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30日 星期六

閱讀歷史

復活節假期,一家人到了北京。我是在八十年代中參加港大學生會攪的交流團第一次到北京。也曾到一所美國律師事務所在北京的辦公所當暑期實習生。年輕的我,踏著單車拿著地圖去找書店買有關中國法律的書。之後也有很多機會到北京交流,但都是 匆匆數天就走,沒有太多機會細看北京這些年來的改變。

今次與孩子們到北京,一方面是想與他們分享一段自己的歷史,帶他們到一些以前走過的地方,但也希望他們可親身去看國家民族的歷史。幾天時間,能看的當然有限,只能走馬看花地到故宮、天壇、長城、十三陵、圓明園、頣和園遊遊。只希望這次到北京能為他們在以後對國家民族的看法有一點兒影響。

現在人們都著重談發展,似乎主要是看未來。但現在與未來都不能脫離過去,也就是歷史。未來的發展不能離開歷史的軌跡太遠。人在策劃未來時,歷史已在影響著我們,因歷史已在我們不知不覺間塑造了我們。我們本身就是歷史的產物。

歷史也可分為個人歷史和客觀事物的歷史。個人歷史就是我們每一個人自己人生所經歷過的。客觀事物的歷史是關乎人類社群所曾發生過的關鍵事情,及這些事為何發生和對以後有甚麼影響。後者尤其對未來發展有重大意義。但那些事是關鍵、為何是關鍵、甚麼原因導致它們發生、及對當代及未來有甚麼影響,每一個閱讀歷史的人都會因他個人的歷史而會有不同判斷。

閱讀歷史並不只是一項學術行為,其實際意義影響著不少日常生活的決定,只是我們不意識到而己。可能涉及個人的,如未來會否到內地工作,那就關乎對中國未來發展的判斷,但這又必然涉及如何看中國歷史對未來發展的影響。也可以是對時弊的態度,如中國政府拘禁艾未未是否有問題,那涉及中國現在的管治模式是否恰當,這又脫離不了對中國的過去、現在及未來的分析。

父母都希望為兒女籌劃未來,但對他們的未來我們可以做的是極有限,故只可在他們的歷史做一點功夫。

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中國百年憲制發展系列之二:晚清的立憲運動

要能在中國真正實現「憲政」,不單是執政者及知識份子們,更是需要中國人民, 都能明白、認同、相信以至堅持以下關於「憲政」的信念及價值。

一、「法」不只是統治者的工具,也並非為人民製造生活的不便。不會因自己生活的便利而迴避「法」的規範。二、統治者的權力當受「憲」的制約。三、「憲」的根本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四、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都同樣受「憲政」平等的保障。五、未能覆行「憲政」責任的執政者都不享有管治國家的正當性。這些可能就是要讓「憲政」成功所必須有的「憲政文化」。

中國人民是否具備這些「憲政文化」涵養呢?若還未有的話,「憲政」在中國是不是無望呢?回答這些問題前,讓我們要先看一看自晚清百年以來在中國出現過的多場立憲運動的成敗得失。

中國憲政之路是由十九世紀西方列強以其堅船利炮強行打開中國的大門開始。自鴉片戰爭後,面對西方列國的強大,中國人就開始陷入一種要由民族自尊受損及屈辱中重新站起來,並要向世界宣示中國富強及中國人的強迫性心理狀態。這心理狀態亦主導了中國的立憲運動。

立憲是讓中國自強的主要回應方法。在過去百多年,中國曾出現多次立憲。因著立憲的背景及目的,中國的立憲運動可分為幾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君主立憲模式,也是第一種在中國出現的立憲模式。

在鴉片戰爭後,滿清政府推行洋務運動,認為透過學習西方軍事及工業技術,應足以加強中國對抗外侮的能力,中國原有專制皇權的管治體制是不容動搖的。但滿清軍隊在甲午戰爭敗於日本手上後,就証明洋務運動已徹底失敗。洋務運動那種「師夷長技以制夷」的思維,並不足以使中國強大,經多年努力去學習西方的軍事及工業技術,竟連日本這東洋小國也戰勝不了。

