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國民教育

教育局建議在中、小學設立「德育及國民教育科」,冀能持續並有系統地培育學生品德及國民素質。教育的目的是要培養學生品德及一些社會認同的素質,那是不用質疑的。但這次卻惹來一些社會疑慮。

若細心看這新科目的內容及學習目標,把學生的生活分為五個範疇:個人、家庭、社群、國家、世界,並幫助學生從不同生活範疇學習,建立正面價值觀及態度,以及「身份認同」。其實整個課程結構與現在高中的通識科及一直以來在中、小學推行的公民教育課程都是很相近。平心而論,現建議的內容及學習目標本身也沒有太多值得爭議的地方,因它們都是理所當然應包含在這種課程之內的,問題只是是否應加進更多批判性。

其實把這課程稱為德育及公民教育科」也無不可,完全能符合現建議課程的學習目標,也應不會引起甚麼爭議。但為何要特別稱之為「國民教育」而非「公民教育」呢? 那就要回到特首在零七年的施政報告了。

特首先引述國家主席胡錦濤的說話:「我們要重視對青少年進行國民教育,加強香港和地青少年的交流,使香港同胞愛國愛港的光榮傳統薪火相傳。」他接著申明「特區政府會不遺餘力推行國民教育使年輕一代都有愛國愛港的胸懷,有為國家、為民族爭光和貢獻力量的志氣,並以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榮。」從這就可看到要在香港推行「國民教育」,就是要加強香港年青一代對國家的認同,並特別是要培養港人得對國家承擔責任的態度。

可能「公民」 強調的是一個人對他生活所處的幾個範疇,包括了社群、國家及世界範疇都同樣及同等地要建立一種關係,是包括了權利與責任的,亦會強調人能批判地看這些關係。

但當改稱為「國民」後,並強調 「身份認同」,那似乎是要犯突顯國家這範疇是高於社群及世界;並強調作為國民應對國家負的責任,削弱了人對國家的關係中的批判成份。可能就是這種不明顯的分別,令人對這稱為「國民教育」的新課程有所疑慮。

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司法公義還是司法霸權?

回歸以來,斷斷續續對特區法院行使司法覆核的權力有意見。最近原訟法庭就港珠澳大橋的訴訟,裁定環保署署長批准港珠澳大橋有關空氣質素環評報告,採用的原則未符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要求而把它們撤銷,又再惹來對特區法院司法管核權的嚴厲批評。

批評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批評指司法覆核這套程序易被人濫用,一些「刁民」或「政棍」,當特區政府按合法程序制定的政策或法律不合他們意時,就利用這套程序去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阻撓特區政府施政,為自己撈政治利益,不符整體社會利益。由當年領匯案的盧婆婆及懷疑是在背後撐腰的鄭大班,到最近港珠澳大橋案的朱婆婆及懷疑是在她背後發功的公民黨,都是這種批評的對象。

第二種批評指特區法院在行使司法覆核權時,過度干預特區政府施政,阻礙特區政府有效施政,違背基本法的行政主導原則。這種批評是更早出現,是關於終審法院在內地子女居留權的訴訟的裁決,而現在原訟法院有關環評報告的裁決,也是惹來這種「不識大體」的批評。

出現這種批評,有其政治及社會背景,我也多次撰文,從理論層面回應這種批評,這裏不想重覆。

而事實上,特區法院已在行動上回應了第一種批評。所有司法覆核申請都要先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在取得許可後,才可向相關的政府部門作出全面的司法覆核訴訟。終審法院於零七年Peter Po Fun Chan v. Winnie CW Cheung and Another 案中,為申請許可設定了一個更高的門檻:「合理爭辯的申索」。這令由零八年開始,能成功申請許可的數字大幅減少。那其實已令所謂「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的機會大大降低。能成功取得許可並由原訟法庭進行全面審理的案件,甚至原訟法庭判令司法覆核申請成功的,提出者必是有相當的理據,實難以說他們是純為制造麻煩而去提出司法覆核。

至於第二種批評,前任終審法院官首席法官李國能及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都先後多次強調特區法院在處理司法覆核的訴訟時,特區法院僅是為相關的行政決定、政策或法律「釐定合法性的界限」,而法官在作裁決時,「須嚴格根據案件事實來考慮適用的法律,在處理所有案件時,由始至終,都是以法律為依歸。」

