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民主運動的理性與激情


香港的泛民主派,由一零年的政改開始,因著不同的推動普選策略及對當前政治形勢的不同判斷,出現了兩翼。一翼傾向透過談判方式去推進普選,願接受妥協的方案去增加在現有框架下香港可最終實現得到普選的機會。他們可稱為温和民主派,另一翼傾向以較激烈的抗爭手段去爭取儘早落實普選,可稱為激進民主派。
兩翼的差異並不在於理念,都同是堅決支持香港要落實普選。他們的分別其實只是在於策略和政治判斷,但不幸地這些本不是根本性的差異,卻可能因著一些人與人之間的誤會、性格不合或針對某些個別人士的不滿,終令泛民主派的兩翼分裂,甚至去到差不多勢成水火的地步。           
很多人可能以為温和民主派是較理性的,而激進民主派應是充滿激情的。但我相信不少温和民主派在心裏仍是有著一把要在香港實現普選的火,還是有著民主的激情,不然他們也不可能堅持那麼多年。激進行動可能很容易讓人看到人們的激情,但激情並不等同於非理性。激進民主派是經過理性思考去判斷形勢和制定策略,才決定要以激進的手段來推進民主。所以泛民主派的兩翼其實都是理性與激情相結合的,只是比重及表達的方式不同而已。
香港的民主發展經過二、三十年的艱辛路途,已到了最關鍵的時刻,也就是到了要落實真普選的最後時刻。泛民主派所面對的對手(不是敵人)都非常強大,特區政府、建制派及北京政府對實行普選的具體模式,都有很強烈的意見,都是傾向支持一些不算是真普選的方案。泛民主派在下一次政改,要實現真普選,必須面對一個非常艱難的局面。泛民主派已沒有本錢去分裂的了。
為了能令泛民主派跳出現在的內部困境,我提議温和派和激進派可重新整合成為民主理性激進派。我不是說泛民主派各政黨要合併作為一個大政黨,我只是說我們要在理念和情感上再次統合起來,再在此基礎上共同訂立實現真普選的策略。形勢發展至今,較平和的手段已明顯失效,激進之路是無可避免,至少必須有進行更激進的行動的準備,這也是我提出「佔領中環」的原因。
激進不只是有激情,也有理性。讓人看到要進行的激進行動是有著清晰的理念、詳細的計劃及可進可退的策略部署,那就可顯明激進的行動背後的理性。事先的計劃並不只是理性,也有激情。懷著會進行更激進行動去爭取落實真普選的激情的泛民主派人士,能清楚向自己、向泛民主派整體及向社會大眾表明,他們是有著要得到那終極的真普選的巨大決心和承擔。這是可以對己對人產生非常大的推動力的。
理性和激情是爭取民主的人所同有的,只是過去泛民主派的人或許對理性及激情有不同的比重。但現在我們得整合起來,既要有理性,也要有激情,不要讓理性令我們怯縮,也不要讓激情令我們妄進。要令在香港落實真普選的機會增加,我們必須更好地結合民主的理性與激情,讓理性和激情有機地結合起來。由理性去引導激情,由激情去推動理性。
因此我深切盼望真心追求民主憲政的泛民主派朋友,請把過去的恩恩怨怨放下,一笑泯恩仇,重新一起携手共同起步。我們所要爭取的,並不是由哪一位去做泛民主派的共主, 而是建立一個民主及保障人權的公義制度。爭取民主的運動,並沒有「大佬」,也沒有「教主」,只有兄弟姊妹和伙伴。
不少人都笑我天真,政治如在商界,甚至更甚,只有利益交換,政治怎會有真情真義? 或許我真的是天真。二十多年前,我太太在我們的婚禮中也是如此說,我實在是一個天真的人。經過這麼多年,我可能沒有太大進步,還是那麼天真。但我寧願作一個天真但還是懷著盼望的人,而不願作一個現實卻是陷於絕望的人。
            

2013年2月2日 星期六

政改還有時間嗎?


