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7日 星期二

站在十字路口的一國兩制之二:尋找出路

一國兩制將如何發展下去,是否可以在一國下成功建立起兩制自主及和諧的關係,那完全視乎兩制之間的相互信任能否重新建立起來。要怎樣才可以重新建立中港相互的信任,我們或許可以互信失落的原因為起點,再以史為鑑來為一國兩制謀出路。
互信失落的第一個原因是兩制本質的因素。一國兩制的特點是在一國下的兩制,在管治的理念是存在根本的不同的。管治理念不同的地方出現在兩地對法治、民主、人權、政府的角色和人民的權利和責任都有很不同的理解。這導致雙方在一國兩制實行時的很多實務問題上出現分歧。要雙方一下子消除這些本質上的不同,那是沒有可能的。但若明白到雙方是本質的不同,那就儘可能以善意去看另一方所作的。其中一制所作的雖然與另一制的可能是很不同,但並不需要假設對方所作的是要威脅自己的主導或自主。這是要從兩制各自的自我意識開始,敏感於另一制的特點,以善意去詮釋對方所作的一切。
第二個原因是政治發展的因素。在起草《基本法》的五年,中港之間在開始時因以前少有接觸而在處理相互的關係時是相當謹慎的。但到了草擬的中段,相互的信任已漸漸建立起來。很不幸在1989年發生了的天安門事件和百多萬港人上街支持民運,艱難地建立起來的信任就此失落了。之後中英政府陷於僵持,再就政制發展在香港引起極大的爭議。最後一屆的立法局被臨立會替代,相互的不信任進一步惡化。在回歸後的釋法、二十三條、政制發展、大遊行等等爭議都把相互信任推向破產邊沿。當然要忘記這些歷史是不容易的,但這些爭拗既已發生了,再在當中糾纏下去對雙方的持續關係是無益的。只有雙方都把歷史包袱拋下才能重新上路。因此這也是要從兩制各自的自我意識開始,著眼的不要再是過去而是將來,無論對方過去曾作過甚麼,都只是去看要與對方建立甚麼樣的新關係。
第三個原因是個人的因素。對於董建華的評價,相信大部份人都不會否定他是一個好人。作為一個個人,董建華無疑是一個可信任的人,但一個好人卻未必是一個能讓人信任的政治人物。特區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中要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關鍵的,他是連繫中港的重要橋樑,也是兩制互信及和諧關係的命脈所在。他一方面要得中央信任,但同時間也要是香港人所能信任的人。要能維持雙方的信任,他必須能夠巧妙地平衡雙方的利益。
董建華最大問題就是他不能讓香港人信任他是真正為香港人謀利益的,而只是常常顧慮北京的想法,甚至過之而無不及,這反而令中港之間的互信建立不起來。現在董下曾上,這也可能是中央看到以董建華來領導香港已難以挽回港人的信任,嘗試透過選用民望高企的曾蔭權來扮演中港橋樑的角色,盼能建立互信。在人事的問題上其實選擇不多,香港人信任的,中央不信任;中央信任的港人又不信任,曾蔭權可能是沒有選擇下的唯一選擇。但曾蔭權在上任前後涉及的爭議,在在使人懷疑缺乏制度性的認受性的政治人物,單依靠他個人魅力來維繫其認受性能可以維持多久。可能曾蔭權還是可以在零七年取得連任,但沒有制度的配合,任何人坐上行政長官這關建性的位置仍是難以發揮他應有的功能的。
第四個導致互信失落的原因就是制度的因素。一國兩制成功其中一點是在於香港這一方面是能夠真正達到自主,但在制度上特區政府到現在為止仍不是一個令港人覺得它是自主的政府。這不單是它可以自行在其管治範圍內作出決定,且有關決定是符合大多數港人意願的。當然這不是說每一個政府決定都要在民意調查中得到超過半數的支持,而是說政府是取得大多數港人的授權來進行管治。若沒有這制度上的保証,即使特區政府所作的確是符合港人的利益,但也會給人印象它是偏幫某一方。
簡單去說,在作出管治的決策時,政府必須平衡社會中的眾多利益,結果必不可以取悅所有人。若結果使某一方得益較多,而通常是既得的利益集團,且多是與中央關係密切的,其他的利益群體就會懷疑這些既得利益集團透過直接的途徑或間接透過中央去取得這有利於他們的決定。這不單使香港內部產生互不信任,也連累中央政府,使中港之間的互信也難以建立。因此只有儘快在香港推行普選,那才可從制度的根本去解決這問題。到現在為止,普選的時間表甚麼時候才能有還是遙遙無期。一個能使相互信任在這方面重新建立的方法是由中央正式公佈同意訂立普選時間表,並委任數位在香港具公信力的獨立人士組成民主政制發展委員會,廣泛聽取港人的意見後提出實現全面普選的時間表,再經《基本法》所定的程序通過。
另一個制度的問題就是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擁有的解釋權。經過三次釋法,港人覺得若中港出現爭議,任何商討的意義都不大。任何事都是中央一錘定音,透過解釋權,中央在香港可以作出任何決定。當然立法解釋權是中國法制的特點,但在中國法制下我們還是可以在某程度上作出改善的,一個方法是強化基本法委員的功能。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會在行使解釋權時是會諮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強化基本法委員會可以有幾方面:第一、增強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及專業權威性,委任具有中港法律專業權威地位的獨立人士如終審法院法官出任委員。第二、提高基本法委員會程序的透明度,讓公眾可以透過公開的程序直接向委員會提出意見,委員會各成員亦應公佈其意見。第三、提升基本法委員會的地位,讓人確信它的意見必會受到極大的重視。
我所建議的可能仍是相當粗糙或未能充份考慮現實的局限,但作為引玉而拋的磚,或許還能免強合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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