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民主與管治

曾蔭權今年的施政報告在談到民主普選時說:「我們在進行民主改革的同時,亦要關注管治問題,不能因政制發展而損害管治的效率及水平,因為政府管治質素直接影響到市民的生活。」
接著他在出席電台訪問時就發表了他那具爭議性的民主如文化大革命說。他在節目中大意是說:「若把民主的意思推到極限的話,那就是人民把權力掌握在手裏。當人民走到極端,就會出現文化大革命,如在中國一樣。當人民掌握所有東西時,那地方就難以管治了。」
特首辦在事後解釋說曾蔭權的意思只是要制定一套適合香港的普選方案,並進一步提升官職質數和管治模式。但在各方批評後,曾蔭權終發表聲明正式向公眾道謙並收回有關文革的言論,及重申他會「信守施政報告中的承諾,在任期內盡最大努力解決普選問題。」
從曾蔭權在施政報告中所說及他在電台發表的言論背後的思維,雖然有關言論已被收回,但曾蔭權其實沒有改變他的那一套管治觀,他也沒有脫離過以前提出過的強政勵治理念。
對曾蔭權來說,良好管治所要求只是一套行政管理模式及原則,而最關鍵的就是「管治的效率及水平」,那就是要有一個高效率的管治官僚團隊去設計及執行政府政策及管理各公共設施和服務,以提供高質素的公共管理。以此管治觀出發,任何影響管治官僚團隊去有效率地施政及提供到高水平的公共服務,那就都是不利於良好管治的了。亦基於這個原因他才會在施政報告中說「進行民主改革的同時,亦要關注管治問題」。也是因著這種思維才會導致他引用文革為例子去說明他所理解的管治模式是何等的重要。
可能他是錯誤理解了民主及文革的意思,但曾蔭權的思路卻明顯是把民主與良好管治置於一個對立面上。我且稱曾蔭權這種以管治的效率及所提供的管治產品的質素為核心的管治觀為「狹隘的良好管治觀」。我要指出的是這種「狹隘的良好管治觀」是根本不能達到其所希望達到的良好管治目標的,即提供高效率及高質素的公共管理。
世界銀行也有提出過一套良好管治觀,而其重心也是一套政管理模式及原則,但至少較曾的「狹隘的良好管治觀」還是寬廣一些,它還要求管治官僚團隊要有充分的透明度及受有效的問責制度所監管。
可能曾的「狹隘的良好管治觀」也會在名義上包含公開及問責政府的要求,但從各方面我們可看到「狹隘的良好管治觀」的重點還是管治的高效率及質素,若增強政府的透明度及問責性的措施會影響管治官僚團隊的效率及管治質素,那也會被視為是影響良好管治的。
例子實在很多,我只在這裏羅列一部份:曾蔭權以行政命令來設定執法部門進行竊聽行為;政府沒有制定資訊自由法;國家機密法所包含的內容非常闊;行政部門沒有就其決定給與理由的普遍法律責任;立法會並不能彈劾主要官員或向政策失誤的主要官員提不信任動議;及政府常常強調要行政主導等。
相信不難明白的道理,若沒有真正公開及問責的政府,任何有效率及高水平的管治只可能是短暫及表面的現象。管治官僚團隊可能可以很快地作出了政策的決定,但因市民在沒有充分資料下對政策決定未能即時給與意見或提出反對,故到了政策實質執行的階段時,受政策影響的市民才知道政策如何損及他們的利益因而強烈反對政策的執行,那最終使政策到了執行階段時不能有效率地施行,管治的整理效率反而是會差了。最好的例子莫過於政府拆卸天星碼頭及皇后碼頭的決定了。
同樣地,缺乏有效的問責,那亦會使管治官僚團隊未掌握市民實質反對的程度,而強行去通過一些他們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或法律。結果導致市民強烈的反彈而使相關政策或法律根本制定或執行不到。最好的例子當然是二十三條立法了。
但即使加入了公開及問責的原則,「狹隘的良好管治觀」仍缺乏使其能實踐得到其管治目標的根本元素。怎樣才可提升管治官僚團隊的透明度呢?怎樣才可使管治官僚團隊更能就為自己的政策決定問責呢?當然管治官僚團隊的自我醒覺能力是很重要的,的但基於人天生的的局限性,沒有加諸外在及體制化的制度,管治官僚團隊是很難維持其公開性及問責性的。
而這外在及體制化的制度就正是民主選舉及程序。市民可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議會去監察管治官僚團隊,並以民主的程序規限管治官僚團隊去公開施政的資料及為施政問責。因此唯有把民主選舉的制度及程序加進良好管治的理念內,成為「寬闊的良好觀治觀」,那高效率及高質素公共服務的良好管治產品才可以出現得到。
因此,與「狹隘的良好管治觀」不同,在「寬闊的良好觀治觀」下,民主與管治之間並不存在對立的關係,而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係。民主本身就是良好管治的理念的一部分,是實踐良好管治的要素及必經的途徑。
可能有人會說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他們看不到民主與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關係。引進民主甚至會拖慢經濟發展,因社會沒有了經濟發展所需的高集中及高效率的決策架構。誠然對一些經濟及社會發展還不成熟的地區,這一種說法可能還可以說得通,但香港早已超越了這種發展的初階,而踏進了發展的成熟階段。若香港在管治模式上仍停留在曾的「狹隘的良好管治觀」,而不演進至更成熟的「寬闊的良好觀治觀」,那香港的管治就可能不能配合社會及經濟的發展,而損及香港的整體及長遠的利益。

