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0日 星期六

包容「不包容」

最近出現一些示威人士去到一個公眾集會,阻礙集會人士的遊行,原因是不同意集會人士所持立場,認為集會人士的立場是對社會另一些人帶有歧視性。先不論集會人士的立場是否真是帶有歧視,我們且先假設他們的言論是真的帶有歧視性,也就是他們的言論是「不包容」社會內一些人與他們的差異。問題是面對「不包容」的言論或行為,我們是否也應對他們「不包容」?

反對人們歧視和不包容別人,是出於我們認為這些言論及行為是損害了人的平等權利及人類尊嚴。因每一個人都應是生而來平等和享有人類尊嚴,故每一個人都不應受別人只是基於相互間的某一些差異(如種族、性別、社會出身、政治思想等)較差的對待。但當我們不包容那些不包容人的人時,我們其實是犯了他們相同的錯誤,就是基於我們與他們對一些問題看法的差異,而施予了一些較其他人差的對待,同樣是損及他們的平等權利和人類尊嚴。

在別人以和平及法律所容許的方式發表自已的言論或進行一些行為時, 以一些行為阻撓他們,就是一種不包容的行為。以不包容的方式去阻礙別人去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即使他們的言論或行為是不包容人的,那從本質上是違背了我們自己的信念。即使我們希望能喚醒社會其他人得關注這種歧視性及不包容的言論及行為,我們也應用符合平等權利及人類尊嚴的方法,以更多言論而非壓制言論的方式來達到。

但有一個例外,不包容人的言論或行為是可受到限制。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當這種言論到達鼓吹仇恨的地步,為了保障受歧視或仇恨的人的人身安全,就可對其作出限制,但形式仍是以法律來規限,由執法者對違法者作出懲處,而不是由其他人以自己的行為去制裁那些嚴重不包容人的人。

2011年9月4日 星期日

香港基督徒可如何面對香港關於民主與人權的爭議

最近香港出現了不少政治爭議,有涉及香港民主政制的遞補機制爭議,也有因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警方保安措施是否損害到香港的新聞、言論及示威自由而引發起關於人權保障的爭議。這些爭議都涉及香港的核心價值如民主和人權。

作為香港的基督徒,在這些爭議中可扮演甚麼角色呢?或許其他國家的基督教會在面對有關民主及人權的爭議時所曾扮演過的角色,可讓香港教會反思此時此地能夠作甚麼。

一、教會幫助製造一個能讓民主與人權有機會發展的文化及社會環境,間接地推動民主與人權。即使教會的信仰未加入很多的「公共性」,即未包括了按信仰應對政府有甚麼期望與要求,只是其核心的一些非政治性部份,也會對民主與人權的發展產生一定程度正面的作用。

基督教相信每一個人生而來就享有人類尊嚴、培養人對自己的自信、重視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看重人的自由、要求個人須為自己及所屬群體負上道德責任,因而自律及在個人行為上作出具體改變、建立信眾依靠著神的能力就可改變一切的信心、強調信眾要研讀聖經、教導每個人都需努力工作去謀取自己及家人生活所需、著重信眾的群體關係,並每個人都有責任去供應信眾群體的需要但又不要把物質的需要看得高過他們的信仰、按理性及靈性去妥善管理信眾群體的事務、並期望信眾會積極去把信仰帶給其他人。這些信仰內涵,很多都與民主與人權的信念及價值相容。不少教會更會以具體行動去實踐這些信念,包括關注弱勢社群的需要,實際地為貧窮人提供幫助。

當在社群內有人接受了基督信仰,至人數達一個數目,在社群內就會產生一些改變,令民主與人權出現及能得以維持的機會增加。一方面是因社群內個別成員的信念、道德觀、行為因相信了基督教而被重新塑造,整體社群的文化構成亦會因著基督徒在人口所佔的比例增加而改變。南韓教會的增長對南韓的民主化有著關鍵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於教會重視群體生活,能幫助社群內成員提升自我管治能力,促成公民社會的形成或發展,而成熟的公民社會是發展民主與人權的一個重要基礎。

