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5日 星期三

一國兩制與自治

當中國官員第一次提出「一國兩制」這原則時[1],其對象原是台灣。這仍是北京政府對台的主導政策。但當中英政府開始了對香港前途的談判,香港人才醒覺到他們的命運也會取決於這一個原則。對於澳門人來說,他們就沒有感到那麼突然了。因為當中英政府以「一國兩制」這原則為藍圖大綱,於一九八四年簽訂了「中國和英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後,中國與葡萄牙政府就澳門前途將會簽訂的協議也會很自然地採用同一基礎。
簡單來說,「一國兩制」是指在一個國家之內,容許兩種制度同時存在。「一國」是指由中國共產黨所管治的國家。「兩制」就是在大陸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及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但像其他由人所構思的觀念一樣,「一國兩制」的真正意思只有透過人的解釋才能取得。不過,不同人卻會對同一觀念有很不同的解釋,這完全受到解釋者個人的「成見」所影響。解釋者的「成見」是由他個人的教育、文化、社會、政治及經濟背景所形成。
所以,同樣地「一國兩制」這原則也會有不同的解釋。從香港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至少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第一種解釋我們將稱之為「一國觀」。第二種解釋我們將稱之為「兩制觀」。
從它的名稱,我們己經可以看到持「一國觀」者必會更看重「一國」。持這一觀點者,我們且稱他們為「一國者」。在香港,他們可能是負責香港事務的中國官員、一些在香港與中國關係密切的團體成員、一些本地的商界團體或只是一個普通的香港市民。他們在考慮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時,都會傾向於維護中央政府的利益和需要。他們會強調中央政府必需能維持其對香港的主權及中國的統一。
至於持「兩制觀」者,則會更看重「兩制」。持這一觀點者,我們且稱他們為「兩制者」。在香港,他們可能是一些本土的政治團體成員或只是一個普通的香港市民。在考慮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時,他們則會傾向維護香港的利益和需要。他們會強調特別行政區必需能維持其在內政上有限度的獨立和自主決策權。
當然,這一種畫分法會過於簡單和會忽略了其他的觀點。這畫分法雖嫌粗糙,但我們仍相信它能反影某程度的事實。這畫分法的另一個問題是它未能解釋為甚麼會出現那麼不同的觀點。如上所述,不同觀點者是受他的個人的背景影響。雖然這非本文的主要目的,但若我們希望能協調不同觀點的人,這問題的答案就並非不重要。
本文將探討這兩種不同觀點分歧的地方及這些分歧的重要性。「一國者」和「兩制者」分歧的地方主要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一國兩制」的本質及目的。第二、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之下所能享有的自治範疇。第三、「一國兩制」的未來發展。


「一國兩制」的本質及目的

「一國觀」

對「一國者」來說,「一國兩制」是一個以「兩制」共存於「一國」內的統一中國政策。這政策是由中國共產黨所制定。我們可以用幾個字眼去羅列出「一國者」如何理解「一國兩制」的本質及目的。它們是:「統一」、「政策」、「中國」及「兩制」。
「統一」:「一國兩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統一中國。由此我們已可看到「一國者」必然更會看重「一國」的一面。容忍「兩制」於「一國」之內只是統一「兩制」於「一國」之下方法而已。現在香港、澳門和台灣都不屬由中國共產黨管治的中國大陸之內。在此原則之下,這些地區的人民將被容許施行一個與中國大陸不同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讓中國共產黨能向這些地區尤其是台灣[2],提出一些具吸引力的條件,使他們願意回歸。
「兩制」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實踐統一。若這一個功能不再存在,設立「兩制」這安排將失去意義。這可能是由於「一國兩制」根本不能發揮其功能。若「兩制」的安排不能吸引上述的地區參與,或只在中國內造成了分裂而非統一,原建議者很自然會收回此原則。後者的考慮也必然會影響到北京政府如何理解特別行政區所享有自治權的範疇及行使方式,免致「兩制」的安排在國內造成分裂。
若其目的已經達到了,「兩制」的安排也會可能失去意義。如果北京政府能成功地依據此原則統一中國,她會否容許「兩制」的安排繼續呢?換句話說,如北京政府能以其他方法去維持統一,「一國兩制」就完成了它的歷史責任,而消失於歷史洪流中。
「政策」:「一國兩制」是一個政策。這即是說北京政府能如對待其他的政策一樣,可隨時修改。北京政府從沒有說過不會採用其他的方法統一中國。「一國兩制」只是北京政府現在對中國統一的主導政策。除了一些中國領導人所作出的承諾外,我們並沒有其他的保証。
「中國」:根據此政策,「中國」是指由中國共產黨所管治的「中國」。這使這政策從概念上有幾點局限:第一、這是不容「兩國」的。任何建議若會產生「兩個中國」,都是不可以接納的。第二、「一國」必定要是由中國共產黨所管治的「一國」。第三、「兩制」之間並不會是平等的。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必然是主導的制度,而特別行政區內的資本主義制度只會是附從於主導制度下的次等制度。它的存在完全依靠於主導的制度。第四、「一國兩制」完全是中國的內政。
這幾點的重要性是在於北京政府必不會接納任何會威脅到其主權和大陸社會主義制度主導地位的統一方案。任何有相同後果的自治模式也同樣不會被接納。目標地區如香港、澳門和台灣的人民的意願,並非北京政府的主要關注。甚至亞洲地區以至世界社會的利益也不能淩駕於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統一過程中的主導地位。
「兩制」:其實在「一國兩制」之下,並非只有「兩制」。若「一國兩制」能成功,那將會有三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特別行政區。若這些制度都納入「一國」之下,那其實會是「一國四制」。但我們仍可稱之為「一國兩制」。香港、澳門和台灣社會都是很不同的社會,有著很不同的歷史、社會和經濟發展。但將會在各個特行別政區實行的制卻會很相似。[3]雖然各特別行政區可就個別情況而作出一些修改,但基本上仍要依據同一藍圖。不同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之間,沒錯是可以有一些彈性的安排,但容許這些分別的目的,是只限於促使該地區能順滑地納入「一國」之內。其出發點仍是如何吸引這些地區回歸由中國共產黨主治的中國。