2007年10月27日 星期六

信任

一個社會是否存在信任,其實也可以從它的法律看得到。舉一個例子,若你看一個社會有關公安的法律,你就知道這社會的管治者是否信任它的公民。
大部分國家或地區都會規定公民若要舉行公眾的遊行或集會,籌辦者都得事前知會警方。若這知會的程序只是容讓警方可作出調配,以使公眾的遊行或集會能和平及順利地進行,那是反映政府及法律是相信公民的。
但若這知會規定是容讓警方可以從而決定是否批准(或不反對)遊行或集會的一個先行步驟,那就反映了政府及法律對公民是不信任了。警方要保留這審批權是因為警方不相信公民會和平地行使集會的權利,因此要在事前審批決定是否容許這遊行或集會舉行。
其實若在遊行或集會出現一些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警方仍是可以檢控違法者進的。正是社會仍可懲處遊行或集會中的違法者,讓警方事前去審批遊行或集會的通知,那就反映出政府或法律不信任公民。即使警方實際上會批准大部分的遊行或集會的知會,法律仍是含有一種不信任公民的心態的。也正由於警方會批准大部分的遊行或集會,若是信任公民的話,為何不可以把這審批權取消,而只要求公民知會警方就可以呢?
政府或法律信任公民有甚麼重要性呢?要能有效地管治社會,政府必須取得公民的信任,任何有良好管治能力的政府都不能只依靠政府或法律的強制力去使公民守法。政府必須使公民自願去接受政府政策或法律,而唯有使公民覺得他們是得政府信任的,那互信才可產生,有效的管治才能出現。

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長者醫療券是老人還是醫療政策?