這些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可以是透過信眾作為社群一份子,因他們在教會以外的公民生活也會按信仰而行,因而能改變社會文化;也可以是信徒或教會的處事方法成為了其他人或社會的榜樣,即使未接受其信仰的人,因覺得信徒或教會的處理方法有可借鏡地方,因而改變社會文化。

這可說是基督教會在民主與人權的發展上最低度的參與。只要基督教會所行的沒有背離其信仰的核心,那麼所有的基督教會在其國家的民主與人權的發展上,都應起碼是在扮演這角色。

若教會的神學觀念能邁進另一層次,加入更多「公共性」,如直接包括關於民主與人權的教導,教會對推動民主與人權所產生的間接作用,或可進一步提升或加速。在一些專制的國家,教會雖未直接參與推動民主與人權的政治運動,但因教會是唯一在社會中能不完全受政府掌控,是政府所能容忍唯一存在的公民自主空間,當教會能醒覺到信仰的公共或政治層面,這公民空間成為了孕育以後推翻專制政權的革命空間。東德共產政權時代的基督教會就是發揮了這種功能。

二、教會為社會提供推動民主與人權的政治領袖。政治領袖在民主與人權的發展歷程的重要性是得到確立的,而在不少國家的民主與人權的發展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的政治領袖都在不同程度受到過基督教的信仰影響。

最高度的影響是這些政治領袖是本著其對基督教信仰中的公共部份,得出要參與及推動民主與人權。因此,推動民主與人權與他們的宗教使命是重疊的。但他們有著這種信念未必是直接來自教會的教導,也可以是由他們自己對信仰的反思而得著。美國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這些領袖的民主與人權的信念也可能並不是直接源自基督教信仰,而是他們從其他學說或經驗領受得來。但基督教信仰的非政治部份卻是與民主與人權的信念相容,甚至有著一種有機的相輔相承作用。民主與人權並非其宗教信念,但卻是其宗教信念所認可甚至鼓勵。例子是國父孫中山,他是基督徒,但基督信仰在他的政治學說中卻不 太明顯。

這些領袖也不一定是直接得到教會支持去參與推動民主與人權,雖然不排除這可能性,但更多是他們自己決定要參與推動民主與人權的運動。他們也不一定會回到教會去爭取信眾支持,但也有政治領袖會嘗試動員教會及信眾去更積極參與建設民主與人權 。

這些領袖可以是在社會內扮演反對甚或要推翻專制政權的領導角色,也可能是在政府內帶動改革的官員,以使專制的政權能從內部轉化為更能符合民主與人權的要求的政權。

三、教會在教會領袖的帶領下,整體參與推動民主與人權。教會在這更直接的參與模式亦有不同程度,但要這樣做,公共參與必已經成為了教會所持的神學的核心內容一部份。

較低度的參與是教會同情那些推動民主與人權的支持者,故會為他們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或在他們受到專制政權迫害、追捕或鎮壓時施予庇護。南非教會在長期的反種族隔離的抗爭中就提供了這樣的庇護。

再進一步,在民主與人權發展的關鍵時刻,教會領袖作為社會良心,公開呼喚信徒及非信徒一齊起來對專制政權說「不」,透過非暴力的群眾運動促使專制政權的結束,並讓能保障民主與人權的政治體制有機會建立起來。天主教菲律賓主教辛海棉在菲律賓一九八六年的人民力量推翻馬可斯的獨裁政權,就發揮了關鍵性的角色。

更進一步的是在長期與專制政權的鬥爭中,教會成為了反對專制統治的重要政治力量。這就是天主教會在拉丁美洲一些國家的民主化中所扮演的角色。但在運動成功後,教會不會要求新的政體給予它們任何特權或特別的優待。在成功結朿專制政權後,教會更會為社會達成大和解扮演調解者的角色。

