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已規定了行政長官及立法會07及08年產生辦法不單必然要變,且也已定下最起碼的進展。
產生辦法要按循序漸進和特區實際情的原則來規定,「漸進」的「漸」是相對的,可以快一點可以慢一點,但這個「漸」的發展速度也要符合《基本法》其他條文的理解。附件一和二提供了最直接的參照。
根據附件二,立會普選議席由20人(三分一)進到24人(五分二)再進到30人(二分一)。不單每屆都有進展,且每次進展幅度都遞升。第2進到第3屆的幅度較第1進到第2屆的幅度為大。因此第3進到第4屆的幅度又當比第2進到第3屆的幅度為大,方向都是朝向全面普選。以此推算,第4屆立會至少要有40席(三分二)普選。這是循序漸進原則為08年立會定下了最起碼的進程。08年能否在這最起碼的進展再向前走至全面普選,就視乎另一個原則,即特區的實際情。
同樣根據附件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400人推委會進到800人的選委會,也是每屆皆有進展。我們也看到這進展是朝向最終由普選產生。細看這進程,不單是人數有遞升,而更是在產生辦法上有質的轉變。
推委會成員都是由全國人大設立的香港特區籌委會挑選的,香港市民並沒有直接的參與權,但選委會部分成員是由港人普選產生,如普選的立法會議員。部分港人也可直接選舉其界別的代表進入選委會。
要繼續產生辦法需質變和變化幅度較之前轉變更大這進程,只擴大選委會人數必然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即使把選委會4個界別的組成比例改變,也不符合這原則。要符合最起碼進展的要求,選委會成員得全部由普選產生。這由普選產生的選委會應如何組成或可否更進一步讓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則視乎另一個原則,即特區的實際情。
依此理解,政制諮詢當以三分二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和選委會成員全部由港人普選產生為起點,再根據香港的實際情來決定可否在07/08年就全面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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