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1日 星期六

蘿蔔糕

農歷新年不少家庭都會自製蘿蔔糕,今年太太亦自己動手,蒸了數盤蘿蔔糕,並拿了一盤到友人家中一同分享。
一位友人試了太太弄的蘿蔔糕後,品評蘿蔔糕味道太淡,並謂太太應如何為蘿蔔糕加添味道。我聽了就為太太鳴不平,因我覺得味道挺不錯,其他人試了也覺得味道剛好。但那位友人搬出一條大道理,說弄東西吃不能只顧自己的口味,必須顧及一般人的口味才行。但他卻不自覺自己一向以來都是愛吃味道較濃的東西,因此味道即使是適中的,對他來說也會是味淡。
我也承認我吃東西是傾向味淡一些的,故太太的蘿蔔糕對我來說是適中,對其他人則會是偏淡。其實人們也常會跌進我們兩人吃蘿蔔糕時的那種認知盲點。我們都明白人人的口味不同,有人會傾向味濃,有人會傾向味淡,但卻都理所當然地把自己的口味,視為是一般人的口味。這種把自己的標準理所當然地視為人人都要採用的標準的認知盲點,往往為人與人之間製造不少的紛爭。
要跳出這盲點,我們得先自省明白,自己所持的觀點並不必然是一般人的標準。這一點是最難的,因正是這盲點使我們自以為是。故我們必須跳出自己現有的認知圈,認真去明白更多其他人的觀點,那才可用較客觀的角度來掌握真正屬一般人的標準。
這樣做不是說我們要放棄自己固有的標準,跌進一種標準真空而無所適從,而只是不要理所當然地要求別人都要依從自己的標準而行。
當然若你認為自己的一套標準是超越所有人的,你是要教育別人去接受你那套更高超的標準,那又另作別論。但問題就可能更大了。

2009年1月24日 星期六

如何實踐通識教育? (三)

在之前關於通識教育的文章,我談到通識教育的中文名稱有著一個意思是幾個英文意思所沒有明顯包含的,那就是通識中的「通」。
我介紹過的四種實踐通識教育的方法,包括了「入門式」、「生活關連式」、「多學科式」及「跨學科式」的通識課程,都未足以把這「通」的意念實踐出來。按我的理解,「通」是指能把不同學科的知識,有結構地及有機地「貫通」起來。
可能現代社會是愈益複雜及專門化,故教育也很早地要把學生分門別類地分配到不同的學科專業去。之前提過的通識教育意思及實踐方法,無異是能針對學生知識面狹窄的問題,以各種方法及以不同程度去拓展學生的認知領域。
但現實世界的現象及問題各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關連,互為影響的。以未臻「貫通」的視野去實踐通識教育,學生從中所能見到的,只是一片片互不關連、分割開的世界。這就好像在砌拼圖時,雖能在不同部分把一些碎塊拼在一起,但各拼起的部分卻完全沒法拼連在一起。
要實踐通識的「通」,我們還須要更深一層次的通識課程,我稱之為「知識架構式的通識課程」。這是要幫助學生建構一個知識的框架 (a structure of knowledge),以一個具意義的系統或方法去承載不同學科的知識,及把它們有機地連繫及組織起來。
這就好像為學生的思考安裝一個書架,讓學生在學到一些新的知識時,可清楚知道應把知識放在書架的那位置,及在現實世界碰到具體問題時,可從書架上的不同位置,抽出相關的知識並整合在一起來處理當前的問題。
能讓學生如此做得到,實是通識教育的大挑戰。

