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7日 星期六

《零八憲章》的憲政意義

過去幾星期,我比較了捷克的《七七憲章》與《零八憲章》的異同。《七七憲章》要經過十多年的時間才能夠在捷克生根結果,那麼《零八憲章》在未來的年日,對中國憲政可以起甚麼作用呢?

一、當人沒有盼望,就會沒有了方向,也失卻了動力;但只要他還能看到一點點的希望時,即使還是那麼遙遠,阻礙還是那麼大,這卻能夠讓人支撐下去。《零八憲章》所期盼要建立的憲政中國,就正可給中國人民一個願景,引領及支持我們繼續去走這條漫長的憲政之路。

二、《零八憲章》只為未來中國發展繪出一個粗略的框架,那麼有識之士在未來的日子,可以對《零八憲章》提出的不同要點進行更深層的研究。因此它是一個思考匯聚點,為中國的未來結集當代中國人的智慧。

三、《零八憲章》包含了相當豐富的內容,當中提出的一些觀點,未必所有人都有相同的理解或都能認同,亦可能有缺漏。但它可以作為一個討論基礎讓愈益多元的中國社會中的不同聲音,提出不同的觀點來商討,求同存異,和而不同。

四、之前我也提出發展中國憲政的關鍵是在於中國社會要建立起憲政文化,《零八憲章》可作為一個文化建構功具,透過互聯網及其他媒體,讓《零八憲章》所包含的普世價值,慢慢地在中國社會中滲透、生根,到擁抱憲政精神的新一代中國人出世,離憲政中國的日子就應不遠了。

五、當中國人民決定要建立起真正的憲政體制時,《零八憲章》在之前歲月所累積起的願景、思考、討論、及文化塑造,就可有機會成為憲政中國的一個具體的憲制設計藍圖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新功能界別」不公平?

上星期我解釋了「新功能界別」選舉並不是不民主或只能符合民主的最起碼標準。它反能補足以地域來劃分選舉單位的選舉制度在代表性及授權基礎上的不足,以配合公民在後現代多元社會的多元身份,令選舉制度更民主。

但可能港人對「功能界別」的看法已是根深蒂固,因此一旦任何選舉制度用上了「功能界別」之名,他們都會懷疑這選舉制度必會不公平地讓傳統功能界別的團體,可繼續用來維護他們狹窄的界別利益。

無可否認,若以社會功能或功能界別為選舉單位去選舉立法會議員,那在每一社會功能範圍中扮演關鍵角色的團體的領導人,必會在體制上享有優勢,令他們當選代表那一界別的機會比其他人大。

以金融界為例,按現有功能界別選舉的規定,只有根據《銀行業條例》所指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一百三十二間),才有權投票選出代表金融界的立法會議員。但依「新功能界別」的建議,所有選民,無論他們是上述一百三十二間公司的最高或主要業務負責人、董事、股東、各級現職或退休人員、在金融界相關行業工作的各級現職或退休人員、研究香港金融事務的學者、或只是對香港金融事務有關注的選民,都可選擇登記為金融界選民。若登記選民人數達一個基數,那麼金融界就可選出一名立法會議員。(基數的計算方法是以登記選民的總數,除以功能界別總議席數目。以香港有大概三百萬名登記選民,若立法會有三十個功能界別議席,基數就是約十萬名選民。)

在「新功能界別」的選舉制度下,所有登記為金融界的個別選民都可以參選。可以設想若其中一家銀行的主席參選,亦有一位在金融界工作的中或低級職員參選,甚至是一位只是關注金融事務的普通選民參選,那一位會有較大機會在金融界的選舉中當選是顯而易見的。銀行主席因著他在界別內的認知、工作、網絡及貢獻,都很大可能會較其他候選人為優勝,故他當選的機會自然會較大。

可能在「新功能界別」中當選的人,與在傳統「功能界別」選舉下的甚至會是同一人,但在民主的精神下,看的不是那一人會當選,而是整個制度是否符合平等的原則。若選民在選票、票值及參選權上都是平等的,我們不能因某些人會享有一些先天的優勢就去排斥那一種制度。即使是在地區普選,也會有一些地區人士較其他人有更大的優勢,但我們不會說那就是不公平的。