第一種模式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君主立憲的思想是始於清末一代的知識份子如王韜、鄭觀應等。他們跳出中國傳統的思維,並超越之前一代的知識份子只是對專制皇權制度的問題發出哀號,或只是在技術層面去思考如何改革中國,而能透過了解西方的制度,包括了憲政的思想及制度,進到更深層地思索改革中國的管治體制。

他們相信西方的強大不只在於其軍事及工業技術,而更在於其管治體制。他們所追求的是近似西方或日本所採用的君主立憲制度。這模式與洋務運動共通之處,就仍是建立在實行了千百年的皇權管治體制的基礎之上,只是要改良皇權的管治體制。

這種思維之後由清帝江緒及康有為、梁啟超等在一八九八年的戊戍變法中嘗試實踐出來。但嚴格來說,戊戍變法還未算是立憲運動,因江緒及康有為所推行的改革還未及立憲的地步,但戊戍變法已被慈禧大后所領導的傳統力量所鎮壓下去。戊戍變法這中國立憲運動的趨型,亦成為了江緒與慈禧之間權力鬥争的犧牲品。

吊詭地,晚清正式的立憲運動,卻正是由之前鎮壓戊戍變法的慈禧授意進行的。在經歷過義和團之亂及八國聯軍入京之後,不單是在滿清官僚和知識份子間已意識到傳統的皇權專制管治模式已不能不作改變,連慈禧也看到若滿清皇朝不推行變法行新政,它就不能自救,因皇權專制統治的正當性已差不多喪失貽盡。

清廷差派五大臣出國考察外國的憲政經驗。五大臣經半年走訪西方及日本十多國後,回國匯報並倡議立憲。在傳統力量與改革力量相互爭論後,慈禧在一九零六終決定「預備立憲」。在一九零八年,清廷頒佈了可說是中國第一份以「憲」為名的法律文件:欽定憲法大綱。當然這離真正的憲法及真正的憲政仍是有著一個非常非常大的差距,但那至少是中國憲政之路的第一步,即使是那麼微小的一步。

可能表面看來戊戍變法及欽定憲法大綱都是關乎君主立憲,但在憲法對皇權所能作的限制,它們之間卻有不同的程度。下星期我會繼續分析君主立憲這種立憲模式,因應著中國的獨特情況而曾出現過的不同類型。

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環保與司法覆核

零三年終審法院按《保護海港條例》的條文,裁定灣仔填海計劃未符法例要求而把它推翻,並訂出審批填海所要達到的法律條件。案件的影響不止於該案涉及的基建計劃,並影響了所有之後的填海計劃。

最近又有一宗關於環保的司法覆核案件,這次涉及另一項大型基建 港珠澳大橋,而相關法例是《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原訟法庭按條例》的條文,裁定環保署署長批准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的兩份有關空氣質素環評報告,所採用的原則未符條例》規定環評報告是要達到「保護環境」的立法目的。

署長所採用的原則只是看在完成工程後,環境所可能受到的染會否超越限制。但法院認為這是不足的,長還應看那工程本身會造成多少染,以在審批時決定工程應採取甚麼減排措施。因相關的環評報告並沒有包括在無工程下空氣質素的評估,那就不能知道工程單一地對環境的影響有多大,故署長的決定是不符《條例》要求。無論政府會否提出上訴,但法院對環評的原則,必同樣對環保有深遠影響。

在法院作出判決後,香港有意見認為有政客利用香港的法治制度,以司法覆核去打擊特區政府威望來賺取政治本錢,卻拖慢了港珠澳大橋的工程進度,影響中港融合,損害香港整體利益。這種意見明顯是支持「發展就是硬道理」那種看法,而發展就是要有最長的橋、最快的鐵路、最闊的路、最高的大樓那類發展。

