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6日 星期四

中共必須繼續進行政治改革


 中共十八大標誌記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模式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習近平接任總書記表明了共產黨在文革及八九之後,的確是明白到其政治體制必須要進行改革才能讓共產黨有機會繼續執政,也成功地完成了一些政治體制改革,而這主要是見於共產黨的權力領導及移交模式。
一、由第一代領導人毛澤東至第二代領導人鄧小平,基本上共產黨的領導模式仍是以一個人為中心,當然鄧小平的領導風格,與毛澤東分別很大,再沒攪個人崇拜,但他的個人地位是遠超同期的其他的高級黨員。到了第三代領導人江澤民和第四代領導人胡錦濤,個人色彩逐步淡薄,領導模式走向集體領導方式,最高領導人再不能一人說了就算,在領導層內他只是比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較為佔優一些,強人政治不再。也因為最高領導人的權力再不是那麼絕對,那才令其他的方面的改革能有機會實現。
二、權力由胡錦濤和平轉移至習近平,也意味著共產黨能成功地建立起一套權力和平轉移的模式。由江澤民把權力移交給胡錦濤,現再由胡錦濤移交給習近平,那已完成了第二次的和平權力移交,足証一套權力有序及和平的權力轉移模式已是穩固下來。雖然黨內的不同派系,必然還是經過激烈的權力鬥爭去在新的領導班子內爭取最大的政治利益分配,但起碼一切都能在幕後擺平,不會再出現你死我活的慘烈之爭。
三、上一代領導人在在生及相當健壯之時已願意把權力交出,由較年輕的一代可以有更多時間和更大空間去主政。現在已建立起的規範是每一代的領導人會主政十年,時間一到,他就得把權力交給下一代領導人。雖然仍健在的上一代領導人必然在黨內仍會發揮相當大的影響力,但老人政治的影響力至少已大大減低了。
四、有機會接任的新一代領導人的人選亦會在上一代的領導班子中出任要職,好讓他們可以表現自己的能力以爭取黨內認同為接任的最佳人選,亦讓繼任人有更多歷練機會及建立威望,令他一旦接任時就能較快和較順利地掌握管治的實權。
            當然中國的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至這階段,共產黨這種程度的政治改革已不足以應付未來所可能出現的挑戰。薄希來事件正好証明在共產黨內仍會有著一些人是希望走回以前的強人政治老路。而那種仰望政治強人出現以拯救萬民於水火中的政治文化,仍是普遍存於中國人心中,是強人政治在中國地土上再次出現的温床。一旦政治強人再現,過去的政治改革都有可能在一天廢去。
新任總書記習近平亦多次強調共產黨必須處理貪腐的嚴重問題。在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中,他說:「物必先腐,而後蟲生。』近年來,一些國家因長期積累的矛盾導致民怨載道、社會動盪、政權垮台,其中貪污腐敗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實告訴我們,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
但習近平所能提供的解決方案只是:「各級黨委要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做到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自覺遵守廉政準則,既嚴於律己,又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以權謀私,決不允許搞特權。」
貪腐這種老、大、深的陋習,單靠共產黨人的個人道德操守是否就可以根治呢?現有黨國的防腐敗及打擊貪污的機制,明顯是不足,不然習近平也不用一上任就以反貪腐為其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務。
因此,共產黨要進行的政治改革不可能再止於權力領導及移交模式,必須觸及權力制衡的模式。現有的黨內及國家權力的行使模式,不足以防止強人政治再現及解決貪腐叢生的問題,因沒有足夠的制衡,強人政治仍會是纏擾不去的夢魘,而貪腐也必會是永不能根治的蝕肉腐骨之絕症。
但那無可避免會觸及共產黨專政(不是執政)的政治地位。現在共產黨已到了關鍵的瓶頸位置,在未來十年,不進行徹底的政治改革,就真會如習近平所說,有亡黨亡國之憂。走上「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的法治之路,可以說是進一步政治體制改革所不能再迴避的路徑了。

