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的人,須在當選後七天內公開聲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及承諾在他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或不會受到任何政黨的黨紀約束。特區政府現在正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但在不同政黨的要求下,特區政府仍堅持不會取消這規定。特區政府最主要的理由是這規定可確保行政長官在根據《基本法》執行職務及行使賦與他的權力時,會以整體利益為念而行事。但這非政黨化的規定是否就可以達致這目的呢?有政黨黨藉的行政長官是否就不能顧念整體利益呢?
現在的規定並沒有要求當選的行政長官要從來不曾是政黨的成員,也沒有至少要求參選行政長官的人要在參選前作出這一聲明。那麼在現有規定下仍可以出現以下這一種情況,那就是一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本是政黨成員,且得到所屬政黨大力的支持而最終當選行政長官。那麼在當選後,他就按規定脫離他的政黨並作出法例所規定聲明。但從公眾的角度看和香港其他政黨及政治集團的角度去看,也從這位當選的行政長官自身的實際情況去看,有著他的前政黨成員身分,他是否可以不顧原先支持他政黨的利益呢?這是一個極大的疑問。作了這麼的一個聲明有甚麼保証他就能從此以整體利益為念呢?
換另一個角度看,即使沒有了現有的規定,那也不排除從來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參選行政長官,這一種人士仍可以參選和當選,但他會顧念整體利益的保証仍不會是來自現有的規定。他即使不屬任何政黨,但他仍有可能看某些政黨或政治集團的利益更重要,可能是因為大家的管治理念是相同或大家的政治利益是一致,而結果他的施政也未必會是以整體利益為念。反是現有的規定可能使那些原先是政黨成員的人,因基於真誠的信念,不想因自已當選就背棄與自己理念相同並曾大力的支持他參選的黨友,為此而放棄了參選。
再以另一個角度去看,是不是一個兼為政黨成員的行政長官就不能以整體為念呢?在香港任何一位當選的行政長官,無論他是政黨成員與否,以香港現在政治的生態,也估計在未來一段時間的發展,他也不能只依靠一個政黨的支持就可順利施政的。香港政治集團林立,或以政黨形式運作,或以較鬆散的聯盟方式協作。由於政黨的發展仍未成熟,也基於香港過去的政治發展主要是以個人的能力為號召,利益集團亦相當分散,故在香港是難以出現一個佔大多數的執政黨的。那麼現實的政治環境已迫使任何一位當選的行政長官都必須得到多個政治集團的認同才能順利施政。(雖然在不同的政治議題上,他所要組合的大多數支持未必會是一樣的。)他的政黨身份不能使他只偏向自己政黨的利益,因他的政黨並不佔有大多數,故他仍然要與其他政黨或政治集團合作。反而因他是政黨成員,他較能肯定會取得所屬政黨的支持,在整體施政上至少可確保取得基本的支持,雖仍未佔大多數,但在施政上也相對上會較有把握。
其實最根本的問題是甚麼才算是以整體為念。這目的本身是如此空泛,並沒有任何準則可決定一位行政長官是否真的是以整體為念,無論他是否政黨黨員,一位行政長官是可以很容易把一些偏向某一政治集團或政治利益的政策解釋為符合整體利益或說他已考慮了整體利益才提出政策。這也是很難挑戰的。
綜觀這些情況,行政長官是否政黨成員與他是否以整體利益為念其實關係不大。真正取決於行政長官是否真的是以整體利益為念是現實的政治需要。若是這樣,保留現在的當選的行政長官非政黨化的規定在憲制上的意義實在不大,那就不禁使人懷疑這安排是否只是為了某人而度身訂造。
2006年5月27日 星期六
2006年5月17日 星期三
從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看香港未來的管治體制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有兩項安排是特區政府絕不會接受的。一是行政長官不可以有政黨背景,另一是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不可以設上限。有政黨提出這兩方面的修訂,但都遭特區政府反對。立法會主席也否決了這些修訂,因它們與條例草案的主題無關。一般條例草案的主題都是比較籠統的,但今次條例草案的主題非常詳盡,可說是滴水不進。看到特區政府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是那麼小心,要排除任何被修訂的可能性,不禁會問特區政府為何要如此的精心部署呢?這正反映出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是不容許行政長官選舉出現任何差錯的。這一點與中央政府一直以來對香港管治的設計,和在香港的部署都是十分相符的。
在「一國」主導下的「一國兩制」,中央政府是依靠一位可信任的行政長官作其駐港代理人來保障中央在港的利益。從《基本法》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行政主導的憲制計設,及先後以董建華和曾蔭權來出任行政長官,我們都可看見中央所作的一切都是要確保行政長官由當選到施政,都要在中央的掌握中。行政長官在當選後要作出不屬任何政黨的聲明,就是要防止行政長官會在當選後,在中央以外可以有其他的政治勢力影響他的決策。不設提名上限則是要排除會有中央屬意的人選以外的候選人出現,確保行政長官選舉不會出現任何變數。
以現在的政治環境去看,中央這樣的部署是可以明白的。中央政府現在盤算的可能是不用看那麼長久,重要的是穩住2007年的選舉,確保曾蔭權能連任。但當曾蔭權在2012年退下後又如何呢?中央是否可以繼續這種管治方式呢?沒有成熟的政黨,一切都只能靠行政長官個人的政治魅力去維持那似有似無的管治聯盟,和繼續要求公務員系統政治歸邊而不能達到政治中立。這樣個人化和鬆散的管治模式能否在2012年繼續發揮有效的管治功能,實屬疑問。