而且,即使是銀行主席,他能否當選仍要取決於大部分金融界選民是否認同他,故他也不只能單單照顧銀行管理層或股東的利益,也必須考慮在界別中佔大多數的金融界員工的利益,及能提出有利香港整體利益的金融政策。經過普選化了的「新功能界別」選舉的洗禮,我相信這位金融界的立法會議員,即使是舊制度下的同一人,他也必須要有新的思維,不然他也未必能當選。因此,只要在法律上確保投票是不記名的及有完善的制度防止賄選,那麼由「新功能界別」產生的立法會議員,應不會只照顧某一功能界別的狹窄界別利益。

以教育界為另一例子,可能在現有規定下符合教育界選民資格(主要是現職教師)外的其他選民(如家長們),在「新功能界別」下也會登記為教育界的選民。若總登記選民是基數的倍數,教育界甚至會有超過一名立法會代表。若在選舉方法上引入某種比例代表制,那麼由教育界選出的多位立法會議員,更可以是代表著教育界中不同持份者(如教師、家長等)的利益。那令立法會討論到有關教育的事務時,可有更豐富的角度。當然教育界的立法會議員,如由地區普選產生的議員般,也會就著涉及香港整體及其他事務的政策及法律,代表他的選民發言。

傳統的功能界別另一引人詬病為不公平制度的,就是界分功能界別的準則。在現有制度下,有二十八個功能界別被制度確認為可有權選舉立法會議員,但人們常質疑為何只有這二十八個功能界別才有權選立法會議員。不少界別都認為按他們對香港社會的貢獻及重要性,他們也應在立法會內有代表,不然就是對他們不公平。

但在「新功能界別」下,界分功能界別的準則反不會做成不公平的問題。我們可以保留現有所有的功能界別,甚至可以在進行廣泛諮詢後,加進新的功能界別,或按政府的政策局設定另一些新的功能界別。因那些功能界別可以選出立法會議員,並非如傳統的功能界別般由制度預設,而是由選民來決定。

一個功能界別是否列為法定可選舉立法會議員的界別並不是最重要,因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選民選擇登記為那一功能界別的選民,至達一個基數,那功能界別在那一屆立法會選舉才可選出立法會議員。把多一些界別列為法定的功能界別不必然讓它們都可產生得到立法會議員,故不妨滿足各界的要求,把更多界別列為法定的功能界別。即使一個界別能成功爭取成為法定的功能界別,若這界別沒有足夠登記選民,他也不能產生立法會議員。

有意在一些功能界別參選的人士,若擔心登記選民不達基數,他們就得動員更多選民登記為那一功能界別的選民,或是與其他較小的界別合併,而不是一定要爭取成為獨立的一個界別,好讓加起來的登記選民能達基數。那一功能界別能選出立法會議員,決定權最終還是在選民手上,故那應是最公平的方法了。

下星期續談「新功能界別」在操作上不可行的質疑。

2010年2月20日 星期六

《零八憲章》與中國文化

《零八憲章》是在非西方文化中出現,這與《七七憲章》不同。現在大部份能真正實踐憲政的國家,都有著西方文化傳統,而中國社會即使由上世紀「五四運動」開始,已從文化上進行西方,但中國傳統文化對政治權威的觀念仍牢固地影響著當代中國人。

更有說西方文化源於基督教,即使西方社會自文藝復興已開始世俗化,但基督教信念確為西方社會的憲政奠下了文化基礎;而基督教雖近年在中國急速發展,但基督教文化始終仍不是文化主流。因此,中國仍缺乏文化的土壤讓憲政紥根。

對於源自儒釋道的本土中國文化是否能容納憲政,甚或可與憲政思想產生有機整合,有不同說法。中國文化的內容非常豐富,既有得天下者得天命的天命觀,也有「君君臣臣」的保守權威理念;但亦有鄧小平黑貓白貓式的實用主義,和「民為貴、君為輕」的民本理想。因此中國文化中其實是既有可與憲政相容,但亦有與之背離的文化元素。