特首在施政報告提出長者醫療券的試驗計劃,向每名七十歲及以上長者每年提供五張面值五十元的醫療券,資助他們使用私營基層醫療服務。醫療券可用於西醫、中醫、專職醫療及牙醫服務,亦可用於預防性的 (例如身體檢查或疫苗注射) 或治療性的服務。長者每次使用的醫療券數目不設限制,首年未用完的可留待翌年使用,但不可預支翌年的醫療券。
這一項新政策與上一年推出的幼兒教育學劵一樣,都是一種利用市場機制的管治工具。用政府的說法是「錢跟病人走」的概念。這無異是一項嶄新的嘗試,理論上長者醫療券可以有以下的好處:一、長者是現有公營醫療服務的主要使用者之一,透過醫療券把長者由公營醫療服務引導至私營醫療服務,那就可減低公營醫療服務的壓力,令資源可更有效運用於其他的公營醫療服務及提升公營醫療服務的水平。
二、醫療券可讓長者自行選擇所屬社區內的私營基層醫療服務,那可減少他們到營醫療機構輪候的痳煩,大大方便長者們。三、醫療券可有助改變香港人的醫療文化,由偏重治療至重視疾病預防,及建立起家庭醫生的概念,讓市民明白由同一家庭醫生持續提供護理的好處。
四、這亦有助私營醫療服務的發展,因在基層社區設置診所的私人執業醫生可以有穩定的病人源頭。五、經過好的部署,運用長者醫療券長遠來說可以減少整體使用於長者的醫療資源,有助減輕政府醫療支出的沉重負擔。其中的一些理由,在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周一嶽進一步解釋這政策時也有提及。
理論上這應是一個多嬴方案,長者、公營醫療機構、私營醫療機構、政府、以致普羅市民都可以從中得益。但特首提出這建議後,卻想不到引來不少批評。意見主要是一年五張面值五十元的醫療券數額實在太少,是小恩小惠,對長者實際幫助不大,要求政府或是增加來得更惠實的生果金,或是大幅增加醫療券的數額。
我相信這些批評是源自政府現有關於長者醫療券的建議在政策定位上出錯及具體規定未能達到原先所定的目標所致。
特首在施政報告明顯是把長者醫療券視為一項老人政策或老人福利政策。特首說這是為了「要回饋長者」。周局長也說推出長者醫療券是「出於對老人家的一種特別關懷」,不過又說「這並不是一項福利措施」。周局長提出的多個支持這政策的理據,卻主要是從醫療政策的角度出發。
因這政策在出台時是以老人政策為焦點,那批評就自然也會是從老人政策的角度出發。這就出現了數額太少或應增加生果金的批評。但從以上所述,這政策的最大優點不是在於老人政策方面,而是醫療政策方面,如減輕公營醫療的壓力、提倡基層醫療文化、發展社區醫療服務等。
因在推銷政策時在定位上出了錯誤,那使原先應是針對醫療方面的措施是否適切,變成了老人福利是否足夠,令討論完全失卻了原先應有的焦點。我認為政府應把長者醫療券重新定位為醫療政策,那才能把公眾討論導引回問題的核心。
現在建議的具體規定也不能達到政府希望在醫療政策上的目標作用。政府是希望長者會使用這五張五十元的醫療券於私人基層醫療服務的。一般私營西醫基層醫療服務診金及藥費平均大概是一百四十多元(最多是二百元),中醫診金加藥費也要差不多的數目。
長者現在使用公營醫療服務,普通科門診的費用是四十五元,專科門診也只是七十元。若長者分開五次來使用他的醫療券,那他在付出使用公營醫療服務的費用再加上醫療券後,他可能還要付出額外近五十元。以一般長者心態。他們是絕對不願意為要得著較好的基層醫療服務而付出額外的費用。增加生果金亦同樣不會使長者把增加的金額用於購買更好的基層醫療服務。
若長者是一次過使用醫療券,那他只可以支付少於兩次的私營醫療服務。我沒有數據關於長者平均一年會使用多少次醫療服務,若假設是五次的話 (因政府提出五張醫療券),那即是說長者仍會至少有三次用回公營醫療服務。因此,現有的長者醫療券政策是不可以把長者帶離公營基層醫療服務,那醫療券在醫療政策所可以產生的多嬴後果就不可能出現。
把醫療券的金額提升也不能解決問題,因無論金額是多少,因是以金額來界定服務的量,那仍是會使人把醫療券聯想至老人福利的問題,就同樣會出現以金額數目來判定對老人照顧是否足夠的爭議。
更實在的應是儘快推展政府現已有向私營市場購買基層醫療服務的計劃,把這計劃與長者醫療券結合起來。政府可在各區聯繫會提供基層醫療服務的私營醫療機構,長者可到這些私營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服務,而每次只需繳交他們在公營醫療機構所需付出的費用。醫療券不設數額,而只設張數。若他們可以有五張醫療券,那即是說他們可以在一年內五次使用私營基層醫療服務。若他們用完五張醫療券,他們仍可向政府申請額外的醫療券或使用公營的基層醫療服務。
按上面提出的數字,每次基層醫療服務的費用平均是一百四十多元,而私營醫療機構仍會從長者收取大概四十五元的費用,那政府只需向私營醫療機構為每位長者每次服務支付約一百元。假設大部分長者都只會每年使用五張醫療券,那麼我的建議只會比現在政府預計支出的五億多元,增加至近十億元。即使每次基層醫療服務的平均費用是多至二百元,政府為每位長者每次服務支付的會是約一百五十元,額外的支出亦只是增加至近十五億元。我相信這建議絕對是政府現在的財政狀況所能負擔得來的。亦只有這樣,長者醫療券的多嬴效用才可以全面發揮出來。