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公共討論的公共理由

在《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應涵蓋同性同居者的爭議,有立法會議員要求其所屬政黨容許他在投票時豁免跟從政黨立場。因這議員是有宗教信仰,故公眾理解他要求豁免是基於其宗教信仰,雖然他本人並未明確表明這是出於宗教原因。亦有其他有宗教信仰的獨立議員也反對修訂,提出的理據也不明顯是基於宗教信仰的。
本文擬探討有宗教信仰的公職人士如立法會議員(也包括政府官員及司法人員),在多元社會參與公共政策的討論及決策(公共討論)時,他們的宗教信仰可以有甚麼角色。這些原則也可適用於有宗教信仰的一般市民,但要求可能沒那麼嚴格。
這涉及羅爾斯John Rawls提出的「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概念。按他的說法,公共理由是:「現時一般被接受的信念及在常識中的推論方法,與及那些沒有爭拗的科學方法和結論。」
羅爾斯提出,在多元社會,因沒有一套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態是整個社會都認同的,故在進行公共討論時,人們提出支持其立場的理由,都應是一般人都能接受及明白的公共理由。依此,有宗教信仰的公職人士及公民在進入公共空間參與公共討論時,不應使用非公共的理由如宗教理由。
公共理由的概念並不是說,在法律上人們不可以用非公共理由如宗教理由來討論及決定公共政策,因他們是有宗教及信仰自由去如此作。問題是若他們不採用公共理由,其他人會否認為他們所提出的理由是不符合公共空間的政治道德。不採用公共理由亦可能減弱他們的觀點對其他人的說服力,因對於那些不接受他們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態的人,就會較難認同他們的非公共觀點。
這公共性的要求,更關乎到理由所包含的三個層面,即語言(language)、理據(justification)及動機(motivation)。
語言是人們用以表述其理由時所採用的詞彙。每一個群體都會有一套屬他們的語言。語言其實不單包含一些字句,因字句背後其實是隱含著一套對現實世界及人性的假設、一套思考邏輯、甚至一整套生活方式。如在宗教群體中,成員之間的溝通會引用宗教經典中或宗教傳統中的一些字句,但不屬這宗教群體的人就未必能明白這些宗教語言的意義。公共理由的公共語言要求,就是要人們在參與公共討論時,以一般人都能明白的詞彙來表述立場,而不應使用只屬他們特定群體如宗教群體的成員才能明白的語言來表述。
理據是人們所提出的理由的依據,是解釋為何他對公共政策採取的立場的根本原因。若有宗教信仰的人對公共政策的立場是完全依據其宗教信仰的話,因宗教理據並不是這宗教群體以外的其他人所會接受的,按公共理由對公共理據的要求,那就是不足的。公共理據並不是一般人必會接受的理據,而是一般人都有可能接受來支持公共政策的立場的一些原因。就以《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討論為例,若反對者的理據純是基於其宗教信仰是不認同同性戀,那就不能達到公共理由的要求。
不過在關於公共理由的學術討論,現在大致上都接受即使有宗教信仰的人對公共政策的立場是依據其宗教信仰,但只要他能同時提出公共理據來支持同一立場,那也能達到公共理由的要求。在《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討論,不少反對修訂的宗教人士及團體,他們的理據都不單是宗教的,他們也提出不少公共的理據,故並沒有違反公共理由在理據層面的要求。
但即使提出的是公共理據,這些公共理據是否能說服其他人,還要看這些公共理據的水平有多高。公共理據亦有高低之分,關鍵是看這些公共理據按「常識中的推論方法及科學的方法和結論」的標準,究竟能有多強的說服力。我在上星期的文章就是指出現在一些反對修訂的理據,按公共理據的標準,說服力並不強,因很多論點的推論都有太多的憶測,缺乏充份的証據支持。
動機是人們參與公共討論的目的。公共動機要求人們在參與公共討論時,目的應是為了尋求一個在多元社會人們所能共同接受的公共政策。但不少有宗教信仰的人參與公共討論時,目的卻是為了實踐其信仰所給與他的使命、向其他人宣明或解釋其宗教信仰對公共政策的立場觀點、或是說服其他人接受其宗教信仰所認同的公共政策。
與公共理據一樣,公共理由並沒有要求人們必然只可以有公共動機,他們也可以是出於宗教動機而參與公共討論,但他們亦得要有充份的公共動機,才合乎公共理由的要求。這是說除卻他們的宗教動機,他們仍會因著公共動機而去提出及支持同一公共政策的立場。實際上亦難以要求有宗教信仰的人把他們的宗教與公共動機分割開。故只要他們有充份的公共動機,即使他們是有著宗教動機,那仍是符合公共理由的要求。
在《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討論,有宗教團體提出修改現行條例或另立條例把保護擴展至所有同居人士之間的暴力情況,並不應只擴展至保護一般人理解為有性的親蜜關係的同性同居人士。他們所用的語言及理據都是公共的。若他們是在現有爭議發生前已提出這樣的建議,公眾或會認為他們的動機也是有充份的公共性。但到了現在才提出來,卻可能令公眾懷疑這建議背後的真正動機是宗教而沒有充份的公共性了。
有宗教信仰的人,包括公職人士及一般市民,當然可以不認同上述公共理由對公共性、語言、理據及動機的要求,仍可以堅持用他們的宗教理由來參與公共討論來達到他們的宗教目的,但後果是他們卻更難在公共空間得到其他人的認同,及更難在公共討論用理性去成功影響公共政策。更大的問題是他們可能會在多元社會中被邊沿化,這是有宗教信仰的人所必須思考的。

