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區議會改良方案的憲政意義

區議會改良方案成為今回政改的突破點,但不少泛民主派朋友因擔憂它會讓功能界別長存下去,故反對「改良方案」。可能因「改良方案」建議新增的五個立法會議席,是被界定為功能界別,那就好像是支持了他們一直反對的功能界別。

之前我已曾撰文指出在《基本法》起草時,區議會功能界別如其他傳統功能界別一樣,選民都只局限於其界別內的成員,故把新增五個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的選民基礎擴大至所有選民,那的確是超越了原先關於功能界別的理解。這正是北京官員原先的理解。即使以現在北京及特區政府的理解,因已屬現有功能界別的選民不會是新增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那也不能充分解釋為何這新增五個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是符合原先功能界別的定義。

其實這些討論是陷進了一種簡單的二分法,不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就必是「功能界別選舉」,不是「功能界別選舉」就必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這些討論也陷進「說它是甚麼它就會是甚麼」的淺薄思維。不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不一定就是「功能界別選舉」,它還可以是不完全符合「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的一種選舉模式,但怎也不能算是「功能界別選舉」,卻有著朝向發展為「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的潛在可能性的一種選舉模式。一種選舉模式是否「功能界別選舉」也不能只是因有人說它是它就會是,而是要看這選舉模式的本質才能確定。(弔詭地,因北京政府使用了這種邏輯,運用憲法語言的極限,今回政改才能得以通過。)

因此,要評估「改良方案」,我們還得要回到這選舉模式的本質。不少泛民主派的朋友都曾表示過他們支持的終極普選方案,是在地區的分區直接選舉外,加進全港單一選區的直選議席。在這種選舉模式下,選民是投票給政黨而不是候選人,政黨會按得票比例被分配議席,而各政黨再按所得議席數目及其候選人名單中各候選人的次序,定出當選的議員。這正是德國實行多年及現今流行於西方民主社會的混合選舉模式。沒有人質疑這種單一選區由選民按政黨名單投票的選舉模式是不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比較「改良方案」及這種混合選舉模式,其實兩者有著很多共通點,而要由「改良方案」演變成混合選舉模式其實並不會太困難。現在各方對「改良方案」的主流意見是會以全港作為單一的選區來選出這新增的五席,這與混合選舉模式是近似。「改良方案」下的候選人是要由區議員提名,門檻會是十名至二十名之間。在這安排下,候選人差不多必然要得到政黨的支持提名,他們才有可能參選,因個別候選人或只是鬆散的政治聯盟都不會那麼容易取得足夠的提名數目。因此選民在「改良方案」下會是實質上投票給政黨,這會與混合選舉模式下的安排分別不大。

當然「改良方案」與混合選舉模式仍有一些重要分別,令它仍不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但在下階段把「改良方案」這些差異演變成完全合乎混合選舉模式的安排及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應不會太難。

在「改良方案」下,雖然很大可能會實質由政黨透過其區議員提名,但那些沒有足夠區議員達提名門檻的政黨就不可能參與選舉,故還是不符合普合和公平的原則。亦有意見認為這安排令細少的政黨不能參與,因他們未必有資源在全港單一的大選區中進行有效的選舉活動。

既然「改良方案」已實質上是由政黨提名,那麼在以後的發展,只要把由區議員提名的安排正式改變為由政黨提名,讓即使是一些細小政黨也能提名候選人,就能符合混合選舉模式的要求。這改變其實只是形式上的改變,故要作出這改變應不會太難。即使在混合選舉模式下,政黨得票也要達到一個下限才能分配到議席(如德國是總票數的百分之五),那也會對細小政黨不利。太多太小的政黨也是不利於政治穩定的,故這選舉模式是會促使細小政黨整合為較大的政黨。

在「改良方案」下,候選人本身要是區議員,那大大限制了公民參選的權利。但即使在混合選舉模式下,也不是所有人都可參選,因所有參選人都要先得到一個政黨納入在其提名名單內才能當候選人。選民只是選政黨,而各政黨的那位候選人會最終當選要視乎候選人在政黨的提名名單內排名的次序及那政黨能分配得到的議席數目。下階段的發展可以取消候選人是區議員的安排,但由於候選人始終要得政黨的提名,這改變也不會是很太大的。

