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跨部門與跨學科

愈來愈多的管治問題,都因欠缺跨部門的協作,令問題未能得到及時的和適當的處理。這反映了現今社會的事情所涉及的問題及利益,有著千絲萬縷、錯綜複雜、相互影響、時刻變化的關係,不是單一部門可以個別處理得到。但這也可能反映政府的管治人員欠缺跨學科的能力。
政府部門有不少專才,是各學科的專家。政府的政務官理論上是通才,由他們去領導各專業部門去處理複雜的管治問題。不過通才不等同於有跨學科能力,正如現在流行說的通識教育,不一定包含培育學生跨學科的能力一樣。
跨學科能力包括幾方面。一、跨學科視野:這是基本的,明白到現實世界是既整全但本質上又是複雜、多元及變動的。
二、多學科知識:掌握一定數量的學科的知識也是基本的,但卻不是跨學科本身。不幸地,不少人以為這就是跨學科,但其實這只是多學科。由於人的局限,即使人能掌握多學科的知識,他們對這些學科的認知也只是基礎的,未足以讓他們處理跨學科的問題。
三、跨學科的結構:這是指能掌握學科與學科之間相互關連的結構的性質。簡單來說,是明白各學科的知識是如何地連在一起,好讓人能明白現實世界更多。不同學科之間的關係亦會不同,故相互關連的結構的性質亦會不同。這是現在最缺欠的地方。
四、跨學科的合作:正由於一個人,即使他是如何聰明,也不能掌握太多的學科,和把不同學科結構性地連繫在一起,因此他必須學懂與其他學科專家及跨學科專家共同去探索,才能真正實踐跨學科研究。但這也可能是最難的地方。

