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人權與教會

1. 現代人權

無可否認,現代的人權觀念是源自基督教的信念。但在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宣言》,卻與1776 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及1789 年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很不同。
美國《獨立宣言》裏面說:「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裏說:「國民會議在上帝之前及其庇護下,承認並且宣佈如下的人權與公民權....」這些文件都可以說是現代人權先驅性的憲政文件。
但到了《國際人權宣言》,人權與基督信仰的關係就脫離了。《國際人權宣言》第一條說:「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當中只提及人是生而有人權,而再沒提到人的人權是源自造物主。這也是可以理解的。當人類經歷了二次大戰的悲慘經歷後,聯合國為了要重新讓全世界的人類(包括了所有宗教的人及沒有宗教的人)肯定及確立人類的尊嚴和基本權利,不能不把現代的人權理念從基督教信仰的源頭脫離出來。
但這卻造成了兩個後果:一、人權的理念因世俗化或「去基督化」而變得愈益個人化。二、基督教會卻可能因人權理念的「去基督化」而把人權從它的整體信念中排除出去,或者說是從人權的理念建構中退了出來。我稱這為教會的「去人權化」。
這「去人權化」的趨勢除了是因人權的世俗化之外,還可能有另外兩個原因。第一、教會常把人權相對於神權來看。當然人是由神所創造,人的一切權利都是源自神,人權當然不可與神權相比,那教會自然不那麼看重人權的語言了。
第二、教會所用的語言常是義務或責任的語言而非權利的語言。教會教導信徒應著眼於神所給他們的使命,而非著眼於他們應得到甚麼。這些都不是錯的,但這些看法卻只看到人權的一面,只看到人權為「我這個人的權」的這一面。但人權還有另一面,那就是人權是所有人的「人」權。當人權不單單是「我這個人的權」,而是所有人的人權時,那麼人權這理念就不必然與神權或基督徒的義務與責任有衝突了。不過要重新為現代人權理念尋回與基督信仰的連繋,我們還是得回到聖經去。
2. 人權的聖經基礎

現代人權的基本理念包括了:(1) 尊嚴;(2)平等;和(3)自由。要看現代人權是否能與基督信仰相符,我們就要從聖經中明白神是如何看這些基本的人權理念。
創世記1:26 – 27說:「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從創世記1:26 – 27,我們可以清楚看到人是神按著自己的形像和樣式而造,並擁有自由意志的活體。人權就是神給與人的權利。神給與人權利去治理全地和管理所有其他生物的權力。也給與他們權利吃由土地所生產的一切及活著的動物。人因有著神的形象和樣式,有著神兒女的尊貴,與所有其他的生物都不同。人權就是由人有著神的形像和樣式那份尊嚴而延伸出來的權利。人可享有人權就是因這些權利都是神所賜與的。
由於所有人都是神所造的,因此所有人不分種族、性別和身份地位,也不分信與不信,他們都可平等地享有一切由神所賜的權利。當然他們也同樣會犯罪,亦同樣需要耶穌的救贖。當然這不是要說實行共產主義,而是要我們看所有其他人都是神所造的。當我們在「有」的時候,可以更多去想那些「沒有」的都同是由神所造,被神所愛的。
神要人去信祂,那是已經假設了人必然是有自由意志的。人是生而自由的,因神要創造的並非一群不懂思考和選擇的生化機械人,祂要創造的是兒女,能與祂相交的兒女,故必須是與祂一樣能有自由意志的人。但這不是說人能濫用他的自由,但人有可能濫用自由並沒有改變神要給與人自由這事實。人權的世俗化和個人化是偏離了神起先造人是為了要他們自行選擇跟從祂和行善的目的,但教會的回應不是完全拒絕自由,而是如何參與建構人權的理念,使人的自由能運用於適當的事上。
這理解可視為以神的創造作為人權的基礎。但我們還可以以基督的救贖作為人權的基礎。我們總結基督的一生的幾點是可對應信徒對人權的內在思考。第一、人權是恩典性的。我們擁有的一切包括了人權都不是我們當得的,而是由神的恩典而來。既是恩典,那就不是因我們自己而來。故此在看自己的人權時,我們可以放下一點「我的人權」中的「我的」,而可更看重「人」權中的「人」。其他人的人權(包括了未信的)既都是神所賜與的,我們憑甚麼可以剝奪呢?
第二、人權是普世性的。主耶穌來到這世界是為了拯救所有人,在他的眼中,種族、膚色、性別、出身、信仰都沒有分別。這是說不單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人權,更是在維護人權時,我們的關注不應只局限在那些與我們相近的人的問題上。我們應放眼於世界上所有人權受侵害的人身上,當然也包括了未信的人。若侵害人權者是信徒,而被侵害者是未信的,我們更應站出來指出信徒的不是,而不是以維護「自己人」的心態來處理侵害人權的事。
第三、人權是入世性的。主耶穌並沒有只在暗室中祈禱,祂是走到人群中的。要維護人權,我們也得進到人群中去。第四、人權是整全性的。主耶穌關懷的是人整全的生命:靈性的、尊嚴的和身體的。因此在人權問題上,人的權利也不應有等級的,也是整全的。吃飽的權利與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是同樣重要。第五、人權是非暴力性的。主耶穌從沒有向人施與任何暴力。流人血並不是維護人權的方法。若要流血,主耶穌也只是流了自己的血。
第六、人權是非政權性的。主耶穌並沒有在地上建立起一個新的國度。神的國是在人的心裏面的。當然我們會有憲政的制度去保障人權,但主耶穌更關注的是人的內心怎樣去看待人權。以非政權的方式來維護人權如公民社會在保障人權的角色也是很重要的。
第七、人權是犧牲性的。這一點可能是以基督徒觀點看人權最關鍵的一點。主耶穌最偉大的是祂的犧牲。要體現以基督的救贖為人權基礎的就是在於能學習基督為人捨己的犧牲精神。我們所要追求的不是我的權利要得到保障,也不只是去爭取連帶其他人的權利也同樣得到保障;而是當要為要使其他人的權利得到保障,我們甚至願意犧牲我們自已的權利,正如基督為我們犧牲使我們得救贖一樣。
第八、追尋人權是自覺性的。基督是自己選擇了上十字架的,雖然祂完全有能力不去這樣做。但祂因著要拯救世人的罪,甘願承受十宇架上的極大苦楚。要學效基督,願為別人的人權而犧牲必須是自覺的,不能是由別人所強迫而去作的。