在2006年的今天,立法會已引入相當程度的普選、香港公民社會的政治醒覺、香港政黨已建立起的政治影響力及網絡等因素,已使香港的政治生態產生了巨大的轉變。再加上這幾方面在未來六年必然會出現的進展,這都會使這一種在上一個世紀80年代設計的「一國」式的管治模式,不可能在2012年以相同的方式運作下去。中央可以短視地看香港的管治,但香港就要在將來付上政治代價。唯有發展政黨,使政黨成為行政與立法之間和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黏合劑,那香港才能有一個合乎現代憲政的管治體制。
為了香港的長久發展,中央不可以不細思後曾蔭權時代的管治問題。政黨發展並不可以在短時間內見到功效的,那是必須要作長久部署的。政黨已是香港管治不可或缺的部份,問題是我們必須有合適的土壤讓香港的政黨在未來的幾年有充份機會成熟起來。行政長官要非政黨化的要求會向香港有潛質的政治人才發出一個錯誤的訊息,政黨並非爭取政治領導地位的必要條件,那會對政黨吸納政治人才做成障礙。在200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排除有多位候選人出現,使即使是親中央的政黨也不可以利用此最後機會實習一下如何進行全港性的大規模選舉工程。因此,不容讓行政長官參與政黨和不容許各政黨參與競逐行長官都會使香港政黨的發展繼續滯後。若是這樣,香港政黨發展到了2012年的情況仍會是非常不樂觀,香港的管治亦會同樣面臨相當大的危機。我相信這些都不是中央所願意見到的。
在「一國」主導下的「一國兩制」,中央政府是依靠一位可信任的行政長官作其駐港代理人來保障中央在港的利益。從《基本法》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行政主導的憲制計設,及先後以董建華和曾蔭權來出任行政長官,我們都可看見中央所作的一切都是要確保行政長官由當選到施政,都要在中央的掌握中。行政長官在當選後要作出不屬任何政黨的聲明,就是要防止行政長官會在當選後,在中央以外可以有其他的政治勢力影響他的決策。不設提名上限則是要排除會有中央屬意的人選以外的候選人出現,確保行政長官選舉不會出現任何變數。
以現在的政治環境去看,中央這樣的部署是可以明白的。中央政府現在盤算的可能是不用看那麼長久,重要的是穩住2007年的選舉,確保曾蔭權能連任。但當曾蔭權在2012年退下後又如何呢?中央是否可以繼續這種管治方式呢?沒有成熟的政黨,一切都只能靠行政長官個人的政治魅力去維持那似有似無的管治聯盟,和繼續要求公務員系統政治歸邊而不能達到政治中立。這樣個人化和鬆散的管治模式能否在2012年繼續發揮有效的管治功能,實屬疑問。
在2006年的今天,立法會已引入相當程度的普選、香港公民社會的政治醒覺、香港政黨已建立起的政治影響力及網絡等因素,已使香港的政治生態產生了巨大的轉變。再加上這幾方面在未來六年必然會出現的進展,這都會使這一種在上一個世紀80年代設計的「一國」式的管治模式,不可能在2012年以相同的方式運作下去。中央可以短視地看香港的管治,但香港就要在將來付上政治代價。唯有發展政黨,使政黨成為行政與立法之間和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黏合劑,那香港才能有一個合乎現代憲政的管治體制。
為了香港的長久發展,中央不可以不細思後曾蔭權時代的管治問題。政黨發展並不可以在短時間內見到功效的,那是必須要作長久部署的。政黨已是香港管治不可或缺的部份,問題是我們必須有合適的土壤讓香港的政黨在未來的幾年有充份機會成熟起來。行政長官要非政黨化的要求會向香港有潛質的政治人才發出一個錯誤的訊息,政黨並非爭取政治領導地位的必要條件,那會對政黨吸納政治人才做成障礙。在200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排除有多位候選人出現,使即使是親中央的政黨也不可以利用此最後機會實習一下如何進行全港性的大規模選舉工程。因此,不容讓行政長官參與政黨和不容許各政黨參與競逐行長官都會使香港政黨的發展繼續滯後。若是這樣,香港政黨發展到了2012年的情況仍會是非常不樂觀,香港的管治亦會同樣面臨相當大的危機。我相信這些都不是中央所願意見到的。
2006年5月11日 星期四
請容許中國人用正版
職業特工隊的美麗華裔女特工駕著那部由中國生產的翻版法拉利跑車駛進了梵蒂岡進行一項秘密任務。女特工耳機傳來隊友緊張的聲音:「你的位置在那裏?為甚麼還未在梵蒂岡的指定位置出現。」女特工非常詫異地回答:「我早已到達指定位置了。」隊友非常不耐煩地叫嚷:「我們都已在梵蒂岡各就各位了,為何你還不出現?」女特工慌忙跳出跑車,竟然發覺自己原來駛進了一個由中國某官方機構在上海撘建的翻版梵蒂岡。這一次秘密任務當然失敗了。
教宗本篤十六世最近強烈譴責中國天主教愛國會自行按立兩位中國教區主教,是嚴重違反宗教自由。梵蒂岡教廷其實可以把這事件看為侵犯版權的問題。天主國愛國會其實是一個冒牌貨,冒充了正牌的羅馬天主教。所以事件可以視為在中國出產的另一種冒牌貨,是一種宗教的冒牌貨,與那部冒牌法泣利跑車一樣。
但也可能還有一點是不同的,中國人在中國還是可以買得到正牌的法拉利跑車,但中國人卻在中國至少不可以合法地信奉正牌的天主教。很諷刺地,要用正貨的天主教,中國人就得要走到地下,翻版貨反而可以堂而皇之公開展銷。最近胡錦濤主席到美國訪問,會見了微軟的蓋茲,更簽下十多傹的合約買下微軟的正版軟件。正版的電腦軟件可以從外國買入,但正版的宗教卻不容許從外國引入。
羅馬天主教的特點是它是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宗教。故只有梵蒂岡品牌的天主教才是正版的天主教,其他一切的都是翻版。基督教教會並沒有所謂的唯一正統,而是可以有不同品牌的。因此中國就發展出自己的中國品牌基督教教會,不致出現翻版的基督教教會。但其他的基督教教會品牌也與羅馬天主教教會一樣,不能進入中國的市場。結果是那些較具國際品牌地位的基督教教會品牌也同樣要在中國走到地下去。同樣是荒謬的結果,正牌的宗教品牌都只能在黑市中見到。
因此教宗本篤十六指責這是違反宗教自由也可能是對的,但問題不是天主教愛國會未經梵蒂岡教廷認可就按立主教,而更根本的是中國政府要籠斷宗教市場,不容國際的宗教組織自由進入中國,以翻版貨或自己的宗教品牌充斥宗教市場。中國人在沒有宗教自由下只有兩個選擇,一是選用翻版宗教或次質宗教,一是到地下市場去尋索他們心靈的平安。但我們要問,為何電腦軟件一定要用正版,宗教反而是不可以呢?
