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 星期五

由法律衝突到法律文化衝突


最近參加中山大學舉辦的香港基本法實施十五年研討會。不同講者探討了基本法條文在執行時碰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在討論香港和內地對所涉及法律問題的不同看法時,不少人都提到這些在法律體制和條文的理解上的差異,其實可能只是表層的,更深層的是兩地法律文化的差異,也就是兩地的人對法律的目的及功能,和法律所要保障的價值的信念和態度。
香港最近有關反國民教育科的事情,成為了討論的焦點。不少內地專家都提出他們不能明白為何國民教育會在香港引起那麼大的爭議。他們都認為香港作為中國一部份,在香港推行國民教育是理所當然。有講者在閱讀過引起爭議的「中國模式」教材後,認為這份教材完全沒問題,故對港人指這份教材會對學生洗腦感到憤怒。
這正好是例子說明兩地對基本法的衝突,不只是在法律這表層的衝突,而是更深層在於法律文化的衝突。當中涉及的更可能是超越法律,因法律也不可能與社會其他層面如政治割裂開。以內地專家對港人在國民教育事件的表現的看法,看到兩地文化層面的衝突而又可能與基本法有關的,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怎樣的政治權威才享有正當性呢?在現實中施行管治的就是正當的?能帶來經濟發展的就是正當的?還是得符合一些普世價值如平等、民主、公義的才能享有正當性?
二、中央政府在香港內部的管治上應有多大的影響?只在國防、外交?還在香港的選舉及政制發展?
三、法律的終極目的是甚麼?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繁榮穩定?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四、法律下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了政治權利究竟有多大?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就可施加限制?還是應確保公民享有最大程度的基本權利?
五、香港法院的司法權應有多大?法院應迴避政治爭議或涉及中央政府權力的爭議?還是法院應按普通法的原則行使司法管轄權,即使涉及這些爭議?

2012年9月27日 星期四


近期聽得最多的一個字可能就是「撤」。國民教育,十萬人上街集會叫「撤」。新界東北發展,幾千人在諮詢會上也是叫「撤」。
「撤」隱含著幾點。要「撤」,當然要先有一些東西被提出來。提出者是特區政府,而被提出的是一些還未實際執行或只是初步試行的政策建議。要「撤」,是因為這些建議基於某些原因導致人們要求特區政府要把它們收回。「撤」也意味得要放棄原先建議,並若要再對相關問題提出新建議,工作就要重新開始過。
關鍵是為何由特區政府提出來的建議,在還未全面實施就令那縻多人不接受它們到達一個程度,要大聲高呼「撤」。一個原因是在構思、草擬和制定建議時,未能充份地讓可能對此有意見的人參與,或他們的意見未有在過程中被充份考慮。換句話說,是公民參與性質及程度不足。但這也未必足以解釋人們的反應為何是如此的大,會直接和即時要求「撤」,而不是在實行後當出了問題才要求修正。
另一個原因是相關政策觸及一些核心利益,而政府在提出時可能未醒覺到這建議觸及了那麼敏感的利益,故在制定政策的程序和內容時有所忽略,因而產生了人們的疑慮。當人們有所疑慮時,就根本不能接受先去執行政策建議到了出問題才修正,因代價和風險太大。
但更大的原因可能是人們根本對提出建議的特區政府喪失了信任,因此連「再議」也不能接受,而是要求「撤」。若人們是因公民參與不足而要求「撤」,要防止再有建議一出台就被要求「撤」,那就要加強公民參與的性質和程度。若人們是因核心利益被威脅而要求「撤」,那政府就得提升其認知和敏感度,明白人們訴求的性質更多和更深。
但若人們是不信任政府,那麼只是改善公民參與和提升政治敏感度都不足以解決問題。那就必須要攪清楚人們為何會不信任政府。那是因為個人的因素、施行手法的因素、還是制度性的因素呢?不攪清楚也