3. 人權回歸基督信仰的意義

若人權的理念並不與基督信仰衝突,更是相符,甚至是基督信仰不可或缺的重要部份,那對教會在現世代有甚麼意義呢?我可看到至少有兩方面。一是相對於教會內部來說的意義;另一是相對於教會在這多元社會的意義。
就教會內部來說,現代一些人權的理念和標準是也可以及應適用於教會的:一、在教會的歷史裏出現過不同的內部管治模式。現代的教會可更多考慮現人權的理念和標準,設計一個能容許會眾有更多參與途徑及機會去討論教會事務及方向的管治模式,以更符合每一個信徒的尊嚴、平等和自由。
二、教會的紀律處分程序須符合現代人權有關程序公義的標準。這包括了由沒有利益衝突者去作出紀律處分的決定;讓被處分的信徒有充份的機會去作出答辯;及給與被處分的信徒充份的理由去解釋何要作出這不利於他的決定。三、在教會事務上亦要實質地保障信徒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及私隱。
在現今多元的社會,教會亦可在保障人權上發揮重大的作用。在很多社會,教會很多時候都會是在民間裏,組織最嚴密的非政府組織,是公民社會重要的成員,甚至是唯一的成員(如在東歐國家共產統治時期的天主教會)。與教會最直接有關的當然是爭取保障宗教自由,不單是為基督教會的信徒,也包括所有其他宗教的信徒。但要能保障宗教自由,很多時候都必須同時有民主的制度支撐才可以。教會也可參與整個社會的民主發展,共同推同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教會亦可為社會中的弱劫勢社群執言,以己身去實踐社會公義,並推動一些能實踐社會公義的社會政策。
在社會的道德上,即使在多元的社會中,教會仍可以在尊重所有人的尊嚴、平等和自由的前題下,以多元社會能明白的語言,提出符合基督信仰及價值的人類行為標準。在這方面,教會的貢獻更會是特別重要。教會不是從人權的理念建構中退出來,而是積極參與建構現代人權的理念,使人權的世俗化不必然是要變得個人化,而是會發展成一套既能與基督信仰及價值相符,亦被所有人類社群接受的普世性價值。