教宗本篤十六世最近強烈譴責中國天主教愛國會自行按立兩位中國教區主教,是嚴重違反宗教自由。梵蒂岡教廷其實可以把這事件看為侵犯版權的問題。天主國愛國會其實是一個冒牌貨,冒充了正牌的羅馬天主教。所以事件可以視為在中國出產的另一種冒牌貨,是一種宗教的冒牌貨,與那部冒牌法泣利跑車一樣。
但也可能還有一點是不同的,中國人在中國還是可以買得到正牌的法拉利跑車,但中國人卻在中國至少不可以合法地信奉正牌的天主教。很諷刺地,要用正貨的天主教,中國人就得要走到地下,翻版貨反而可以堂而皇之公開展銷。最近胡錦濤主席到美國訪問,會見了微軟的蓋茲,更簽下十多傹的合約買下微軟的正版軟件。正版的電腦軟件可以從外國買入,但正版的宗教卻不容許從外國引入。
羅馬天主教的特點是它是只此一家,別無分店的宗教。故只有梵蒂岡品牌的天主教才是正版的天主教,其他一切的都是翻版。基督教教會並沒有所謂的唯一正統,而是可以有不同品牌的。因此中國就發展出自己的中國品牌基督教教會,不致出現翻版的基督教教會。但其他的基督教教會品牌也與羅馬天主教教會一樣,不能進入中國的市場。結果是那些較具國際品牌地位的基督教教會品牌也同樣要在中國走到地下去。同樣是荒謬的結果,正牌的宗教品牌都只能在黑市中見到。
因此教宗本篤十六指責這是違反宗教自由也可能是對的,但問題不是天主教愛國會未經梵蒂岡教廷認可就按立主教,而更根本的是中國政府要籠斷宗教市場,不容國際的宗教組織自由進入中國,以翻版貨或自己的宗教品牌充斥宗教市場。中國人在沒有宗教自由下只有兩個選擇,一是選用翻版宗教或次質宗教,一是到地下市場去尋索他們心靈的平安。但我們要問,為何電腦軟件一定要用正版,宗教反而是不可以呢?
2006年5月6日 星期六
內地與香港刑事司法管轄權的衝突
有關內地與香港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在特區成立初期出現的《張子強案》與《李育輝案》,我們已看到有衝突的情況。
《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到現在為止,香港特區與內地司法部門只在民事訴訟方面達成了一些協議。這包括了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 (1999);執行仲裁裁決(1999);及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2006)的安排。在這方面,澳門比香港先與內地達成了全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協議(2006)。
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了兩地法院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問題,兩地卻還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最近因陸羽茶室槍殺案中的內地居民嫌犯和香港居民嫌犯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審,這問題又再次引起關注。在此案件,有三名嫌犯是內地居民,其他五名嫌犯(包括了主謀)是香港居民。從案情看,案件的策劃及進行都是在香港,受害人亦是香港人。整個案件與內地有關的部份只是有其中一位香港居民嫌犯到內地接洽兩名內地居民嫌犯到香港犯案,並他們在香港犯案後返回內地匿藏。
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依香港的法律,香港法院主要是以「地域的原則」來行使其管轄權。只要犯罪行為是在香港發生,香港法院就有管轄權。故香港法院對這案件明顯是有管轄權的。
根據內地的法律,內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其實並不是那麼明確的。中國《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因這案件不是在內地進行,若內地法院要對此案行使管轄權,那「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要理解為包括香港。
就文字的表面意思去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然包括香港,但若再看深一層,這樣的理解就會使內地法院對香港差不多所有的案件都會同時擁有管轄權了。「一國兩制」 的目標是要讓香港享有高度自治,而這是包括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若內地法院依《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可對香港差不多所有案件有管轄權,那就難說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了。因此,但這一種理解是與「一國兩制」不符的。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在《刑法》第六條中的理解,相對於香港而言應是指司法領域,而不是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的國家邊界領域。那麼內地法院就不能以《刑法》第六條這規定對此案行使管轄權。
再且,第六條是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內地法院才對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案件有管轄權。《基本法》的規定就可以說是在《刑法》外的特別法律規定。《基本法》並不是只適用於香港,它還是適用於全國的。《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這不單是指香港特區政府或內地的執法機構不在香港特區的領域內執行《刑法》,它還可包含《刑法》不會引伸至香港特區領域內的意思。故即使不採用司法領域的概念來理解中國領域內的意思,由於《基本法》第十八條這另有的特別規定,所以中國《刑法》也不會引伸至香港特區。因此任何人在香港特區領域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都不會基於《刑法》第六條這規定而受內地法院所管轄的。