2012年12月1日 星期六

了來狼


從前有一頭狼叫「了來狼」,牠本來叫「鳥來狼」,因他口舌便給,能把樹上的鳥兒都騙下來。但被騙下來的鳥兒很快就看清謊言,故都能在被吃掉前及時飛走,所以牠的名字變成「了來狼」。
這天「了來狼」來到一個村落,這村落是大名鼎鼎當年發生「狼來了」故事的那村落。當年一個牧童因在看羊時太沉悶,雖沒有狼卻大叫「狼來了」去捉弄那些聽到叫聲來幫助的村民。之後因他叫得「狼來了」太多,村民不再信他,故當有一次真的有狼來吃羊時,再沒有村民來幫助他,讓羊都給狼吃掉。而當年那頭來吃羊的狼正是「了來狼」。
「了來狼」走到當年吃羊的山頭,見不到羊卻見到很多低密度豪宅。一位穿著光鮮的男人正從其中一間花園大屋走出來。「了來狼」覺得他很面熟,很像當年那牧童。那人也認出「了來狼」,熱情地走前問候:「噢,了來狼』先生,多年不見!你認得我嗎?我就是當年那牧童!我現在是這村的村長。非常歡迎你再次光臨本村。」
「了來狼」想不到當年的牧童竟當上村長,一臉驚異說:「失敬!失敬!想不到當年滿口謊言的牧童竟能當上村長。我們也可說是同行,您實在是謊言界的表表者 。您可否告訴我當所有人都不信你時,怎樣也還可當上村長?我實在要向你好好學習。」
村長不慌不忙說:「那也不是甚麼大學問,你只要不斷重覆你是『開誠布公』就可以。當年,你來把羊吃掉後,我對村民說,我之前叫『狼來了』其實是開誠布公的表現,只是預先把必會發生的事提前去警告他們,讓他們先作準備。只是因村民他們自己不夠堅持,最後當你真的來了時沒有來救羊。因此責任並不在我之前叫『狼來了』,而在於那些信念不堅定的人。村民因此都表示後悔,並認為我對村落貢獻弘大,故都支持由我來當村長。」
       「了來狼」聽到後,暗呼自己運氣實在不及村長,若樹上的鳥兒,換了是這村落的村民般,連這樣 「開誠布公」的說話也可騙得到,那牠也不用把名字改成「了來狼」了。