「兩制觀」

對「一國者」來說,「一國」是目的,「兩制」是手段。但對「兩制者」來說,郤是完全相反。接受在中國共產黨管治下之「一國」的統治,只是維持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和制度之獨特點的一種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分別在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九年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香港和澳門人民在沒有其他選擇下,只能接受此政治現實。但當我們細心看一看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時,我們可能會發現特別行政區的利益在很多情況裏都會與中央政府的利益有衝突。一方是想用「兩制」來實踐「一國」,另一方卻想用「一國」來實踐「兩制」。若大家的起始點是不同,很自然地他們的結論也會是很不同。
「兩制者」相信特別行政區的人民享有維持其社會與制度特點的權利。這是一項屬於少數人的權利,以使他們在大多數政權統治下的權益得到完全的保障。香港、澳門和台灣的人民與大陸的人民在種族上、文化上、語言上和宗教上並沒有太大的分歧。他們之間主要的分別是在於社會和政治制度上。大陸的社會制度是一個社會主義制度,香港與澳門則是資本主義制度。台灣的情況就更特別。國民黨政府在一九四六至四九年的中國內戰失敗後,退至台灣並在台北設立其政府。台灣所實行的制度也是一個資本主義制度。但即使香港、澳門和台灣的制度都是資本主義的,幾個社會之間仍是很不同的。
由於獨立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了,所以餘下的唯一?擇就是在這些地區設立少數人權利的保障制度。[4]「一國兩制」的重要性就是在於要在這些地區設立該等少數人保障制度以保障這些地區的人民的權利。
且由於這是一項普世性的權利,大多數人與少數人之間的關係是不可以被任意修改的。在所有人類社會,都會有一個最起碼的保障範疇。「兩制者」傾向於把「一國兩制」看為一樣需要國際社會參與或保証的安排。
由於這些地區之間是很不同的,所以在各個特別行區所實行的制度也應是不同的。在各個特別政區所實行的制度都必須能反影其社會的特點。設計這些制度必須是基於該地區的獨特情況。若用同一藍圖但只容少許的修改,這是與保障少數人權利這想法是相違反的。所以,應該不是「一國兩制」,而是「一國三制」,或是「一國四制」,甚至是「一國多制」。