《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內地法院當然亦可依據這條文在此案行使管轄權。但這條文在理解上亦有不明確的地方。若第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是指國家邊界領域,因這案件是在香港發生,那麼這一條就不適用。但若是如第六條般是指司法領域,那就會使內地法院對所有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所作的犯罪行為也有管轄權。這同樣會與「一國兩制」的理念不相符。因此,在理解第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時,那應是指在香港沒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依這理解,在此案件有三名嫌犯是內地居民,那內地法院對他們的確是擁有管轄權的。但對另外五名香港居民嫌犯,內地法院就沒有管轄權了。
至少對這三名內地居民嫌犯,內地和香港法院是同時擁有管轄權的。要處理這種管轄權的衝突,我們應有更明確的原則,而不是由一些隨機的因素如嫌犯是在那裏落網來決定案件的管轄權誰屬。
一個有用的原則是以嫌犯在那一個法院受審更能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來分配管轄權。一般來說,在犯案地點所在的法院來審理案件會在取證上是較容易,故現在這案件由香港法院來審理可能是更為適當。不違言內地的刑事訴訟程序在保障嫌犯公平審訊的權利上,與香港及國際標準仍是有一個差距,故由香港法院來審理亦會是對嫌犯有較大保障的安排。
到現在為止,處理兩地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協議還未達成,故即使香港特區政府向內地司法或執法機關提出移交嫌犯的要求遭拒絕,我們也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去強制內地的司法或執法機關遵守和執行《基本法》的規定。我們只能寄望有關協議能儘早達成,使兩地法院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問題,能在《基本法》及《刑法》的規定下有一個更妥善的安排。
《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到現在為止,香港特區與內地司法部門只在民事訴訟方面達成了一些協議。這包括了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 (1999);執行仲裁裁決(1999);及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2006)的安排。在這方面,澳門比香港先與內地達成了全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協議(2006)。
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了兩地法院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問題,兩地卻還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最近因陸羽茶室槍殺案中的內地居民嫌犯和香港居民嫌犯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審,這問題又再次引起關注。在此案件,有三名嫌犯是內地居民,其他五名嫌犯(包括了主謀)是香港居民。從案情看,案件的策劃及進行都是在香港,受害人亦是香港人。整個案件與內地有關的部份只是有其中一位香港居民嫌犯到內地接洽兩名內地居民嫌犯到香港犯案,並他們在香港犯案後返回內地匿藏。
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依香港的法律,香港法院主要是以「地域的原則」來行使其管轄權。只要犯罪行為是在香港發生,香港法院就有管轄權。故香港法院對這案件明顯是有管轄權的。
根據內地的法律,內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其實並不是那麼明確的。中國《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因這案件不是在內地進行,若內地法院要對此案行使管轄權,那「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要理解為包括香港。
就文字的表面意思去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然包括香港,但若再看深一層,這樣的理解就會使內地法院對香港差不多所有的案件都會同時擁有管轄權了。「一國兩制」 的目標是要讓香港享有高度自治,而這是包括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若內地法院依《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可對香港差不多所有案件有管轄權,那就難說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了。因此,但這一種理解是與「一國兩制」不符的。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在《刑法》第六條中的理解,相對於香港而言應是指司法領域,而不是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的國家邊界領域。那麼內地法院就不能以《刑法》第六條這規定對此案行使管轄權。
再且,第六條是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內地法院才對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案件有管轄權。《基本法》的規定就可以說是在《刑法》外的特別法律規定。《基本法》並不是只適用於香港,它還是適用於全國的。《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這不單是指香港特區政府或內地的執法機構不在香港特區的領域內執行《刑法》,它還可包含《刑法》不會引伸至香港特區領域內的意思。故即使不採用司法領域的概念來理解中國領域內的意思,由於《基本法》第十八條這另有的特別規定,所以中國《刑法》也不會引伸至香港特區。因此任何人在香港特區領域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都不會基於《刑法》第六條這規定而受內地法院所管轄的。