也有意見認為在「改良方案」下,只有區議員才擁有提名權,選民沒有直接提名候選人的權利,故是不平等的制度。但在混合選舉模式下,候選人也不是由選民直接提名的。選民雖然不能直接提名候選人,但因所有選民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去組織政黨,並透過政黨提名候選人,故也不能說是不平等的制度。

以後的發展就是引進這些轉變,並擴大這種選舉模式的議席數目,那就能把「改良方案」轉化為混合選舉模式,令特區立法會大部分的議席都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還有意見認為「改良方案」的「一人兩票」概念,可能被建制派和北京政府利用,讓傳統功能界別選舉經一些小修小補後,就說是符合了普及和平等的原則,而得以長久保存下來。下星期我會再討論這些擔憂是否成立,並分析「改良方案」能否為功能界別選舉帶來一些新思維。

2010年6月26日 星期六

誰手上擁有絕對的真理?

在政治參與,有兩種人一種是單純為了擴大或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作出策略性的政治行為及決定。另一種是理念先行,政治參與是參了實踐其信奉關於善或公義的理念。第二種人應會贏得更多別人的尊重,因他們所追求的是超越個人利益的真理。

當然參與政治的若都是第一種人,各人為自利而去搶奪政治利益,那必然會出現腐敗的政治,或頂多會是由一群冷漠的技術官僚主導的政治。但若參與政治的都是第二種人,那也未必是好事,尤其是若他們把自己所尊崇的真理看為是絕對的。當這些人把自己信奉的理念絕理真理化,那麼所有與這理念不同或有衝突的,就很容易被妖魔化,接著他們就可能使用連第一種人也不會用的手段,去清除阻礙著他們實踐真理的人,因那崇高的目的已能把任何手段合理化。在人類歷史中,這樣的例子並不少。

但問題是人是否可擁有絕對的真理每一個人,在知識、智慧、情感、能力上,都必然是有限的,人如何可肯定自己手上掌握的必然是絕對是對的真理呢這說法不排除真理存在,而只是質疑那些以為自己是手握絕對真理的人。這也不是說人不應按自己的理念去參與政治,而只是說人因醒覺自己的有限與不足,不會絕對化自己的信念,以為自己必然是對的;而會透過與自己理念不同的人及上述的第一種人,以對話商談的方式去尋找一個各方都可接納但與又與自己理念相容及最相近的政治解決方案。

在這過程,因對甚麼是真理仍抱有開放的態度,透過與其他人的商談,人可能對自己所信奉的真理有更深一層的認知,甚或修正自己對真理的理解,讓自己更接近真理。

2010年6月23日 星期三

建構香港的民主文化

在余曾大辯論中,曾蔭權提到在談民主時,有什麼樣的民主制度是重要的,但是要有相配應的民主文化都是同樣重要的。過去我們討論政改的焦點,常在於政府的政改方案是怎樣,及它會否被通過,但曾蔭權卻提醒了我們建構民主文化在政改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變幻莫測的政治環境中,政改爭議發展至今,政府的政改方案很大可能會被通過,温和民主派提出的區議會改良方案成為了突破政治困境的轉機。雖是如此,香港政制的民主發展路,仍是漫長及充滿著變素的。但無論如何,今回在二零一零年在香港發生的政改爭議的歷程中,我們卻至少看到各方,包括了特區政府、建制派、温和民主派、激進民主派,甚至是北京政府,都對建構香港的民主文化作了一定的貢獻。

民主制度包括了三個主要元素: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參與(participation)及商談(deliberation)這是說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透過商談及其他的方式,參與涉及他們利益的公共決策。要建構起與民主制度相配應的民主文化,就要能夠讓公民明白、體驗、和從而孕育出尊重政治平等、鼓勵公民以更直接的方式參與公共決策、及願意以商談方式化解分歧的共同信念及價值。