即使今次真是有政黨在背後支持,但法院是按法律條文的解釋去推翻署長的決定,而非作甚麼政治決定。香港對祖國能作的最大貢獻,其實並非上述的那種「硬發展」,而是我們制度的「軟實力」,就是我們制度背後的價值。公民只要有法律理據就可按法律程序對政府的決定提出挑戰,就是我們的法制所尊崇的法治價值。對環保有更高的要求令發展是可持續的,亦是香港所追求的價值。這案件其實正可讓祖國明白,要讓現代化建設能持續發展下去,到了某階段,軟件比硬件更重要。

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中國百年憲制發展系列之一:百年來中國人對憲、法、與憲政的混淆

一個社群的憲制發展,必然受其本身歷史所影響。因此當代中國憲制的發展路向,無論是中國共產黨談了多年但還未落實的政治體制改革會是怎樣,或零八憲章所繪畫的「憲政」藍圖能否有一天在中國的地土上實現,都會受中國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中國憲制曾走過的歷史路徑所影響。

要探討中國憲政的前景,就得先回到中國憲制發展的歷史起點,透過剖析由晚清至今近百年來,從中國憲制所走過的坎坷路途,和多次立憲運動的失敗,看能得著甚麼啟示。這就是這系列文章的主旨。但在這之前,我們還得先攪清楚甚麼是「憲」和「憲政」,和它們與「法」的分別。把「憲」、「法」與「憲政」混淆了,或許就是中國憲政之路經歷百年還沒有多大進展的原因之一。

「憲」並非外來之語,「憲」在中國古代不少的典藉中都有出現,如春秋左丘明《國語》:「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和墨子《非命篇》:「先王之書,所以士國家,佈施百姓者,憲也」。但中國古代對「憲」的概念與當代的理解並不相同。中國歷史傳統看「憲」其實與當代的「法律」的意思其實是近似,就是由擁有立法權威的政治權力擁有者訂立的規則,主要是用以規範人民。「憲」或「法」的性質,主要還是看重它的功具性,作為統治者的管治工具之一。

中國傳統看「憲」卻沒有當代對「憲」在「法」之上所賦予更深層的意義。那就是「憲」是根本之「法」,「憲」是所有法律之源的一種「法」。因「憲」這種特性,令它有別於單純的「法」。有了「憲」,執政者要以法施政就得立法,但立法就得依從「憲」的規定。故「憲」存在的本身,已必然對政治權力(包括政治權力的最高擁有者如皇帝),產生了有一定程度的制肘。

但「憲」能實質上對統治者產生多大的制肘,仍要看立「憲」的目的,及「憲」的具體內容能否令政治權力的擁有者,不只是需要滿足一些程序安排就可立他想要立的「法」,更能對立甚麼「法」有具體規範,並有體制去制衡。若立「憲」仍是以其法的工具性為主,那麼即使「憲」能減少了任意的政治權力,卻難以保証「憲」與「法」都是用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那帶出「憲」與「憲政」的分別。

有了「憲」,並不代表就有「憲政」,因「憲政」要求「憲」對政治權力的制約,必須要達到一個程度,能使「憲」所應有的最終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以達到得到。若立「憲」主要是為了要實踐一些所謂的「偉大的公共利益」如「建立富強的中國」,先不論「憲」如何能與這些「偉大公共利益」扯上關係,那雖有了「憲」,卻與「憲政」是差之毫釐,謬之千里。

反觀中國近百年所走過的憲制之路,我們看到的,就是當權的執政者,因著時局的轉變,不情願地要以「法」施政,並同時趕潮流也立「憲」。但以「法」施政只是執政者用以達到維護自己政治利益和權位的工具,管治模式的本質並沒有改變。也因此,他們立的「憲」,其實只是統治者手中的一件管治工具,並不能對政治權力有多大制約。所以有了「憲」,其實與沒有的分別不是太大。第一方面的混淆就是把「憲」與「法」混淆了。當他們立「憲」時,其實只是立一種純工具性的「法」。