2007年10月20日 星期六

小病見福

最近右腳受細菌感染紅腫起來,因身體有燒,故醫生要我留院接受觀察。對我這種長久睡眠不足的人來說,無異是上天強加於我身上的休假,我也難得的在醫院躺了兩天。雖然我還是讀了幾篇文章及做了一點兒備課的工作,但能想躺下來睡就睡已是很珍貴的了。
我同房的病友比我早一天入院,我對他印象最深的是他那非常爽朗的笑聲,完全不像一個病人。我起初以為他必然是好像我這種「小病是福」的病人,只是因一些身體小毛病入院。但當我與他交談下去,我卻發現香港實在是有很多生命鬥士。
原來這位病友是患了肝癌,在做了切除手術後的半年,肝癌又再復發,現正接受電療。但使我更驚訝的是他的太太是患了鬱燥症的。因太太情緒會容易出現波動,故他雖然正與癌症搏鬥,但還要每天負責去照顧太太,只是入院這幾天未能這麼做。聽見他温柔地與太太傾談電話,我不能不佩服他的樂觀豁達。
我問他為何好像一點也沒有憂慮的呢?他說其實他是有憂慮的,而最大的顧慮就是若自己一天離開,太太能否應付得來。他有去為太太籌劃,但最終還是得要依靠那位愛他的創造主。他每天都去祈求足夠一天用的力量與平安好讓他過得了每一天。
我在與他的交談中,也不知道可以說一些甚麼安慰的話,我只能無言地看著這位勇敢且滿有喜樂平安的先生,默默祝福他能得著醫治,和他的太太可以跳出鬱結。可能只有當人在極大困境中,才可以看得見上天給與的那份難以用常理去理解的祝福,也唯有這份祝福才可以使面對極大困境的人站立得住。