2007年2月14日 星期三

法律的管治思維

我寫了幾關於香港管治的文章,有讀者可能會問,你是唸法律的,憑甚麼去講管治的問題呢?法律與管治又可以有甚麼關係呢?當然,管治這理念並不屬傳統的法律或公法的分析範疇,但公法的探討範疇是可以不斷更新的。有法律學者就曾提出公法研究可分為傳統的研究方向及新的研究方向。(參Edward L. Rubin, “The Concept of Law and the New Public Law Scholarship,” Michigan Law Review, Vol. 89, No. 4 (1991), pp. 792-836。) 公法是泛指所有涉及政府的法律,包括了憲法、行政法、人權法及國際法等法律範疇。
讓我以一個足球賽的比喻來說明傳統和新的公法研究方向之間的分別。在一場足球賽中,若有球員在禁區內犯規就會被判罰十二碼球。傳統的法律研究就只看球賽中這十二碼球。那球就是法律,它是放在一個定點上讓球員去射的。射球的球員就是法官,這球是否入網就決定了在法律的爭議中誰勝誰負。(我並不把球証的角色給與法官而是射十二碼球的球員,因即使在傳統的法律研究中也明白到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並非是價值中立,雖然他在司法獨立下應是利益中立的。)
在傳統的公法研究裏,主要的學術探討就是看法官們如何去射那一個定點十二碼罰球,即他們在案件的判詞中如何把假設是靜態的法律應用至實際的個案中。有法官可能在射球前會把皮球換了(即提出另一些普通法原則),但那球仍是不動地放在十二碼點上讓法官去射出這球。研究就是集中去看法官是如何把球射向龍門上下中左右的那一方入網,從而總結出一些關乎應用法律的原則。
但以新的公法研究方向去看,那就不單是看法官射十二碼球,而是要看整個球賽。這整個球賽的比喻是指法律研究不能只局限在發生於法庭中的事。雖然在球賽中,十二碼球是重要的,但它不常發生,而球賽更包括了所有在十二碼球之前及之後的比賽情況。法庭的裁決並不是法律的全部,它是重要的一部份,但不是唯一的部份,更不會是很大的部份。
因此,以新的公法研究方向,法律分析必須有更廣闊的研究視野,著眼於整個球賽,即整個社會的管治,是要看法律在整個社會的管治中扮演甚麼角色、發揮甚麼功能、及如何使用法律來達成管治的目的。
在球賽中,法官球員可能是前鋒,但他需要由作中場的立法機關球員把球傳到前場去。如何由後場傳球至前場就是關乎立法的問題:在進行管治時,管治的目的是甚麼?以甚麼管治工具來達到這管治目的?所採用的管治工具是否需要法律去配合?以甚麼形式的法律會來配合管治工具以使能達到管治目的?
在前場,不單法官球員會射球入網,其他球員尤其是政府球員可能會比法官球員射得更多球,即政府會作出更應用法律至具體情況的決定。我們必須也要探討其他球員尤其是政府球員的一切表現。政府球員會怎樣去處理皮球就是關乎法律的執行問題:採用的管治工具有甚麼執行的機制?政府會如何使用這執行機制來施行這些法律以達到管治目的?
在一場球賽,球場的天氣、草地的狀況、燈光甚至在場的觀眾的反應等等外在的環境都會影響各球員的表現,而導致皮球會否射進網和以甚麼方式射進網去。球場的環境如何影響球員的表現就是關乎管治環境的問題:在特定的管治環境(如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下),甚麼是優先的管治目的?甚麼管治工具可被採用?法律應可以甚麼形態表現出來?政府施政及執行法律時應採甚麼態度和策略?
在整場球賽的觀念下,即使法官球員所射的球也不會只是停在十二碼定點的球,而是滾動中的球。這是指法律的條文內容並不是靜態的,而是在動態中不斷轉變的。因此就算是關乎法官的裁決,即法律的仲裁問題,問題在性質上也可能會與傳統的公法研究方向所提出的有所不同:法庭如何在不斷變動的管治環境中掌握法律的內容及應用至具體情況作裁決?法庭的裁決會如何影響整體的管治環境及個別管治工具實管治目的的程度?法庭會如何配合政府去達成相關法律的管治目的?
以此新的公法研究方向去探討法律,我們就可看到法律與管治的關係的多面性、動態性及複雜性。再且管治這概念更是跨越學科界線的,它並不專屬於公共行政的範疇,而能從新的公法分析的角度去探討管治的問題,正可以進一步豐富管治的理念。
這新的公法研究方向雖然在香港的法學界還未是太流行,但連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二零零七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中,在談到司法覆核的憲法功能時,也提出了司法覆核可以為「法治社會」及「良好管治」提供重要的基礎。雖然他沒有進一步解釋司法覆核如何去為「良好管治」提供重要的基礎,但至少李國能大法官在一方面說法庭不應捲入社會中政治、經濟及社會的爭議的同時,亦同時引入這「良好管治」的理念至公法裏。
這可能表明香港法庭的角色將不會是單純的只在球賽中射十二碼球,而法庭有可能會對社會管治應當有的管治目的及管治原則發展出一套理念,而這套關乎管治的理念更有可能反映在法庭處理案件時如何去解釋法律、採納或發展甚麼法律原則或標準;及如何在仲裁中執行相關的法律至具體的事實個案中。
最後,在這裏趁機會賣一個廣告。在今學年,香港大學開設了一個新的選修科:「管治與法律」,由法律系一位專門研究公法的老師及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的一位老師共同負責。這是我們實踐以跨學科及新的公法的研究方向去探討法律在現代管治的角色及發展法律中的管治思維的新嘗試。

