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7日 星期六

行政長官非政黨化的意義何在?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的人,須在當選後七天內公開聲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及承諾在他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或不會受到任何政黨的黨紀約束。特區政府現在正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但在不同政黨的要求下,特區政府仍堅持不會取消這規定。特區政府最主要的理由是這規定可確保行政長官在根據《基本法》執行職務及行使賦與他的權力時,會以整體利益為念而行事。但這非政黨化的規定是否就可以達致這目的呢?有政黨黨藉的行政長官是否就不能顧念整體利益呢?
現在的規定並沒有要求當選的行政長官要從來不曾是政黨的成員,也沒有至少要求參選行政長官的人要在參選前作出這一聲明。那麼在現有規定下仍可以出現以下這一種情況,那就是一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本是政黨成員,且得到所屬政黨大力的支持而最終當選行政長官。那麼在當選後,他就按規定脫離他的政黨並作出法例所規定聲明。但從公眾的角度看和香港其他政黨及政治集團的角度去看,也從這位當選的行政長官自身的實際情況去看,有著他的前政黨成員身分,他是否可以不顧原先支持他政黨的利益呢?這是一個極大的疑問。作了這麼的一個聲明有甚麼保証他就能從此以整體利益為念呢?
換另一個角度看,即使沒有了現有的規定,那也不排除從來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參選行政長官,這一種人士仍可以參選和當選,但他會顧念整體利益的保証仍不會是來自現有的規定。他即使不屬任何政黨,但他仍有可能看某些政黨或政治集團的利益更重要,可能是因為大家的管治理念是相同或大家的政治利益是一致,而結果他的施政也未必會是以整體利益為念。反是現有的規定可能使那些原先是政黨成員的人,因基於真誠的信念,不想因自已當選就背棄與自己理念相同並曾大力的支持他參選的黨友,為此而放棄了參選。
再以另一個角度去看,是不是一個兼為政黨成員的行政長官就不能以整體為念呢?在香港任何一位當選的行政長官,無論他是政黨成員與否,以香港現在政治的生態,也估計在未來一段時間的發展,他也不能只依靠一個政黨的支持就可順利施政的。香港政治集團林立,或以政黨形式運作,或以較鬆散的聯盟方式協作。由於政黨的發展仍未成熟,也基於香港過去的政治發展主要是以個人的能力為號召,利益集團亦相當分散,故在香港是難以出現一個佔大多數的執政黨的。那麼現實的政治環境已迫使任何一位當選的行政長官都必須得到多個政治集團的認同才能順利施政。(雖然在不同的政治議題上,他所要組合的大多數支持未必會是一樣的。)他的政黨身份不能使他只偏向自己政黨的利益,因他的政黨並不佔有大多數,故他仍然要與其他政黨或政治集團合作。反而因他是政黨成員,他較能肯定會取得所屬政黨的支持,在整體施政上至少可確保取得基本的支持,雖仍未佔大多數,但在施政上也相對上會較有把握。
其實最根本的問題是甚麼才算是以整體為念。這目的本身是如此空泛,並沒有任何準則可決定一位行政長官是否真的是以整體為念,無論他是否政黨黨員,一位行政長官是可以很容易把一些偏向某一政治集團或政治利益的政策解釋為符合整體利益或說他已考慮了整體利益才提出政策。這也是很難挑戰的。
綜觀這些情況,行政長官是否政黨成員與他是否以整體利益為念其實關係不大。真正取決於行政長官是否真的是以整體利益為念是現實的政治需要。若是這樣,保留現在的當選的行政長官非政黨化的規定在憲制上的意義實在不大,那就不禁使人懷疑這安排是否只是為了某人而度身訂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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