即使是一些前衛的知識份子,雖能看到「憲」不只是「法」,「憲」應制約執政者的政治權力,但他們卻有第二方面的混淆,把「憲」與「憲政」混淆了。他們談「憲政」時,未能掌握「憲政」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憲」的最終目的應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他們只是把「憲」用作來實踐他們心中的政治理想。而那一時代的中國知識份子,甚至是不少當代知識份子,可能也還未能走出要建立一個富強中國的政治理想,並以此作為中國的「憲」的必然目的。這雖有其歷史背景,但卻非「憲政」的真義,只是中國版本對「憲政」的解讀。結果是中國即使能有了「憲」,但為了實現那超越個人基本權利的政治理想,中國人民卻不能從「憲」得到「憲政」對他們的基本權利的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反會被「憲」以 「憲政」之名所犧牲掉。

但「憲政」百年來在中國未能實現,可能還有更深層的原因。無論是「法」、「憲」、還是「憲政」,對普羅的中國老百姓來說,都還是很遙遠的。

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對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內地孕婦的歧視

當公立醫院婦產科醫生發出警告,指地孕婦來港產子已導致公立醫院的婦產科服務超出負荷,醫管局就宣布公立醫院今年不再接收地孕婦,並一刀切地對待無論丈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地孕婦。

現在涉及三類人士:一、本身是香港居民的孕婦(不論丈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二、本身並非香港居民的孕婦,但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三、本身並非香港居民的孕婦,丈夫也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歧視可以有兩方面:一、相同的情況給予不同的對待,但沒有合理的理由。二、不同的情況卻給予相同的對待,也是沒有合理的理由。現在政府處理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的做法是否構成歧視,也可從這兩方面看。

政府現在的做法是不把第一及第二類人士看為一樣,故給予他們不同的對待。不同的對待是否構成歧視,要看第一與第二類人士之間的分別是否有合理的原因足以支持給予她們不同的對待。她們最關鍵的的分別是第一類人士本身享有居民身份,故她們可享有更好的福利是理所當然的。因此,給予她們不同的對待未必構成歧視。

但把第二及第三類人士看為同一類而給予相同的對待,卻可能構成歧視。這主要是因第二及第三類人仕之間的分別是足以支持給予他們不同的對待。至少第二類人士的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這雖未必足以支持他們可享有如第一類人士相同的對待,但把他們看為如第三類人士一樣卻未必是合理的,因這忽略了她們與香港之間因著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已有著一定的聯繫。

政府以醫院的前線員工未必具備訓練去分辨第二及第三類人士,故仍只能繼續以同樣的方法去對待她們。但行政困難從來都不能用以合理化歧視的做法。因此,醫管局在提供公立醫院婦產科服務時,理應在給第一類人士優先安排後,給予第二類人士次優的安排,那才能避免歧視。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中國人民滿意嗎?

美國的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 最近發表了報告(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在上星報信報的文章中也有引述),指在一 零年,中國人民對國家發展方向的滿意程度達87%,在受調查中二十多個國家中是最高的。且從資料看,中國人對國家的滿意程度有上升的趨勢,由零五年的72%;零六年的81%;零七年的83%;零八年的86%;零九年的87%;到一零年的 87%

調查採用的問題是:「整體來說,你對你的國家今天的情況,是滿意還是不滿意?」原文是:Overall, are you satisfied or dissatisfied with the way things are going in our country today?” 從數據看,的而且確,中國人民對現在中國的情況的滿意程度是挺高的。就另一條問題關於他們如何看他們國家的經濟狀況,在一零年有91%的中國受訪者認為是好及非常好。

也不只是皮尤研究中心造的研究有這樣的結果,其他由外國獨立機構和學者進行的研究也得出相類似結論。(Bruce Gilley, The Right to Rule: How States Win and Lose Legitimac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9)

皮尤研究中心的調查還問了對個人生活的滿足程度,零分是極差,十分是極好。中國的回應者選七至十分的佔31%,歐洲及美國的回應者分別是53%64%。雖然中國回應者當前對個人生活滿意程度不及歐美國家的人民,但有66%的中國回應者認同他們在過去五年的生活是有改善的,但歐洲及美國的回應者則分別只是37%49%。中國回應者對個人生活在未來五年的態度,有74%是樂觀,但歐洲及美國的回應者則分別只是40%52%

