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以商談解決政改爭拗

無論立法會是否通過政府今次提出的政改建議,香港各方政治力量就政制的爭議,在未來日子必會延續下去。要使這爭議最終能得以解決,在透過傳媒或不同的社會行動各自表述立場後,各方始終須要進入商談(deliberation),透過商談的過程,逐步拉窄分歧,並盼能最終達成共識。即使所謂「激進民主派」,他們的「激進行為」的最終目的,也只是希望北京政府能與他們直接在談判桌上開展政改的討論。

因此,爭拗無論如何激烈,要解決問題始終是須要面對面的商談。但商談與談判(negotiation)之間是有著根本性的分別。談判是在於利益交換,在估計對手所可能滿足自己一方利益最大的程度後,已方或會對自己的利益作出一些犧牲以達成協議。或是因對手在另一事上願意給與自己一方較大的利益,故在這一事情的交涉,已方願意不去得著最大的利益。但一切始終是在於「利」。互利則可共贏,但若利益衝突的程度太大,談判是難以達成協議的。且在談判過程中,各方要不斷的算計對方,運用各種談判技巧,或是給與對方錯誤信息,或是不斷向對方施予壓力,以使對方判斷錯誤,讓已方能用較少的利益就可換取到對方的退讓,使自己在這交涉中獲取最大的利益。談判並不一定可建立互信,而缺乏互信是難以解決已長久存在的分歧。

商談卻從根本上不是以利為先,而是以義為先。在商談時,一項基本假設是各方都是有著他們的一套正義觀,其對同一問題的不同看法是因他們真誠地相信自己一方所持的正義觀是正確的。但因在多元社會,多元的群體會對甚麼是正義有不同的要求、理解及詮釋,並沒有一套單一的正義觀是完完全全地為整個社會所共同接受。但即使是有著差異,各方所持的正義觀是有著相當程度的重疊,而只是因著各方一直沒有溝通而欠缺相互了解,或因著過去的一些爭議而造成誤解,令看到的只是大家之間的差異,而不能看到大家實在有不少共通地方。

故此,若香港各方政治力量要長久解決香港的政改爭議,那就要開展商談(而非談判)去爭取達成協議。以下是我認為就政改進行商談時的一些條件及原則。首先,就如上面所說,進入商談的各方須假設其他參與商談的人,他們的立場及論據,都是基於他們真誠持守的公義觀,而非單純地按自利而策略地提出。這一點至為重要,因沒有這假設,對話並不會在互信中進行,那也就沒有真正的商談。

在政改的商談中,其中必須處理的分歧就是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要達到這要求,那些支持廢除功能界別的要假設那些支持保留的,並不是單純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要保留,而是因他們真誠地認為功能界別的某些元素是合乎香港的公共利益。同樣,那些支持保留功能界別的要假設那些支持廢除的,並不是單純為了要把他們趕出議會,好讓自己的政團能搶得立法會的控制權,以擴大他們的政治權力及滿足他們的政治利益,而是因他們真誠地認為功能界別並不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若能確認各方都能以這種假設或態度進入商談,那麼第二步就是要各方清楚道出自己對爭議(功能界別的存廢)所持立場及論據背後的公義觀是甚麼。人們的公義觀往往是會由一些信念或價值(很多時候是隱含的)來支撐著,故人們要從更深層次地去掌握自己公義觀背後的信念或價值是甚麼,並能明確地講述出來。第二步是一個自省的步驟。支持廢除或保留功能界別的各方,在這一步要問自己的不是廢除或保留功能界別能達到甚麼利益,而都要問這會實踐甚麼的公義及這公義觀背後的信念或價值。

接著的第三步是要各方暫時放低自己所持的公義觀、立場和論據,然後進到另一方的思想世界,嘗試去明白另一方所持的公義觀及其背後的信念或價值,再依此去重新理解另一方對爭議的具體立場和論據。

