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輕微違法」行為

花園街大火揭發了一些排檔長期違法的情況。這情況出現,是因違法的行為如貨物擺放超出指定位置、分租等,被視為只屬「輕微違法」。所謂「輕微違法」是指違法行為並不對人身、財產或公共利益構成直接、即時或達關鍵性程度的威脅。這些「輕微違法」行為的懲處大都只是罰款。

因所構成的威脅並不是直接、即時或達關鍵性程度,故違法者甚至執法者都不認為它們真的是違法,或認為即使是違法也是情有可原,或罰款可作為違法行為的合理代價。所以「輕微違法」行為仍會持續出現,被社會所容忍存在。當然從法律看,違法就是違法,就應禁止;但從守法以至執法心態看,卻無可疑問存在著這種「輕微違法」 現象,而且也沒可能完全消除這現象。

但當原先被視為可能只屬 「輕微違法」的一些行為的性質改變了,即其對人身、財產或公共利益的威脅變得直接、即時或達關鍵性程度,就如在花園街大火造成多人死傷後,社會認為排檔的違法行為已不再是「輕微」,再不願對這種行為容忍,那麼就得想方法處理,使它不再被視為只是「輕微違法」行為,而得全面取替。這可有幾個方法。

一、加密巡查及檢控和加重懲罰,使違法者感到違法代價過大,不敢再違法。在大火後,食環署人員嚴厲執法正是採取這方法。但因過去執法不是那麼嚴厲,現在雷厲風行,令經營排檔者一時適應不來,產生較大反彈。二、改變規管方法,減低違法行為出現的機會。政府現正考慮排檔要「朝行晚拆」,就是採用這方法。三、違法者自覺不應再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這應是最有效的,但因涉及經營排檔者的生計問題,要他們自覺守法,短期來說可能因難一點。四、其他人杯葛違法者,令他們因感不為社會所容而不再進行違法行為。若消費者在得到確實資訊有關排檔是有進行違法行為,不向違法的排檔購物,那就可在懲處外產生另外的動力去迫使排檔守法。

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那些日子是如此過

中學畢業三十年,八十多位老同學難得在一個晚上回到母校的禮堂聚餐,一起緬懷那些日子是如何一起渡過。一些多年前到外國升學移民的同學是特別回到香港參加今次的聚會,有些真的是沒有見三十年了。更高興的是有幾位老師都能出席,他們雖都已退休,但身體精神還很健壯。我們是每五年或十年才聚起來一次,但老師們每一年都有屆別的學生是逢五或十週年的記念,故他們差不多每年都會獲𨘋參加這類聚會。

那天晚上,老師們和老同學間都一起笑談我們年少時曾作的輕狂事,老師們或許當年也曾被我們這群頑皮的學生作弄過,但都很體諒年青人那有不曾荒唐。老師們也欣喜見到大家各有成就,但也提醒我們多去聯絡一些未能出席的同學,或許他們的生活未必是那麼如意,我們應多去關心。

看著這些老同學,除了大家的頭髮少了白了,身型脹了(但還是有同學可力保標準身型的),各人看來都還是和以前讀書時候分別不太大。過去高談闊論的依然口若懸河;往日沉默寡言的依舊惜言如金;以前深愛攝影的當晚繼續充當大家的「影相佬」。看來歲月對大家的影嚮是於外更大於內。

當然中學那幾年,對我們的人生還是有著很大影嚮的。雖然各人走的路都很不同,母校啟發我們的,各人也都有不同領受,但大家總是對母校有著一份割捨不掉的情,是時間所不能磨滅的。

我們這一群都屬六十後,現在是四十多歲,若再過五年四十週年再重聚時,就會都是五十多了。我們也都是在香港黃金的時代中成長,也經歷過香港的起起跌跌,見証香港的變遷。從我們這一班生於斯長於斯的香港之子所經歷的,或許也是香江歲月的點點寫照。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上星期我分析了以「立法原意」這法律原則去解釋憲法,相較於按憲法條文的文本意思來解釋,也就是現在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時所採用的立法目的或普通法原則,是會產生更大的問題。這只是從一般憲法解釋的分析角度看,但在香港特區的憲制下,若法院以「立法原意」去解釋《基本法》,那還會產生一些獨特於香港憲制的問題。

在香港憲制下,不單法院可解釋《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更是《基本法》解釋權的源頭。雖然在起草《基本法》時,大部份人都不期望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動用此解釋權,但在特區成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就《基本法》作出了四次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原則與香港法院是不同的,是採用「立法原意」為解釋原則。

在九九年有關內地子女居港權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行政長官對《基本法》的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解釋中(《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單說《基本法》是用「立法原意」的原則來解釋,更說明相關《基本法》條文的原意是體現在一份在《基本法》通過後由香港特區籌委會在一九九六年通過的《關於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文件》)中。