他們都曾苦婆心地向香港市民說,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更不可以就這些問題提供萬應良方。」,並法庭的真正角色,「並不是替他們解決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

對第二種批評及法院的回應,有兩點值得思考。一、一個司法覆核申請能由法院裁定為成功,那即是說相關的行政決定或政策必是不合法。現在關於環評報告的裁決只是由原訟法庭作出,特區政府可透過上訴機制去尋求最終裁決,以確定特區政府的做法是否真的不合法。但若不合法的決定我們也容讓它繼續作下去,而只是為了要令中港融合,那就會把香港的法治也真的「溶」掉了。

另一點是為何法院雖呼籲港人不要把複雜的政治、社會及經濟爭議帶到法庭去,但近年仍是出現如領匯、保護維港及這次港珠澳大橋這類型的案件呢?一個可能的解釋,是人們不覺得現行的政治參與機制,如立法會及其他諮詢組織能充分及公正地反映他們的意見,甚至認為現行這些政治參與機制是不公平的,故只有運用一個他們認為是較公平的司法機制去尋求公義。當然司法程序也不是絕對公平,但至少人們認為這機制能有更大機會得到公平的決定。

有批評指法官並非民選,根本不應有權對由民選產生的政府所作的決定指手劃腳。先不論特區政府及立法會都還未符合真正民選的要求,也不論即使非民選的司法機關按民主的理論也能符合民主的要求,我們要問的是為何港人仍普遍覺得由非民選的法院就一些爭議極大的問題作出裁決會是享有更高的認受性或正當性呢?

這或許是因為司法機關是獨立地,以一套符合公平程序要求的訴訟程序,在考慮了各種觀點後,公開及專業地,依據詳細的理由去作出裁決。在法治制度之下,司法機關所發揮的作用,斷不能簡單地說是司法霸權就可抺掉的,至少這不是大部分港人所能認同的。

2011年5月7日 星期六

關雲長與曹操

最近看了電影關雲長,最吸引的並非主角關雲長,而是與關雲長恩怨糾纏的曹操。當然演曹操的姜文的精湛演技是吸引之處,且由他去演曹操,更能表現出電影為曹操所重新塑造的形象的複雜性。一般人讀歷史,或應說是小說化了的《三國演義》,曹操乃一代梟雄,挾天子令諸候,得到的是千秋駡名。關雲長正好相反,是正義的代表,備受萬代推崇。

但電影卻為曹操的梟雄形象來個平反。電影中的人物評論曹操的功過時,說曹操未當政時,人民生活得很苦,現在生活好得多了,那為何要反曹操呢?曹操更以平定天下,讓人民可以過好日子為己任,即使手段未必為世人所認同,甘讓世人看為小人。反是關雲長為了他所持守的一套正義觀,把一個打貪官的好官殺了,惹來愛戴那位好官的百姓的責駡。

這也不是第一次在中國內能放映的電影中,為歷史中的梟雄(如秦始皇)平反。歷史是否應對這一類傳統上認為是暴君的人重新評價,涉及複雜的學術討論,但有趣的是為何近年在通俗的電影中也來為曹操、秦始皇等來個形象平反呢?是否只是為了要尋一點創意,攪一些娛樂性,讓這類歷史電影在現在看來也不會覺得老套呢?

我不敢肯定電影的編導是否意識到這種為歷史上的負面人物平反,其實也同時是在為中國當代政權的專制統治賦予了正當性。訊息其實是相當呼之欲出:中國社會當前最重要的是社會穩定,那麼人民的生活就可得以改善,這也是民心所願。為了達到這良好目的,即使用的方法並不能讓世人所明白理解也沒有所謂了。況且,那些自命正義(如高舉民主、人權)的,所作的反會打亂了社會的穩定,及消耗了政府為打擊貪腐而付出的努力。