這一步並不是要求人放棄自己的公義觀、立場和論據,而只是要暫時放低。或說是把自己的公義觀從思考前台轉到後台,暫時不再直接影響著自己對一問題的立場及論據。換到思考前台的是另一方的公義觀。要做到這樣,那人們須要真誠地聆聴別人的立場及論據,更深入去明白這些立場及論據所依據的公義觀是甚麼,並從更深層次地去掌握這公義觀背後的信念或價值。因為只有這樣做,我們才能真正掌握別人為何會持某些立場及觀點。第三步是真正去設身處地的一步。

跟著的第四步是讓自己的公義觀回到思考前台,依據前一步對另一方增加了的了解,重新反思自己的公義觀及其背後的信念及價值會否因而作出微調,並以此經反思後的公義觀,再重新調整自己對爭議的立場及論據。第四步是經互動後的再反思。支持廢除或保留功能界別的各方,在這一步會問自己是不是繼續堅決地反對廢除或保留功能界別,或是問是否還有其他能同時與自己及另一方的公義觀背後的信念或價值相容的解決方案去處理功能界別。

完成了商談過程中確定互信的第一步,自省的第二步,設身處地的第三步,和再反思的第四步,並不保証能去到最後達成協議的第五步。各方的公義觀未必會有很大改變,立場也未必會有大改動,論據可能也是大體差不多,但至少各方對其他人的了解必會加深很多,誤解應能消除,並可能更懂得欣賞其他人的看法。但能尋到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應比未開始商談前大得多。

商談的每一步都是不易走的,不是把爭議各方推到一個會議室內就能自然地完成,各方必須有技巧地被引導才有可能成功。在解決私人的紛爭時,現在流行引入調解機制,由調解員協助爭議雙方達成合乎雙方利益的協議。在解決公共的爭議如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其實也可引入公共調解(public mediation),以促成上述的商談五步曲。

2010年4月24日 星期六

多元身分與議會

由民主選舉產生的議會,成員代表著管轄範圍內的公民,決定這議會被賦與權力處理的事務。議會可以是分區性或全區性。分區性議會負責純屬那分區的事務,而全區性的則負責影響全區的事務。

大部分議會選舉制度都是以地域去劃分選民,由選民按地域選出代議士。這種制度背後的假設可能是人們是某一地域的居民身分比他的其他多元身分更重要或更適合用來選取代議士;或是人們雖有著多元身分但這些身分又是整全的,故只選取行政上最便利的方法,就是按地域去劃分選區進行選舉。

若這議會是分區性的如香港的區議會,那麼純以地域去選代議士是合理的,因它的主要權責只是局限於那一個分區。但全區性議會如香港的立法會,是否必然只可根據地域去讓選民選出代議士呢?全區性議會所處理的事務超越一個分區,為何選民仍只按地域選代議士呢?人們是某一地域的居民身分是否必然比他的其他身分更重要或更適合用以選取代議士呢?

即使以地域劃分選區的方法是最便利的選舉制度,但若一個選舉制度能兼顧人們多元身分中的其他身分,而在選舉操作上不會加添太大不便,那是否也可考慮呢?

有一些議會並不是單純按地域去選代議士,選民可直接投票給他屬意的政黨,政黨再按總得票率的比例分配議席。政黨往往能反映選民的另一些身分,如他的政治取向(我是一個自由主義者或保守主義者)或關注事務(我是一個環保份子或愛國主義者)

在香港獨特的憲政環境下,設計讓港人選取代議士的選舉制度時,除了他們的居民身分外,還有沒有其他身分也是同等重要應同時兼顧呢?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愁城死局中的轉機

劉兆佳教授形容香港是一個「愁城」。因社會各界難以達成共識,故重重的深層次矛盾都不能找到解決方法,港人只能看著問題惡化而甚麼也不能作。當中的深層次矛盾當然包括政制發展的問題。特區政府最近提出了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雖然特區政府官員多次強調這方案得來不易,但泛民主派,無論被稱作「激進」或「温和」的,都表示了難以接受這方案。因此,政制方案又會被否決的機會應很大,政制發展看來會進入一個死局。但在這愁城死局中,還有轉機嗎?

對特區政府官員來說,北京政府已設下的框框是他們絶不敢逾越的,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零七年決定所定的界限內,特區政府是否真的完全沒有其他空間呢?