各方對建構香港民主文化的貢獻,可能是出現在民主文化的不同層面,但整合起來,還是長遠地對香港的民主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先談公民黨及社民連的貢獻,他們推動「五區總辭,變相公投」,讓所有公民都可平等地有機會透過選票,表達他們對普選的訴求,那是能幫助建立起政治平等及公民參與的價值。雖然最後整體的投票率不高,但這不表示只有投了票的人才有參與,因即使是不投票的人,也有相當數量是經過慎重思考後才決定不投票,那亦是一種公民參與的形式。長遠來說,這運動或能使香港社會對公民有權直接及公平地參與重大的公共決策產生出更高的期望,即使方式未必一定是以議員辭職補選來推動變相的公投。

北京政府亦有其貢獻。首先,北京政府官員自八九年後破天荒地與泛民主派的成員開展了對話,起先這可能未完全算是商談,只是各自表述的居多,但那也至少是向實踐商談踏出了重要的一步。到温和民主派所提出的區議會改良方案最終得到北京政府接納,那麼這一次對話可說是有了更多的商談成份,即使北京政府是基於策略的考慮接受這方案。這對建立起不同意見者能以商談分式解決分歧有著重大的先例作用。

另外,北京政府透過高級的官員去講述個人的看法,公開認同了「普選」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那是北京政府第一回確認了政治平等的原則。雖然官員的說法是公民的選舉權還是可加上「合理的限制」,但這些限制還是得與政治平等的原則及價值相符的。無論功能界別選舉是否最終會被廢除或會以甚麼方式保留,那都要符合政治平等的原則。這對在香港社會,尤其是在現有傳功統功能界別的成員間,建構起政治平等的信念及價值是會起了關鍵性的帶頭作用。

曾蔭權今回推動政府的政改方案,相較於零五年時,有了很大的改變和進步,他的工作雖未必全然符合上述民主文化的各個元素,但至少他是朝著正確的方向行。

首先,曾蔭權帶領眾高官落區推動「起錨」,目標對象並非立法會的六十位議員,而是普羅市民。不論這次爭取市民支持的行動是否成功,也不論市民如何具體參與政改的決定,但他把爭取的對象聚焦為普羅市民,其實已明確表示了政制發展的問題是所有公民都有權決定的,而不單純是由立法會內的議員精英去決定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確立了政治平等的原則。

接著,雖然明知勝算不大,曾蔭權仍要主動找辯才比他好的余若薇辯論政改,其目的看來不只是為了政改,而更是為了建立起一套讓執政與反對雙方平等地就著政策分歧進行公開辯論的政治文化。雖然曾蔭權在辯論中並沒有落實商談,主調仍是各自表述及攻擊對方,但能把反對派的領袖置於對等的平台上進行對話,那不能不說是開了香港政壇的先河,也為以後香港政治立下了先例,強化了政治平等的原則,因反對派領袖是有著能與執政的特首平起平坐的政治地位。

此外,北京政府起先對温和民主派提出的區議會改良方案是吹冷風的,但最後還是接納了,相信在背後曾特首必是下了不少的功夫,去促成了温和民主派與北京政府官員的會面能成為真正的商談,致最終能達成共識。

温和民主派的努力也對建構民主文化有著重大的貢獻。他們願意不再堅持一二年雙普選,和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零七年決定所定下的限制,及能以不忘原則的政治彈性,向特區政府及北京政府提出區議會改良方案,打開了不同意見者能進行對話及商談的大門,那對建立起商談的政治文化有著積極的作用。

最後建制派也能以同樣的商談態度,討論及接受區議會改良方案,令政改得以向前邁進,即使當中也是有策略的成份,但他們能做到這樣,建制派也算是為香港建立起民主文化建下了一功。

這一次有關政改的爭議,政府的政改方案能得以通過,區議會改良方案最終被各方接納,從建構民主文化的角度看,在各方的貢獻下,香港的民主文化是有了很大的推進。雖然香港民主的前路仍的漫漫,已建立起的民主文化亦有可能會出現倒退,但從各方在今回政改爭議所得的經驗及在已建立起的基礎上,我對香港民主制度及民主文化的發展仍是審慎樂觀的。