《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內地法院當然亦可依據這條文在此案行使管轄權。但這條文在理解上亦有不明確的地方。若第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是指國家邊界領域,因這案件是在香港發生,那麼這一條就不適用。但若是如第六條般是指司法領域,那就會使內地法院對所有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所作的犯罪行為也有管轄權。這同樣會與「一國兩制」的理念不相符。因此,在理解第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時,那應是指在香港沒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依這理解,在此案件有三名嫌犯是內地居民,那內地法院對他們的確是擁有管轄權的。但對另外五名香港居民嫌犯,內地法院就沒有管轄權了。
至少對這三名內地居民嫌犯,內地和香港法院是同時擁有管轄權的。要處理這種管轄權的衝突,我們應有更明確的原則,而不是由一些隨機的因素如嫌犯是在那裏落網來決定案件的管轄權誰屬。
一個有用的原則是以嫌犯在那一個法院受審更能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來分配管轄權。一般來說,在犯案地點所在的法院來審理案件會在取證上是較容易,故現在這案件由香港法院來審理可能是更為適當。不違言內地的刑事訴訟程序在保障嫌犯公平審訊的權利上,與香港及國際標準仍是有一個差距,故由香港法院來審理亦會是對嫌犯有較大保障的安排。
到現在為止,處理兩地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協議還未達成,故即使香港特區政府向內地司法或執法機關提出移交嫌犯的要求遭拒絕,我們也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去強制內地的司法或執法機關遵守和執行《基本法》的規定。我們只能寄望有關協議能儘早達成,使兩地法院刑事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問題,能在《基本法》及《刑法》的規定下有一個更妥善的安排。
2006年5月3日 星期三
把二十三條化整為零
基本法委員會內地委員王振民最近提出完成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實現普選的條件。筆者並不想在這裏討論二十三條立法應否是普選的條件,而是希望實質去看怎樣才能儘早完成二十三條的立法。
其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前就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作出的審議結論時,雖讚揚了特區政府因公眾憂慮人權保障而願意撤回二十三條立法,但亦同時批評現行《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判國和煽動的法律定義太闊,促請特區政府立法修訂這些法律以符合公約的要求。這樣看來從各方面的考慮,二十三條是不立還需立的了。一方面這是香港特區的憲法責任,另一方面如人權事務委員會所說,現行的有關法律也是違反人權的。再且,如王振民言論背後所反影出的政治現實,香港一天不為二十三條立法,中央一天也不會信任香港可以全面推行普選。
既是始終要立的話,那問題是何時立和以甚麼方式去立。曾蔭權現在最大的目標是要連任,故在他連任前,二十三條立法必然不會是在他的考慮之列。但在他取得連任後,我相信他應不會如董華般犯上錯誤,以為高票當選就是強勢領導就強推二十三條立法。他可能會在連任後幾年,看清形勢才決定推出立法的時機,或許二十三條立法會是他的最後任務。但無論是何時推出二十三條立法,所引起政治震動都必然是非常大的,未必是曾政權在任何時候所可以輕易承受得到的。
但我們一直理解二十三條立法必然要好像董建華般把二十三條各項的要求一下子全盤推出。董建華所犯錯誤正是把二十三條一下子推出,甚至是把一些不屬二十三條範圍的立法建議也包括在內,使二十三條立法的戰線推到非常濶,所引起的反彈也因此也必然非常大。我的建議是把二十三條立法化整為零,逐步把二十三條各項要求分開來立法處理。
一個適當的開始就是先就叛國開展立法工作。這在策略上有幾個好處。一、在上一次二十三條立法時,有關叛國的爭議並不算太大,只要依人權事務委會的建議把原先的條文建議進一步釐清以符合公約的要,那以叛國法來開始二十三條立法所會引起的反彈應不會太尖銳。二、叛國涉及保護國家而不單是一個政權,其立法的急切性和適切性都較其他的二十三條項目為高。三、這可向中央拋出善意,顯示香港對國家的尊重。四、第一輪的二十三條立法必然仍會在香港內部產生強烈的反彈,但若叛國法可得到通過,那之後逐一立法處理更具爭議的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和顛覆時,因第一輪及之後各輪立法所累積起的立法經驗和已建立起的信任,那相對上的因難度就可以一步步減少。
這樣把二十三條立法化整為零來處理,或許是讓香港特區成功完成其憲法責任的一個可行方法。
其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前就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作出的審議結論時,雖讚揚了特區政府因公眾憂慮人權保障而願意撤回二十三條立法,但亦同時批評現行《刑事罪行條例》有關判國和煽動的法律定義太闊,促請特區政府立法修訂這些法律以符合公約的要求。這樣看來從各方面的考慮,二十三條是不立還需立的了。一方面這是香港特區的憲法責任,另一方面如人權事務委員會所說,現行的有關法律也是違反人權的。再且,如王振民言論背後所反影出的政治現實,香港一天不為二十三條立法,中央一天也不會信任香港可以全面推行普選。