有關政改的爭議,立法會產生辦法遠較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為大。其實兩者的修改並不必然要連在一起。按特區政府現在的建議,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建議是載於兩個分別的議案的。那即是說將來立法會討論時,兩個修改建議應是會分開來處理的。那麼即使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建議未能通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建議也有可能得到通過的。特區政府若能清楚表明這點,那麼無論各界能否就立法會產生辦法達成共識,香港政制整體還是可以有一些向前的發展的。

英年司長已表示對取消委任區議員是持開放態度的,但條件是要在立法會通過了方案後才會處理。要清楚表明特區政府對民主確實的支持態度,特區政府應在這個時候就清楚表明會取消委任區議員,不要把這作為通過政改方案的談判條件。政改的困局就是源自各方缺乏互信,若特區政府要泛民主派相信他是真的有誠意推動香港政制民主化,那他就要作出更明確的決定以表明這態度。到了這時候還要為委任區議員制度塗脂抺粉,那就很難讓人相信他對民主是真心誠意了。

取消委任區議員制度是純本地立法問題,故不會超越《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範圍,但這還是不足夠的。香港政制發展的核心問題是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若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不解決,很難想像泛民主派能接受現在的方案。

但特區政府認為他只被授權處理一二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而功能界別的問題因在現階段難有共識,故只能留待幾年後由下一任政府去處理。

政府的責任是連貫的,我們並不能把一項責任劃分為這一任或下一任政府的。若特區政府的責任始終得是要解決纏擾香港多年的功能界別問題,那麼「這一任」政府是不能簡單地把它推缷給「下一任」政府的。再且,無論下一任特首是那一位,相信都絶不會比現任的特首強勢。若說要由下一任政府去處理功能界別的問題,下一任特首會在一二年上任,又必定要在一六年(即下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的年份)前的三年(即一三年)就得開始相關問題的討論,那即是說下一任特首要在上任一年就要面對這棘手問題,這對下一任特首來說實在是一個很大或太大的負擔。

因此「這一任」政府實在有責任在任期內盡量把各界對功能界別的分歧縮窄,那就可以為「下一任」政府制造一個更好的管治空間,令下一任特首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解決香港各方面的經濟及民生問題。

就算「這一任」政府只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處理一二年的立法會產生辦法,故不能處理一六及二零年的產生辦法,那應是說他只有權提出關於一二年的產生辦法的修改建議,但「這一任」政府應還是可以在任期內做一些工作去引導香港各界就功能界別的未來路向,在此時就開始討論以達成共識。在「這一任」政府的任期,我們不一定要完成了所有憲制上的修改程序,但若香港各界能就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達成一些原則性的共識,那會為「下一任」政府消除了不少的障礙,到「下一任」政府在適當時候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時,所面對的困難相信就會少得多。香港各界就功能界別的問題若能達成原則性的共識,我相信北京政府是沒有理由會反對,或者更會是樂見的。

其實相較於三年後,現在是一個更好的時機去處理功能界別的問題。香港的經濟正值復甦,而三年後香港的經濟情況會怎樣實是難料。如劉兆佳教授所說,我們現在已是「坐困愁城」,愈是把問題拖著不處理,問題進一步惡化的機會就會愈大。現在不去開始處理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三年後社會各界的矛盾只會是更深,那麼解決問題的難度就會更高。因此,客觀地從特區政府的整體利益出發(不是從「這一任」政府官員的利益看),我實在看不到為何要把功能界別的問題拖至三年後才去處理。

「這一任」特區政府若能在這時候就開始引導香港各界開始討論功能界別的未來路向,以達成一些原則性的共識,不用等到立法會通過了一二年的方案之後,那是有可能爭取得到泛民主派的一些議員至少對一二年方案保持開放態度的,也讓人們感到特區政府對解決一直困擾香港的政改問題是真的有誠意的。雖然離立法會討論一二年方案只有大概兩個多月時間,但若能爭取時間,集中在這時候多做一點工作,這也不是絶對沒有可能的。況且,政治從來沒有絶對的,或者政治就是要在絶對中尋找可能。

因此,在現在的愁城死局中,其實並非完全沒有轉機的。問題不是沒有可作的,而是掌握著機會的,是否願意去作而已。

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

你是誰?