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中國法治的晴雨表

上星期到杭州市余杭區參與他們法治指數的專家評審會議。這是余杭區第二年對區內法治狀況進行系統性的評估。上一年余杭的法治指數是71.6分,今年的分數微升0.2 分至71.8分。
評估系統分為四部分。負責作評估的有「內評組」,是由隨機抽選的二十位直接參與區內法律制度運作的人員組成,包括了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司法人員、人大工作人員、政府各部門的人員等。另設「外評組」,是由隨機抽選的二十位不直接參與區內法律制度運作但熟知區內法治情況的人組成,包括了企業家、大學教員、教師、記者、律師、大學生、專業人士等。再設「專家組」,由十多位中國全國的法律專家組成。
三組都會被給與一系列關於區內法律制度運作情況的客觀數據及一套法治指標,各組的評審員各自獨立地根據這些數據及他們對余杭法治的情況的了解,定出各項指標在整個評估中所佔的權重及得分。「內評組」及「外評組」評分共佔總分的百分之三十。「專家組」的評分佔百分之三十五。餘下的百分之三十五是根據余杭民眾就九項涉及法治情況的問卷調查所得出總體的滿意度來計算。
我是以獨立觀察員的身分參與余杭區的法治指數評估,我沒有參與「專家組」的評分,但參與了他們的專家評審會議。
在會議中,多位國內的法律專家都認同就法治進行評估的重要性,余杭的經驗亦在整個中國來說是先驅性的。但不少參與的專家都認為現在的評估系統仍欠成熟,有不少可改善的地方。他們都提出要把一個法治評估系統完善化,採用的評估方法必須是科學及可信的。建立一套完善的法治評估系統是一個過程,對推動中國法治建設是極之重要的。現階段得出的法治指數其實意義並不很大,重要是有關部政府部門能就評估所揭示出的缺欠,能提出及施行具針對性的改善措施。
今年的評分雖與上一年的轉變不大,但實際上是因民眾對法治的滿意度有下降,但「內評組」及「外評組」評分卻都有增加,「專家組」評分大體不變,增減相互抵銷而得出的結果。雖然法治的實際狀況不能單靠民眾的意見來評核,因民眾未必掌握法治的實際情況,但民眾對余杭法治的情況有不滿這事實,卻不能不加以關注。
有傳聞杭州市副市長及余杭區兩位副區長涉嫌嚴重違紀被「雙規」,這或許是余杭民眾對法治不滿的原因。
貪污是現在中國法治所面對的最大的威脅,克服官員貪腐也是建構中國法治當前最大的挑戰。最近不少中央政府部門及省市的高級官員都先後被「雙規」,看來是共產政權現正進行新一波反貪腐和法治建設的管治工程。「雙規」是這管治工程的其中一項最重要的工具。
「雙規」是共產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三)條所賦與的權力,「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有參與余杭法治指數專家評審的法律專家在私下向我說,有不少中國的法律專家已向黨中央提供意見,認為「雙規」是違憲違法的,因在「雙規」之下,官員的人身自由是受到規限的,但「雙規」本身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相關的條例並不是國家法律。只是共產政權沒有把這些意見聽進去,繼續以「雙規」來打擊貪污。
誠然,貪污是法治的威脅,是須要予以打擊的,但若打擊貪污的手段卻不是依法而作,那麼得出的來結果,卻未必對法治建設長遠是有利的。
另外,最近在網上鬧得熱烘烘的「鄧玉嬌案」也揭示了現今中國法治的問題。鄧玉嬌在湖北巴東縣一家賓館工作,有是當地政府官員的賓客要求鄧玉嬌提供性服務,遭拒絕後雙方發生爭執和肢體衝突,鄧玉嬌在衝突中將一名官員刺死,另一名刺傷。
鄧玉嬌先是以故意殺人罪被拘禁,後改為控告故意傷害罪。案件在湖北巴東縣法院一審,法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度,且鄧玉嬌因心境障礙,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當庭釋放。
由於不掌握案件的事實,難以肯定當時兩名政府官員是否意圖強姦鄧玉嬌,致鄧玉嬌出於自我防衛,而把一名意圖強姦者殺死,和刺傷另一名從犯。但若屬實的話,那反映了中國法治不少的問題。一、當有案件涉及地方官員時,地方的公安、檢控機關及法院,可能為著保存共產政權和地方政府的權威,甚或是官官相衛,不會按所採集得到的相關証據來秉公辦理案件,不對觸犯刑法的政府官員依法作出懲處。
二、政府官員的貪污與他們的生活腐化是分不開的。在權力不受制衡下,結果是他們不把百姓看為人,以為權與金就能讓他們對其他人做甚麼都可以。在沒有完善的的限權制度,那是難以防止得到的。
三、「雙規」這制度只是共產政權的內部限權機制,即使有關官員可能最終會受到國家法律制裁,但黨大於法,黨先於法仍是現實的政治情況。黨不依法辦事,那又怎能令百姓相信共產政權是要真正去建立法治呢?
參與余杭法治指數專家評審的其中一位專家是中國法學界宗師級學者李步雲教授。在評審會議中,他提出中國應只有一條治國方略,不是構建和諧社會,而是以法治國,建立法治中國。
雖然余杭的法治指數評估,明顯未能充份反映現在中國法治的實際情況,但若把它看為建立法治中國的中途站,即使只離起步點不太遠,那仍是有意義的。也希望中國能出現更具獨立性及專業性的法治評估機構,令法治評估可以更科學及可信,成為中國法治向前邁進的一種重要推動力。

2009年6月20日 星期六

在接納中孕育包容

不少人包括特首都呼籲梅窩居民要包容正生書院的學生。有一些梅窩居民較激動地用了一些帶歧視性的說話來表達他們的情緒。但指責梅窩居民其實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正生書院遷入梅窩校舍引起爭議的成因複雜,不能簡單地說是梅窩居民自私及不懂包容。但即使是如此,要他們學懂包容卻不是單靠呼籲或指責就可以達到。
包容並不是一種理性的決定,而是一種內存的道德情操,亦是一種情感。包容是指在面對與自己不同的人時,甚至他們的信念與自己有衝突,或行為會損害自己一些即時利益,但基於尊重其他人的基本尊嚴、需要或權利,而願把自己的需要放低,接受與他們共存。
呼籲別人包容並沒有實質的能力去改變他們。指責別人不包容更可能會產生更強烈的抗拒情緒。
即使他們最終因形勢比人強而被迫接受,但因他們內裏還未孕育出包容的內在價值,矛盾衝突其實並沒有被消解,而只是被壓抑著。到了一個爆發點,紛爭或會變得更激烈。
包容只可在被接納的環境及關係中才能學習得到或孕育出來。只有當我感到自己即使是與週遭的人不同,雖處在弱勢,但其他人仍願意接納自己,容許我去繼續依自己的信念及方法去生活,不會以強權去壓迫自己改變,那我才能明白被包容接納的感受是怎樣。
在設身處地下,當我反處於強勢時,我才有機會學懂包容接納那些與我不同並相對上處於弱勢的其他人。
故此,要使梅窩居民改變,支持正生書院的人或許先要接納梅窩居民,諒解他們的顧慮,嘗試為他們尋找出路,那他們才能有機會學懂包容。

