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31日 星期六

香港家書1998

志超:

收到你的電子郵件已有一段日子了,一直都沒有時間回覆,實在有一些抱愧。從你信中,知道你很享受在澳洲讀法律的日子,很希望能早些到澳洲探望你們一家。
相信你在澳洲也會讀到一些關於張子強在國內法院受審的報導。綽號『大富豪』的張子強,涉嫌在香港進行了一系列的犯罪行為,但有可能部份的犯罪行為是在國內進行的。在港引起的爭議是究竟他應在香港的法院受審,還是應在國內的法院受審。
中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國領域內犯法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中國刑法都會適用。雖然張子強在國內法院遭指控的犯罪行為很多是在香港特區領域以內進行,但中國刑法第六條還規定,只要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是在中國境內發生,就會視為是在中國境內犯罪。此外,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以外犯了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罪行,中國刑法亦適用。
但國內法院是否對張子強一案有司法管轄權,我們不能單看中國刑法,我們還得看基本法。因為基本法並不是只適用於香港,它還是適用於全國的。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這不單是指香港特區政府或國內的執法機構不在香港特區的領域內執行中國刑法,它還應包含中國刑法不會引伸至香港特區領域內的意思。香港是在中國領域之內,但由於基本法第十八條另有的特別規定,所以中國刑法並不會引伸至香港特區。這當然也包括了第六條。因此任何人在香港特區領域內所進行的一切行為,都不會基於中國刑法第六條,而會觸犯中國刑法的。但若一些在香港進行的犯罪行為,由於有部份是在中國境內發生,而那就可使中國刑法適用,那麼第六條甚至整份中國刑法仍實際上是適用於香港了。那明顯是與基本法第十八條是相違的。
即使說在中國刑法之下,香港並不視為是在中國領域之內,我們仍然要以上述的看法去理解中國刑法第七條。若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以外犯了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罪行,那仍須是在香港特區的領域外,中國刑法才適用。這解釋才能同時符合中國刑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基本法第十九條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對香港特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要知道這一條文的確實意思,我們就要知道第十九條的立法原意。第十九條是在基本法的第二章,這是關乎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一章。因此第十九條不應單是界定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而更是要界分香港特區法院和國內法院之間的司法管轄權。香港特區法院當然對香港特區的案件有審判權,那並不用多說。香港主要是以地域的原則來界定其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只要犯罪行為是在香港發生,香港特區法院就有司法管轄權。但第十九還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對香港特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那顯示,香港特區法院有司法管轄權的案件,國內法院就不擁有司法管轄權。這即是說只要犯罪行為有部份是在香港特區領域內發生,即使有部份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基本法己把這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完全地劃分了給香港特區法院。這安排也是符合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
誠然若對張子強的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單純在中國領域之內發生,國內法院是必然對這些犯罪行為有司法管轄權。但若指控的犯罪行為有部份是在香港特區的領域內發生,那中國刑法就不適用,而國內法院也沒有司法管轄權。
現在問題是若國內法院不理會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基至拒絕被告所提出的有關法律觀點,香港特區政府應該作甚麼。當然若香港特區政府根本沒有足夠証據去起訴某人,案件也不會交到香港特區法院,那也不涉及司法管轄權的問題了。但若香港特區政府已注意到國內法院在審理一些案件時,所涉及的犯罪行為有部份是在香港領域內進行,香港特區政府是否有責任向國內法院提出質疑呢?現在當事人的代表律師已向香港特區政府正式提出,要求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內法院交涉把當事人移交香港特區法院審訊,我們是否可以把這視為一種自首的方式。這相信就已有足夠的証據支持香港特區法院行使其司法管轄權了。
向國內法院提出交涉,我們不應視為干預國內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而反而我們應視為是香港特區政府捍衛基本法所必須採取的行動。當然若國內法院拒絕,我們並沒有任何已有的法律途徑去強制國內法院遵守和執行基本法,但香港特區政府至少有責任向國內法院提出這問題,而不應斷然拒絕。這其實是關乎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區政府對維護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是責無旁貸的。
長遠來說,香港特區政府和法院應儘快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建立相互協助的協議。使這些關於兩地法院司法管轄權衝突的問題,能在基本法的規定下有一個更妥善的安排,而不是由一些隨機的因素如嫌犯是在那裏落網來決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誰屬。
說了那麼多,不知道在澳洲是否也有一些關於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爭議,來信可否告知,或許可供香港參考。



祝平安!

耀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