若我問「你是誰」,你會如何回答?很多人可能會回答:「我姓X,名YZ。」其實這並不能告訴我多少關於你。我可能知道你是中國人,因XYZ是中國人姓氏及名字,或因你的姓氏知道一點你的家族歷史,或因你的名字知道你父母對你的期望。你叫作「美麗」,但其他人不一定覺得你美麗;你叫作「振華」,你卻可能早已決定要移民外國。我們的名字其實可能和我們身分証號碼一樣,只是把我們與其他人分別了開來,但卻不能告訴人多少關於「你是誰」。

若我再追問:「除了你是XYZ外,你是誰?」到了這時候,不同人的回應就可能會很不同。有人會回答:「我是一個基督徒。」或回答:「我是我女兒的父親。」或回答:「我是一個律師。」或回答:「我是一個同性戀者。」或回答:「我是一個母親、太太、女兒、家庭主婦、美術愛好者、佛教徒及環保份子。」或有人索性只回答:「我是一個人。」但有多少人在回答時會說「我是一個馬鞍山區居民」或「我是民主派」呢?

當然人們的回應亦會視乎他們在甚麼場合被問這問題。可以想像在見工面試時被問這問題,與在外國旅行時認識一位外國朋友時,回答應會很不一樣。但很奇怪地,在設計議會的選舉制度時,我們卻好像假設了人們在回答「你是誰」這問題時,答案必然是「我是某一地區的居民」或「我是某政黨的支持者。」

這些都是人們多元身分的其中一些,但為何在設計選舉制度時,我們可以假設人們必會這樣回答?我們可能應做一些實証調查,看人們會把那一個身份看為最重要,這資料或能幫助我們設計出一個更合理的選舉制度。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香港民主運動的社會行動

由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爭取八八直選開始,港人多年來已進行了不同形式的社會行動去爭取香港民主。被傳媒容為泛民主派分裂,以社民連及公民黨為首的「激進民主派」和以終極普選聯盟為首的「温和民主派」,不同的也只是在於爭取民主的社會行動形式。

在儘早實現「真普選」的共同前提下,不同人在香港民主運動中採用不同的社會行動去爭取實踐相同的目標,是否真的意味著分裂?這些社會行動又是否能實踐香港民主運動的終極目標?

讓我們先看社民連及公民黨採用所謂激進的社會行動,就是「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由於這並非在憲制上享有法律效力的公投,故這社會行動並不能對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產生「強之以令」的效果,從法律上迫使他們改變立場。即使「變相公投」成功,五名辭職議員都再次當選及投票率達五成,應也不能達到「脅之以勢」的效果,因所製造出的政治壓力還未足以直接脅迫政府改變立場。

因此「變相公投」要達成公共目的,應主要是透過「曉之以義」和「道之以德」這兩個途徑,即宣告實現「真普選」才合乎公義的要求,而有德行的官員當正面回應這訴求。當然政府單單因有很多選民透過選票表明支持儘早實現「真普選」就會改變立場的機會應不太大,但「曉之以義」和「道之以德」所針對的是普羅市民,故「變相公投」的意義不在於這行動本身,而在於後續的社會行動。

總的來說,「變相公投」這社會行動能否促成民主運動的終極目標,在乎幾個條件能否達到。第一、在「變相公投」中表明支持儘早實現「真普選」的人的數量必須要達到一個地步,足以向所有人清楚宣明「真普選」就是義之所在。以零八年立法會選舉為參考,共有三百三十萬選民,投票率是百份之四十五。如以過去一直引用的六四規律去計算,應有九十萬人投票給泛民主派。在今次選舉,因建制派抵制,投票率會偏低,投票的應大部份都是認同儘早實現「真普選」。如投票率達百分之二十七,那就會得回泛民主派一向有的選票。若投票率是低過百分之二十七甚或低至百分之二十以下,那就表示即使是過去都支持泛民主派的都不願透過「變相公投」去表明支持儘早實現「真普選」,「變相公投」這社會行動應算是失敗。

