止有人要把多元社會單一化的行動。這是基督徒守望者的角色。
十二、但若社會的多元性已受到嚴重威脅及壓制,甚或已經在消亡中,基督徒當本著其宗教信念,挑戰那要把社會單一化的霸權,甚至付上生命。基督徒這樣作的最終目標是要使社會回復多元性,而不是要把基督信仰取代那要把社會單一化的霸權的專制地位。這就是基督徒抗爭者的角色。
結論
上述提出基督徒在多元社會的公共領域中,在廣義及狹義的理解下,及在不同的環境下,是可以有多種的公共角色的,包括了:文化塑造者、解難者、學術探索者、政策建議者、參與者、守法者、守望者和抗爭者。
但這不是說所有基督徒都會進入公共領域(不過難以想像在現世代基督徒能不進入公共領域);也不是說所有基督徒在公共領域都一定要有公共角色;亦不是那一個基督徒的公共角色必然比其他的公共角色更優越或正確;及不是說要基督徒都要同時擔當所有的公共角色。
對基督徒來說,最重要還是我們當看神所對我們個別的呼召。不過,我還是相信,在現今這多元的世代,在我們所處的多元社會的公共的領域(廣義或狹義),神還是希望每一個基督徒能或多或少扮演一些角色的,只是我們過去可能看不見神這心意而已。
2007年6月27日 星期三
特區十年:十大憲政事件
在過去的十年,香港的憲政經歷風風雨雨。我把我認為十項對香港憲政影響最大的事件列出,並把它們對香港憲政的影響作簡單的評析。當中每一項事件可能是由一項事件引發但同時牽涉多項其他事件,我會視乎各事件本身對憲政影響是否具獨立的意義,而決定是否把事件獨立列出還是與其他相關聯的事件一併列為一項事件。這十項事件是依時序列出,而不是依其對憲政的重要性。
一、張子強案
張子強及其同黨都是香港居民,他們在香港及內地都有犯罪行為。在內地落網後,內地法院在審理他們的違法行為時,不單是他們在內地的犯罪行為,也包括了他們在香港所作的犯罪行為。在同期,也有另一案件《李育輝》案,是一個內地居民在香港作出犯罪行為逃回內地,內地法院亦對他在港的犯罪行為作出審判。
這兩案件突顯了香港和內地對《基本法》處理特區及內地法院司法管轄權衝突有不同的理解。兩地在法律概念及執行上的分歧在這事件首次出現,而同樣的分歧在以後不斷重複,到現在還未得解決。另一點關鍵的影響是看到特區政府在處理這種中、港衝突時,顯得進退失據,並未能站在香港一方的立場向內地相關部門為香港爭取最大的利益,反而是以內地的觀點來合理化其缺失。同樣的問題在過去十年也是不斷重複。
二、胡仙案
胡仙所控制的報業集團中幾位負責人被刑事起訴。胡仙牽涉其中,但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起訴不符公共利益為由,對胡仙不予起訴。司長所提出的理據不能令公眾信服,令人懷疑胡仙是因著她與中央及特首的關係而享有免被起訴的特權,衝擊了港人對特區政府維護法治的信心。
三、內地子女居留權的爭議
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是否享有香港的居留權,當中涉及的複雜憲法和法律爭議包括:《基本法》的性質,《基本法》的解釋原則、特區法院的司法權限、《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解釋、《基本法》條文出現衝突時的處理原則、法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的要求、臨時立法會的合憲性、人權法的地位、及《入境條例》相關條文的合憲性等。
終審法院在九九年的《吳嘉玲》案首次處理涉及《基本法》的訴訟,對上述眾多問題作出裁決,對香港的憲政具有深遠的意義。雖然有一些決定因著中央政府的決定而被改變了,但終審法院在這案件開展了其作為一憲法法庭的學習之路。
從之後面對四大護法的批評、釋法及處理其他涉及居留權和《基本法》其他條文的訴訟,終審法院不斷調較其憲制職能,這十年來累積起不少在香港這獨特的憲政環境中實踐憲政的寳貴經驗。
四、四大護法
在《吳嘉玲》案中,終審法院裁決香港法院有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的立法行為進行覆檢看是否符合《基本法》。這即時引來四位曾參與《基本法》起草的內地法律專家提出猛烈的批評。也開了中央先以法律專家為先鋒,把涉及《基本法》的爭議都以法律問題來定性,然後透過內地法律專家的言論來為中央政府的政治決定開路的先例。在之後,四大護法有所更替,但每當中、港對《基本法》條文出現不同理解時,中央都是以這種方法來應對。
在四大護法的壓力下,特區政府破先例地要求法院浧清已作出了的裁決,而法院亦破先例地作出了浧清。這是特區法院作為普通法法庭第一次領略到中國法制與普通法法制的差別,也第一次深切體會到香港法制只是中國法制下的一部份而帶來的司法局限。
五、第一次釋法