2010年6月19日 星期六

從香港政改至中國政改

香港政改到了關鍵時刻由民主黨及普選聯所代表著的温和民主派是否支持政府的政改方案對政改方案能否被立法會通過有著重大影響

我嘗試從更廣闊的角度看香港政改問題,就是中國的政改前景。共產黨政權其實與特區政府同是面對著管治危機,甚至是更嚴重的。要化解管治危機,無可避免地,共產黨政權必要進行政改。即使希望把政改儘量押後,但要延續執政地位,中國政改也差不多到了拖無可拖的時候。

中國政改包含層面廣闊,但必不可缺的就是引入普及和平等的民主選舉。但共產黨政權對多黨選舉一直存在誡心,尤其是缺乏如何與反對黨共存的政治經驗。若把香港政改置於中國政改這大圖像下,今次其實是讓共產黨政權的官員正面地面對反對派的機會。因著六四的結,民主黨長久以來都被共產黨政權敵視及邊沿化。為了香港政改,共產黨政權修正了對民主黨的態度,使雙方可初次進入較正常的工作關係。

雖然對共產黨政權是否真正希望香港能實現普選,各方仍抱懷疑態度,但也可視今次香港政改是共產黨政權體驗與反對派和平共存的一次學習歷程。若在香港政改這一課中,共產黨政權看到並不必然要把反對派視為敵人,而可看待對方是能與其共存的不同意見者,雙方仍可就著異同作理性的交流,並在一些分歧不大的問題上,透過討論達成共識,那或能加強共產黨內的改革力量推動中國政改的決心。

這看法不是寄望於共產黨人的道德善良上,而是假設共產黨人面對管治危機時所會作的理性部署。在香港政改上作不違背大原則的妥協,至少會把共產黨人在中國政改問題上拉向理性的選擇近一些。

2010年6月16日 星期三

一切都在於提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就香港政改問題發表講話,弄清楚了一些問題,但也好像為未來政制發展劃下了一些界線。

按喬曉陽提出「個人的理解和看法」:「『普選』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障 人人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從歷史上來看,『普選』概念所強調的是不因財產、性別和種族等的差異而導致選舉權的不平等。因此,通常所說的『普選』,是指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

這是第一次有北京官員正式確認了「普選」並非只是「普及的選舉」,而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這可說是北京政府向泛民主派作了一次關鍵性讓步。雖說這只是喬曉陽個人的理解和看法,北京政府在將來仍有空間收回這講法,但這至少了反映了北京政府在現階段的立場,不能不說香港民主發展終有了寸進,雖只是寸進。

另外,喬曉陽提出這看法,是引用了「國際上的一般理解」。他雖沒有明言這是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人權委員會對「普選」的理解,但他的說法與人權委員會的意見有很多相似之處。這也可說是北京政府第一次表示人權委員會對「普選」的意見具有參考意義,雖是以相當隱含的方式。

喬曉陽說「普及而平等」的是選舉權,有評論憂慮這不包括被選舉權和提名權,故「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可能不適用於被選舉權和提名權。《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享有的其中一項權利是「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當中選舉權的概念是包含了在選舉中投票和參選被選的權利。《公約》沒有特別提到提名權,也沒有直接規定公民有權提名另一公民參選,而是把提名權置於被選舉的權利內。公民只有被提名才會被選舉,故那是間接確立了公民提名的權利。因此,我們可理解喬曉陽說選舉權「普及而平等」時,他並沒有區分投票權、參選權和提名權,三者都要是「普及和平等」,尤其是平等的。

喬曉陽在引用「國際上的一般理解」時,主要是談到「有關選舉的權利是允許法律作出合理限制的。」他並強調「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採用不同的選舉制度來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這與人權委員會在其第二十五號一般意見書關於《公約》第二十五條的理解很相近。選舉權包括了投票權、參選權和提名權雖都要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但仍可受到「合理的限制」,看來這就是喬曉陽為香港未來政制發展所定下的界線。

在提到一七年行政長官的提名方法時,他特別強調按《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未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100名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什麼可比性。」那意味著將來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時,提名安排會受到「合理的限制」,而這「合理的限制」不會是如現在般只用得到一定數量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就可被提名。

