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日 星期五

法律服務的義務精神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曾多次提到高昂訟費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個大問題。很多市民因負擔不起高昂的訟費而不能透過司法的程序保障自己的權益。高昂訟費導致市民得司法公義(access to justice)的權利受到損害,香港法治的水平也因而受到拖累。近年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數字不斷增加。律政司現正進行調查,了解香港市民對免費法律服務的實質需求有多大。他們的需要由法律諮詢、草擬法律文件、處理一些法律程序至在法庭作答辯。
司法機關在2004年設立了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協助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處理法院程序方面的事宜。但因要維持法庭運作公正無偏,這中心不能就個案的具體內容提供法律意見。
香港的法律援助服務亦算完善,但由於只有已經進入了訴訟程序的才能申請法律援助,和申請者的財務資源不得超過一個法定上限,很多市民在面對一些法律問題時都未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當值律師服務設立的「當值律師計劃」在所有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死因研究庭會提供執業律師出庭辯護,但所能處理的案件仍是有限。
當值律師服務亦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計劃」。一些律師團體和議員、政黨都會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但這些服務很多只是一次過的法律諮詢,若案件較複雜,這些法律服務可能未足以回應市民的需要。大律師公會亦有設立「法律義助服務計劃」,為那些未能獲得法律援助而又無法支付律師服務費用的申請人提供協助,代表他們出庭。但由於資源所限,所能幫助得到的市民仍是非常有限。
要回應市民對免費法律服務的寵大需求,確保香港法治得以維持和市民得司法公義的權利得充份保障,香港法律界實需建立更強的義務服務精神(pro bono spirit)。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條,每名律師均為法院人員。律師不單是私人執業的專業人士,他們更是帶有公共責任的。在美國很多大型律師事務所都會把一定百份比的律師時間用來提供義服的法律服務,但這做法在香港卻並不普遍。當然要一下子改變香港法律界的思維是不可能的,但現在實是法律界認真思考這問題的時候。若每一位律師都能把一個月的一個百分比的時間給與義務的法律服務,那加起來的總量將是難以想像,必給大大滿足市民對免費法律服務的需求。
更根本的當然是要由法律教育開始。若法律學生能在讀法律時,視乎他們的法律知識及技巧程度,能參與不同方面的義務法律服務,那他們在執業後繼續參與義務的法律服務的機會就會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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