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5日 星期日

同性婚姻的法理情 (與李敏儀合著)

聖經傳道書四章的 「二人總比一人好」,通常被視為鼓勵信徒找尋合適配偶、建立家庭的經文。然而,換上另一場境,此「二人」就不同彼「二人」了。2003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庭在Halpern v Canada一案中一致裁定普通法中只限於 “一男一女” 的婚姻定義有違憲法的平等原則,決定重新詮譯婚姻,開啟了婚姻乃 「兩個人(任何性別的兩個人)自願的結合」的先河。

現在,全球已有四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包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西班牙。另一邊廂,美國有不少州政府正在與爭取同性婚姻的組織在法庭角力,以圖阻止這股正在席捲全國的訴訟熱潮。

在這爭議之中,支持和反對同性婚姻的陣營均旗幟鮮明。本文旨在概述雙方主要論點,以法律的角度略作評價,以留待讀者思考、批判。但我們也希望讀者能看到法理背後的情。

在社會崇尚人權自由的今天,支持同性婚姻者在法庭的爭辯中,常佔有上風。正如Halpern案的判詞所述,加拿大憲法的平等權利條文保障所有國民,無論任何性傾向,接受平等待遇的權利。故此將同性伴侶拒諸婚姻門檻外,等於繼續散播一個錯誤的信息: 「同性伴侶沒有發展及維繫長遠戀愛關係的能力,而同性戀關係也沒有資格獲得社會等同異性戀配偶的尊重和承認。」在這個歷史性的案例, 「平等對待」的原則成為法庭將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更正為任何的兩個人的法理基礎。

在平等權利的大原則下,同性婚姻支持者指出傳統的婚姻觀念帶有歧視性。用法律約束兩個相愛的同性伴侶不能結為合法配偶,與舊日美國社會禁止白人和其他有色人種通婚的歧視心態,如出一轍。既然實行種族分隔政策的社會已成過去,那現代法律所殘餘的不平等、帶有歧視色彩的異性戀婚姻觀念應予修正。

與論者更指出,隨著生育科技的日益先進,以及“無孩”夫婦的家庭日漸普遍,婚姻與生兒育女已不再有必然的關係。正如Halpern案的法庭指出,在生產孩子以外,維持視密的伴侶關係、尋求社會認同、經濟及福利優惠以及融合雙方的家庭,都是兩個相愛的人渴求婚姻的重要原因。再者,從現實來看,有不少異性戀夫婦因生理問題不能生育,也有越來越多現代夫婦選擇不生養兒女,更有些在夕暮之年方尋得另一半的年邁夫婦,訂下婚姻盟約之時已過生育之齢。法律既然容許這羣不育而無孩的異性戀夫婦結合,証明生育與婚姻沒有必然關係。另一方面,不育的夫婦及同性伴侶可以透過領養 (註:在歐美很多地方,同性伴侶有資格申請領養雙方本身的子女或孤兒) 及人工生育技術以培養下一代。由此種種,証明以不能自然生育而否定同性伴侶進入婚姻的論調,顯然站不住腳。

支持者指出,同性愛侶追求社會認同的心態,跟一般異性配偶沒有兩樣。他/她們同樣彼此相愛、互相扶持、願意一生相守。而法律對同性婚姻的禁制,沒有尊重同性伴侶的人性尊嚴、自身價值及自決權力。同性伴侶的訴求已不單是擺脫歧視,更是社會對他/她們關係的接納,讓他/她們得以參予婚姻的美好。

同性婚姻之所以會引發爭議其實是同性戀者不甘於他們的愛情只留在他們私人的世界,而渴望得著社會其他人的認同。這可能是出於他們重視愛情和人的尊嚴的那份情。

另一方面,在強調平等權利、維護人性尊嚴的支持論據下,反對同性婚姻的論者堅持婚姻乃人類文明的重要基石,建構社會穩定發展的珍貴制度,並非純粹是兩個人的事情。當一對戀人步入婚姻,他們便開始以夫婦的身份參予社會、家庭以及人際間的種種活動。他們不只獲得法律賦予的稅務、公共房屋、遺產繼承以及產業分配的特別待遇,也會相繼成為孩子的父母,進而承擔教養下一代、為社會培育未來棟樑的使命。由是觀之,婚姻具有其獨特的「公共性」及「社會性」,並非僅是一個開放予任何兩個有親密關係的人之名分。

正是由於婚姻制度建構在一男一女的基礎上,它所衍生的家庭單位也是以 「父母、子女」為依歸。反對同性婚姻,是因爲婚姻與生兒育女有不可割裂的關係。所有異性戀夫婦,無論生育與否,他們都是在婚姻生活當中參予 「具有生殖可能」的性行為,這種行為源於男女獨特的生殖器官的配合。異性戀性行為的本質,與同性伴侶之間所進行之「沒有生殖可能」的性行為截然不同。縱然生殖科技使不育的同性伴侶有養育兒女的機會,這並不能改變他她們所參予的性行為,本質上不具有生育的可能。

建基於以上之觀點,傳統婚姻關係使父母肩負培育與他們有直屬血緣關係的子女之責任。一旦使同性伴侶合法結婚,養育孩子,社會變相剝奪了兒童在一個由父母組成的家庭模式成長的權利。一旦牽涉孩子的福祉,同性婚姻再不是一個個人的權利問題。

由於婚姻關係對第三者的影響深遠,使同性婚姻備受捍衛傳統家庭人士強烈反對。當同性伴侶高呼他/她們的人權訴求,反對的陣營指出,整個課題當中所關乎的兒童成長健康、以至更廣闊的公衆利益層面,都是那僅從個人自由、自身權利之思考角度的支持同性婚姻論所無法自圓其說的。婚姻,由此看來,誠然是一個超越夫婦二人,關乎社會福祉的神聖制度。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其實也是出於他們對情的一份執著,是他們愛子女愛家庭和重視社會人與人之間倫常關係的那份情。

在看同性婚姻的爭議時,除了雙方高舉各自的法理原則,若大家都能看到對方背後的情,爭議至少不用來得那麼激烈。讀者們也可以在複雜的爭議中看到雙方都不是洪水猛獸。

在這婚姻究竟是「一男一女」或是「任何的兩個人」的各自表述當中,可以看到雙方的理論,在現今的社會,都各具價值和意義。在那嚴謹的法庭判詞,冰冷的法律條文背後,正反論者均流露他們的情懷,以及真心相信和持守的理念。

在法理以外,這個具有高度爭議的論壇,可否容得下一個互相聆聽的空間,使法中有情?

(原載於 《教牧分享》2006年1 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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