或許當你在欣賞電影的打鬥場面和演員的精彩演出時,你可能已經不意識地接受了一些政治宣傳的訊息了。

2011年4月30日 星期六

閱讀歷史

復活節假期,一家人到了北京。我是在八十年代中參加港大學生會攪的交流團第一次到北京。也曾到一所美國律師事務所在北京的辦公所當暑期實習生。年輕的我,踏著單車拿著地圖去找書店買有關中國法律的書。之後也有很多機會到北京交流,但都是 匆匆數天就走,沒有太多機會細看北京這些年來的改變。

今次與孩子們到北京,一方面是想與他們分享一段自己的歷史,帶他們到一些以前走過的地方,但也希望他們可親身去看國家民族的歷史。幾天時間,能看的當然有限,只能走馬看花地到故宮、天壇、長城、十三陵、圓明園、頣和園遊遊。只希望這次到北京能為他們在以後對國家民族的看法有一點兒影響。

現在人們都著重談發展,似乎主要是看未來。但現在與未來都不能脫離過去,也就是歷史。未來的發展不能離開歷史的軌跡太遠。人在策劃未來時,歷史已在影響著我們,因歷史已在我們不知不覺間塑造了我們。我們本身就是歷史的產物。

歷史也可分為個人歷史和客觀事物的歷史。個人歷史就是我們每一個人自己人生所經歷過的。客觀事物的歷史是關乎人類社群所曾發生過的關鍵事情,及這些事為何發生和對以後有甚麼影響。後者尤其對未來發展有重大意義。但那些事是關鍵、為何是關鍵、甚麼原因導致它們發生、及對當代及未來有甚麼影響,每一個閱讀歷史的人都會因他個人的歷史而會有不同判斷。

閱讀歷史並不只是一項學術行為,其實際意義影響著不少日常生活的決定,只是我們不意識到而己。可能涉及個人的,如未來會否到內地工作,那就關乎對中國未來發展的判斷,但這又必然涉及如何看中國歷史對未來發展的影響。也可以是對時弊的態度,如中國政府拘禁艾未未是否有問題,那涉及中國現在的管治模式是否恰當,這又脫離不了對中國的過去、現在及未來的分析。

父母都希望為兒女籌劃未來,但對他們的未來我們可以做的是極有限,故只可在他們的歷史做一點功夫。

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中國百年憲制發展系列之二:晚清的立憲運動

要能在中國真正實現「憲政」,不單是執政者及知識份子們,更是需要中國人民, 都能明白、認同、相信以至堅持以下關於「憲政」的信念及價值。

一、「法」不只是統治者的工具,也並非為人民製造生活的不便。不會因自己生活的便利而迴避「法」的規範。二、統治者的權力當受「憲」的制約。三、「憲」的根本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四、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都同樣受「憲政」平等的保障。五、未能覆行「憲政」責任的執政者都不享有管治國家的正當性。這些可能就是要讓「憲政」成功所必須有的「憲政文化」。

中國人民是否具備這些「憲政文化」涵養呢?若還未有的話,「憲政」在中國是不是無望呢?回答這些問題前,讓我們要先看一看自晚清百年以來在中國出現過的多場立憲運動的成敗得失。

中國憲政之路是由十九世紀西方列強以其堅船利炮強行打開中國的大門開始。自鴉片戰爭後,面對西方列國的強大,中國人就開始陷入一種要由民族自尊受損及屈辱中重新站起來,並要向世界宣示中國富強及中國人的強迫性心理狀態。這心理狀態亦主導了中國的立憲運動。

立憲是讓中國自強的主要回應方法。在過去百多年,中國曾出現多次立憲。因著立憲的背景及目的,中國的立憲運動可分為幾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君主立憲模式,也是第一種在中國出現的立憲模式。

在鴉片戰爭後,滿清政府推行洋務運動,認為透過學習西方軍事及工業技術,應足以加強中國對抗外侮的能力,中國原有專制皇權的管治體制是不容動搖的。但滿清軍隊在甲午戰爭敗於日本手上後,就証明洋務運動已徹底失敗。洋務運動那種「師夷長技以制夷」的思維,並不足以使中國強大,經多年努力去學習西方的軍事及工業技術,竟連日本這東洋小國也戰勝不了。