2009年6月18日 星期四

七一大遊行的憲政意義(下)

上星期我提出零三年七一大遊行是香港憲政發展的里程碑。憲政的終極目標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方法是以各種憲政機制如法治、權立分立、民主選舉、人權保障制度來規範政府權力。
從來權利都不是由掌權者所賜與,而須由人們自己去爭取。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我們看到香港公民社會作了一個政治化的轉向,以具體的行動去爭取憲政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在討論公民社會時,很多時候也會同時提到民意和輿論,那麼在憲政的發展上,民意及輿論與公民社會有沒有分別呢?或許可以這樣說,公民社會的意向是會反映在透過民意調查所得到的民意和媒體報導的輿論中,但那是把公民分開地看為獨立的個體,然後在數字上把這些個體的看法加起來。
但公民社會的意向的重點則是在於其包含的組織力上,即使公民社會的組織也不必然是長期久性的。關鍵是公民社會透過組織動員,令其組織網內的成員一起行動,所發揮出的力量是超過個別公民各自行動所累積起來的。
香港公民社會在零三七一大遊行後出現了政治化的轉向,與香港的憲政發展產生了關連。上星期我談了兩點:一、零三年七一大遊行清楚標示了香港公民社會對憲政的渴求。二、零三年七一大遊行最終迫使特區政府擱置立法,讓香港的公民社會首次嚐到自己竟是擁有能直接改變政府施政的政治力量。
現續談七一大遊行其他方面的憲政意義。三、正由於香港公民社會醒覺到自己對憲政的渴求及擁有能改變政府施政的政治能力,這使整個憲制的操作都變得不一樣。公民社會成為了憲制博弈中新的及有力的參與者,是憲制博弈的其他參與者所不能忽視的。
先是在香港憲制中長期處於劣勢的泛民主派利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在公民社會中所製造起的聲勢,向特區政府大力施壓要求儘快落實普選。在跟著的零四年立法會選舉,更挾此勢奪得更多議席,雖未至於在立法會過半,但已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的席位成為關鍵的少數,有力影響香港憲制發展的方向。
北京政府當然也看到公民社會在零三七一所出現的質變,為了防止情況進一步失控,讓泛民主派從中取得更多政治突破,先是以釋法的手段阻截了由香港自行決定實行普選的時間表的可能性,再把已失民心的董建華換掉,由公務員出身並在當時擁有高民望的曾蔭權替上,最後是透過推出一系列有利於香港經濟的措施如「更緊密的經貿安排」及自由行等,嘗試把公民社會的注意力由政治導引回經濟的方面。這些都是為了減低香港內部,因政治化的公民社會出現,而令憲制上政治力量均衡被打亂所造成的漲力。
曾蔭權上台後,也深明白公民社會所出現了的轉變,故他非常著意的要維持自己的民望。因此,在政策上他突顯要擺脫政務官一向的精英主義,得走向群眾,並強調公民參與在施政上的重要性。對輿論的批評及公眾的期望,他的反應相對上也是較快的。
在爭取連任時,他雖是穩操勝券,在選舉委員會中取得壓倒性提名,但他仍是如參與直選般,向在特首選舉中沒有投票權的一般民眾也大攪選舉活動,目的明顯是看到他們雖沒有票,但卻有力影響他的施政。
但由零八年開始,一系列的事件令曾蔭權走上了董建華的老路。在起先他是有高民望的,但亦因而使民眾對他有高期望。當這些期望失落後,他的民望就只有每況愈下。最近政府處理豬流感的方法雖令曾蔭權的民望止跌回升,但他說他對六四的意見是「代表香港人整體的意見」,又再次令他的民望插回谷底。不少出席六四二十周年燭光晚會的,就是被他這番話刺激出來的。
我們看到自零三年的七一大遊行後,公民社會成為了各方爭取的對象,使公民社會在香港憲政發展的方向、路線及步伐上都扮演了關鍵的角色。
四、七一大遊行本身成為了公民社會一種表達意向及展示政治力量的功具。公民社會由大大小小不同的組織組成,要使公民社會的內不同組織能共同協調去表達意向及展示聯合起來而產生的政治力量,是需要一個滙聚的承載體及時機。
在香港獨特的政治情況下,那能把公民社會滙聚起來的承載體及時機就是由零三年開始每年的七一大遊行了。每一年,公民社會都會利用這機會,用行動(走上街頭及展示各式各樣的示威標語)來表達他們的訴求,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對憲政的訴求。同樣,他們的缺席,亦可理解為對政府施政及憲政發展的情況較能接受。
因此,公民社會若是要影響香港的憲政發展,七一大遊行就成為了重要的機會去表達他們的渴求,及用遊行的規模(即人數)來把渴求的熱切程度量化。

