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4日 星期二

香港憲政發展的兩條路線及第三條路

由八十年代初的中英談判香港前途開始,到起草基本法及八八直選的爭議,香港憲政發展的兩條路線逐漸形成。在過去二十多年香港多次的憲政爭議中,包括了過渡期港英政府進行的政改、成立臨立會、就居留權的釋法、二十三條立法、零三年七一大遊行、07/08普選、就行政長官任期的釋法、及否決政改五號報告書等,其實都是這兩條路線之間的鬥爭。
不同人已曾給與這兩條路線不同的名稱。在這裏,我且稱第一條路線為集體利益路線,第二條路線為個人權利路線。兩條路線就香港與中國的關係、香港政府的角色、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基本法的解釋、工商界的地位、社會穩定的重要程度、民主的發展、人權的保障等都有極不同的取向。這些不同就是造成兩條路線鬥爭的主因。
集體利益路線中的集體並不單是指社群的意思,而是具有其獨特於香港憲政發展的詮釋。這集體是相對於香港這個體而言,那即是指中國的利益。從集體利益路線去看,香港的憲政發展必須保障中國的利益,而這包括了維護中國的統一及不可影響到中國本身的穩定。要使香港的發展能符合此要求,那在香港就要有一個具有強大管治權力的政府來代表中國管治香港。由行政長官主導的行政主導政體就是實踐此安排的具體憲政架構。中國政府只要保留著主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過程的權力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那香港一切發展都不會威脅到中國的具體利益。
集體利益路線視維持香港的經濟繁榮是香港這個體可以對中國這集體最大的貢獻。但集體利益路線中的集體亦是香港市民相對於香港整體社會而言。這路線相信香港整體社會的利益也是在於維持香港的經濟繁榮,而經濟繁榮又與社會的穩定是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故此香港市民個人的權利必不可威脅到社會整體的穩定。
香港的經濟繁榮也是要取決於工商界在香港的積極投資,因此香港的憲政發展就必須確保香港的工商界能繼續擁有左右大局的力量。因而香港政制的民主發展必不能導致工商界失去這憲制上的主導位置。行政長官的管治集團結合工商界就代表著香港本身的集體利益。對人權的保障程度因此也不能削弱這樣的集體利益。由於人權中的經濟權利有可能威脅到這方面的利益,故在這方面的人權保障就相對上得不到如其他公民權利(如言論自由)那麼大程度的重視。
個人權利路線的思考起點與集體利益路線剛剛相反,是以香港市民的個別權利相對於香港這集體,及香港這個體相對於中國這集體為起點來策劃憲政發展的線路。對個人來說,他的經濟權利、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是同等重要的,且每一位獨立的個體都是平等地擁有這些權利。因此個人權益路線並不認同工商界在政治權利上可享有甚麼特權,故民主發展必須是儘快實現全面普選。在經濟權利的保障上,社會要確保每一個人都可以享有起碼的資源去有尊嚴地生活,而不會單是為了維持經濟繁榮而輕忽了實踐符合社會公義的資源分配方法。在公民權利上,在個人自由與社會穩定的平衡上是較傾斜於保障個人自由。
在內部管治上,充份的權力制衡才能確保個人權利免受侵害,故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行政主導政體是存在結構上的問題。立法機關必須強化以擴大其對行政部門的監察能力和讓民意能更有效地影響政策制定。個人權利路線亦更重視香港這個體相對於中國這集能自行處理其內部事務的權利,因而對香港的自治範圍的理解會相對上是更闊和更自主,但對中國主權的理解則會較狹窄,並要求體現的方式不可太主動。
在過去二十多年,建制所採納的一直是集體利益路線,而個人權利路線始終只是一條在野的政治路線。兩條路線在香港亦各自有其代言人。最近葉太和陳太兩位前任高官在香港政治舞台再次活躍起來,其實她們可以被視為兩條路線的新代言人。當然葉太是代表著集體利益路線,其對二十三條立法的執著和最近她所發表的治港理念都明顯反映她的取向是與集體利益路線更相符。陳太則取代了李柱銘或公民黨的四位大狀,憑藉著她多年的實際管治經驗為個人權利路線洗脫它過於理想化的色彩,使個人權利路線有可能成為實際可行的執政路線。
但在兩條路線的演變歷程中,它們本身亦各自可分為温和及激進的路線。温和的集體利益路線和温和的個人權利路線,雖然它們在原則性的思考起點上仍是不同,但在實質的憲政模式和體現方法上,兩者分別可能並不是那麼大。因此,我們仍可期望在兩條路線中,尋找第三條路的可能性。 在平衡集體利益和個人權利,包括了上述對集體和個體的雙重理解,第三條路線可能包括:一 、接受為二十三條立法的憲政責任,但以最低度的原則去立法。這可一方面保障中國的集體利益,但又能維持香港最高度的自治。二、行政主導的模式可透過發展政黨政治和實現全面普選來實踐。這既可提高政府的認受性,但又能保持行政的效率。三、接受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合憲性但對釋法的程序和條件有具體的規範。四、在立法會實現全面普選的過渡期間,可以用兩院制的模式為工商界保留在建制內有限度的發言權。五、在實現全面普選的時間表上可以接受長一點的過渡時間,但必須清楚訂明實現全面普選的確實時間。六、儘量在平衡個人權利和社會穩定時兼顧兩方面的要求。七、在香港經濟資源許可的最大程度下,儘能力保障香港市民的經濟權利。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