第一種模式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君主立憲的思想是始於清末一代的知識份子如王韜、鄭觀應等。他們跳出中國傳統的思維,並超越之前一代的知識份子只是對專制皇權制度的問題發出哀號,或只是在技術層面去思考如何改革中國,而能透過了解西方的制度,包括了憲政的思想及制度,進到更深層地思索改革中國的管治體制。

他們相信西方的強大不只在於其軍事及工業技術,而更在於其管治體制。他們所追求的是近似西方或日本所採用的君主立憲制度。這模式與洋務運動共通之處,就仍是建立在實行了千百年的皇權管治體制的基礎之上,只是要改良皇權的管治體制。

這種思維之後由清帝江緒及康有為、梁啟超等在一八九八年的戊戍變法中嘗試實踐出來。但嚴格來說,戊戍變法還未算是立憲運動,因江緒及康有為所推行的改革還未及立憲的地步,但戊戍變法已被慈禧大后所領導的傳統力量所鎮壓下去。戊戍變法這中國立憲運動的趨型,亦成為了江緒與慈禧之間權力鬥争的犧牲品。

吊詭地,晚清正式的立憲運動,卻正是由之前鎮壓戊戍變法的慈禧授意進行的。在經歷過義和團之亂及八國聯軍入京之後,不單是在滿清官僚和知識份子間已意識到傳統的皇權專制管治模式已不能不作改變,連慈禧也看到若滿清皇朝不推行變法行新政,它就不能自救,因皇權專制統治的正當性已差不多喪失貽盡。

清廷差派五大臣出國考察外國的憲政經驗。五大臣經半年走訪西方及日本十多國後,回國匯報並倡議立憲。在傳統力量與改革力量相互爭論後,慈禧在一九零六終決定「預備立憲」。在一九零八年,清廷頒佈了可說是中國第一份以「憲」為名的法律文件:欽定憲法大綱。當然這離真正的憲法及真正的憲政仍是有著一個非常非常大的差距,但那至少是中國憲政之路的第一步,即使是那麼微小的一步。

可能表面看來戊戍變法及欽定憲法大綱都是關乎君主立憲,但在憲法對皇權所能作的限制,它們之間卻有不同的程度。下星期我會繼續分析君主立憲這種立憲模式,因應著中國的獨特情況而曾出現過的不同類型。

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環保與司法覆核

零三年終審法院按《保護海港條例》的條文,裁定灣仔填海計劃未符法例要求而把它推翻,並訂出審批填海所要達到的法律條件。案件的影響不止於該案涉及的基建計劃,並影響了所有之後的填海計劃。

最近又有一宗關於環保的司法覆核案件,這次涉及另一項大型基建 港珠澳大橋,而相關法例是《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原訟法庭按條例》的條文,裁定環保署署長批准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兩份有關空氣質素環評報告,所採用的原則未符條例》規定環評報告是要達到「保護環境」的立法目的。

署長所採用的原則只是看在完成工程後,環境所可能受到的染會否超越限制。但法院認為這是不足的,長還應看那工程本身會造成多少染,以在審批時決定工程應採取甚麼減排措施。因相關的環評報告並沒有包括在無工程下空氣質素的評估,那就不能知道工程單一地對環境的影響有多大,故署長的決定是不符《條例》要求。無論政府會否提出上訴,但法院對環評的原則,必同樣對環保有深遠影響。

在法院作出判決後,香港有意見認為有政客利用香港的法治制度,以司法覆核去打擊特區政府威望來賺取政治本錢,卻拖慢了港珠澳大橋的工程進度,影響中港融合,損害香港整體利益。這種意見明顯是支持「發展就是硬道理」那種看法,而發展就是要有最長的橋、最快的鐵路、最闊的路、最高的大樓那類發展。

即使今次真是有政黨在背後支持,但法院是按法律條文的解釋去推翻署長的決定,而非作甚麼政治決定。香港對祖國能作的最大貢獻,其實並非上述的那種「硬發展」,而是我們制度的「軟實力」,就是我們制度背後的價值。公民只要有法律理據就可按法律程序對政府的決定提出挑戰,就是我們的法制所尊崇的法治價值。對環保有更高的要求令發展是可持續的,亦是香港所追求的價值。這案件其實正可讓祖國明白,要讓現代化建設能持續發展下去,到了某階段,軟件比硬件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