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中判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的居留權。特區政府認為終審法院對相關的《基本法》條文的立法原意的理解是錯誤的,並因判決會對香港社會造成不能承受的壓力,要求國務院協助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區政府的要求對《基本法》作出了解釋,實質上把終審法院的裁決推翻了。
這一次釋法是香港有史以來第一次法院判決被一項立法解釋所推翻,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也是常委會在沒有如《基本法》所規定在沒有特區法院提請下就釋法,亦是特區行政長官第一次要求中央協助解決一些本屬香港內部事務的問題。
這一次釋法大大改變了香港憲政的生態。香港內部各方包括了特區法院都必須重新掌握中央在香港內部管治所可以扮演的角色。中央亦意識到在香港憲政制度下,釋法那無堅不摧但也是傷己傷人的莫大憲政力量。
六、二十三條立法及七一大遊行
董建華在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後,為要重建強勢政府,先推出高官問責任,然後提出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並設下了立法的時限。但自金融風暴及多番施政失誤後,特區政府的認受性已飽受衝擊,再加上二十三條立法重新挑起港人對中央類似八九天安門的恐懼,導致超過五十萬人上街抗議。雖然上街的人的訴求不一,但七一大遊行無異是自八九年來香港最大規模的民眾運動。
七一大遊行短期的影響是在使自由黨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轉軚,迫使特區政府擱置了立法。但七一大遊行更深遠的影響,是香港的公民社會正式地能成功改變了特區政府的重大決策,改變了港人一向自覺的政治無力感。七一大遊行亦見証了公民社會尤其是當中屬中產的轉化,由以往只關注經濟事務,變得對政治事務更加關心。因此,七一大遊行可以說是香港憲政發展的一個分水嶺。
在七一後,港人對普選的訴求亦大大提升,促使了中央要改變對港的策略。
七、零七零八普選及第二次釋法
因著董建華未能妥善處理香港內部的矛盾,中央擔心董建華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會在零七零八普選的問題上失守,故改變了過去一直採用的被動的治港策略,只是讓特首去代理中央在港的利益。中央採取了主動,先是發動了一輪「愛國者」的輿論攻勢,接著再次運用其釋法權,把港人零七零八普選的希望徹底地破滅。
雖然中央亦有運用過釋法這皇牌武器,但第一次始終是應特區政府之邀,亦只是為處理香港的內部事務作出,但這一次卻是因應著這全新的治港策略而作出的。中央由被動變主動,是對應著香港在七一後所萌生的本土新政治力量。這力量未必是針對中央,但在第二次釋法後,中、港缺乏互信更為突顯,這使香港憲政發展變得愈益困難。
八、董建華辭職及第三次釋法
董下曾上是中央調較治港策略的另外一步。回應董建華認受性低的問題,中央以公務員出身但在港有高民望的曾蔭權替上,也是改變了過去一直認為應由商人治港的管治策略。曾的上台是代表著中央採用了過去殖民地時代成功的公務員治港的管治策略。但中央始終不能一下子就完全信任曾蔭權,故中央把曾的任期定為只是董的餘下任期。
這又引起另一輪的憲政爭議,對因《基本法》條文規定新的行政長官任期應是五年的而提出對任期的質疑,中央依以前多次處理《基本法》的爭議的方法,以護法先行,再以釋法一槌定音。但釋法可以用來達到純政治的目的就更加昭然若揭,這對香港的憲政的破壞實是無以復加。
九、政改五號報告書遭否決
曾蔭權上台後希望透過他與泛民主派有較好的關係,可以成功拉攏香港各方的政治勢力達成共識,及在某程度上拉近中央與泛民主派之間的鴻溝。他提出的政改五號報告書嘗試在釋法所定下的框架下,希望在政制發展上可以取得寸進。但泛民主派堅持零七零八普選的原則而拒絕接受妥協,致五號報告書被否決,零七零八政制原地踏步,憲政即使是寸進的機會也失卻了。
這事件突顯了香港內部矛盾的尖銳性是遠超大家所想。泛民主派對原則的堅持是可以理解,但這也反映政制發展要在香港取得共識是何等的困難。中央與泛民主派之間的差距亦變得更大。但從好的一面去看,這事件可提醒香港各方,在未來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討論時,必須在原則與妥協、個人理想與相互信任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這樣香港的憲政才有望可以開展得到。
十、第三屆特首選舉