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半總統制與有效管治及民主發展


總統制、議會制及半總統制都是現今實行憲政的憲制,用來處理行政與立法關係最主要的幾種憲制安排選擇。要決定採用那一種憲制安排,一方面要考慮一些憲政的原則,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實施這憲制的地方的實際政治狀況,看能否在與這憲制安排的互動關係中產生出相配應的效果。
在香港實行半總統制,第一個要考慮的憲政原則就是有效管治。有效管治是指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憲政的相互制衡下,仍能保持相互合作的關係,有效地制定及推行政策和法律,以使社會內的各種管治問題能得以解決。這也是我提出半總統制的根本原因,但在香港實際的政治環境下,半總統制能否達到有效管治呢?
或許我們要想的先是現行特區的那一套憲制安排能否實行得到有效管治。簡單去說,基本法》原先設計的行政主導憲制安排,是更像總統制,也是殖民地時代的憲制安排,但由於同時引入了不必然可相配應的憲制安排(如立法會引入了選舉),又未能提供適當的憲制安排去相配應 (如政黨制度),再加上香港政治的文化轉變再不能接受單一由上而下的政治權威,令行政主導的憲制安排並不能夠實行得到有效管治。所以,基本法》原先希望行政主導,若能做到,那或許可以達到有效管治,卻現實卻是不能做到行政主導和有效管治。
如我之前的文章所說,香港引入半總統制會產生甚麼實質後果,還要看香港的政治狀況,尤其是政黨的發展,但無論如何它至少可以打破現在的困局,制造一個「憲法契機」(constitutional moment),嘗試去在現有憲制安排之上,提供制度上的補足及彈性,使有效管治能有更大機會在香港重現。
立法會的所有議員都是由選舉產生,且是與特首的產生過程(無論是否由普選產生)大體是分割開的,卻因設計上的缺欠,沒有如在總統制下透過政黨制度去把行政與立法機關聯繫起來。故即使特首是由民主普選產生,在現今鼓勵細小政黨的選舉方法下,制度上仍會缺乏足夠誘因去促使政黨去改變和發展得更成熟,成為具有能力執政的政治力量。
由得到立法會多數支持的人來擔當政務司司長去執行行政權力,理應能把行政與立法機關連繫起來,使有效管治變得可能。當然在起先的時候,半總統制的運作或許仍會一點不順暢,那是因政黨的發展還未成熟,未必可以真正做到執政。但引入半總統制,起碼會產生出足夠誘因促使政黨轉化和重新整合。半總統制因讓立法會內的政黨有機會執政,選民在投票時亦會因而對議員的期望有所改變,不會只要求議員只需懂得怎去監察政府如何制定和執行政策的,而更會要求他們本身要有制定及推行政策的能力。那無可避免地會改變香港的政治生態,令香港的政黨必然會出現蛻變。
第二個要考慮的憲政原則就是半總統制是否符合民主普選的發展。雖然在大部分實行半總統制的憲制,都是假設了總統及議會都是由民主普選產生,但按我的建議,即使特首還未是由民主普選產生和立法會還保留功能組別,理論上半總統制應仍可在某程度上改善現行制度的運作問題。或許引入半總統制更可以令香港憲制的民主程度,即使在未全面實行普選前,也可以有所提升。
就算特首不是由普選產生,他在半總統制下是要與起碼有一半成員是由普選產生的立法會分享權力的,這使公民的聲音能更有效地進入管治中。還有,如上所說引入半總統制應能令香港的政黨有機會進一步演進,逐步掌握執政的能力,那就能配合香港的民主發展,到了特首及立法會都全部是由普選產生,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憲制安排就能夠順暢運作,讓香港能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憲制。這對香港長遠的民主發展必然是正面

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宗教與人權


最近香港大學舉辦了一個宗教與人權的宗教對話論壇,回教、基督教及猶太教的領袖就人權的基本原則提出他們宗教的立場,和與台下的參與者進行對話。綜觀宗教與人權的關係可有幾點觀察。
一、各宗教對以國際人權宣言為基礎而發展出的人權理念大體是持正面態度。人權的基本理念是要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各宗教的宗教典章都有經文是支持人權理念的,是與人權理念相容的,但也有經文是與人權理念是相悖的。最終各宗教對人權的立場,無可避免涉及他們採用甚麼方法去解讀不同經文,得出其對人權的看法。正因宗教典章可有不同的解讀空間,故在同一宗教內對人權的看法卻可持不同看法,或即使是接受人權的基本理念,但在個別人權在具體實施時的情況,卻仍會對個別人權的內容及可受到的合理限制有不同的結論。
二、各宗教的教義與信徒實際的行為未必一致。即使各宗教都確立人權於其宗教信念的重要性,但同一宗教在不同國家的信徒,卻因著其本身所處的歷史傳統、政治、經濟及文化的處境,未必能完全按其教義尊重人權, 或是選取與人權不相容的經文和教義為其宗教依據,在人們的實際生活和政府的管治中,未能真正做到尊重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包括了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其他宗教的信徒、及同一宗教但屬不同教派或與主流教派有異的信徒。
三、不少宗教都是生活於多元的社會,即沒有一個宗教再能主導整個社會的政治及道德標準,而在社會內有著不同的意識形態的人都會要求他們的價值被社會考慮和尊重。即使社會內的大部份人都屬同一宗教,但社會內仍存在一定數量的人並不屬這宗教。即使在同一宗教內,如上所說,他們的宗教觀點也未必是單一的。因此,各宗教也必須考慮,規管社會內所有人的法律,包括了並非其宗教的信徒,是否應直接實踐或反映其宗教教義所支持或認同的價值,尤其是那些中與人權理念不相容的教義和價值。