在非西方並受中國文化影響的社會如日本及南韓,及中國人社會如台灣,都可看到憲政能發展起來。即使是香港,雖還未有普選,但憲政的其他元素如法治、分權及人權保障,都有不俗的體現。在這些受中國文化影響的社會,其憲政當然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且體現憲政的模式未必與西方社會一樣,但憲政的理念卻確已在其文化中生根。

只要中國大陸繼續推行經濟改革開放,在全球化的大趨勢下,中國社會在未來日子能產生更多與憲政相容的文化元素的機會仍是很高。只是文化頑固拒變的特性是不容輕視,故這轉變也可能要經歷多個世代的交替才能完成。

2010年2月17日 星期三

「新功能界別」不民主?

上星期我提出了一個可以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國際標準的功能界別選舉模式,我稱之為「新功能界別」。與現行功能界別最大的分別是各功能界別的選民,並非按功能界別本身的組織去定義,而是由所有選民按他們自己的多元身份去自行選擇成為那一功能界別的選民。

具體安排包括:一、各選民在地區普選及功能界別選舉都有一票。二、在現有功能界別及各政策局的政策範圍的基礎上,設定二十至三十個新功能界別。三、選民可在選民登記時自行選擇所屬的功能界別,選民可選擇多於一個功能界別,但得顯示選擇的優先序(1, 2, 3, 4…)。選民可在下一屆選舉前改變登記的功能界別及優先序。四、若一個功能界別登記的選民達一個基數(約十萬),在立法會就可以有一個席位。若登記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未達此基數,那麼這功能界別在這一屆就未能產生立法會的代表。五、若選民選取作為第一選擇的功能界別因登記選民不達基數而未能產生立法會代表,該選民的功能界別登記就會轉至他的第二、三選擇,直至他選擇的功能界別有足夠選民登記以產生代表,那他就會成為那一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六、若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達基數的倍數,該功能界別的議席就會倍增七、任何一名功能界別的選民在取得該功能界別一定數目的選民提名,都可在該功能界別參選。

一直以來泛民主派及支持香港儘早實行「真普選」的香港市民,都認為香港政制發展的終極目標必是要廢除功能界別,一直以來都是高舉廢除功能界別為爭取民主的鮮明旗幟。故我提出這「新功能界別」的建議,必然會被支持「真普選」者視為是為不民主的制度護航。我可以想像他們對這「新功能界別」的建議必會有不少的質疑。

一、 他們或可接受此建議能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在票數、票值及參選權三方面的要求,但那只是符合最低的要求而不可達致民主的最高理想。但如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就政治權利發表的意見所言,國際公約並沒有規定特定的選舉制度,各地必會考慮其本身的獨特環境去計設出可符合其本身需要的選舉制度,條件只是這制度可符合上述提到「普及和平等選舉」的三方面要求。因此,我們難以得出只有某一種選舉制度才可達致民主的最高標準。

且我的建議並不是要以「新功能界別」去取替以地域為有意義關連的地區普選選舉制度去讓公民去選取他們的代議士,而是加進這新的選舉制度,讓公民自行選取他們認為對自己最重要的身份,並以此有意義關連來作為選取代議士的基礎,以補足地區普選選舉制度在代表性上的不足,或是令議會的代表性能更加多元、豐富和立體。

由於後現代社會的複雜性,若是單以地域為公民選取代議士的關連,從不少已實行地區普選多年的西方國家的經驗看,那都不足以使選出的代議士能充份代表公民對不同利益的關注。有說以地域為基礎去選取代議士,產生的代表並不會只看顧與那地域有直接連的議題,而會代表那地域的公民處理社會整體的事務,故地區普選選舉制度已能兼顧公民各方面的關注。但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這目標或理想卻在實際上不能達到,公民普遍對公共事務的關注是愈益減弱。這可能正是由於他們看不到由地區普選而產生的代議士能充份照顧他們其他方面的關注。因此這建議是要補足地區普選選舉制度,讓議會有機會能兼具由地區選舉制度所產生的代表性,並透過公民自選的身份而去產生代議士能得著另一層次的代表性,故應可令議會的代表性更為提高,而不是有所減少。