雖然零七特首的選舉方式在制度上沒有改變,但因泛民主派能取得一百個選舉委員會的席位,能成功推出梁家傑去挑戰曾蔭權連任,改變了過去兩次特首選舉,都是在候選人取得差不多全部選舉委員提名而自動當選的情況。
公眾更可透過兩次特首候選人的電視辯論,間接地參與了這一次特首選舉,使選舉雖非直選,但卻已帶有了一點兒直選的味道。香港的政治文化及選舉文化因著這次選舉而有了很大的進步,對香港實踐憲政有著雖不是太大,但卻仍是難得的貢獻。
讀者們可能不同意我選取的十項事件就是過去十年對香港憲政影響最大的十項事件,也未必同意我對每項事件對香港憲政的實質影響的評析,但我希望透過對過去十年這十項至少大家都會認同是重大的憲政事件的重新思考,讓我們可以反思香港在未來十年的憲政發展的路向。
一、張子強案
張子強及其同黨都是香港居民,他們在香港及內地都有犯罪行為。在內地落網後,內地法院在審理他們的違法行為時,不單是他們在內地的犯罪行為,也包括了他們在香港所作的犯罪行為。在同期,也有另一案件《李育輝》案,是一個內地居民在香港作出犯罪行為逃回內地,內地法院亦對他在港的犯罪行為作出審判。
這兩案件突顯了香港和內地對《基本法》處理特區及內地法院司法管轄權衝突有不同的理解。兩地在法律概念及執行上的分歧在這事件首次出現,而同樣的分歧在以後不斷重複,到現在還未得解決。另一點關鍵的影響是看到特區政府在處理這種中、港衝突時,顯得進退失據,並未能站在香港一方的立場向內地相關部門為香港爭取最大的利益,反而是以內地的觀點來合理化其缺失。同樣的問題在過去十年也是不斷重複。
二、胡仙案
胡仙所控制的報業集團中幾位負責人被刑事起訴。胡仙牽涉其中,但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起訴不符公共利益為由,對胡仙不予起訴。司長所提出的理據不能令公眾信服,令人懷疑胡仙是因著她與中央及特首的關係而享有免被起訴的特權,衝擊了港人對特區政府維護法治的信心。
三、內地子女居留權的爭議
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是否享有香港的居留權,當中涉及的複雜憲法和法律爭議包括:《基本法》的性質,《基本法》的解釋原則、特區法院的司法權限、《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解釋、《基本法》條文出現衝突時的處理原則、法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的要求、臨時立法會的合憲性、人權法的地位、及《入境條例》相關條文的合憲性等。
終審法院在九九年的《吳嘉玲》案首次處理涉及《基本法》的訴訟,對上述眾多問題作出裁決,對香港的憲政具有深遠的意義。雖然有一些決定因著中央政府的決定而被改變了,但終審法院在這案件開展了其作為一憲法法庭的學習之路。
從之後面對四大護法的批評、釋法及處理其他涉及居留權和《基本法》其他條文的訴訟,終審法院不斷調較其憲制職能,這十年來累積起不少在香港這獨特的憲政環境中實踐憲政的寳貴經驗。
四、四大護法
在《吳嘉玲》案中,終審法院裁決香港法院有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的立法行為進行覆檢看是否符合《基本法》。這即時引來四位曾參與《基本法》起草的內地法律專家提出猛烈的批評。也開了中央先以法律專家為先鋒,把涉及《基本法》的爭議都以法律問題來定性,然後透過內地法律專家的言論來為中央政府的政治決定開路的先例。在之後,四大護法有所更替,但每當中、港對《基本法》條文出現不同理解時,中央都是以這種方法來應對。
在四大護法的壓力下,特區政府破先例地要求法院浧清已作出了的裁決,而法院亦破先例地作出了浧清。這是特區法院作為普通法法庭第一次領略到中國法制與普通法法制的差別,也第一次深切體會到香港法制只是中國法制下的一部份而帶來的司法局限。
五、第一次釋法
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中判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的居留權。特區政府認為終審法院對相關的《基本法》條文的立法原意的理解是錯誤的,並因判決會對香港社會造成不能承受的壓力,要求國務院協助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區政府的要求對《基本法》作出了解釋,實質上把終審法院的裁決推翻了。
這一次釋法是香港有史以來第一次法院判決被一項立法解釋所推翻,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也是常委會在沒有如《基本法》所規定在沒有特區法院提請下就釋法,亦是特區行政長官第一次要求中央協助解決一些本屬香港內部事務的問題。