在談到功能界別時,喬曉陽的意見是它「自從香港引入選舉制度以來,就一直存在,要客觀評價。」看來,他是希望功能界別保留下來,雖仍要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但「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權又可受到「合理的限制」。

喬曉陽並沒有進一步解釋甚麼是「合理的限制」,但他說:「未來兩個普選辦法既要體現選舉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與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以及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從喬曉陽的整個發言看,他雖在「普選」的理解上作了讓步,但卻同時強調選舉權可受到「合理的限制」來為「普選」定下了界線,而這界線很大可能就是在提名權上。普選的行政長官會在提名的安排上會有所限制,已在《基本法》有規定。至於功能界別,若不會被廢除,一個方法讓傳統的功能界別團體在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下仍可繼續主導這些立法會議席,那就是在提名安排上做功夫,或許是讓傳統功能界別的團體在提名安排有更大的操控權。

喬曉陽在這階段不會明言這點,只是說行政長官實行「普選時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設計,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深入研究」,及「未來立法會普選時的具體制度安排可以通過理性討論去凝聚共識。」換言之,一切留待以後再商討兩個普選辦法時才會作出具體規定。

無論立法會是否通過政府今次的政改方案,在未來的日子,政改之爭可能會在於行政長官及功能界別立法會議席的提名安排上。不過喬曉陽既引用了「國際上的一般理解」,也就是人權委員會的理解,那他就不能把「普及而平等」的選舉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抽空來理解。

人權委員會在其意見書中,提到選舉權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舉的例子是候選人在年齡上作的限制,或患有精神病可以是合理的理由拒絶一名公民投票或參選。若是在公民的投票上加上了識字、教育水平、擁有財產、或隸屬某一政黨的條件,令一名本可參選的公民不能參選,那就是不合理的限制。人權委員會認為在參選權上加上帶有歧視性的要求是不可以接受的。

按人權委員會的意見,若參選人要得到一定數量選民提名才合乎資格作候選人,這要求得是合理的,不能用作為令某些人不能作候選人的障礙。總體有關提名安排的精神,就是讓公民在投票時可以有自由的選擇。換句話說,提名的安排不能不合理地排除一些公民希望投票給他的人當候選人。

這些人權委員會關於甚麼是選舉權的「合理的限制」的意見,在將來討論兩個普選辦法中的提名安排時,是北京政府不能輕輕帶過就算的。

2010年6月12日 星期六

否決的得與失

立法會議決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在即,但到現在為止,泛民主派否決方案的機會仍是很大。否決對泛民主派有甚麼得失呢?

泛民主派的第一得是可以實實在在地向香港市民宣示其對民主的確切立場,是絶不會為了爭取與北京對話而妥協的。這換來甚麼呢?就是一些香港市民對他們的尊重,尊敬他們是一群為民主不折腰的人。

第二得是對曾蔭權政權作出了一次沉重的打擊。政改再次失敗,特區政府威信及認受性大失,在以後的兩年其管治會受到更嚴峻的挑戰。這或可能對北京政府做成壓力,迫令北京政府在以後討論一六、一七及二零年進一步政改時作出更大的讓步。(當然,另一可能性是北京政府會變得更強硬。)曾蔭權更有可能面對董建華同樣的命運,或會黯然腳痛下台。(但替代他的新特首會否比他更不濟呢?)

有得亦有失。第一失是給了人口實,指是因泛民主派否決方案導致香港政制發展又再停滯不前。更有可能給北京政府借口,以循序漸進為由,因一二年沒變,故一七年及二零年也不能實行普選了。普選實現的日子可能要推到更後。

第二失是會令泛民主派與北京政府已打開了的對話之門再次關上。泛民主派只能繼續用抗爭一途去爭取民主。抗爭升級是否就能迫使北京政府讓步達致民主普選,當中是充滿了變素的。第三失是因沒有增加地區普選的議席,令泛民主派的新生代少了政治歷練的機會,以致以後有可能出現青黃不接的危機。

還有一失是香港整體社會兩極化會更嚴重。這不單令特區政府管治更困難,也會令香港社會陷進不斷內爭內耗的惡性循環。

得與失,孰大孰小,見仁見智。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政改方案還有空間改進嗎?