2007年2月8日 星期四

已經嬴了

我不是說曾蔭權已經嬴了今次特首選舉,他當然必然會勝出。我更不是說梁家傑已經嬴了,當然他不會嬴今次的特首選舉。我不是要說2007年的特首選舉,我是說2012 年的選舉,我是說泛民主派在2012 年已經嬴了。
在今次的特首選舉,泛民主派最先是要爭取一百張選委提名票來換取特首選舉的入場卷。得著了後是要爭取與曾蔭權公開辯論。現在也應會舉行的了,那之後是要透過辯論及社會行動,爭取在民意上勝過曾蔭權,那就可在曾蔭權得到大多數選委支持而當選後,突顯現制度的不公和荒謬。在這一點,難度可能會相當高,且曾蔭權亦為自己定下一個不高的要求,只要過半民意支持就算自己勝了。
不過,泛民主派能在今次2007年選舉成功推出候選人,就可以首次以全港性的視野去計劃政綱及選舉工程,那是非常寳貴的經驗。到了2012 年,無論是否進行普選,或只是把現有的選舉委員會擴大一點,甚或是完全不變,泛民主派都會較所有香港的其他政團優勝。梁家傑如無意外會在2012 年繼續參選,經過參與2007 年選舉的直接經驗,到了2012 年,他的歷練都必然會所有其他候選人優勝。
我們可以想像在2012 年當曾蔭權退下來時,無論是當時那一位行政會議議員、或是主要官員、或是執政聯盟中的任何一位立法會議員出選,他們都未有親身經歷過策劃全港性的特首選舉。在缺乏如曾蔭權以四十年公務累積起的民望, 任何一個保皇派的候選人都不會及得上泛民主派的梁家傑。因此我說泛民主派在2012 年的特首選舉已經嬴了。
為了確保曾蔭權可在2007年無風無浪地當選,民建聯及自由黨自己放棄了操練全港性選舉的大好機會,那是他們自棄長城,到了2012 年就怨不得人了。