上述提到的多個角色,是基督教會曾在不同國家民主與人權的發展歷程中所曾扮演過的角色,尤其在一些專制政權下如何促使那些專制政權轉化為懂得尊重民主與人權的政權。香港雖還未能有全面的普選,而人權保障的程度雖有可能變壞,但整體仍是可接受,故上述的一些角色未必可完全地搬到香港。而且,每一個地方的不同基督教會,因著其本身及所處群體的歷史、文化及政治環境,並其所採的神學立場,它們所能及所會採用的角色亦會不同。

或許這正是時候讓香港教會及信徒反思及討論,在上述最低度的間接參與以外,在香港的民主及人權發展上,是否應扮演一個更積極及多積極的角色。

2011年9月3日 星期六

骨軟症

有一種「骨軟症」可能已入侵特區政府以至香港社會。病徵是患者在見到北京高官時,頭會低下來,腰骨不能挺直,手下意識地向前伸出。這症狀的成因可歸結於幾點。

頭會低是因自覺官位低。愈感自己與對方地位上的差距,頭垂下的程度就愈嚴重。雖然下級見到上級頭會輕微向下是正常現象,但若頭低垂到不合比例的程度,那就成了一種病態。

更何況在「一國兩制」之下,雖然特區是直轄中央人民政府,特首及主要官員都是由中央任命,但香港是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區官員並不是如中國其他地方政府的官員一樣,故他們理應自覺是服務於一個享有高度自治地區 政府的官員,其表現也應與特區的地位相稱。

但由於到現在為止,中央對特首產生仍是擁有決定權,特首和主要官員自覺地位卑微,也是可理解。要根治,可能要等到特首是由港人普選產生,那時他才能真正自覺及肯定其地位並不單純是由中央授予,也要得港人認同,更要代表香港與中央商討如何處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或許到那時,香港官員才懂得如何不亢不卑地去面對北京官員。

腰骨不能挺直則與香港官員對能自行處理香港的管治問題沒有信心有關。當心感香港必須求助於北京去解決香港管治上碰到的各種問題,腰就不能挺直。對人有所求時,腰要彎下一點也是正常,但當這變成了一種慣性,事無大小都先想到要中央協助,甚至應當挺直腰骨向北京說「不」的時候都忘記了,那也成了病態。手向前伸是病入膏肓的癥庣,因只有人已經喪失了基本的尊嚴,才會把手伸出來乞求別人幫助。

要根治是非常困難,首先是香港能找到推動自己發展本身的動力,即使需要與內地有更多的互動合作,但卻不是依賴北京的支持。另外,不少香港管治的問題,涉及香港內部的深層次矛盾,那可能要對香港的社會結構來一個大手術才有機會解決。

2011年8月27日 星期六

兩種人權觀

在上星期的文章,我批評警務處長曾偉雄的人權觀是粗淺粗疏,但之後從特區政府高層及一些社會人士就著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保安問題所產的爭議而發表的言論看,我看到的是特區政府官員對人權的看法可能並不是粗淺粗疏而已,而可能是特區政府以至香港社會內存在著一套人權觀,而這套人權觀卻與香港法院多年來根據人權法及國際標準而發展出的一套人權觀有出入。

這一套人權觀,或可稱為「平衡觀」。在這套人權觀下,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雖然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但政府也必須考慮其他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社會秩序等。政府的角色就是按政府官員的專業判斷在基本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間取一個平衡,故這套人權觀是稱為「平衡觀」。

不深入地看,可能不少人都會以為這套人權觀就是人權的真義,不少支持人權的人可能也是用 「平衡」這種表述方法來理解人權。「平衡觀」看來是挺合理的。大部人都會認同個人的人權不是絕對的,政府把人權看為一個重要考慮點,已是尊重人權的表現。在考慮保障個人的人權時,政府也需要考慮一些可能會影響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要顧及國家領導人的感受及香港未來經濟的機遇等),在兩者之間找一個平衡點。