政改爭議發展到了這地步,温和泛民主派終於見到了中方官員,曾特首就帶領一眾高官落區宣傳政府方案爭取市民支持。之後的就是開先例的特首與反對黨領袖就政改作電視辯論。但到現在為止,各界對立法會能通過政府方案仍是不太樂觀。

「普選聯」提出了接受政府方案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區議會改良方案」,即把立法會六個新增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由區議員提名,全港市民選出。但中聯辦副主任李剛已提出了至少是有一定法律理據的說法,指這方案不符《基本法》原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零七年的決定(《零七決定》)

北京政府在《零七決定》已劃出了一條特區政府不敢逾越的界線。《零七決定》只是關於一二年的選舉方法,和只為一七年及二零年定出了一個很粗略的普選方向。要在政府方案中尋找更進一步民主發展的空間而又是北京政府在現階段所能接受的,看來任何修改都不能超越這無形的界線,也不能說得更具體。

那麼特區政府還有沒有空間可突破這政治困局呢?一方面特區政府不可超越《零七決定》的界線,但泛民主派又期望一二年的香港政制得比現在政府方案向民主邁進更多一些,那還有沒有空間可以同時滿足兩方面的要求呢?出路可能是在特區政府權力範圍內的本地立法上。

首先、「普選聯」的「區議會改良方案」目的是要讓香港市民可以有機會更直接參與選舉這六個立法會議席。讓市民直接投票,雖是由區議員提名,但那會改變了功能界別的性質,超越了《零七決定》的界線。要達到讓市民有機會參與選舉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的目的,其實也可以從本地立法入手。

如我之前曾建議,特區政府可明確承諾:(1)取消所有區議會委任議席。(2)把現有各區議會二至三個小選區合併一個較大的選區,採單議席單票制。這類議席佔各區議會議席約一半。(3)把另一半議席改由各區選民以名單式的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類似現在立法會的地區直選的選舉方法。(4)只由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區議員去投票產生區議會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或可考慮所有區議員都有權投票。)(5)區議會功能界別在選舉立法會議員時,採比例代表制。

這做法既不會抵觸《零七決定》,所產生的民主效果,甚至比「區議會改良方案」更佳。選民在選比例代表制那一半區議員時,已可清楚知道候選名單的政治聯繫(屬那一個政黨或政治聯盟),故他所投的一票其實也是投給那一個政黨或政治聯盟。各政黨和政治聯盟在各區會按比例分配到區議會的議席,再由這些由比例代表制產生的區議員去選立法會議員,按道理他們的投票意向應是支持自己或友好的政黨或政治聯盟的立法會候選人。故此透過這種雙重的比例代表制,其實差不多是由選民直接選出這六個立法會議席。這方法更連提名的篩選機制也不用要,但又仍是維持以區議會功能界別來選出這六席,不會被指為違背了《基本法》的原意。一切的工作只是在於改變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及選舉的方法,全是單純的本地立法問題

另外,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方面,各方的爭議雖較少,但特區政府還有空間可以向泛民主派清楚表明他們對民主的立場,是真的要「起錨」向民主邁進。同樣在不抵觸《零七決定》的條件下,在本地立法關於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及選舉方法這些方面,如我之前的建議,特區政府至少可以明確承諾:(1)改變民議區議員選出選舉委員會代表的方法為以比例代表制的方式。(2)其他三個界別各新增的一百個選舉委員會議席的選民基礎會是更廣闊及更有代表性的。這些改變會為一七年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奠下更民主的基礎,這可間接地及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到泛民主派期望一七年行政長官是真普選的要求。

政改這爭議正反映了面對公共紛爭時,社會尋索解決方案時的方法。在公共紛爭,大家所爭持的往往不單純在於利,更是在於理(reasons)及義(justice)。即使你懷疑對方擺出來的只是包裝為義理的論述,實質卻是關乎利益,你也要先去假設對方的而且確是基於義理提出他的訴求,而這些訴求是涉及對方所信守的一些根本原則。既是根本原則,那要求對方改變就會是極之困難雖非絶不可能。