2009年1月17日 星期六

如何實踐通識教育?(二)

上星期談了「入門式」及「生活關連式」這兩種實踐通識教育的課程,現繼續介紹其他方法。
第三類通識教育課程可稱為「多學科式通識課程」。這種通識科目選取一個題目,讓學生學習多個學科有關這題目的知識。通常這類科目要多個學科的老師一起教授。如我在港大教授的一個通識科目,題目是「愛、性、婚姻與家庭」,就是我與心理學系及醫學院的兩位教授,分別以法律、心理學及醫學的角度探討這些概念。
這類通識課程背後的理念是現實世界的現象是多向度的,故要真正了解一個社會現象,那就得從超過一個向度來探討。但這類課程仍是把各學科的知識分割開,學生雖是可知道多個學科對同一題目的不同看法,但卻還未可把它們整合起來,建立起對那題目一個較完整及連貫的認知。
第四類「跨學科式通識課程」進一步把兩個或以上的學科作一定程度的整合,提供一個更緊密及連貫的角度去分析社會現象。往往這種跨學科的整合能提供一個超越原先兩個學科視野的蔪新角度,讓人對這社會現象有更深入的認知。
舉一個例子,我在大學教授憲法多年,主要是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基本法》,但我總認為憲法因其性質不會單是一份法律,更有著其政治性質及功能。這學期我與政治學系的一位教授一起教授一個新的學科:憲法的政與法。我們把政治學和法學整合成一個憲政博弈的理論來分析憲法的制定、執行及發展。我們相信這可提升學生對憲法的認知。
當然到了這層次的通識教育課程,其實已超越了現在一般談及通識教育的範圍了。

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家庭及婚姻的定義會被改變嗎?