還有,大部分的人都不可以隨便改變居住的地區,故以地域去選取代議士,人們的選擇權只局限於在那一地域出選的人中選擇一位為他的代議士。但若公民可以按自己認為最重要的身份去選取所屬的功能界別,並透過此選取代議士,公民更可以說在實際上有了更多的選擇權,及更廣泛的政治權利去產生代議士。

二、有說「新功能界別」這建議因保留了功能界別之名,故會讓功能界別這種不民主制度的惡名可以在香港的政制延續下去。但如我之前所說,一個選舉制度是否稱作功能界別並不重要,而是它能否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的要求,甚或它能否讓議會的代表性更為提升。

三、亦有人會質疑以功能為基礎去選取代議士的選舉制度並不能提供一個合理的授權基礎。但其實我們也不能完全解釋為何以地域為基礎去選取代議士就可有合理的授權基礎,但以公民的其他身份去選取代議士就沒有合理的授權基礎。

「新功能界別」並不是如傳統的功能界別般,只容許屬一些特定行業中的一些指定人士才有權選擇這功能界別的代議士,故不是以一個人是否被承認是有某種社會功能才可透過功能去選取代議士,而是讓所有公民,包括那些並沒有職業的,也可按他自己認為最關注的社會事務(功能),去選擇成為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並透過這功能界別去選取代議士。

若授權是建基於公民與這基礎存在著某一種有意義關連,那麼一個人的職業甚或他所關注的事,在後現代的多元社會,不見得不比他的居民身份有少一點的有意義關連。因此,在現有地區普選選舉制度外輔以「新功能界別」這選舉制度,那應可以令議會有更強的授權基礎。

下星期續談「新功能界別」是不公平的質疑。

2010年2月13日 星期六

《零八憲章》與中國憲政前景

上星期我比較了捷克的《七七憲章》與《零八憲章》的異同,而《零八憲章》的一些情況或令它不能如《七七憲章》般,對中國憲政發揮等同的推動作用。但相同及其他的情況卻也可能使《零八憲章》對中國憲政的作用不容忽視。

的確《零八憲章》所面對的政府是遠為強大,且所處的社會經濟遠為豐裕,令推動憲政要面對更強大的阻攔。但現在中國政府能維持強大,主要是依靠來自表現的認受性(performace legitimacy),因此中國政府必須維持高經濟增長,使人民可以在生活條件上不斷提升,而不會對專制政權提出質疑。

但問題是中國是否可以無了期地維持高經濟增長?一旦經濟發展放緩甚或倒退,人們對這已喪失任何道德感召力的政權將不會有太大留戀。但要維持高經濟增長,中國必須轉型走向知識型經濟,那無可避免會促使社會文化更走向所謂後物質的時代,人們對專制政權的質疑只會愈積愈大。換句話說,中國現政權以高經濟增長去維持其政權的同時,是為專制政體自掘墳墓。

與《七七憲章》所處的時代還有一個很不同之處,《零八憲章》是在互聯網時代產生。以互聯網滲透力之強,這使現政權要去堵截《零八憲章》的傳播更困難。那也是說《零八憲章》所包含的價值,可在互聯網中繼續發酵,並透過人們在互聯網中的互動,深化中國人民對《零八憲章》的認識及認同。裏面的建議亦可透過在互聯網的討論,進一步發展成為更成熟的方案以供各方考慮。

中國憲政的前景取決於中國社會文化在未來的日子會否有根本轉變,而《零八憲章》是建構新憲政文化的重要功具。

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新功能界別

一直以來,香港政制發展最困難的問題就是功能界別的存廢問題。與大部分支持香港儘早實行真普選的人一樣,我過去也認為功能界別選舉是難以符合國際標準對普及和平等選舉的要求,故應儘早決定廢除功能界別。

國際標準對普及和平等選舉的要求有三方面且要是同時達到才可以:一、每一選民所擁有的選票數目應是一樣,若是一人兩票,那所有人都應是一人兩票。二、選民所擁有的每一選票的票值也應是大體一樣。那是說各選區或選舉單位所包含的選民數目應不能相差太遠,那每一選民在不同選區或選舉單位用手上一票去產生代表時所發揮的作用就不會有不同的份量。三、公民的參選權不受不合理的限制或不平等的對待。