2007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再論保留功能界別的問題

最近有機會與中、小企商會的領袖們討論有關政制發展綠皮書的問題。很多參與會議的領袖們都認為應在立法會保留功能界別議席。雖然他們沒有很具體的建議,但他們普遍認為保留功能界別能確保中、小企的聲音進入立法會。這與綠皮書內提及支持保留功能界別的理由十分相似。綠皮書還提及保留功能界別可兼顧社會不同階層利益,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
因《基本法》明確表明立法會全部議席最終要由普選產生,故現行功能界別的選舉方法是必須要改變的了。一個保留功能界別的主要建議是由功能界別提名候選人,然後由全港選民「一人多票」,即一票選地區直選議員,多票選功能界別議員。更具體的安排是參加普選的功能界別候選人要獲得其功能界別內百分之三十(或三分一)的選民提名。
這建議是希望能既符合普選的要求,但也能達到上述保留功能界別的目標。我不打算評價這建議是否能符合普選的要求,反而是要分析這建議能否達到其所要達到的目標,即確保功能界別的聲音可進入建制內。
要能達到其目標,這建議是假設了功能界別的利益是一致的,那功能界別的候選人只要能有一定數量的功能界別選民提名,那無論全港選民最終選取那一位來代表該功能界別,選出來的議員都可代表該功能界別在立法會發言。
但這假設卻很難在現在那麼多元化的香港社會成立,功能界別的個別界別利益未必可以把整個界別的成員的想法都整合起來。最好的例子就是最近會計界功能界別立法會議員的譚香文及會計師公會之間所出現的糾紛 (參前文:《功能界別與民主發展》,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我很難想像中、小企間會有完全相同的利益。
即使把功能界別的提名要求定為百分之三十,這種功能界別內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仍是避免不了的。舉一個例子,有一個功能界別有百分之三十的選民提名甲為其功能界別候選人,其餘的百分之七十則提名了乙,很明顯地乙更能代表該功能界別的利益或者是大多數成員的利益。甲和乙可能在有關其功能界別的事務或全港性的事務都有著南轅北轍的想法。但全港選民卻未必一定會選乙為該功能界別的代表,結果可能是甲當選了,而甲更可在制度上代表著該功能界別在立法會中發言,但事實上他卻不能反映該界别內的大多數意見。他甚至沒有責任去把他們的意見在立法會中提出,因真正選出他的是全港選民,他與其功能界別 (至少是那些沒有提名他的功能界別選民)並不存在必然的問責關係。
如果現有的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都會由「公司/團體票」轉為「董事/個人票」的話,那功能界別內部多元化的情況只會是更加厲害。
這建議的另一問題是較技術性的。因每一名選民要在一次選舉中投多票(一票地區直選的選票及至少三十票各功能界別的選票),那在選舉管理上將構成很多困難如選票設計、傳遞大量選舉資訊、投票所需時間、點票安排等。最大問題是選民要作出相當複雜及繁多的選擇,那只會減低選民投票的意慾,結果會是投票率不高,影響了立法會的認受性。
因此這建議是根本不可以確保功能界別的利益必然可以在立法會得到反映,對功能界別更差的是一些由全港選民選出的功能界別議員可能正正不能代表該功能界別的大多數利益,但又可以宣稱自己是代表那功能界別,扭曲了該功能界別在立法會應有的聲音。因此從功能界別的角度去看,這建議實是更加不利於其本身利益的。
要保留功能界別在建制內的影響力,那只可以維持現有功能界別的選舉制度不變,但那明顯是違反《基本法》的。即使把轉變的時間拖慢,讓功能界別逐步淡出,但始終改變不了功能界別的聲音最終不會在立法會得到反映的現實。
功能界別無異是代表著香港社會內不同的利益,而功能界別內亦有著很多香港賴以成功的人材。香港與世界各個經濟發展成熟的國家或地區的情況其實分別並不太大,但他們卻沒有採用功能界別這種選舉方式或其他的變種。不過,他們社會內具有重大貢獻的工商界及專業界,仍是可以順利地在他們的立法機關內發聲甚或主導政府政策,且他們亦可以有很多具備工商界及專業界專業知識的人協助甚或直接參與施政,那他們是如何做得到呢?
發展政黨就是他們的不二法門。透過參與政黨,社會內相近的利益可分別整合起來,並各自匯聚各方有相同理念的人材及資源,運用適當的策略在選舉中得到席位,以此參與公共政策的討論及制定。那麼,社會內各利益團體及各方面的人材都可以通過他們所屬的政黨服務社會,亦影響社會的發展以能更符合他們心目中的理想。
發展政黨其實是顯而易見的道理,但功能界別中人,可能是過去滿足於現有制度對他們的特別保障,對組織及參與政黨的熱衷不大。但到了現在不可不變的時候,無論怎樣去把功能界別進行變種,那都不可能長久地使功能界別的利益以某一種特別的制度去保存下來。
因此我對中、小企商會的領袖們建議也很簡單,趕快地去組織或是參加能代表中、小企的政黨。即使二零一二年不實行雙普選,二零一六年不會全部取消功能界別,但在未來幾年功能界別的選舉都必然會有改變。這些改變都不會令功能界別的影響力能延續多少,且功能界別最終都會消失,現在還不趕快行動,形勢就會落後於人了!

2007年10月13日 星期六

聆聽

我發覺自己愈老,想得及說得愈多,愈難去聽別人說話。我指的不是單單去把別人所說的,經自己的耳或眼的神經系統進入自己的思考統內但卻不作停留,最後隨著我的記億系統的自然新陳代謝而失縱於無形。曾有人說過「聽是聽見了,卻不明白」,可能正是用來形容人聽見很多,但是「左耳入右耳出」,根本沒有去真正聆聴別人所想要說的。 要真心去聆聴,那就得要用心明白別人在所說的話背後他所真正關注的是甚麼。人的表達能力有差異亦有限,語言亦有含糊及局限,因此要去聆聴,那就要由聽者更用心去接收訊息,不單是說者表面所說的,而更要把說者提出論說的整個背景都注入你的思想系統內,以你的分析能力把這些訊息處理及儲存,並與你現有的想法互動影響,你才能真正明白別人所真正想要說的,那才是真正地去聆聽別人。 你會說這要求太高了,現代人何來那麼多空間去聆聽?這正是為何我們現在愈來愈少去聆聽。我們用多少時間去聆聽配偶的說話、父母的說話、兒女的說話、朋友的說話、同事的說話、敵人的說話、甚或天的說話? 我愈發覺得自己陷入一個完全由自己的思想及自己的言說所充斥的個人世界裏,外界的言說愈難進入我的思想系統了,這代表了甚麼呢?可能是我要少說一點,真正的去多聆聽一點了。不知道你有沒有參加過合唱團,在大合唱時我總懷疑別人有沒有一起去唱,因我只聽得見自己的歌聲。但當我不再去唱時,我就可以清楚聽見合唱團的其他人都和我一樣正努力地唱。要去聽,可能是先暫停去說。