既是始終要立的話,那問題是何時立和以甚麼方式去立。曾蔭權現在最大的目標是要連任,故在他連任前,二十三條立法必然不會是在他的考慮之列。但在他取得連任後,我相信他應不會如董華般犯上錯誤,以為高票當選就是強勢領導就強推二十三條立法。他可能會在連任後幾年,看清形勢才決定推出立法的時機,或許二十三條立法會是他的最後任務。但無論是何時推出二十三條立法,所引起政治震動都必然是非常大的,未必是曾政權在任何時候所可以輕易承受得到的。
但我們一直理解二十三條立法必然要好像董建華般把二十三條各項的要求一下子全盤推出。董建華所犯錯誤正是把二十三條一下子推出,甚至是把一些不屬二十三條範圍的立法建議也包括在內,使二十三條立法的戰線推到非常濶,所引起的反彈也因此也必然非常大。我的建議是把二十三條立法化整為零,逐步把二十三條各項要求分開來立法處理。
一個適當的開始就是先就叛國開展立法工作。這在策略上有幾個好處。一、在上一次二十三條立法時,有關叛國的爭議並不算太大,只要依人權事務委會的建議把原先的條文建議進一步釐清以符合公約的要,那以叛國法來開始二十三條立法所會引起的反彈應不會太尖銳。二、叛國涉及保護國家而不單是一個政權,其立法的急切性和適切性都較其他的二十三條項目為高。三、這可向中央拋出善意,顯示香港對國家的尊重。四、第一輪的二十三條立法必然仍會在香港內部產生強烈的反彈,但若叛國法可得到通過,那之後逐一立法處理更具爭議的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和顛覆時,因第一輪及之後各輪立法所累積起的立法經驗和已建立起的信任,那相對上的因難度就可以一步步減少。
這樣把二十三條立法化整為零來處理,或許是讓香港特區成功完成其憲法責任的一個可行方法。
2006年4月23日 星期日
不理想但現實的世界:自由及多元的社會
自由是人在這現實世界中所能擁有的自主能力。自由的相反就是不自由。多元則是關乎到現實世界的一種社會狀況,那是指有超過一套價值觀去界定甚麼人類行為是對或錯、善或惡。多元的相反就是單一。自由並不等同於多元,但兩者卻有著很奇妙的互動關係。我們可把自由和多元在社會中的互動關係的幾個可能性列出來:(1)自由及多元的社會;(2)不自由但多元的社會;(3)自由及單一的社會;(4)不自由和單一的社會。
對很多基督徒來說,他們一方面非常珍惜個人的自由,但又同時渴望在地上建立一個單一的理想基督教社會,問題是這是否可能的呢?這就是上面的第3種社會狀況。讓我們先分析這幾種社會狀況,再來看看這些基督徒的願望能否成真。
在一個自由的社會,當每一個人可以自主地選擇他要過的生活。因著人與人與生俱來的不同,社會必然會出現不一樣的信念和生活方式。這從人類歷史的發展已可充份得到驗証。不是說不同的人類群體之間,或是在同一人類群體內的不同個體之間,他們是沒有共通之處,甚至是他們的共通之處遠較他們的分別為多,但無論他們之間有多相同,總還是有不同的地方存在的。即使大多數人是有很類同的信念、思想和習慣或選擇了相同的生活方式,但總還會有少數是選擇了非主流的生活方式的。即使是那些在信念、思想和習慣或選擇了相同的生活方式是一樣的人,他們仍會因著出生、環境或其他因素而會在實踐相同的信念、思想、習慣或生活方式時有所不同。多元因此自然也就產生了。多元其實源自每一個人在本質上及所處的環境的不同,讓自由帶引出來。因此,自由必然會產生多元,那就是說一個自由的社會很難是不多元的。
若自由一定會產生多元,那一個不自由的社會是否也可以是多元的呢?邏輯上不自由但多元的社會是可以有的,那就是掌權者把社會中的各個部份各分派一種價值系統,那就可以有多元了。但這種多元只是一個表像或假象,因一切仍是單一化於那掌權者的單一統治之下。另一種可能性是掌權者容許人們在某些範圍內可自行選擇,那可以說人們在有限度下是有自由的。不過這種自由與我們要說的自由本質上是不同的。這裏說的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由,即使是會受到限制,但在規限之外,人仍是自由的。這就像是天上的飛鳥不能飛到某些地方,但在這些地方之外,這飛鳥是海闊天空自由自在的。但由掌權者手下容許得來的自由其實仍是在限制之下,如籠中的鳥,籠即使很大也還是在籠中,與天上的飛鳥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你很難見到人是不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的。若沒有最低程度的自由,多元是不會出現。因此第2 種社會很大機會在人類歷史是未曾存在過。
若要實現自由但單一的社會,那就要社群中的人自願地選擇某一個共同的單一信念。但如上所述,人的不同會導致多元的出現,那只要人可以行使其自由,人們就不會都選擇單一的信念。因此這種社會狀況也是不可能出現的。只有是基於某種原因導致人們都選擇了單一的信念,那社會的單一性才會出現。但那原因會是甚麼呢?另一個問題是人很奇怪的都有一個傾向要同化別人。人會運用各種方法把其他與他不同的人同化過來。你可能會問這有甚麼問題呢?尤其是對基督徒來說,耶穌給基督徒的使命不就是要使萬民作祂的門徒,要基督徒去同化所有人嗎?基督徒的終極使命不就是要消除多元,那維持多元不就是與基督為敵嗎?也因此對很多基督徒來說,多元與他們的信仰很多時候都會產生這樣的矛盾。
要去使人作門徒當然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但問題是在於消除多元的方法。那是在乎怎樣的「去」和怎樣的「使」萬民作主的門徒。神創造人最基本的就是按著他自己的形像和樣式來造人,因此人是有著那生而來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因此是神創造了人的身體後所同時給與每一個受造的人的恩賜。人要跟從神是由祂自己行使自由意志而作出的,因此「去」「使」萬民作主的門徒也是要從肯定人有這自由為起點來實踐的。這使命是要從人的內心去作的。若是運用制度的權力去強制或誘使人們選擇單一的信念,那已是侵害到人的自由意志了。連主自己也不會這樣做,作主的門徒的我們又怎可這樣做呢?
這也是為甚麼若要在地上建立一個基督國所會出現的問題了。若真是有這樣的一個基督國,而實際上這也在人類歷史中在中世紀歐洲時就曾經出現過,從制度上以政府的強制權力去使萬民作主的門徒,所可能產生的反而是人類最黑暗的時代。因為社會中沒有了多元,結果是連帶人的自由也沒有了。人一旦要在地上實踐單一,即使開始時是第3 種社會狀況,但很快地第4 種社會狀況就會出現取而代之。