誠然,香港憲政的發展最終可能還是取決於北京政府是否願意放行,但公民社會由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後的政治化轉向,令香港憲政發展加入了複雜的變數。公民社會與其他的憲制博弈參與者不同的,是他的不可預知性。他沒有一個中央統籌、組織嚴密的管理架構,各公民社會內的組織是分散的,並沒有固定的方法把他們連繫起來,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沒有條理甚至是混亂的。公民社會的意向是不會單純的跟從一些指令或號召就會被策動或改變,但卻還是可變可塑的。這也是為何他成為各方希望拉到自己一方的原因。
歸根到底,公民社會對香港憲政會能發揮多大及甚麼的影響力,仍是取決於公民社會內的最基本單位,即每一個公民,是否在個人層面及在他所屬的各類公民社會組織內,要用七一大遊行這憲政功具來表達及展示他們對憲政的期盼。

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法治與打擊貪污的手段

最近傳出深圳市長許宗衡涉嫌貪污,正受共產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因深圳與香港相近,在香港引起的關注特別大。但許宗衡被「雙規」前後,已傳出不少地方及中央政府官員也被「雙規」。看來共產黨正進行新一波的肅貪行動。
這當然是值得歡迎的,因貪污是對法治其中一項最嚴重的威脅。打擊貪污可以說是建立法治的重要手段。
但若細心留意負責調查涉嫌貪污的官員的機構,我們會發現它並不是國家機關如監察部或人民檢察院下的反貪污賄賂局,而是中央紀律檢查委員這黨的機關。
兩者分別最大的是被「雙規」的官員,有可能在被調查後,即使也違反了國家法律,但基於一些其他的考慮,他可以只受黨的紀律處分,而不受法律制裁。只有當黨的紀律機關認為官員得受法律制裁後,才會正式經法律的程序對該官員進行起訴。換言之,一名貪污的官員是否最終會被法律制裁,是由黨的機關而非國家按法律設立的司法機關決定。
荒謬地,可以促進法治的打擊貪污行動,卻是以損害法治的方式進行。
即使在嚴格肅貪以建立共產黨的合法權威的前提下,受黨的紀律機關調查的官員,必會最終交國家的司法機關檢控及懲處,那雖不至於是黨大於法,卻仍是黨先於法。在法治的發展上,仍只是由執政集團對權力的自我及內部的規限,還未出現外在及獨立於執政集團的限權機制。
這或許是在現今的國情下,中國法治所可能達到的最佳程度。盼望中國的法治建設能有一天達到法大於黨,法先於黨。那時候,中國法治才算是達到較成熟的階段。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七一大遊行的憲政意義(上)