2007年10月10日 星期三

2012增加立法會議席至90 席

在政制發展五號報告書,其中一項建議是增加立法會的議席。政府列出三個理由來支持增加議席:一、加強立法會的代表性;二、更多社會人士參政,有利於培育更多政治人材;三、配合立法會實際工作需要,有利於提高服務水平及效率。政府當時的建議是增加至七十席,新增的十席,五席由分區直接選舉產生,五席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
五號報告書所列舉的理由到現在應仍然適用,但很奇怪地在政制發展綠皮書裏,政府卻完全沒有提及在未來的政制發展會增加立法會議席。對於這一點遺漏,我相信應不會有太多人會反對增加議席的。問題是在二零一二年及以後應增加多少個席位及如何去增加。
我收集了一些比較數據,相信能給與我們一些參考。我選取了一些民主國家並把他們立法議會的議席數目與人口的比例作了比較。為了與香港的情況作較適切的比較,我採用了以下選取條件:一、這些國家的議會都是相對上較成熟的。二、若該議會是兩院制的,我計算的議席只是按人口比例而選舉產生的那一院的議席。三、該國的個人國民生產毛額與香港大概是相約,這可作為該立法議會所處理事務的複雜度的一個指標。
















從表一可看到,至少與我所選取的那些國家的立法議會比較,香港立法會每一議席所服務的人口是偏高的。瑞士、挪威及瑞典這些西歐國家,每一議席所服務的人口是兩萬多至四萬多人。英國及加拿大也是較香港為低。與香港最相似的應是新加坡,其數字是四萬多,香港是她的一陪多。唯一例外的只是美國。
從這些數字我們可看到香港立法會有很大的空間增加議席。但應增加多少呢?我們可再參考表二。






















若要使香港的數字與新加坡相約,那議席就要由現在的六十席增加至一百五十席。若是要達到西歐國家的水平,那可能要增加至一百八十席。當然每一個國家都有其本身的因素(如國家面積、不同種族同居、人口分散程度等),故我們也不能照抄外國,但以香港的情況,我的建議是在二零一二年增加立法會的議席至九十席。除卻政府在五號報告書所列增加議席的理由外,我認為把議席增至九十席,能有助突破香港政制發展的三個樽頸。
一、香港幾個老牌政黨如民主黨及民建聯一切都有第三梯隊的問題,政黨中屬中、青輩的一切都因立法會議席的局限而遲遲未有「上位」的機會。政黨中的老大哥其實都並不老,只是較早參與選舉而已,因此第三梯隊長久缺乏機會在更高層次的建制架構參與政事,以建立個人的聲望及累積政治經驗。即使如政府在五號報告書建議增加十席,那也是不足以提供足夠的空間讓政黨的第三梯隊都可以出線。
這其實不是為政黨本身的利益而出發,而是涉及整個香港政治發展而說的。民主政治的關鍵是政黨政治,而政黨政治的關鍵是政治人材。以現在議席的數目,政黨本身也沒有足夠的議席分配給本身已等了十多年的中青代,那政黨就更難去吸納高質素的人材加入政黨。結果有志於參政的人材就只可以成立新的政黨或以獨立人士身份來自行參與選舉,導致眾多細小的政黨或政治組織林立,也令現有政黨難以壯大起來。這情況導致政治理念相近的政黨難以整合起來,使香港不能出現相對上較穩定的兩大或三大政黨式的政黨政治。
因此,唯有大幅增加立法會議席,才能把這樽頸一下子破開,為香港政治人材的出現及培養提供一個突破性的空間及契機。
二、香港政制發展一直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功能界別選舉是必然要取消的,但任何改變方案也得要各功能界別同意。因要修改立法會的改變方法要有三分二立法會議員同意((四十席),即使所有普選的議員都同意改變(三十席),但若一些功能界別不希望自己的界別會先被取消,那只要有二十一個功能界別議員反對改變,那就可能使任何有關立法會組成改變的建議都被他們所否決了。
但若把立法會議席大幅增加至九十席,新增的議席都應是由普選產生的議席,功能界別議席在整個立法會的比例就只會是三分一。那麼即使功能界別都反對,要改變立法會組成方法的三分二議席仍是可以達到了。
我這建議假設了二零一二年未能一下子取消功能界別,希望透過增加立法會議席的數目來使功能界別的樽頸也一同突破。當然,若政府有決心在二零一二年就完全取消功能界別,那是更理想的,並不會與我增加議席的建議有矛盾。
三、已有不同的政團建議了把香港的普選議席分為兩類。一半普選議席是按地區劃分(可以是單議席單票或多議席多票),由選區內的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代表該選區的立法會議員。另一半則是按各政黨的得票比例,根據各政黨預先所定的參選名單分配議席給各政黨。
把議席大幅增加至九十席就可以使香港在二零一二年,即使不能取消功能界別選舉,也可即時實行這種選舉制度上的改變。這種制度上的改變將有利於政黨吸納政人材,因很多政治人材的才能可能不是在於地區工作,而是在於專業的事務上。對於這類政治人材,他們可以不一定要透過地區工作,而是透過政黨把他們列入參選名單而進入議會。
政黨亦可以透過掌控參選名單對黨員有更大的影響力,而有志參政的人會比現在加要依靠政黨的支持,將有助突破政黨發展的樽頸,有利於政黨政治及民主政治的發展。