若投票率是超過百分比二十七(不用達五成),就表示過去一些過去沒有投票給泛民主派的都願意參與表明支持儘早實現「真普選」。投票率愈高,效果應是愈大。那就可向政府及其他普羅市民清楚表明在香港社會有相當數量的人是強烈渴求「真普選」的。

第二、政府對這結果不予承認,不會因而改變立場。從政府已公開表明的態度,這條件應是不難成立。第三、由於政府拒絶正面回應「變相公投」的結果,有相當數量的人因而覺得政府的行為是不義的,或認為相關官員不達應有的德行標準,而參與接續的「脅之以勢」的社會行動,那麼「變相公投」就會真正產生效用。

「脅之以勢」的社會行動要有果效,在於兩個變數:參與者的數量和他們投入的程度。就以紅衫軍在曼谷市內進行的社會行動來說,他們有以非暴力的行為如在市中心靜坐阻塞交通要道,也有以暴力的行為去圍堵衝擊政府大樓。在香港,只要有近一萬人聚集在中環,即使只是以非暴力的行為,純是靜坐阻塞交通要道,那就足以癱瘓整個香港。過程中不排除亦會有參與者以「羞之以恥」或「動之以情」的行動去繼續動員人們參與「脅之以勢」的大行動。

為何是一萬人呢?因為以這數量,只有兩萬多名警員的香港警察將是沒有足夠力量如以前面對相同情況般把示威者一個一個搬離現場,而特區政府亦會投鼠忌器不敢使用過大的武力去驅散他們。若中央政府出動解放軍去驅散人群,那可能會把矛盾更加激化甚或令矛盾變質,故出動解放軍的機會應不大。若這一萬人能堅持下去持續抗爭,那是可以產生出很強大的「脅之以勢」的能量的。

當然普羅市民如何回應,會影響這一萬人能否堅持下去。若普羅市民是表現出同情及支持的,那將會使這行動產生更大的後續力,會有更多人參與,正如八九北京民運時的情況。但若普羅市民對這種行為普遍是反感的,這一萬人是會難以持續「脅之以勢」的抗爭,行動亦會以失敗告終。

這情況是否會真的出現,現在實是難料。但最近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做的調查研究,估計有一百五十三萬港人贊成採用激烈手法要求政府回應訴求,卻不可說不是一個警號。如上所述,不用有一百萬人直接參與,只要有一萬人是願意付出一定程度的犧牲,以更激烈手法的手法去爭取「真普選」,其他人只要配合支持,那就足以造成強大的「脅之以勢」的效果。

若局勢發展至那一地步,那就並非任何一個政團或政治領袖可控制的局面,這也使採用另一種社會行動的終極普選聯盟有可能發揮作用。他們的社會行動基本上是「說之以理」,即建議一個妥協的方案,讓一二年的政改能通過,但又要保証一七及二零年時「真普選」能真正落實,這應是合乎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的長遠立場的。他們更可「誘之以利」,提供誘因要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承諾會確切落實「真普選」,那就是會協助不讓上述的抗爭情況出現或在出現的早期幫助化解。

沒有「變相公投」的「曉之以義」及「道之以德」,將不會那麼容易出現有足夠力道的「脅之以勢」的社會行動。沒有強大的「脅之以勢」,「說之以理」及「誘之以利」也就無從發揮作用。

香港民主運動在未來幾個月會如何發展,實是難料。我主觀的意願是不要等到「脅之以勢」的社會行動成形,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已願意妥協,不然所出現的局面可能是沒有人所能預見,願意見和控制得來。

2010年4月10日 星期六

多元身分的政治

上星期我提到現代人同時有著多元身分,包括了性別、年齡組群、族裔、膚色、居留情況、身體狀況、性取向、婚姻狀況、家庭關係、居住地點、語言、教育、職業、社會階層、住屋狀況、政治取向、宗教、嗜好、關注事務等。

在現代社會,人們雖在作為人或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得到保障,但他們所持的另一些身分,卻未必得到社會的認同。他們以一個未被社會認同的身分去定義的自己,就未必會得到平等的對待或相關的權利也未必受到保障。在現代社會人們所爭取的,就是把他們所擁有的某一些身分被社會所確認,而往往是要反映在法律或政府政策中。女權運動、種族平權運動、同性戀平權運動都是社群中以某一身分去定義自己的組群,爭取他們相關的身分(女性、族裔或性取向)被社會認同。