特別行政區的自治

「一國觀」

根據「一國兩制」這原則,特別行政區將享有高度自治權。對「一國者」來說,自治是指自治地區必須在中央政府的監督下行使其自治權。我們可以稱這種自治觀念為「監督下的自治」或「鳥籠自治」,以區別於其他的自治觀念。[5]當我們討論「一國兩制」的本質及目的時,我們已指及「一國者」對自治所採的角度。若「一國兩制」的主要目的是要維持「一國」的主導角式,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自治範疇必須受到限制。自治地區必不可擁有足以挑戰中央政府主權地位的權力。雖然特別行政區可施行其本身的制度,在「一國兩制」下的自治安排必須能照顧此需要。中央政府當擁有多種渠道以監督特別行政區如何行使其自治權力。
這一種說法可能有一些誤導,因為任何的自治模式就本質上都會受到某程度的監督。但監督的目的通常只會局限於防止自治地區超越其自治範圍。但從這一觀點看,監督將不會只局限於界定權限的事例。這監督制度甚至可容許中央政府指令自治地區,在一些純屬自治範疇內的事務上,如何行使其自治權力。所以我們在量度自治的程度時,不能只單看自治的範疇,我們也要看自法地區在行使其自治權時的自主程度。
以香港為例,中央政府擁多種途徑去監督香港特行政區。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單羅列出香港特行政區所能享有的一系列權力,條文更把如何行使這些權力的細節也訂出來。[6]特別行政區擁有中央政府透過基本法所賦與的自治權力。但它亦要根據基本法的條文來行使這些權力。這樣,中央政府早在基本法草擬的時候就預先決定了特別行政區可如何行使其自治權。
你們會發現中央政府只容許特別行政區繼續施行其原有的制度。「保持」這一詞語出現在很多的基本法條文裏。[7]這是與「一國兩制」的根本目的之理解有關的。若其主要目的是要統一中國,任何安排都要切合實踐這目的之前設。保持原有制度,就可在特別行政區造成最少的改變。這是有利於過渡。
第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8]這樣中央政府就可以決定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權力之確實範疇。透過解釋有關的基本法條文,中央政府可重新劃定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界限,使中央政府很容易就可踏進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疇內。這使中央政府有很大的權力去影響特別行政區的內部運作。不單它可防止特別行政區超越其自治範疇,更可在一些純屬內政事務上為特別行政區作決定。
另一個方法去監督特別行政區,是透過控制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特別行政區的政制是一個非常強的行政主導模式。行政長官擁有大部份的政治權力。若能控制行政長官,中央政府就能很容易控制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部門。這就是說,特別行政區的整個政治架構也會在中央政府的控制範圍內。中央政府在行政長官的產生程序中是有非常大的影響力的。[9]這樣,中央政府就能讓與它意見相近的人士出任此職位。只要向行政長官施加壓力,中央政府不難對特別行政區作出監督,甚至更可指令特別行政區在一些內政事務上如何決定。
在權限的問題上,我們會發覺中央政府對其本身或是特別行政區是否有超越權限是擁有最終的決定權。有關權限的糾紛將會是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之間糾紛的主要來源。根據上述的分析,這些糾紛不會由一獨立的機制來決定。即使特別行政區能參與,中央政府仍要控制這程序。[10]這樣,就算特別行政區反對,中央政府仍可侵入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疇。
「監督下的自治」這種自治觀念,明確反影了「一國者」對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它們在相互的關係中,各自所扮演的角式,是有一些基本的假設。中央政府永遠是在特別行政區之上,而特別行政區永遠是在中央政府之下。這可以解釋為甚麼他們支持中央政府在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擁有那麼多控制渠道。因在上者必須能控制在下者。

「兩制觀」

「兩制者」相信特別行政區的人民享有維持其社會與制度特點的權利。因此他們對自治的看法也會異於「一國者」。
「兩制者」反對一切在權限這問題以外,來自中央政府的監督。「兩制者」相信自治地區的人民有權決定自已的內政事務。任何在權限這問題以外的監督,都會被看為是干預內政和侵犯他們的少數人權益。自治地區在其自治範圍內應擁有完全的決策權,不受中央的干預。[11]
所以,在自治地區內所施行的各種制度,不應由中央政府預先決定。自治地區可依據其本身的情況而選擇它所希望發展的制度。中央政府不應強迫自治地區必需維持其原有制度不變。
若說設立自治的主要目的是要容讓自治地區的人民可保留其社會及制度的特點,又說必須容讓自治地區發展其制度,初聽起來實有一些茅盾。但我們相信最重要的正是這選擇的權利。自治地區可選擇保持原有制度不變,但也可選擇繼續發展。這仍然是自治地區的選擇。這不應是由中央政府來決定。自治的要旨就是指自治地區在其內政事務上有此自決權。
在處理權限的問題時,「兩制者」會要求由一個獨立的機制,根據客觀的標準,來裁決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之間的糾紛。這程序不應由中央政府籠斷。
整體來說,中央政府並不是一個在上的機構,而是自治地區的顆伴。它們之間所存的關係,主要目的就是要容讓自治地區能保存其特點。自治地區看自己只是與中央政府合作而不是在其下。