已有不同人提出過所謂功能界別普選化的方案,但這些建議都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普及和平等選舉三方面的要求。如有人建議設定一些新的功能界別如彭定康的新九組方案,使所有選民都屬一個功能界別,讓所有人都能擁有兩票。但因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不會有太大改變,故不符合票值相等的要求。另一建議是由現有功能界別選民提名,再由所有選民投票產生。這建議雖可達到第一及第二項要求,但因公民參選要先得到現有功能界別選民提名,這可能使公民的參選權受到不合理或不平等的對待。

最近我嘗試跳到箱子的外面去想,重新去探索功能界別是否真的不可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要求。我反思現有大部份人都認為能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地區直選模式背後的假設是甚麼。地區直選是假設了公民與他所居住或工作的地方有一定的有意義關連(meaningful connection),故把公民按地域去劃分到不同的選區或選舉單位,由選民透過相配合的選舉制度來選出他們的代議士。當然這些代議士不會只代表他們關注與那選區所屬地域有關連的事宜,而是處理整個社會的事務。

但公民在現今的後現代多元社會,除了與他所處的地域有關連外,他是有著多元的身份(multiple identities)。一個人除了是一個地區的居民外,他還會以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領域參與有報酬或無償的工作,亦對社會的不同事務有著不同程度的關注,也同時參與公民社會中的多個團體,並在市場中進行多種的經濟活動。這些都會使他與這些不同的社會層面,有著他與其居住地區相等甚或更強烈的有意義關連。

若地域這有意義的關連可作為公民選取代議士的基礎,那為何不可以用公民其他身份的有意義關連作為選取代議士的基礎呢?公民若能同時以他自己認為是有意義的其他身份而關連上的社會層面(功能)為基礎去選舉代表他的另外一位代議士,那是否能讓公民享有更大的政治權利呢?公民與由此而產生的代議士的關係是否會因而更緊密呢?社會透過多元的渠道去選出代議士,所能代表的利益是否會更廣泛呢?

這些思考促使我去設計一個能配應公民在後現代多元社會多元身份的選舉制度,而功能界別選舉或許能達到這目的,但當然條件是這選舉制度得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的要求。與現行不能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要求的功能界別區分,我稱這以現有制度為基礎而發展出的制度為:「新功能界別」。

新功能界別選舉有以下的安排:一、各選民在地區普選及功能界別選舉都有一票。那即是說每一選民都是一人兩票,故能符合選民票數相等的要求。二、在現有功能界別及各政策局的政策範圍的基礎上,設定二十至三十個新功能界別。

三、選民可在選民登記時自行選擇所屬的功能界別,選民可選擇多於一個功能界別,但得顯示選擇的優先序(1, 2, 3, 4…)。選民可在下一屆選舉前改變登記的功能界別及優先序。四、若一個功能界別登記的選民達一個基數,在立法會就可以有一個席位。以現在香港有大概三百萬名選民,若有約三十個功能界別,那麼約十萬名選民就可以有一個立法會議席,基數可以定在約十萬名選民。若登記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未達此基數,那麼這功能界別在這一屆就未能產生立法會的代表。

五、若選民選取作為第一選擇的功能界別因登記選民不達基數而未能產生立法會代表,該選民的功能界別登記就會轉至他的第二、三選擇,直至他選擇的功能界別有足夠選民登記以產生代表,那他就會成為那一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六、若一個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達基數的倍數,該功能界別的議席就會倍增。上述第三至六項的安排雖比較複雜,但目的是要達至選民的選票票值大體是一樣。這雖不可做到完全一樣,但相差的程度應是可以接受。*

七、任何一名功能界別的選民在取得該功能界別一定數目的選民提名,都可在該功能界別參選。這安排就可確保公民參選的權利不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不平等的對待。

提出這新功能界別選舉模式,是希望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及建制派可以跳出單純的界別利益,接受香港政制得朝向能真正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的發展;但也希望泛民主派及支持香港實行真普選的人可接受在香港此獨特的憲政環境下,一些不違背原則的妥協,是有助香港政制發展走出困局。