近二十萬人參加了今年的二十周年維園六四燭光晚會(包括那些因人多而未能進場的人),破了多年的記錄,顯明港人沒有因年月過去而忘了六四及它所包含的意義。今年更特別的是,年青人比過去都要多,延續了不少港人對建立民主中國的夢想。
六四過後,很快又要到七一。在記念六四後,又要思索今年是否也要在七一上街。二零零三年的七一大遊行是除了八九年聲援學生運動的大遊行外,在香港出現的另一次差不多規模的大遊行。
八九年六四是關乎國內的反貪腐及政治民主改革,零三年的七一大遊行則是香港憲政發展的里程碑。我不只說它是香港民主發展的里程碑,因憲政所包含的意義比民主更廣濶。憲政是要透過規範政府的權力,以達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終極目標。民主選舉是規範政府權力的其中一種方法,其他方法還包括法治、權立分立、人權保障制度等。民主選舉權利只是公民權本權利的一項,其他還有言論、集會、結社、宗教自由等。
要稱為里程碑,所指並非事情只是在那一刻或之後才發生,而是在之前已醞釀了一段時間,到了事件發生時爆發,並引動之後事情的演變方向。
零三年七一大遊行所標示的,是香港公民社會的一個根本性轉向,亦因著這轉向,令香港憲政發展出現了的新的變素及力量。
香港的公民社會在零三年以前已是相當蓬勃。成千上萬民間組織在香港社會自主地成立及運作。當中有宗教、專業、地方宗親、社會服務、康體興趣、街坊福利組織等等。它們各有其本身成立的目的及活動範圍,有的是歷史久遠的、有的是短暫性的、有的是經法律註冊成立的、有的是非正式的組合,但它們都是在政府、市場及家庭以外把公民連繫起來,在香港社會織起一個密密的公民社會網絡。
在零三年前的一段很長時間,這些公民社會組織,除了少部分外,它們關注的都只是那些直接關乎自己組織及成員利益的事宜,對社會整體但對其組織沒有直接關連的事的關注度都是較低的。在這之前,即使有較大型的民間運動是關注一些社會不公義的事情,如中文運動、保釣運動、金禧事件、艇户事件、中英前途談判、公安法修訂、八八直選等,但因涉及面仍是局限的,捲入的人數不算太多,亦缺乏對香港社會發展的整全訴求,故對香港憲政發展的作用仍是有限。雖然這些事件本身都未能個別地對香港憲政產生關鍵性的作用,但累積起來,卻為下一階段的憲政發展種下了重要的基礎及種子。
在九十年代的過渡期,也有不少涉及憲政發展的事件如制定人權法、彭定康攪的政制改革、臨時立法會的爭議等,雖所能引起的關注都只是局限的,卻仍繼續為香港公民社會轉型積聚政治能量。
在特區成立後,董建華起先是讓香港人覺得他是能帶領香港真正實踐港人治港的,但經歷過金融風暴、居留權、人大釋法、施政混亂、沙士等事件,港人從很高的期望變為極大的失望。到了二十三條的粗暴立法,終於在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在公民社會中引發出強大的爆炸力,把香港的公民社會由內推向外,由關注自身利益轉向社會整體利益。零三年七一大遊行所帶動的轉變是香港公民社會「政治化」的關鍵契機。
七一大遊行對憲政的意義,具體有幾方面。一、香港公民社會對憲政的渴求是引爆零三年七一大遊行的背後主要因素。七一大遊行的導火線是二十三條立法,而二十三條立法威脅到的是港人所最珍惜的自由,而特區政府強行要在一條死線前完全立法,挑起了港人對共產政權深藏心底裏的恐懼,亦使港人對特區政府能否保護他們的基本權益產生憂慮及不信任。雖然上街的港人未必明確地有著這些關乎憲政的訴求,但港人反對二十三條立法所要針對的,正好包含了憲政的多個層面,由特區政府的代表性、維持高度自治至人權保障。
雖然經濟不景、官員言詞挑引、董建華施政失誤等都可能是令那麼多人上街的另外一些原因,但歸根到底,這些都是反映了香港的管治未能符合憲政而產生的結果,因市民除了以走上街頭的方式表示不滿外,他們在現有憲制下對這些問題是完全無能為力的。因此,七一大遊行可以說是正接或間接地由公民社會對憲政的渴求所引發出來的。
零三年七一大遊行對香港憲政的第二方面意義是它本身所達成的一些憲政後果。在大遊行後,特區政府被迫擱置了二十三的立法。這一次可以說是香港公民社會,在整個香港歷史,首次成功地迫使政府改變已是三申五令表明要推行的政策。
一直以來的,在沒有民主選舉的憲制下,港人都是缺乏直接的能力去改變政府的施政。不是說以前的民間運動對施政沒有影響,而是零三年的這一次,公民社會透過大量及多層面的投入及相互配合,是那麼清脆俐落地迫使政府改變初衷。因此七一大遊行可以說讓香港公民社會醒覺到,在不知不覺間,他們是擁有能改變政府施政的政治力量。在選票以外,港人明白到他們的腳也可產生政治的能量。
另外,特區政府本在立法會穩佔大多數的支持,但因自由黨的倒戈,而被迫擱置立法。這也是一個重要的發展,顯明政府在立法會內沒有一票所造成的問題。立法會成為了能真正制衡行政的憲政機制,條件是政黨能有其本身的思維,而不只是政府的橡皮圖章。七一大遊行制造了這一個機會,讓政黨可以展示它的政治力量。
下星期續談七一大遊行其他方面的憲政意義。