最近就《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應修訂以涵蓋同性同居者引起很大的爭議。無論是支持者或反對者都可能認為,若《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不變,但又涵蓋同性同居者,那就會改變了家庭及婚姻的定義。(在這裏,同性同居者是指同住二人之間有著一般人理解為性的親蜜關係,但不只包括陰道交及肛交的性行為。)
但究竟這修訂會如何「改變」家庭及婚姻的定義,說法卻不太清楚。我看到在這討論中,「改變」被不同的人賦與了五種不同的意思。 第一種意思是指這修訂會在法律上直接及即時地改變了現有法律對家庭及婚姻的定義。縱觀香港現行的法律,其實並沒有對家庭有統一的定義,各法例都會有著其本身對家庭的定義。如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對家庭成員的定義與《僱員補償條例》或《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定義就很不同。因此,即使《家庭暴力條例》名稱不變並對家庭作出定義,那也只會適用於此法例的範圍,不會在法律上改變其他法例關於家庭的定義。
另外,《家庭暴力條例》的英文名稱是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在此法例,domestic 是譯作「家庭」。但縱觀其他的法例,domestic多是譯作「家居」、「住宅」或「住用」。只有在《僱傭條例》在涉及「家庭傭工」(domestic servant)時,domestic才譯作「家庭」。但從「家庭傭工」的性質看,domestic的意思應是「住宅」,因單身人士也可聘用家庭傭工。
若現有名稱不變,中、英文意思是有不同的。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凡條例的兩種文本在比較之下,出現意義分歧,得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若條例的目的只是希望處理一些同居一起或有著某種特殊關係之間的人出現暴力的情況,那條例的目的和作用應是傾向於是英文名稱的「住宅」的意思,而不是中文名稱的「家庭」的意思。故即使《家庭暴力條例》名稱不變,其實在法律上的意思應是英文名稱的《住宅暴力條例》,而不會用中文的名稱反過來把家庭的意思改變。
現有法例規定條例的保障是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若把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保障範圍,修訂也可能會使同性同居關係,視為「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但即使這樣做,這是否會在法律上使現有婚姻的定義包括同性同居者呢?其實從文字上用了「猶如」這詞,那在法律上正是要指出同性同居關係不等同婚姻關係,同性同居關係只是會在此法例的適用範圍內視為婚姻關係,並不會改變現有法律對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定義。正如原有規定說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也不能使男女同居者可以在法律上享有在此法例以外其他適用於婚姻的權利。
第二種意思是這修訂雖未必直接及即時改變了家庭及婚姻的法律定義,但會引發同性戀團體提出訴訟挑戰現有的法律定義,衝擊家庭及婚姻現有的定義。首先如上的分析,這修訂在法律上不會改變了家庭及婚姻的法律,故即使同性戀團體以此提出訴訟,法庭也很難單憑此,就可提出合理的理據推翻現有法律明文對婚姻的定義。且就算沒有此修訂,我們也沒法阻止同性戀團體依據《基本法》或《人權法》挑戰現有法律對婚姻的定義。故無論進行這修訂與否,其實不會對現在關於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的爭議,產生很大的實質改變。
第三種意思是這修訂會令市民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婚姻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這可能對市民的估計太高或是太低了。有多少市民真的會關注《家庭暴力條例》呢?就算知道政府就《家庭暴力條例》進行立法,又有多少會細讀條例內容,知道要把同性同居者包括進條例,並因而會改變家庭及婚姻的定義呢?若有些市民是如此的關心這修訂,那麼他們就不應該會被誤導了。
第四種意思是這修訂會向社會發放一個訊息,表示政府對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是開了綠燈。但政府已多次公開表示進行此修訂是並沒有打算改變現行法律對家庭及婚姻的定義的意圖,那為何會得出這結論呢?
第五種意思是這修訂會第一次明文地在一項法例中,正式讓同性同居者與婚姻中的夫婦享有同等的權利,因而「有可能」使同性同居者將來繼續在其他的範疇如稅務、房屋、醫療等,也要求可享有如婚姻中的夫婦一樣的權利,甚至最終會要求改變現有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
我相信第五種說法才是現在爭議的真正核心。反對者認為一旦修訂獲通過,那就會讓同性戀團體打開一個法律缺口,令以後要反對讓同性同居者享有與婚姻中的夫婦同等的權利時更加困難。支持者則可能有正好相反的期望,希望此修訂能成功打開一個缺口,讓以後要擴展同性同居者的平等權利時,多了一個法律依據。
要判斷這意思是否成立並不容易。無異這修訂對同性同居者的權益是一個突破,但因《家庭暴力條例》所要處理的問題涉及人身自由,與在其他的婚姻權益範疇如稅務、房屋、醫療等,給與同性同居者一樣權益的考慮點是並不一樣。同性婚姻所涉及的考慮在性質上就更不同了。
我不反對修改《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避用家庭一詞,並在法例中避用「猶如婚姻」的字眼,以減少爭拗。但我相信關於《家庭暴力條例》的爭議無論如何處理,只是揭示了香港社會內部存在著一個很重大的分歧,那就是關乎同性同居者的法律權益及地位問題。
我認為香港社會不應再迴避,得直接去處理這問題。但在這社會分歧如此大的題目,我相信有關的公共討論,必須秉持包容、信任及理性的態度來進行,不應輕易把持不同意見者妖魔化,那才能最終在香港這多元社會,達至一個多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2009年1月11日 星期日