因此當面對公共紛爭時,若知道有一些原則是對方必會堅持的,直接碰擊這些原則要求對方改動,那對在短時間內達成共識以解決紛爭不會有大幫助。當然我們也有自己所堅持的原則,故我們就要確認自己的根本原則是甚麼,是否還有退讓空間。跟著就是要憑創意去尋找一些不會抵觸對方的根本原則,也不違背自己的大原則,但又可以達到自己的目標的方法。若能找到這樣的方法,就嘗試說服對方這方法如何能在不損大家的根本原則下,但又可以達到各自的目標,爭取對方採納。

政改爭議發展到了這階段,對各自的原則,其實各方都是心中有數的了。北京政府的原則是在此階段不決定是否取消功能界別及不為普選下明確定義,一切留待以後再商議;泛民主派的原則是要在一二年政制有更多民主成分,及一七年和二零是實行真普選。我上述的建議雖也未必能滿足全部的要求,但若特區政府能作出那些承諾,那是在它的權限內,也不超越《零七決定》的界線,但又可以使一二年的政制有更多民主成分,及為一七年行政長官的選舉會是真普選加了一些催化劑。我相信這應至少可以把雙方的分歧拉近很多,令達成共識的機會增加。

2010年6月5日 星期六

公眾娛樂

支聯會在時代廣場擺放民主女神像被食環署指有關擺放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屬「展覽」,故須申請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因支聯會並沒有按條例申請牌照,故是違法。最後神像被警方強行搬走,但警方是否有權這樣做取決於有關擺放是否屬《條例》所規管的「展覽」

《條例》規管「公眾娛樂場所」。按《條例》,「公眾娛樂」定義為:「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娛樂」在《條例的定義包括「展覽」。表面看來,在時代廣場擺放民主女神像因在公眾地方擺放是一種「展覽」,而公眾可以「入場」看到,故有關擺放應受《條例規管

但在解釋法例條文時我們還得問有關法例的「立法目的」是甚麼,這可從法例的詳題(long title)及上文下理看到

《條例》的詳題是:「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與公眾娛樂場所有關的法律。」從整條《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公眾娛樂場所規例》看,這條例要規管的是「公眾娛樂」故其立法目的應只是規管有娛樂性質的展覽而非任形式的展覽

《條例》沒有再定義甚麼是「娛樂」(entertainment),但牛津字典對entertainment的解釋是:”to provide with amusement (樂趣) or enjoyment (享受)”。從《條例》所規管的其他例子看,它們也都是能對觀眾產生一些樂趣或享受的娛樂形式如:音樂會、歌劇、芭蕾舞、舞台表演、電影放映或激光投影放映、馬戲表演、演講或故事講說、運動展覽或比賽、賣物會、機動遊戲機、跳舞派對等。

因此《條例》所規管的展覽」應只屬那些能對觀眾產生一些樂趣或享受的展覽但今次支聯會擺放民主女神像其主要目的是要表達一些政治訊息就是要求平反六四並非向公眾提供「樂趣」或「享受」的「娛樂」。故有關擺放是否受《條例》規管實屬疑問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公共紛爭與區議會改良方案

本星期原想續談公共紛爭的解決方法,但這星期香港出現了另一公共紛爭,引起不少討論,我就先談這問題。

中聯辦副主任李剛在與「普選聯」代表會面後,評論民主黨和「普選聯」的建議,要把立法會六個新增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改由區議員提名,全港市民選出(「區議會改良方案」)。李剛認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功能界別立法會議員應由屬於「特定的專業、行業和組織」的選民選舉產生,如果選民基礎擴大到全社會,就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容易引起質疑,是否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零七年的決定(《零七決定》),不利於香港社會形成共識。

「區議會改良方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和《零七決定》這公共紛爭,我們可從法律及政治兩個層面去處理。李剛以《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及《零七決定》為他的觀點的基礎,若我們接受了《基本法》和《零七決定》在香港是具有正當的憲法及法律地位的話,在它們未修改前,《基本法》及《零七決定》的正確理解就會成為處理這公共紛爭的重要標準。