當然我也預見這新建議會有同時來自建制派及泛民主派兩方面的質疑,下星期我會回應這建議一些可能有的疑問。

注:按這計算法,最極端的情況是甲功能界別有十萬名登記選民有一席,乙功能界別有二十萬減一名選民,也是一席,甲功能界別的選民的選票票值比乙功能界別的選民為大,但絶不會超過兩倍。以零八年立法會地區普選,九龍西選區是大概九萬名選民選一席,新界西選區是約十二萬名選民選一席,九龍西選區的選民的選票票值比新界西的選民為大,也達一點三倍。

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七七憲章》與 《零八憲章》

同是由一羣知識份子發起,並不是一個政治組織,有社會各階層的參與響應;也同是引用國際人權保障的標準,要求在現有憲制下進行憲政的改革,不少人期望《零八憲章》,也能如捷克《七七憲章》般最終成功推動捷克建立起憲政制度,亦可以成為中國建立憲政的推動力。

但《零八憲章》與《七七憲章》卻存在不少差異,令《零八憲章》推動憲政所能發揮的作用未必能如《七七憲章》般大。一、相對於《七七憲章》,《零八憲章》所要面對的是一個更強大的政府,是一個能成功舉辦京奧,並能長期維持經濟高增長的政府。換句話說,這政府有更大能力去拑制社會的各階層,或提供各種的經濟利益去換取他們的支持。

二、《零八憲章》所處的社會經濟狀況遠為豐裕,這會減少社會內部對政府的不滿,故即使人民的一些權利 (尤其是政治權利方面)受到很多的限制,但因他們的生活還能過得不錯,故他們沒有動機去改變現制度,令政治出現動盪,使他們自己的經濟生活受到損害。

三、《零八憲章》所處的國際環境,支持憲政的西方國家的影響力正在減弱中。中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扮演愈益重要的角色,那令國際社會對中國政府施加政治及外交壓力所能產生的作用,去促使他更尊重中國人民的權利及推動政治改革也在減弱中。

四、《零八憲章》是在非西方的文化出現,中國傳統文化對政治權威的牢固觀念仍影響著很多代的中國人。《零八憲章》所推動的憲政制度多被理解為是源自西方文化的觀念,故能在中國社會中植根的機會亦相對上困難。

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全體議員

因有五位議員辭職,引發了立法會的法定人數應如何計算的問題。《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對「全體議員」有兩種理解,第一種是指立法會法定的議席數目,無論有否議員出缺,即六十席;另一理解是不計算出缺的議席,只計算有議員在任的議席,即五十五席。

解釋《基本法》現有兩個主流原則。第一個可稱為「立法原意」的原則,在解釋不明確的憲法條文時,會依靠制定憲法的機構當年是如何理解這條文。方法是從當年草擬憲法的文件來找出憲法條文的原意。另一個可稱為「立法目的」的原則,會依靠條文本身及其上文下理的文本意思,來推算憲法條文所要達到的目是甚麼,從以解釋一些不明確的憲法條文。

在解釋《基本法》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傾向用「立法原意」的原則,香港法院則傾向用「立法目的」的原則。

若採用「立法原意」的原則來處理「全體議員」的問題,我雖沒有去搜尋《基本法》的所有起草文件,但我相信不能找到任何相關資料的機會應很大,因當年應沒有人會預見到會出現「五區總辭」的情況。故「立法原意」應不能解決這問題。

那麼按「立法目的」原則去解釋,「全體議員」應是六十還是五十五呢?從七十五條本身,設定議會的法定人數,明顯的目的是要確保立法會舉行的任何會議,必須有足夠數量的議員出席,那會議的決定才能是有效的。若議席出缺的數目是很少的,「全體議員」無論是上述第一種還是第二種理解,實質的分別都不會太大。但假設現在並非五名議員辭職,而是二十三名議員辭職,那麼若採用第二種理解,「全體議員」是三十七人,法定人數就是十九人。一個只有十九人出席的立法會會議,若能通過法律及作出一系列影響全香港的決定,那是難以想像的。