2007年2月7日 星期三

「領匯」對香港管治的啟示

近年政府引入更多的市場機制來協助管治,使管治的理念不能只局限於分析政府或公營機構。一些傳統上不屬公共行政分析範疇的利益團體(如商業機構及非政府組織)都成為了社會管治的重要參與者,能對管治產生實質的影響。現代管治的理解是:「社會中不同的管治參與者,在獨特的社會管治環境中,以不同的管治功具及力量來實踐各自的管治目標的互動過程。」
最近,領匯主席鄭明訓辭職,由置地行政總裁蘇兆明接任。以TCI為首的對沖基金已持有相當數量的領匯基金單位,取得了管理領匯的控制權。這引發了領匯會在將來大幅提升公屋商場租金,甚至把商場和停車場分拆出售的憂慮。由領匯上市至現在撤換主席及它未來的發展所引發的管治爭議,正好用來重新思考香港的管治理念。
涉及領匯的管治爭議的重點是公屋居民能否在他們可負擔的情況下使用公屋的商場及停車場設施。最先引發爭議的就是領匯的上市。涉及的管治參與者主要是政府和房委會。它們那時候的管治目標是要解決房委會的財政問題以減輕政府在公共房屋上的財政承擔。所採用的管治功具就是進行私有化,出售公屋的商場及停車場。但在私有化的模式上,房委會採用了以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這種市場機制,原意是要讓更多投資者包括了香港的普羅市民能參與這私有化行動。
受影響的公屋居民亦是這管治爭議中關鍵的管治參與者。一部分公屋居民認為這私有化行動可能導致公屋商場的商戶因租金負擔增加,而最終把成本轉駕至公屋居民,加重公屋居民的負擔及不便。故他們的管治目標是要防止房委會出售資產。他們的管治功具或力量是以社會行動去喚起公眾的關注,並以司法覆核的程序去挑戰房委會出售資產的決定。
因這司法覆核的申請,法院亦被捲入這管治爭議。法院在行使其管治功具即司法覆核權時,它的管治目標是要平衡政府的行政權力與公屋居民的權益。但在這過程中,法院由於其憲法功能上的局限,在解釋相關的法律條時並沒有考慮對管治的全面影響,只能確保整個私有化行動是合法及符合公平程序。雖然上市的安排受阻,但房委會能出售資產的權力是得到法院確認的,但法院亦要求房委會要確保有關的商場及停車場設施會在出售後繼續提供給公屋居民使用。
事隔一年,領匯最終還是成功上市。但房委會在把商場及停車場出售後,那潛在的管治爭議其實並沒有消失,只是領匯還未有甚麼實質行動,故管治爭議好像是暫時淡了下來。
在傳統的公共行政的理念下,可能領匯,買入領匯的投資者及對沖基金都不會納入分析的範疇內,但以上述的管治理念,它們亦是相當重要的管治參與者。沒有把它們在管治上的角色給與充分的考慮正正暴露了現有制度對管治的全面理解不足。
新一輪有關領匯的爭議其實就是涉及它們的行動。上市後的第一個問題是領匯是否仍受政府及立法會的監管。對領匯來說,它的管治目標是以商業原則經營從房委會得來的商場及停車場,以求提升每個基金單位的價值,及為基金單位持有人提供穩定的回報。它亦表明會關心服務及經營的社區,但這是否表示領匯會確保公屋居民能在可負擔的情況下繼續使用這些設施卻不明確。不過從上市後,領匯多次拒絕到立法會接受質詢去看,它的管治目標看來是要以純商業機構的原則來運作,而不視對公眾有任何責任。
對一般小投資者來說,他們可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已在管治上發揮了某種作用。他們只是想在最短時間內賺取最大的利益,故當領匯在上市後價格即飆升,他們就趕快把手上的基金單位放售而被對沖基金吸納了。這導致對沖基金成為了領匯的最大單有持有者,有了左右領匯管理決定的權力。對這些對沖基金來說,「關心服務及經營的社區」只是門面的說話。從市場的原則去看,要從領匯身上得到最大的金錢回報是無可口非的。
但從整體管治去看,以現在領匯控制權去看它的未來發展,我們可預見管治爭議在未來的日子必然會再次出現。當領匯真的大幅提升商場租金以達對沖基金對回報的要求,商戶接著提高價格而導致公屋居民難以負擔,那可能又會爆發公屋居民以司法覆核(針對房委會)或社會行動(針對領匯)去保障自身權益的行動。若爭議升級,那可能變成一個管治危機。
不過,要解決這新一輪的管治爭議或危機就不是那麼容易了,因各管治參與者之間的矛盾變得更實質,且矛盾更不單是公屋居民與政府之間的爭議,亦涉及了公屋居民與對沖基金這些商業機構,及政府與對沖基金等投資者的爭議。管治爭議變成了三國並立的局面。爭議面亦超出了單純法律條文的爭拗,更涉及到市場運作的問題。
這暴露了各管治參與者尤其是政府和法院對管治的理解不足。由政府選擇以房地產投資基金方式進行私有化,但卻沒有預見對沖基金會覬覦領匯的資產,沒有設置足夠保護的機制,致對沖基金能輕易取得領匯的控制權。近年政府常有使用市場的機制來協助施政,但因不了解市場機制可能對管治的影響,導致現在要陷入如此的困境。因市場原則已設下各種規限,故政府只能以有限的方式去防止領匯大幅加租或把商場及停車場分拆出售。
法院在處理上一輪的管治爭議時對管治缺乏全面的理解,亦受憲政功能所局限,到了這階段它所能作的亦會相當有限。
領匯的管治爭議在未來的日子仍會繼續,矛盾甚至會進一步激化。由領匯所產生的管治爭議或危機極可能要政府或公屋居民付上沉重的代價。香港社會各方實在要從這管治爭議中吸取有關現代管治的寳貴教訓。