未來的發展

「一國觀」

即使中國官員曾承諾「一國兩制」這原則是不會改變的,但基本法已明確訂明特別行政區的特別地位只會是五十年的。[12]五十年後可能有兩個選擇:一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地位可被延續;或是大陸與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合而為一。後者的選擇仍有兩個可能性:一是大陸的制度溶入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或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溶入大陸的制度。其實還有第三個可能性,就是大陸與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互相都作出改變,而發展成一個全新的制度。
但無論發展是如何,明顯地「一國兩制」只是一種過渡安排。如上所述,「一國兩制」的根本目的是要統一中國,一旦這目標達到了,就再沒有理由支持香港、澳門和台灣的人民可以繼續享受這些特權。


「兩制觀」

權利是永遠存在的,時間並不能把一項權利拿走。所以特別行政區的特別地位應是永久性的。若自治地區可維持其社會及制度的特點,就不應規定特別行政區長遠的發展是要溶入大陸的制度。一些持較極端看法的人,甚至會要求給與特別行政區在特定時限後脫離大陸的選擇權。



不同觀點的衝突

我們看到「一國者」與「兩制者」對「一國兩制」在不同方面的解釋。他們對「一國兩制」這原則的本質及根本目的、特別行政區的自治及未來發展都有不同的解釋。如上所述,出現這些不同的看法是由於兩群解釋者在解釋時,是存有不同的「成見」。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他們之間「成見」相異之處可反影在幾方面:第一、他們對中國有很不同的「歷史定位」。這是指他們對中國的歷史發展有很不同的理解。「一國者」認為中國曾是亦應該繼續是「大」、「一」、「統」的。[13]
「大」者,這是指有些「一國者」仍很受「中土大國」這種想法的影響。對他們來說,中國是一切人類文化的中心。但在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中國卻被西方列強侵略,差點慘遭瓜分。所以他們很在意如何回復中國在人類歷史中的崇高地位。要達到此目的,一法是把分裂了的中國重新統一起來。另一法是要讓中國在國際社會中重拾尊嚴。獨立於西方列強就變成很重要的。所以他們絕不容西方列強在香港與澳門回歸中國之後,以任何形式在該等地區保留其影響力。
「一」者,所有原屬中國現卻分離的土地,都要回歸大陸以實踐中國統一之夢。以現在的政治術語來說,這就是中國的領土完整。有一些土地如香港和澳門,它們與大陸分離是由於在十九世紀時西方列強帝國主義擴張所致。另一塊土地台灣,卻是因中國四十年代的內戰,而導致與大陸方離。
但無論是甚麼原因使這些土地與大陸方離,「一國者」仍相信它們都應回歸大陸,再次成為中國的一部份。中國的領土完整是淩駕於其他一切的利益考慮。這可解釋他們為甚麼會如此強調「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大」與「一」的要求驅使他們拒絕接受任何會令中國繼續處於分裂,或是會令到統一進程被阻礙的安排。