善用指引

最近發生不少事件,政府或公營部門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引用相關的行政指引,或是因指引過時未能包括新的社會情況,或是人員過於僵化地執行指引,令這些依指引而作的行政決定都產生了很差的社會後果。公眾甚至對制定指引及依指引執行行政權力這種行政手段都生出懷疑。
其實指引本身並不是問題,而是指引未得善用才是問題。要能善用指引,就得先了解指引是甚麼。要了解指引,就要先了解行政權力,因指引就是要幫助行政官員去執行行政權力。
行政權力是法律所賦與行政部門及其人員的權力,以實踐法律所要達到的立法目的。由於法律不能把每一情況都在法律中列出,故法律無可避免地要把一定程度的酌情權賦與行政部門。簡單去說,法律只是定出一個大致的行政權力範圍,但怎樣去選取具體的行政決定去實踐立法目的,就交由相關的行政部門及人員負責。只要所作的行政決定是在這法律所賦與的權力範圍之內,那就仍屬相關行政部門的酌情範圍之內。
但很多時候法律所賦與的酌情權範圍是相當的闊,對前線的執行人員來說,是難以知道怎樣的行政決定在某一具體的情況下才是適當的。指引的制定就是要讓前線執行人員得到清楚的引導,知道如何具體運用行政權力去達到立法的目的。
法律規管的社會行為愈複雜,法律愈難預先寫得清楚詳細,愈需要寬闊的酌情權,那就愈需要指引了。因此,制定指引去執行一些複雜的行政決定是必須的。再且,使用指引亦其好處。指引讓不同的前線人員在行使酌情權時能有所參照,不致做成不同人所作的決定出現過大的分歧。前線人員依從指引就不用在處理每一具體情況時都要重新考慮所有因素,就能提升行政效率。統一及有效率的行政決定都是良好管治的指標。
指引既是必須也有好處,那麼上述提到由指引所引起的問題,並不是把指引取消了就可以解決,關鍵是如何善用指引。回歸到指引的本質,就可知道怎樣可善用指引。
從指引的本質,我們可以得出指引至少涉及三方。第一方面是制定指引的官員,而他們通常是屬較高級的行政官員,並不是會直接執行那項行政權力的官員。第二方面是負責執行指引的前線人員。第三方面是那些會受按指引而作的行政決定影響的公民。
要善用指引,首先從制定指引開始。法律必然有它立法的目的,而政府亦會有其管治目標,這當然要由高級的行政官員來決定。但用以處理具體實施情況的指引,卻最忌的是由那些並不負責直接執行指引的官員閉門造車地寫出來。
指引必須捲入那些負責執行的前線人員及那些會受相關行政決定影響的公民或利益團體來參與制定。不單是在制定後才諮詢他們的意見,而是要在制定的時候已讓他們參與。讓前線人員參與,那就可以充分考慮到執行時一些相當具體的情況及困難。上級行政官員就可作出相關的資源調配及培訓,以使前線人員能認同指引,而不只是機械性地執行指引。讓受影響的利益群體參與,就可掌握某些行政決定的具體社會效果及所涉及的社會矛盾。高級行政官員就可在制定指引這階段已作出相應的平衡,令受影響的公民都能可認同指引,也不會把複雜的問題推到由前線的人員來處理。
第二、負責執行指引的前線人員必須得到良好的培訓,讓他們不單清楚明白指引的內容,而更重要是要掌握執行指引的適當態度及指引的背後立法精神。執行指引的適當態度是要明白指引只是協助前線人員行使法律賦與的行政權力,其作用是輔助性的,並不直接是法律的一部分,故他們不應盲目地遵從指引。
尤其是當指引的內容看來已是很完備,前線人員常會有錯覺以為依足指引行事就足夠及不會出錯。但吊詭地,即使是詳細的指引,若盲目地只跟指引而行,就會可能出現很多遺留的地方,是法律的立法目的所是要規管的但卻沒有列在指引之內的情況。因此,他們必須明白其最終責任是執行相關法律所賦的行政權力,去達成立法的目的,而不是為了要執行指引。
要做到這點,負責執行指引的前線人員必須對指引背後的法律所要達成的目的有充份了解。當他們面對一些具體的情況是指引所沒有包括的,他們仍可依據法律的立法目的適切地作出行政決定。若指引在引伸至一些具體情況,卻看來是違背了立法的目的,他們仍可以判斷指引不夠完善,並作出適切的行政決定。
在執行行政權力時,他們還要運用一般的常識,絶不可以把自己隱藏在一紙指引之後。當他們在把指引引用至一些具體的情況,但後果卻是有違常理,他們得有判斷力拒絶執行指引,並按立法目的及常理作出適切的行政決定。
其實不單前線執行人員要受這方面的培訓,他的上級監督官員亦要同樣掌握這些方面的認知。對於那些違背指引或超出指引的指示而行,但所作的與立法目的及常理相符的前線人員,他們不應受指責反應受到嘉許,因他們敢於運用酌情權去把不完備的指引在具體的情況下修正過來。
第三、無論在制定指引時是如何的完備,因社會情況會不斷轉變,故指引若長久不變,早晚也必會產生問題。因此,指引必須作定期的檢討,亦要設有暢通的渠道,讓前線的執行人員及受指引影響的公民及利益團體,可以向相關的高級行政官員反映現行的指引在內容上及執行上的缺欠,以使上述制定指引的程序能啟動對現行的指引作出修訂。