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解開六四之結

六四二十周年所引起對六四的討論,比之前有深度。經過二十年,雖有人遺忘了,或是避而不談,或是以成就來遮掩過錯,但還是有不少人未能把六四忘記,更因六四在心裏多年的沉澱,嘗試跳出歷史的傷痛,希望以展望未來的角度去重新看六四。
除提出較空泛的「平反六四」的要求外,亦有人提出更具體能解開六四之結的方案。國內法律學者蕭瀚提出「六四真相與和解的建議書」,得到不少人的認同。總結這些看法,要解開六四之結,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真相是使人復和的起點。設立具有公信力的組織去調查及公布當年的事實是向前看的第一步。
二、自由表達出自己的感受及想法是治療傷痛的過程。在尋找真相的過程中,得讓當年受傷害的人自由及公開地把心中一切說出。
三、承認錯誤是修正錯誤的先決條件。現在主政的必須願意坦誠地為過去所犯的錯誤承認錯誤。
四、修正錯誤是檢討過去及計劃未來不可或決的一環。當局須恢復所有相關人士的名譽及他們所享有的實質法律及政治權利。
五、道謙是對錯誤深切反思及勇敢承擔的的具體表現。現在主政的也必須為當年所犯的錯誤,向受傷害者以至所有國民作出公開及正式的道歉。
六、賠償是表達謙疚的更具體行為。國家必須對當年受傷害的人給與適當的賠償。
最後一點是關乎是否懲處當年犯錯官員。在這點上,有人會認為可採寬容的做法,在一定條件下特赦他們。但也有人會認為犯錯者不用受罰是不公平的。或許要他們公開道歉已是一種懲罰,也或許特赦能令國家可更快同心地向未來邁進。