有人可能說,那麼多議員辭職的機會應不會很大,但從解釋法律的角度看,我們需要的解釋應是能處理得到所有可能的情況的。

另外,在《基本法》裏,除第七十五條外,還有多處條文出現「全體議員」的。這包括了第四十九條(再通過行政長官拒絶簽署的法案)、第五十二條(重選的立法會再通過行政長官拒絶簽署的法案)、第七十三()(彈劾行政長官)、第一百五十九條(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附件一第七段(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附件二第三段(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這些條文的共通點都是一些由立法會作出的重大決定,規定要得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支持才可通過,即是要由全體議員中的絶對大多數同意才能通過。那明顯是因為這些都是重大的決定,故必須採用非常嚴格的規定才可以讓這些決定作出。

但假設也是有二十三名議員辭職,若採用第二種理解,那麼這些重大決定只要取得餘下三十七名議員中的二十五名議員支持就可通過。少於三十名立法會議員竟可通過這些決定實在不可能符合《基本法》的立法的目。

因第七十五條所用的字眼是與這些條文都是一樣,故若在這些條文「全體議員」是指立法會的法定議席數目,那麼在理解法定人數時,按「立法目的」的原則,「全體議員」也應同樣是法定議席數目,出缺的議席也應要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這理解應不會影響法案的通過,因按附件二第二段規定,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的程序是:「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當中所用的字眼是「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有別於上述條文只用「全體議員」的字眼。因在「全體議員」前有「出席會議的」這組字眼,那明顯表明了其字義是不同的。故只要立法會會議達法定人數,即三十位,那麼即使有多個議席出缺,議會通過的法例應仍是有效的。

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零九政改博弈系列之六:政改的前景

之前幾星期,我先後分析了北京政府(表一)、泛民(表二)、建制派(表三)、特首(表四)及公民社會(表五)在政改中所可能有的多種期望、立場和策略(見下表)依據這些資料,本文會整理出可能出現最好及最壞的局面,並推算當中能使轉機出現最關鍵的博弈者是誰。

相信最壞的局面就是北京政府(C1)、建制派(F1)及特首(E3)都不準備讓香港有「真普選」或不是真心支持香港實行「真普選」,而泛民的主流是堅持要在一二年就實行雙普選(D1),而公民社會出現了一定數量的人或團體會採用不合法及暴力的方式爭取「真普選」(S6)。這可稱為局面()

若出現了這局面,香港社會將陷入極嚴重的對抗,結果是對博弈各方都是極為不利。不單今回政改建議不能通過或現有政制不能有進一步民主化的改變,這更有可能促使北京政府收窄香港的政治及自治空間,但這必會觸發更大規模的民間抗爭,結果是整個香港都有可能被癱瘓。若各博弈者能理性地選擇,他們都應會儘力避免這局面出現。不過很不幸地在現實政治,博弈者卻不一定是理性的。

好一點但其實仍是非常惡劣的局面,就是北京政府還未決定是否會讓香港有「真普選」(C3),建制派(F2F3)及特首(E3)都是不支持「真普選」,而泛民中是以支持「五區總辭、變相公投」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為主流(D2),而公民社會出現了一定數量的人或團體會採用不合法但非暴力的方式爭取「真普選」(S5)。這可稱為局面()。由於建制派及特首對北京政府的影響力較泛民及香港公民社會為直接,故北京政府最終轉為不支持「真普選」的機會遠較他會接受為高,那麼由局面()變為局面()的可能性就很大。

最好的局面是北京政府(C4)、建制派(F4F5)及特首(E5)都是真心支持「真普面」,而泛民中是以願意提出修改政府提案的具體建議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D4)的為主流,公民社會支持「真普選」的也只會以現有的合法途徑去表達自己立場(S4)。這可稱為局面()。那麼在今回的政改,只要政府願意進一步修改其建議,北京政府又能公開表明支持「真普選」,那麼香港的政制就有機會進一步民主化,並在一七/二零年達至「真普選」。不過從種種跡象看,局面()還未出現,且從事態發展看,局面()愈來愈難有機會出現。