故此在上述的四個社會狀況中,只有第1 及第4 種會真的在人類社會出現。一是自由但多元,一是不自由和單一。人類的歷史就是由不自由和單一的社會狀況演變成為現在的自由但多元的社會狀況。如果人是渴求自由,那多元是避免不了。因此基督徒若是珍惜我們所能享有的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的同時,那我們就必須容忍社會內的多元了,當中甚至有一些是基督信仰所不能接受的行為,但我們卻不能使用制度化的權力去強制或誘使別人同化過來。誠然這對基督徒來說是不理想的,最理想的當然是自由但以基督信仰為信念的單一社會。但要在地上達致這樣的一個單一社會,很大可能就會把人的自由也要拿走了。或許這樣的一個理想國度只有到了天國時才能實現得到,在地上卻是難以見到的了。如主所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19:36)
(原載時代論壇第973 期,2006年4 月23日)
對很多基督徒來說,他們一方面非常珍惜個人的自由,但又同時渴望在地上建立一個單一的理想基督教社會,問題是這是否可能的呢?這就是上面的第3種社會狀況。讓我們先分析這幾種社會狀況,再來看看這些基督徒的願望能否成真。
在一個自由的社會,當每一個人可以自主地選擇他要過的生活。因著人與人與生俱來的不同,社會必然會出現不一樣的信念和生活方式。這從人類歷史的發展已可充份得到驗証。不是說不同的人類群體之間,或是在同一人類群體內的不同個體之間,他們是沒有共通之處,甚至是他們的共通之處遠較他們的分別為多,但無論他們之間有多相同,總還是有不同的地方存在的。即使大多數人是有很類同的信念、思想和習慣或選擇了相同的生活方式,但總還會有少數是選擇了非主流的生活方式的。即使是那些在信念、思想和習慣或選擇了相同的生活方式是一樣的人,他們仍會因著出生、環境或其他因素而會在實踐相同的信念、思想、習慣或生活方式時有所不同。多元因此自然也就產生了。多元其實源自每一個人在本質上及所處的環境的不同,讓自由帶引出來。因此,自由必然會產生多元,那就是說一個自由的社會很難是不多元的。
若自由一定會產生多元,那一個不自由的社會是否也可以是多元的呢?邏輯上不自由但多元的社會是可以有的,那就是掌權者把社會中的各個部份各分派一種價值系統,那就可以有多元了。但這種多元只是一個表像或假象,因一切仍是單一化於那掌權者的單一統治之下。另一種可能性是掌權者容許人們在某些範圍內可自行選擇,那可以說人們在有限度下是有自由的。不過這種自由與我們要說的自由本質上是不同的。這裏說的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由,即使是會受到限制,但在規限之外,人仍是自由的。這就像是天上的飛鳥不能飛到某些地方,但在這些地方之外,這飛鳥是海闊天空自由自在的。但由掌權者手下容許得來的自由其實仍是在限制之下,如籠中的鳥,籠即使很大也還是在籠中,與天上的飛鳥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在一個多元的社會,你很難見到人是不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的。若沒有最低程度的自由,多元是不會出現。因此第2 種社會很大機會在人類歷史是未曾存在過。
若要實現自由但單一的社會,那就要社群中的人自願地選擇某一個共同的單一信念。但如上所述,人的不同會導致多元的出現,那只要人可以行使其自由,人們就不會都選擇單一的信念。因此這種社會狀況也是不可能出現的。只有是基於某種原因導致人們都選擇了單一的信念,那社會的單一性才會出現。但那原因會是甚麼呢?另一個問題是人很奇怪的都有一個傾向要同化別人。人會運用各種方法把其他與他不同的人同化過來。你可能會問這有甚麼問題呢?尤其是對基督徒來說,耶穌給基督徒的使命不就是要使萬民作祂的門徒,要基督徒去同化所有人嗎?基督徒的終極使命不就是要消除多元,那維持多元不就是與基督為敵嗎?也因此對很多基督徒來說,多元與他們的信仰很多時候都會產生這樣的矛盾。
要去使人作門徒當然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但問題是在於消除多元的方法。那是在乎怎樣的「去」和怎樣的「使」萬民作主的門徒。神創造人最基本的就是按著他自己的形像和樣式來造人,因此人是有著那生而來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因此是神創造了人的身體後所同時給與每一個受造的人的恩賜。人要跟從神是由祂自己行使自由意志而作出的,因此「去」「使」萬民作主的門徒也是要從肯定人有這自由為起點來實踐的。這使命是要從人的內心去作的。若是運用制度的權力去強制或誘使人們選擇單一的信念,那已是侵害到人的自由意志了。連主自己也不會這樣做,作主的門徒的我們又怎可這樣做呢?
這也是為甚麼若要在地上建立一個基督國所會出現的問題了。若真是有這樣的一個基督國,而實際上這也在人類歷史中在中世紀歐洲時就曾經出現過,從制度上以政府的強制權力去使萬民作主的門徒,所可能產生的反而是人類最黑暗的時代。因為社會中沒有了多元,結果是連帶人的自由也沒有了。人一旦要在地上實踐單一,即使開始時是第3 種社會狀況,但很快地第4 種社會狀況就會出現取而代之。
故此在上述的四個社會狀況中,只有第1 及第4 種會真的在人類社會出現。一是自由但多元,一是不自由和單一。人類的歷史就是由不自由和單一的社會狀況演變成為現在的自由但多元的社會狀況。如果人是渴求自由,那多元是避免不了。因此基督徒若是珍惜我們所能享有的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的同時,那我們就必須容忍社會內的多元了,當中甚至有一些是基督信仰所不能接受的行為,但我們卻不能使用制度化的權力去強制或誘使別人同化過來。誠然這對基督徒來說是不理想的,最理想的當然是自由但以基督信仰為信念的單一社會。但要在地上達致這樣的一個單一社會,很大可能就會把人的自由也要拿走了。或許這樣的一個理想國度只有到了天國時才能實現得到,在地上卻是難以見到的了。如主所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19:36)
(原載時代論壇第973 期,2006年4 月23日)
2006年4月22日 星期六
回應鄭赤琰教授對「政教合一」的疑慮
筆者想不到回應梁美芬教授的短文引來了鄭赤琰教授的進一步回應。鄭教授提出了香港會走向「政教合一」的另一些疑慮。基於真理是越辯越明,筆者亦要對鄭教授說一聲他可能也是過慮了。
鄭教授提到若「政」與「教」角色混淆,那會為禍社會,從世界歷史可看到很多例子。他舉了羅馬帝國和美國布殊政權為例。我也同樣認為若出現如羅馬帝國這一種制度化的神權政府或布殊政權的非制度化的神權政治,那的確是會對人類社會做成傷害的。但問題是香港會出現這種神權政府和神權政治的機會有多大呢?