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平反六四」的憲政作用

我寫這篇文章時,特別要自己把個人的情感盡可能擺開。我要分析的是「平反六四」對中國實行憲政的作用。除非共產黨政權被推翻,不然只有在共產黨自行選擇下「六四」才會得以平反。故進一步的問題是:共產黨政權是否會「平反六四」?甚麼時候「平反六四」?基於甚麼原因下「平反六四」?
要這樣做就得定義甚麼是「平反六四」。我在這裏先採用一個較窄的定義,「平反六四」是指:共產黨政權以正式及公開的方法,承認其處理「六四事件」的手法是錯誤的,包括以武力鎮壓並造成人民死傷,及之後把相關人士拘禁及其他損害他們權益的決定及行為;並願意把這些錯誤糾正過來,包括恢復相關人士的名譽及他們所享有的實質法律及政治權益。
懲處當年犯錯的官員、共產黨政權向相關人士正式及公開道歉、及賠償相關人士的損失暫不在「平反六四」的定義內。
分析前我先要作幾個假設。一、共產黨政權是理性的,即會按利益的得失,作出合乎常理的選擇。二、共產黨政權是希望維持管治地位的。三、共產黨政權是希望繼續以專政的方式(即一黨專政)進行管治。四、共產黨政權是希望維持中國社會整體穩定及發展的。最後一個假設是上述四個假設是有優先序的,即第一個假設比第二個假設優先,如此類推。
按這些假設可以得出以下的推想:共產黨政權的管治目標是要令中國社會整體穩定及發展,但若為了維持一黨專政,有時候即使是犧牲社會的穩定及發展也是在所不惜。但若社會穩定及發展到了一個地步,使它再難以維持專政的地位,共產黨政權會作出理性抉擇進行制度上的轉變,以使它能繼續享有執政的地位。
當然若不同意這些假設如認為共產黨政權是非理性的,或不同意上述假設之間的優先序,那麼這推想就不能成立。為了便於分析,我就以這推想為基礎去看「平反六四」的問題。
首先要問是共產黨政權會否「平反六四」,或應問有甚麼原因使共產黨政權不願意「平反六四」。我們可區分共產黨政權整體和主政的管治團隊,現在的管治團隊就是胡温的管治團隊。胡温管治團隊本身並不涉及八九年的事件,故胡温管治團隊不接受「平反六四」應不是為了直接的個人責任問題。
當年負責鎮壓的管治團隊雖已退下來,但他們的派系在黨內仍有一定的影響力,我們可推論胡温管治團隊可能是因害怕黨內的反對,恐自己在黨內的領導地位受威脅,或為了避免黨內出現分裂,故拒絕「平反六四」。也有可能胡温管治團隊是害怕若「平反六四」,會令負責決定鎮壓的鄧小平的個人權威受損,因而影響到共產黨政權整體的管治權威,或害怕承認錯誤就會直接損害共產黨政權的管治權威。兩者都會令共產黨的專政地位受質疑及威脅。
但「平反六四」也可能會對共產黨政權的認受性產生正面的作用。共產黨政權若能承認過去的錯誤,那會消解(至少部分)人民對共產黨政權的怨恨。代表共產黨政權承認錯誤的管治團隊,可以此顯現其道德價值及勇氣,這會令它在推行其他政策時更為人民所認可。
按推想,只要「平反六四」的負面作用大於正面作用,共產黨政權是沒有動力去「平反六四」的。但隨著時間的過去,共產黨政權依仗來自鄧小平的權威的程度會逐漸減弱;六四當年主政的管治團隊的派系在共產黨內亦會逐步淡出,因此「平反六四」的負面作用是會逐步減弱至少於正面作用。但基於人的惰性,即使正面作用大於負面作用,但幅度不夠大的話,共產黨政權仍是不會「平反六四」的。
有兩個情況下會促使共產黨政權接受甚至主動提出「平反六四」。一是共產黨政權的認受權威低跌至崩遺邊沿,共產黨政權希望透過「平反六四」來挽回一點認受權威來維持其執政地位。問題是到了那一刻,只以上述「平反六四」的定義能產生多大的認受權威。即使加進懲處當年犯錯的官員、向相關人士正式及公開道歉、及賠償相關人士的損失等額外的安排,那也可能不足以把共產黨政權的劣勢挽回。
另一情況是共產黨政權的認受權威逐步下滑,但在還未到崩遺的邊沿前,共產黨政權主動提出「平反六四」。在這情況下平反為共產黨政權所能產生的認受權威的正面作用會較大,尤其是如果「平反六四」的定義能加進額外的那三項安排。
不過「平反六四」也不會只是停留在「平反六四」。學生們當年的訴求是反貪腐及政治改革,「平反六四」之後,人民必然會對共產黨政權作根本的變革有更大的期望。那麼在「平反六四」之後,共產黨政權很大能在一段時間內,也不得不結朿專政的地位及引進憲政,如推行司法獨立、民主選舉及保障基本人權等憲制安排。
在上述兩種「平反六四」情況下,共產黨政權可能都要放棄專政地位及推行憲政,分別是在第二種情況下,共產黨政權能維持執政地位的機會應較大。按照上述的假設及推想,共產黨政權必會先運用「平反六四」及推行憲政以外的其他方法,如推動經濟發展使人民的生活繼續改善或改善施政的質素,來維持其管治的認受權威。但假若未能成功的話,那麼共產黨政權理性的決定是在政權的認受權威崩潰前,就會「平反六四」及推行憲政。
若共產黨政權內出現能具有這種超越性視野的管治團隊,決意要推行憲政,它也必會在黨內外面對既得利益集團的挑戰,國家也必會出現很大的不穩定。因此主政的管治團隊需要額外的認受權威以平衡憲政改革所會產生的不穩,而「平反六四」就能為它提供這些極之需要的認受權威,使它在黨內能有力去帶領共產黨進行根本的改革,及在黨外能有足夠的聲望得到廣泛的支持去進行憲政的改革。
故此「平反六四」是有帶動中國平穩地進行憲政變革的作用,亦可以說是中國走向憲政的一個路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