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從六類港人看香港民情


在立法會選舉後,已有不少人對泛民及建制和各政黨得票作了分析,不作重複。這裏我嘗試用較宏觀的角度及數據,把港人再細分為六類,並以此去推算香港民情的實際狀況。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撇除流動居民,香港的常住居民大概是六百九十多萬,這是包括了非永久及永久性居民。亦據政府提供的資料,香港有大概六百一十萬人是十八歲以上的永久性居民,這也就是合乎資格登記為選民的港人。但在最近的立法會選舉中,只有約三百四十多萬登記選民。換句話說,只有百份之五十五的合資格人士登記了為選民。那百份之四十五約二百七十百萬不是選民的港人,我們可稱為A類港人。他們對特區政府、梁班子、北京政府、建制及泛民、政改等的取態,因他們沒有參與投票,故是難以掌握。但若他們連登記為選民也不做,那或可反映一種對上述問題都持漠不關心的態度。(A 可指apathy。)
香港的選民人數由二零零零年約三百萬增至二零一二年約三百四十多萬。投票率則是介乎百份之四十三至五十五之間。在那三百多萬的選民中,有約一百三十多萬至一百八十多萬選民投票。從這些數字,我們可得出三個類別的選民,亦構成另外多個類別的港人。當中約百分之四十五選民是從不去投票的,這有大概一百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佔總合資格人士近百分之二十四。我們可稱他們為B類港人。(B 可指busy。)他們為甚麼登記了為選民卻總不去投票呢?他們會否太過忙碌而政治亦不是他們首選要關注的事因而沒有去投票呢? AB類港人合併起來,佔總合資格人士近百份之七十。
第二類選民是那些必會去投票的人,有大約一百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與第一類選民相近,佔選民總數的百份之四十五,亦佔總合資格人士近百分之二十四。第三類選民是那些在社會出現較大爭議時才會出來投票的港人,有大概三十多萬人,佔選民總數的百份之十,佔總合資格人士近百份之五。這第三類選民在社會沒有爭議時,可能會較近似之前所說的 B類港人。
從這兩組數字,加上建制派和泛民的得票率,無論那年的投票率是較低或是較高,大體都是百份之四十五對百份之五十五,我們可推算建制派的支持者有八十多萬人,而堅實的支持者(即那些必會投票的支持者)有近七十萬人。建制派的支持者佔總合資格人士約百份之十四。這可稱為C類港人。(C 可指conservative。)泛民的支持者約有一百萬,而堅實的支持者應有約八十萬人。泛民的支持者佔總合資格人士約百份之十六。這可稱為D類港人。(D 可指democracy。)
從今次立法會選舉的得票看,較激進的泛民政黨的得票約二十六萬,佔泛民的總得票約百份之二十五。以此去理解,激進泛民政黨的支持者是總合資格人士的百分之四。他們可稱為DBT類港人(DBT中的BT可指banana throwing),是D類港人的一個分類。從這數字去看,激進者佔香港人口肯定是少數,但激進者要發揮政治能量去脅迫政府,卻不一定要是多數,若能動員至一個關鍵數量,就可以產生強大的政治壓力。而激進者往往又較温和改革者或建制支持者動員力較高,政治投入的力度也會較大。
另一點我們可看到的是香港政治並不存在太多的搖擺選民或市民。CD類港人之間的比率多年來並沒有太大轉變,AB 類的比率亦相對穩定,故香港的民情實是在普遍冷漠下走向兩極,並兩極分化的程度愈益嚴重。
但還有一個類別未有計算在內,那就是在那些未合乎資格登記為選民的港人中(近八十萬),有多少是未夠十八歲的未永久或永久性居民,但又是有足夠自主能力的年青人。從今次反國民教育的運動中,我們看到這類別的港人是充滿著政治活力,是可以發揮很大的政治能量的。我稱他們為E類港人。(E可指energetic。)E類港人會如何影響香港的民情,甚至可能把AB 類港人從他們的個人生活世界中拉出來,無論是變為CDDBT類港人,是值得繼續留意的地方。