「統」者,是指中國不單是只可容一個合法政權,他們還相信這政權需是強大和中央集權的。這看法影響他們如何看待香港、澳門和台灣在回歸後的地位。從歷史去看,一個強大的中國是要依靠一個強大和集權的中央政府來維持。一個分權予地方的政府只會是軟弱的。地方政府的權力必須源自中央,中央政府不應容讓地方政府發展成一個可能與中央或是整個中國利益不同的利益集團。容許香港、澳門和台灣施行一些與大陸不同的制度己是一個妥協了。這也可解釋為甚麼他們支持中央保留對特別行政區自治的嚴密監督。
但「兩制者」卻有很不同的歷史定位。中國的「大一統」對他們來說並不是那麼重要。由於這些地區已與大陸分離了很久,它們已發展了各自本身獨特的地區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它們的利益更可能會與中央的利益衝突。香港和澳門受外國統治已很久,至於台灣實際上已由一九四九年已實行自治。所以它們已在不同程度上脫離了「中土大國」的想法。[14]在他們心中,全中國的大一統並不如自治地區在內政上擁有自決權那麼重要。接受中央政府的管治並不表示他們同意在每一件事上都要受制於中央。
即使他們同意中國當統一,其理由也可能不同。回歸祖國可能只是他們唯一可有的政治選擇。同樣,即使是統一,也不一定要以一個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來實踐。統一也可以是用多元化的方式來實踐,使地區的獨特利益可得到充份的照顧。
第二、他們所取的「政治定位」也很不同。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是指解釋者在意識形態上的取向。不錯,「一國者」包括了中國官員,而他們都會是共產主義的支持者。但從近年中國的發展,務實主義較之共產主義的影響力就來得更大了。「一國兩制」這原則根本上就是這種務實主義的產品。再且,「一國兩制」還包括了持守不同意識形態意念的人。在香港,很多富有的商人都是「一國觀」的支持者。另一方面,「兩制觀」的支持者中也有社會主義信徒。所以「一國者」和「兩制者」的政治定位並不能單以意識形態來劃分。意識形態的取向反影對社會制度改革方向之不同看法。但「一國者」和「兩制者」之間最大分別卻是在於改革的步伐。保守派傾向接受較少或較緩慢的社會改革。改革派則支持更快的改革步伐。「一國者」多是保守派而「兩制者」則多是改革派。這解釋了為何「一國者」多支基本法中的「保持」條款[15]而「兩制者」則會認為這些條款是規限了特別行政區的自治。
對一些「一國者」來說,保持香港和澳門的制度不變,將有利於主權順利移交。這將使中央政府在這段過渡時期內更容易維持穩定。另一些「一國者」則會認為香港的成功,是取決於它現有制度能繼續得到維持。「兩制者」會認為現有制度確是有其優點,但他們傾向支持能改變或改革現有制度的彈性安排。如此,特別行政區人民的權益將得到更大的保障。對香港民主發展步伐的爭論正是一個好例子。「一國者」會支持較慢的發展步伐。但「兩制者」則支持較快的發展步伐。
第三、兩群解釋者的「社會定位」也是不同。「一國者」看維持香港的安定與繁榮非常重要。所以他們傾向站在社會既得利益者的立場。我們可以看到很多香港的大商會都是「一國觀」的主要支持者。「兩制者」則多選擇站在普羅大眾的一方。[16]
「一國者」和「兩制者」在各個方面的定位是相互有關連的。解釋者在某一方面的定位是會影響到他在另一方面的定位。但即使在同一群的解釋者間,他們也會有不同的定位的。導致某一解釋者取某一定位的原因是相當複雜的。解釋者的教育、文化、社會、經濟和政治背景都會影響他如何為自己定位。一解釋者可能與另一解釋者的定位是一樣,但背後的原因卻可能是很不同的。在如此短的篇幅內,要去探討此複雜的問題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我們仍然希望能透過此討論來帶出兩群解釋者之間根本不同之處。若兩群解釋者能了解對方更多,我們希望這能增加雙方取得協調的機會。


