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內地委員王振民最近提出完成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實現普選的條件。筆者並不想在這裏討論二十三條立法應否是普選的條件,而是希望實質去看怎樣才能儘早完成二十三條的立法。
其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前就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作出的審議結論時,雖讚揚了特區政府因公眾憂慮人權保障而願意撤回二十三條立法,但亦同時批評現行《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判國和煽動的法律定義太闊,促請特區政府立法修訂這些法律以符合公約的要求。這樣看來從各方面的考慮,二十三條是不立還需立的了。一方面這是香港特區的憲法責任,另一方面如人權事務委員會所說,現行的有關法律也是違反人權的。再且,如王振民言論背後所反影出的政治現實,香港一天不為二十三條立法,中央一天也不會信任香港可以全面推行普選。
既是始終要立的話,那問題是何時立和以甚麼方式去立。曾蔭權現在最大的目標是要連任,故在他連任前,二十三條立法必然不會是在他的考慮之列。但在他取得連任後,我相信他應不會如董華般犯上錯誤,以為高票當選就是強勢領導就強推二十三條立法。他可能會在連任後幾年,看清形勢才決定推出立法的時機,或許二十三條立法會是他的最後任務。但無論是何時推出二十三條立法,所引起政治震動都必然是非常大的,未必是曾政權在任何時候所可以輕易承受得到的。
但我們一直理解二十三條立法必然要好像董建華般把二十三條各項的要求一下子全盤推出。董建華所犯錯誤正是把二十三條一下子推出,甚至是把一些不屬二十三條範圍的立法建議也包括在內,使二十三條立法的戰線推到非常濶,所引起的反彈也因此也必然非常大。我的建議是把二十三條立法化整為零,逐步把二十三條各項要求分開來立法處理。
一個適當的開始就是先就叛國開展立法工作。這在策略上有幾個好處。一、在上一次二十三條立法時,有關叛國的爭議並不算太大,只要依人權事務委會的建議把原先的條文建議進一步釐清以符合公約的要,那以叛國法來開始二十三條立法所會引起的反彈應不會太尖銳。二、叛國涉及保護國家而不單是一個政權,其立法的急切性和適切性都較其他的二十三條項目為高。三、這可向中央拋出善意,顯示香港對國家的尊重。四、第一輪的二十三條立法必然仍會在香港內部產生強烈的反彈,但若叛國法可得到通過,那之後逐一立法處理更具爭議的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和顛覆時,因第一輪及之後各輪立法所累積起的立法經驗和已建立起的信任,那相對上的因難度就可以一步步減少。
這樣把二十三條立法化整為零來處理,或許是讓香港特區成功完成其憲法責任的一個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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