梁振英回應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提問何時才開展政改的討論時,他只是簡短地回應說現在還有時間。但我們是否真的還有時間呢?若不是的話,梁振英說還有時間,那表示甚麼呢?
從過去多次政改的經驗,政改討論要在選舉年之前的三年就要開始。普選行政長官會在一七年進行,但下一次的立法會選舉即使不會是全面的普選,是會在一六年就要進行,兩者應要一併討論。那麼由一六年起回算三年,那其實一三年就應該開始政改的討論,但梁振英卻說還有時間,那明顯是不重視下一階段政改所涉及的複雜度有多大。
以一七年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來説,因已是終極的模式,所涉及的複雜度比之前的政改討論應更複雜。按基本法的規定,普選的行政長官是會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這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會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現在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法是否會被完全照搬過去呢?提名委員會會否一樣分成四個界別,而各界別會否保留團體票呢?但這明顯是不會符合普選的要求,那麼要落實真普選就要具體商討提名委員會包含多少界別,各界別所佔的比例,並如何令各界別選舉代表的方法也符合普選的要求。由於包含的界別會很多,不說談判所需的時間,就是設計及落實各界別中各團體的選舉辦法以符合普選的要求,就已經需要很長時間。只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已可能需要那麼長的時間,更不要說要去決定及設計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和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存廢。
政改涉及的複雜度及爭議度會是那麼大,理應是可輕易預見得到的,但梁振英仍說還有時間,那不能不令人懷疑他根本對落實真普選沒有誠意,現在只是用拖字訣令將來真的開始討論時,到時就可以用事情複雜、時間不夠為借口,以一些半真半假的普選模式來迫港人接受。

2013年2月1日 星期五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與人權 ﹣ 兩種法治觀與兩種人權觀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與人權大體是依據國際標準,也達致不錯的水平,但在實踐中仍存在張力。張力主要是源自香港內部對法治與人權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兩種法治觀

法治可分為四個層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每一層次的法治都是緊緊相扣、相互關連。不然,法治只會變成「教條化」的代名詞。沒有法律「可依」,就沒有法律「必依」。但「必依」的法律得是為了「限權」、「達義」,那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不是「限權」、「達義」的「法律」,就不算真正是法治下的「法律」,那也就沒有法律「可依」、「必依」了。
第一種法治觀是認為法治的重點應是「有法必依」。若是法律禁止了的,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觸犯法律的人就得受懲罰,不能因這些人的權力地位而可被豁免。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的功具性,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重要功具。只要能一切按法律有序地行事,法律的內容是甚麼並不是那麼重要。
另一種法治觀的重點是 「以法達義」。按這法治觀,設立法律的目的是要維護公義,而這包括對人權的保障。若法律違反了人權法對人權的保障,這些法律本身,及與執法相關的決定都是無效的。這法治觀強調的是法律所包含的價值,法律的內容得是保障人的基本權利。

兩種人權觀

第一種人權觀可稱為「平衡觀」。在這套人權觀下,公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雖然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但政府也必須考慮其他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社會秩序等。政府的角色就是按政府官員的專業判斷在基本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間取一個平衡,故這套人權觀是稱為「平衡觀」。
不深入地看,可能不少人都會以為這套人權觀就是人權的真義,不少支持人權的人可能也是用 「平衡」這種表述方法來理解人權。「平衡觀」看來是挺合理的。大部人都會認同個人的人權不是絕對的,政府把人權看為一個重要考慮點,已是尊重人權的表現。在考慮保障個人的人權時,政府也需要考慮一些可能會影響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如要顧及國家領導人的感受及香港未來經濟的機遇等),在兩者之間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人權觀可稱為「必須觀」。在「必須觀」下,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相較於「平衡觀」,並不只是政府管治的其中一個考慮,而是擁有優先受保障的憲法地位的。人權這種優先的地位並不令它變成絕對,人權同樣是可受到限制的,但政府只有在「必須」的情況下才可以限制基本人權,故這人權觀是稱為「必須觀」。
一些涉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可以作為限制人權的原因,但因要符合「必須」的條件才可限制人權,「必須觀」還要求任何限制人權的措施得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對甚麼才是足夠的社會整體利益、這社會整體利益是否真實地受到威脅而需要限制人權去保障它、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所採用來限制人權的方法是否真的可實質地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 是否有其他能達到保障那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而又可以對人權限制較少的方法,「必須觀」都會有很嚴格的要求。這樣細看之下,我們就可以看到與在「平衡觀」下,很籠統地說要平衡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必須觀」對人權保障的程度是遠為嚴謹的。
            「平衡觀」與「必須觀」另一個關鍵性的分別就是在作出限制人權的措施時政府所應負的責任。在「平衡觀」下,對怎樣才是人權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最恰當的平衡點,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只要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那已經符合要求了。但在「必須觀」下,政府官員即使不是出於惡意或私利,也不能只是憑藉他們的主觀判斷或所謂的「專業判斷」,而是需要提出客觀的証據去支持他們對限制人權所採取的措施能符合上述提到「必須」的各個要求。