一個離現實近一點的局面,就是北京政府還未決定是否會讓香港有「真普選」 (C3),建制派的主流是不支持「真普選」(F2F3),泛民中是那些以傳統的遊行、示威、發表公開的立場書、及在議會內抗爭的方法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的(D3)為主流,公民社會支持「真普選」的會以現有的合法途徑去表達自己立場(S4)。這可稱為局面()

這局面仍有一個關鍵的博弈者的立場未明,那就是特首的取態。若特首是不支持「真普選」的(E3),那情況就很大可能會由局面()轉為局面(),甚或再轉為局面()。若特首是支持「真普選」的(E5),那局面()是有機會轉為局面()的,不過特首所要做的就一定要比現在積極得多,那才有機會使泛民由持D3立場的為主流的轉為以D4為主流,及使建制派的主流由(F2F3)變為(F4F5)。若能促使泛民與建制派達成共識,那北京政府下定決心讓港有「真普選」的機會會增加,亦會使公民社會中走向激進抗爭的機會減少。

但怎樣才能產生這後果呢?那特首就必須用盡現在所能有的一切政治空間,不去迴避爭議的核心問題,提出一個政改的新建議,讓泛民、建制派及公民社會都明確知道「真普選」是必要來臨的。故此,今回政改的成敗,關鍵實是在於特首自己本人,在於他有沒有真正的決心,及高超的政治智慧及技技巧去落實「真普選」。

表一:北京政府

C1

不準備讓香港有「真普選」,在適當時候會以「半真的普選」來滿足《基本法》的規定。

C2

對在一七/二零年實行「真普選」是有條件的,要觀察香港的政治生態,只有肯定親北京政府的候選人能在選舉中得勝,才會讓「真普選」出現。

C3

還未決定一七/二零年的選舉方法是否會是「真普選」,仍要觀察各方勢力的意向及發展才能決定。

C4

立意讓「真普選」在一七/二零年在香港實現,但基於政治的彈性,故只用「可」的表述方法。

C5

明確表明支持在一七/二零年實行「真普選」。

表二:泛民

D1

堅持在一二年實行「真普選」。

D2

支持「五區總辭、變相公投」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

D3

以傳統的遊行、示威、發表公開的立場書、及在議會內抗爭的方法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

D4

提出修改政府提案的具體建議來推動香港儘早實現「真普選」。

D5

用公投、遊行或其他方法去建構香港社會的民主文化

表三:建制派

F1

相信北京政府不會容許香港有「真普選」,提供各種理據來合理化「半真的普選」為香港政制發展的終點。

F2

不能完全肯定北京政府是絶對不會容許香港有「真普選」,盡能力讓北京政府相信「真普選」是不利於香港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F3

不能完全肯定北京政府是絶對不會容許香港有「真普選」,發揮影響力令更多香港市民也會認同「真普選」是不利於香港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F4

明白香港社會對民主有著強烈訴求,因不能排除北京政府會最終接受「真普選」,故為了保障自己的長遠利益,接受香港政制發展逐步開放到最終達至「真普選」,但希望這過程能長一些。

F5

真心認同香港應要實現「真普選」,但若在一二年甚至在一七/二零年就實現「真普選」,他們還未必能準備得好。會接受香港政制發展逐步開放到最終達至「真普選」,但希望這過程能長一些,以使他們能有更多時間準備。

表四:特首

E1

相信北京政府是真心讓香港進行「真普選」,自己也是真心支持「真普選」

E2

相信北京政府是真心讓香港進行「真普選」,自己是不支持「真普選」

E3

認為北京政府實際上是不支持「真普選」,或認為北京政府對「真普選」還未有定論,自己也是不支持「真普選」。

E4

認為北京政府實際上是不支持「真普選」,但他自己是支持「真普選」。

E5

認為北京政府對「真普選」還未有定論,但他自己是支持「真普選」的。

表五:公民社會

S1

對「真普選」沒有意見。

S2

反對「真普選」。

S3

不反對也不支持「真普選」的,但會接受「半真的普選」就能符合《基本法》對「普選」的憲制要求。

S4

支持「真普選」,但只會以現有的合法途徑去表達自己立場。

S5

強烈要求「真普選」,甚至會採用超出法律所容許的方法,但仍是非暴力的方式。

S6

要求「真普選」的程度強烈達至他們會採用暴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