2009年1月10日 星期六

如何實踐通識教育?(一)

上星期談了通識教育的多重意思,那麼如何實踐通識教育呢?我看有以下的多個方法。
第一種實踐通識教育的課程是要求學生修讀一些他們本科以外學科的入門科目。如法律本科的學生可修讀心理學入門或政治學入門等科目。
這類可稱為「入門式通識課程」也可有兩種。一是本身就是設計給本科生修讀的入門科目,是要求非本科生能達到如本科生一樣的水平。另一種入門科目則是特別設計給非本科生的,故要求會較前者為低。但對非本科生來說,兩者的共通點都是與他的本科知識是分割開,沒有關連的。因此這種通識科目最大的問題是並不會幫助學生把所得著的其他學科的額外知識,與其本科或現有認知整合起來。
第二種方法是特別設計一個學科的入門科目,嘗試把這些知識與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連繫起來。這類可稱為「生活關連式的通識課程」。我在港大有很多年都有教授這種通識課程。
我不會好像教授一些法律本科學生那樣,要這些非本科生依法律學科的規格及方法,去學習一些法律的入門知識。我會從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出發,選取他們生活上可能與法律發生關係的事宜或一些時事,並建基在他們的常識和經驗,來提升他們對法律的認知。
對學生來說,掌握生活關連式的通識課程應相較入門式的通識課程容易,因它是建基在他的現有認知上。且因有這種關連性,亦可有助拓展學生的知識面,並能與他們的現有認知有限度地整合。但這種通識科目因仍維持著學科的界線,故還未可把額外得著的其他學科知識與他的本科整合起來。

2009年1月4日 星期日

通識教育是甚麼?

新高中課程把通識教育科定為必修科,各大學在轉為四年制的新大學課程時,也都打算加進通識教育的部分。背後的原因是因感到香港學生的知識面過於狹窄,在現今愈益複雜多元多變的社會,只掌握一個學科的知識是明顯不足,故要把學生的知識面擴闊。
但甚麼才是通識教育呢?通識教育在英文有多個不同的說法,有叫作general education,或 broadening courses,或core curriculum等,但含義卻有不同。
把通識叫作general education,而general是一般的意思,其實是要把它與各本科的專科知識分別開來。一個法律學生的本科專科知識是法律,其他所有非本科的知識,但又對他本科有一些非直接功用的知識,就都是一般的知識。因此通識叫作general education,教學目標是要以本科為本,輔以其他學科的知識。
通識叫作broadening courses也有相似的教學目標。Broadening是擴闊的意思,那麼目的就是要把學生的知識面擴闊,去包括一些非本科的知識。與general education的分別,可能在於這些非本科的broadening courses會被納入成為本科的課程內,與本科的關連性會較緊密。
雖每一本科各包含其本身的知識領域,但core curriculum的目標是認為無論是那一學科的學生都必須具備一些共通的非本科知識。通識叫作core curriculum,而core是核心的意思,是要把這些共通的非本科科目,納入為所有本科課程的核心內容去。
但通識教育的中文名稱還有一個意思是上述的幾個英文意思所沒有明顯 包含的。那就是通識中的「通」。這可以理解為「貫通」的意思,即通識教育的目標不單是讓學生可以把知識面擴闊,更是要把不同學科的知識,本科及非本科的知識,有機地、有結構地貫通起來。