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文件》所體現的立法原意不單只是關乎那一次解釋直接涉及的《基本法》中關於內地子女的條文,也是關乎《基本法》中關於其他享有居港權的類別的條文。這也即是說是包括了涉及外傭居港權問題的那一個類別。

終審法院在之後的案件,對使用《基本法》文本以外的外在材料(extrinsic materials)來輔助解釋定出了規定:一、若條文的意思是清晰的,那就不需要使用外在材料來輔助解釋。二、外在材料應主要是《基本法》通過前已有的文件。三、對於在《基本法》通過後才出現的文件,法庭雖未完全排除考慮,但卻必須慎重處理。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九九年所引用的《文件》,其體現的立法原意只局限在有關內地子女居港權《基本法》的條文,而不對《基本法》中其他類別的居港權有規限性作用。這一點在當時的訴訟中特區政府是接受的,但卻明顯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中所賦予《文件》的地位及理解是有不同。

終審法院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直使用著兩套不同的解釋《基本法》原則,而兩者之間是有著不可調和的矛盾。過去終審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及特區政府都盡力避免讓兩套解釋原則出現直接衝突的機會。只要能繼續在法律原則及條文中保留著含糊的空間(fuzziness),即使兩套解釋原則是有矛盾,那仍可在不損任何一方的權威下共存下去。

在外傭居港權的案件中,原訟法庭法官表明因他是下級法庭,故必須依從終審法院對《基本法》解釋已定出的原則,但代表特區政府的律師已表明保留當案件由更高級法院審理時,不排除會把《解釋》及《文件》與終審法院的解釋原則之間所可能存在的矛盾再次提出來。以後當外傭居港權的訴訟到了由終審法院審理時,若特區政府以《文件》為依據去挑戰終審法院已有的解釋原則,那將不單是關乎外傭居港權那麼簡單,更可能會打開一個「潘朵拉的盒子」,因終審法院再難以迴避兩套解釋原則之間的直接衝突。

若終審法院堅持自己原先已定出的原則,那可能會觸發另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再次對終審法院的司法自治造成衝擊。若終審法院修正原先的原則,以立法原意的原則及《文件》所體現的立法原意來裁決案件,就會給人感覺終審法院是受壓下而改變立場,同樣會衝擊終審法院的司法自治。而且,以後香港法院再不能主要以《基本法》條文的文本意思來處理案件,而要從一些在《基本法》通過後才出現的文件去掌握《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只要那文件事後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為體現相關《基本法》條文的原意。這會令《基本法》實施的不確定性大增,而且這影響不會只局限在居港權的《基本法》條文,更會波及所有《基本法》條文。

因此若強行要在外傭居港權這爭議引用立法原意去解釋相關的《基本法》條文,所可能造成的破壞或是遠超想像之外。敬請特區政府及各界三思!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兩大政辯

最近獲𨘋擔任第三十六屆兩大政辯的評判。今年的辯題是「設立超級區議員對香港民主發展是利多於弊」, 正方是港大,反方是中大。細心聽著雙方辯論員就辯題唇槍舌劍時,令我回想到去年政改討論時社會對這題目的激烈爭議。雙方分別以民主的策略和民主的理想來支持其論點,但這辯題可能在短時間也還難以作出定論,因事情的演進還在發生中。

剛過去的區議會選舉產生了超級區議員的提名團,但各政黨政團現還未決定以何策略來推選超級區議員的候選人。應是以有全港知名度的政治明星領軍以增加勝算,或是產生一名比行政長官的認受性還要高的超級議員來備選一七年的特首普選呢? 還是由年青一代出選,以這選舉模式來推動政治世代的交替呢? 現在相信各黨還在討論中。小黨可能也在密密商討整合或借票,以能達到提名的最低要求,好讓它們也能參與這超級區議員的政治遊戲。

在現階段,各方的注意力都是在於「搶位」,還未著眼於如何以超級區議員的制度為基礎去進一步推動香港的民主發展。從現實的考慮,這方面的討論可能要留待下一輪政改時才能聚焦,而這應會是在一三至一四年間。

但其實我們在此時也應把這議題提出來討論。兩位疑似特首候選人快將正式宣佈參選,而無論哪一位最終當選,在此次有可能是香港第一次有真正競爭的特首選舉,我們必須趁這難得機會,質詢兩位候選人會如何處理香港的政改問題,包括了解釋清楚超級區議員的選舉模式能為香港未來的民主發展發揮甚麼作用,因政改極可能會是下一任特首上任不久後所面對的第一個重大挑戰。

辯論有勝有負,最後是港大的辯論隊勝出,但民主發展卻可以是共贏的。我感到那一天晚上參與辯論及觀戰的兩大學生,還有來觀戰的百多二百位中學生,大家都對香港要實行民主有了更深的認知及更強的感受。從這角度看,香港已是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