香港社會對如何落實法治及人權,因有著兩種法治觀及兩種人權觀的不同看法,令很多人也難以攪清哪一方是對,哪一方是錯。

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公民抗命與民主憲政轉型


寫了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 - 佔領中環一文,想不到會引起那麼大迴響。我是攪學術研究的,並不是社會活動家,但我也是一名公民,與很多渴望民主憲政的公民一樣,願意為香港的民主憲政而付出努力。可能因我對這問題想得多一些,故提出了公民抗命佔領中環為實現民主憲政的策略。提出這意見後,我希望公民社會中認同這建議的人,能由下而上地組織起來。具公信力和組織力的領袖也可帶領這運動,而我看自己的角色就是參與其中,作為佔領中環的一人,也會按我的認,就行動的理念及策略貢獻一點兒意見。
佔領中環一文從實際操作層面提出如何以公民抗命的非暴力行動,在香港的政治環境下推動落實真普選。本文會從較理念及策略性的方向去探討公民抗命與民主憲政轉型的關係。
要去把專制政權改變成民主憲政,若是依靠武力,因專制政權手上擁有的有組織武力,公民社會無論怎樣組織起來也是難以匹敵。但就算民間的反對力量能組織起足夠的武裝力量並成功推翻專制政權,使用暴力必然在雙方做成死傷,種下仇恨的種子。建立起新的民主憲政體制,也會因由轉型時產生出的仇恨難以化解,令社會矛盾延續下去。因此,武力不可行也不可取。
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行動去推動民主憲政,每一個人所能產生的即時力量雖可能不大,但當有相當數量的人集合起來,把各人的力量集結,卻有可能產生超乎比例的政治能量。但公民抗命的重點並不是要勝過專制政權的有組織武力,也勝不過。民主憲政轉型最大的障礙其實並非專制政權手上的有組織武力,而是被專制政權統治下的人的心。若被專制政權統治下的人甘於被專制統治,那是自己放棄自己的權利和尊嚴,沒有人能拯救他們。但當他們能醒覺過來,尤其是連政府內的中、下級官員也看到專制政權所帶來的不公義,那麼專制政權會由內向外轉型為憲政的體制。問題是如何使人們能覺醒過來。
在公民抗命的非暴力行動,一群追求公義的公民,透過集體違法並之後為違法行為承擔罪責,顯出行動所挑戰的法律或制度的不公義。當他們因挑戰不公義法律或制度而被鎮壓、起訴甚至入罪,社會內的其他人及政府內的中、下級官員就有可能被迫決定是否要繼續站在不公義的一面。當他們被感召,那麼不公義的法律就會被修改,不公義的制席會被瓦解,令新的合乎公義的法律或制度有機會出現。
佔領中環」的建議其實也是建基於對香港現實政治的評估而提出來。整個行動是一場博弈,即建議能否成功,完全取決於所有其他人,包括了香港人、公民社會的組織、泛民主派、建制派、特區政府內的上、中、下級官員、及北京政府,在行動進行的各階段的互動反應。
首先是有多少人會響應參與這行動,而在這階段實是未知之數。若沒有足夠人數參與,行動根本不能開始;即使勉強推行,政府使用低度的武力就可把集合起的群眾驅散,不用付出很大的政治代價,行動就會失敗告終。其實「佔領中環」的行動現在已經開始了,是在每一個一直希望香港能實現民主憲政的人的心中。借用其他人的說法,每一個人心中都有一個中環,現在的挑戰是我們是否願意為香港的民主憲政付出代價,先去讓心中的中環被佔領。若連心中的中環都不能佔領,那也不用說去佔領真正的中環了。
有多少港人及政府內的官員會被行動所感召,也是未知之數,組織者也只可把這置於博弈中。若他們不受感召,行動就會失敗。跟著就是建制派、特區政府的回應。若是使用香港內部的武力驅散人群,所用的武力因參與的人數,必須要比現在處理示威衝突時更高。武力程度愈高,會愈增加公民抗命的政治感召力,嚴重威脅特區政府的認受權威。但若不能處理因佔領中環行動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其管治權威又會被大幅削弱。特區政府會陷於兩難中,同樣要作出博弈的抉擇。
北京政府若是要出動解放軍去鎮壓,那有可能使八九年天安門事件在香港重現。那對「一國兩制」是嚴重的打擊,亦會嚴重影響北京政府在國際關係上的部署。不出兵的話,那就可能要在普選問題上作出妥協,不可再有保証由普選產生的立法會及行政長官受其操控。但即使讓香港有真普選,只要方案不會令建制力量完全沒有機會取勝,那麼妥協的損失比鎮壓應較小。北京政府也要在艱難的政治博弈中作出抉擇。
很對不起,寫了佔領中環一文,令大家都不能再迴避香港民主憲政轉型的問題,謹此致歉。但我也是在博弈中,別無選擇。