制定界分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指引

政府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諮詢,其中一個要點是淫褻及不雅的定義。現時條例給淫褻及不雅的定義是「暴力、腐化及可厭」。在評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時,負責的淫褻物品審裁處還須根據條例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了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現行做法出現最大詬病有幾方面:一、定義不清晰,令人難以合理地預見物品是否不雅或淫褻。二、現有由一名主審裁判官及數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審裁委員組成的審裁處未能真正反影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三、由於現有機制中的審裁員是由不同的公眾人士出任,各人的道德標準不同,故評級的結果往往並不統一。四、現有機制未能與時俱進,顧及社會不斷改變的需要。五、社會人士對何為淫褻及不雅,因持不同的道德標準,故審裁處對物品的評級總難免受到批評。或是被指過於保守,又或是被指過於開放。
其中一個關鍵的問題,是在制定法律時如何平衡法律的準確度(可預知性)及靈活性。把法律寫得愈詳細,市民從條文的描述就愈能清楚知道法律要規管的範圍,能在合理的程度下預見有關法律的效果,從而作出相應的行為。執法機構執法時,亦應可減少不一致的情況。
但換來的代價是法律的靈活性減少,不能配合不斷轉變的執法情況。另外,法律寫得愈詳細,漏洞反而會愈多,因沒有包括在法律條文內的情況就會被視為不屬法律的規管範圍。市民就可以利用這些法律的漏洞,逃過法律的規管。亦有情況是市民所作的表面上是符合法律的要求,但實質卻是違背了法律的目的。
因此,在準確度與靈活性二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一直以來都是規管技術所不能迴避的難題。但這技術問題亦不是沒有辦法處理。現在最常用的立法技術是把法律要規管的範圍用較闊的定義勾劃出,那就能提供足夠的涵蓋性及靈活性予執法機關,能把不斷轉變的社會情況納入規管範圍內。
法律的準確度就是透過制定一些沒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詳細指引來提供,來進一步把廣泛定義所要包括的範圍清楚表述。因指引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故不須寫進主體法例內,只須在主體法例內規定這些指引會是執法的重要參考。這樣做可以讓相當詳細的指引也能納入規管的體制內,但因不屬主體法例內,修改就會較容易,可以更靈活地回應不斷轉變的社會情況。
依此方法,在處理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問題上,我們可以把法例對淫褻及不雅的定義作少量的調整,但可以大體保留現在較廣泛的定義。補充的工作是可以依據過去十年審裁處對物品的評級,參考實例中那些是被評為淫褻及不雅的物品,以文字表述方式(輔以個別個案的實例圖片),整理成一套沒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指引,但卻是執法時的重要參考。
但即使這樣做,那仍未足以解決社會內對甚麼才是「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有不同聲音的問題。那就涉及如何及由誰去制定這指引的問題了。在諮詢文件中,政府對由行政或司法機關來負責制定這指引還未有定論,主要的顧慮是行政與司法機構在功能上會否出現混淆。
我主要的考慮點是如何制定指引才能使不同的社會聲音都能接受指引,但或許我的方法也可同時解決政府的顧慮。我們可以把指引與執法這兩個機制分別開來。這制定指引的機制是否從屬於行政部門並不是最重要,重要是它的組成有否充份的包容性及運作時有否充份的獨立性,讓公眾(無論是持那種道德觀點的)都會接受制定出來的指引的認受性。
我的建議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一名具公信力的社會人士出任一個稱為「淫褻及不雅物品指引委員會」的主席。主席會基於儘量讓不同意見者參與的原則,向行政長官推薦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為兩年。主席可召開公聽會聽取意見看甚麼類別的人士應成為委員會的成員。公民社會亦可向主席推薦人選,再由主席轉薦給行政長官。這樣的組成方法一方面能讓不同意見者參與,亦可避免了人說政府主導了委員會的組成,可增強委員會的公信力。
民政事務局可擔任此委員會的秘書處,協助整理過去十年審裁處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的評級,如上所述草擬一個指引的初稿。主席的角色並不單是主持委員會會議討論那麼簡單,而是要扮演一個調解者,運用調解的技巧,盡力使委員會內持不同道德標準的人,可以接受指引對淫褻及不雅物品所定下的具體標準。委員會可舉行公聽會聽取公眾對指引的意見。主席同樣要運用其調解技巧,讓公眾接受指引。這種調解紛爭的能力,在決定主席的人選時至為重要。
委員會在制定了指引後,就指引在執行時所遇到的具體問題,可每半年作定期的檢討及修訂。在任期結朿後,委任主席及委員會的程序重新開始,讓一些新的聲音有機會進入委員會,那會使委員會更能反影社會的轉變。
至於在執法時,無論是警方及審裁處有了更詳細的指引,雖仍會保留一定程度的酌情權,但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應會大幅減少。諮詢文件建議由陪審員出任審裁委員不失是一個好的建議。有說法是把審裁處取銷,由法庭直接負責裁決。這假設了法官比其他人更能掌握社會的道德標準,但這假設卻沒有任何理據支持的。只要指引能為淫褻及不雅提供清晰的表述,即使審裁委員本身亦會持不同的道德標準,但因他們的工作是以指引為重要參考後對物品作出評級,那應可把他們個人的道德標準的影響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