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從反日侵佔釣魚台看國民教育的內容


若真要進行國民教育,近期有關反日侵佔釣魚台或可提供實際例子去反思國民教育的內容。國民教育是關乎人要認識自己與所屬國家的關係及建立對待國家應抱持的正確態度。那麼國民教育的第一步就應是先去明白國家本身是包含了甚麼,而國際法或可提供重要的原則。按國際法,國家的元素包括土地、人民、政府及能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身份。
釣魚台的爭議是源自中、日兩國都聲稱對釣魚台擁有主權,這正涉及了國家的第一個元素,就是土地。我們還可進一步問國際社會是如何去確認各國的領域邊界。
最近在香港及國內的城市,都出現反日示威,但有些示威人士肆意破壞一些日本汽車、日本餐廳及日本企業的商店,而這些汽車和商店很多都是由本國人所擁有的。先不論我們應如何去對待別國人民和他們的財產,但至少對於同屬一國的其他國民,國民教育就應幫助學員明白對待那些與我們同屬一國的其他國民的正確態度。國家的定義是包括了它的所有國民,因此若說要尊重自己的國家,那即是說我們也應尊重同屬一國的其他國民。那麼,破壞他們的財產或威脅他們的人身安全就肯定是不對的。
釣魚台的爭議是因兩國都聲稱對釣魚台擁有主權,但說一個國家對一片土地擁有主權是甚麼意思呢?這就涉及國家的第三個元素。國家是包含一個有能力去管治所轄土地及其上的人民的政府,但國家卻不等同於行使這管治權的那一個政權。擁有主權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能合法地對這土地行使實質管治權。
但怎樣才能確認一個國家的政府是合法地行使管治權呢?而當兩個國家都聲稱它們是合法地對一片土地有權施行管治時,那應怎樣處理呢?這就關乎國家與國家之間如何按國際社會所共同接納的法則去處理紛爭,那就涉及國家的第四個元素。但無論如何,以破壞另一國家人民的財產和威脅他們的人身安全來處理相互的紛爭,就肯定也是不對的。

亞洲法律傳統


亞洲地大人廣,當中包含的民族及文化眾多,因此說要確立一個亞洲法律傳統,其實是並不可能的。雖然如此,但在比較當代亞洲不同國家的法制,或許還是可以總結出幾個屬於亞洲法律傳統整體的特點。
一、在進入現代社會的發展階段前,亞洲法律傳統的共通點,就是亞洲各民族都是各自有著其本土的法律傳統,雖然它們之間的差異是很大,就如中國的本土法律傳統就是由儒家及法家思想所共同塑造,印度的法律傳統則是源自印度教,亦有不少國家的國民因信奉回教,故其法律傳統是受回教法所規定。
二、但差不多所有亞洲國家的法制,都不同程度上受過西方法律傳統的影響。這主要是透過西方國家在亞洲地區建立殖民地,並把它們本身的西方法律制度,無論是普通法系、大陸法系或是社會主義法系,移植至這些被殖民化的亞洲國家。但即使是一些未被殖民化的亞洲國家,因要回應西方國家的威脅,它們也被迫自行對其法制進行「現代化」,而實質上就是西化,大量地引入西方法律體制及法律規定。這兩種法律西化的歷程都大大改變了亞洲各法制的法律面貌。
三、在殖民地時代結朿以後,西方法律傳統仍很大程度上存留在亞洲的不同法制內,但各亞洲國家本土的法律傳統,雖在殖民地時代被打壓或被邊沿化,卻從來未有在其本國滅絕。本土法律傳統的足跡或許在正式官方的明文法律中並不明顯,但在與一般人生活更貼近的習俗法中,本土法律傳統仍保留著強大的影響力。本土法律傳統亦繼續影響著人們以甚麼態度去看待正式官方的明文法律,故本土法律傳統在亞洲法制內,並不因進行了多年的法律現代化(西化)而被消失掉。
雖然有著這些共通點,但亞洲各國各自仍保留著的本土法律傳統其本身的特點,和它們法律西化的歷程,都不是一樣的。這些分別仍會左右著亞洲不同法制,在走向法治時,會有著不同的演進路徑、步伐、進度、及終極目標。

2012年9月16日 星期日

比例代表制的其他計算方法


從今屆立法會的選舉結果,我們已看到比例代表制加最大餘額法,產生了一種功利投機的選舉文化,也與比例代表制的精神有出入。按最大餘額法的計算方法,各候選名單的總選票會除以該選區的議席總數得出一個數額(quota)。按理論,一份名單每取得數額一倍的票數,便獲分配一個議席。在扣除各名單已取得議席的票數後,若各名單餘下的票數都未達數額時,就會由最大餘額的名單取得議席。因各名單只要達到數額規定的票數,就可分得一席,那就能令結果達到合乎比例的精神。
但這方法到了香港,因各政黨都投機地要以最少票去爭取最後一席,結果是在今次選舉中,各政黨都分拆多張名單參選,在五個選區六十七張名單中,竟只有三張名單(公民黨在新界西及港島的兩張名單和民建聯在九龍西的名單),是以足夠數額的票數當選,其餘的當選名單都是透過最大餘額而取得議席。因此這方法到了香港已變了不是比例代表制,而實際上只是最大餘額法。
故在思考改革香港的比例代表制時,令它回復比例代表制的精神,是有需要考慮採用另外的計算票數和議席的方法。除了最大餘額法外,不少國家是採用最高均數法(highest averages method)。按最高均數法,每張名單所得的總票數會先除以同一個數值得出一個均數,成為每張名單排第一位的候選人的所得票數。然後各名單的總票數會再同時除以一個更大的數值得出另一個均數,成為每張名單排第二位的候選人的所得票數,如此類推。各名單的候選人依此方法計算出的所得票數按序分配議席。
最高均數法最常用的計算方法有漢狄法(d’Hondt method),各名單的票數除以的數值依序是1, 2, 3, 4...。另一常用的計算方法是經改良的聖拉古計算法(modified Sainte-Laguë method),各名單票數除以的數值依序是1.4, 3, 5, 7...。我們可用今屆新界西的選舉結果去看一看採用最高均數法會產生甚麼有趣的結果。由於不是採用最大餘額法,各政黨都不用分拆名單,故我先把民建聯及民主黨分拆了名單所得的票數合回來一起計算,看一看會有甚麼不同的結果。在這裏我會用漢狄法來計算(圖一)。