2013年1月26日 星期六

公民抗命


之前我提出在香港爭取落真普選的運動,到了某一臨界點,可能要以公民抗命的行動去作為最後的武器。有人對這建議有不同疑問。
一、一個在大學教法律講法治的人為何叫人不守法,那不是叫人違反法治嗎?公民抗命的違法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不同的地方,是它並非為了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公義。守法對法治當然重要,但法治更根本的要求是法律當是公義的。若法律本身是不公義,盲目的守法只會帶來更多不公義。最理想的當然是按合法途徑去爭取把不公義的法律改變過來,但若所有現行的合法途徑都已失效,那只有透過有限度的違法行為(非暴力)去爭取把法律改變。因此,按法治的理念,公民抗命不違法治,但公民抗命應是在已盡力以現行合法途徑去改變不公義的法律都失敗了之後才應使用。
二、公民抗命要成功,那就要有足夠的人數參與。但公民抗命始終是違法行為,參與者要為違法行為承擔罪責,有沒有那麼多人願意為香港的民主付出這樣的代價呢?誠然,為實現民主,港人到了此階段必須決定是否願意為民主付出代價。但實際上在香港攪公民抗命的行為也不是要人拋頭顱灑熱血,而只是要他們為公義為民主被起訴阻街、非法集結,甚至入罪坐牢。假若整個香港竟沒有足夠的人願意付出這程度的代價,那也可說在香港爭取民主是沒有望了。責不全在掌權者,也在於我們自己。
三、即使有人以公民抗命的行動要求實現真普選,但最高掌權者可漠視訴求,動用公權起訴所有參與公民抗命的人把他們入罪,那公民抗命如何能促使落實真普選呢?公民抗命能否成功其實關鍵並不是最高掌權者會否被感動,而是為公義而作的公民抗命行為能否感動其他市民及政府內中下級的官員,令他們也看到法律不公義之處而拒絕再接受這些不公義的法律。若進行了公民抗命的行動也改變不了大部份的其他港人,同樣地表示在香港爭取民主是沒有望了。責並不全在最高掌權者,亦在港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