不信任的惡性循環

在香港,對「一國兩制」這原則的不同理解,造成了「一國者」和「兩制者」之間很深的不信任。我們可以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草擬歷史分為幾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由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中。這也是由基本法開始草擬至第一稿公佈為止。在這階段,中國官員仍在構思和確定中國在九七年後對港之詳細政策的過程當中,所以他們傾向採取較保守的態度。因此我們會發現基本法第一稿有很多非常重「一國觀」的條文。[17]這是可以理解的。我們可以稱這階段為「互相認識期」。
第二個階段是由一九八八年中一九八九年中。這也是由檢討在基本法第一稿公佈後所收集到的香港市民意見至「六四事件」發生前夕。在這階段,中國官員與香港人之間的了解和信任大為改善。中國官員雖然表面上對維持中央主權仍採取比較強硬的立場,但他們卻實際上在此階段作了一些重要的妥協。這些妥協尤集中於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之間關係的條文。很多的修改都保留在基本法的最後版本內。[18]我們可稱這階段為中港之間「蜜月期」。
第三個階段是由一九八九年中直至如今。在「六四事件」之後,香港人對北京政府在九七年後會如何對待在香港反對北京政府的人士,存有很大的恐懼。一些香港人採取離開香港之路,另一些則採取一個與北京政府對立的態度。同時北京政府亦不希望香港成為反北京政府勢力的基地。所以中國官用重採強硬的「一國觀」立場。最終版的基本法就納入了很多額外的條文以進一步挾制未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這也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得到通過。[19] 在「蜜月期」所建立起的互信在這階段完全崩潰。直至此刻為止,仍是如此。我們可稱這階段為「不信任期」。
「一國者」和「兩制者」之間的不信任仍然存在。我們正處於這不信任的惡性循環中。由於對「一國者」的不信任,「兩制者」要求給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更大的自由度。其目的正是要防止可能來自中央政府的干預,以保障香港人的利益。同樣因他們對「兩制者」的不信任,「一國者」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就採取更規限性的解釋。任何一方若有甚麼行動,都會使另一方對其產生更多的不信任。
這種不信任將會破壞「一國兩制」的基礎。若這種不信任繼續惡化下去,我們見到的可能不是「一國兩制」,而是「兩國兩制」或是「一國一制」。出現「一國一制」的可能性當然會更高,因為香港根本沒有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我們現必須衝破這不信任的惡性循環,重新建立「一國者」和「兩制者」之間的信任。透過相互更深的認識和對對方不同看法有更大的接納,我們希望可開展一個新的階段。我們就稱這為「重建互信期」吧!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七九年發表的「致台灣同胞書」中第一次提到「一國兩制」這一政策。
[2]在香港與澳門的情況,決定回歸與否,並不是由兩地的人民自行作出,而是由它們的殖民地宗主國(分別是英國和葡萄牙),代他們作出。
[3]若比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我們會發現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甚至連條文所用的字眼也是完全一樣。
[4]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庭在一九三五年亞爾巴利亞的少數民族一事的諮詢意見中,曾指出任何少數人權利保障制度必須具有以下兩個條件:「第一、必須確保在種族、宗教或語言上屬少數的國民,在所有的情況下都要與其他的國民完全一樣。第二、必須確保屬少數的國民有足夠的途徑去保存他們種族的特式、其傳統及其國民的特點。這兩個條件是相互緊扣的。若少數者被剝奪去其本身的制度,大多數人與少數人是不會有真正的平等。少數者最終只會被迫放棄他們之所以為少數者的特點。」
[5]參 Zhang Youyu, "The Reasons for and Basic Principles in Formulating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Basic Law, and its Essentials Contents and Mode of Expression," (1988) 2 Journal of Chinese Law。
[6]其中一個例子是香港特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條。這一條文不單規定香港行政區可保持財政獨立,更規定香港行政區的財預算需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7]見香港特別政區基本法第五、八、三十九、六十五、八十一、八十六、八十七、九十一、九十三、九十五、一百、一百零三、一百零八、一百一十六、一百二十、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四及一百四十九條。
[8]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9]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行政長官透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產生。這推選委員會由來自香港各階層的四百名人士所組成,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籌組委員會所籌組而成。至於籌組委員會,超過一半的委員都會是來自香港。但所有委員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任。換句話說,中央政府可透過此委任的權力籠斷籌組委員會和推選委員會。這樣,中央政府在行政長官的產生程序中就可擁有非常大的影響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將負責制定以後兩屆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法。中央政府在這產生程序中的影響力,在第一屆之後將因此而可持續。
[10]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十八、一百五十八及一百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行使在這些條文下的權力前,需諮詢一個基本法委員會。這委員會將由六名內地人士及六名香港人士組成。這是香港特別行區能正式參與這處理相互糾紛的程序的唯一途徑。來自香港的委員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中央政府在這任命中是擁有很大的權力。再且,這基本法委員會只是一個諮詢性組織。
[11]參 Hurst Hannum, Autonomy, Sovereignty and Self-Determination-The Accomodation of Conflicting Rights (1990),第十九章。
[12]香港特別政區基本法第五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
[13]參 Wang Zhenmin,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ts Historical Position, Present Operationand Future Development."
[14]台北政府一直仍認為其是全中國的合法政府。所以「中土大國」的想法在台灣的影響仍相對上較為大。這可能是為甚麼台北政府仍拒絕對「一國兩制」這原則作出任何積極的回應的原因。
[15]參上文有關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的討論。
[16]這說法並不盡對,因「一國者」也包括一些伐表草根階層利益的本地團體。
[17]參註腳18。
[18]其中一個例子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徵求意見稿的第十八條。根據此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國防、外交事務和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的案件無權管轄。條文並沒有給「行政行為」一個明確的定義。這在香港法律來說,是一個新詞匯。這可能使很多中國官員豁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管轄權。這在香港受到很強烈的批評。但在基本法的第二稿和最終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只是對涉及「國家行為」的案件沒有管轄權。「國家行為」是一個普通法的用詞,而這修改解決了很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九七年後管轄權的憂慮。
[19]其中一個例子是基本法的第二十三條。原本這條文只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只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但在「六四事件」之後,一條新條文被加進,規定將來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還要立法禁止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和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些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要限制在香港別行政區的政治活動,以防止香港成為反北京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