在設計代議政制時,尤其是議會的民主選舉制度,卻鮮有兼顧人們的多元身分。大部分選舉制度都是按人們的居住地來劃分選區,換句話說,是以人們的居住地身分為基礎讓人們選出代議士。(當然也可以說這制度可能只是為了行政的方便而設計出來,並沒有著意去突顯人們的居住地身分,而是要他以整全的身分去選出代議士。)

另一些選舉制度把全國定為一個選區,讓人們投票給某一個政黨,再由政黨按預先設定的參選名單及所得總選票的百分比去分配議席。這種制度可以說是讓人們按他們的政治取向身分去選出代議士。

但在現今科技發達的社會,人們已不再那麼受地域限制,他的居住地身分變得不再是那麼重要。人們除了政治取向外,也還有很多不同身分,在設計政治制度時,能否也兼顧呢?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社會行動的果效

社群中的人就著一些社會事件或情況,共同進行一些公開行為,表達他們的看法,以達到一些目的,這就是社會行動。個別的社會行動是為了實踐社會運動所追求的具體目標,故社會行動是社會運動的重要手段。

社會行動的公共目的就是要改變執政者或普羅市民對一些社會事件或情況的立場。執政者可能會被社會行動迫使他改變立場,或是被有權威的憲制機構命令改變(「強之以令」),或是為了維持管治地位而被形勢所迫(「脅之以勢」)。但執政者因所處的位置,卻很少因被羞辱了(「羞之以恥」),或被告知義之所在(「曉之以義」),或被提醒所當達到的德行標準 (「道之以德」),就會輕易地直接改變其立場。

「羞之以恥」、「曉之以義」、「道之以德」卻可能改變普羅市民對執政者原先的觀感、期望或要求,令他們對不願改變立場的執政者產生反感。在累積到一定程度,到社會行動者要進一步發動更直接去迫使執政者改變立場的社會行動時,他們就會在社會中得到更大支持,令社會行動以至社會運動的目標能有更大機會達到。

社會行動用以改變人的還有「動之以情」,是以一些行為如絶食、苦行甚或自焚去令人受感動,因而願意接受社會行動者追求的社會運動目標。「動之以情」的社會行動可以是直接向執政者,也可以是對普羅市民。若執政者被感動,那麼他們就會改變立場,令社會行動能直接達成效果。但若執政者不為所動,但有很多普羅市民卻受感動而認同了社會行動者的立場,同樣地他們會在之後參與「脅之以勢」的社會行動去迫使執政者改變的機會就會增加。

要「脅之以勢」成功,關鍵是參與者的量;要「羞之以恥」、「曉之以義」、「道之以德」成功,關鍵是表達的方法能有創意地去吸引傳播媒體的注意及報導,讓更多人知道從而受影響。要「動之以情」成功,那就要看參與者付出的程度了。參與者犧牲的代價愈大,令人被感動的機會及程度就會愈高。但要能「動之以情」,條件是社會行動者的行為能挑動人們的同情心到一個程度至會改變立場,但有時候一些「動之以情」的行為,卻可能因人們見得太多了而不會有甚麼反應,或是覺得行為太矯情而甚至有反感。

要能促使執政者直接改變立場,除了是「強之以令」或「脅之以勢」去迫使他們改變之外,還有「說之以理」。「說之以理」會很容易與「曉之以義」混淆了。「曉之以義」是透過社會行動去告知執政者義之所在,那是超越執政者現有所持立場的;但「說之以理」則嘗試從執政者本身的立場出發,提出理據說明若執政者能接受他們的訴求,那將更符合執政者的本身的立場,至少是從執政者長遠的立場來說。那即是說,社會行動的目的其實並不是要執政者改變立場,而是改變其對本身立場的理解,使它能與自己的訴求相符。也換句話說,「說之以理」是要利用執政者的理性決定去達成社會行動的目的。