依筆者所見,香港大部份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人士(包括了天主教和基督教)對
政治都是不熱衷的。在香港這講求法治、人權和民主的社會,要說香港的宗教團體有可能會奪權建立一個如羅馬帝國般的神權政府,我相信任何人都會認為這種可能性是絕對等於零的。這也絕對不是香港的宗教人士所想要做的,懷疑他們會在香港這現代多元的社會效法君士坦丁可能是一種侮辱。實際上,宗教人士只佔香港人的少數,即使真有一些宗教人士有這種幻想,他們也絕對是做不到的。
再且,香港的宗教領袖對香港的政治的影響力並不大,一切所指的其實只是陳日君樞機一人。從我們現有所見到的跡象,陳日君樞機應不會參選特首,也沒有任何其他宗教領袖會參選或可能當選特首,去建立如布殊那樣的非制度性的神權政治。
曾特首是天主教徒是眾所共知,而局長們當中也有多位是基督徒,但我們不可以用政府官員的宗教信徒身份,就去說特區管治就會變成了神權政治。政府官員有宗教信仰並不必然地把政府變成為神權政治,重點是政府官員的管治理念是否以非宗教的信念為依據。即使是陳日君樞機對香港政治所提的意見,我們完全見不到他是單純以他的宗教信念為理據,他的觀點其實全是以非宗教的信念來表述的。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的宗教人士也多是以非宗教的信念來建構他們的論點,我們沒有任何客觀証據看到布殊式的神權政治會有可能在香港出現。實際上,宗教團體的政治影響力,在香港與美國的情況分別是非常大的。
筆者一直鼓勵宗教人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那是以他們公民的身份去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和決策。宗教人士或會是基於其宗教信念而參與公共事務,但在涉及公共事務的討論時,他們應是以非宗教的觀點為主要的理據。當然我們不能要求所有宗教人士把他們的宗教和非宗教信念切割開,因那是違反他們的宗教自由,但我們也不能因而要求宗教人士退出公共事務的討論,因那是違反他們的政治權利的。宗教人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不應被視為對社會有「政教合一」的威脅,那是對宗教人士的誤解甚或歧視,他們只是與其他香港市民一樣行使其公民權利和責任而己。
至於鄭教授提出《社團條例》有關「政治性團體」的法律條文的質疑,他認為一個香港的宗教團體會否是一個政治性團體的問題,並不在於這宗教團體的自我宣稱,而在於政府和法庭的裁決。他也是以美國的情況,和引用東南亞的前英國殖民地如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經驗為例子。他的憂慮是政府一旦「神權化」,就會把政治性團體的定義改變和收窄,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
在香港,一個團體是宗教團體或政治性團體並不是違法的;一個宗教團體轉化為政治性團體也不是違法的。只是當一個香港的政治性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外國政府或外國的政黨)有聯系,它才會被禁止運作。法例對甚麼是聯系也是有明確的定義。
誠然,一個本地團體是否政治性團體和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是否有聯系是最終由政府和法院所決定的。但筆者不太明白鄭教授的觀點,因依筆者所見,陳日君樞機和香港的宗教人士所提出的意見,正正是針對如美國、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這些國家的反人權的狀況,他們的目的就是要防止鄭教授所憂慮的情況在香港出現。我們看不到任何証據說香港的宗教人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就會使香港市民的人權受損,反之我們見到的是他們所作的是要確保香港能維持法治,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和推動民主。
可能鄭教授對「枸人憂天」另有理解,但我的解釋很簡單,「枸人憂天」就是在沒有充份証據下而產生的憂慮。
鄭教授提到若「政」與「教」角色混淆,那會為禍社會,從世界歷史可看到很多例子。他舉了羅馬帝國和美國布殊政權為例。我也同樣認為若出現如羅馬帝國這一種制度化的神權政府或布殊政權的非制度化的神權政治,那的確是會對人類社會做成傷害的。但問題是香港會出現這種神權政府和神權政治的機會有多大呢?
依筆者所見,香港大部份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人士(包括了天主教和基督教)對
政治都是不熱衷的。在香港這講求法治、人權和民主的社會,要說香港的宗教團體有可能會奪權建立一個如羅馬帝國般的神權政府,我相信任何人都會認為這種可能性是絕對等於零的。這也絕對不是香港的宗教人士所想要做的,懷疑他們會在香港這現代多元的社會效法君士坦丁可能是一種侮辱。實際上,宗教人士只佔香港人的少數,即使真有一些宗教人士有這種幻想,他們也絕對是做不到的。
再且,香港的宗教領袖對香港的政治的影響力並不大,一切所指的其實只是陳日君樞機一人。從我們現有所見到的跡象,陳日君樞機應不會參選特首,也沒有任何其他宗教領袖會參選或可能當選特首,去建立如布殊那樣的非制度性的神權政治。
曾特首是天主教徒是眾所共知,而局長們當中也有多位是基督徒,但我們不可以用政府官員的宗教信徒身份,就去說特區管治就會變成了神權政治。政府官員有宗教信仰並不必然地把政府變成為神權政治,重點是政府官員的管治理念是否以非宗教的信念為依據。即使是陳日君樞機對香港政治所提的意見,我們完全見不到他是單純以他的宗教信念為理據,他的觀點其實全是以非宗教的信念來表述的。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的宗教人士也多是以非宗教的信念來建構他們的論點,我們沒有任何客觀証據看到布殊式的神權政治會有可能在香港出現。實際上,宗教團體的政治影響力,在香港與美國的情況分別是非常大的。
筆者一直鼓勵宗教人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那是以他們公民的身份去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和決策。宗教人士或會是基於其宗教信念而參與公共事務,但在涉及公共事務的討論時,他們應是以非宗教的觀點為主要的理據。當然我們不能要求所有宗教人士把他們的宗教和非宗教信念切割開,因那是違反他們的宗教自由,但我們也不能因而要求宗教人士退出公共事務的討論,因那是違反他們的政治權利的。宗教人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不應被視為對社會有「政教合一」的威脅,那是對宗教人士的誤解甚或歧視,他們只是與其他香港市民一樣行使其公民權利和責任而己。
至於鄭教授提出《社團條例》有關「政治性團體」的法律條文的質疑,他認為一個香港的宗教團體會否是一個政治性團體的問題,並不在於這宗教團體的自我宣稱,而在於政府和法庭的裁決。他也是以美國的情況,和引用東南亞的前英國殖民地如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經驗為例子。他的憂慮是政府一旦「神權化」,就會把政治性團體的定義改變和收窄,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
在香港,一個團體是宗教團體或政治性團體並不是違法的;一個宗教團體轉化為政治性團體也不是違法的。只是當一個香港的政治性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外國政府或外國的政黨)有聯系,它才會被禁止運作。法例對甚麼是聯系也是有明確的定義。
誠然,一個本地團體是否政治性團體和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是否有聯系是最終由政府和法院所決定的。但筆者不太明白鄭教授的觀點,因依筆者所見,陳日君樞機和香港的宗教人士所提出的意見,正正是針對如美國、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這些國家的反人權的狀況,他們的目的就是要防止鄭教授所憂慮的情況在香港出現。我們看不到任何証據說香港的宗教人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就會使香港市民的人權受損,反之我們見到的是他們所作的是要確保香港能維持法治,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和推動民主。
可能鄭教授對「枸人憂天」另有理解,但我的解釋很簡單,「枸人憂天」就是在沒有充份証據下而產生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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