我們可如何看這些結果呢?中國人民對現在的政府管治滿意嗎?從這些研究看,的確中國人民「現在」對中國政府的管治的「某些方面」的滿意程度是高的。

為何我說中國人民只是對中國政府管治的「某些方面」的滿意程度是高,而不是說對管治的全面是高呢?這是因為中國政府不容許皮尤研究中心在中國進行民意調查時,問中國人民關於他們對民主的權利如言論自由及自由選舉的態度及評估的問題,因此我們並不知道中國人民在民主發展的取態及滿意程度是怎樣。故此,上述的數據只能支持中國人對現狀滿意只能是局限在某些方面。

從數據我們可以推算中國人民感到滿意,最主要應是因為中國近年的經濟有大幅增長,令人民的生活條件在近幾年有大幅改善,故他們感滿意的範圍也應主要是經濟生活方面。這或許從只有31%中國回應者對個人生活的滿足程度達七至十分可推算得到。若他們是那麼高度的評價中國的經濟狀況,甚麼令他們還是不太滿足呢?

可能溫家寶總理已答了這問題,中國人民不滿的就是在於政府的腐敗。按温總理的意見,要消除腐敗的土壤在於改革制度和體制,還得要讓人民批評和監督政府。但溫家寶總理應該不會同意引入西方式的多黨民主競爭性選舉及二權分立的權力制衡制度。不過,中國人民是否也是這樣想,現在的調查卻不能反映得到,因沒有相關的問題去掌握中國人民在這方面的取態。從較嚴格的學術分析看,我們只可以說這是未知之,故中國人民對管治的高滿意度只能說是局限於某些方面,主要是經濟方面。

當然邏輯上,對經濟生活方面滿意,中國人民也可能對管治的全面也會是滿意的,因他們可能把經濟狀況看為唯一或至少是最主要用來評估政府管治的指標。這或許也真是中國現在的情況,對大部份的中國人民來說,能多賺點錢,改善家庭的生活可能就是他們人生的唯一目標,其他的都不太重要。因此,只要能令經濟繼續發展下去,就能提升政府管治的正當性和人民對管治的滿意度,其他的都是次要甚至是不重要。

即使這就是中國現在的狀況,但在未來的日子,中國人民是否會繼續只是以經濟為先呢?有人可能會指出在中國內,現在已出現了相當數量的人已超越了這種只看重經濟實利的想法,那麼多的維權行動,正是証據。可能這種人還是少數,到現在為止,在社會內所能凝聚起的力量仍是有限,故中國政府運用其經濟誘因和強制機制,已可把數量雖在增加但相對上力量仍是薄弱的這樣一群人壓制下去。但未來會如何呢?

隨著中國的經濟繼續發展,中國人民對國家發展的滿意度是否會繼續上升呢?上述的調查不能肯定告訴我們。這要取決於中國人民對政府的期望與要求,在經濟生活得到進一步改善和保障後, 是否就滿足?

上述的數據只能給人短暫的安心,因民心的轉變是人所難以測度的。的確社會發展是受歷史傳統及現實需要所決定。但歷史傳統並非不可改變,而事實是從中國歷史看,歷史傳統在社會面對外來影響後,亦曾出現過文化上的大轉變。 現實的需要更是不會停在某一刻,更會隨著時局而變幻不定的。

我不是說中國人民必然會渴求西方式的民主制度,因我們是無從知曉現實是否如此,及未來會怎樣轉變;我只是說看到這些調查顯示中國人民對「現在」的政府管治的「某些方面」是滿意的,執政者也不能掉以輕心,因民心的轉向,是人所不能預知的。借用聖經的比喻,那可能如「賊來到一樣」,或如地震、海嘯般,幾時來到是沒有人可預知的。未雨籌謬是理性的選擇。