李剛引用了「立法原意」來理解《基本法》,這是要回到起草《基本法》時,問草擬及制定《基本法》的人及機構會如何理解《基本法》中「功能界別」的意思。這方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三次釋法時傾向用的《基本法》解釋方法。香港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時,卻會採用「立法目的」的原則,所著重的是相關條文的上文下理,包括了制定《基本法》時香港的法律語境(context)。因《基本法》沒有為「功能界別」下法律定義,而無論是以「立法原意」或「立法目的」的原則去解釋「功能界別」,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在制定《基本法》時,香港法律所理解的「功能界別」是否只局限於由「特定的專業、行業和組織」的選民選舉產生。

區議會功能界別(還有鄉議局)與其他的功能界別最大的不同,是它並非「特定的專業或行業」,而只能算是「特定的組織」。有人質議功能界別一向都只是「特定的專業或行業」,故現在讓區議會成為功能界別已是違反了《基本法》的了。那麼「區議會改良方案」只是在本已超出了《基本法》界線的憲制安排,加進一項進一步的民主發展,故它本身不涉及違反《基本法》的問題。

究竟「區議會改良方案」是否有違《基本法》,很在於制定《基本法》時功能界別的性質是否只局限於「特定的專業或行業」,還是否也包括了「特定的組織」。功能界別是在八五年在香港首次出現,當時有十一個功能界別,都是特定的專業或行業。區議會這種區域性組織(包括了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當時也可選出立法局代表,不過不是透過功能界別這途徑,而是透過選舉團這另一途徑。到了九一年,區議會就再不可選出立法局的代表,但在九五年彭定康的政改方案又再讓區議會議員互選立法局代表,不過是以選舉委員會的形式,而非功能界別的形式。區議會納入為功能界別始於零零年的立法會議舉,那是在特區成立之後,這主要是為了要替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在「殺局」後空置出來它們原先的功能界別議席。

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與區議會近似,都並非特定專業或行業的功能界別,應是李剛所指的特定組織功能界別。若這種功能界別在制定《基本法》時已存在,那麼李剛對「功能界別」的理解或許是對的。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還有鄉議區)功能界別,是在九一年設立,相關的法例是在九零七月由立法局通過,而《基本法》是在九零四月通過。雖然設立這種特定組織功能界別的法定時間是在《基本法》通過之後,但港英政府在八八年發表的《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已表明在九一年會取消選舉委員會,但仍會保留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在立法局的議席。雖然《白皮書》沒有明言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在立法局的議席屬功能界別,但之後立法時把它們都界定為功能界別。《基本法》起草及制定時必有注意到這一點,故功能界別可以是特定的組織有很大可能是《基本法》制定時的法律語境。

有說法是即使功能界別在《基本法》制定時可以包括特定組織,但不代表《基本法》不容許一二年時不可改變功能界別的性質至成為如「區議會改良方案」中的區議會功能界別由區議員提名再全港市民一人一票產生立法會代表。《基本法》本身就規定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循序漸進發展為普選。一二年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是否可改變性質,就視乎如何理解《零七決定》了。按《零七決定》,「一二年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占半數的比例。」

誠然如「普選聯」的一些成員所說,「區議會改良方案」並非普選,因提名的安排仍未達普選的要求,故應沒有違反《零七決定》。但《零七決定》也沒有明確表明功能界別的性質可改變。若以《零七決定》要保持功能界別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占半數的比例的規定,其原意或目的是要不改變《基本法》原有功能界別的意思這說法應是有說服力的。

我在這裏並不是說我不認同一二年立法會應實行「區議會改良方案」,而是說若我們的前提是接受了《基本法》及《零七決定》所定下的法律界限,而反對「區議會改良方案」者能提出相當有力的法律依據,那麼要去抗衡的話,就要能提出更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去推翻他們的說法。從以上的方析,不說反對「區議會改良方案」的法律依據是否更強,但也至少是相當有力的說法。因此,除非全國人大常委會願意作出新的決定,不然「區議會改良方案」即使具備法律依據,也不足以排除爭議達成共識。

但我也同意一些評論所說,現在的紛爭不只在於法律爭議,更深層的是政治爭議,下星期續談如何從政治的思量處理「區議會改良方案」這公共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