2007年2月1日 星期四

特首休假

相信曾蔭權會在今天正式宣佈參選新一屆特首。在上星期,他接受報紙專訪說他不能休假來進行選舉活動,理由是這樣做可能會違反《基本法》。他提出《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只有當現任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才能交由政務司長代理他的職務。曾蔭權的理解是「短期不能履行職務」只能是指他不在香港的時間,若他本人是在香港的話,無論在甚麼情況下他都不可以把職務交由政務司長代理。所以他不可以告假來參選,因那可能構成瀆職行為。
這理解對「短期不能履行職務」過於狹窄,但對「瀆職行為」的理解卻是過寬。首先,依此理解,特首若要休假,他就必定要離開香港。我只想假設一種情況並沒有要咒詛特首夫人的意圖,但假若她得了絕症而只餘下一個月壽命,愛妻的特首為了倍伴太太在香港渡過她生命最後的日子而要休假一個月,那是不是說《基本法》會禁止他這樣做呢?相信《基本法》的解釋不會是如此不近人情的。
同樣地,如我們把參選特首視為與倍伴病妻一樣都屬一些重大的個人事件,那他可以告假在香港倍伴妻子,為甚麼他不可以告假參選呢?
我們也可視休假參選特首不是個人事件,而是《基本法》已預見的情況。《基本法》規定了特首可連任一次,那麼現任特首會參與連任的選舉必然是《基本法》已經預見了的。雖然《基本法》沒有規定現任特首在連任時必須休假,但我們不可以用此來反證休假參選就是瀆職。
因此是否休假參選特首,既非《基本法》所規定,也非《基本法》所禁止,問題只是曾蔭權是否想讓人覺得他是以公平的態度來參與今次的選舉。