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

租借教科書

最近教科書出版商宣布今年教科書加價的幅度,令政府多年來争取教科書減價的努力付諸流水。政府原先的策略是要求出版商把教科書和教材分拆出售,令教科書的成本可相對減低,從而有減價的空間。但出版商指分拆不可行,因教材成本高昂,若獨立發售將難以收回成本,除非政府願意「包底」,不然難以實行分拆的安排。

在自由市場的原則下,看來政府對出版商加價真的是朿手無策,因政府不能操控教科書的出售價格。不過即使把教材與教科書分拆,所能爭取到的減價幅度也不會太多。其實政府最終目標應並不是教科書減價,而是減輕家長的負擔。

政府雖可運用對學校的行政權力,規定學校不可選取價格太昂貴的課本,或規定每級學生的教科書總價格不可超過一個限數,但這種安排會限制了學校選教科書的自由,未必為學校所接受。

不少人已提議過的就是由政府向學校貸款,購入教科書,然後再租給家長。如每一本教科書可使用三年,租金可訂為教科書售價的三分一,那其實就是由三個家長分擔一本教科書的費用,那就能即時為每位家長用在教科書上的支出減少三分二。學校在收回租金後就歸還給政府。政府所付出的只是總貸款額在這三年間的利息。

還有的支出包括學校處理訂購、租借、歸還教科書的行政費用。學校一方面可以讓家長協助,政府也可增加資助學校有關的行政費用。

還有一個考慮點是每一套教科書三年才換一次,那麼更新方面會較慢。但其實在中、小學,大部份科目的更新並不需要那麼快,因都只是涉及基礎知識。若真的要更新, 政府可提供平台讓老師交流資料,並提供資源制作補充及更新資料。這些工作其實政府已在進行。

這安排所需要的改變只是學校、家長和學生的心態,就是學生是不需要擁有教科書。其實有多少學生在完成了一年的課程後,還會把上一年的教科書拿出來重温呢?現實是,不少家庭都要處理積壓在家多年的舊教科書。

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修改《基本法》以阻內地孕婦來港產子?

最近由公立醫院婦科醫生組成的香港科服務關注組提出警告,因地孕婦來港子數目每年都在增加,對公立醫院婦科服務已構成沉重壓力,尤其是私家醫院沒有提供初生嬰兒深切治療服務。且由於私家醫院對婦產科醫療人員的需求很大,把不少公立醫院婦產科醫療人員拉走,對公立醫院婦科的壓力更是雪上加霜。

這又再次引起公眾關注,幾年前已出現過,因內地孕婦來港產子而產生的眾多管治問題的爭議。當年是由於審計署發表了有內地孕子後不付費的報告,引起公眾關注,導致特區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引入預約制度、增加收費、入境控制等。

這一次負責回應的官員是食物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看來特區政府視這問題仍主要是一項醫療服務的問題。可以想像,特區政府的解決方法也只會是局限於醫療系統內,如為內地孕婦在香港的公、私立醫院預約妢娩設下上限。但孕婦來港子涉及的問題,除了醫療外,還包括憲制、法律、人口規劃、入境、房屋、教育、社會和諧等等。故只去處理醫療系統內的問題,那根本不能正面及全面去處理這問題。

內地孕婦來港子始於終審法院零一年在「莊豐源案」的裁決,讓即使不是定居香港的中國公民,在香港所生的子女也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要處理這問題,我們可能要回到根本,看父母都非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在香港所生的子女是否應享有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

有人擔心這會構成歧視,但現在我們想的問題並非按法律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會因他們屬不同類別而給與他們不同對待。我們要決定的,是法律本身是否應給與這類人士永久居民身份。或說他們的狀況與永久居民身份是否有一個理性的關連,而不賦與他們永久居民身份是否不合理。當然不只是在法律的執行上會有歧視,決定法律的內容是也可能出現歧視,但問題始終是賦與或不賦與這類人士永久居民身份是否有合理的原因。

這類人士與香港的聯繫只是他的出生地是在香港,除此以外,他與香港就沒有其他關連。以某人是否與香港有足夠的聯繫來決定他是否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應是一個合理條件。這類人士得與另一類人士分開處理,那就是父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母親不在香港定居,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他們因父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他父親與香港的居住聯繫和他與父親的血緣聯繫,與香港已有了實質的聯繫。

