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輕微違法」行為

花園街大火揭發了一些排檔長期違法的情況。這情況出現,是因違法的行為如貨物擺放超出指定位置、分租等,被視為只屬「輕微違法」。所謂「輕微違法」是指違法行為並不對人身、財產或公共利益構成直接、即時或達關鍵性程度的威脅。這些「輕微違法」行為的懲處大都只是罰款。

因所構成的威脅並不是直接、即時或達關鍵性程度,故違法者甚至執法者都不認為它們真的是違法,或認為即使是違法也是情有可原,或罰款可作為違法行為的合理代價。所以「輕微違法」行為仍會持續出現,被社會所容忍存在。當然從法律看,違法就是違法,就應禁止;但從守法以至執法心態看,卻無可疑問存在著這種「輕微違法」 現象,而且也沒可能完全消除這現象。

但當原先被視為可能只屬 「輕微違法」的一些行為的性質改變了,即其對人身、財產或公共利益的威脅變得直接、即時或達關鍵性程度,就如在花園街大火造成多人死傷後,社會認為排檔的違法行為已不再是「輕微」,再不願對這種行為容忍,那麼就得想方法處理,使它不再被視為只是「輕微違法」行為,而得全面取替。這可有幾個方法。

一、加密巡查及檢控和加重懲罰,使違法者感到違法代價過大,不敢再違法。在大火後,食環署人員嚴厲執法正是採取這方法。但因過去執法不是那麼嚴厲,現在雷厲風行,令經營排檔者一時適應不來,產生較大反彈。二、改變規管方法,減低違法行為出現的機會。政府現正考慮排檔要朝行晚拆」,就是採用這方法。三、違法者自覺不應再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這應是最有效的,但因涉及經營排檔者的生計問題,要他們自覺守法,短期來說可能因難一點。四、其他人杯葛違法者,令他們因感不為社會所容而不再進行違法行為。若消費者在得到確實資訊有關排檔是有進行違法行為,不向違法的排檔購物,那就可在懲處外產生另外的動力去迫使排檔守法。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