結果是民建聯仍可得三席,新民黨、公民黨、工黨、街工和人民力量都仍是得一席,但民主黨就會從工聯會手上搶回一席。九席中,泛民就有五席,建制有四席。這結果可能沒有甚麼特別,因即使在最大餘額法下,只要民主黨不分拆名單,民主黨也會穩得一席,結果會是一樣。
但有趣的結果是如果民主黨、公民黨及工黨這幾個泛民政黨分併,經合併後它們所得的總票數按這方法計算,就會從新民黨手上再多搶一席。九席中,泛民就有六席,建制只有三席(圖二)。


但若民建聯又與工聯會及新民黨合併,其總票數可讓它們搶回一席,九席中,泛民有五席,建制可得回四席。但若民建聯只與工聯會合併,那就未足以把局面扭轉,不能爭回一席(圖三)。

當然在實際的選戰還有很多其他變數,但從上述的結果看,以最高均數法取代最大餘額法的結果會有可能促使政黨合併。誠然政黨會否合併也有很多考慮,並不單純是選戰的勝敗,但若在選舉制度上加入誘因,那政黨選擇合併的機會至少是會增加的。
我提出這點是要指出,即使在香港實行了全面普選,若政治格局不變,仍是政黨紛立,政治版圖繼續是四分五裂的話,管治仍會是艱難的。是否一定要以最高均數法或漢狄法都不是重點,而是在未來政制檢討時,是否也應考慮選舉制度對政黨發展的影響,及政黨的生態與管治的關係。

2012年9月13日 星期四

理性與激進


在國民教育的爭議中,有一種意見認為特區政府已作出了很大的讓步,反對一方應以理性與包容的態度與特區政府商討解決方法,而不應以絕食罷課等激進方法去強迫特區政府要求撤科。先不論絕食罷課是否激進,但要求人們必須理性地去進行公共討論是否有條件呢?以激進的方式地去處理公共議題是否必然不可以呢?
要求參與公共討論的人得理性地討論問題,是假設了現在的公共討論的平台,已足以讓參與者可以平等地參與公共討論,而參與者的意見會公平地被其他參與者及決策者聆聽和考慮,並參與者的意見對最終的決定能發揮實質的作用。
但若公共討論的平台是根本不能符合平等和公平的要求時,要有意見的人只能按現設的平台去表達意見,那其實只是為了讓現行不合乎平等和公平要求的公共討論平台,因已有了各方的持份者參與,令人看來是較合理而已。
因此,要參與者都理性地進行公共討論,條件就是公共討論的平台必須已經符合了平等和公平的要求。我不是說在缺乏一個平等和公平的公共討論平台的情況下,人們一定要採用非理性的方式去進行公共討論。我只是說若人在這情況下採用了非理性的方法,那仍是合乎公共討論的政治道德。
以激進的方式去參與公共討論,其作用及意義就是要促使公共討論的平台能符合平等和公平的要求,但亦應止於此。採用激進方法並不應是為了要宣洩個人的情感,而是要引發其他人看到現行制度不平等和不公平之處,以促使更多人認同把現行制度改革為更符合平等和公平的要求。
最後,人們會否選擇邀進的方法,那是他個人的取向。當然若有人在反對不平等和不公義的制度時,選擇了不用激進的方法,那也必然是合乎公共討論的政治道德,也是其他人應當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