這要求也並非出於對他們有歧視性的預設,認為這類人士來到香港就會取用香港的社會福利。而實際上以現在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所需的費用,這類人士將來會成為香港的社會負擔的機會也不太高。主要是這些與香港沒有實質聯繫的人,他們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後,大都是隨父母回到內地,而他們會在甚麼時間回來香港定居,特區政府無從知曉。那對規劃造成很大的變數,無論對房屋、教育、醫療等在未來的需求,都制造了一個相當大的不可預知性。

基於規劃的理由,我們實在需要切實從根本上處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而非只是在醫療系統內作一些小的調節。即使我們能限制內地孕婦每年來香港於公、私立醫院產子的數目,上述提到的不可預知性仍是存在的。要徹底解決問題,就是修改基本法,明確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或母也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才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在入境政策上,可安排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方便來港作產前檢查及妢娩。

有人會反對修改基本法認為基本法是莊嚴的法律文件,不應隨便修改。但中國憲法自一九八二年至今,也已修改四次,那麼修改基本法,應也不會損害基本法的權威。且基本法自開始起草至今,已經歴四分一個世紀,不單在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還有不少的其他問題,因社會、政治及經濟環境的轉變,不少按當年香港的情況而制定的條文,可能已不再適合進入了廿一世紀,有著深層次矛盾和已達臨界點的香港。現在與終審法院當年處理內地子女居留權時的情況,已很不一樣。其實趁這時候對基本法進行檢討,也是時候。有人或會認為這會影響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那我們可在此階段只檢討有關居留權的條文。

另一些人可能擔心這會影響私家醫院的生意,因內地孕婦已是它們的主要收入來源。且特區政府要推動醫療業,修改基本法使父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不能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必會打亂特區政府這方面的盤算。但我們必須考慮讓這類人士取得永久居民身份,雖能為私家醫院帶來收入,但卻可能要整個香港承擔由規劃面對不可預見因素而帶來的代價。現在公立醫院婦科醫生發出的警告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快將實行,但因法例沒有明確規定計算最低工資時是否包括飯鐘和休息日,而很多僱傭合約都是以月薪計算,故不少僱主為了不想增加薪金支出但又不要違反法律,就把僱傭合約由原先以月薪計算而變成日、時薪計算,使原先休假是有薪變成了無薪。故此,雖然引入了最低工資,但不少工人的薪金卻沒有增加。

最低工資原意本是要確保工人的收入有最低保証,但因立法時沒有把飯鐘和休息日也納入計算這關鍵安排,令最低工資立法達不到其目的,卻為僱主及僱員添加不少麻煩,甚至會激化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矛盾。

政府的解釋是要按合約精神,讓僱主與僱員透過協議來決定是否包括飯鐘和休息日。這也是政府一直認為應依賴市場機制來處理僱傭關係的想法。但市場機制是否有效,很在乎僱主與僱員之間是有對等的關係,但現實是在香港的市場,僱員的討價還價能力極低,導致市場只是一面倒的傾向於僱主一方。

設定最低工資本身就是因政府要彌補市場的不公,但現在政府在推動立法時,卻「唔湯唔水」,不能貫徹始終,結果是做了那麼多,工人卻沒有實質得益,甚至會有不良僱主利用機會減薪,真的是「見身郁唔見米白」。

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適用於香港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政府有責任確保工人得到「公允之工資」,讓他們能維持個人及家屬符合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另外,公約還規定政府有責任確保工人的「休息,閒暇、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並能享有具「薪資之定期休假」,且公共假日亦享有薪酬。

現在政府不單沒有積極保障工人這基本權利,反製造了機會令原先享有有薪休假的工人,因引入最低工資卻失去了有薪休假。政府雖非有心,但卻無意地做了壞事。因此,無論是為了達到設立最低工資的原先目的,或是覆行公約的責任,政府都須儘早立法規定至少休假須納入計算最低工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