2007年10月6日 星期六

足球比賽

小兒子參加的足球學校最近派隊參加比賽。學校派出兩隊,A隊技術較好和有比賽經驗,而B隊以前未參加過比賽,勝算不及A隊。小兒子及他的表哥都是A隊的主力球員。
比賽先採分組制把各球隊分成多組,分組賽的首名可在下一輪參加淘汰賽爭金杯,次名爭銀碟,第三名爭木盾。
在第一輪的比賽,A隊輕易奪得首名出線,但想不到B隊幾經艱辛也能得首名出線,超出了教練的期望。教練對兩隊的表現都非常滿意。
在淘汰賽中,兩隊繼續表現出色,連B隊也擊敗對手,能與A隊攜手進入決賽爭金杯。到了這階段,教練非常滿足,因必然會他的球隊取得金杯。在決賽開始不久,教練把A隊的主力球員包括了小兒子及他的表哥換出,讓後備球員上場。由於換出了主力球員,兩隊的實力距離拉近,最終兩隊打成平手,要以十二碼分勝負。最後A隊在十二碼飲恨,由B隊奪得金杯。
賽後小兒子非常不開心,差不多哭了出來,我說都是我們的球隊勝了,為甚麼他那麼不快呢?他苦著臉說:「但我的球隊輸了。而且這比賽不公平,教練把主力球員換出,以致A隊才不能取勝。」
我回心一想,也能明白他的感受,但我也理解教練為何要把A隊的主力球員換出。對教練來說,這場決實的勝負已不再重要,因怎樣也是自己的球隊勝出,由後備球員出場就可讓他們爭取比賽經驗。
在大人世界裏,其實也常有這種情況,從每個人自己的角度去看都可能是正確的,但放在一起卻產生很多矛盾,政改的問題如是,管治的問題如是。我也不知怎樣處理,我只能告訴小兒子去把他的感受告訴教練。