這一次釋法大大改變了香港憲政的生態。香港內部各方包括了特區法院都必須重新掌握中央在香港內部管治所可以扮演的角色。中央亦意識到在香港憲政制度下,釋法那無堅不摧但也是傷己傷人的莫大憲政力量。
六、二十三條立法及七一大遊行
董建華在當選第二任行政長官後,為要重建強勢政府,先推出高官問責任,然後提出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並設下了立法的時限。但自金融風暴及多番施政失誤後,特區政府的認受性已飽受衝擊,再加上二十三條立法重新挑起港人對中央類似八九天安門的恐懼,導致超過五十萬人上街抗議。雖然上街的人的訴求不一,但七一大遊行無異是自八九年來香港最大規模的民眾運動。
七一大遊行短期的影響是在使自由黨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轉軚,迫使特區政府擱置了立法。但七一大遊行更深遠的影響,是香港的公民社會正式地能成功改變了特區政府的重大決策,改變了港人一向自覺的政治無力感。七一大遊行亦見証了公民社會尤其是當中屬中產的轉化,由以往只關注經濟事務,變得對政治事務更加關心。因此,七一大遊行可以說是香港憲政發展的一個分水嶺。
在七一後,港人對普選的訴求亦大大提升,促使了中央要改變對港的策略。
七、零七零八普選及第二次釋法
因著董建華未能妥善處理香港內部的矛盾,中央擔心董建華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會在零七零八普選的問題上失守,故改變了過去一直採用的被動的治港策略,只是讓特首去代理中央在港的利益。中央採取了主動,先是發動了一輪「愛國者」的輿論攻勢,接著再次運用其釋法權,把港人零七零八普選的希望徹底地破滅。
雖然中央亦有運用過釋法這皇牌武器,但第一次始終是應特區政府之邀,亦只是為處理香港的內部事務作出,但這一次卻是因應著這全新的治港策略而作出的。中央由被動變主動,是對應著香港在七一後所萌生的本土新政治力量。這力量未必是針對中央,但在第二次釋法後,中、港缺乏互信更為突顯,這使香港憲政發展變得愈益困難。
八、董建華辭職及第三次釋法
董下曾上是中央調較治港策略的另外一步。回應董建華認受性低的問題,中央以公務員出身但在港有高民望的曾蔭權替上,也是改變了過去一直認為應由商人治港的管治策略。曾的上台是代表著中央採用了過去殖民地時代成功的公務員治港的管治策略。但中央始終不能一下子就完全信任曾蔭權,故中央把曾的任期定為只是董的餘下任期。
這又引起另一輪的憲政爭議,對因《基本法》條文規定新的行政長官任期應是五年的而提出對任期的質疑,中央依以前多次處理《基本法》的爭議的方法,以護法先行,再以釋法一槌定音。但釋法可以用來達到純政治的目的就更加昭然若揭,這對香港的憲政的破壞實是無以復加。
九、政改五號報告書遭否決
曾蔭權上台後希望透過他與泛民主派有較好的關係,可以成功拉攏香港各方的政治勢力達成共識,及在某程度上拉近中央與泛民主派之間的鴻溝。他提出的政改五號報告書嘗試在釋法所定下的框架下,希望在政制發展上可以取得寸進。但泛民主派堅持零七零八普選的原則而拒絕接受妥協,致五號報告書被否決,零七零八政制原地踏步,憲政即使是寸進的機會也失卻了。
這事件突顯了香港內部矛盾的尖銳性是遠超大家所想。泛民主派對原則的堅持是可以理解,但這也反映政制發展要在香港取得共識是何等的困難。中央與泛民主派之間的差距亦變得更大。但從好的一面去看,這事件可提醒香港各方,在未來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討論時,必須在原則與妥協、個人理想與相互信任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這樣香港的憲政才有望可以開展得到。
十、第三屆特首選舉
雖然零七特首的選舉方式在制度上沒有改變,但因泛民主派能取得一百個選舉委員會的席位,能成功推出梁家傑去挑戰曾蔭權連任,改變了過去兩次特首選舉,都是在候選人取得差不多全部選舉委員提名而自動當選的情況。
公眾更可透過兩次特首候選人的電視辯論,間接地參與了這一次特首選舉,使選舉雖非直選,但卻已帶有了一點兒直選的味道。香港的政治文化及選舉文化因著這次選舉而有了很大的進步,對香港實踐憲政有著雖不是太大,但卻仍是難得的貢獻。
讀者們可能不同意我選取的十項事件就是過去十年對香港憲政影響最大的十項事件,也未必同意我對每項事件對香港憲政的實質影響的評析,但我希望透過對過去十年這十項至少大家都會認同是重大的憲政事件的重新思考,讓我們可以反思香港在未來十年的憲政發展的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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