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了《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則》,把飼養不超過20隻家禽的人的轄免權收回。但政府卻不願意對有關散養家禽戶作出賠償。政府先後提出兩個不作賠償的原因。第一個原因是賠償有可能導致村民走私雞隻來港圖利。但這原因連特首也認為不恰當。第二個原因是擔心若糾纏在賠償金額的討論,那會拖慢杜絕散養家禽的工作。這理由也不充份,因過去政府亦曾收回雞農的雞隻,賠償金額是每隻38港圓。現在也沒有甚麼理由不可以依此計算方法來作出相同數額的賠償。
政府真正的理由應不是沒有資源作出這一輪的賠償,因涉及的金額不太大。真正的原因可能是擔心若禽流感真的再次發生大爆發,如在1997 年、2001年和2002 年般要大規模殺雞時,一旦要賠償時,那賠償的總額將會遠遠大於現在只涉及百多萬港圓的數字。
在1997 年、2001 年和2002 年的大規模殺雞行動時,雞農們都可得到每隻38港圓的賠償。但在2003 年1月初在八鄉的一些雞場再次發現較小規模的禽流感爆發時,政府已拒絕對受影響農戶作出賠償,政府只願意提供低息貨款。政府已在2003年那一次的爆發就停止了一旦爆發禽流感就向養雞戶作出賠償的做法。為甚麼在2003 年政府會改變做法呢?這相信是政府擔心禽流感在香港以後繼續爆發的機會是存在的,若繼續作出賠償的話,那法律上可能會構成在每一次禽流感爆發時,養雞戶對政府有「合理期望」它會作出賠償。這會對政府造成無止境的財政負擔。
自2003 年終審法院在處理居留權的「吳小彤」案時,從英國普通法引入了「實質合理期望的原則」(doctrine of substantive legitimate expectation),一旦市民對政府產生了「合理期望」,那政府在作出相關的行政決定時就必須給與這合理期望充份的考慮。而構成「合理期望」的其中一種情況是若政府長久地執行某一行政措施,那受影響的市民就可有「合理期望」那行政措施會繼續執行下去。
前一陣的公屋減租案,租戶提出房委會有法律責任每三年檢討租金一次的其中一個理據,就是因為房委會在過去二十年都會每兩年檢討租金,故這長久的行政措施讓租戶產生了房委會是會定期檢討租金的「合理期望」。只是在這案件終審法院認為《房屋條例》既把檢討租金的時限由兩年變為三年,那已改變了有關的行政措施,所以未能產生相關的「合理期望」。
現在與2003年一樣,雖然政府作出賠償涉及的金額不太大,但一旦政府作出賠償,那就有可能讓養雞戶產生政府會對所有禽流感爆發作出賠償的「合理期望」。一旦真的再次發生大規模的禽流感爆發,政府在這「合理期望」的法律原則下就得作出賠償了。或許這才是政府現在不願意賠償散養家禽戶的真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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