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局最近完成的調查顯示,大概三至四成受訪市民贊成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但也有兩至三成受訪市民反對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對於是否制定反性傾向歧視法,正反雙方不單人數相近,且主力倡議立法或反對立法的團體更是壁壘分明。
支持立法的主要是同性戀人士的團體。他們近年在香港積極爭取平等權利,為著使同性戀人士在生活的各個領域免受歧視而站出來。反對立法的主要是一些基督教團體。基督教團體是基於他們依據聖經,認為進行同性戀性行為是犯了聖經中的罪,也憂慮若同性戀性行為在法律上得到認可(不只是不禁止),年青人會更容易給導向至嘗試進行同性戀性行為。他們也擔心愛滋病會因而在香港擴散。
有些同性戀團體和基督教團體甚至互相敵視,勢成水火。本文只是要提出一個可能是雙方都不討好的要求,就是呼籲大家都放下「恐」的心,在最大程度上互相包容,努力尋求諒解。
基督教團體存在很大的「恐Gay」心態。他們很擔心一旦制定反歧視性傾向的法律,基督教團體就會被拉上平機會或法庭面對歧視的指控。即使指控不成立,他們也會被投訴或訴訟纏擾,勞民傷財。若同性戀人士單單是因他們的性傾向而遭受不平等的對待,那實在是需要保障的。社會的各個團體包括了基督教團體都應檢視自己的態度,看自己有沒有歧視同性戀人士。但他們也不用假設同性戀人士必然會濫用法律而妄作投訴或指控。即使真有人是這樣做,基督教團體仍是可據理力爭的。
但同性戀人士也有很大的「恐基」心態。這裏說的「基」是指基督教或者是基督教中的基要派(Fundamentalists)。當基督徒宣講聖經中同性戀性行為是罪的信息時,他們可能感到被中傷、嘲諷,或生出被拒絕的感受。但在同性戀人士爭取平等權利時,他們也得尊重其他人的宗教和信念自由。他們並沒有權利禁止別人去尊崇和宣講他們認為是真理的宗教信念。而且對有宗教信仰的人來說,宗教信仰不只是單單的在某一日子去一些宗教場所參與一些宗教活動那麼簡單。宗教信仰也是要在信徒生活的各個領域中體現出來的。這些行為也是應得到尊重的。
若雙方都能放下「恐」的心,本著最大的包容,肯定大家都是在一個多元社會中共存的一份子,且都同是享有基本的人權;我相信那是可能在眾多法律的爭議中,找到一個能兼顧平等權利及宗教和信念自由的平衡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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