「說之以理」式的社會行動是不多且困難的,因這行動所要表達的觀點是複雜的,是不容易以一些集體的行動去清楚表明出來。要能「說之以理」,條件包括了(1)社會行動者能準確掌握執政者的立場;(2)社會行動者的訴求不能與執政者的立場有太大的距離,不然能說服執政者去包容社會行動者的訴求的理據可能根本不存在;(3)執政者能理性去決定自己的立場。

三項條件都不易達到,尤其是第三項條件,因很多時候執政者會基於短期的利益或考慮,而不能理性地去選擇符合其長遠利益的立場。再且,有時候即使執政者明白其長遠利益所在,但一旦社會行動者透過公開行動去表明他們的訴求,執政者會因而不願接納社會行動者的訴求。

還有一種有可能改變執政者立場的方法是「誘之以利」,這就是針對執政者可能只著眼於短期的利益考慮而作的社會行動。就社會行動而言,「誘之以利」可有的形式並不多,或者是社會行動者承諾不去進行或暫緩一些「脅之以勢」的社會行動,去誘使執政者願意改變立場,至少是部分地或暫時地改變立場,以換取更多的活動空間去爭取社會運動所追求的具體目標能在將來有更大的成功機會。

正由於此,要「誘之以利」成功,條件包括:(1)社會行動者能實際地提供一些利益予執政者去促使執政者考慮改變立場;(2)社會行動者提供的利益大至一個程度,對執政者在考慮其他的因素後仍有足夠的吸引力去改變立場;(3)社會行動者在提供利益予執政者時,不會與其相關的社會運動的終極目標有衝突,或是會令不少普羅市民可不再認同這社會行動或社會運動,或是社會運動的領袖之間出現嚴重的分歧致分裂,令社會運動的力量長遠地被削弱了。

一個社會運動會使用不同的社會行動去實踐其目標,而一項社會行動又可能同時包含上述「強之以令」、「脅之以勢」。「羞之以恥」、「曉之以義」、「道之以德」、「動之以情」、「說之以理」、和「誘之以利」中的多種方法去嘗試改變其他人的立場。總結來說,社會行動者無論是使用了那種方法,都是針對執政者或普羅市民的恐懼意識、公義感、道德觀、同情心、或理性思考,按他們對實際情況的評估,設計出不同的社會行動,以爭取達成相關社會運動的目標。

一項社會行動能否有果效,即最終能改變了其他人對某一社會事件或情況的立場,尤其是執政者,就是看社會行動者能否清楚知道其所要進行的社會行動是依據甚麼去改變其他人,及這些方法要能成功的條件是否實際上存在。

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

現代人的多元身份

在一個社群內,除了我們都是人或同是這社群的公民是共通外,現代人(或身處後現代社會的人)是同時有著多元身份,而不同人同時擁有的多元身份卻鮮有是完全相同的。人是透過他的身份去取得自我認同,即確認自己是誰。

人的多元身份包括:性別(我是男人、女人);年齡組群(我是八十後、七十後、六十後…);族裔(我是中國人、香港人、美藉華裔香港人、南亞裔人…);膚色(我是黃種人…);居留情況(我是香港出生、內地新移民、外國有居留權…);身體狀況(我是盲人、聾人、健全人士…);性取向(我是同性戀者、異性戀者、雙性戀者...);婚姻狀況(我是未婚人士、已婚人士、離婚人士…);家庭關係(我是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居住地點(我是旺角居民、半山居民、天水圍居民…);語言(我講廣東話、英文、普通話、鄉下話…);教育(我是小學畢業、大學生、博士…);職業(我是醫生、商人、工人、失業人士、家庭主婦、退休人士…);社會階層(我是基層人士、中產階級…);住屋狀況(我是公屋居民、私樓業主…);政治取向(我是泛民主派、建制派、愛國愛港人士…);宗教(我是天主教徒、基督徒、回教徒、佛教徒…);嗜好(我是文化活動愛好者、音樂愛好者、運動愛好者…);關注事務(我是環保人士、保育人士…)等。

人的一些身份是天生或是在沒有太多選擇下就已有了的,但有些身份是人主動去得著的。當然這些不同身份並不是分裂的,我們整全的人是由這多個身份共同構成的,但在不同環境裏,我們用以確認自己的身份或會較偏重於多元身份中的某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