2007年1月31日 星期三

管治環境的評估

政府在進行一項大型工程時,都要先作一個環境評估,看工程會否影響環境,而這環境是指工程所處的物質及生態環境。政府在推出一項重大政策時,其實也應進行環境評估,但卻是對管治環境的評估,而管治環境可能比物質及生態環境還要複雜得多。
管治環境簡單去說就是指推行政策的社會及政治環境。特區成立後,我們看到不少政策因缺乏全面的管治環境評估或評估不善而導致政策失敗甚或胎死腹中。最明顯不過的當然就是二十三條立法。因政府不掌握市民對政府不信任程度已到達破裂點,但政府仍以為自己是強勢,致在不適當的時間,加進不必要的內容,用了不應當的傲慢態度去推出政策,結果是大家都有目共睹了。
同樣,政府未能掌握香港社會普遍對官商勾結仍存極大疑慮,但還以「西九」那種公私合作方式來發展「西九」的地產及文化項目,導致了「西九」要推倒重來。在銷售稅上政府又是犯了同一錯誤,在未掌握管治環境是否適合銷售稅出台就把它提了出來,致現在又要放棄推介銷售稅了。要數下去的還有維港填海、母語教學等等。有時候若管治環境已產生了轉變或要求,但政府未能及時回應也會產生管治的問題。最好的例子就是有關政府執法部門進行竊聽的規管問題了。
要進行管治環境評估,就要先了解管治環境。管治環境包含兩部份。第一部份是涉及社會的不同制度及架構的管治環境領域,包括了憲法環境、政治環境、法律環境、意識形態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文化環境等。第二部份是在管治環境領域中,在不同程度及以不同的方式參與管治的各個管治參與者如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中央政府、財團、各政黨、智庫、學術界、公民社會、媒體及每一位普羅市民。管治環境的評估在看政策可能對管治環境的影響前,更要先看管治環境是否適合相關政策的出台。
憲法環境是指由憲法為管治所定下的藍圖及基本原則。在香港,《基本法》所設定的憲法環境最主要的管治環境評估問題是一國及兩制之間那既矛盾、複雜亦脆弱的平衡關係是適合政策出台。評估亦要看這政策會如何影響這平衡關係。
政治環境是指制定及執行政策的架構及權力分佈。最主要的管治環境評估問題是看現存於認受性偏弱的政府和日益政治醒覺的香港市民之間的矛盾是否適合推出政策,和這政策會如何影響這架構和權力分佈在將來的演變。
法律環境是以指用以執行政策及監督政策執行的法律體系及制度。最主要的問題是看現存的行政、立法、司法相互之間的制衡及協作關係是否適合推出政策,和政策會如何影響香港的普通法在中國的大陸法內能繼續維持其對法治的詮釋及解釋法律的方法原則的能力。
意識形態環境是指社會對管治理念的基本認知及共識。最主要的問題是看香港社會在實踐自由經濟資本主義及覆行富裕社會理應體現得到的社會公義水平之間的漲力是否適合推出政策,並政策對這漲力是否會產生負面或正面的影響。
經濟環境是指經濟的制度及結構、經濟發展速度及財富分佈等。最主要的問題是看現在的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推出政策,和政策會如何影響香港的經濟狀況。
社會環境是指社會的結構如家庭和人口結構等。最主要的問題是看政策和社會結構的相互影響。文化環境是指市民的文化面貎。最主要的問題是看政策會如何受香港在中西文化交衝擊下所建立起的本土意識所影響,並它又會如何塑造香港人的本土意識。
在管治環境領域中的的各個管治參與者,可能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影響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或受政策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各個管治參與者對管治會有不同的短期、中期及長期管治目標。
除了這大的管治環境外,個別的政策範圍及具體政策都有其小的管治環境。各管治環境領域對個別政策的影響會有不同的比重,而各管治參與者的參與度在不同的管治小環境中亦會有所不同。其實在香港整體的管治大環境之上,更有國家的管治環境和國際的管治環境,香港的管治環境必然受到它們的影響。
管治環境整體來說有幾個特點。一、管治環境是多元的。它包含的各管治環境領域和各管治參與者,在性質、利益和關注上都是不同的。二、管治環境是互動的。不同的管治環境領域之間、管治環境領域和管治參與者之間、各管治參與者之間並不是割裂開的,而是有著互動關係的。三、管治環境是動態的。因應著各管治環境領域和各管治參與者之間的互動影響,大的管治環境及小的管治環境都是在不斷轉變中的。四、管治環境是複雜的。由於管治環境的多元性、互動性和動態性,因此要掌握管治環境的狀況及發展是複雜的。
管治環境的評估可包括幾方面:(1)以管治大環境各領域的現況是否適合政策出台;(2)各管治參與者對政策可能有的反應;(3)相關的管治小環境是否適合政策出台;及(4)政策會如何影響管治的大環境、小環境和各管治參與者。
現在政府提出《「十一五」與香港發展》的行動綱領,包括了二百多個行動建議。我們不知道在提出這些建議時政府做了多少管治環境評估,但若真要把它們都實踐出來,沒有對每一建議作過全面及準確的管治環境評估,從過去的經驗去看,它們能真正付緒實行的機會就不會太大了。

2007年1月25日 星期四

偏私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與地產建設商會會長何鴻燊和其他人一起買馬,引發了一場利益衝突的爭議。
普通法有一句名言:「我們不單要秉行公義, 還要使其有目共睹。」由這原則發展出來的普通法規定是行政當局在作出行政決定時不能讓人覺得他是有偏私的。要引用此原則去撤銷行政決定,那是不需要証明行政當局是實際有偏私的。只要表面上看來是有偏私就足夠。法院是會引用以下的法律原則來決定偏私的顯明性程度是否足以撤銷相關的行政決定:「法院會先掌握所有與行政當局是否有偏私的相關情況。法院接著會問在那些情況下,一個公正無私及知悉情況的觀察者會否認為行政當局是否有真正可能性是存有偏私的。」
而會具體構成偏私最嚴重的一種情況就是行政當局若與要處理的事件或相關的各方有任何金錢上的利益關係,這那差不多是一個無可推翻的推定。一旦成立,行政當局必然已違反了此不可存有偏私的規定。
即使現在孫明揚還未作出任何行政決定會產生這種偏私的真正可能性,但孫明揚所處理的政策範圍與何鴻燊的利益是何等的相近。將來孫明揚若在作出一些行政決定或政策時,如何鴻燊能實際上從這行政決定或政策得益,難保利益因這行政決定或政策受損的人不會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這些行政決定或政策的合法性。
成功率有多大就要看:一、何鴻燊在於這行政決定或政策中得益有多直接;二、孫明揚和何鴻燊一起買馬所產生的金錢轇轕有多直接;三、一位公正無私及知悉情況的觀察者是否認為這已足以構成真正可能性是存有偏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