但若我們把「平衡觀」與上述香港法院按人權法及國際標準所發展出的一套人權觀相比較,我們就可看到它們之間存在著微妙但非常重大的分別。這另一套人權觀可稱為「必須觀」。

在「必須觀」下,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相較於「平衡觀」,並不只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而是擁有優先受保障的憲法地位的。人權這種優先的地位並不令它變成絕對,人權同樣是可受到限制的,但政府只有在「必須」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基本人權,故這人權觀是稱為「必須觀」。

一些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可以作為限制人權的原因,但因要符合「必須」的條件才可限制人權,「必須觀」還要求任何限制人權的措施得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對甚麼才是足夠的社會整體利益、這社會整體利益是否真實地受到威脅而需要限制人權去保障它、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真的可實質地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 是否有其他能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而又可以對人權限制較少的方法,「必須觀」都會有很嚴格的要求。這樣細看之下,我們就可以看到與在「平衡觀」下,很籠統地說要平衡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必須觀」對人權保障的程度是遠為嚴謹的。

「平衡觀」與「必須觀」另一個關鍵性的分別就是在作出限制人權的措施時政府所應負的責任。在「平衡觀」下,對怎樣才是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最恰當的平衡點,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只要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那已經符合要求了。但在「必須觀」下,政府官員即使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也不能只是憑藉他們的主觀判斷或所謂的「專業判斷」,而是需要提出客觀的証據去支持他們對限制人權所採取的措施能符合上述提到「必須」的各個要求。

現在社會內就就著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保安問題的激烈爭議,正是這兩種人權觀之間的爭持。其實這也不是香港第一次出現這種人權觀間的爭持,遠至九十年代關於是否應制定人權法的爭議,及在零三年關於二十三條立法的爭議,都是同出一轍。

只是想不到人權保障經過二十多年的時間,經香港法院先後在多宗案件中作出重要的裁決後,香港政府的官員、政界以至香港社會的一些人的政治及法律文化裏,好像在人權理念上未有寸進,甚至有些倒退,到了這時候竟仍是在爭論香港應採納那一套人權觀。

幸好透過今次事件,再一次讓香港市民醒覺到特區政府的人權觀仍有著那麼大的落差,及時地為香港的人權保障發出了警號。接著就是我們的回應了。

兩條路線

過去香港的政治路線常用「親中派」和「民主派」來界分,所突顯的是與中國共產政權的關係。近年則以「建制派」與「泛民主派」來界分,所突顯的是與特區政府之間的關係。

「親中派」或「建制派」不一定是保守派、支持自由經濟或者維持現狀,全視乎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本身的立場是甚麼,他們的立場就是支持掌權的。但隨著香港管治的問題進一步複雜化,連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都要思考改革,「建制派」也得是「改革派」,問題是改革的方向是甚麼。

同樣,「民主派」的稱號只是表示他們支持在香港儘早實現雙普選的主場,因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對這有保留,故「民主派」也成為了反對派的代名詞。但若香港在未來真的能落實雙普選的話,那麼「民主派」也不能明確表明他們的政治立場。

但由外傭提出司法覆核爭居留權及之前的爭議,我們或可看到香港社會對管治有兩條新的路線逐漸顯明出來。

第一條可稱為「實利路線」,所重視的是政府推行的政策及制定的法律對社會所產生的實際利益,而又主要是所產生的總體實際經濟利益。第二條可稱為「價值路線」,所重視的是一些抽像的價值如平等、人權、法治,雖也會支持經濟增長,但更重視經濟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也要求經濟增長必須是可持續的,不能為了發展經濟而犧牲對環境和文化歷史的保護。

當然在兩條路線下,不是說講實利者不講價值,或講價值者不講實利,而是他們是以實利還是價值為其最優先的考慮。支持兩條路線的人或許與之前的劃分方法相類似,但以「實利路線」或「價值路線」來表述他們之間的分別,應能更具體把他們理念的分歧表明出來。在這裏,我不打算討論兩條路線孰優孰劣,而在取捨那一條路線,我們必要思考我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