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半總統制與政黨政治


一直以來特區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問題是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行政機關因未能在立法會內得到穩定的支持,導致行政不能有效主導立法,因而未能也未敢提出一些具爭議性的政策和法案去解決香港深層次的矛盾。近年,即使一些起始爭議性不大的政策,最終政府或是撤回,或是要作出大副修改才能獲立法會通過。
我提出半總統制的目的就是要解決這問題,關鍵是行政長官任命能得到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出任政務司司長來負責政府的實際及日常管治工作,那麼行政與立法透過政務司司長就可以取得協調。換句話說,政務司司長成為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橋樑。
這無可避免會改變特區內的權力關係,但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的權力會如何再置配,半總統制能否解決上述提到行政未能主導立法的問題,還要取決於香港政黨具體的情況。因應立法會內政黨的情況,半總統制可能會有幾種形態,而在每種形態下,權力關係或會不同。
一、半總統制的運作是假設了負責領導日常管治工作的政務司司長可得到立法會的大多數支持,這也是行政長官任命政務司司長的基礎。理論上,若立法會內有多數黨,即有政黨能取得立法會內大多數的議席,那很自然會由多數黨的領袖擔任政務司司長。二、若沒有一個政黨能取得大多數議席,但幾個政黨組成的政黨聯盟組合起來能取得多數議席,聯盟的領袖亦會被任命為政務司司長。在這兩種處境下,行政權會較實質由行政長官轉到立法會內的政黨,因政黨以其本身的組織聯合方式,已能確保由誰來當政務司司長,行政長官任命政務司司長的酌情權並不會是太大。這兩種形態的半總統制應最能確保行政機關提出的法案和政策會得到立法會的支持,因政務司司長按安排透過立法會內支持他的政黨必可確保立法支持行政。
三、但若沒有一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能取得大多數議席,那麼行政長官便可以發揮較大的影響力去把立法會內的幾個政黨整合起來,並由他推薦政務司司長的人選給各政黨,這樣的政務司司長會相較由政黨或政黨聯盟佔立法會多數而產生的政務司司長,與行政長官的關係更密切,行政長官的實質權力亦因而會較大。但這形態下的半總統制,政務司司長在立法會內的主導性卻未必足夠確保立法必定會支持行政。
四、在上面第一及第二種形態,若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內的大多數黨或政黨聯盟同屬一個派系,行政主導立法會是最強。但還有一種情況是立法會內的多數黨或取得多數的政黨聯盟與行政長官分屬敵對派系,那麼行政長官和政務司司長會進入所謂的「同居關係」,行政長官的權力會受到最大的制約,但他仍會保留左右政局的權力。在這形態下,行政實質一分為二,立法仍會支持行政,但那是支持政務司司長領導的行政,受著行政長官那一方的行政所制約。
故此,香港若引入半總統制,後果如何還得看政黨發展如何才能確定。以現在香港政黨發展的情況,應不會有一個政黨能取得立法會內的大多數議席,而各政黨的關係亦並不親密,故要組成緊密的政黨聯盟的機會也不會太大。也因此,出現「同居關係」的機會亦不會很大。以現在香港政黨的情況,若在此時引入半總統制,行政長官應可保留最大的權力及影響力,借助政務司司長加強行政機關與立法會內的不同政黨和政治力量的聯繫,那應至少比現在行政與立法割裂的情況較佳,但又未必可以如其他形態下的半總統制有那麼穩固的行政與立法關係。
            不過,引入半總統制亦可能會反過來影響香港政黨的發展。在現有的政制下,立法會的政黨無論多強大,都沒有可能執政,但在半總統制下,能取得立法會大多數議席的政黨就實際有執政的機會。即使個別政黨不能成為大多數黨,各政黨之間也會多了誘因,去與理念相近的其他政黨或是合併,或是建立起更緊密的聯繫組成政黨聯盟,以爭取執政的機會。因此若引入半總統,香港的政黨或會因應而作出轉化,令半總統制的形態也會隨之而產生變化。若行政長官也朝向政黨化,半總統制的發展亦會因而有所不同,令上述第一、第二、及第四種形態的半總統制也有可能在香港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