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再論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之前舉辦了關於政制發展綠皮書的研討會。研討會其中一位講者陳肇基大律師就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提出了相當有創意的建議,本文特就他的建議作出分析。
假設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轉為提名委員會而人數亦不變,陳的建議包括以下的幾個重點:一、參選人向提名委員會表明願被提名的意願;二、提名委員會整理出參選人的名單;三、參選人向提名委員會提交政綱以爭取支持;四、提名委員會就各參選人進行討論及辯論;五、提名委員會投票選出會被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以交全港選民以普選方式選出行政長官。
就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現有兩類主要的建議,第一類是由提名委員會整體投票決定提名一定數量的行政長官候選人;而第二類是只要得到一定數量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就可被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就以上五點,陳的建議與第一類建議分別不大,都是會由提名委員會整體作出決定那些參選人才可作候選人。 但陳的建議最特別之處是提名委員會的投票決定的安排。他提出投票應採用連記投票法(approval voting),而不是多數票投票法(plurality voting)。簡單去說,提名委員會委員在投票選擇那些參候人可當候選人時,在連記投票法下,委員可以有不多於參選人數目的票,只要他認為任何一位參選人是合適的人選可交全港選民以普選方式選擇為行政長官,他都可以投票支持那一位參選人成為候選人。但在多數票投票法下,各委員只有一票,他只能在眾多參選人中選擇他認為最合適的人選成為候選人。
陳提出的理據主要是因提名委員會的功能是提名而不是要進行預選,若採用多數票投票法,那就會把提名程序變為選舉。他認為沒有理由不容許委員去提名所有他認為是合適的參選人成為候選人。陳的建議另一特點是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將會是不記名的,這與現行記名的提名程序不同。
在提名委員會以連記投票法定出各參候人所得的提名票後,陳建議是得票最多的三名並同時能取得提名委員會總人數一定百分比的提名票的參選人(如百分之十二點五即一百張提名票),就會被提名為正式的候選人。 陳還提出了相當詳細的解釋去說明他的建議優勝之處,我未必會完全同意他的分析,但我希望以另一個角度去理解他的建議。
上述的兩類提名程序,其實都是反映了提出者背後的一些政治目的。支持第一類建議的,都是希望可以在提名的過程中,把一些中央所不能接受的參選人篩選出去。因他們有信心提名委員會的大多數委員都會是由親中央的人士出任,故由提名委員會整體去決定候選人,那就能確保提名委員會不會提名一些中央不能接受的人成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
支持第二類建議的,則是希望至少有一位泛民主派的參選人能通過得到提名的程序。以泛民主派在提名委員會所可能得到的席位數目,只要提名的門檻定得不是太高,以提名委員個別去提名而不是提名委員會整體去提名,那他們能達到目標的機會就會較大。
因兩類建議背後的目標是完全相反的,採用任何一類建議,另一方都必然會反對,因另一方差不多肯定不能達到他想要的目標。而我所要問的是那一種提名程序方法才可以較有可能取得共識,使雙方都可以接受。
我的想法是任何一個建議,若要使雙方都能接受,那雙方在此建議下,在合理及相近程度的風險情況下,都必須有可能達到他們的目標。我認為陳的建議就可以達到這要求,故可能是一個雙方都有可能採納的方案。
首先,陳的建議大體是採用了第一類建議的基本安排,只要親中央派能取得大多數提名委員會的席位,那就有可能主導整個提名程序,把中央不能接受的人排除出去。陳的建議可能比現有的建議在運作上更容易,因現有的建議多是採用多數票投票法,那親中央派必須計算泛民主派所可能得到的提名票,再小心分配手上的票,以使泛民主派的候選人不是得票最多的首二至四位參選人(視乎候選人數目的上限是多少)。
假設泛民主派在八百人的提名委員會,像今次特首選舉中可以得到一百三十多票,那親中央派就要在餘下的六百多票作很複雜的規劃,使至少二至四位中央所能接受的參選人會取得多於一百三十多張提名票。候選人的數目上限愈高,泛民主派能突破封鎖的機會就會愈高,風險因而就會愈大。但以連記投票法,親中央派可以更容易保証中央能接受的人都可以得到高的提名票數量,也不用作複雜的分配。
但泛民主派在陳的建議下,亦可以有更大機會取得提名。泛民主派在提名委員會中所可以有的席位始終會是少數,若委員要在泛民主派的參選人及中央所可能接受的參選人中選一個,其他委員很大可能不會選擇泛民主派的參選人。但在連記投票法下,委員們不用選擇支持泛民主派或是親中央派,而是可以兩者都支持,那麼泛民主派參選人能取得高提名票的機會就會更大。再加上提名採用不記名的投票方式,那委員們提名的自由度亦會增加,那亦會增加泛民主派參選人取得高提名票的機會。
在這建議下,雙方都要冒一定的風險,但雙方亦會有一定的機會達到自己的目標,一切就取決於自己那方在提名委員會取多少確實的支持,及自己一方的參選人能否憑表現取得提名委員會中遊離分子的信任及支持。在陳的建議下,雙方都可在公平的規則下嘗試達到自己的目標,那雙方都願意接受此方案的機會應會增加,從而使雙方就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